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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附件1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涉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第二章诊断的提起与受理

第四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可以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请书》(见附件1)。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急性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实施紧急救治,同时必须及时提请职业病诊断机构会诊或者经救治后转诊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发现其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转诊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收到《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后,出具《职业

病诊断资料提交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书面资料;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资料提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结论。

第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发给《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一)劳动者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二)申请疾病种类超出职业病诊断机构被批准的项目或者范围的;

(三)当事人向多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一个诊断机构已经受理的;

(四)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直接影响职业病诊断正常进行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的。

第三章职业病诊断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职业病诊断。对于难以确诊或者需要进行住院观察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延期通知书》(见附件5)。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

对于难以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现场调查取证、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作出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并推选其中1人为诊断主持人。

诊断主持人应当组织诊断医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和讨论,并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诊断医师应在诊断结论上签名。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的不同意见,仅在《职业病诊断记录》(见附件6)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诊断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见附件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文稿由诊断主持人审定,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或复诊)时间等。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诊断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诊断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诊断医师的意见;

(四)表决情况;

(五)诊断结论;

(六)对诊断结论的不同意见;

(七)诊断医师签名。

第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工作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单;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四章鉴定的提起与受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见附件8)。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设区的市、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鉴定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第十九条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见附件9)。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同时通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有关诊断资料。

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原职业病诊断机构三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第二十条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资料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签收单》(见附件10)。自收到职业病鉴定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职业病鉴定申请,发给《职业病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说明理由:

(一)劳动者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直接影响职业病鉴定正常进行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职业病鉴定费用的。

第五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设立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者被受聘单位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鉴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争议所涉及的专业,确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的构成和人数。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在鉴定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办事机构应当提前给双方当事人出具《职业病鉴定抽取专家通知书》(见附件13),通知抽取专家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后及时填写《职业病鉴定专家抽取记录》(见附件14)。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同意由鉴定办事机构代为抽取专家。劳动者本人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并出具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参加设区的市组织的首次鉴定的专家原则上在该市的专家库成员中抽取,该市现有的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设区的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可以从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市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六章职业病鉴定

第二十五条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可由鉴定办事机构安排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填写《职业病鉴定调查取证记录》(见附件15),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果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召开鉴定会5日前,出具《职业病鉴定会通知书》(见附件16),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准时参加。劳动者本人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与,并出具委托协议书。

参加鉴定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者拒绝参加的,不影响鉴定会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鉴定会5日前书面通知鉴定委员会成员。鉴定委员会成员接到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鉴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八条鉴定委员会成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参加鉴定时,办事机构应当通知鉴定委员会候补成员参加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成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及时告知办事机构不能参加鉴定或者因回避导致无法按规定组成鉴定委员会的,可以在鉴定办事机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临时抽取专家替补,或改期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行使鉴定权。

第三十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鉴定。被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三十一条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鉴定会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出场,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劳动者,后用人单位;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四)双方当事人在陈述及询问笔录上签字后退场;

(五)鉴定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及陈述等进行讨论;

(六)合议。

第三十三条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须在《职业病鉴定专家讨论记录》(见附件18)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根据鉴定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见附件19),其文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鉴定委员会成员共同签署,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复查时间等;对未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一式四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鉴定办事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一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鉴定办事机构保留发送凭证。

第三十六条职业病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鉴定结论;

(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八)鉴定专家签名。

第三十七条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鉴定工作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职业病鉴定过程记录;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鉴定用所有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鉴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鉴定结论有变化时,及时通知职业病诊断首诊机构修正职业病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收取费用。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本程序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程序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日江苏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文书(样式)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资料提交通知书

3、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4、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

5、职业病诊断延期通知书

6、职业病诊断记录

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8、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9、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10、职业病鉴定资料签收单

11、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12、职业病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13、职业病鉴定抽取专家通知书

14、职业病鉴定专家抽取记录

15、职业病鉴定调查取证记录

16、职业病鉴定会通知书

17、职业病鉴定双方当事人陈述记录

18、职业病鉴定专家讨论记录

19、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编号:

职业病诊断资料提交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诊断机构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关于________(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诊断机构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务请协助。

本诊断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一、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该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

□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该劳动者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

□如系粉尘接触者,应提供相隔6个月以上合格的高仟伏胸片至少二张;

□与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劳动者也可以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导致职业病诊断无法进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用人单位,第三联交劳动者。

编号:

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诊断机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关于___________(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及所附资料,经审核,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函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用人单位,第三联交劳动者。

编号:

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诊断机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关于___________(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及所附资料,经审核,认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函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用人单位,第三联交劳动者。

编号:

职业病诊断延期通知书

本次职业病诊断需延期进行,经诊断机构负责人批准,诊断期限延长工作日。

特此函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用人单位,第三联交劳动者

编号:

职业病诊断记录

第页共页诊断事项:

诊断主持人:

参加诊断人员:

诊断时间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___日___时___分

诊断地点:记录人:

一、劳动者自然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工种及工作年限、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等):

二、诊断所用相关资料:

二、诊断分析:

三、诊断结论:

四、参加诊断人员对诊断结论的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及签名:

备注:本记录任何一项不够填写,均可附页

编号: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工作单位:

职业接触史:

临床表现:

实验室检查结果:

依据的诊断标准:

诊断结论:

处理意见:

诊断医师:诊断机构:

(签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本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本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本证明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劳动者,第二联交用人单位,第三联留存。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编号:

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鉴定办事机构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关于________(劳动者)的职业病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构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务请协助。

本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请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该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复印件;

□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该劳动者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

□与该劳动者职业病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编号:

职业病鉴定资料签收单

本鉴定办事机构已于年月日收到提交的关于(劳动者)的职业病鉴定资料1份,此证。

资料目录附后。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盖章)

年月日

资料目录如下: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该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复印件;

□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该劳动者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

□与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制度

附件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

无锡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鉴定等级一览表

无锡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鉴定等级一览表 序 号 鉴定所名称地址电话鉴定工种鉴定等级 1 无锡技师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所 杨名新村720号 制冷设备维修工、无线电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初、中、高级 车工、钳工、维修电工 初、中、高、技师、 高级技师 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 中、高、技师、 高级技师 2 无锡市交通 职业技能鉴定所 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小张 巷50号(金色华庭大酒店 后背) 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 汽车维修漆工 初、中、高、技师 汽车修理工 初、中、高、技师、 高级技师 架子工、木工、建筑油漆工、混凝土工、水电安 装工、防水工、钢筋工、砌筑工、抹灰工 初、中、高级 汽车内饰装调工、汽车营销师初、中、高级 3 无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所 市塘南一支路4-1号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制 冷设备维修工 初、中级 维修电工初级 4 无锡市科技 职业技能鉴定所 前学街168号307室 (科技大厦) 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维修工、计算机网络管理 员、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 初、中、高级 办公软件应用、图形图像处理高新技术证书 5 无锡工业高技 职业技能鉴定所 振新路121号 车工、钳工、无线电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维 修电工 初、中、高级 1

数控车工、装饰美工中、高级动画绘制员中级铸造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化学分析工、锻造工、 服装制作工 初、中级 6 江苏省交通高职 职业技能鉴定所 钱荣路98号 无线电装接工、维修电工初、中级 车工、钳工、内燃机装试工、船体放样号料工、 汽车修理工、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工程测 量工 初、中、高级 电焊工 初、中、高、技师、 高级技师 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工中、高级 7 无锡市设备安装 职业技能鉴定所 无锡市蠡湖家园20号410 室 钳工、管道工、电工、通风工、电焊工、 安装起重工 初、中、高级 8 无锡市机床 职业技能鉴定所 钱胡路801号-651 各类钳工、车工、镗工、维修电工、铆焊工、热 处理工、磨工、冷作钣金工 初、中、高级 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中、高级 机修钳工、铣工 中、高、技师、 高级技师 9 无锡市惠山中专 职业技能鉴定所 藕塘职教园区钱藉路5号 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服装制作工初、中级 维修电工、钳工、车工、无线电装接工初、中、高级 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化学分析工中级、高级 10 无锡市锡蓉 职业技能鉴定所 东北塘镇英才路1号 装配钳工、无线电装接工、维修电工、车工、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电焊工 初、中级 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 ……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三章 诊断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四)鉴定时间。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噪音职业病鉴定流程

噪音职业病鉴定流程 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 性听觉损伤,是法定职业病。 噪音职业病鉴定流程 一、申请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 议的首次鉴定。 二、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需要指出的是,设区的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设立专家库。因为不管是首次鉴定还是再鉴定,都应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 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三、申请鉴定相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项材料 其他有关资料 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外,如果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 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鉴定委员 会根据需要还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 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四、审查材料、调查取证

根据规定,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五、作出鉴定结论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的作出应以鉴定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为准,同时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载下来。 六、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业病诊断申请流程示范文本

职业病诊断申请流程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业病诊断申请流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20xx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全国 引起广泛影响,惨剧发生与已实施10年之久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够完善的诊断程序不无关联。如 今,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已于去年12月31日实施,在 新法背景下,劳动者该如何为自己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 过程中该注意哪些问题?记者探访南通市疾控中心劳动卫 生与职业病防制科工作人员—— 职业病常识要主动掌握 江西男子游正祥正在为获得尘肺诊断结果而奔波,其 实,与他一样,还有很多劳动者正在这条路上奔走着。市 疾控中心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制科主任单利玲告诉记者, 近年来我市船舶行业蓬勃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其

中,长时间与混合粉尘接触的焊工数量相当可观,这一情况导致我市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患者中,八成以上为尘肺患者。“尘肺已经成为目前较为普遍的职业病病种。”单主任说。 打开职业病目录,单主任详细介绍了职业病的种类。在这张目录中,职业病被分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项。其中,每项职业病都有细分,例如我们熟悉的尘肺包含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等等。另外,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中暑、噪声聋则分别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前,应该对职业病目录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了解,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请。可

2017年上半年江苏省电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电路设计试题

2017年上半年江苏省电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电路设 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职业道德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意识、__和职业守则等。 A.行为 B.职业道德行为 C.思想行为 D.规范 2、电压互感器实质是一台__。 A.电焊变压器 B.自耦变压器 C.降压变压器 D.升压变压器 3、公差带出现了交叠时的配合称为__配合。 A.基准 B.间隙 C.过渡 D.过盈 4、5t桥式起重机线路中,凸轮控制器的手柄扳到第二挡时,一段电阻被短接,串联电动机转子绕组中的电阻值__,速度上升。 A.上升 B.为零 C.减小 D.不变 5、4只16Ω的电阻并联后等效电阻为__。 A.64Ω B.16Ω C.4Ω D.8Ω 6、在电路工作正常后,通以全电压、全电流__,以考核电路元器件的发热情况和整流电路的稳定性。 A.0.5~1h B.1~2h C.2~3h D.3~4h 7、电路检查键操作中代码2-2表示LD、LDI和__使用不正确。 A.ANI、AND B.OR、ORI C.ANI、ANB

D.ANB、ORB 8、下列说法中,不符合语言规范具体要求的是__。 A.语感自然,不呆板 B.用尊称,不用忌语 C.语速适中,不快不慢 D.多使用幽默语言,调节气氛 9、调整时,工作台上应有__以上的额定负载进行工作台自动交换运行。A.50% B.40% C.20% D.10% 10、磁感应强度的单位是__。 A.安匝 B.安匝/米 C.特 D.韦 11、CA6140型车床的调试,控制电路试机时,先接通低压断路器QS,检查熔断器Ful前后有无380V__。 A.电流 B.电阻 C.直流电压 D.电压 12、设计者给定的尺寸,以__表示轴。 A.H B.h C.D D.d 13、关于电位的概念,__的说法是正确的。 A.电位就是电压 B.电位是绝对值 C.电位是相对值 D.参考点的电位不一定等于零 14、线圈中自感电动势的大小与线圈__无关。 A.电流的变化率 B.匝数 C.电阻 D.周围的介质 15、单相变压器并联运行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__。 A.原、副边电压相等 B.负载性质一样 C.负载大小一样 D.容量必须相等 16、低压电器,因其用于电路电压为(),故称为低压电器。 A.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及以下

2017年最新职业病鉴定程序

2017年最新职业病鉴定程序 【为您推荐】科尔沁区律师上饶县律师荥阳市律师洞口县律师翠屏区律师寿光市律师贵池区律师 职工要是怀疑自己换上了职业病的话,最好按照国家的规定依法申请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只要拿到了专业的鉴定结果,那么就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作出具体的赔偿。今天,律伴小编就来带领大家了解一下2017年最新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的详细流程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 苏财综[2004]160号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盐务局、广电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部门。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像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鉴定。 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证书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费、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考评人员考核认证费、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注意事项 中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胡建辉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主要有如下特点:①诊断与鉴定工作截然分开,鉴定工作仍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通过抽取专家库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③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④劳动者可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⑥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名单是根据疾病的危害性,国家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而提出的。只有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名单中的职业病才是法定职业病,现行法定的《职业病名录》由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有10大类115个名单。其中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诊断诊断工作不同于普通疾病的诊断,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以及诊断原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诊断机构 应具备的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诊断工作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有组织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做出的诊断结论能承担责任。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所从事职业病诊断项目的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期限为4年。 2诊断医师 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⑤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职业病诊断原则 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 4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诊断→签发诊断证明书→档案保存。 5职业病诊断与注意事项 5.1 申请 应提供如下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近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 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 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 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 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 到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 职业健康检查按100元/天进行补助。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

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附件1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涉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第二章诊断的提起与受理 第四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可以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请书》(见附件1)。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急性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实施紧急救治,同时必须及时提请职业病诊断机构会诊或者经救治后转诊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发现其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转诊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收到《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后,出具《职业

病诊断资料提交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书面资料;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资料提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结论。 第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发给《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一)劳动者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二)申请疾病种类超出职业病诊断机构被批准的项目或者范围的; (三)当事人向多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一个诊断机构已经受理的; (四)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直接影响职业病诊断正常进行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的。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 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省公司各直属单位、各省专业公司: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证对全业务经营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将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增加认证范围 继续开展通信业务营销员、通信营业员、客服代表,线务员、宽带终端安装维护员,交换、传输、电源、IP、无线网络优化、基站维护等各类机务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证。在此基础上,新增企业信息化类信息应用开发与维护、信息数据管理、信息业务支撑[计费结算])等四级岗位技能认证。集团公司岗位技能认证新增项目,根据集团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企业信息化类信息应用开发与维护岗位认证对象为从事应用开发的需求分析与管理、开发商管理、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试、实施推广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信息数据管理岗位认证对象为从事数据管理的需求分析、数据架构设计、数据标准与程序、数据存储与备份、数据安全、批量

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工作的人员;信息业务支撑(计费结算)岗位认证对象为从事计费、结算系统的规划、工程建设、专业管理、系统运营等重要环节的工作人员。 二、加大高等级的技能认证力度今年加强高技能人才 队伍建设工作是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 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高技能人才队伍分为销售技能型、服务技能型和维护技能型三类,分为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三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是通过岗位技能认证(职业技能鉴定)、劳动技能竞赛、技术比武、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多种选拔评价手段,培养一批技能高,解决一线实际问题能力突出,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能够满足全业务运营和转型业务发展的一线销售、服务和维护工作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因此,各单位在岗位技能认证工作上要加大高等级的认证力度,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高等级的认证培训和认证考 核,逐步增大高等级证书的持证率。 三、加强外包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外包从业人 员的技能水平,直接影响到外包业务的服务质 量。根据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各单位要指导外包公司加强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定有效管理措施。要将外包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督促

职业病认定赔付流程

职业病认定及赔付简要流程 1、员工应按公司EHS有关职业病防范的措施做好职业病防范; 2、员工发现有职业病症状(详见附件一)时,应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3、员工在拿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附件二) 后15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在收到员工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附表三)后,将其提交 *****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表需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5、*****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60日内认定工伤;(人力资源 部注:实际认定所需时间比规定的短) 6、患职业病的员工在拿到工伤认定的通知后可凭医保卡到工伤及职业病保险指定 医院(附件四)进行治疗,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详见《工伤救治、认定及赔付建议流程》公司人力资源部*****年7月18日发),治疗期间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相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7、患职业病员工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程度 鉴定。伤残鉴定参照的标准为国家标准(GB/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国家对标准进行修订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8、患职业病的员工在接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赔付; 9、*****市医保中心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赔付,赔付标准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0、员工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和赔付决定不服的,可提请*****市劳动保障局进行 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按规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 附件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尘肺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毒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 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 1、诊断机构须组织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论。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 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并签字存档。 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 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

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 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 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饶阳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 苏财综[2004]160号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盐务局、广电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部门。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像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记录员职责记者职责记账职责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流程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流程 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

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

怎样走法定程序鉴定职业病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d93053663.html, 怎样走法定程序鉴定职业病 因工作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而患上了职业病的职工,要想获得相应的职业病赔偿,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一个职业病鉴定。大家知道去哪里做职业病鉴定吗? 一、去哪里做职业病鉴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 (一)尘肺。具体包括: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 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具体包括: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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