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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课件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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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

——立法体制、立法活动、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2.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

——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如监狱、配所、公堂等、有典型意义和重要影响的案例。

3.各个历史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等。

4.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制度史的研究离不开对思想因素的探讨,特别是一些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学说与思想。

5. 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三、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一)中国早期法制

时间——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0年(夏商西周)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奠基时期——夏商时期鼎盛时期——西周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时间——公元前770年~公元1840年特点——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细化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春秋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魏国李悝《法经》;儒、法两大学术流派形成)

2.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秦朝奉行“法治”“重刑”等法家理论;

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很严密。*汉朝前期:汉承秦制*汉朝后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儒家化”)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为隋唐之际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八议、官当、重罪十条

4.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达到很高的水平。)

5.宋元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法制走向专制的时期。(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敕、条例;“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在制宜以善用”。

宋朝的编敕、明朝的廷杖和特务统治等)

三)近现代法制

1.清末变法(1840~1911)“领事裁判权”,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法律表现。清政府被迫进行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颁布大量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六法体系”。——双重性特点:立法完善,司法黑暗

5.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二、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神权法思想——法律起源于“天意”或“神道”。道家学派——法律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法则。宋代理学家——法律起源于“理”(“宇宙绝对精神”)主张“人

性恶”者——法律起源于惩恶扬善的社会需要。法家学派——法律起源于定纷止争的社会需要

第二章战国时期的封建制法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一)法家的法制原则是战国时期的法制原则1、事断于法。2、刑无等级。3、重刑轻罪。4、

布之于众。

二、李悝的《法经》(三)《法经》的实质和特点1、《法经》的实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法经》把保护封建地主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维护

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作为其首要任务。2、《法经》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2)《法经》不同于奴隶制法律另一个突出特点,

是它极力维护以国君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3)贯彻了封建重刑主义的原则(四)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的法制原则和所创立的体例

结构为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提供蓝本,奠定了中国封建法典以刑为主的基础。2、《法经》是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度的标志,对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巩固直到

积极作用。

三、商鞅变法(二)变法内容1、剥夺旧贵族的特权2、奖励农耕。3、推行郡县制,建立起中央集权制。

(二)意义1、促进了秦国政治、经济封建改革的推行,加以后秦始皇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2、为秦国封建法制的发展,统一封建法制奠定了基础。

四、秦律的特点(一)法律形式多样,条目繁杂。(二)立法的指导思想较为偏激(三)刑种繁多,手段残酷。1、死刑:族、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斩、弃市、抽肋、凿颠、定杀等。2、肉刑:黥面、劓鼻、刖足、宫刑。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4、笞刑5、髡、耐6、迁刑7、资刑8、

赎刑9、废10、谇11、收(四)既鼓励奴隶解放,又肯定大量奴隶制残余。

汉的立法指导原则1、汉初实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2、汉中期奉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1、“独尊儒术”提出的时代背景——在西汉初年的意识形态中,容儒家之“仁义”、法家之“刑名”与道家之“无为”为一体的“黄老刑名之术”一直占主导地位,经过近70年的休养生息,汉朝之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也带来了一些弊端:a.就对内政策而言,不少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为“亡人”,这对汉政府的财政基础构成了直接威胁;b.中央对的地方的管束不严,造成地方势力扩大,割据一方,有与中央分庭抗礼之势,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c.就对外政策而言,汉初对崛起于漠北的匈奴以为妥协退让,企求平安,导致匈奴步步紧逼,汉帝国外患日益严重。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无为而治”的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凝聚着历代统治阶级的政治经验、宣扬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度的儒家学说则适应了这一需要。2、“独尊儒术”实现的过程——“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卫绾窦太后死后,儒家学说逐渐成为官方哲学。其中董仲舒起了关键作用。※公元前134年,汉武帝下诏征求治国方略,提出了天道、人世、治乱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儒生董仲舒在著名的《天人三策》中作出了回答。《天人三策》中的主要建议:a.天人感应,君权神授b.推明孔氏,抑黜百家c.春秋大一统,尊王襄夷董仲舒所提倡“罢

黜百家,独尊儒术”也不是单纯以尊儒为目的,它的目的是树立一种国家唯一的统治思想,用思想上的统一来为政治上的大一统服务。d.建立太学,改革人才选拔

制度(二)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用笞,徒、死三种刑罚代替三种肉刑,即:黥刑→髡钳城旦舂,劓刑→笞三百,斩左趾→笞五百,斩右

趾→弃市。2、景帝的刑制改革:①减少笞数:笞三百→笞二百;笞五百→笞三百②颁布《箠令》:规定笞刑具的规格和行刑方法。(三)刑制改革的意义1、中国

封建法典在五刑中取消肉刑,标志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较文明的阶段。2、为封建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3、保护了劳动生产力。

三国两晋南北朝P121一、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1、曹魏制定《新律》2、蜀国造蜀科。3、吴国定科条。(二)两晋时期1、西晋制定《泰始律》2、东晋(三)南北朝时期1、南朝立法沿用晋律,无大建树。2、北朝立法:(1)《北魏律》(2)《北齐律》1、曹魏《新律》——于公元229年颁行,由魏明帝曹叡诏

令陈群等人进行了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这次立法活动的成果包括:《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军令》、《军中令》等总计180余篇《新律》对于

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a.在法典体例上,将秦汉旧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首次将其“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并未后世封

建法典所沿用;b.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c.在内容上,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

法典内容更加丰富,同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重新归纳整理,使法典篇目分类更加系统、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d.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

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新五刑不再包含肉刑。2、西晋的《晋律》/《泰始律》——《泰始律》较汉魏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新的重大发展:a.体例更严谨,结构更

合理;b.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并首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c.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d.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

解诠释的立法形式3、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北齐律》完成于公元564年,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

a.体例上,将“刑名”与“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b.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朝经修改确立为“十恶”,此后便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

心制度,直至明清;c.《北齐律》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进行了重要改革,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这部法律虽已散失,但其体例、篇目、重要原则、基本制

度和刑罚体系等,均“可于唐律中得其仿佛”。

二、《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总则部分——名例律1、五刑。2、十恶制度:(1)概念:指危害封建皇权国家和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十种严重犯罪的总称(2)适用原则①对犯十恶者,采取“常赦所不原”的原则,尤其是前四种犯罪,是“常赦不免,决不待时”;②对犯十恶者,不享有八议、请、减、赎、

当等法律特权3、议、请、减、赎、官当等法律特权4 确立全面系统的封建刑法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同居相为隐原则(3)轻重相举的类推原则

(二)卫禁——杂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部分,其主要规定了各种犯罪及其罪名,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具体表现。(三)捕亡——断狱律,相当于现代法律中的程序法部分P144(四)唐律和效力范围唐律《名例律》48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残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有的教材称为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三、唐律的精神实质及作用(一)全面调整经济关系,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1、确认封建国家的土地私有制以确保均田制的推行。2、加强户籍管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收入3、唐律对手工业、商业等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也加以统一调整。二)维护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统治1、严历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和统治阶级内部的反叛行为,对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直接侵犯皇权的犯罪,处以最重的刑罚。2、确认皇帝的至尊地位,严惩侵犯皇权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3、整饬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政权,首置“六赃”罪名。(三)确认封建等级特权1、律将社会成员划分为特权者、良人、贱人三大阶级,并确认各个等级不同的权利、义务。(1)特权者,指享有法律特权的统治阶层。包括法律特权的统治阶层,如皇帝、贵族、官僚及其亲属。(2)良人(凡人),主要是农民、无官爵的中小地主、商人、手工业者。(3)贱民,处于社会最低层,一般无独立人格、无人身自由。2、确认贵贱、良贱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1)在婚姻关系上,禁止良贱通婚。(2)在量刑上,实行同罪不同罚(四)维护封建宗法家族等级制度1、将家族内部、亲属之间违背封建纲常礼教的行为列入“十恶”中加以严惩。2、赋予家长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3、限制亲属间的诉讼行为4、对家族成员相互侵犯的行为,依服判定罪。

四、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一)唐律的特点1、礼法合一,这是唐律的主要特点。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1)从刑罚体系来看:

从死刑方式看:秦汉-夷三族、具五刑、枭首、车裂唐律-斩、绞明清-凌迟、刺配、充军、戳尸(2)从量刑幅度看:本犯缘坐亲属处死的范围秦汉-具五刑、腰斩-夷三族,不分老少皆斩明清-凌迟处死-不论老疾、成年男子处死唐律-斩-父子、年16男子处死,老疾免死3、规范详备,科条简约(二)历史地位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的典型代表,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2、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宋朝一、立法方面的变化(一)制定《宋刑统》1、“刑统”或“刑律统类”2、《宋刑统》的特点(1)在12篇之下,每律分门,12篇共分213门。(2)在律

疏之后,附有自唐(714年)至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一百多年间发布的敕、令、格、式。(二)编敕地位的上升(1)敕(2)编敕(3)律敕关系(三)例的

初步发展1、例2、律例关系二、宋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一)以重法惩治盗贼1、在《宋刑统》中以所附的敕、令、格、式来加重惩罚贼盗罪。2、设置贼

盗“重法地”,运用特别法规严重贼盗。(二)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设折杖法2、刺配刑的泛滥3、凌迟刑的出现(三)确保封建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1、

保护封建佃关系2、保护封建的田宅典卖制度三、司法制度的变化(一)中央设置审刑院(二)在地方路一级设置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各个地方的司法派出

机构,专管司法。(三)御笔断罪,凡皇帝亲自判决的案件称为御笔断罪,不许到中书省陈诉,否则以违御笔论罪。

P224明朝一、立法概况(一)“重典治国,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1.刑乱世用重典,明刑弼教朱元璋的“重典治国”的理论前提——经过宋代理学家朱熹重新阐释的“明刑弼教”1、“重典治国”2、礼法并用(二)立法活动1、《大明律》(1)《大明律》的制定(2)《大明律》的发展变化①在法典编撰体例上,《大明律》改变了隋唐以来法典12篇的传统编纂体例,确立了以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分目的法典新体例。《大明律》共7篇30卷460条。②、在《大明律》卷首,首列了“二刑图”和“八礼图”,便于查阅检索。第一,“二刑图”包括五刑之图和狱具之图。五刑之图是关于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的等级及加减的标准的图表。狱具之图是关于笞、杖、讯杖、枷、杻、索、镣等七种刑具的制作材料、大小、重量和行刑部位的图表。

“八礼图”,有关丧服制度的八个图表。丧服总图规定了五等丧服制;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图;妾为家长族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

图;妾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③、规定“变更祖制罪”2、《明大诰》的编纂(1)概念:《明大诰》就是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间亲自编纂的一部

特别刑法。其主要内容是由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汇编和在律典之外颁布的峻法条款,以及对臣民发布的训诫等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是专门惩治贪官

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件。(2)渊源:《明大诰》渊源于西周时期一种法律形式——诰。诰的含义就是帝王对臣民发布的训诫之词。(3)《明大诰》的特点:(4)

制定《明大诰》的目的: 3、条例的编纂(1)例:是作为判案件依据的判例或事例。(2)条例是将具体的例整理编纂后上升为通行全国的“条例”。4、制定

《明会典》二、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实行“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量刑原则,维护专制皇权。1、重其重罪2、轻其轻罪3、大兴文字狱,实行

思想文化高压政策来维护专制皇权(二)重典治吏,强化皇权1、设置“六赃”罪,整饬吏治。(1)概念(2)处刑规定(3)以《明大诰》中的法外酷刑严惩贪官

污吏2、严禁官员结党营私(1)首创“奸党罪”专条。①概念②处刑规定2)严禁大臣擅权选官和内外官交结①严禁大臣擅权选官②严禁内外官交结3、创设惩治忤旨大臣廷杖制度。(1)概念(2)渊源(3)评价

P246清朝一、清朝立法概述(一)立法思想。清朝入关后,确立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1、《大清律例》。清朝入关后,参照明律,历经数度修订,编制了《大清律例》,此后立法只是定期例。2、《大清会典》,是集历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之大成,成为我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3、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规。二、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维护满人的特权,具有浓厚的民族压迫色彩1、保护旗地、旗人2、维护满人在法律上的特权(1)满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等的特权(2)满人犯罪,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断,由特别机构进行审理。(二)实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大兴文字狱。1、实行政治高压政策2、实行思想高压政策,大兴文字狱(1)原因:第一,明末清初兴起的启蒙民主主义思潮,对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进行猛烈的抨击。第二,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存在着强烈的反满意识。(2)表现:文字狱第一,概念。所谓文字狱,是指历史上因著书、作文、呤诗、上疏等在文字上触犯了统治阶级而招致灾祸,被捕入狱,甚至被处死、戮尸、株连亲属的案件。第二,文字狱的例子。(三)限制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1、实行禁榷制度2、严厉推行海禁政策,阻碍对外贸易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 西周 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 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诉讼审判制度:起诉; 轻微案件,口头起诉;重大案件需交文字书状。刑案为“质剂”,民案为“傅别”。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n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n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n耳听:观其扣聆,不直则惑。n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五过之疵:n1、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n2、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n3、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n4、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n5、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n《吕刑》规定:典狱官有一于此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9.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 10.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n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n纳吉: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n纳徵: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n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n亲迎: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战国 1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法制史整理内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 1、中华法系的源流: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2、刑起于兵:(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 3、天命天罚: 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受刑罚之人,其行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遵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第二,执行刑罚的人,是代天行罚;第三,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连接起来,把最高统治者“王”解释为“帝”的嫡系子孙,从而把神权与王权合二为一。武王伐纣后,西周统治者发现像夏商统治者那样仅仅宣称“天命天罚”是不够的,于是,他们就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以德配天”的内容是:敬天、孝祖、保民。 4、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 是“德”。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5、尚书甘誓:《史记·夏本纪》说,夏帝启征伐有扈氏,战前作了《甘誓》。传说夏以前君位是禅让制,由大家推举德高望重的人居君位任首领。启打破这一传统,继承了其父大禹的君位。他这样做,遭到了维护传统制势力的强烈反对,有扈氏就是反对者之一。为此启发兵征伐有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X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 2.简述XX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法制史重点

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以北齐律为基础,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共12篇。《开皇律》条目简明、刑法宽缓,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同时,《开皇律》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的特权(比如说沿袭曹魏以后的八议制度,秦汉以来的以钱赎罪,南北朝的官当制度),创立了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为阐明永徽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十二篇。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和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发兵、兴造土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斗殴和诉讼制度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 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00

一、各章重点难点——二各章复习题及答案——三形成性考核答案 1.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 (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法制史期末整理

中国法制史复习材料(个人整理的,仅供参考) 第二章西周部分 周礼的基本内容,性质,功能作用(大题) 1.基本内容: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性质和作用 性质: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作用: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及预防犯罪。 民事法律内容部分:(P34)契约(质剂;傅别) 1.质剂:西周调整商品贸易关系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傅别:西周调整债权债务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西周婚姻制度(P35)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 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重点) 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 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 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 2.2刑罚的原则: (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2.3 罪名 夏-不孝,违命,昏,墨,贼 商-乱政,疑众,巫风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1.“五过之疵” 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 【2】婚姻的成立 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 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 l 同姓不婚 l 良贱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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