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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

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为加强指导和规范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县政府驻地之外的镇和乡的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批。县政府驻地镇的镇域规划可以参照本规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和乡,经所在规划区的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参照本规程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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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可以参照本规程。

1.0.3镇(乡)总体规划包括镇(乡)域规划和镇区规划,镇(乡)域规划应覆盖镇(乡)行政辖区全部范围,镇区范围应在镇(乡)域规划中划定。

1.0.4 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期限原则上为远期10~20年,近期3~5年。

1.0.5镇(乡)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及所在市、县的上位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2011-2020)》等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2 术语

2.0.1 镇(乡)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单位。2.0.2重点镇

国家、自治区和地州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较为发达且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任务的镇。

2.0.3镇(乡)域

镇(乡)的全部管辖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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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镇区

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5镇(乡)规划区

镇(乡)的镇区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必须实行城乡规划控制的区域。镇(乡)规划区的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乡)总体规划中划定。

2.0.5行政村

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内实施村民自治并设置村民委员会的村庄聚落,通常由一个或者多个村庄组成。

2.0.6中心村

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行政村),是城乡居民点最基层完整的规划单元。

2.0.7基层村

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分为农业型村、牧业型村等)。

2.0.8村庄

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集点。

3 基本规定

3.1 规划指导思想

立足于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扩大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贯彻以人为本、规划先行、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特色突出的规划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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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规划研究的指导原则

3.2.1应重点加强对区位条件、经济特征及发展趋势、地质地貌、水资源、生态环境、民族文化风俗与社会组织、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自然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内容的研究,科学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3.2.2 对于具有区位优势、产业发展基础、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镇或乡,可以采取适度集中建设发展的规划措施。

3.2.3对于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比较贫乏、水量偏少和生态环境脆弱的镇或乡,规划编制时应首先落实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

3.2.4应积极研究并挖掘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等方面的特色,必要时进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突出地方特色,明确保护措施。

3.2.5对于牧区的镇或乡,应重点加强对牧区临时性聚居、老年人和青少年人定居性聚居的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

3.3 规划编制的分类规范原则

3.3.1镇区用地分类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重点镇的镇区规划应参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镇区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3.2根据镇(乡)实际状况确定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基本内容为所有镇(乡)总体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扩展内容为特定类型的镇(乡)应当包含的内容,选择内容为根据镇(乡)实际情况可以增加的内容。

3.4 建设用地的集约化原则

3.4.1在满足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镇(乡)各类建设用地的集约化。镇(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应实行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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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镇区以外的产业园区、工矿区等建设用地规模应纳入镇(乡)域规划。

3.4.2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140平方米。重点镇、牧区镇和乡、工矿型镇和乡,具有自然、历史人文资源或民族特色的镇和乡等,经专题论证可适当提高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人。

3.4.3村建设用地应在现状基础上适度推进集约化,村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要求,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村庄建设现状、规划村庄宅基地标准、村庄庭院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

3.4.4 对于较为普遍发展庭院经济的村庄,村庄宅基地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农用地后核算村建设用地。规划中心村内较为集中布局公共设施的村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情况,适当提高人均村建设用地指标。镇区内有明显集聚分布的村庄可以另行制定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但不得在镇区建设用地中重复计算。

3.5 规划强制性内容

3.5.1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镇(乡)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的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以加粗黑体字明确表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表述应清晰可操作且无歧义。

3.5.2镇(乡)域规划成果中,空间利用分区规划、镇区范围和规模、规划区范围和空间建设管制、交通设施布局、公益型公共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标准及设施布局、历史文化和特色资源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

3.5.3镇区规划中,公共设施布局、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社会保障性住房布局、环境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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