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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9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9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9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05?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牧、渔业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农、牧、渔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业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实施科技项目的能力,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如下任职资格名称所从事专业的技术人员:

一、高级农艺师:我区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栽培、植物保护、土壤肥料、蚕业,农业化学,农业微生物,农业环保、信息技术、教育培训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贮运保鲜、加工利用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我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品种、牧草品种、畜牧、兽医、兽药生产、兽药监察、动物防疫、动物饲养、饲料生产、饲料监察、畜产品质量检测、畜产品加工与贮藏及教育培训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水产高级工程师:我区范围内从事水产品种(种苗)、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产病害防治、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

报:

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四个模块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一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2项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3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编或主要参加者,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地方标准、法规;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制定或执行4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本专业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方案、技术规程,对当地农、牧、渔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问有

组织攻关的经历。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技成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2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五、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选育1个品种或研制1个产品、创新1项工艺并经业务部门评审、认定和推广,或推广本专业3项以上农、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奖励;

六、在主持科技兴农、科教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农产品加工、经营管理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和奖励;

七、长期在乡镇基层工作满25年以上,从事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显著。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专业著作(本人负责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是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并经两名评审专家认可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三、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

四、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专业论文,并经评审专家鉴定,论文水平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者;

五、担任省(部)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本行业)的第一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同行专家鉴定,确已取得

突破性成果者;

六、担任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确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农业系列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及工程系列的水产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二)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牧渔业丰收奖。

(三)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

(四)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五)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六)所称的有关证书均为一级证书。

(七)“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国内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如下任职资格名称所从事专业的技术人员:

一、农艺师:我区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栽培、植物保护、土壤肥料、蚕业,农业化学,农业微生物,农业环保、教育培训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贮运保鲜、加工利用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师、兽医师:我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品种、牧草品种、畜牧、兽医、兽药生产、兽药监察、动物防疫、动物饲养、饲料生产、饲料监察、畜产品质量检测、畜产品加工与贮藏及教育培训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水产工程师:我区范围内从事水产品种(种苗)、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产病害防治、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

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C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三个模块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本专业规程、法规和标准;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或执行两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方案,对当地农、牧、渔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问有组织攻关的经历。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从事农、牧、渔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等称号;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品种选育或产品、工艺研发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完成推广一项以上农、牧、渔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

六、在参加科技兴农(牧、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农产品加工、经营管理中,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三、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为第一作者);

四、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五、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六、在乡镇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撰写2篇以上经两名评审专家认可,有一定专业技术分析的报告。

第十条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并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价值;

四、市级以上重点农、牧、渔业科技及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已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确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前的年限。

(二)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牧渔业丰收奖。

(三)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四)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五)市级学术会议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会议。

(六)“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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