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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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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概念:是调整或者规范金融活动(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①金融调控活动

②金融监管活动

③金融业务活动

3.金融法的特点:

①金融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②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统一的法

③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④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广泛

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㈠主体有三类:金融监管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客户)

㈡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

㈢内容:即金融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⑴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

⑵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①金融监管机构;

②仲裁机构;

③司法机构。

7.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①行政保护方法;

②经济保护方法;

③司法保护方法。

8.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是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种类:

㈠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㈡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㈢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

㈣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㈦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1.中央银行的含义:

中央银行是这样的机构:有权发行货币、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家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等。各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因此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机构的总的称呼,其具体名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教材第18-19)。

有的从名称中,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是否属于中央银行。因此还需要结合其具体的职责。

2.中央银行的职能:

①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②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③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①属于国家机关表现在:

⑴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⑵业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⑶国家对其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

②属于金融机构

⑴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

⑵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有资本、也有收益。

4.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㈠世界各国对中央银行地位的规定

①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

②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型

③隶属于政府(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性型

㈡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①隶属中央政府

②具有相对独立性

5.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①经济发行原则

②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③计划发行原则

6.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维护人民币的尊严;②严禁变相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

7.金融监管的含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

8.金融监管的目的:总的来说,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是为了促使一个国家的金融活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依法进行,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9.金融监管的方法:

①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

②实体监管:即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金融企业及其他金融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五章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1.担保的概念:即债务人以其财产,或者第三人以其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措施。

2.保证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保证人资格的法律规定:

①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②不得作为保证人的单位

⑴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合同的形式: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单独订立的保证合同;

②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③保证人的保证承诺;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④以保证人的名义签章。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一般保证的概念:是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一种保证。即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保证人从需要承担责任。

6.一般保证的确定方式:

①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

即在合同中直接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②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即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属于一般保证。

7.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在承担债务方面,没有时间方面的先后顺序之分。

8.连带(责任)保证的确定方式:

①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为连带责任保证。

9.保证责任范围:

①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

②根据法律的规定。

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0.保证期间的种类:

保证责任的期限即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保证期间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

⑴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而且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则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⑵如果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按照《担保法》,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⑶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对于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上述约定的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上述约定的或法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也免除保证责任。

11.抵押担保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2.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⑵建设用地使用权;

⑶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⑹交通运输工具;

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房屋及其占有范围的土地,应当一起抵押。

一般来说,只要具有一定的价值,其变卖的价款足以偿还所欠债务,就可以作为抵押物。

13.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⑴土地所有权;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4.最高额抵押的概念: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5.质押担保的概念: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的担保措施。

16.动产质押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权利质押的概念: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18.可以质押的权利的种类:

⑴汇票、支票、本票;

⑵债券、存款单;

⑶仓单、提单;

⑷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⑸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9.留置担保的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定金的概念: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1.定金的作用:当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

1.证券的种类:

①股票:是代表公司股东的出资数额、以及证明股东享有相应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的凭证。

②债券:是一种借款凭证。相当于“借条”。

③其他证券:如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

2.证券法的概念: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以及国家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证券法的原则:

①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③合法原则

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⑤政府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原则

4.证券发行的概念: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的活动。

5.证券发行的种类:

①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②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

私募发行也称为定向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

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机构自己的员工、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③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6.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

⑴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⑵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⑷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⑸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⑹有公司住所;

⑺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新股发行(增资发行)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⑵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⑶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⑷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债券的发行条件:

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⑵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⑶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⑷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9.证券交易的概念: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10.证券上市的概念:是指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11.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12.信息披露制度的种类:

㈠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参见中国农业银行招股说明书)

即在发行股票、证券时应当将公司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如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④认购人的权利、义务;

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㈢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制度

13.操纵市场的概念:即利用在证券市场中的优势条件,欺骗投资者,使其做出买卖股票、债券等行为。

14.操纵市场的表现形式: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5.虚假陈述的种类:

①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②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③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④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16.证券公司的概念: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7.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⑵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⑶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⑸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⑹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副行长述职报告

20XX银行副行长述职报告 我于XXXX年XX月被任命为XXX商业银行XX支行副行长;任职以来,在银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和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金融方针政策及金融法规,紧密结合实际工作,牢牢把握业务经营这一核心,以效益作为全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工作,努力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单位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为促进业务稳健发展做了力所能及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得到了一些经验,现将我在XX支行XX年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重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作为银行的管理人员,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任职以来,我都坚持在工作中学习、把学习当作工作的原则,严格端正学习态度。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各种政策法规,边学习边做读书笔记,边写心得体会;XX年年共完成XX万多字读书笔记和XX 万余字心得体会;会议期间,积极主动地观看了全场报道,认真系统地进行了学习,并联系实际进行深入思考。二是学习总行的各种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并结合支行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全力搞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教育活动,为把支行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不懈努力。三是围绕分管

的工作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我分管的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较强,每一项工作都有特定的要求和程序,只有不断学习,掌握方方面面的规定、制度、办法,才能有效指导工作。因此,我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认真负责地去做好做到位,从而使其他行领导能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银行的主业务中去。 通过学习,一定程度地提高了我的政治思想理论,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提高了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带班子,恪尽职守起好表率 为全面加强员工“以客户中为心”的服务意识,有力地促进支行持续健康发展,XX年年,我努力进取,积极创新,进一步加强了班子建设力度。一是坚定信念,维护大局。自担任支行副行长以来,我能从严要求自己,摆正自己同组织的关系,顾全大局,始终把工作摆在首位,坚定信仰,积极向上,始终保持着亢奋的精神状态,思想上求进步,工作上求成效;在处理工作关系上,十分注意摆正自己的角色位置,自觉维护集体领导、集体利益和集体荣誉,做到宽容待人、公正办事;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敢于负责任。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紧抓业务的基础上,我以身作则,并严格规律员工,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对重点部位、重点窗口加强检查,规范

自考金融法笔记

金融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 [单选]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单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单选]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名词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简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3)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4)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7)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8)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单选]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公开市场业务。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阻止通货膨胀。 [单选]在我国决定商业银行票据再贴现利率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单选]我国国库的存款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名词解释]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制度。 [名词解释]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名词解释]再贴现: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叫再贴现。 [名词解释]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 [单选]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2004年2月1日。 [单选]在我国,对银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 [简答]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有哪些?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此外,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论述]试述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1)信息共享。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被监管对象报送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但各自关注的重点不同。为避免增加报送机构的成本,同时也提高各监管者之间的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都规定了信息共享制度。 (2)检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监测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只是侧重点不同,在业务领域上有时是交叉甚至重合的,这就需要两个机构进行互相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监法》都列举了一些需要两家机构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单选]城市信用社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其进行接管。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 [简答]银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渎职责任: 不论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都属于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行为。除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97条渎职罪的规定。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然后作为理财,收益也是投资者考虑的因素,“民贷网”在这一块上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平均14%年化收益还是远远高于存款(3%—5%),这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不小的诱惑。以“民贷网”为例,一款年化收益14%、期限3个月的标,投资了20000元,20000X14%/4=700,3个月下来的利息解决了我的一部分零花钱。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让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终于被纳入监管。 自2013年5月,监管层乃至更高层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央行开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2014年初开始起草,其间十数次易稿,和业内密切沟通,不断完善,至2014年底,基本完成。 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综合目前已经暴露的行业风险因素,衡量利弊,推动了《意见》的出台。据一位央行权威人士介绍,《意见》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转变方向是从最初的侧重监管,到最终版本的鼓励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和监管并重。 财新记者获悉,“一行三会”针对各自分管的行业,还将分别出台细则。证监会正在编写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正在编写P2P的管理办法,预计将于年内公布。 前述人士表示,《意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监管底线,给出一条向上开放式的红线,相当于负面清单原则,在此红线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他举例说,如果业务边界不清会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非法集资问题。 他强调说,观察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很容易放大为系统性风险。比如作为平台业务,不管是P2P或网络小额贷款,由于平台的性质,作为借贷双方的连接点,很容易将风险放大。

【银行主任述职报告】 银行营业室主任竞聘

【银行主任述职报告】银行营业室主任竞聘 生活中总是免不了要写各种各样的报告,大家有了解过述职报告的写作格式和方法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银行主任述职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银行主任述职报告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于20xx年x月通过竞聘上岗,行党委组织委任我为xx分理处主任,主持工作至今。在担任xx分理处主任以来,我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金融政策方针,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工作中,紧紧围绕x分行提出的跑赢大市、逐年增盈强力出击、两翼齐飞的经营策略,抓住发展与控制二大工作主题不放松,团结带领一班人,艰苦创业,锐意开拓,为我行事业的发展鞠躬尽瘁。随着我行股改上市紧

锣密鼓的进行,改革创新步伐加快、发展管理要求更高、各项任务也非常繁重,作为一名基层网点的主任,我既深感责任重大,又有干好工作的强烈使命感。现在就将我任职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政治思想学习情况: 本人注重提高政治思想素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在任职期间,认真参加行里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多次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在行里组织的每周二学习时间里,认真学习各类文件,掌握我行业务发展的新知识、新制度。在认真学习的同时,严格遵守行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按时出勤,遵纪守法,注重团结。 履行职务情况: 大力拓展存款业务,以此带动各项

业务的快速发展。 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从任分理处主任第一天开始,我就知道,要真正管理好一个分理处并不是件容易事,我深知自己责任重大。在xxx分理处任主任期间,我克服了接手时储蓄存款负增长xx万元,余额仅为xxx万元,公司企业存款余额为零的困难,带领全处员工勇于开拓市场、积极营销,短短x个月时间就实现了储蓄存款净增xxx万元,公司企业存款净增xxx万元,全面完成了市分行下达的全年任务数。由于我行网点整合,分理处于200x年x月与xx支行并账,并于200x年x月在南湖路重新开张营业,xx分理处一切从零开始,没有老客户,没有资本,每一位客户,每一笔款子,都要靠大家从外揽进来,那时分理处周边已经有好几家经营已久的其它商业银行,市场占额十分有限。要想克服分理处成立时间短、地域较偏、客源有限的缺陷,在这样的处境下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采取紧逼战略。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法律制度;国际金融的法律监管 一直都觉得国际经济法离我们是很遥远的,充其量影响最大的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通过这学期的课程,我发现发现其实这门法律也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比如我们媒体关注的汇率问题,人民币升值问题,热钱做空中国市场问题等等。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与合作的迅速扩大,交通与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间的经济日益呈现出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一体化态势。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货币资金运动,已经渗透到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国际金融法又是一门尚不成熟的法律,其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关于其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嫌薄弱。下面我就以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这两个基本理论问题做一探讨。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在现在国际金融法理论中,国际金融法的定义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2种观点:“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和“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究竟那种定义更确切呢?其实,国际金融法应该被称为国际货币金融法更为准确,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部分内容。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因此,调整宏观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构成一国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基础,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但是,国际货币法不同于货币法,货币法是各国的国内法,主要规定各国本国货币的货币制度、货币币值、货币流通等。 国际金融法则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尽管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此类法律制度往往也可能含有一定的管制法内

2金融法笔记(第一章)

金融法笔记 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1、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政府的银行。 2、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其职能传统上包括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在方面。 3、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逐渐剥离出来,交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机关行使。 4、国务院下设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融资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是在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成立的 (3)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4)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和过程 (1)立法目的: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2)立法过程: ①1979年开始起草。 ②1993年10月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局,经过国务院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③经过1994年6月、8月和12月三次审议,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④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以确认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的分离。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1、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2、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3)依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

【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金融法教程》(第四版) 作者:朱崇实、刘志云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总论 1.时至今日,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转中最核心的领域。 2.货币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没有货币,就谈不上金融运行。货币是金融活动的最初形式,有了货币才可能有金融活动。 3.金融的含义: 广义:资金流通——货币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流转; 狭义: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狭义金融又分为: 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获得所需资金,例如发行股票; 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例如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再贷款给企业或个人。 4.银行业是金融业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5.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 7.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金融交易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 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 金融调控关系(央行)。 8.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适用金融交易法;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进行干预、管理和组织→适用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 9.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前者,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后者。 10.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金融监管是金融调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金融调控的一些手段和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等可为金融监管当局利用,便于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11.维持币值稳定是各国货币政策共同的、最核心的目标。 12.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运行,前者属于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之一,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后者属于外部市场管理行为,实施或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13.金融监管的产生最初是金融业本身的要求,而金融调控的产生却是整个市场经济失灵时的要求。 14.金融监管的官方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中央银行的监管和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管,后者又分为单层多头监管模式(中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双层多头监管模式(美国:联邦+州)。 15.虽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联系密切,但二者性质迥异且存有冲突,不宜由央行独立承担,理由如下: 一、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央行可能会因考虑到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稳定性

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广义的金融法不仅是指金融法律,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行政法规和金融行政规章,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地方法规。 从所调整的金融关系的范围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中心地位,因此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等。 金融法是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由财税法调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是资金供求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信用为条件进行的。由于金融有“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之分,因此金融关系也就表现为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以及与此两类关系相关联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同时,现代市场经济又是国家适度干预(或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国家在调控和监管金融事业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也应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又由于资金融通须以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为先导和基础,因而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应是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是指在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融通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说,金融关系应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

2010-2014-年-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整理

2010-2014-年-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整理

2010-2014 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1.简述银行卡持卡人的主要义务11-254 32.简述法律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 33.简述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 34.简述期货交易中的限仓制度。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5.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及职责。 36.试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必要性。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国外金融市场实践中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线。 32.简述委托贷款的特征。 33.简述外汇的种类。 34.简述公司债券上市后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O分,共20分) 35.试论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1、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1-1-1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 (3)再贴现率: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而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但贴现票据仍未到期时,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取得的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4)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2、试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及其职责。1-2-10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 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

金融法名词解释及简答论述题笔记

金融法名词解释精华本 1、金融法: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3、抵销权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一般称为“扣款还贷”,即当客户欠银行的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 4、折实储蓄:用人民币折成实物为单位进行存取的一种储蓄,存入时按折实单位牌价存入,支取时则按取款时折实单位牌价支付,因而可以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5、贷款:(名词)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动词)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款项的信用活动,又称“贷款业务”。 6、保证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7、抵押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8质押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9、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10、银团贷款:多家贷款人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11、逃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12.货币市场基准利率: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它是一种单利、无担保、仳发性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的参照作用,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 13、贷记卡: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14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虚假陈述: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16、欺诈客户: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7、封闭式基金: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18、再贷款浮息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 19、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专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0、临时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银行某支行副行长2011述职报告

银行某支行副行长2011述职报告 我于xxxx年xx月被任命为xxx商业银行xx支行副行长;任职以来,在银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和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金融方针政策及金融法规,紧密结合实际工作,牢牢把握业务经营这一核心,以效益作为全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工作,努力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单位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为促进业务稳健发展做了力所能及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得到了一些经验,现将我在xx支行XX年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重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作为银行的管理人员,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任职以来,我都坚持在工作中学习、把学习当作工作的原则,严格端正学习态度。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各种政策法规,边学习边做读书笔记,边写心得体会;XX年年共完成xx万多字读书笔记和xx万余字心得体会;十七大期间,积极主动地观看了全场报道,认真系统地进行了学习,并联系实际进行深入思考。二是学习总行的各种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并结合支行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全力搞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教育活动,为把支行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不懈努力。三是围绕分管的工作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我分管的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较强,每一项工作都有特定的要求和程序,只有不断学习,掌握方方面面的规定、制度、办法,才能有效指导工作。因此,我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认真负责地去做好做到位,从而使其他行领导能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银行的主业务中去。 通过学习,一定程度地提高了我的政治思想理论,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提高了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带班子,恪尽职守起好表率 为全面加强员工“以客户中为心”的服务意识,有力地促进支行持续健康发展,XX年年,我努力进取,积极创新,进一步加强了班子建设力度。一是坚定信念,维护大局。自担任支行副行长以来,我能从严要求自己,摆正自己同组织的关系,顾全大局,始终把工作摆在首位,坚定信仰,积极向上,始终保持着亢奋的精神状态,思想上求进步,工作上求成效;在处理工作关系上,十分注意摆正自己的角色位置,自觉维护集体领导、集体利益和集体荣誉,做到宽容待人、公正办事;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敢于负责任。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紧抓业务的基础上,我以身作则,并严格规律员工,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对重点部位、重点窗口加强检查,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制定相关廉政制度,从苗头上杜绝吃、拿、卡、要、报等不良问题在我行发生,使我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三是激进意识,促进发展。一方面围绕支行业务经营等重大事项,提出对银行发展具有前瞻性、决策性的好建议。另一方面为激发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竭尽全力争取政策,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利益,切实使员工感受到单位大家庭的温暖。四是强化服务;规范了支行内部管理,制定和完善了支行的会计、信贷、财务、机房设备及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等,时刻提醒服务宗旨,积极提倡“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严格要求员工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五是紧抓教育工作,紧紧围绕业务经营这个中心,从维护支行改革和发展大局出发,教育员工认清形势,时刻端正经营思想,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

浅谈金融法基本原理

浅论金融法基本原理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国家金融运行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而急迫的任务。金融法对于经济领域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本文中,我们将从金融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当中阐述金融法的基本原理,以求进一步推动金融法学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对于金融法的概念,可以从实质意义上、也可以从形式意义上加以理解。法是由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系统构成的,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为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所谓实质意义上理解的金融法,就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及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或表述为金融法规范之总称。不论金融法规表现在法律之中,还是表现在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中都是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法。 法的形式是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因此,形式意义上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或者金融法规,例如,《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集中调整金融关系的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金融法》。对于金融法,大多从实质意义上去定义。徐孟洲老师这样定义: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和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与调控所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简而言之,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金融法的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的。因此,他的性质与经济法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及金融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督市场过程中发生的核心经济关系;第二、金融法具有经济法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第三、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金融业和监管金融市场,体现出金融法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的作用。与其他法部门相比,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金融法有宏观调控性。它是以实现国家对金融业的调控和监管为目的的法。 2、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因金融法较多体现了国家对于金融活动的干预,所以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3、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金融法调整金融调控和监管关系,其具有宏观调控性、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的公法性;同时,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包含有大量的司法规则和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4、金融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金融法主要规定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法的内容,但也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式等程序法内容。 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它是否属于部门法,是属于哪一级部门法,以及它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金融法单独作为一门学科,是因为金融社会关系的独立特点、研究的社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存在所要求的。从其调整对象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规律,因此,是独立的部门法。从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也可以看出金融法的独立地位。

全国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真题模拟

全国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真题

全国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法》真题,课程代码:0567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 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中国,决定商业银行票据再贴现利率的机构是( ) A.商业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 C.银监会 D.证券交易所 2.中国对银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是( ) A.中国银行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银监会 D.财政部 3.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 人民币( ) A.5000万元 B.1亿元

C.5亿元 D.10亿元 4.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商业银行破产的主体是( ) A.商业银行的债权人 B.银监会 C.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和银监会 D.国务院 5.信托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 A.20% B.30% C.50% D.7 5% 6.法理上能够认为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本质上讲是一种( ) A.监管法律关系 B.契约关系 C.担保关系 D.投资关系 7.按照现行金融监管规章,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最长为( ) A.3个月 B.6个月 C.8个月 D.12个月

8.存款人死亡时,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取得存款,应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的机构是( ) A.公安局 B.当地县政府 C.公证处 D.村委会 9.按照贷款是否有担保,贷款可分为( ) A.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与票据贴现 B.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 C.信用贷款与票据贴现 D.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 10.有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机构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务院 C.银监会 D.商业银行 1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A.不得设定抵押 B.一并抵押

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设计

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专业基础厚、专业方向宽、实践与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发展需要,能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实务、法学研究、法学教学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本专业毕业生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具备健康的体魄,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 3、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初步具备一定的外文检索及相关应用能力,能用外语进行交流。 4、具备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熟练运用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处理事务的意识和技能。 5、具备一定的科学和人文素养。 6、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修养、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7、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与技术、法治建设的最新成果,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有关方针政策,了解法学理论发展前沿。 8、具有不断获取、处理新知识与信息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正确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主干学科 法学。 三、主要课程 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四、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入学教育、军事教育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专业实践、素质拓展、普通话、读书活动、毕业论文、毕业教育、就业指导、模拟法庭演练、诊所法律教育。 五、修业年限 四年;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六、授予学位 法学学士。 七、学分要求 本专业学生须修满180基本学分才能毕业和取得学位。其中,公共课(包括思想政治理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资料重点推荐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资料重点推荐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北京大学没有指定经济法学考研考研参考书目,凯程老师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及学员反馈,推荐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参考教材如下: 综合卷: 王磊老师《宪法司法化》《选择宪法》 张千帆老师《宪法学导论》 郭自力《中国刑法论》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 魏振瀛老师《民法》 潘剑锋《民事诉讼法》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 姜明安的《行政法学》 专业卷: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学》张守文主编 《经济法学》张守文著 《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 金融法: 《金融法概论》吴志攀著 《金融法》吴志攀、刘燕 财税法: 《财税法学》张守文 《财税法专题研究》刘剑文 《税法原理》张守文 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 竞争法: 吕明瑜《竞争法学》 王晓晔《竞争法学》 邵建东《竞争法学》 会计法: 刘燕《会计法》 企业与公司法学: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 以上参考书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

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四、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北大法学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北大法学考研,您直接问一句,北大法学考研考研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北大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北大法学的考研辅导资料、考上北大法学的学生了。 在业内,凯程的北大法学考研辅导非常权威,基本是考北大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尤其是业内赫赫有名的北大法学,50%以上的学员都来自凯程教育的辅导。凯程有系统的辅导讲义和应试题库与解析,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北大深入的理解,在北大有深厚的人脉,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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