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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AAA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AAA协同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根据《2011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AAA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通过校企、校地结合,组织协同创新项目,并明确任务、联合攻关,产出区域经济社会急需发展,惠及民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体现出需求性、改革性、创新性和系统性,促进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体制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机制形成的环境和氛围。

2、人才培养:通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创新项目研究和吸收多学科领域专家的参与开发,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向学科发展、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AAAA管理高级专门人才;为AAAA的现代服务,向社会有关业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科建设:以AAA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在研究的过程中,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创新研究成果,形成新学科课程基础,有计划地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同行的研究人员,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努力建成为本学科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协同创新项目和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AAA 行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参与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AAA行业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建成AAA行业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深化机制、体制改革:要把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作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协同创新项目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妥善平

衡各方责任权利关系,不断探索协同创新机制,在探索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管理体制

(三)创新中心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通过校校、校企、校地的深度合作,成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切实贯彻“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在开展年度检查和四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协同创新中心要与学校签订目标管理协议。

(四)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接受学校的年度评审和专家的检查评估;对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开发进行指导并负责各分协同创新专项经费得资助、督促和检查。

(五)学校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学校成立AAA协同创新领导小组,协调和解决创新项目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以学校名义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对本校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检查,督促协同创新项目的顺利进行。

2、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四单”制度:即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3、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

5、向AAAA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进展情况。

(六)协同创新中心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和人才培养单位,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重点实验室的模式进行建设,即:

1、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聘或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青教师或实际部门工作人员。

5、协同创新中心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七)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不少于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董事会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应与AAAA 省教育厅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董事会接受,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2011计划,确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董事会、主管校长及AAAA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九)协同创新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各协同创新小组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

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AAAA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或学校校长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须报AAAA 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十)协同创新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⑵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⑶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十一)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

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进校研究的有效证明。研究证明须符合下述要求:⑴承诺其在校期间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⑵由学者所在院系、学校主管人事和社科研究的校长联合签章;⑶享受进驻中心研究的学者签字。

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所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十二)为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中心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还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十三)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十四)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行政秘书,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十五)协同创新中心应把承担2011计划协同创新项目当作协同创新中心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的首要任务。在积极做好2011计划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的同时,还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企业承揽各种相关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十六)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除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协同创新中心确定分项目承担责任人并制定出分项目完成时间,遇到人员、经费等问题自己协商解决或者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2、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在此周期内,各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校研究时间规定如下:⑴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6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⑵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3个月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1个月。

以上专门研究证明,在专家项目评审通过后,协同创新中心和学校给予开具证明。

3、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各分项目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4、学校科研部的任务,除了加强协同创新项目的研究过程,还要将协同创新中心产生的有关文件报送AAAA省教育厅中心:⑴学术委员会章程,协同创新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⑵聘任合同书,⑶研究人员专门开展项目研究的证明,复印件一同报送教育部。

五、人才培养

(十七)协同创新中心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学生参加项目组,促进AAA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中心参加研究工作。

(十八)协同创新中心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各分项目在四年的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新学科的形成或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的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九)协同创新中心应把AAAA为现代社会服务部门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协同创新中心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二十)协同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人才优势、研发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空白或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

(二十一)协同创新中心结合2011协同创新研究项目,为地方政府区域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协同创新中心每年应通过学校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市政府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⑴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在3千字以内,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配送3万字左右封皮装订的主报告或分报告作为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⑵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AAAA省教育厅,再由教育厅以一定形式转报有关部门。⑶提出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学校科研部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二十二)由协同创新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AAA大学AAA协同创新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的将不予以承认。

(二十三)协同创新中心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AAA大学AAA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未按此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二十四)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的研究项目产出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二十五)各分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在成果鉴定中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二十六)学校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协同创新中心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七、学术交流

(二十七)协同创新中心每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30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二十八)协同创新中心的预算内学术会议经费,应集中用于开好每年一次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为鼓励论文入选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参加会议,对会议代表不应收取会务费或资料费。

(二十九)协同创新中心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1个月向AAAA省教育厅和学校科研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按上述要求向AAAA省教育厅和学校科研部备案。⑵在全国范围内征文的《征文通知》。

(三十)学校科研部对协同创新中心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后,在学校科研网上设专栏统一发布。

(三十一)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⑴会议论文或论文集;

⑵会议纪要;⑶会议正式通知;⑷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八、经费管理

(三十二)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年度投入总经费按AAAA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1:1配套,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包括专家聘期费、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协同创新中心每年从争取其它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三十三)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学校配套投入的经费,应按上述预算的1:0.7使用。其余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日常办公经费。

(三十四)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为协同创新中心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AAAA省教育厅报送经费决算。

(三十五)学校对AAAA省教育厅拨款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六)协同创新中心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创新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三十七)学校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各类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协同创新中心网站。

4、能充分满足科研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学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创办或改版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AAA大学AAA协同创新中心”字样。

(三十八)协同创新中心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⑴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⑵对协同创新中心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⑶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三十九)图书馆将优先满足协同创新中心人员用的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四十)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十、档案管理

(四十一)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四十二)工作季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季报内容包括:⑴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⑷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季报于新季度首月10日内网上报送。除季报外,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

(四十三)成果简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⑴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⑶研究咨询报告摘要;⑷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网上报送。

(四十四)统计年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的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另发)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统计年度的次年2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研部。另抄报主管部门一份。年报表审核后应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3月5日前,将协同创新中心年报表一份及软盘报送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

十二、检查评估

(四十五)为了促使协同创新中心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协

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四年后的验收评估顺利完成。

(四十六)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对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1、协同创新中心按目标建设的进度情况。

2、协同创新中心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研究、政策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协同创新中心及各分项目研究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4、协同创新中心填写有关《评估报告书》的表格。

5、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为合格。

(四十七)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聘任等处理:

1、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办公条件等无明显改善。

2、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的。

3、协同创新中支持研究的有关政策措施没有落实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有关活动的。

6、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十三、附则

(四十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其它具体实施细则。

(四十九)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若有冲突的就按制定的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办理。

(五十)AAA大学AAA协同创新中心作为规范名称,在学校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使用。

AAA大学

2012年AA月AA日

XXXX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资源共享机制

XXXXXXXX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 资源共享机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XXXXXX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围绕总体建设目标,整合中心资源,实行优质资源共享(包括仪器设备、科研设施、图书文献、科研成果与科研人员),创建信息汇聚、资源开放、人才流动、成果共享、运行高效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二条中心依托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成果转化服务办公室,完善中心资源的共享机制,建立资源档案,随时记录各项资源的运行状态和时时动态,进行“规范化、高效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中心根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投入,进行设备购置以及资源引进,避免重复、高档低用、闲置不用。 第三章科研成果共享 第四条中心依托成果转化服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中心科研成果,建立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平台,并协调完成中心内部成果共享或对外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成果使用费用由中心、持有者、使用者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科研成果中心外转化的利益分配。实行“累进递减制”原则,为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设定基点,未超过基点的利益分配遵循:科技成果创作人35%,中心40%,所在单位25%。超过基点的利益分配遵循:科技成果创作人25%,中心50%,所在单位25%。 第六条中心内科研团队对中心的科研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使用费用按照中心标准执行。使用人只需向创作人支付一定费用即可。 第四章科学仪器共享 第七条中心本着“分散安置、独立管理、开放共享”原则,实行“专管人员+仪器专家+实验工程师”的工作模式,促进仪器设备的高效管理、高效利用、高质维护。 第八条明晰仪器设备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根据来源的不同,确定权、责关系,设备购置者拥有优先使用权,负责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九条建立科研仪器资源信息平台,实现仪器设备信息公开。将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功能、所在地点、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操作步骤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手段全面公开,让中心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掌握设备的全部信息。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在满足正常的教学、科研使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运转效率。 第十一条实行仪器设备使用的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仪器设备的管理方确定,对中心内科研人员的实验测试任务实施优先、优质原则。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维护。中心设立专项基金,采取“专项基金+管理方”共同承担的模式。

最新11.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资料

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创新创业,吸引更多的创新项目,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从而为公司注入创新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三条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资助。 第二章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部门协助具体实施: (一)管委会为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申报评审、推进平台的建设、为有潜力的项目提供建议方案等。 (二)各部门是创新创业平台的实施或推广应用部门,并提供相关的协助。 第五条公司设创新创业基金,每年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划拨相应资金进行投入,主要用于平台搭建,设备购置,创新成果、资料购买,专家会议费用,创业资助等,以保证平台的建设: (一)职工申请创新创业基金资助需填写申请表,并由委员会审核后,报呈总经理审批。 (二)综合管理部对创新创业基金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经费进行审批及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实处。 (三)创新创业过程中如需借助内部力量,内部成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提供协助。如需借助外部力量并产生相关费用时,需先报管委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 方可向综合管理部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创新创业平台管理 第六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面向内部职工开放,为职工搭建一个集创新交流合作、研究开发和创业圆梦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外部项目经管委会审批,总经理批准后,可纳入精品文档

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三深一土”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根据《国土资源“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是全面落实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抓手,是实施“三深一土”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的重要支撑,是提升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载体。 “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基本建成国土资源创新平台体系。建设运行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60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84家,基本覆盖了土地科学与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基础地质与勘查技

术、矿产资源与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几大领域。创新平台聚集了一批优秀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集中了大量的国土资源先进仪器设备,形成了一流的科技创新硬件条件,承担了重要的国家科技创新任务,产出了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成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支撑、引领国土资源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创新平台布局结构不合理、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尤其在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上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十三五”期间,将重点围绕实施“三深一土”科技创新战略,着力做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统筹规划、系统布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打造科技创新要素聚集的高地,形成定位清晰、运行高效、开放共享、动态调整、协同发展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提质升级。 建设目标: ----着力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家规划布局精

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年度建设项目工作任务书应用型科学研究

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年度建设项目工作任务书(应用型科学研究)

————————————————————————————————作者:————————————————————————————————日期:

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2016年度建设项目工作任务书 项目名称:应用型科学研究 牵头单位负责人:诸立新 联系方式: 牵头单位:科技处 建设年份: 2016 滁州学院发展规划处制

一、项目建设总体目标 (包括:项目情况介绍,建设总体目标) 1. 子项目情况介绍 以地方需求为导向,服务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加强应用型学科建设。现有省级重点学科1个、校级重点学科4个、校级重点建设学科5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个。近五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4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08项,签订技术开发、咨询、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项目186项。科研到账经费2502万元,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到账经费1382万元;累计配套经费1500余万元。5项成果通过省级鉴定,2项成果成功转化,获国家专利授权110项。 对照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要求,学校科技工作整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科研基础较弱、科研总量较小、科研成果较少,科研意识尚待增强,学校服务地方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应用研究方向尚需凝炼;以重大项目为牵引,汇聚领军人才与团队,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力支撑尚显不足;高级别项目、高水平成果不多。 2. 建设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安徽省东向发展战略和滁州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求,凝练学科方向,打造6个创新团队、构建6个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培育一批高级别项目,形成学 科特色和优势,彰显学校办学水平,提升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应用型学科特色更加鲜明,科研激励机制更加完善,服务地方能力显著提升。培育2-3个省级重点学科、2-3个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6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6个区域产学研团队。力争获得2项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每年获得30项以上国家专利授权。科研到账经费每年递增30%,2018年到账经费达3000万元以上,其中产学研合作经费占50%以上。

XX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XX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内外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加强协同创新载体建设,加快形成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强大合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协同创新中心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牵头,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需求,整合互补性资源开展协同合作的多方参与、多资源集成的创新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协同创新中心按其功能定位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面向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的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指由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牵头或政府主导,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前沿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目标,为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引领的公共创新平台或组织。 (二)面向特色优势产业创新的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指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创新主体,为助力产业转型升级,面向我市专业镇、产业集群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服务共性需求,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协同开展研发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人才培养、信息服务等产业创新服务的公共创新平台或组织。 (三)面向产业核心力提升的企业协同创新中心。指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深度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建设的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由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申报,并具备以下条件: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时间:2016-06-22 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管理,依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暂行办法的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技孵化园;具体分为:国家级、部委级、省部共建和自治区级、校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创新平台建设的原则: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创新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汇聚、培养、吸引杰出科技创新人才;支撑和培育重点优势学科;探索高校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创新平台的必备条件: (一)创新平台建设必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学科前沿和现代化建设,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符合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总体布局和学校发展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具备承担国家、自治区等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且较稳定的创新团队;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具有重点学科支撑,或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凡符合以上条件,由依托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论证,报创新平台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凡经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学校根据相关的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建设。 第八条学校加大对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给予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开放课题、图书资料、科研奖励等。 第九条创新平台建设期间,负责人在依托单位领导下,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创新平台要积极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一条根据研究方向,创新平台设置开放研究基金(或主任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创新平台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各创新平台制定详尽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开放管理办法,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标注本创

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

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和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 - 2 -

石景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 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办法(试行)

石景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 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办法(试行) 为加快构建高端的科技创新驱动体系,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及经认定的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驻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人员。 第二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最高金额50万元。 第三条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对产学研用联合组建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协同创新中心等协同创新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最高50万元。鼓励本区企业围绕本区重点产业,与海外企业、科研机构展开科技研发合作,针对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 - 1 -

识产权费用,按照合同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后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第四条支持申请国内外专利。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件。对于通过PCT及其它途径进入国外发明专利受理阶段的,按照1万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万元/件。 第五条支持制定和修订各类标准。对于主导制定和修订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标准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对服务不少于10家本区企业,且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1000件,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对企业围绕专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购买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按照合同额给予购买费用30%的后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申报资金补贴。 第八条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区落地转化和示范应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研发科技成果的企业,通过新设公司进行产 - 2 -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支撑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更加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明确教育部、财政部组织认定并给予支持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重点任务、发展目标和领域布局,更有针对性地引导高校和地方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与组建,经“2011计划”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以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为牵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汇聚优秀创新团队,聚集各类创新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国际合作交流,优化创新环境,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使2011协同创新中心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引领中心建设 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不断凝练、落实和完成重大协同创新任务,是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主线。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落实既是国家需求、问题导向的体现,也是核心协同单位能力和地位的体现,更是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基础和条件。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组织和完成的质量、水平与贡献,是评价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效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依据。 (二)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创新能力提升 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凝练、落实和完成,通过不断创新机制,汇聚队伍、整合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是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创新能力的根本方式。要以人员聘用、考核评价、收入分配制度创新推动高水平、多元化、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推动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的提升,以资源配置方式和科研组织模式的创新推动创新能力的提升,以中国特色的访问学者制度的建立和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国际化水平的提高。 (三)坚持以质量和贡献为核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认定与管理方式 坚持把质量作为“2011计划”实施的核心,建立健全评审认定、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按照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重实效的认定标准,择优择强,宁缺毋滥,严控认定数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必须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9〕42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发展高精尖产业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加快支持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旨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和人才优势,通过开展前沿颠覆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成果共享、标准创制、构建专利池、市场应用推广、产业生态建设等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联合创新,解决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和技术短板,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紧密协作、互利共赢的创新联合体,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以及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为重点产业发展发挥重大带动作用。 第三条按照“统筹布局、聚焦重点、创新引领、产业协同”的原则,结合中

关村示范区各分园产业定位,聚焦重点特色产业园区与细分产业重点环节,统筹建设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平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充分集聚人才、技术、资本、服务等各类资源要素,进一步提升前沿技术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对一区多园产业升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二章统筹布局 第四条产业领域。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产业,聚焦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环节,在以下细分技术领域布局建设创新平台: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领域,重点支持建设人工智能底层开源软件和核心算法平台、新一代操作系统研发应用平台、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及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创新应用平台、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测试及创新应用平台、重点行业大数据开放应用平台、自动驾驶技术开源开放与测试应用平台、导航与位置运营服务平台、量子通信研发应用平台等。 (二)生物健康。聚焦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成果转化、研发生产、注册上市、市场销售等环节的共性需求,重点支持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中试服务平台、高端制剂平台、医药合同研发机构、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机构、代工生产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工程化平台等符合国际标准的研发生产服务平台,以及推进临床科研成果转化的中关村医学成果转化中心。 (三)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围绕机器人、精密机床、无人机、增材制造(3D 打印)、微纳制造、柔性制造、轨道交通、商用航天等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的共性需求,重点支持建设自动化工业设计与仿真服务平台、工业机器人核心部件研发应用平台、精密机床高端数控系统、无人机共性技术及应用平台、商用航天关键技术与核心组件研发商用化平台、增材制造材料设备和工艺研发平台、微纳制造研发应用平台等。 (四)新材料。围绕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新型显示材料等前沿材料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创新创业,吸引更多的创新项目,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从而为公司注入创新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三条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资助。 第二章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部门协助具体实施: (一) 管委会为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申报评审、推进平台的建设、为有潜力的项目提供建议方案等。 (二)各部门是创新创业平台的实施或推广应用部门,并提供相关的协助。 第五条公司设创新创业基金,每年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划拨相应资金进行投入,主要用于平台搭建,设备购置,创新成果、资料购买,专家会议费用,创业资助等,以保证平台的建设: (一) 职工申请创新创业基金资助需填写申请表,并由委员会审核后,报呈总经理审批。 (二) 综合管理部对创新创业基金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经费进行审批及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实处。 (三) 创新创业过程中如需借助内部力量,内部成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提供协助。如需借助外部力量并产生相关费用时,需先报管委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向综合管理部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创新创业平台管理 第六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面向内部职工开放,为职工搭建一个集创新交流合作、研究开发和创业圆梦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外部项目经管委会审批,总经理批准后,可纳入平台,与内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各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严禁在上班时间进行与职务无关的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管理人员应对平台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发现违规情况马上报管委会核实。违规情况实属者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促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健康发展,规范开展创新中心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是已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考评分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当年不进行考核。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确定参评创新中心名单、选择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专家组人员、对考评结果的处理等。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办法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考评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开展考评,提交考评报告。 第五条考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熟悉创新中 心工作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六条创新中心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七条建设情况主要考评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方面建设的情况。 第八条运行情况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分别是: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情况。 第九条创新资源重点考评创新中心研发队伍建设和研发资金投入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军专家的情况,以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二)创新中心研发资金投入的情况,以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第十条核心定位重点考评创新中心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的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目标取得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新增专利申请数量; (二)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国家级项目的情况。 第十一条协同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汇聚本领域创新资 源的情况。主要是: (一)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包括用户在

《重庆市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6版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重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重庆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

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指导协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00万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2000万元)。 3.企业在本市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4.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某某大学关于“2011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关于“2011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各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 (一)中心招生计划单列,每年的具体招生计划数由各中心结合自身需求提出,经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按规定落实。 (二)中心招生的学科专业应当在我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范围内,各中心可以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三)中心的招生,以选拔本校优秀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推免生和本硕连读)、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为主,也可以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选拔。 第三条导师 (一)招生导师应当符合学校规定的年度资格审核条件,由各中心根据实际需求推荐。 (二)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的年度资格审核程序为:本 1

人自愿申请、中心审查推荐、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研究生院审定。 (三)参加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程序为:本人自愿申请、中心自行审定、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培养 (一)中心作为独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涉及本科阶段培养的,应当会商教务处)后执行。 (二)学校各院系(所)研究生课程向中心的研究生开放,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落实。 (三)学校鼓励和支持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各中心功能定位和学科特点,有以下三种模式供参考: 1.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中心,以“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为主,从本科生中选拔拔尖学生,以“推免”和“提前攻读博士”的方式进入中心本硕博连读。 2.面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中心,以培养卓越工程师为重点,从本科生卓越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卓越工程师实验班选拔优秀学生,以“推免”的方式进入中心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或者工学硕士学位。 3.面向****区域发展的中心,以培养社会科学类学术学位研究生为主,中心的研究生优先推荐参加学校与地方政府的联合培养。 第五条奖励与资助 (一)中心学生进入硕士阶段的,享受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进入博士阶段的,享受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 2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规定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技术创新的快速发展,提升公司研发人员的业务能力,拓宽公司业绩增长的渠道,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员工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调研、组织、督导等方面的支出。 2、创新项目支出:创新项目调研、材料、试验、差旅等支出。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创业项目的资助,以及与创新有关的其它支出。 3、员工培训支出:创新创业过程中,对员工技能及相关方面能力的提升而进行的培训,以及外派学习或聘请老师到公司授课等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项目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1月份和6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技术的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技术部、财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发展部、综合事务部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设在研发中心,由研发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成立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员工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表彰。 第七条公司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 1、创新创业指导组。开展全公司的创新创业指导教育,以及对员工创业活动的有效管理公由总工程师任组长。 2、项目研发发明组。负责公司创新项目课题、专利发明等项目的申报、评审。由研发中心主任任组长。 3、专项资金管理组。负责对公司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并采用有效财务手段对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由财务审计部经理任组长。 4、创新能力培训组。负责制定公司创新型人才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人力资源部经理任组长。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技术创新,着力培育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全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 '.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4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为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企业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

关于新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可行性研究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报告 *****民政局: ***科学院、****政府、****公司、****先生申请成立****新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现将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关情况申请如下: 名称:****新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 (备选字号:****生物降解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 办公地址:********* 业务主管单位: 举办者/举办单位简介: 举办者一: 名称:*****政府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5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也是新疆第一个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部,总体规划面积为9.8平方公里,东起河滩北路,西至北京路,南起新医路,北至喀什路。离新区交通方便,北有河北路,南有苏州路,西有城市主要交通干线北京路,东临河滩赂,中有河南路东西贯穿全区,通过河北路、河南路、鲤鱼山路到达北京路及河滩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公路网相连接,可以很方便地到达全市各地和飞机场、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

规划:从高新区中心到市人民政府行程10公里,到民航机场10公里,到铁路西站14公里,到规划的新客运二宫车站为8公里。高新区东部原为黄土荒山、黄土层以下为砂砾地层,为利用表层黄土现做为砖厂用地,围取土烧砖,地面起伏不平,将在黄土耗尽时进行改造利用;西半部多为农田,地势平坦,便于开发。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商贸金融中心卫星广场及钻石城将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招商区首先起步,不仅发挥了开发区“支撑体系”的作用,还会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实现。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在本区西铡,将有利于加快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步伐,因此高新区选址定点的外部条件是比较优越的。 定位:承载国家使命,支撑区域发展,以创新型特色产业园区为依托,聚焦特色主导产业,建成中亚科技经济合作的桥头堡、中国西部创新驱动和低碳发展的先行区,打造我国面向中、西、南亚及俄罗斯市场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基地,成为新疆新型工业化的战略引擎和乌鲁木齐的科技新城区。 发展:2018年11月,国务院同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面向中西亚合作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作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唯一的国有创投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_(1)

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对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强化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自治区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的科技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工程中心总体组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四)组织工程中心的检查、考核与评估、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有关厅局、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工程中心有关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本部门及本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对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 (四)协调落实工程中心建设所需经费及其它相关条件。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聘任工程中心主任。 (三)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是: (一)围绕我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个人名单 (共131名) 北京市 许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史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法制办副主任 李满芝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法制信访室主任 王庆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仇超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法制科科长 天津市 侯一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制处科员 王月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处副处长 马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制监察科科长杨轩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制监察科科员 河北省 安蕴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周彦龙河北省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曹思娟河北省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 王向军河北省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山西省 李东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张启远山西省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李旭东山西省吕梁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内蒙古自治区 左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宋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王晨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辽宁省 李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单秋辽宁省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潘洋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规处副处长 郝天亮辽宁省盘锦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吉林省 许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 姜林伯吉林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科员 邱木杉吉林省延边州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黑龙江省 刘永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调研员 靳可荣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副处长 张文华黑龙江省绥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上海市 徐海红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朱宏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主任科员 任井忠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沈健上海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夏莉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制科负责人 江苏省 朱志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干部 孙属华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处长 陈斯斯江苏省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科员 姜丽江苏省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徐登富江苏省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浙江省 薛翔浙江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局主任科员朱强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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