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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_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解析

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_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解析
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_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解析

近年来,基于对国家单方司法权力行使的反省和对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展望,刑事和解制度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

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是否会影响刑事实体法价值的实现,也是人们担忧的问题之一。鉴于此,本文试图从相对合理主义的视角来回答这一问题。

一、刑事和解制度所谓刑事和解制度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

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

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1]

该项制度产生的主要动因是传统的刑事司法的局限。在传统的司法制度理念看来,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所以,对犯罪人的追诉权(或刑罚权),只能由国家行使,不允许进行调解。[2]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私了”

被认为是非法行为。刑事被害人在国家刑事法系统中失去了独立性,只是作为纯粹的被害方而存在,被害人失去了求刑权、量刑参与权。国家如何对待犯罪人也和被害人没有实质的关联。被害人被害后的一切事情完全由国家主导和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行为开始被认为不仅仅是、甚至不是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而是对国家、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危险或危害,国家俨然成为任何犯罪的受害者,起诉活动顺其自然地成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不是代表被害人提起公诉。”量刑不会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如何,“刑罚的执行活动更是以受刑人的复归社

会可能性为标尺”。[3]

“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

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实现了对犯罪的惩处,彰显了社会正义,但在被害人损失的弥补、犯罪的矫正以及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却渐显力不从心,带来了成本

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

──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解析

□高铭暄,张天虹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收稿日期:2006-12-28

作者简介: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张天虹,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

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同时,对于刑罚目的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刑法的价值在于秩序和安全,刑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立法、诉讼机制以及司法水平和社会环境,在现实条件下,刑法价值只能相对地实现,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厌讼”的文化传统、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和解的事实,均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生长。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法价值;相对合理主义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61-2331(2007)01-0011-06

《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PublicSecurityScienceJournal———

JournalofZhejiangPoliceCollege2007年第1期

总第99期

Feb.,2007No.1Ser.No.99

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一系列难题。”[4]换言之,传统刑事司法结构中,国家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与犯罪人形成了不平等的制裁与被制裁关系,国家不仅自认为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人,而且“当然”是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人。国家运用刑罚惩罚了犯罪人,就等于实现了社会正义,也就等于保护了被害人利益。这种单向度的司法运作,实际上明显地将被害人忽视了。

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反思的直接结果是刑事被害人学的产生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提出和实践。“和解”成为被害人学的重要概念。且从上世纪60年代起,美国、英国等国开始了对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的实践。[5]而恢复性司法,则是通过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确定责任的方式,由受害人、罪犯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解决因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司法确立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其一,国家惩罚的无效果,其二,社会关系得以修复。[3]无论是刑事被害人学理论,还是恢复性司法,其中所蕴含的和解精神是不言而喻的。

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而非国家本位是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其中包含着契约思想)。由此,刑事和解理论认为,刑罚权这种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刑事上的冲突不仅体现于犯罪人和国家之间,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体现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冲突的方案是多样化的,而不仅仅是惟一的国家刑罚权的适用。既然如此,刑事和解当然能够满足解决现实中(有被害人)的刑事冲突和实现刑事诉讼最终目标(处理刑事案件并实现相对正义)的需要。由于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刑事和解这种契约形式达成相互谅解和经济上的赔偿,就能够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兼顾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的利益。

二、通过刑事和解实现刑法价值

刑事和解虽然与其他刑事程序一样具有其独立价值,但将其视为实现实体法的价值工具也并不为过。那么,刑事和解能够实现刑法价值吗?

(一)刑法的价值。刑事实体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是确定犯罪成立标准或者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对已成立的犯罪配置相应法定刑的法律。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的刑事实体法,具有两方面的价值。①其一,秩序价值。刑法以维护秩序为己任。从积极意义上看,刑法通过明确规定了犯罪的范围和对犯罪惩罚的措施,给公民以明确的行为指引,公民据此明确规定可以自由地作出行为选择,有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消极意义上讲,刑法作为制裁犯罪行为的规范,通过司法机关的严格适用,对严重反秩序的罪行及时地定罪量刑,从而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其二,安全价值。即刑法一旦由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就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司法准则,司法机关只能依据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规则行使权力,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而不能在法律之外运用刑罚,这样就为司法权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界限,有利于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扩张可能导致的对刑法安定性的破坏,又有利于防止法官任意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6]

刑法的价值,只能在相关的具体制度下通过对个案的有效处理予以实现。具体制度的合理性程度以及个案处理的效度,直接影响着刑法价值的实现程度。在传统的公法理论和以理性为指导的刑法理论看来,刑法属于国家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和社会秩序既可以通过刑法来维护,又可以通过刑法来创造。所以,刑法价值的实现在于严格地执行现行的刑法规范。

首先,刑法是公法。公法具有强制性特征,其基础或后盾是国家权力。因此,刑法的权威性不容置疑。严格贯彻刑法,既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注解,又是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刑法公正价值的体现。刑罚权属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7]刑罚权由国家独占至少从实体法范围内是无可争议的,而国家权力具有不可交易性。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犯罪体现的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8]即使那些有明确被害人的犯罪,也不例外。而从刑事责任角度看,犯罪一旦实施或完成,犯罪人即与国家确定了永远不能摆脱的关系(除非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犯罪人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强制性等特征。为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国家依法专门设立了追诉犯罪的司法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严格适用法律,而不应允许犯罪人和被害人自行协商、拿国家法律当作交易的工具。否则就是失职,甚至可能构成新的职务犯罪(如徇私枉法罪等)。

其次,刑法规定了犯罪成立的标准和对犯罪人的惩罚尺度。司法机关也只有遵循这一尺度才能谈得上定罪的正确和量刑的适当,否则都是违法,这就保证了刑法的安定性。由于刑法适用权力只能由宪法确定的国家机关行使,也就自然地排除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受害人)利用、影响刑法适用的可能性,更不能容许犯罪人和被害人为了他们自己的私利而拿刑法作交易。这也就维护了刑法在社会、在广大公民中的权威性,严格执行刑法的结果就唤

起了国民内心对刑法的尊重和信仰,奠定了构建良好法律秩序的基础。

第三,对犯罪严格地给予刑罚惩罚,不仅有利于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一方面,通过适用刑罚,使犯罪人或者遭受权利被剥夺的痛苦,或者丧失再犯罪的条件,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即防止其再犯),并通过对犯罪人的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重新做人;另一方面,通过刑罚适用,使社会大众认识到犯罪必然遭致刑罚的惩罚,从心理上建立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从而培养公众对法规范的信赖和遵从,不去实施犯罪,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即防止初犯)。因此,任何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都会损害刑罚的正当性,妨碍刑罚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无论刑法的秩序价值还是安全价值,都会因此而受损。

(二)实现刑法价值的相对性。在当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并存的社会中,传统的国家权威受到了挑战,法律的确定性以及人们对法律的期望也远不如从前,即使被认为具有强烈国家法色彩的刑法,也因为后现代思潮的冲击、契约观念的影响和人们对刑事司法效果的普遍怀疑而风光不再,相对性则成为了现今人们判断事物的基本价值诉求。尽管“睿智的”立法者总是期望通过刑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实现其中蕴含的价值目标,尽管“忠实的”司法者也愿意为此付出(以身殉职的)代价,但是,现实总是和理想存在距离的。立法者的美好愿望并不总是能够实现的(而且有时情况可能更糟糕),司法人员虽然也极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有时总是感到事与愿违、力不从心。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事务本身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因而实现刑法价值只能具有相对性。

首先,刑法的制定是一个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对需要确立为犯罪的行为的理性的筛选过程。这一过程十分复杂,以致立法结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其中,立法者对社会现象的把握程度、对被选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准确度、其立法技术的成熟程度等,均会影响立法本身的质量。没有一个好的刑法,就不会有好的刑事司法实践,更不会存在刑事法治。

其次,实体法的价值能否实现往往取决于程序法的优劣。公正、合理、高效的刑事诉讼程序法设计,可以使刑法的价值有效地实现,也可能是相反,影响、制约、甚至阻碍刑法价值的实现。比如,我国刑法早在1988年就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刑事诉讼法至今也没有相应的单位犯罪程序规则,司法实践只好依据刑事立法精神进行谨慎的摸索,这必然导致对单位犯罪要么追究不力,要么打击过剩的尴尬局面。

其三,刑事司法以立法为行动指南,定罪量刑不能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在形式上表现为用文字表述的规范(文字规范),因此,刑事司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基于对成文法的文字含义的理解而处理社会生活事务的活动。而文字有着不同的含义,即使具有相同含义的文字,不同的司法人员基于不同的理解能力或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样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同的人会对同一案件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这种现象,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都已经不再是新鲜之事。②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妥当,是否真正考虑到罪犯的改造、考虑到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较之犯罪性质的认定而言可能更为混乱。③在此状况下,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必然使刑法的应有价值大打折扣。所以,即使有一部好的刑法,缺乏良好的刑法适用机制和公正、合理的程序制度,也不可能完全实现刑法的价值。

其四,刑法是裁判规范,更是行为规范。前者是规范司法人员行为的,后者规范所有公民行为的。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是活生生的社会人,而并非古典刑事法学派所谓的“理性人”。他们有七情六欲,食人间烟火,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有着不同的智力水平、心理素质和偏好,会偶尔犯错,也会自觉地做出不同的(包括犯罪的)行为选择。试图以既定的文字规范使其辖下的公民行为整齐划一,不过是一个美丽的梦幻而已。即使司法人员训练有素,秉公执法,由于其判断对象是复杂的公民行为,其对犯罪事实的判断是否全面、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也都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只要司法人员按照既定的司法程序和刑法规定,即使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最终被改变,也不能断言最初做出决定的司法人员就一定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二审终审、审判监督程序等司法程序的设置,固然是为了避免出错,但其本身也蕴含着“司法会犯错误”的思想,所以,要保证司法结果的正确,就必须首先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合理,通过将案件放入司法各个程序中进行一次次的过滤,淘汰错误,选择正确,实现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和司法结果正确(实质正义)。这表明,刑法的实践过程是对刑法规范的一个“人为的”认识、选择、判断、不断试错的过程,客观上存在错误和正确两种结论。刑法价值的实现,也只不过是人们通过相对合理的程序,努力使其相对地实现的过程而已。

最后,刑法既是法律规范,同时又是社会规范,

是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刑法是社会生活的经验结晶,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刑法之所以具有特色,最根本的是由其特有的民族生活特征所决定的,所以“立法必须符合国情”。但同时,刑法必然受制于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对刑法的影响在刑法的实践中表现尤为突出。我国转型时期与市场经济体制极不相适应的社会生活环境,尤其是不利于刑事法治的政治环境、社会心理等,对刑法的实施及其效果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其表现主要是“刑法工具论”和长期、过度的“严打”实践。所以,刑法价值的预期、刑法价值的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希冀刑法价值的绝对实现是极不现实的。

(三)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实现刑法价值。现实地看待一个制度,只要它对基本法的价值不存在重大的损害,或者说,相比较而言,它能较好地保障刑法价值的实现,即使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也是有着生存必要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恰在于此。

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断角度看,刑事和解制度并不纵容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和稀泥”,而是“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为前提”。[9]这里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刑事案件的一般证明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也正是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没有问题,作为被侵害的受害人一方,才有可能接受与加害方进行的“和解”。更何况刑事和解的开展,并非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私下行为”,而是由多方人士共同参与,尤其是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的“共同活动”,所以,完全可以避免无原则私了现象的产生,从而避免对刑法价值的损害。

从对被告人的定罪看,刑事和解既然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为前提,案件事实决定犯罪性质,查明了案件事实,也就基本上决定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而犯罪性质的确定,就为解决犯罪人所应受到的刑罚惩罚的轻重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就相应地决定了对该案件可否进行刑事和解。因此,所谓和解,并不是、也不能就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性质部分进行讨价还价,而仅仅是对量刑及民事赔偿部分进行的协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和解制度基本不会对刑法价值的实现构成威胁。

从对被告人的量刑看,刑事和解制度主张对被告人判处轻刑,这是基于被告人已经就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了经济补偿的一种慎重、合理的选择。之所以这样评价,是因为其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现代刑事政策基于对犯罪产生原因复杂性的认识、对监禁刑的缺陷和罪犯改造艰巨性的考察,采取了两极化的政策,即

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能够进行和解的刑事案件,都是罪行轻微的案件,对犯轻罪的犯罪人适用更轻的刑罚,采取非监禁刑或者行刑社会化,有助于加速犯罪人复归社会的进程。当然,轻其轻者,似乎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法平等的原则,但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平等原则的贯彻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的价值,与刑罚的目的是一致的。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基本手段,其侧重刑罚的特殊预防,即防止犯罪人再犯,消弭其社会危险性。而通过刑事和解、对犯罪人判处轻刑恰恰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而且较之对犯罪人机械地、高成本地通过监禁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做法,更具有积极意义。

从对被害人的安抚看,“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中心”,“极大地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在传统的公共利益——

—被告人利益模式中增加了被害人利益的考虑,使现代刑事诉讼开始追求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的三方平衡”。[10]“不但可以确保其实质利益,而且还能够弥补精神上的损害,有助于被害人之再社会化”。[11]刑事和解的基础理论之一——

—“叙说理论”的焦点在于给被害人直接向那些介入其叙说过程的人讲述其被害经历的机会,通过叙说,适当地宣泄了对被告人的不满,倾诉了自己的冤屈,恢复了被犯罪破坏的心理秩序,达到了心理上的安慰和治疗。这对于平息被害人的报复情绪是极具刑法意义的。

从对罪犯的改造可能性看,一方面,案件的事实已经查清,犯罪性质已经确定,对犯罪人的量刑也基本可以做出决定,犯罪人在权衡自己行为法律后果与同被害人协商以换取更有利的结果之间的利弊后,选择和解方式,从形式上表明其接受法律对他的评价和社会对他的监督改造;另一方面,是否和解的决定权在于被害方,尤其在相关人员参与的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对自己被害过程(也就是对被告人加害过程)的叙说,足以使犯罪人的心灵受到震撼,产生身临“受害之境”的感受,从内心世界促使其改过自新。正如学者所言:犯罪人一方面通过与被害人的相谈,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的程度,使其真诚悔悟并采取实际行动对被害人予以赔偿来建立和平和社会关系,从而提升了他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经由和解之践行,其被免予起诉、免予受刑之宣告或免于受刑之执行,可避免刑事追诉所形成之负面效应,减轻其回归社会适应之困难。[12]

综上,刑事和解制度反映并体现了新的刑事法观念,有利于贯彻和推动非监禁刑、行刑社会化等轻

刑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对此,我国完全可以借鉴。

三、刑事和解:“和”什么、怎样“和”

既然刑事和解有其合理性,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和”什么、怎样“和”。“‘和’什么”是解决哪些案件或事项可以和解,而“怎样‘和’”则是解决和解的程序性问题。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作为刑事和解的对象范围,这是没有争议的。但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其范围怎样确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以下三种情况可划入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1)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案;(2)或者行为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案;(3)或者情节不严重的过失犯罪。但是,上述情形并非绝对地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比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不是情节严重,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承认该罪属于可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以,前述三种情形仅仅属于一般的或者原则的标准。此外,由于刑事和解是充分尊重被害人的程序设计,在原则地掌握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范围的同时,还需满足“有被害人”这一条件。这样,凡没有被害人的犯罪,无论多么轻微,都不是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

案件范围确定后,究竟是“和”罪还是“和”刑?我们认为,是否犯罪及犯罪的性质是绝对不能和解的,因为刑事和解毕竟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而是一项严肃的司法程序,那种认为刑事和解就什么都可以讨价还价、甚至可以牺牲刑法确定性的观点和做法是对法律和司法尊严的亵渎。当然,在此前提下,对于早已发生的、确实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且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了事,没有再追究必要的,也可以不予追究。据此,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的,只能就刑罚轻重问题进行和解,当加害人认罪、服从处理且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从而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是否适用刑罚处罚,是可以灵活地、酌情地处理的。这就必须从公正和效率两个角度进行考虑,怎样解决纠纷最有利于兼顾当事人和社会利益,实现法律的相对公正,就进行怎样的选择。据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适当扩大不起诉权限,对于轻微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解人民法院因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带来的压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人民法院对于重刑犯罪或者死刑案件的刑罚部分是否也可以进行和解以求得对被告人的轻刑处置?这实际上涉及到“被害人谅解”这种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我们认为,正如“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会影响死刑的适用一样,“被害人的谅解”也同样可以影响刑罚的适用,关键的问题是“被害人的谅解”是否足以影响量刑的变动。这需要司法者严格遵循诉讼规则、本着职业良心去进行判断,容不得丝毫的任意。

关于“怎样‘和’”,首先是谁来决定案件进入刑事和解程序?是由法官决定,还是由被害人决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可能基于各种考虑,如经济的或者受到威胁等而愿意进行和解,或者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错误地决定进行和解。这些做法都会影响刑事和解的效果。我们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在不损害法律的基本价值的前提下,由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的新的协议或者契约,因此,案件是否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决定权在于被害人,在于被害人对被告人发出的愿意和解的要约的回应或者承诺。而法官对此仅仅承担着一个传递信息、把握时机、确定可行性的角色。当然,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并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法官根据情况也可以鼓励被告人向被害人发出和解的要约,在被害人同意后促成该和解。但是,法官在和解程序中,绝不能充当命令者,而仅仅是协调人。其次,即使和解的刑事案件,也须遵循刑事证据规则,在查明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且对案件性质正确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和解,无视证据规则和犯罪事实,在未查明案情时进行刑事和解,无异于对法律的背叛。我国有着悠久的调解的历史,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这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引进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我国也有“厌讼”的文化传统,刑事和解中所蕴含的“和为贵”思想与我国传统的合和哲学理念不谋而合,这为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司法制度的契合奠定了文化的根基。过去,司法机关把轻微刑事案件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采用较为缓和的方式,这与刑事和解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暗合,而当前,党和政府号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待刑事犯罪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些都是刑事和解制度得以存在的良好制度环境,因此,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注释:

①关于刑法的价值,有多种表述方式,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价值构造为个人自由、社会秩序与公正的统一;康均心博士认为刑法的基本价值是秩序、正义与自由;谢望原教授认为刑法的价值是正义、自由和秩序。参见谢望原著:《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5-16页。本文认为:秩序和安全基本上可以涵盖刑法其他的价值内容。

②学术界对龚建平吹“黑哨”案、刘海洋伤熊案的探讨和不同的结论,可见一斑。

○平安浙江论坛主持人:王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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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治安环境;农村警务;治理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61-2331(2007)01-0016-06

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王海仁

(绍兴市公安局,浙江绍兴

312000)

收稿日期:2006-09-10

作者简介:王海仁,中共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市公

安局局长,本刊编委。

③理论界近年来对量刑问题的研究表明,量刑不均衡

(或者量刑不公)、

量刑随意性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量刑准则和量刑程序,缺乏对法官过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参见余剑:《量刑公正之程序保障》,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4期,第37-41页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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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PublicSecurityScienceJournal———

JournalofZhejiangPoliceCollege2007年第1期

总第99期

Feb.,2007No.1Ser.No.99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简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形考1答案)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2017130000008 姓名王甫 课程代码020028 课程名称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评阅教师 第一次任务 共四次任务 江苏开放大学

形考作业一 同学们请将答案写在答题页上,否则不予计分! 一、单项选择题(2分/题,共70分)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属于( d )。 A. 行政法B.刑法 C. 社会法D.宪法 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 3.甲施工企业到乙供应商的材料仓库提货时,仓库保管员由于工作疏忽多发了2t水泥给施工企业,乙供应商发现后要求甲施工企业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 A. 甲施工企业没有过错,无须返还 B.产生侵权之债,甲施工企业应当返还 C. 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施工企业应当返还 D.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甲施工企业应当返还 4.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的事项不包括( b )。 A.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B.被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C.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D.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d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 A. 10%;50%B.20%;10% C. 50%;30%D.50%;50% 6.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c )。 A. 由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B.由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 C.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7.某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代表权限范围外提出了一项要求,建设单位代表给予了签字认可。这一认可的法律后果应由( c )承担。 A.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

《刑事诉讼法》测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测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5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 决定。 3、犯罪嫌疑人权自行书写 供述。 4、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5、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批准。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的,应当经准许。 7、证据应当具有、和三个特征。 8、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报负责人批准。 9、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10、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 。 二、判断题(15分)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4、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5、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7、对正在预备犯罪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8、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9、通缉犯罪嫌疑人属于侦查措施。() 10、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单项选择题(20分)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是:()。 A、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B、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协同 作战 C、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D、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 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由公安机关负责。 A、批准逮捕 B、提起公诉 C、预审 D、审判 3、下列刑事案件中,()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 A、虐待案件 B、重伤害案件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D、侵占案件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5、()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1 一、案例分析题(要点) 1题 1、杨凤可在收到判决书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在审判决前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请求民事赔偿的法律救济措施。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为: 控告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申请回避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证据文书发表意见权;有权对物证辨认;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诉权;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或不起诉的决定申请复议、申诉或起诉;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等 2题 不合法。刑事诉讼法28条规定,审判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案王某属于第4种情形,应当回避。公案局负责人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3题 本案由甲市法院管辖为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4条、25条、26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的管辖为辅;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有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甲市法院管辖为宜。 二、问答题 1题 相同点: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2,申请回避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3,对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员侵犯其诉讼权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控告权;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5,对证据文书发表意见权;有权对物证辨认,6,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等 不同点:报案或控告;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申请复议;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书,有权获得,如果不服,有权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等 2题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2)刑法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刑法260条1款规定的虐待案4)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作业2 一案例分析题(要点) 1题 有2点错误。理由是: 1)本案被告人周某犯有强奸罪,涉及被害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应公开开庭审 理。 2)本案被告人周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死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四及2016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四及答案 】题目1 判处拘役的判决生效后〃犯罪人应当交由()执行。 选择一项: A. 公安机关 B. 基层群众组织 C. 监狱 D. 其原所在单位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公安机关 题目2 下列案件中〃可以成为自诉案件的是()。 选择一项: A. 抢劫案件 B. 渎职案件 C. 虐待案件 D. 盗窃案件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虐待案件 题目3 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开始的行为除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外〃还可以是()。 选择一项: A. 被害人的抗诉 B. 公安机关的提请复核 C. 当事人的申诉 D. 被告人的上诉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被告人的上诉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的条件是()。 选择一项: A. 被害人所在单位要求人民检察院参与的 B. 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C. 被害人近亲属请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 D. 被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题目5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没有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应当决定()。 选择一项: A. 不予受理 B. 开庭审判 C. 驳回起诉 D. 退回补充侦查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开庭审判 题目6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有权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是()。 选择一项: A. 审判长 B. 法院院长 C. 刑庭庭长 D. 合议庭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 1、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的任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2、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竞合。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此外,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行为人,希望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3、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修订稿

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001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2013]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 公司平房3排13号。2012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13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2012年度的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XX 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二2016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二2016 及答案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选择一项: A. 被告人 B. 公诉机关 C. 证人 D. 被害人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公诉机关 下列证据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选择一项: A. 指纹 B. 被害人陈述 C. 杀人凶器 D. 血迹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被害人陈述 下列证据中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选择一项: A. 被害人陈述 B. 证人证言 C. 被告人供述 D. 鉴定结论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被告人供述 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选择一项: A. 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 B. 证人关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情况的证言 C. 被告人所作与本案无关的供述

D. 鉴定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鉴定结论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证人关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情况的证言 下列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选择一项: A. 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B. 被告人的供述 C. 被毁物品的复制品 D. 证人听到被害人喊叫的证言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证人听到被害人喊叫的证言 拘传只适用于()。 选择一项: A. 辩护人 B. 证人 C. 自诉人 D. 犯罪嫌疑人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小时内讯问。 选择一项: A. 24 B. 36 C. 12 D. 48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24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选择一项: A. 7 日

最新电大国家开放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网络核心课形考网考试题与答案

最新电大国家开放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网络核心课形考网考试题及答案 100%通过 诉 形考作业一 题目25A.被告人的母亲B.对被告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村题目1刑事诉讼长C.被告人的养父 题目2D.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题目26 题目3A.监督与被监督 被害人()。 题目4A.监督职能 选择一项或多项: 题目C.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A.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题目6C.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证人B.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时,可以要求人民 题目7辨认证据 检察院督促立案 题目8D.要求解除强制措施C.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D.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 题目9B.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题目10C.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反馈 题目11C.职能管辖题目27 题目12A.非法拘禁犯罪B.其行动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不具有法律效 题目13C.受理力C.必须在法律规定和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为代理行为 题目14C.中国公民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D.只要不超越代理权限,其行为有一定自主性 题目15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 反馈 题目16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题目28B.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C.代理 题目17D.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诉、控告D.提供法律咨询 题目18B.杨某的母亲题目29A.宣告无罪B.撤销案件C.终止审理D.不起诉 题目19D.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题目30A.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B.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题目20B.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D.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题目21A.控告式C.纠问式D.混合式题目31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 题目22A.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B.惩罚犯罪保主权利的犯罪C.贪污贿赂犯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护人民C.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D.保证刑法的正确实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 施反馈 题目23题目32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 A.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 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6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机关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7 刑事诉讼主体:(1)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 8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 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9 公安机关主要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检查机关职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刑事诉讼法作业

题号:1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主体是___? ?A、公安机关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C、检察院 ?D、被害人 标准答案:c 说明: 题号:2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折抵刑期的规定的是___? ?A、单某因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单某被取保候审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B、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判决生效前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宾馆已被监视居住58天,王某的监视居住可以折抵29天刑期 ?C、崔某被某法院判处管制,在判决生效前其在检察院指定的地方已被监视居住20日,那么崔某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20日 ?D、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标准答案:a 说明: 题号:3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不能由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是___? ?A、拘传 ?B、逮捕 ?C、取保候审 ?D、监视居住 标准答案:b 说明: 题号:4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哪项不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A、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B、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C、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D、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标准答案:c 说明: 题号:5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___。 ?A、一审终审 ?B、三审终审 ?C、最高院终审 ?D、二审终审 标准答案:d 说明: 题号:6 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187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1、错 ?2、对 标准答案:2 说明: 题号:7 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19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 ?1、错 ?2、对 标准答案:1 说明:

刑法经典练习题

刑法经典练习题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 构成犯罪的行为B: 一切违法行为 C: 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D: 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答案: A 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 宪法B: 民法 C: 行政法D: 侵权法 答案: A 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 有期徒刑B: 管制 C: 剥夺政治权利D: 拘役 答案: C 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 程序法B: 实体法 C: 特别法D: 临时法 答案: A 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 市公安局B: 区治安联防队 C: 区公安分局D: 李某 答案: C 试题6:甲方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两人在林中失散,甲继续独自行猎,既不寻找孩子,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径直回家。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甲的行为属于()。A: 故意杀人B: 意外事件 C: 过失致人死亡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B: 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D: 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 答案: C 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B: 16周岁 C: 18周岁D: 20周岁 答案: A

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被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 A: 杀人中止B: 杀人未遂 C: 杀人预备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A: 三年B: 四年 C: 五年D: 十年 答案: C 试题1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 A: 一般主体B: 国家工作人员 C: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D: 国家机关 答案: C 试题12: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 A: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 C 试题13: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攻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 故意伤害B: 过失伤害 C: 正当防卫D: 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答案: D 试题14: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年。 A: 五B: 十 C: 十五D: 二十 答案: B 试题15:《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 A: 5日B: 10日 C: 15日D: 20日 答案: B 试题1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故意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判处()。 A: 徇私舞弊罪B: 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C: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D: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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