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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病区麻精基数表格

各病区麻精基数表格

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申请审批表

1.病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附件:《病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本表内容有变动要及时重新申请审批。

药剂科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日期:

药房发药人:日期:

附件:病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经医院麻、精药品培训并考试合格)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日常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处方医师必须是取得麻、精一处方权的职业医师。

2、各病区根据临床需求申请麻精药品储备基数,由药剂科和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备案后,向各

科室发放基数。每季度由“麻精药保管人员”现场对麻、精一药品的基数进行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保管人和护士长应在检查记录表中签字。

3、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不得漏项,做到帐、物、数量、批号相符。

4、被指定的专职人员应当对该病区的“交接班记录”逐日检查不得有遗漏。

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使用后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

的废弃贴剂回收妥善保管,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以及批号。

6、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床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院内临床使用并不得经患者传递。

8、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防盗设施。

9、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出现问题及时查

找或者追回并立即逐级上报。

10、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如单次使用剂量不足一支剂量时,应将残余

量弃去,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弃去记录表》,操作执行人和护士长双人签字。

11、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各病区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剂科不得私自处置或增加为基数。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3587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 “枣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令狐采学 1、医院依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依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朴直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印。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对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经常使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挂号;对不合适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挂号,挂号内容包含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管期限为3年。 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管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管2年。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及流程.pdf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1、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 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 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 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 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 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 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 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 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领 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 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 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 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 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本等表格

附件: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本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本(药库专用)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库专用账册(药库专用)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库专用账册(药房、临床科室使用)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汇总表 6.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表 7. 医疗机构疼痛诊疗专用病历(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8-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与空安瓿、废贴回收登记本(适用于注射剂和贴剂) 8-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登记本(适用于口服制剂) 8-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与空安瓿回收登记本【临床科室(病区)专用】 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合格药品登记表 1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登记本 1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登记本 AHA12GAGGAGAGGAFFFFAFAF

1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本(药房专用) 1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本(麻醉科专用) 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销毁登记本 AHA12GAGGAGAGGAFFFFAFAF

附件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本 第()本 年月日~年月日 _________医院药学部门 AHA12GAGGAGAGGAFFFFAFAF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表 AHA12GAGGAGAGGAFFFFAF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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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本 (药库专用) 第()本 年月日~年月日 _________医院药学部门 AHA12GAGGAGAGGAFFFFAFAF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瑞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1.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 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2.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3.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 盗设施。 4.手术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周转柜,领用基数不得 超过本科使用的数量。 5.手术室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同时开具药品调拨单和 专用处方,由公药室转帐从病区药房领用、入库验收并登记入册,周转柜应当每天盘点结算记录。 6.各病区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同时开具药品领用单和 专用处方。 7.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领用人和复核人签字,做到帐、

物、批号相符。 8.临床科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使用实行批 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9.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 保管、领取、使用、退回专用登记册。 10.手术室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从本科室周转柜 领取使用,并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1.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2.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 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13.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4.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瑞金医院 2008.1.15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19、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汇编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精神文件。 四、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五、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 (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 (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十)《麻醉、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 (十一)《麻醉、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1.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根据需要提出合理购买计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样本

威远贤龙医院 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保证临床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安全、合理使用,依照《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物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 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物购用印鉴卡”,依照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物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物申购单向指定麻醉药物经营单位购买。 二、买回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必要立即验收入库,采购和保 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验收登记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 三、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物应当设立专柜储存。专柜应当使用 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柜麻醉、精神药物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保存到药物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有关科室按医院规定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麻醉药物必要

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交班记录,病区做好使用登记,未使用完药物必要丢弃并双人签字。 四、使用麻醉药物医务人员必要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 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能对的使用麻醉药物并经医务处批准,方可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未获得麻醉处方权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医生名单由医务处和药剂科备案。药师经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调剂资格,获得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调剂资格药师方能调配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五、开具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必要使用专用处方。 六、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医师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初次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时,应做到1、亲自诊查患者;2、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病情、疼痛限度、开具麻醉药物或精神药物名称、数量;3、规定患者或家属订立《知情批准书》一式两份;4、在患者门诊病历中保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知情批准书》、患者户籍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处方完后将门诊病历交门诊部统一保管。 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物、第 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时,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每张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XXX人民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 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 3、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下发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4、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收费科备案。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科上报县卫计局按相关规定处罚。 7、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医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自动停止。 8、退休药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药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自动停止。 9、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任免情况由院办通知医务科。已在本院注册、退休、辞职、调离、私自离岗的高级医师和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要求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doc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

麻、精药品处方检查表

麻、精药品处方检查规范记录 我院麻醉药品: 1 注射剂:盐酸吗啡注射液(10mg/支)、盐酸哌替啶注射液(100mg/支)、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0.1g/支)。 2 口服药:盐酸吗啡缓释片(30mg/片)、磷酸可待因片(30 mg/片) 我院精神药品: 1 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氯胺酮注射液(100 mg/支) 2 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10mg/支)、咪达唑仑注射液 (10mg/支)、苯巴比妥钠注射液(0.1g/支) 地西泮片(2.5mg/片)、阿普唑仑片(0.4mg/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150mg/片) 易制毒药品:盐酸麻黄碱注射液(30mg/支) 注:0 =不合理;1 =合理 一不规范处方: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6.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7.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8.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9.未按规定使用相应处方开具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超量处方 2-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2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麻精药品管理的自查报告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管理及使用的自查报告 为加强麻、精药品的严格管理,根据我院领导“对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要求,我科对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查如下: 一、领导重视建立健全麻、精药品管理组织及相关管理制度,且组织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培训,强化意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规,制定并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人员熟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 二、采购验收严格执行市卫生局规定,定点采购麻、精药品,采购时由院长在介绍信上签字,院办公室盖章,销售清单与介绍信上的计划一致,有验收记录,验收时必须核对名称、批号,有效期,数量,外包装,才双人签字。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经常清点。 三、储存保管我们在管理麻精药品时实行五专:专人保管,柜加锁,专用处方,专账、专册。药品库房配备保险柜存储麻、精药品,双人双锁管理,建立专帐,专人负责,帐物相符。 四、调配使用由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开具。处方书写项目还算完整,但有时有遗漏、字迹不清晰等现象,有时没有麻、精药品处方权医生也开了麻、精药品而没有及时请有资质的医生签字,有时用普通处方书写而药房调配人员也没有拒绝发药,这些方面需进一步完善。调配处方双人签字,有专用账册登记,按照规定留存处方。药房也配备一个麻、精药品保险柜存储,也有专用使用账册登记本,帐物相符。我们对麻、精药品的处方进行了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处方编号、疾病诊断、药品名称、数量、规格、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主持。 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药剂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到麻醉、精神药品指定公司购买,保持合理库存。由指定公司派专车、保卫人员押运到医院;付款使用预付款。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入库双人验收,由负责人和保管人员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

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存储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规定数量,药房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不得超本机构规定的数量,每天结算。 2、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执业医师必须具备:①参加市卫生局组织麻醉、精神药品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②经医务科审核,在卫生局、医务科、药剂科备案;③在药房留有签名字样。 3、开具麻醉、精神处方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开具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5、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 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 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 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 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 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 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 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 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 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 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销毁麻醉药品 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精麻药品管理自查报告

精麻药品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自查的通知,我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我院的精麻药品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度 我院建立有完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出入库、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采购与运输: 1、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药监局、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甘肃御峰药业有限公司)。 2、麻醉、精神药品的运输按要求由供货公司专人、专车、定时输送。 (三)、验收: 1、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由专人负责管理。 2、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时按规定由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储存与保管: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各环节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2、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五)、发放、调配与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药房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每天结帐,按照用量定时向药库请领,药库根据药房的麻醉、精神药品专用请领单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发放给药房并由专人核对。 3、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我院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师都是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精、麻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开具的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了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麻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麻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后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后进行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配药。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5、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按相关规定保管。麻药处方保存至少3年,精神药品保存至少2年,保存期满后在卫生局的监督下统一销毁。 (六)、报残损及销毁 1、发现麻醉、精神药品破损须即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交回库房集中销毁。 2、患者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必须是在我院注册,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二、药师必须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人、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四、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量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人,建立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月编制顺序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七、医院必须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并认真填写交班本及处方登记本。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有专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存放区域、标识何贮存方法的相关规定) 九、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十、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要求: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十一、药剂科主任每周定期检查库房、住院药房、门诊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专用账册、效期等并记录备查。药学部门定期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十二、对霉变破损(过期)的麻醉药品,每年报销1次,必须经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报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备案。 瓦店镇卫生院 麻醉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 2.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麻精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实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药学部建立麻、一精使用专

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一精药品周转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一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4.药学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一精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 医院定期对涉及麻、一精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6.对麻、一精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采购 1. 麻、一精药品采购:由药学部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一精药品。药学部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资料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 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 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 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4.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工作。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 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 作。 6.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 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 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 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麻精药品管理自查报告

麻精药品管理自查报告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麻精药品管理自查报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我院的麻、精药品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1、领导重视:建立健全了麻、精药品管理组织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了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资格及调配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2、采购验收:严格遵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定点采购麻、精药品。采购时通过“电子印件卡”系统网络平台的客户端完成,验收到最小包装,同时必须核对药品名称、批号,有效期,数量,外包装,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签字,入库和使用及时入账和登记,并做到日清日结。 3、储存保管:管理麻、精药品实行五专: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账、专册。专用药品库房和各使用科室都配备有保险柜存储麻、精药品,建立有专帐,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了帐物相符。 4、调配使用:由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调配权资格的药师,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调配。处方书写必须合格、项目完整、字迹清晰,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由双人复核及调配,处方双人签字。有专用账册和记录及时登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专用账册、登记本、处方等。我们对麻、精药品处方进行了编号和登记发放。

5、处方开具:由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尊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具。 (1)、门诊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住院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日常用量。 (3)、我院不供给癌症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 (4)、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但最大用量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6、过期药品:对于过期、破损的麻、精药品,向当地区卫生局医政科提出申请批准后,共同对破损和过期的药品进行逐一登记拍照后,在区卫生局医政科的监督下,由我院医务科、主管院长、药事会主要负责人、保安等人员共同监督销毁。 7、安瓿回收:我院开出的麻、精药品针剂一律在医院内使用,不得离院,使用后的安瓿由相关科室统一回收,并做好相关记录。集中销毁。 8、通过此次严格的自查,我院在麻、精药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但是;为了加强精麻药品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我院将继续加强管理,为百姓健康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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