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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

题的公告

2010年第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

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22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

力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Standard of valuated building services and

components′ classification

GB/T50531-2009

主缟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9 年 1 2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的公告

(第387号二00九年九月三日)

现批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31-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前言

本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今后修改。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参编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参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中国石油总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

主要起草人:吴佐民陈东薛长立张德清张红娜席小刚舒宇

主要审查人员:周尚洁张琼刘维陈友林卢立明赵曙平刘梅霞

李自林沈维春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3.1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2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4 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4.1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4.2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ons

2 Terms

3 General requirement

3.1 The principle of building services and components′classification

3.2 The grouping and calculating of valuated building services and components

4 The subitem of building services and Components′classification

4.1 The general installation work of building services and

components′classification

4.2 The transport of building services and components′classification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 总则

1.0.1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计价,制定

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

1.0.3 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1.0.4 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依据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和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分类规定.

1.0.5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设备 equipment

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2.0.2 建筑设备 building services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0.3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2.0.4 标准设备 standard equipment

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2.0.5 非标准设备 nonstandard equipmemt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2.0.6 工艺性主要材料 predominant process component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模、压力、材质要求的阀门、器具等。

2.0.7 材料 building component

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

成品、半成品等。

3 一般规定

3.1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1.1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

3.1.2 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3.1.3 设备应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工艺设备和建筑设备;应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3.1.4本标准所指的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3.1.5 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3.1.6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3.1.7 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3.2 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3.2.1 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未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中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设备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3.2.2 进行工程计价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3.2.3 工业、交通等项目中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费。

3.2.4 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

3.2.5 由于非设备供应厂家原因的设备不完整或缺陷而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修理、配套、改造、检验费用应计入设备购置费。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GB/T50531-2009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计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方面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3.1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2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4 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4.1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4.2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

1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编制的目的。建设工程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

的准确计价,本标准是在以往有关资料或待议文件,并综合工业和交通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编制的,主要是为了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设备材料的归类,以及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口径。

1.0.2 本条文规定了设备材料划分的适用范围,强调本标准仅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计价过程中设备材料的划分及相关费用归类。

1.0.3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各阶段工程计价的需要,应按工程造价的构成分别将属于设备(含工艺性主要材料)的应计入设备购置费,属于建筑工程材料的计入建筑工程费,属于安装工程材料的计入安装工程费。

1.0.4 因专业工程的类别众多,部分行业对设备材料划分也作了具体规定,本条强调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在不违反本条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设备材料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可对本标准第4章设备材料划分分类规定进行细化。

1.0.5 本条旨在说明本标准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2术语

2.0.2 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在资产交易时建筑工程属于房产,一般要以整体价值来体现,本条将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中功能服务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设备均界定为建筑设备。

2.0.4 标准设备:一般以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标准设备也称为定型设备。

2.0.6 工艺性主要材料:本术语是专门用于工程计价中归属于设备的主要材料,泛指在工业、农业、交通、通信、电力、仓储等工程项目中的费用价值占工程费用比重较大,且是构成工艺主要材料的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格、压力、材质要求的

特殊阀门、装置等。

3一般规定

3.1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1.1 划分设备与材料首先应根据设备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确定,不应单纯就名称硬性确定为设备或材料。

3.1.2 对于成套设备的范围的确定,应根据设备制造厂的文件、采购供应的供货合同范围以及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确定是否属于设备,凡在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3.1.3 本条明确了设备的分类

3.1.4 本条明确本标准所指的设备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其中的工艺设备一般既有通常意义上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的定型设备,也有进行专门设计后,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分制造,以及由施工企业制作的特殊设备。而工艺性主要材料即本标准特指的工业、农业、交通、通信、电力、仓储等工程项目中的费用价

值占工程费用比重较大,且是构成工艺主要材料的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

及达到规定规格、压力、材质要求特殊阀门、装置等。

3.1.5 本条明确设备的范围除包括设备本体外还包括的内容。附属范围是指随设备同时供应的附件、配件和备件,计量及专用检修设施,一次性油品、药品、填料等。

3.1.6 一般的工业、交通项目中将房屋建筑工程的电梯、空调系统、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建筑设备、安装费用纳入建筑工程费,本条规定当生产性建设项目与办公建筑共用电梯、空调系统、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设备时应纳入工艺设备,不再分摊。

3.1.7 本条规定在依照第3.1.1条~3.1.5条,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时的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办法。即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后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3.2 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3.2.1 在编制投资估算、工程慨算、工程预算等工程计价文件时一般无法明确设备的供应方式,这时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文件时,设备的供应方式样已经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规定,计算营业税时应扣除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因此,为与税法有关规定相统一,凡明确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可不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2.2 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3.2.3 本条规定了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费用归类的原则,工业、交通等项目中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费。目的是便于技术经济指标的统一。

3.2.4 在建筑设备的条文说明中,明确说明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应为一个整体,在资产交易时建筑工程属于房产,一般要以整体价值来体现,因此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合理的做法是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但考虑到目前的现状和计价习惯,民用工程项目中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可依据地方的有关规定和计价习惯列入设备购置费。

3.2.5 设备安装完成后,因不完整或对设备本身设计、制作进行的缺陷修复而发生的修理、配套、改造、检验费用应并入设备购置费。该费用不包括因制作或安装质量不合格应由保修

费用中支付的费用。

4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4.1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4.1.1 本条对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按专业类别进行了划分,包括: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及燃气、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

4.1.2 本条及表4.1.2为通用设备安装材料划分的具体规定。

4.2 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

4.2.1 本条对运输和装运设备进行了分类,包括:车辆及装运设备、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

4.2.2 本条及表4.2.2为运输和装运设备材料划分的具体规定,其中: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系指工业项目中自建的货物运输专用铁路线。

财税-建筑业财税中的设备与货物的划分标准

建筑业税收中的流转税问题一直是一个纠缠不清的事情。在营业税时代,“甲供材”问题、“甲供设备”问题经常是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各执一词,重复征税问题屡见不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未能根本解决问题。 增值税一统天下后,“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问题算是解决了。但是,毕竟建筑业适用的税率和销售货物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设计、监理、咨询等)税率不一样。但建筑业中往往会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建筑服务以及其他应税服务。此时,在涉及多个增值税应税服务下如何确定增值税的征收原则又成了一个大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增值税一统天下后,建筑业中的困扰还是没有完全解决。按照36号文的规定:如何界定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还是非常关键。因为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要么按销售货物

16%(原先17%)缴纳增值税,要么按建筑劳务10%(原先11%)或3%(甲供工程)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界定为兼营,那货物和劳务还是分别适用税率征税的。所以,何为“既涉及服务”和“又涉及货物”,即货物销售和服务是否同时发生,仍然是个大问题。 这个争议免不了又要引来国家税务总局的调解,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总局是这么规定的: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按照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业中,属于自产货物和建筑服务同时发生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按货物销售16%(原先17%)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这一条仍然强调货物必须是自产,且有些地方国税局更加严格,即使自产也仅限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我们遇到一些争议连原先“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等在内都怕执法风险不给执行11号公告。当然,如何取得“自产”货物证明也是一个麻烦事。 但是,在11号公告第四条中又说: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设备与材料的区分

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制造厂制作成形的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4.无论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二)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2.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设备: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 1.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3.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炉墙砌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的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电气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主要安装专业设备和材料的划分界线 1、电气: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交直流报警器、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密式母线槽、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 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 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低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 铁塔、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各种小型装在墙上的照明配电箱、千伏安照明变压器、电扇、铁壳开关、电 铃等小型电器等均为材料。 2、通风: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净化工作 台、风淋室、冷却塔等均为设备; 各种风管、风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顺及其他部件和管件等均为材料。 3、管道 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的阀门、电动阀门为设备; 各种管道及管件、配件、金属结构件公称直径300毫米以内的阀门等均为材 料; 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现场自制的钢板水箱,及民用燃气管道和 附件、器具、灶具等均为材料。 4、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

火灭火系统中:隔膜式气压水罐(气压罐)为设备;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为设备,其余均为材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重复显示器、远程控制器、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放、录音机、广播分配器、消防通讯电话交换机、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等为设备,其它均为材料。 安全防范设备中: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前端传输设备、无线报警发送设备、报警信号接收机、可视对讲主机、控制器、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武器探测门、摄像设备、监视器、镜头、云台、控制台、监视器柜、支台控制器、视频切换器、全电脑视频切换设备、音频、视频、脉冲分配器、视频补偿器、视频传输设备、汉字发生设备、录像、录音设备、电源、CRT显示终端、模拟盘等为设备, 其它均为材料。

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附件1: 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一、设备的一般概念 设备分为通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两大类: 1.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通用设备的范围包括各种泵类、压缩机、空分设备、冷冻设备、鼓风机、风机、抽油机:各种起重机、运输机、电梯、运输车辆、包装成型机械、称量设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铸造机械、机修、电修、仪修设备;破碎机、离心机等其他机械及其配套电机和全部附属零部件等。 2.非标设备 非标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小,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制造图纸,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加工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范围包括各种分离、脱水、除油、过滤器;收发球器、缓冲、沉降罐、热交换器、冷凝器、加热器;各种加热炉和联合装置等。 3.属于设备的范围还包括 (1)随设备主体一起供货的配件、备件和梯子、平台、栏杆及阀门、法兰、管材管件。 (2)属于化验分析仪器、计量器、仪表及其台、柜、架等。 (3)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球光砂、触媒、干燥剂等。 (4)大型转动机械冷却油及设备安装过程中的一次性填充用油(透平油、变压

器油、润滑油等)。 (5)用于生活区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6)对制造厂以散装或成片、分段供货的塔、器、管、柜、空分装置等专用设备,除需要的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为材料外,还应该将设备费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列入安装费内,具体划分:(1)散装或分片到货设备按30%列入安装费:(2)分段设备按10%列入安装费。 (7)所有电动阀、气动阀、滑阀。及直径大于等于300毫米的其它阀和所有引进阀门一律为设备。 二、材料的一般概念 属于材料范围; (1)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 (2)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的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 梯子、栏杆、支架、零部件及其它工艺金属构件。 (3)以成品、半成品供货的各种材质的管材、管件、阀门(除列入设备栏)法兰、 紧固件及现场制作安装的支架、金属构件、预埋件。 (4)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瓷 板、铝板、石墨板、铸石板等)。 (5)设备或管道由施工企业现场或所属预制厂预制的各种绝热,防腐、保温、刷 油用材料。 三、热力设备与材料 成套或散装供货的锅炉及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附属设备等为设备。

最新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 为了正确计算冶金建设工程投资中的设备购置费和建安工程费,便于工程造价管理,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建设工程特点,对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冶金建设工程中用于采矿、选矿、烧结、焦化、耐火材料、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特种加工制品生产的工艺设备和用于辅助生产如物料储运、设备修理、材料检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计算机自动控制和电讯的各种机、电气设备,槽罐容器,不论是标准的或非标准的、单件的或成套的,现场制造、工厂定制或市场采购,以及中是否需要安装,统称设备,由设计部门在设计文件中开列设备清单,计算设备购置费。但大型的就地修建的工业炉窑和储柜,气罐,如高炉、焦炉、煤气柜等仍按冶金建设习惯视作建筑工程处理。设备购置费应按完整的设备计算,包括设备本体上应有的管、线、仪表零件和本体的平台,梯子、栏杆、防护罩等等设施。设备步不完整或有缺陷而进行的修、配、改,不论由谁施工,其费用均由设备购置费开支。安装设备的地脚螺栓,固定件和设备本体需灌注的油脂、化学药品、填充料,不论是否随机带来,由谁供应、灌注,均由设备购置费开支,但联合试车时投入的油脂、化学药品等物料其费用由其他基建费中的联合试车运转费开支。建设管理部门、生产筹备和管理部门用的管理设备由其他基建费中有建设管理费开支,不得计入生产设备购置费。 施工单位购置施工机械在工程承包费中解决,不得计入生产设备购置费。二、在冶金建设工程中,凡为生产创造条件而进行的井巷工程建设,矿山剥离,就地修建各种房屋、棧桥、道路、桥隧、堤坝、码头、通廊、转运站、设

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2004]7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备价格的计算,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设备价格(jia4 ge2),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设备价格是指设备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指(song4 da2 shi1 gong1 gong1 de0 cang1 ku4 huo4 zhi3)定堆放地点的价格,由设备原价和运杂费组成。不适用于施工企业自行制作设备价格的计算。 二、设备原价 1.国产设备原价是指设备的市场销售价格。 2.进口设备原价是指进口设备的抵岸价,即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且交完关税等税费后的价格。 三、设备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是指设备自销售单位的交货点直接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采购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1.设备运输费、装卸费按有关(yun shu fei _zhuang xie fei an you guan)规定以市场价格计算。 2.设备由建设单位付款订货、施工单位负责提运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3.设备采购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验收和收发设备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计(guo cheng zhong suo xu yao de ge xiang fei yong _ji)算公式如下: 采购保管费=(设备原价+运输费+装卸费+其他费用)×采购保管费率 设备采购保管费率为0.5%。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采购保(cai gou bao)管费按以下比例计算: ⑴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并运至施工工地交货的,施工单位按采购保管费率的70%收取; ⑵建设单位付款订货、施工单位负责提运的,施工单位按采购保管费率的100%收取。 4. 设备原价已包含的运杂费不另计算。 四、设备购置费按设备价格乘以设备数量计算,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计取建筑安装工程利润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1、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安全设备设施分类(20201220215708)

安全设施分类1.预防事故设施⑴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 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

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 (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11)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目前,在建筑各大领域,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造价以及财政等各方,对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都无明确的规定,划分上存在一些分歧,对我们的工作也产生不少影响。为了规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有关单位也出具一些适合自身的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 为加深对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的认识,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的划分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

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讨论稿) 为了防止设备材料订货漏项或重复订货,现对材料与设备的划分原则予以明确。其中设备由东方特钢订货,材料由施工单位订货。 本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划分原则以原冶金部1992年颁发的(1992)冶建文字第241号关于《冶金建设工程设备技术与材料划分规定》为依据,并补充明确如下: 1. 各类溜槽、安全罩,各种管道及支(吊)架,各类支柱、平台、护栏、梯子、通廊及预埋件等属材料。 2. 直径Dg在200mm及以下的分(集)气(汽、水或其它公辅介质)包属材料。 3. 通风除尘、排烟的烟囱、风口、风帽、支(吊)架、各种风管及其附件、配件属材料。 4. 料仓、渣沟内衬板属材料。 5. 水池、沟槽的闸板、提升机构属设备;闸板框架属材料。 6. 不随整机供货的工艺钢结构属材料。 7. 直径Dg在300mm及以上的手动阀门、公称压力在2.5MPa及以上阀门、电动阀、液压阀、气动阀门、合金钢阀门(不分口径)均属设备。除设备本体阀门外,Dg在300mm以下,压力2.5MPa以下的手动阀门属材料。 8. 低压管件、各种栓类、三通、四通、弯头、大小头、堵头以及管道上阀门的各种法兰、各种连接螺栓及垫片属材料。设备上的配套成对法兰、螺栓螺母、成对垫片等紧固件由设备订货成对供应。管道中的弹簧吊架、氧气管道中的Y型三通阻火管(不含铜质)属材料。 9. 除软水系统外,直径在DN300 mm以下的各种伸缩节、橡胶

补偿器属材料;不论口径大小的不锈钢波纹管补偿器均属设备。各类干湿式排水器、各种百页风口、各种消音弯头、1.0MPa以下的压力表阀属材料。 10. 凡在设备图中出现的设备底座、设备基础螺栓和设备各部分连接件均属设备。在设备安装图和土建施工图中出现的设备基础螺栓、底座及其它紧固连接件属材料。不随标准设备成套供应的以及非标准设备图纸规定数量以外的各种标准连接件、垫圈、弹簧属材料。 11. 液压系统站内管件属设备;站外以设备本体进、出口管网的第一个法兰或阀门为界,站外配管中标准管件(含厂标),即各类管道、管接头、弯管、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均属材料。 12. 集中润滑系统的给油器、压差开关、过滤器均属设备;配管中标准管件(含厂标),即各类管道、管接头、弯管、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均属材料。 13. 设备本体需灌注的油脂、化学药品、填充料以及变压器用油、油开关用油、玻璃钢冷却塔填料属设备;安装清洗介质属材料。 14. 各种标准、非标准交直流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盘(箱)、操作台、信号屏属设备;拉线箱、端子箱、分线箱、插销箱、非标照明盘(箱)、各种装在墙上的照明配电箱属设备。0.5KVA照明变压器、灯具、电扇、插座、按钮、接线盒等线路器材属材料。 各种容量的电机、变压器、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自动开关、电阻器、电抗器、静电电容器、接触器、启动器、整流器、万能开关、按钮、热元件、继电器、限位开关、电工仪表属设备。避雷针、500V以下闸刀开关、保险器、电铃、信号灯、小型开关、各种电阻、电容元件、端子板属材料。 15. 高低压电缆、通讯电缆、同轴电缆、光纤电缆、电线、电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GB/T50531-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87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31-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九月三日 网站统计前言 本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今后修改。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参编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参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中国石油总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 主要起草人:吴佐民陈东薛长立张德清张红娜席小刚舒宇 周尚洁张琼刘维陈友林卢立明赵曙平刘梅 主要审查人员: 霞李自林沈维春 网站统计1 总则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计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 1.0.3 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1.0.4 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依据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和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分类规定。 1.0.5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网站统计2 术语 2.0.1 设备 equipment 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2.0.2 建筑设备 building services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 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等)均为材料。 (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等均为设备。

材料与设备的划分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 1、材料与设备的划分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者转换性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需要安装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定型(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2)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作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2、设备与材料划分举例 1、电气工程设备与材料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器、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均为材料 (3)小型开关、保险费、杆上避雷针、各种避雷针、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4)各种装在墙上的小型照明配电箱、0.5kw照明变压器、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等小型电器均为材料。 2、通风工程设备与材料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机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施工现场加工制作的调节阀、风口、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3、管道工程设备与材料 (1)公称直径在300mm以上的阀门和电动阀门为设备 (2)各种管道、公称直径在300mm以内的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件等均为材料 (3)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现场自制的钢板水

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 设备分为通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两大类: 一、通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小,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制造图纸、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加工的设备。 二、通用设备范围:各种泵类、压缩机、空分设备、冷冻设备、鼓风机、风机、抽油机;各种起重机、运输机、电梯、运输车辆、包装成型机械、称量设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铸造机械;机修、电修、仪修设备;破碎机、离心机等其他机械及其配套电机和全部附属零部件等。 三、非标准设备范围:各种分离、脱水、除油、过滤器;收发球器、缓冲、沉降罐、热交换器、冷凝器、加热器;各种加热炉和联合装置等。 四、属于设备的范围还包括: 1.随设备主体一起供货的配件、备件和梯子、平台、栏杆及阀门、法兰、管材管件。 2.属于化验分析仪器、计量器、仪表及其台、柜、架等。 3.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球光砂、触媒、干燥剂等。 4.大型转动机械冷却油及设备安装过程中的一次性填充用油(透平油、变压器油、润滑油等)。 5.用于生活区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6.对制造厂以散装或分片、分段供货的塔、器、罐、柜、空分装置等专用设备,除需要的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为材料外,还应将设备费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列入安装费内,具体划分:(1)散装或分片到货设备按30%列入安装费;(2)分段设备按10%列入安装费。 7.所有电动阀、气动阀、滑阀,及直径大于等于300毫米的其它阀和所有引进阀门一律为设备。 五、属于材料范围: 1.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 2.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零部件及其他工艺金属构件。 3.以成品、半成品供货的各种材质的管材、管件、阀门(除列入设备栏)法兰、紧固件及现场制作安装的支架、金属构件、预埋件。 4.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瓷板、铝板、石墨板、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T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T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 GB/T50531-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87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31-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九月三日 前言 本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

定额总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今后修改。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参编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参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中国石油总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 主要起草人: 吴佐民陈东薛长立张德清张红娜席小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分类标准及编码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分类标准及编码 分类标准的体系结构及说明 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类标准采用应用领域和仪器原理相结合的分类原则,即“先按大的应用领域分大类;然后在每一大类内先按原理分;按原理不好分时,再按具体应用分”的分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本分类标准按大的应用领域分了十三个大类,其中第十三大类“其他”是指前十二大类所不能包括的科学仪器。在前十二大类中,前三类:“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和“计量仪器”属通用型“科学仪器”;后九类则属专用型“科学仪器”。因此,后九类应用领域中涉及到的通用型“科学仪器”,在前三类中已列出的就不再列了。 本分类标准采用三个层次,即每一大类根据仪器的原理或应用先分成若干中类,每一中类再根据原理或应用分成若干小类,每一小类中虽然还可以再继续分,但为了编码工作的方便,就不再继续分了,所以每一小类中都包括了很多种仪器。 为便于分类标准的扩展,对于大类、中类、小类中都设置“其他”类,将上述分类不能包含的设备,暂时归于相应的“其他”类。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类标准”中一些问题的具体说明 1.医学诊断仪器中与生化分离分析有关的仪器放在“生化分离分析仪器”中。 2.特种检测仪器是指与安全有关的一些大型检测仪器。 3.“气象仪器”和“地质勘探仪器”分别放在“大气探测仪器”和“地球探测仪器”中。 4.“计量仪器”中只列入了与“基本量”有关的仪器,也就是可以直接朔源到“基本量”的仪器。要通过“标准物质”朔源的,都列入到“分析仪器”。 5.为了应用上的方便,在分类时尽可能的与过去的传统分类方法衔接,如:质谱仪器分类,有建议按质量分析器的工作原理分成磁质谱、四极质谱、离子阱质谱、 1

建筑安装企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法依据

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

材料与设备的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与设备的划分》 《材料与设备的划分》 2、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作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设备与材料划分举例》 一、电气工程 2、各种电缆、电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小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4、各种装在墙上的小型照明配电箱、0.5KW 照明变压器、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等小型电器均材料。 二、通风工程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 备、各种空调机、风机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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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6-06-14, 08:17 上午 hyj 等级: 中学生 注册: 2006年3月23日 积分: 67 精华: 0 发贴: 51 Re: 《材料与设备的划分》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

关于主材辅材设备的划分

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暂行规定 为配合使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二○○○四川省估价表》编制工程预(结)算的需要,对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在国家未正式明确规定以前,按本暂行规定试行。待国家正式颁发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以后,则以国家颁发的规定为准。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1、设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需要安装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及定型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及其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定型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2)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较小,非批量生产的特殊设备,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由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加工制作的设备。 (3)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4)各种附属于设备本体的仪器仪表等; (5)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2、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作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主要安装专业设备和材料的划分界线 1、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交直流报警器、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密式母线槽、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低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4)各种小型装在墙上的照明配电箱、0.5千伏安照明变压器、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等小型电器等均为材料。 2、通风 (1)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风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顺及其他部件和管件等均为材料。 3、管道 (1)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的阀门、电动阀门为设备; (2)各种管道及管件、配件、金属结构件公称直径300毫米以内的阀门等均为材料; (3)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现场自制的钢板水箱,及民用燃气管道和附件、器具、灶具等均为材料。 4、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 (1)火灭火系统中:隔膜式气压水罐(气压罐)为设备;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为设备,其余均为材料。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重复显示器、远程控制器、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放、录音机、广播分配器、消防通讯电话交换机、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等为设备,其它均为材料。 (3)安全防范设备中: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前端传输设备、无线报警发送设备、报警信号接收机、可视对讲主机、控制器、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武器探测门、摄像设备、监视器、镜头、云台、控制台、监视器柜、支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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