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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政发[2010]7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7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7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臵,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八条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臵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条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一条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第十二条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第十三条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关于做好2018年度分级诊疗试点等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59号)+-+附件

附件1 分级诊疗试点工作信息报送表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统计项2017年度 数据 2018年数据 阶段数据年度数据 省政府或多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南顺府办发【2018】6号关于印发《顺庆区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是否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否□是,调整了项,平均上调% 是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是□否 家庭医师签约服务费是否落实□否□是,元/人/年 分担比例:医保%,公共卫生经费%, 个人%。 开展分级诊疗试点的范围全省推开√是□否 试点的地级市 (填写数量和名称)28个(所有公立基层医疗机 构) 试点的县(市)(填写数量和名称)4个(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总额的比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32.0% 30.1% 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情况医学影像诊断中 心 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医学检验实验室 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病理诊断中心 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血液透析中心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安宁疗护中心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消毒供应中心总数(个)0 0 0 本年新增(个)0 0 0 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 院的比例(%) 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 院的比例(%) 上转患者总例次数(例次) 下转患者总例次数(例次) 县域内就诊率(%) 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全科医生数量(名) 2 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全科医生数量(名) 1 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 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80%远程医疗覆盖试点地区县(市、区)的比例(%)覆盖 分级诊疗信息系统覆盖二、三级医院的比例(%)≥80% 分级诊疗信息系统覆盖乡镇卫生院的比例(%) 分级诊疗信息系统覆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比例 (%) 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 构转诊的人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 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的比例(%) ≥80% 城市高血压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80%

卫生部工作标准

卫生部文件 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标准》)。现将《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到2010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启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并在2011年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医院要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落实《工作标准》,保证工作进度,切实把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指导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注重工作实效,确保优质护理服务的有效落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督导检查,并将《工作标准》纳入到对医院的评价考核内容中,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工作标准进行督导评估,保证工作效果。

附件: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一、医院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2.院领导定期进行行政查房,及时听取意见,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二)制订并落实工作方案。 1.根据医院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工作方案,有明确的进度安排,各有关部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 2.工作方案能够有效落实。 (三)加强培训工作。 1.全院各部门和医务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目的、意义、工作实质和具体措施等。 2.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相关文件、规范,组织

卫办医政发〔2009〕31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病理科的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理科是疾病诊断的重要科室,负责对取自人体的各种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标本,通过大体和显微镜观察,运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特殊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进行分析,结合病人的临床资料,做出疾病的病理诊断。具备条件的病理科还应开展尸体病理检查。 第四条因诊断需要取自人体的组织应按病理送检项目要求,及时完整送病理科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内的病理科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病理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病理诊断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七条病理科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二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至少应当设置标本检查室、常规技术室、病理诊断室、细胞学制片室和病理档案室;三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还应当设置接诊工作室、标本存放室、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室、免疫组织化学室和分子病理检测室等。其他医疗机构病理科应当具有与其病理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等条件。 第九条病理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病理诊断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其中医师按照每百张病床1-2人配备,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应适当增加。病理科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1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病理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 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病理诊断专业知识培训或专科进修学习1-3年。快速病理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病理技师只能负责病理技术工作,不得出具病理诊断报告。

卫办医政发号文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关于印发麻醉等6个专业质控指标(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 2015〕252号)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麻醉、重症医学、急诊、临床检验、病理、医院感染 6个专业质控指标(2015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麻醉、重症医学、急诊、临床检验、病理、医院感染6个专业国家级质控中心,制定了相关专业的质控指标,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 附件: 1.麻醉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2.重症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3.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4.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5.病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6.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指标(2015年版) 附件1 麻醉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2015年版) 一、麻醉科医患比 定义:麻醉科固定在岗(本院)医师总数占同期麻醉科完成麻醉总例次数(万例次)的比例。 计算公式: 麻醉科医患比=[同期固定在岗本院医师总数/同期麻醉科完成麻醉总例次数(万例次)]×100%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麻醉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二、各ASA 分级麻醉患者比例 定义:根据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分级标准,对于接受麻醉患者的病情危

重程度进行分级。各ASA分级麻醉患者比例是指该ASA分级麻醉患者数占同期各ASA分级麻醉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各ASA分级麻醉患者比例= (该ASA分级患者数/同期各ASA分级麻醉患者总数)×100% 意义:体现医疗机构接诊不同病情危重程度患者所占比重,是反映医疗机构麻醉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 三、急诊非择期麻醉比例 定义:急诊非择期手术所实施的麻醉数占同期麻醉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急诊非择期麻醉比例=(急诊非择期手术所实施的麻醉数/同期麻醉总数)×100% 一)椎管内麻醉:包括硬膜外麻醉,腰麻,腰硬联合麻醉,骶麻,鞍麻;(二)插管全麻:包括支气管插管全麻,气管插管全麻,喉罩全麻,喉罩+气管插管全麻; (三)非插管全麻; (四)复合麻醉:包括插管全麻+椎管内麻醉,非插管全麻+椎管内麻醉;插管全麻+神经阻滞,非插管全麻+神经阻滞,椎管内麻醉+神经阻滞; (五)其他麻醉方式:包括神经阻滞,局麻强化MAC,其他。五、麻醉开始后手术取消率 定义:麻醉开始是指麻醉医师开始给予患者麻醉药物。麻醉开始后手术取消率是指麻醉开始后手术开始前手术取消的数占同期麻醉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麻醉开始后手术取消率=(麻醉开始后手术开始前手术取消的数/同期麻醉总数)×1000‰ 意义:体现麻醉计划性和管理水平,是反映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重要过程指标之一。 六、麻醉后监测治疗室(PACU)转出延迟率 定义:入PACU超过3小时的患者数占同期入PACU患者总数的比例。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卫生部乙肝文件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c3016622.html,/zxdt/201211/t20121123_72142.htm 2012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时间:2012-11-23字体:大中小 为落实卫生部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乙肝监测工作,中国疾控中心于11月19~20日在京组织召开了2012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工作会议。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疫规划科(所)长及实验室人员参加了会议。卫生部疾控局免疫规划处李全乐处长出席了会议,WHO驻华代表处Lance Rodewald博士、中美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合作项目中国办事处美国项目主任Dale博士和美国CDC病毒病肝炎处Xu Fujie博士等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崔富强副主任主持。 李全乐处长回顾了我国乙肝防控历程和取得的成就,重点指出了乙肝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乙肝监测工作提出要求,强调提高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乙肝监测工作有序高效运转。免疫规划中心李黎主任强调了乙肝监测工作对准确掌握乙肝发病情况、了解我国乙肝疾病负担及流行模式、制定全国乙肝控制策略的重要意义。 会上,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有关人员向参会人员解读了乙肝监测方案,对近年来国家以及河南、北京、江苏等省(市)的乙肝监测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和经验交流。参会人员对监测方案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同时就如何做好乙肝监测工作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另外,北京友谊医院肝病研究中心贾继东教授介绍了乙肝临床诊断标准,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毕胜利所长介绍了病毒性肝炎实验室工作现状。Lance博士、Xu Fujie博士、Dale 博士和美国疾控中心实验室专家John博士等分别介绍了全球病毒性肝炎防控策略、美国疾控中心在病毒性肝炎防控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监测、实验室质控等工作情况。 本次会议内容丰富,组织有序,与会代表积极参与。经过认真讨论,大家对全国乙肝监测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形成了共识,为全国范围开展病毒性肝炎监测工作奠定了基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c3016622.html,/bornwcms/Html/cdc_px/2013-01/05/8aac82f53ba3f2c2013c074b780905bd.h tml 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实验室培训会议在北京召开 来源: 省疾控中心微生物所2012年12月28日【打印】【关闭】【大中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于2012年12月25日-27日在北京举办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实验室培训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监测项目工作人员近5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我中心微生物所派员参加了此次培训。会上,国家疾控中心病毒病所肝炎室相关人员对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及2013年的工作计划作了介绍。会议着重对样本上送等事宜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并做了国产检测试剂和进口试剂的使用对比和解答一些检测使用中的问题,同时各单位的项目人员就实验室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为下一步如何做好实验室检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急性乙型肝炎监测工作效率和质量出谋划策。

卫办医政发〔2012〕47号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 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及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2012年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现将《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及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2011年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以加强护理内涵建设和提高技术水平为核心,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和《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切入点,实施临床护士对患者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坚持以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落脚点,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临床护理质量;坚持以加强科学管理为关键点,充分调动护士队伍积极性,建立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长效机制。按照“改模式、重临床、建机制”的工作原则,促进护理工作适应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

2012年,全国所有三级医院优质护理覆盖60%以上的病房,并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在全院推广;6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要率先垂范,在全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1.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原则和目标,对辖区内医院实施目标化管理。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掌握医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注重各项措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2.加强检查指导。 加强检查指导。按照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采取暗访、不定期检查、现场点评、回访患者、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并与医院评审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相结合,客观评价医院开展优质护理的实际效果,注重患者和社会的反映。加强对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纠正工作偏差,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作法和经验。 3.3.强化对口帮扶强化对口帮扶强化对口帮扶。。指导三级医院帮扶县级医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通过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县级医院改革护理模式、加强护理科学管理、提高护士服务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县

关于三级查房制度的卫生部文件

切实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确保医 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湖南省脑科医院2010-12-02 16:12:31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切实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医院医疗核心制度第二项。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我国卫生部规定的核心医疗制度之一,也是卫生部开展管理年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重点检查项目之一。重点落实好这项制度是医疗卫生工作的最基础的工作。 查房是病房医疗最基本的、重要的医疗活动,它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培养下级医、护人员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严格认真地执行,必须明确查房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查房目的与要求: 1、查房的目的在于及时了解病人的病情,思想生活情况,进一步明确诊断,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和观察疗效,做好病人的心理疏导。同时检查医疗、护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2、各级医师必须按时查房。主任正常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天至少1次;经治医师查房每天不得少于2次,早晚各1次;查房时要严肃、认真、全面细致地检查病人体征,重视病人的主诉和心理活动,对病人要亲切、热情,避免有碍病人的语言和行为。 3、查房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查房过程中要自上而下严格要求,上级医师查房前,经治医师要准备好病历、X光片、各种辅助检查报告资料及所需检查用机械,保证病房整洁肃静。科主任大查房时,护士长要随同,了解、掌握全科医疗、护理工作情况及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意见。 4、上级医师查房时要发扬技术民主,充分重视各级医护人员意见,对病人的诊断、治疗问题经讨论意见不能统一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医师,按上级医师指示办。 5、各级医师查房时,均要检查病历质量,对整个诊疗做出评价,上级医师要指导下级医师按规定书写好病历,对问题较多,质量较差的病历,要责成下级医师修改或重写。 查房内容: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 主要解决疑难病症的诊治,从基础理论(病因、病理生理、解剖特点)到临床实践给予认真讲解分析。正确回答下级医师提出的问题,审查新入院、重危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是否正确、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治疗;检查医嘱、病历及护理质量,听取医护人员及患者对医疗、护理等方面意见,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2、主治医师查房 要求主治医师对所分管治疗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和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护人员的反应,倾听病人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错误的记录;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住院医师查房 要求全面巡视所管辖的病人,下班前要巡查一次,对危、重症患者的治疗,观察内容等向值班医护人员进行交代。重点巡视重危、疑难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病人的化验检查结果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床医嘱。了解病人思想及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人对医护工作的意见。在接受上级医师查房时,

卫办医政发〔2010〕68号

卫办医政发〔2010〕6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有关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做好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诊断、转运、救治、医院感染防控等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分析手足口病临床特点和病程规律,及时总结救治经验,提高手足口病的诊断和救治水平。在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二、坚持关口前移,加强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

坚持关口前移,切实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的措施,提高对手足口病,特别是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手足口病例疫情,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疫情趋势,形成上下联动的防控救治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任务。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综合医院或儿童专 科医院。不具备重症病例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做好重症患儿的发现和诊断工作,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重症病例转诊到定点医院;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省级、市级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建立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会诊与讨论制度,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三、统筹调配资源,提高手足口病医疗救治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树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有备少患、未雨绸缪”的理念,要尽快摸清辖区内医疗资源和诊疗力量的底数,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进行科学分析,统筹规划、有机整合医疗资源,提早做好手足口病防控的应对准备,指定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加强定点医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医疗机

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臵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 vice,PIVAS)。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学专业继续教育。 (五)与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

2018年6月国卫办医函--斜视诊治指南

斜视诊治指南 斜视是导致儿童视觉发育障碍的常见眼病。斜视除了影响美观外,还会导致弱视及双眼单视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早期治疗斜视可以在矫正眼位、恢复外观的基础上,促进视力发育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建立。为规范斜视的诊断治疗,制定本指南。 一、斜视的基本检查 (一)询问病史 询问斜视发生(发现)的时间及症状,询问母亲妊娠史、是否早产、难产、出生时缺氧史及出生体重。是否存在相关诱因,如发热、外伤等疾病。 询问斜视为恒定性或间歇性,同时观察患儿是否有代偿头位、斜视出现在视近还是视远或远近均有、是单眼恒定性斜视或双眼交替性斜视。 询问既往治疗情况,是否做过弱视治疗,或集合训练等双眼视功能训练,是否配戴过眼镜,是否做过斜视矫正手术。 询问是否有斜视家族史,是否有甲状腺疾病、糖尿病、高度近视等病史。

(二)视力与屈光检查 1.视力检查 (1)分别查裸眼及矫正的远近视力。远视力检查常用E 字视力表,对年幼儿童也可应用儿童图形视力表。近视力检查多采用Jaeger近视力表和标准近视力表。 (2)对于眼球震颤患儿,检查时保持双眼同时睁开,雾视一眼(在该眼前多加+5.00Ds球镜)以检测对侧眼视力,用此方法可检测出接近实际生活的视力。另外,要查双眼视力,对伴有代偿头位的患儿应检查有头位偏斜时的视力。 2.屈光检查 适当的睫状肌麻痹对于儿童进行准确的屈光检查是必须的。常用的睫状肌麻痹剂有1%的阿托品眼膏或凝胶和1%环戊通滴眼液。对于部分病例(例如屈光状态为远视和内斜视患儿),建议滴用1%硫酸阿托品眼膏或凝胶来获得最大的睫状肌麻痹效果。对于年龄大于12岁且不伴有与调节相关的内斜视或调节功能异常的儿童,可应用复方托吡卡胺散瞳后进行屈光检查。 3.常规外眼、眼前节及眼底检查。 二、斜视的专科检查 专科检查包括眼球运动功能检查和双眼视觉功能检查两部分。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2011)87号)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 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 (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 (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 (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 (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国卫办医发号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一、组织管理 (一)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岗位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清洁消毒与灭菌、隔离、手卫生、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医源性感染监测、医源性感染暴发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管理等。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全体职员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 二、基础措施 (一)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 (二)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其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清洁用具应分区使用,标志清楚,定位放置。 (三)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的消毒灭菌应达到如下要求: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灭菌;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2.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消毒。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5.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层医疗机构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2-2009)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并使用压力蒸汽灭菌法灭菌(“”节选见附件1)。没有设置消毒供应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经地级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 (五)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号等标识,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 (六)从无菌容器中取用无菌物品时应使用无菌持物钳(镊)。从无菌容器(包装)中取出的无菌物品,虽未使用也不可放入无菌容器(包装)内,应重新灭菌处理后方可使用。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购入时索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进行质

卫医政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急诊科建设与管 理指南试行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卫医政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诊医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急诊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

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关于印发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18年版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19号

关于印发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18年版修订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流感的临床管理,减少重症流感发生,降低病死率,结合近期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我国既往流感诊疗经验,对《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18年版)》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18年版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做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18年版修订版) 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在世界范围内暴发和流行。 流感起病急,虽然大多为自限性,但部分因出现肺炎等并发症可发展至重症流感,少数重症病例病情进展快,可因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和/或多脏器衰竭而死亡。重症流感主要发生在老年人、年幼儿童、孕产妇或有慢性基础疾病者等高危人群,亦可发生在一般人群。 全国既往流感监测结果显示,我国即将进入流感流行季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流感的临床管理,减少重症流感发生,降低病死率,在《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18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我国既往流感诊疗经验,制定本诊疗方案。 一、病原学 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为RNA病毒。根据核蛋白和基质蛋白分为甲、乙、丙、丁四型。 目前感染人的主要是甲型流感病毒中的H1N1、H3N2亚型及乙型流感病毒中的Victoria 和Yamagata系。 流感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等常用消毒剂敏感;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条件下30分钟可灭活。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流感患者和隐性感染者是流感的主要传染源。从潜伏期末到急性期都有传染性。病毒在人呼吸道分泌物中一般持续排毒3—6天,儿童、免疫功能受损患者排毒时间可超过1周。 (二)传播途径。流感主要通过打喷嚏和咳嗽等飞沫传播,经口腔、鼻腔、眼睛等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感染。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通过上述途径感染。 (三)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接种流感疫苗可有效预防相应亚型的流感病毒感染。 (四)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下列人群感染流感病毒,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应给予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78号令废除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卫生部1983.5.6 2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卫生部1984.12.15 3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 法 卫生部1985.8.5 4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6.11.14 5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6.12.31 6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卫生部1987.12.2 7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1988.8.25

8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1988.12.15 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卫生部1989.12.5 10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卫生部1990.7.7 11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0 12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 13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 14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 15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 1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 17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 18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 19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11.26 20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卫生部1992.1.21 21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3.26 2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10.8 23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6.4.5 24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卫生部1996.7.5 25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生部1996.7.18 26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3.15 2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1997.3.15 28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1997.7.29 29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部1999.4.13 30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卫生部1999.7.12 31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食品药品监管局2000.4.10 32咖啡因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2001.3.16 3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3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35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卫生部 邮电部 1983.1.19 36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1983.10.28 37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198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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