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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厦门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厦门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厦门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 

(修订) 

 

厦大教〔 2019 〕 60 号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简称拔尖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以及国际化试验班等涉及跨专业选拔学生的,除另行规定外,遵从本规定。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各学院组织转专业工作,应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尊重学生的专业兴趣,兼顾本专业培养规模和培养要求。

第五条 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专业的学生,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类的专业。

第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符合学校转专业要求的,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二次以上转专业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四年制本科三年级(含以上)、五年制本科四年 级(含以上)学生。

第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 取学费。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编入同年级,经转入 院系、专业审核,确需编入下一年级的可降级转入(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的培养方 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转入专业所在院系进行认定。其中:

(一)学分数、学习要求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可以相 抵、不必重修;

(二)学分数、学习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不可以

相抵。

(三)其余的可以认定为校选课载入学生的成绩单。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计划。学校每年在春季学期开展转专业工作。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及接收转专业工作具体方案。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相关信息并向全校公布。

(二)报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名。未经教务系统报名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一律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三)审核。转出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报教务处复审。审核通过的学生方可取得转专业选拔资格。

(四)考试及录取。各接收学院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转专业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和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规定。经考核拟录取的学生名单,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审查。

(六)公示及公布。经审查通过后,教务处对拟录取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或公示无异议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转专业名单一经公布,申请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教务处对转专业成功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手续。各有关学院、职能部门应做好学生课程改补选、成绩转

换、学费缴交、宿舍搬迁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厦大教[2014]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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