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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浅议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浅议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浅议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摘要:洗钱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有各种犯罪活动的总称。洗钱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通过洗钱,犯罪收益得以逃避银行监管并可自由使用,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控制和使用犯罪收益的犯罪者得以使用犯罪收益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在当前“打黑”的专项斗争中,对洗钱犯罪活动特别注意,不能让洗钱犯罪活动得逞。

关键词:洗钱;洗钱罪;

上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日益猖獗。由于来自犯罪活动的大量非法收益容易引起警方和税务官员的注意,所以需要通过洗钱技术来隐藏这些非法收益,或者将其混入合法收入中,使之呈现出合法的可消费形式,以便割断它与犯罪的,逃避追查并享受犯罪成果。目前,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

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他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如果没有洗钱技术的帮助,犯罪分子无法享受其巨额的非法收益的话,那么犯罪规模就会比现在小的多,而且远不及现在的犯罪实施起来那样得心应手。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

一、国内外有关洗钱犯罪的立法状况

鉴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各国甚而国际组织都已积极行动,防范、制裁洗钱活动。许多国家都在国内立法中对洗钱犯罪作了规定。通过国内立法来对付洗钱活动是各国采取的最初措施,也是洗钱活动一开始仅是国内化这一特征在立法上的反映。当然,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活动的跨国化,许多国内立法都具有了国际性的特征。例如:一些国家将“把资金汇往境外”规定为洗钱的一种方式。

通观各国立法,具体情况如下: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控制洗钱法》,该法案首次界定了一类洗钱活动,并予以禁止。它不仅及于象贩毒及某些触犯州罪这样一些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收益,而且也包括更大范围内的刑事犯罪活动:如间谍犯罪活动、与敌方进行贸易等。该法案由两部分组成:(1)1956年规定了下述内容:故意且有目的地转移来源于该成文法所列举的某些非法活动的现金;(2)1957年规定涉及来源于所列举的非法活动的非货币形式财产的交易处理。巴拿马1995年颁布了反洗钱法令,规定对洗钱者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

要并出10万之至100万美元的罚款。俄罗斯刑法典的174条规定:从事涉及以明显非法手段取得的货币资金和其他财产的金融业务和实施与之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以及利用这些资金和其他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0倍至700倍和被平判刑人5个月至7个月的工资和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4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倍以下的被判刑人1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同时对有预谋的团伙实施的、多次实施的、利用自己职务地位的人实施的这种情况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英国由于特定的环境以及伦敦作为世界三大金融中心之一的特殊地位,英国曾经被洗钱者视为最有吸引力的国家之一。基于国内洗钱犯罪的猖狂,英国于1986年颁布《毒品贩运犯罪法令》,明确将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收益的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可判处14年有期徒刑。该法令第24节所列举的洗钱行为包括:A、通过隐瞒毒品贩运的收益,将毒品犯罪的收益移出管辖,或将毒品犯罪的收益转移给被提名者,使毒品贩运者能够保持或行使对于毒品贩运的控制;B、为了毒品贩运者自由支配资金二使用毒品贩运收益;C、为了毒品贩运者的直接利益,使用毒品犯罪的收益,通过投资的方式去取得财产。英国于1993年通过《刑事司法令》,该法令最大的特征是对已有的反洗钱立法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一些新的洗钱犯罪。并在本法令中确立“隐瞒或转移犯罪行为收益”等新罪名。过后不久,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控制洗钱的规则》,于1994年4月1日生效。该《规则》进一步确立了有关确保以前制定的有关反洗钱法律得以贯彻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对于防止一英国金融系统及相关行业被利用于洗钱及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预防作用具有实际的价值。

我国法律对洗钱罪的规定最早可见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其中第4条规定:包庇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资金汇往

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洗钱罪的概念及特征

洗钱一词是从英文“money laundering”中直译过来,原是一个中性词。最初来源于美国一家饭店老板,他把经常使用的脏硬币用漂白粉洗净,致使油腻的硬币干净如新。而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洗钱”则起源于本世纪20年代,指美国黑手党利用开办的一些自动洗衣店生意,把非法收入融入合法收入,从而掩盖了非法收入的罪恶性质。

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下面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出发,分析洗钱罪的特征:

1、洗钱罪的主体

我们要把洗钱罪的主体同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的主体区别开来。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同时,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亦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事实上,在认定洗钱罪的主体时,有一种情况比较普遍,即该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2)一般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3)单位和单位共同构成犯罪主体。

2、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新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从这一规定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上面的规定中含有“目的”,即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根据通行的刑法学理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美国的《控制洗钱法》中对洗钱罪主观要件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明知,即明知是犯罪所得,至于所得究竟来源于何种具体犯罪活动并不要求;另一个是目的,要具有下列目的之一:第一、意在促进某一特定的非法活动;第二、意在掩盖、隐瞒非法活动所得的性质、存处、来源、所有权以及对其的控制;或者,第三、逃避州或联邦的申报制度。从美国的立法来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也是直接故意。

3、洗钱罪的客观方面

首先,我们应当将洗钱罪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

上游犯罪区别开来,洗钱罪是独立于这些上游犯罪的,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看“事前有无通谋”。若事前行为人与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又实施了洗钱行为,则与其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若行为人事前无通谋,只是事后实施了洗钱的行为,则只构成洗钱罪。其次,洗钱罪的对象应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这里,“其”是指违法所得,而不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这样的犯罪活动,因为从逻辑上讲,如果“其”是指上述犯罪活动,则“及其产生的收益”就是同义反复。正确的理解是:这些收益是源于犯罪的收益。犯罪所得的按其表现形式,有两类:一是货币形式的,另一类是非货币的财产。最后,洗钱活动的方式或曰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为洗钱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国外;用非法所得购买动产、不动产或者进行投资;将非法所得与合法收入混合等。

4、洗钱罪的客体

洗钱罪的客体,主要是洗钱活动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中国来说,这方面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同时,洗钱犯罪也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会直接妨碍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影响侦察和审判工作的进行。

三、洗钱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从洗钱的数额方面看,虽然刑法第191条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构成要求洗钱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洗钱的数额较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能按犯罪处理,可以对行为人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二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着手,行为人明知他人的财产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对其性质和来源进行掩饰、隐瞒的,按本罪处理,反之,不能按本罪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罪名定罪。

2、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本罪与窝藏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对象都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行为的具体方式都包括转移。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是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窝赃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是行为对象的范围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只能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窝赃罪的行为对象则可以是任何犯罪所得的赃物。三是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主体,而窝赃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3、洗钱罪与伪证罪

从广义讲,当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时,同时也是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二者的区别是:(1)主体不同。洗钱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但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2)犯罪目的不同。伪证罪的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洗钱罪的目的是掩饰、隐瞒三种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4、本罪与销赃罪的区别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行为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销赃罪的对象则是除此三类犯罪以外的犯罪所得;(2)行为的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方式虽然包括销赃罪的的表现方式,但不限于此,而销赃罪仅表现为收购或销售。(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销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参考文献:

罗智勇:《洗钱罪的国际立法状况》,《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 年第3期。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1页。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6页。

什么是洗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一、 1、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内容应真实。。。对 2、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3、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他人办理业务时,要求。。。。复印件。对 4、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对 5、中国的《反洗钱法》,既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对 6、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结论。对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程度错 8、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指的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身开立的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3 9、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中的“保存”。错 10、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规范化管理()对 11、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以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2号),。。。工作原则对 13、对洗钱犯罪“明知”。。。。综合分析对 14、客户身份识别中识别“”是指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错 15、各国对各类洗钱行为都规定了相同的罪名。错 16、上游犯罪各国认定存在差异,源于各经济体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政策取舍。对 17、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测。对 18、FATF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盟欧洲委员会对 19、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20、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分配资源。对 2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错 2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规范化管理()错 2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的有效性指的是。。。。。程度。错 24、埃格蒙特集团是。。。。银行业协会。错 25、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扩大。对 26、证券期货业机构只需在开户、变更信息、存取款支取、销户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错 27、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于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28、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的界定。对 29、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真实。错 3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31、反洗钱的目标就是洗钱刑事犯罪化。错 3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思考直接确定代理机构确认的客户风险等级。错 33、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34、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35、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36、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上游犯罪。错 37、在我国,法人机构无法构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错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钱(MONEYLAUNDERING),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据说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象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到了二十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5000亿至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同。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该公约将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非法财产之来

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的即为洗钱。该定义范围较为狭窄。 1990年2月7日,欧洲和北美的15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付洗钱问题,并为此组建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给洗钱所下定义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该定义从宽规定洗钱范围,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将其扩大、延伸到凡是对由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加以隐瞒或掩饰的行为。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犯罪规定为: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从事与犯罪相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护款项的性质、方位、来原、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与金融机构从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3、促使一国内金融机构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遗漏或失实的货币交易报告,重构与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所谓重构交易,是指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对一万美元以上的款项,故意拆零,分别与多个金融机构或一个金融机构的多个分支机构交易,以使每一笔均在报告金额界限以下,从而规避报告的行为。 1991年6月10日,欧共体发布的《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的法令》把洗钱定义为:明知是犯罪财产而故意拥有、转移、隐藏、或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刑法案例:洗钱罪及虚开专用发票罪

洗钱罪[案情] 被告人: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1994年8月9日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随案发,贾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及其所得金钱何处,游某也随即被捕审判。[问题] 何为洗钱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违法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业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191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所谓洗钱罪就是指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其主要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源:考试资料网从本案情况来看,游某与贾某素称兄弟,明知其财产是通过毒品犯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所得,而故意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扰乱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上述条件,因而对被告人应依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定罪量刑。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情] 被告人: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总经理。被告人: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被告人: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某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起,共64份,价款共计人民币1.06亿余元,税额1800万余元。顾某因此获得赃款132万余元,林某得赃款18万元。深圳市无业人员卢某,从1995年1月至5月间,先后多次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款316万元,税款558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余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问题] 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林某为牟取非法暴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卢某出于非法谋私的目的介绍顾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罪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顾某、林某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判处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林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5年。[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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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知识题库 第一部分(本部分题主要用于考试题判断题部分,但不要求改错) 1、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受贿犯罪收益。 答案:X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在毒品犯罪收益方面。 2、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基本相同的。 答案:X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不相同的。有的规定为贩毒、走私、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有的规定上游犯罪时重罪,还有的规定所有洗钱行为均为犯罪行为。 3、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答案:X国际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也有些国家承认上游犯罪主体也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4、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将所有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答案:X 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犯罪大致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仅将毒品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二是将某些特定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西班牙、比利时、泰国、新西兰、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三是将所有犯罪或则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美国、荷兰、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 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一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答案:X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6、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这是洗钱的离析阶段。

洗钱罪上游犯罪总结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一毒品犯罪12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355条)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种 1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294条) 14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294条) 15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294条) 三恐怖活动犯罪3种 1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三第三条) 17 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三第四条) 18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 四走私犯罪 10种 19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151条) 20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条) 21 走私假币罪(刑法151条) 22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条) 23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151条) 24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151条) 25 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制品罪(刑法151条) 26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 27 走私废物罪(刑法152条) 28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 五贪污贿赂犯罪 12种 29 贪污罪(刑罚383条) 30 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31 受贿罪(刑法385条 386条 387条 388条) 32 单位受贿罪(刑法 387条) 33 行贿罪(刑法 390条) 34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391条) 35 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 36 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 3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条)

反洗钱相关测试及答案

1. 中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 A 公安部 B 国务院 C 中国人民银行 D 财政部 、 正确答案:C 2. 以下活动可能存在洗钱行为()。 √ A 地下钱庄 B 购买保险立即退保 C 成立空壳公司 ? D 以上都是 正确答案: D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 A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 B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C 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 D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正确答案: B

4.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 - √ A 客户身份识别 B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C 可疑交易的分析 D 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正确答案: A · 5. 作为普通市民,在反洗钱行动中应该尽量避免行为()。 × A 大额存取现金 B 用真实姓名开立银行账户 C 身份证不轻易借人 、 D 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尽快举报 正确答案: A 6.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A 客户身份证明文件 B 保单信息及转账记录 : C 客户名称及银行卡信息 D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正确答案: D

7.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客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几年时间() √ &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正确答案: A ) 8.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对客户在本单位开立账户的资金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后()小时以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 A 12小时 B 24小时 C 36小时 D 48小时 · 正确答案: D 9.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 √ A 反洗钱非现场调研 B 反洗钱风险排查 》 C 反洗钱行政调查 D 反洗钱可疑交易甄别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 开展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XX

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

洗钱罪相关法律规定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四是定罪难。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最新资料推荐------------------------------------------------------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洗钱(MONEYLAUNDERING) ,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 据说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象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 到了二十世纪20 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 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 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 5000 亿至 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 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 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 1 / 7

同。 1988 年 12 月 19 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 中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该公约将洗钱定义为: 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非法财产之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的即为洗钱。 该定义范围较为狭窄。 1990 年 2 月 7 日,欧洲和北美的 15 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付洗钱问题,并为此组建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该组织给洗钱所下定义为: 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该定义从宽规定洗钱范围,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将其扩大、延伸到凡是对由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加以隐瞒或掩饰的行为。 1986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犯罪规定为: 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从事与犯罪相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护款项的性质、方位、来原、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与金融机构从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洗钱罪

洗钱罪 洗钱罪(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什么是洗钱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试论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试论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赵威何敏娜 当今世界已进入网络时代。本文拟就网络时代背景下洗钱犯罪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参考。 一、网络洗钱概述 反洗钱是当今世界经济领域的一个热点和难点。简单地说,洗钱就是将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所得的脏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或采取其它特殊方式掩盖其非法的性质和来源,使之合法化,从而获得巨额利润。 传统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1洗钱的过程主要由处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组成。在处置阶段,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离析阶段中,犯罪分子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融合阶段指的是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面目出现的过程。 网络洗钱是指借助网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以及利用电子付款系统、开环型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洗钱的行为。网络洗钱最初主要是通过银行间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如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等专用网络来进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犯罪行为已发展到更高层次的互联网洗钱。互联网洗钱的主要形式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赌博、电子货币(包括智能卡)等。除了上述三种主要方式以外,还有在互联网上开展的与电子商贸服务等结合在一起,利用网络作为资金运作通道的洗钱方式,如网络“空壳公司”和网络“前台公司”等2。 由此可以归纳出,相对于传统洗钱行为,网络洗钱具有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进一步增强 网络空间又称为虚拟空间,虚拟性是网络的重要特征。网络中的事物归根结底是数据的表象,数据的外在形式表现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像等,构成了网络中幻化的万事万物。现实社会中那些备受关注的特征,诸如性别、年龄、相貌、身份等都能借助虚拟化的网络得到隐匿和篡改,我们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是一行数据或一串字符。网络的这一虚拟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上网者的匿名性和隐蔽性。无论对于传统洗钱还是利用网络技术的新型洗钱来说,寻求更高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以使其洗钱行为不被发现,是他们极力追求的目标。与传统支付工具相比,使用网络交易系统和电子支付工具,洗钱犯罪分子不需要直接面对银行职员,洗钱行为所留下的只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和虚拟的影像,反洗钱机构根本无法对交易者和资金的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即使监控到,也很难根据截获到的数据流,查找到真正的洗钱者。所以,网络的虚拟性及匿名性等特点导致了网络洗钱的高度隐蔽性,为反洗钱设置了重重障碍3。 (二)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在网络空间不复存在。网络中的电子信息的传递速度和成本几乎与物理位置无关,地理位置已经不是网络空间中的重要因素。网络的这一独特的优势,一方面使洗钱犯罪的跨国性、超地域性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也使洗钱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就目前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意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发达国家对洗钱活动的危害性认识较早,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也较为完善。当犯罪分子在发达国家洗钱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障碍时,他们就会利用网络的无国界性把犯罪收益转移到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反洗钱立法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全面的反洗钱的规范,各国政府对待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在洗钱方面采取的措施宽严不一,这更给洗钱分子利用各国法律间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

反洗钱基础知识教学内容

反洗钱基础知识 第一章洗钱的基本概念 “洗钱”一词的原始含义就是把脏污的硬币洗干净。在以铸币为主要支付手段的年代,金银铸币流通的时间久了,表面会很脏,会影响铸币的使用和流通。于是,商人们就想出了一个办法,他们戴上手套,将被弄脏的货币倒入大缸内,再加入一些具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剂进行清洗,使铸币光亮如新,重新投入流通。这是“洗钱”一词最早的来历。此时的洗钱概念并无贬义。 现在“洗钱”一词的含义是对其原始含义的假借,是指将货币资金或财产来源和性质的“不干净”进行清洗,即将所谓的黑钱、赃钱和犯罪收入通过各种交易来使其达到表面合法化,从而使非法财产的拥有者能够安然享受不法财务或利益。 1.1洗钱的基本含义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1.1.1我国对洗钱概念的界定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获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1.2国际组织对洗钱概念的界定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 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

试论洗钱罪中的几个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2916421.html, 试论洗钱罪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琳 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17期 摘要洗钱犯罪是指隐瞒或者掩饰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外表或形式合法化的一种特 殊犯罪。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不断增多,洗钱犯罪也日益严重。因此,对洗钱行为进行正确的认识、对洗钱犯罪做出正确的法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洗钱洗钱罪上游犯罪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洗钱罪是在1988年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之后才逐渐流行起来的一个概念。虽然洗钱行为由来已久,但在毒品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等不断加剧、对社 会的侵害性日益加重之前,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很多犯罪的“善后”犯罪,洗钱犯罪具有其存在的特殊性。 1 概念 对于洗钱的概念,不同的国际组织都有各自的理解。比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40+9条建议”中这样定义洗钱: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务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再比 如国际刑警组织将洗钱定义为:任何掩盖或伪装非法所得资产的性质以便使其看起来来自合法渠道的行为(包括未遂行为)都是洗钱。①窥一斑可知全豹,国际组织对于洗钱行为的定义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洗钱的对象是非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2)洗钱的目的是使一系列非法财产合法化;(3)洗钱犯罪一般都会利用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点。 然而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对洗钱的界定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其一,将所有犯罪或者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比如英国、瑞士、荷兰等;其二,仅将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比如新加坡、日本等;其三,将某些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方式,比如德国、法国、美国等。我国显然也属于第三种类型。 我国刑法对于洗钱犯罪的规定处于不断完善中。我国1997年《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与性质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001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三)》对该条作出了修改,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延伸到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将单位犯洗钱罪的法定刑提高至5年

论我国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论我国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关键词: 原生罪上游犯罪不作为犯罪兜底条款 一、引言 洗钱是一种精英犯罪,具有低风险、高收入、跨国性等特点。但中国的反洗钱斗争面临着法律力量资源方面的结构性缺陷与全局性战略运筹体制的缺乏。我国较缺乏对洗钱罪的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在洗钱罪构成要件方面也存在许多争议,为了加强司法工作实践人员对洗钱罪的学习和理解,我们有必要加强对洗钱罪的研究与探讨,这就包括对国际与各国反洗钱刑法规范的比较研究,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查处洗钱犯罪案件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二、洗钱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191条第2款对洗钱罪的主体所作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予以“两罚制”的规定,明确显示了其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单位主体。但在国际刑法中,对于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包括主体大多留给缔约国立法者自行规定。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德国、瑞士、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家都不承认法人可以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其主要理论依据为法人不具有“可归责性”的观点,不承认法人具有犯罪主体的资格,一个实体组织本身是不能被处以刑罚的;而法国、荷兰、英国、美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大陆、香港、台湾地区均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其主倡法人具有构成犯罪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我国将法人 关于洗钱罪的主体的研究另一个争议问题是洗钱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原生罪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在着方面立法上也分为两派,一派是以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俄罗斯、中国为代表的“他犯”阵营,即在立法上只承认原生罪以外的他犯才能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另一派是以瑞士、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

澳大利亚、我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本犯”阵营,即在立法上将原生罪的本犯也列入洗钱罪的主题范围。关于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原生罪的本犯,从《刑法》第191条第1款(1)至(4)项所规定的行为形式来看,均为“提供”“协助”等便利他人犯罪的手段,因此,可以认为上述4项洗钱行为形式由原生罪以外的他犯构成。至于该款第(5)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协助”或“帮助”等便利性质的措词。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不应包括原生罪即上游犯罪的主体,上游犯罪的主体在钱财到手后转移隐匿等行为应认定为是其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上下游犯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并有两个犯罪故意,洗钱行为不是对其上游犯罪违法状态的保持,而属于实施一种与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新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学说,应该构成两个罪,即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原生罪行为人,也可以是除原生罪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协助”、“帮助”主要指行为人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以投资、购置不动产、放贷等各种方式用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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