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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国家规定2020年

哺乳假国家规定2020年
哺乳假国家规定2020年

哺乳假国家规定2020年

哺乳假是什么

也许很多妈妈都知道有产假,但是对于哺乳假却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哺乳假是什么呢?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简单地来说就是不满1周岁宝宝的职场妈妈,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合共1小时的哺乳假。哺乳假是每位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但是工作时间不够,此期间的工资是不是就没有了呢?非也。哺乳假也有工资的,其工资算法是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

另外,享受哺乳假还不会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为了保护母婴健康,降低乳幼儿死亡率,国际上已将保护、促进和支持母婴喂养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哺乳期保健为指导母乳喂养与哺乳期卫生,包括母乳分泌量、影响乳汁分泌量的因素,喂养方法及乳房护理,乳母饮食、休息、睡眠、断乳等。

正常情况下,哺乳假时长为6个半月,在此期间,作为职场妈妈的你应该尽量安排好工作交接,合理安排好时间,尽量不要难为企业,互相理解为好。

哺乳假规定

之所以有哺乳假,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为了维护职场妈妈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场妈妈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那么,关于国家规定的哺乳假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哺乳假休假规定

产假、哺乳假休假规定 为完善及规范公司休假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关于产假、哺乳假休假的相关规定: 哺乳假: 1、人员资格: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 2、休假时间: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止,工作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3、哺乳假休假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一:每周写一次假单,上班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假期 (两种方式: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第二:集中休,两周的哺乳假只可抵为一个工作日,多余时间不计 4、小孩满周岁,哺乳假即使未调休也自然终止; 5、哺乳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 产假: 1、人员资格及休假期限: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及规定; 2、产假未结束即回公司上班,未休的假期自然终止,不另作调休; 3、产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 4、产假假期结束回公司上班当天须到人事部销假并备案选择哺乳假 休假方式。 人事部 2013.04.22

附件为相关政策法规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计划内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女性产假、产前假哺乳假等规定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管理办法

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公司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管理,保护公司以及员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正 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博胜互动全体员工。 第二条孕期管理 1.如员工有计划生小孩,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 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 2.如员工计划外怀孕,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48小时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 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险申报以及员工工作安排等准备工作。如员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 3.孕期员工上班车程离公司半个小时以内的,可推迟半个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上 班车程离公司半小时以上的,可推迟1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算正常劳动时间。 (须提交《生育证》至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孕期或产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现有工作者,应提前1个月跟部门领导及人事 部沟通,共同协商安排工作变动;员工亦可主动提出离职。 5.孕期员工如决定产后停止工作的,应在产假结束前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及人事部, 并提交离职报告按照公司离职流程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员工在产假结束后未按时上岗且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公司将按照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6.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须 提交产检报告复印件报人事部备案)。例行产检为:怀孕七个月﹝28周﹞以前,每四周一次;怀孕八-九个月﹝29-35周﹞,每二周一次;怀孕第十个月﹝36周﹞以后,每一周一次。 7.公司有孕期员工时,其他员工请勿在公司公共场所吸烟,有怀孕员工出席的会议等各种 场所,请勿吸烟。 第三条产期管理 1.产假是指在职员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 育者可延长至120天。

申请哺乳假一小时范文一小时哺乳假申请书写

申请哺乳假一小时范文一小时哺乳假申请书写续假申请报告 本人今年一月份开始产假至今已满三月,在此期间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使我顺利度过了这一时期,在此深表感谢!目前正值产假已到,由于我产后身体虚弱、我初生的儿子目前确有一些特殊困难,特在此申请如下: 由于我的父母和公公、婆婆目前都在正常上班,我的儿子自出生以来一直都是由我本人在家独自照顾。本想产假结束后,请我的长辈来帮忙照料,但是他们都在正常工作。此外,我丈夫的祖父、祖母已是八五高龄,想请长辈照应,他们更是无暇顾及。我的儿子出身刚满三个多月,如果请保姆代为照顾,作为母亲的我实在是放心不下。 据此,我和我的丈夫对此难处深感百般无奈。在此特向领导提出续假请求,能够体谅我们的困难,使我们安然度过这一非常时期,我即7月恢复上班,到时将会以全身心的投入来为单位工作。 我的请求请予批准,谢谢! 这是续假申请,请lz参考下好了

因宝宝几个月大,还在哺乳,需要每天一小时回去哺乳。特此批准! 按照法律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才有哺乳假,婴儿超过1周岁后就没有哺乳假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士哺乳假请假条范例

女士哺乳假请假条范例 哺乳假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下面为大家推荐的是女士哺乳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女士哺乳假请假条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xx年2月份中旬开始休产假至今已满5个月,在此期间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使我顺利度过了这一时期,在此深表感谢! 目前正值产假已到,由于我初生的宝宝较小,本人安家在芜湖市区,住家离工作单位太远,中途回家或在湾沚租房哺乳都极不方便,确有一些实际困难,曾经尝试强行断奶,不但没有成功,反而引起宝宝强烈呕吐和睡眠障碍等不良情况,我和我的丈夫对此难处深感百般无奈。

为了不耽误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申请从20xx年7月14日至20xx年8月31日休假。 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xx年x月x日 女士哺乳假请假条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年*月**日生育宝宝,至今宝宝已**月。 由于目前实施朝九晚五作息,且本人家住地离单位较远,中午回家哺乳时间较紧迫,为配合单位规范管理,现申请每个工作日中午休哺乳假一小时(13:00 14:00),直到宝宝断奶为止(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xx年x月x日 女士哺乳假请假条范文(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首先对于在怀孕期间受到领导的照顾和关心表示感谢。 我于20xx年12月22日剖腹产生下女儿,从20xx年11月25日至20xx年4月10日休产假四个半月。因本人存在实际困难:

2020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2020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 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 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 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 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 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 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 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 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 育计划。 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 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 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就医手续

产假及哺乳假相关规定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一、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根据《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包括: 1、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2、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视为出勤。 3、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视为出勤。 三、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2、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劳动法对哺乳假的新规

2017年劳动法对哺乳假的新规定2017年劳动法对哺乳假的新规定:哺乳假天数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2017年劳动法对哺乳假的新规定: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流产假申请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流产假申请书 篇一:产假申请书 休产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20XX年11下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请假时间为10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同志。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XXX ---------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产假×个月(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休产假申请书(申请报告)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产假×个月(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20XX年11下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请假时间为10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同志。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xxx 孕妇怀孕生产产假申请书(产假申请报告)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产假×个月(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此致!

哺乳假申请书3篇(完整版)

哺乳假申请书3篇 哺乳假申请书3篇 哺乳假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年月日生育宝宝,至年月日产假结束。在此期间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照顾,使我顺利度过这一时期,深表感谢! 目前产假将结束,但由于双方父母确有一些特殊困难不在身边,无人照料宝宝,孩子太小也找不到合适的保姆照顾,据此,我和我的丈夫对此难处深感百般无奈。为了不耽误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本人现申请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哺乳假,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哺乳假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20xx年x月x日生育宝宝,并已于20xx年x月x日返回工作岗位,由于还在哺乳期并符合国家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假的要求,现申请享受每天一小时哺乳假,直至小孩一周岁,谢谢! 恳请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哺乳假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xx年2月16日生育宝宝,于xx年2月13日至xx年5月22日期间休产假。在此期间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照顾,使我顺利度过这一时期,深表感谢! 但由于孩子较小,尚在哺乳期内,且家住地离单位较远,家中老人照顾不便,中午不能回家哺乳。故申请哺乳假一个月于20xx年x 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恳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哺乳假申请书 附送: 哺乳假申请书格式3篇 哺乳假申请书格式3篇 哺乳假申请书格式篇一: 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我已于xx年11月15日生育宝宝,并于xx年9月1日至xx年2月1日已休产假五个月+15天)。但由于宝宝才三个月大,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照料,且本人家住地离学校太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精神状态也不是非常稳定,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为了不影响教学质量,今后能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现申请休哺乳假5个月。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哺乳假申请书格式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首先对于在怀孕期间受到领导的照顾和关心表示感谢。我于xx8年12月22日剖腹产生下女儿,从xx年11月25日至xx年4月10日休产假四个半月。因本人存在实际困难: 一、孩子年幼无人帮忙看护; 二、本人安家在通山,住家离工作地太远,若在通城租房哺乳极不方便; 三、本人怀孕期间的合并妊娠病症尚未完全康复,现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一年。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女职工产假须知

2014年产假规定如下: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假的定义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分类

劳动法规定哺乳假的时限

劳动法规定哺乳假的时限 劳动法规定哺乳假的时限哺乳假假期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劳动法对于哺乳假的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的工资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1、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

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3、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4、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5、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6、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哺乳假哺乳假与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是两个概念。 哺乳假是指女方产假期满后服务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于6个月的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时间,其视作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HR必读

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婚假、产假、哺乳假总结(江苏)

江苏省相关规定 一、相关假期 1、婚假: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再婚的享受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2、产假: 98天+晚育产假30天=128天 晚育的,男方有护理假1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晚育产假及护理假不是劳动法规规定,属于奖励性措施,建议单位给。) 3、哺乳假: 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1小时(含人工喂养),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每天增加1小时。 延长哺乳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二、工资待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

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三、对于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流产、哺乳的,可参照规定给与相应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但不享受生育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等: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待遇及法律规定

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待遇及法律规定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及工资享受待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女职工产假待遇:一、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4、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56、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二、.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半年,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时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按照规定,哺乳假,产假、三、根据该《法规》内容如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因在孕期间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只要有医院各项证明就可以向单位以病假形式申请,并享受产假待遇,工资照发。晚婚晚育者产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晚婚为23周岁,男职工晚婚为25周岁。晚天不等。5-15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天15-30女方增加,婚对产假没有影响

产假、哺乳假假期、生育津贴及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女职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等等法定情况的,只要女职工是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均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应当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岗位; (二)因怀孕不能坚持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经指定的医务部门证明,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或给予休息。 (三)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在一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 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所在单位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第十条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到本单位哺乳室往返途中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l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劳动法妇女哺乳假规定解析

劳动法妇女哺乳假规定解析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3、假期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产假 1、产假假期: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妊娠期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 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 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 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不发。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 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 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 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 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 家教委教人[1992]8号)。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对于哺乳期的母亲来说,拥有足够的时间为自己的孩子哺乳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生育后,身体的上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有一定 的时间来调养,所以哺乳假是很必要的。哺乳假是国家规定的假期,是带薪假期。至于怎么计算,上文已经做了详细解析。

产假申请书

产假申请书 篇一:休产假申请 休产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已近临产(预产期为2021年2月29日),且属内合法生育,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根据国家及山西省相关规定,产妇需休养158天,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再返回公司上班(请假时间从2021年2月14日至2021年7月21日)。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列出清单并移交给XXX 同志。 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恳请领导根据山西省2021年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产假 九、女职工产假 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劳险字〔1988〕2号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 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

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休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 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21年8月 1日(剖腹产)生下宝宝,特向领导 申请办理产假手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正常产假为4个月,晚婚晚育增加15天,我现特向单位申请8月1日正式休产 假,预计从8月1 日-- 12月15日,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xxx 2021年8月1日 篇三:产假申请表 产假申请表 哺乳假申请表

产假、哺乳假、婚假期、法定假日及待遇

青岛市产假、哺乳假、婚假期、法定假日及待遇 目录 2013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产假哺乳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⑴生育顺产的为98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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