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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

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

法拍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

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严格依法办事,方便人民群众和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

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

司法拍卖。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信

息与资源共享。对不宜在网上拍卖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现场

拍卖方式。

五、完善、规范委托拍卖和法院自主拍卖行为。

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物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选择拍卖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方式。有条

件的法院或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法院在网络平台上自

主拍卖。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规定,降低司法拍卖佣金和拍卖成本。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司法拍卖成本由买受人以拍卖佣金方式承担。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诉讼资产的,成本由法院承担。

六、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司法廉洁。

实施的强制性

委托的专有性

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

强制拍卖

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拍卖须由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

实物拍卖

2012年6月26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刊登拍卖公告。

2012年7月10日22时,经过多轮竞价,其中一辆“宝马730”以33.09万元被一位吉林买家拍走,另一辆“三菱

最大单网络司法拍卖开拍欧蓝德”则以6.7万元被一位浙江买家收入囊中,均大大超过起拍价格。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推出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首次进行拍卖。

2012年6月26日,“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首次拍卖的标的物进行公示,来自北仑区法院的“宝马730”和鄞州区法院的“三菱欧蓝德”,起拍价分别为19.99万元和6万元。

根据淘宝网络拍卖平台的规则,有意向的竞拍者在开拍之前,不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还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看样。整个司法拍

卖流程包括报名交纳保证金、出价竞拍、支付拍卖成交款三个环节,并且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否则就无法参与竞拍。

截至2013年3月底,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共公告127件拍品,

包括车辆、机器设备、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等,已完成拍卖100件,成交率为83%。

使用权拍卖

2013年3月13日网络截图开始,标的物土地在上公示,该标的

是已经申请破产的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等,评估价约1.587亿元,起拍价为1.55亿元此次拍卖由浙江海宁

市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的公开拍卖。

15天公示期中,累计有逾3.2万人查看了该拍卖页面。拍卖期间,有累计7000人同时围观。正式拍卖3月29日上午10时开始,

4个小时后,经过5轮的竞价,此次拍卖以1.59亿元成交,买受人

是海宁一投资公司。

浙江省有19家基层法院已作为试点单位,准备尝试网上司法拍卖。如条件成熟,浙江省高院计划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不过,考虑

到网络拍卖的特性,对于土地和房产等牵涉权属问题比较复杂的拍

卖暂不“触网”。

司法拍卖

2014年5月28日,福建省高院对外宣布,全省96家法院均已

入驻网络,正式全面启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在当天福建省高院召

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工作人员向与会者现场演示了网络司法拍

卖的全过程。

福建省共有22家法院组织了65件财产上网拍卖。其中,拍卖财产为房产32件,机动车25件,其他的为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

设备、采沙船、尼龙线(丝)材料、店铺等。上述65件财产按起拍价

计算,总财产价值达1.9亿元。其中,金额最大的一宗是起拍价为1000多万元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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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8月11日京高法发﹝2014﹞3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高效、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第二条全市法院涉诉财产(京牌小客车除外)的司法拍卖,以法院直接在淘宝网开发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主,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补充(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试点的四个法院暂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司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维持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但全市未统管的法院应逐步实现司法拍卖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法院监察室应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工作,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好廉政监督职能。 第五条各法院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应贯彻司法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因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主管拍卖部门逐级报请本院领导批准同意,并报高院执行局备案。 二、拍卖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拍卖模式的确定; (二)负责全市法院与淘宝网及支付平台的协调沟通、技术培训等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委托拍卖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拍卖机构随机确定工作。 第七条高院执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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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网络司法拍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台公布信息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6〕18号 【发文日期】2016-08-02 【实施时间】201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备注: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2.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相关司法判例一般程序方面的异议事项会被法院驳回)。

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1.普通抵押,则拍卖该土地所得价款在清偿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人民法院确定的费用(包括税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等)后需向偿还本金借款利息再偿还本金,其次才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借款利息和本金。 2.最高额抵押,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由于法官对最高额抵押的不同理解,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①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额仅指:主债权本金 ②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最高额抵押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群体性活动阻碍拍卖程序的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在公告期内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

议拍卖程序将会如期进行,交纳保证金的竞拍者在网上进行竞价,因此群体性活动无法阻碍拍卖程序。即便在拍卖结束后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过程中也只能提出异议,经过法院的异议的审查后作出受理或驳回的裁定。 费用统计(普通土地转让)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张淘律师河南佩里弗迪律师所在实务工作中,笔者在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2条之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条款处理实务时,被问及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依法”指的是依据的什么法律时,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筛选梳理,笔者认为上述条款中的“依法”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7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第19章第4节)。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最直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14〕16号)第2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司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2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规定,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处理时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因为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司法拍卖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扩大了竞拍参与人的范围,降低流拍率,促进标的物的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减少暗箱操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等。 但是,也并非所有的被执行物都可以使用该方式进行处理,为此,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特别约定:“(二)《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委托拍卖不难理解,而条款中的“其他变价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应该主要指的是变卖,变卖区别于拍卖两者在程序、期限、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例如拍卖必须经过严格的既定程序、时间安排、拍卖期限、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同时拍卖可适用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涵盖了动产、不动产,一般财产、特殊价值财产,且凡是拍卖的物品,拍卖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查封、扣押,而变卖则不需要,关于变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规定,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或者是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变卖,由此可见,变卖程序更加灵活,可变卖的范围也不仅于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 2、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1)变卖价格权利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不易确定的委托评估后变卖;(2)评估价不能成交的,可降价变卖(但最低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仍无人应买,则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3)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经过对上述条款的梳理,可以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了明确清晰的基本法律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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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217839447.html, 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作者:钱文卿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 摘要: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不断发展,司法拍卖活动的改革迎来了新的契机。网络司法 拍卖的尝试,已经展现出其比起传统司法拍卖方式所具有的优点,并有可能成为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同时,司法网拍也存在着一些缺点,需要在今后予以改进。本课题从司法网拍所存在的缺点入手,提出一些优化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拍卖;网络拍卖;法律关系 新《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拍卖做出了看似微小却影响十分巨大的立法调整,即将原来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 变卖”。这项改变,在实质上否定了自1998年来一直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延续近15年的拍卖公司负责司法拍卖这一规定。考虑到新《民事诉讼法》出台的时间,这一修改也为颇具争议的浙江法院司法网拍解决了困扰已久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司法拍卖的形式在未来将出现巨大的变革,网络司法拍卖或将成为主流的趋势。 一、传统司法拍卖方式及存在的弊端 司法拍卖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司法拍卖分为法院强制拍卖和破产企业拍卖两种,其中以前者为常见的形式。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是传统的司法拍卖履行方式。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这一拍卖方式的弊端正逐步显现。 1.高额佣金影响变现能力 司法拍卖的过程中,拍卖机构往往会根据标的物的成交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买受人应当向拍卖机构交纳0.5%到5%不等的佣金,方能完成拍卖程序。佣金制度的存在,增加了买受人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标的物的变现能力,降低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2.信息传播能力受到限制 在互联网社会兴起之前,专业拍卖机构的信息传播能力相对而言较为理想,可以在当时的条件下实现较好的广而告之,保证拍卖成交价是在充分竞争后产生。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和习惯已经发生改变。依靠传统拍卖机构的信息公布与传播,在当前的市场信息环境下,已经难以满足充分竞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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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共同完成) 1、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 2、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 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 5、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 6、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8、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者不申请以物抵债,按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 9、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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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前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快速发展而作出的。近年来,法院为解决民事执行工作中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大力探索利用商业互联网进行执行标的的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虽然相较于传统的拍卖形式有很多优点,能够减少腐败的发生,但从性质上看,互联网司法拍卖只是部分改变了拍卖的运作环境,并没有改变拍卖所处的整体的社会环境,更不能改变其属于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拍卖活动的根本属性,因此难言违法现象自此就会销声匿迹,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同样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公权力监督、事后监督原则。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检察监督而言,除继续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之外,对另外两项监督原则应做必要的内容完善。 1.公权力监督与公益监督相结合原则。之所以秉持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兼具公权力和公益双重属性。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既然是司法拍卖,就离不开法院的主导作用。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有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只是拍卖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已,在这种拍卖形式中,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较传统做法自然会有所变化,但职权属性是不会改变的。既然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的公权力活动,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受

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体现强烈的公益性。拍卖是一种具有强烈公示性的买卖形式,公开竞价是其基本特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属性。而网络拍卖受互联网信息发布面广、无地域性限制的影响,公示性更强,公开程度更高。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正是看中这种买卖形式的社会公信力才作此选择的,而公信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是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一旦在拍卖中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通谋等不法行为,则拍卖的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公众也就不会再敬畏规则,也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是有权监督的,这不仅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实务中也正在做各种探索。目前,经过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就属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应当指出的是,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是从监督的内容和切入点而言的。从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这是合理和必要的。但从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最终指向来看,实际都是针对行使拍卖权的法院的。也就是说,公权力的检察监督和公益检察监督的运行,起始是分两条线展开,但归属是聚合在一起的。法院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主导者、掌控者,当然也是管理责任的承担者。检察机关对于法院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公权力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公益的行为,有权监督法院予以制止纠正而不是直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监督职责,不能越俎代庖地替法院行使管理职责。

法拍房之司法拍卖的具体流程(全干货不废话)

法拍房之司法拍卖的具体流程 法拍房之司法拍卖的具体流程 阅读公告: 司法拍卖/变卖公告、竞买须知详细说明了标的情况、处置程序、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缴纳的方式和时间、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竞买人在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其含义,审慎决定是否报名。决定报名的,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并接受标的现状、已知或未知瑕疵、权利负担。 预约看样: 网站发布的图文、视频不能涵盖标的的所有信息,建议竞买人在报名前联系法院、辅助机构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竞买人注册: 网站支持个人注册,也支持企业注册,注册时需要绑定银行卡并进行实名认证。普通竞买人报名: 1、网上报名: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账号,选择意向标的,点击报名,按网页提示签订报名协议、缴纳保证金后即可取得竞价资格。 2、现场报名:法院自主拍卖/变卖的,可以到法院现场报名;法院委托拍卖/变卖的,可以到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名。具体要求及联系方式见拍卖/变卖公告。

现场报名后,需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完成报名手续,获取竞价账号。建议选择网上报名,并预留足够的时间缴纳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报名: 申请执行人可以报名参与竞价,且可以在申请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免交保证金。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报名的,请先到现场办理(参见前述现场报名的要求),再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完成报名手续,获取竞价账号。优先购买权人报名: 优先购买权人在竞价时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报名的,请先持相关资料到现场办理(参见前述现场报名的要求),再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完成报名手续,获取竞价账号。 委托报名: 委托报名的,请先持委托手续及相关资料到现场报名(参见前述现场报名的要求),再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完成报名手续,获取竞价账号。 保证金: 保证金由人民法院按起拍价或变卖价的5%至20%确定,具体金额见拍卖/变卖 公告。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支付保证金: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支付工具为“联付通”,竞买人报名时不需要单独开通联付通账户,只需按照网站的提示或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即可。 网络报名司法拍卖的,应当通过绑定的银行卡一次性支付保证金,支付方式:1、在线支付:通过系统生成的支付订单完成支付,受银行支付额度的限制,但没有手续费,适合缴纳小额保证金; 2、转账汇款:通过银行网银、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汇款,一般没有额度限制,可能产生手续费,适合缴纳大额保证金。 现场报名的,以法院或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要求为准。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法院委托) 要点 甲方(法院、委托方)委托乙方(服务方)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财产提供辅助事务服务,包 括整理相关材料、查询勘察拍卖标的等服务,约定期限与服务费。服务费用由双方选择按一定比例交纳或免费服务。注意不是委托拍卖服务,而是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辅助服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_____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 日 在省市区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特就乙 方为下文第一条拟议的有关事宜(以下简称辅助服务”)提供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在服务期限内就甲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向甲方提供如下范围的服务: (1)拍摄、制作拍卖标的配套照片、高清专业视频等素材; (2)清洁整理拍卖标的,并对内部留存的物品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 (3)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限购政策并进行资质核验; (4)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费情况; (5)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6 )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查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状 况及对拍卖标的物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7)协助甲方撰写、整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字材料; (8)协助甲方在上拍前核查相关资料和内容(拍卖标的描述、起拍价、增价幅度、保证金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甲方:人民法院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合同双方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以下简称“辅助服务”)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服务内容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在服务期限内就网络司法拍卖事务,向甲方提供如下范围的服务: (1)拍摄、制作拍卖标的配套照片、高清专业视频等素材; (2)清洁整理拍卖标的,并对内部留存的物品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 (3)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限购政策并进行资质核验; (4)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费情况; (5)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6)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查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状况及对拍卖标的物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7)协助甲方撰写、整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字材料; (8)协助甲方在上拍前核查相关资料和内容(拍卖标的描述、起拍价、增价幅度、保证金等数据、资料); (9)展示拍卖财产,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10)拍卖标的的检验、仓储、保管、运输等; (11)不动产拍卖后协助租赁过度房屋、仓库及联系车辆; (12)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13)甲方的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委托拍卖辅助工作。 2.乙方应指派专业经纪人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辅助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合同。期满后如未续签,本合同自动终止。 3.如在服务期限内已经开始的服务事项,至届满时尚未结束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直至该项事务结束,双方仍按合同约定结算报酬。 第三条服务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1.对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双方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分配报酬: (1)本合同服务期限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辅助服务,除异地执行外,不收取任何报酬,其中异地执行的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2)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为参照:“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200万元到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到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服务费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标准的30%,且个案收费幅度在1千元至10万元之间; (3)拍卖成交价的1‰-3‰,具体比例由甲方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2.前款约定的报酬由甲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 (1)执行案件回款达人民币万元,并且所涉案件全部办结之日 7 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报酬;

案件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步骤详解

1.1.1 执行实施类案件 1.1.1.1首次执行案件 在列表中点击要执行的案件的“案号”,如图所示。 进入该案件办理流程界面。包括“案件办理”、“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关联案件”、“流转节点”几个标签页,如图所示。 案件执行主要以流程图中各节点为主,每完成一个流程节点操作,该节点将会变成绿色,如有需要流程图以外的节点操作,可以再“快速办案”右边的“更多功能”点开查找。

执行通知 在流程图中,点击“执行通知”节点,右侧编辑区将显示“执行通知”信息。“执行依据文号”、“执行依据主文”、“执行依据生效日期”、“财产报告期限”默认获取收案时录入数据,主要是确认“财产初查结果”以及“初查日期”,生成执行需要的文书,以及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验证。 “执行文书”的“文书生成”需要在保存之后操作,如需要再次确认信息,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后续更改,如录入无误也可以直接“保存并流转”,如图所示。 “执行通知”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注意,如果没有设置流程节点

顺序的话,多数流程节点是选择性节点,也就是可做可不做。所以,流转对话框中可以不用勾选,直接“完成并流转”,如图所示。 完成流转后,“执行通知”节点图片变为绿色。后面各节点皆如此。

网络查控 调用总对总查控接口,实现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如图所示。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 在流程图中,点击“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分析列表。用户可以根据网络查控得出的“被执行人”、“财产名称”、“查明方式”、“查明日期”、“是否可执行”、“不可执行原因”等信息给出分析结果,如图所示。 用户还可以将该案件“移出可执行清单”,“是否可执行”默认为“否”,说明“不可执行原因”既可移出清单,如图所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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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在线编辑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要:网络司法拍卖是我国司法系统为从执行难的长久困境中脱出而选择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基于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水平和日益发达且为广大群众所接收的网络购物热潮,在线上为被执行标的物明码标价,更透明公开且便于公众参与。这种新模式的成本相较于传统更低,而效率却更高。虽然其优点显而易见,但它正处于刚诞生的初期这一阶段,为改善已发生的情形、预防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极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分析。为此,本文不仅剖析这一新模式所存在的问题,还给出了相应建议,以用于完善。 2019年年末,线上再度展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全国范围内许多法官化身网红,通过开展司法网拍活动,在线上直播拍卖标的物。这一崭新的模式已然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途径,其原因主要为:一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利用了人们普遍使用的互联网技术,更容易为大众接受。二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发展趋势,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解放司法拍卖过程,使之不再受空间层面的限制。相对而言,其缺点也很明显,即我国暂成文的条例对此新模式进行约束和规范,而这正是其产生较多问题的根源。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一)拍卖条款存在争议 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在拍卖公告中通常载明明确的条款,告知参与的竞买人应当在参与拍卖之前,自觉地提前查明以下信息,即一些涉及本次交易的各类具体费用,如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费等。甚至有些拍卖公告上载明“不动产所产生的欠税(主要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均有买手人承担”。这种“一刀切”的税费处理方式,引发了许多争议,甚至导致拍卖标的物流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关于主体是否承担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如何承担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便可直接参照;如无或者法规阐述不够明确,则无法直接参照,应由人民法院来确定,承受主体以及应当承担的数额所依据的,应当是法律原则和事实情况。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应纳税的主体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如被执行一方失联或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缺席。目前国内较为广泛被采纳的做法就是将消失的被执行方应当承担的税费转嫁到买受人身上。于是便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买受人交税之后所得到的发票上,在纳税人一款留下的是被执行方。这一点会在拍卖前告知竞买人。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转让环节税款没有流失,却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增加了买受人的纳税成本。此外,对于历史被执行人因拥有不动产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欠税也有买受人承担更有违合同法精神,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会有权利及义务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进行追缴,而拍卖公告有关欠费有买受人承担的条款违背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同时,也忽视了税务机关的能动作用,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 (二)司法拍卖执行难 强制执行工作关乎裁判文书落地、合法权益保障乃至法治中国进程,且强制执行案件中需要移送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占比较大,故作为司法拍卖源头之一的强制执行环境,对于司法拍卖工作的主导推进,具有异同寻常的影响力。在司法拍卖实践中,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或干预法院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拍卖,构成犯罪并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并不多见,但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移交拍卖财产、没有被判处刑罚的却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腾空时,阻

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9]2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处置程序,提高全省三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严控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避免因不规范拍卖引发网络舆情和信访投诉,切实维护当事人、买受人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易引发舆情的风险点,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各级法院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1日 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尽职调查拍卖财产的现状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简称《网拍规定》)第6条第(二)、(九)项、第13条第(五)项、第14条第(三)项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执行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查封前后房产结构变化情况的职责。 2.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前,要依法全面、具体、详细调查财产情况,并在拍卖公示时说明。应调查内容包括:财产权属(有无权属登记、有无共有权人等)、财产性质(用途)、权利负担(有无租赁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附随义务、占

网上司法拍卖法律论文

网上司法拍卖法律论文 网上司法拍卖可行化路径探析 近年来,多地法院纷纷敲响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槌,标志着我国司法拍卖已经开启了全新的模式。借助参与面更广、信息公开渠道更顺畅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逐步实现司法拍卖的社会化、市场化,成为我国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司法拍卖处于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基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诉讼价值和制度关联,本文将对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的涵义、发展、优劣、争议等进行全方位解析,以期探索构建根植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的网上司法拍卖制度。 一、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概念和司法现状 (一)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涵义 司法拍卖,即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变价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网上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第三方互联网公共平台全程合作,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自行拍卖来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 2013年1月,《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关于委托拍卖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为探索新的拍卖方式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现代科技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上交易方式和支付手段的不断创新,也为法院利用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提供可能。

(二)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探索步伐 20xx年2月,重庆高院将所有涉讼资产司法拍卖全部纳入重交所进行,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竞价代替传统拍卖、建立统一司法拍卖机构名册等方式,打破司法拍卖领域的”潜规则”。20xx 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成立,拍卖中心现场设置了委托人席、监管观摩席,共有5个拍卖厅,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拍卖公告、拍卖进程、竞价结果,所有司法委托拍卖都必须进入拍卖中心进行。20xx年2月8日,最高院明文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全程公开取代传统的”关门击槌成交”。20xx年7月10日22时,两项特殊的拍卖在淘宝网新开设的司法拍卖平台上”落槌”成交,拍卖标的两辆二手汽车,是来自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法院的涉诉车辆,使得此次网上拍卖格外受人关注。紧随其后的是江苏高院、河南高院先后启动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并出台相关操作规则,全国多地法院淘宝店争先”开张”,拍卖”宝贝”纷纷上架,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呈现出齐头并进、全面开花、迅猛发展的势头。 法院集体携手淘宝网,是因为其较为成熟的技术和较大的客户群。根据淘宝网络拍卖平台的规则,有意向的竞拍者在开拍之前,不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还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淘宝网对外发布拍卖公告,所有信息都由相关法院提供,淘宝网则负责其中的技术支持。拍卖流程包括项目公告、预付保证金报名、参与竞拍、支付余款、结算交付五个环节。比普通网络竞拍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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