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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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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定位谋变

告别“黄金时代”

国内体育用品企业的发展“黄金时间”是北京奥运会召开的2008年。那一年,以各家半年报为例,李宁、安踏、特步、中国动向2008年上半年收入或者营业额都实现了同比50%以上的增长,当时特步的收益同比暴增174.3%;到2009年上半年,上述四家企业中营业额同比增长最高的是中国动向,仅同比增长33.5%;2010年上半年,上述四家企业中营业额同比增长最高的换成了安踏,营业额同比增长22.6%。

尽管李宁公司业绩出现下降的信号,运动用品观察人士马岗仍然对李宁公司的转型举动表示赞赏:“李宁是最先开始感觉到风向变化的品牌。”

马岗所指的“风向变化”是国内体育用品行业的高增长时代已经碰到“天花板”,这一点不只是李宁公司,安踏、特步等国内运动企业都面临这样的难题。

2010年12月21日李宁股价大幅下跌的时候,安踏、特步等公司的股价都出现了幅度不一的下跌行情。

不断下滑的同比增长幅度表明传统的增长路径正在走向尽头,这一点李宁公司的感受尤其明显。所谓的传统增长路径,就是尽可能多的开门店,通过门店的增量带动公司业绩增长。匹克CEO许志华曾经对记者表示,一家体育用品企业在国内市场开到1万家门店是有足够空间的。

截至2010年6月底,李宁品牌的零售门店数达到7478家,是国内运动用品公司中拥有门店数量最多的企业,离1万家的边界还有一段路,不过庞大的体量已经让李宁公司最早感受到了开店战略的不可持续。

李宁公司CEO张志勇2010年6月在北京表示,体育用品零售店的用工成本提高,加上城市商业繁华地段租金上升,虽然中国幅员广阔,部分地区还有一定的开店空间,整体来看企业通过扩张门店数量提升业绩已碰到天花板,提升现有门店单位面积的产出效益十分必要。

一位体育用品经销商介绍,在四川一些地级市的繁华商业地段,门店的年租金突破每平方米1万元,房租每年以10%~20%的幅度增长,有些地区的租金水平与上海等一线城市相差无几。根据特步2010年半年报,员工成本从上年同期的8131.8万元人民币增加至9534.5万元人民币,同比增加17.2%。

马岗说:“按照老路子,李宁公司可以继续走下去,实际上其他品牌也还在走这条路,日子还可以过下去。”

不过,李宁公司要的不仅仅只是过日子。

经过市场调研和无数次讨论之后,李宁公司还是决定挑战菲利普·科特勒(博客)先生的忠告—“建立定位以后再去改变它将是无比艰难的。”2010年6月30日,李宁公司在北京

亦庄生产基地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其沿用了多年的李宁LN旧logo正式为“李宁交叉动作”新logo替代。与此同时,李宁公司推出的新广告“make the change”以铺天盖地之势迅速占领了电视、地铁、网络等媒体,“90后李宁”的闪电式字体冲击着消费者的眼球。

世界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之中,企业只有随时而变才能与时俱进。但是,李宁公司真的到了必须抛弃“旧地图”寻找新大陆的时候吗?时机何在?新的指南针何在?其拥趸是否会追随其寻找新大陆?李宁公司期待的90后消费群体会改变已有的认知,赢粮而景从吗?

市场“夹板气”

也许新的广告语说明了李宁公司此番战略大调整的初衷:“不是我喜欢标新立异,我只是对一成不变不敢苟同。”故步自封必然会被市场淘汰,李宁公司面对的严峻形势是促使它不得不变的一大原因。

从“一切皆有可能”开始,李宁逐渐发展成长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本土企业的领导者,然而,当市场领导者就要有时刻被竞争者超越的心理准备。前面是耐克和阿迪达斯两大国际巨头,后面是不懈追赶的安踏、特步等中国本土企业的挑战者。李宁公司当初建立并倚重的中高端市场定位空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挤压。“如果我没钱,就去买便宜些的安踏;如果我有钱,为什么不去买国际品牌耐克和阿迪达斯?”于是,这个左右逢源同时又备受“夹板气”的市场空当已经不像一个空当,以“市场夹缝”形容恐怕更为恰当。腹背受敌的李宁公司承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变”是它势所必然的战略选项。

市场压力是一方面,然而更多的是亟待把握的市场机遇。统计数据表明,每年中国中学生、大学生购买运动鞋的支出,与美国中学生、大学生的支出相当。中国以90后为代表的年轻消费群体正在成长起来,作为体育用品品牌,抢占这部分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对于李宁公司来说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与此同时,李宁公司不断受到“logo抄袭耐克、slogan抄袭阿迪达斯”的质疑和诟病。在北京奥运会上惊鸿般掠过天空之后,李宁必须乘势追击,利用奥运营销的余热让自己的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有更大的份额,进而拓展国际市场。李宁公司2009年年报显示,其全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3.87亿元,而阿迪达斯在中国内地市场的销售额约为人民币70亿元。李宁公司在中国内地市场已经站稳了脚跟,正是进行国际化运营的大好时机。对于李宁公司抄袭的质疑,也许中国消费者并不在意,但是国外消费者是否会接受这个“抄袭版”的中国制造呢?

在李宁公司未来十年的战略规划中,2009年~2013年为国际化准备阶段;2014年~2018年为全面国际化阶段,目标是进入世界体育品牌前五名和成为中国体育品牌第一名。然而,按照通用的“国际化”标准(海外市场对公司业务的贡献度达到20%以上),目前李宁公司的海外贡献度还不到2%。

李宁公司CEO张志勇承认,此次对品牌定位做出大幅度改变,也是出于国际化运营的考虑:“先打造国际品牌,再开拓国际市场。这种做法与某些企业的低价倾销方式不同,我们希望先提升品牌的附加值。”

因此,李宁公司就有了新的logo、新的slogan、新的定位。李宁公司对自己做了一次大

手术:品牌基因、目标人群、产品定位、品牌内涵及产品开发体系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李宁的的确确“make a big change”,但是消费者能够接受吗?正如菲利普·科特勒先生所指出的—“建立定位以后再去改变它将是无比艰难的。”几乎所有的经营者都知道这样一个事实:没有比消费者更加固执的人。他们为了用广告改变消费者对自己的品牌已经形成的市场认知,不知浪费了多少金钱。“人们的想法一旦成型,就几乎无法改变,凭着广告这样的微薄之力肯定不行,改变人们想法的做法是通往广告灾难之路。”《定位》一书说。

那么,李宁公司除旧布新,是涅槃还是找死呢?

质疑“90后李宁”

李宁公司对于自己变革能够取得成功的信心也许来自其不断变革的传统。

从创办之初到现在,李宁公司经历了数次定位之变。最初,李宁公司还没有专注于体育用品领域,机会驱动的商业模式导致其尽可能地追逐利润增长的机会。与之相对应的,是李宁公司“出色源自本色”、“把精彩留给下一代”等毫无特色和企业文化特征的广告语。2002 年,李宁重新进行定位,明确专注于体育用品行业,并于当年9 月推出了那个家喻户晓的口号—“一切皆有可能”,并于2003 年 5 月正式进行推广。

经过此次品牌重塑,李宁品牌逐渐为中国消费者所熟悉,从2004年到2008年,李宁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每年都保持了30%以上的增长速度。根据李宁公司2006年~2007年对消费者所做的市场调查报告,李宁品牌的实际消费人群年龄整体偏大,35~40岁的人群比例为一半以上。显然,对于体育用品品牌来说,14~25岁的年轻人群是更为理想的消费群体。

因此,李宁公司面对着这样一个窘境:占消费者比例一半以上的群体不是自己想要的消费群体,抛弃他们必然会使李宁公司蒙受极大的损失;带着他们前进,如何吸引14~25岁年轻人群,使品牌年轻化,则是一道有待解决的难题。

但是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品牌年轻化是李宁公司的必然选择。于是,在品牌年轻化的诉求下,90后开始成为李宁公司追求的新目标。李宁公司的品牌年轻化甚至跨越了80后消费群体,直接将90后作为靶心。“新标志的设计思路是为了顺应年轻消费群体,特别是90后不断求变的心理。”李宁公司CEO张志勇曾经解释说。

事实上,李宁公司进行战略调整后,其备受专家和消费者质疑的恰恰是它聚焦90后的品牌定位。“90后李宁”突出了具体的消费群体,因此专家和消费者指责李宁公司遗忘了其他消费群体。有消费者表示:“运动不分年龄,李宁公司不应该划出年代界限,否则在取悦90后的同时却伤了70后、80后。”而业内专家则指出:“如果这一套改变没能取悦90后,李宁公司怕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不太买账的“90后”

最早感受到市场寒意的李宁公司,把突破口选在了“90后”这样一个群体。作为国内历史最悠久的运动用品企业之一,李宁公司当初的铁杆粉丝“60后”、“70后”正在慢慢变老,引领运动用品潮流的变成了“80后”、“90后”。李宁公司为了取悦年轻的消费者,将产品标识从“L”形换成了“人”形。

这时候,提价让李宁公司在国内市场立身的根本渐渐发生动摇。李宁公司的主力市场在国内二、三线市场,这是一个极其注重性价比的市场,而李宁公司不断的提价举动让产品的性价比越来越模糊。

2010年4月,李宁公司率先宣布鞋类产品提价11.1%,服装类产品提价7.6%;2010年6月,李宁公司再次宣布鞋类产品平均售价提高7.8%,服装类产品涨价17.9%。到了2010年9月,李宁公司又宣布鞋类和服装产品各提价7%和11%以上。

不断提价的背后,是李宁公司希望自己的品牌定位向耐克和阿迪达斯等一线品牌看齐,张志勇表示下一个20年,李宁公司不仅要做中国市场的老大,还要成为世界体育用品市场的前五名。

“90后”的董彬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他坦承自己偶尔会买李宁的商品,但并不是忠实的“粉丝”。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李宁的产品价格偏贵。董彬说,要么就是贵但有名气的阿迪、耐克,要么就价格合适,也不算“跌份儿”的安踏、特步。“李宁没有特别的优势和竞争力。”当然,如果李宁有适合自己的商品的话,还是会考虑购买的,董彬说。

类似的“90后”对转型的不接受,李宁公司有关人士早前回应已经有心理上的准备,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和调试,喜欢李宁新产品、新标识的人会越来越多。

可是李宁公司必须要面对现在的难题:在品牌定位上,李宁希望成为耐克、阿迪达斯一样的跨国大牌,现实中,在李宁公司希望抓住的“80后”、“90后”消费者的眼中,李宁看上去更多还是一个国内品牌;这种认识上的剥离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的时候,李宁公司启动了销售渠道变革,既丢掉了消费者,又丧失了经销商,这可能是最坏的结果。

2010年,李宁的新闻一直不断。除了换标,提出针对“90后”的传播方案,主动向新兴消费群体靠拢外,李宁公司与非凡中国合作,进军体育经纪和体育营销,以及房地产行业。

动作频频背后,马岗分析说:“粗看似乎是一串连贯性的动作,业务之间可以彼此借力,实则偏离了核心体育用品和鞋服行业,跨度过大,弯转得太急。这些应该经过李宁的决策团队论证,但决策中意见是否存在分歧,外界不得而知。”

他进一步分析说,业绩下滑是表象,深层的原因还是源自企业内部,李宁要走出“负增长”的阴影,主要的对手不是耐克、阿迪达斯,也不是安踏为首的晋江系,而是李宁自己,只有自我挑战,才能超越自我。

未知的未来

在目标消费群体的确定上,李宁公司面对的主要问题是:新的定位是否会让李宁品牌失去原有的消费群体(占据一半以上比例的70后)?90后是否会买账?以某个年份定义目标消费者,足以成为一种市场细分手段吗?李宁品牌是跟着90后一起成长,还是在90后长大之后再将目标消费群体对准00后?难道李宁公司准备在10年后再推出“00后李宁”的品

牌定位吗?其实,这些都是李宁公司此次对品牌重新定位之前就应该深思熟虑的问题。

事实上,企业在营销的过程中,对产品、价格、渠道任何一个环节进行调整,都可以视为一项大工程。而作为营销的根本,改变品牌定位对企业影响的范围更大、程度更深、时间上也更持久。而营销4P无一不是为定位服务的,必然要随着品牌定位的改变而改变。暂且撇开品牌定位是否准确问题不谈,李宁公司要让“90后李宁”的定位发挥作用并占领消费者的心智,要做的事情远非换个口号和标志那么简单。据悉,李宁公司内部早已完成了包括组织架构、产品系统、销售系统、市场系统等在内的一系列调整,而更换logo和slogan不过是此次李宁品牌重塑活动的最后环节。

“我们要建立品牌个性,让我们的品牌真正成为消费者心目中一个真正有情感溢价的品牌,成为一个时尚、酷并具备全球视野的体育品牌。”张志勇如此描述李宁公司未来要走的路。

然而,对于声称自己不需要别人安排路线的李宁公司来说,它会在自己的规划中迷路吗?如果要在这条已确定的路上走下去,李宁公司面临的必然是一次翻天覆地的大改变。

首先,从定位的角度来讲,李宁公司必须更加深入研究90后,了解他们的消费偏好、接触的媒体、购买习惯、交流渠道等。比起80后,90后有着更加张扬的消费主张和独特的消费特点,他们可支配的收入更多,消费注重品牌,但品牌更换频率高,喜欢尝试新事物,崇尚新奇消费,个性鲜明,有超前消费意识,有“不断求变”的特点。那么,李宁公司如何针对90后的本质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品牌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是其面临的一大挑战。

其次,李宁公司必须设计、生产更能吸引90后消费者的产品,这必然要基于对90后消费者喜好的洞察才能成为现实。

再次,进入高端体育用品市场,甩掉尾随身后的安踏等中国本土品牌,与国际品牌贴身肉搏,李宁不得不重新考虑其渠道布局和终端形象等问题。截至2009年12月31日,李宁公司在中国市场共有8156家零售门店。据悉,旧标志的李宁体育用品早已开始大幅度降价促销。按照计划,李宁公司今年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开设70家第六代旗舰店,这就意味着它将与耐克、阿迪达斯在一线市场进行更为激烈的阵地争夺战,贴身肉搏在所难免。

最后,也许最重要的是企业文化问题,企业文化始终是中国本土企业的短板。李宁最近对媒体表示:“品牌是随着时代前进的,因此品牌也要保持活力。我觉得我的价值于公司不在于简单打造90后的那些时尚,更重要的是,我要贡献给公司体育精神的内涵。”

事实上,李宁的这句话才点到了靶心红点,才是企业“万变不离其宗”的根本。

第一步已然迈出,开弓没有回头箭,“90后李宁”的箭能否射中目标,其实,最为关键的是李宁公司的市场运作和品牌推广能力。

面对市场大考,李宁公司能交出一份什么样的答卷呢?至少目前是一个未知数。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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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对策的基本套路:第一步:利用矛盾的特殊性,找出问题根源。多角度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现实,内在,外在,尽可能全面到位。第二步:利用矛盾的普遍性,借鉴万能八条。掌握语言的技巧,要有时代气息,反映现实问题。要做到共性与个性、理论与实践、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依照审题、析题、答题三步走,按部就班做好案例分析。第二,案例分析应当根据正确的判断,提出具体的评析意见或者解决问题的对策。最后,阐述自己从本案例中引发了什么样的思考,得到了什么样的启迪,获得了什么样的教益;如何将这些经验、收获和体会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案大学生学习法学案例分析法能够加强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它突出了实践效果、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 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的产物,它遵循了判解的说理性,使法官的思维过程得以在判决中展开,同时也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判解结果的形成,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三段论就好像是判决中的程序规则一样,维护了法院的裁判权的正当性,并对裁判权作了必要约束,以免滥用之虞。可以说,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过程,采取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因此,法学方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其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要求加强判决的说理性,法官不能仅仅凭个人的法感断案,必须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判决书是裁判方法和思维方法的最终成果和 物质载体,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由于法学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运用该方法也可以增进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例如,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因此,有学者称,案例分析法可以与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单方能否撤销 [案情] 原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B公司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双方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人民法院应怎样解决此项纠纷? [调解] 此案经审理查明:[1]机械公司需B公司提供的减速器订货计划并未改变;[2]B公司要求退货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职工普遍反映机器价格太高,不合算,经理和经办人员均感压力较大,是以寻找借口提出退货、退款,求得挽回不良影响;[3]B公司派员请求退货属实,但所托工人未向机械公司总经理转告。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两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B公司单方面毁约,没有道理;另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汇出货款不久,即派人联系解除合同,机械公司长期不作答复系工人未向总经理转告所致,故应视为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充分讨论酝酿,大多数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并基于双方对这气协议的态度,从有利生产及增进团结出发,决定力争调解结案。经过法庭大量的解释、说服和教育,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机械公司愿将滚齿机价格降为 2.7万元卖给B公司; 2.B公司承认原购买滚齿机合同有效,并在机械公司调低滚齿机价格后,向机械公司另购圆磨一台,以原价九折作价; 3.上列机器、机件等,限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清货款,并由B公司自行提货;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B公司负担。 [法理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的原理 一、名词解释: 1 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强制力、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发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立法:立法是指由特定立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辨析题: 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白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

预测性等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2、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 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观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 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繁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公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 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开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字,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 生而统一产生的.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 3、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答。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企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但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 违法必需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

管理案例分析及评分标准

案例王鸣的困惑 王鸣原在上海某研究院工作,后与几个志同道者创办了一家公司。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几个个人股东:王鸣、他在研究院的副手老黄,以及他原来的下属小秦和小刘。他们几个人都在新公司任职,老黄在研究院的职务还没辞掉,其他几个人则彻底割断了与研究院的联系。新公司还有其他几位股东,但都不在公司任职。王鸣任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小秦负责市场销售;小刘负责技术开发;老黄负责采购配件、生产调度等。近年来公司业务增长良好,但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使王鸣感受到了沉重的压力。 首先,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公司的主要市场上,王鸣感受到了强烈的挑战。 其次,老黄由于要等研究院的部分福利而未辞掉原来的工作,尽管他工作抓的挺紧,但王鸣仍认为他精力投入不够。 第三,有两个外部股东建议王鸣做些为外国公司做国内市场代理和售后服务工作。回报很高所以王鸣(包括其他几位核心成员)颇为心动,但仍举棋不定。 第四,由于公司近两年发展迅速,股东们的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当初创业时的那种激情正在消退。例如,王鸣要求大家每天工作满12小时,有人开始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勉强应付或根本不听。 公司的业绩正在增长,规模在扩大,王鸣感到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他不仅感到应付工作很累,而且对目前的公司状况有点不知所措,不知该解决什么问题,该从何下手,公司的某些核心成员也有类似的感觉。 为使王鸣的公司更上一个台阶并进入良性循环,你有何建议? 1、评分标准: 一类卷 90%以上分数思路清晰,切中问题要害,有自己的见解 二类卷 70%以上分属思路清晰,切中问题要害 三类卷 30-60%分数基本切中问题 四类卷 30%以下偏题,混乱,语句不通 卷面整洁清楚,文笔通顺,可酌情加1-2分。 2、例题解答与判分点评 (1)、回答一: 这主要属于中领导的一项。要有好的激励机制,并要制订规章制度,明确目标。随着企业的不断扩大,要加大力度,要有新的机制。 判分点评:3分(以满分10分计,下同)不是一篇分析文章,内容比简答题的回答还简单,对答题的一般规律还没有掌握或者没有时间了,无法完整回答。 (2)、回答二: 随着王鸣公司规模扩大其应注意改进以下四点: 1)、调整组织结构,并加以完善。例如老黄的工作是否能调,不能调是否能配一个助手,增加相关人员以适应组织发展。 2)、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班时一定要有措施保证完成任务。但王鸣也要改变其领导方式,不能强制大家每天工作满12小时,他应将更多的权力下放给下属。 3)、建立企业的目标与计划、。公司的发展处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必须有多个支撑点,以减少风险,故其应尽快做出为外国公司代理和售后服务的决策。 4)、企业内部沟通不够。老黄兼职,还有几个股东不,这多少会影响的交流。王鸣应该加强内部交流,与下属共同商讨企业发展的目标、计划、措施等。 判分点评:7分本答案的缺陷是就事论事,采取直接回答问题,列举对策建议,没有对问题的本质和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因对策提的比较全面,故最高得7分。 (3)、回答三

法律行为的分类

通俗说法:法律行为都有哪些分类? 法律行为,在法学上,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在人的意志下,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产生法律关系、或者导致法律关系消灭的行为。 举个例子说:张三是一个孤寡老人,但是有些房产,李四呢,是他的陪护,由于时间久了,张三觉得李四对自己很好,于是临终的时候,立下遗嘱,让李四继承他的房产。 在这个例子里,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法律行为——他把家产,通过遗嘱方式,留给了李四,这个法律行为,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大体上分为这些种: 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相信这个不用我解释,都能理解; 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可以理解成这么做,消极行为,可以理解成不做。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张三赡养自己的父母,在法律上,这就是积极行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赡养这一行为,就是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呢,就是禁止做什么,比如说张三不喜欢自己的儿子,想虐待,但是,在法律上,他不能这么做,这就是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这个取决于主观和

客观的区别。比如说主观上,张三想把家产留给李四,这个,叫意思表示行为,意思是源自张三的意志,并由此产生法律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行为,比如李四在街上捡到一个钱包,这个不是由李四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李四确实捡到钱包了,并由此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 而这个捡到钱包的行为,就是非意思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个顾名思义,涉及到参与方多少的问题,不用过多解释; 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这个是从形式和程序上做出的分野。要式行为,指的是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或者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比如前文说的张三立遗嘱,这个立遗嘱,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这遗嘱只怕也生效不了。 而非要式行为则不同。比如说你上街买菜,你把钱给人家人家把菜给你,这个没有严格的形式上或者程序上的规定。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比如说,张三想起诉王五,如果他自己亲自起诉,那么,这就叫自主行为,倘若张三花钱请律师起诉那么,律师的这个行为,叫做代理行为。

中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0年2月26日上午9时25分,某校学生李某某在宿舍违章使用“热得快”,约9时30分离开宿舍时未拔掉电源,致使“热得快”过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分析: 1)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热得快”,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 2)生活中养成的粗心大意,在这次火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依据有关规定对李某某治安罚款100元 案例二: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分析: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案例三:交友不良容易走邪路。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分析: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时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 案例四:口角纠纷引发杀人惨案。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

法律行为案例 ――2011-4-16

1、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乙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该存款是否为甲所有? 2、王某与林某合伙经营布匹期间,销售给某服装厂价值5万元的布,该服装厂收到布后迟迟没有付款。后来,王、林二人决定不再进行合伙经营。原合伙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归王某享有,王某给付林某人民币3万元整。于是,王某给林某出具一张欠条,该条上写着“今欠林某人民币3万元整。归还期,到收回服装厂欠款后归还”。在王某向服装厂积极索要欠款,但是没有收回服装厂的欠款的情况下,林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偿还。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所欠款项。王某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的理由能否成立? 3、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4、甲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实务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该市AAA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是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往AAA律师事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定一委托合同。 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定了委托合同。该张红律师刚获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了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此引起纠纷。甲公司可否撤销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1/ 1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懂法让生活更美好学院:XXXX 专业:XXXX 班级: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 电话:XXXX 指导教师:XXXX

一、前言 大三上学期,我选修了王卫国教授的《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公选课。王老师本着“实用性、趣味性、时效性”的授课原则,让我在短短的一学期内,对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可是说是受益匪浅。突然间觉得在21世纪的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运用科技进步成果,更应该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新青年。懂法让生活更美好! 对本学期所学到的法律案例进行简单的总结之后发现,涉及到爱情婚姻的案例占了绝大部分。归纳后如下表: 课堂所学案例关键词 《百亿富豪的离婚之争》杜双华宋雅红“离婚”与“被离婚” 《悔婚?还我宝马车》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贵重礼物纷争 《一场爱情一场梦》21岁年轻女子失恋后跳河轻生 《谁是孩子的爸爸》男子新婚1个月后发现女方竟怀孕4个月 《捡来的老婆》残疾男子与“捡来的”严重智障女子结合 《失踪的丈夫》女子因丈夫“失踪”精神严重分裂 国球奥运冠军与貌美如花艺人的离婚风波《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再起 风波》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王晓燕,女,今年21岁,初中学历,性格外向开朗,时尚漂亮。王晓燕家住淮安市,是一对普通劳动者夫妻所养育的三个孩子中的第三个。她从小就活泼可爱,喜欢参加文体活动。节目中还播放了王晓燕在当地

参加某一项青年业余文艺爱好者选秀活动初选时,她所表现出来对生活的热爱和充满青春活力与少女魅力的电视短片。 王晓燕在该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今年年初的某个时候,王晓燕的同学兼好友小惠为她介绍了一个名字叫小建的男朋友(小建是小惠哥哥的同学)。小建今年22岁,也是淮安市人,在当地一所技术学院读大三,是一名每天上完课就回家的走读生。这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双双很快坠入爱河。后来因为小建的母亲对于王晓燕做未来的儿媳并不满意,小建开始逐渐疏远王晓燕,表现出想要与她分手的倾向。 王晓燕深爱男友小建,感情上难以自拔,宁死不愿放弃二人曾经海誓山盟的甜蜜爱情。今年5月初的某一天下午,晓燕打电话约小建共进晚餐,被对方婉拒。王晓燕随后又打电话约他二人的介绍人小惠一同吃了饭。吃饭时,晓燕向小惠诉说了自己失恋的痛苦,还喝了酒。 晚饭后,王晓燕与小惠一同散步。她们二人走到该市的横跨某条河流的水门桥上的时候,晓燕突然甩开小惠,快步迅速的翻越桥栏杆跳入河水中。当小慧伸手去抓晓燕的时候,晓燕说:“别救我,我不想活了!”当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们将王晓燕从河水里救上来时,她已经因溺水而身亡了。 王晓燕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小建和小惠应该对晓燕的自杀身亡负责。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建和小惠共同赔偿19万余元。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建和小惠在王晓燕自杀身亡一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考虑,法院判决由王晓燕的前男友小建一次性补偿王晓燕的父母二万元,以表示安慰。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市案例分析大赛之案例详情分析

上海市法律案例分析大赛参赛作品登记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华东政法大学 二0 一九年十一月

评审记录表

案件分析报告 一、案由:曹东旺故意伤害案 、案件背景 一)人物关系示意图 曹东旺冯媛(妻子)(兄 弟) 曹东林(被害人)张曼(妻子) 曹中政 曹林荣:案发当时目击证人。 潘红云:西瓜收购商。 高宁波: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派出所110 接警处辅警 刘建设:目击摔到者(尚未取得联系)。庄胜:金山镇东海医院外科主任。 张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任主检法医师

二)案件经过 2016 年6 月5 日上午9 时许,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的家属冯媛媛与受害人曹东林的家属张曼因堆放木柴时的地界问题产生纠纷,犯罪嫌疑人曹东旺随后赶来,与受害人曹东林发生扭打。在互殴的过程中,曹东旺向受害人曹东林的头部、胸部以及腹部等多个部位重击数拳。事情的部分经过被当时正在田中工作的曹林荣看见。纠纷结束后,2016 年6 月5 日10 时许江宁派出所接到在江宁镇金园村金陵211 号有兄弟纠纷。之后高宁波打金陵村的报警电话联系,之后曹东旺取得联系并作笔录记录; 同一时间,曹东林夫妻二人,去到西瓜收购商潘红云家中卖掉共计400 斤左右西瓜。之后被害人曹东林回家后身体渐感不适,并出现腹痛、便秘等状况,遂住院治疗,经过金山镇东海医院外科主任庄胜及其同事八个小时的努力。于2016 年6 月8 日18 时许,曹东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任主检法医师张磊定,证实被害人曹东林符合自身罹患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官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与他人纠纷过程中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破裂,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 年7 月23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 年8 月6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区看守所。 三、案件焦点 一)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学习过德国法律的人,那怕只是出去个人兴趣偶尔旁听或纯为辅修学分,应该无人不知这个著名的“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Trierer Weinversteigerungsfall)。在几乎所有关于民法基础的德语教科书中,均可看到这个案例。此案例事实之简单、设计之精妙、内涵之深厚,着实令人感叹! 事实上,这个所谓的“案例”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过,而是一个完全虚构的 案例。1899年,Hermann Isay在其著作《法律行为构成之意思表示》(Die Willenserkl?rung im Tatbestande des Rechtsgesch?fts)一书中首次提到其设计的这一虚构案例。此时,他正在德国特里尔市(即马克思故乡,该地区盛产德国著名的白葡萄酒)担任候补文官。从此,该案例被法律界广泛讨论并在德国法学教材中沿用至今。 此案例精妙之一即为事实经过非常简单,寥寥几字足以描述:一个对特里尔市并不熟悉的A先生,进入到一个葡萄酒拍卖会现场。当他看到自己认识的B先生时,便向他招手示意。拍卖师抬头一看有人举手,直接落锤,将拍卖的葡萄酒拍给了A。问题,A是否拍得该批葡萄酒并因此需要支付价款? 如此简单的一个事实,为何会引起德国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并作为经典案例沿用至今呢?这恰恰是该案例设计精妙之处。对于举手之一动作如何理解和解释,正好可以用来阐释意思表示这一法学里最基本的概念。 要解答上面提到的问题,首先要简单解释下德国法对意思表示构成的理论解释。对于意思表示这一抽象概念,德国法学界却像剖析一个实体一样,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割,给人感觉就像在看医生拿着手术刀在解剖一只小白鼠,或是一个小朋友在一层层剥吃一个夹心蛋糕。 德国法学理论认为,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由内在意思(主观要件)和外在表示(客观要件)构成。而内在意思,则又由三层意志构成,即行动意志(Handlungswille),表示意志(Erkl?rungswille)和行为意志(Gesch?ftswille)。看到这里,你要是感觉怎么有点哲学的味道,那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所谓行动意志,很简单,就是行为人有作某个动作的主观想法。你渴了,去拿水杯,这里就存在行动意志。但是医生用小锤子敲击你膝盖,你小腿会弹起来,这只是你的一种反应,不存在行动意志。另一个例子就是一个梦游者,他虽然也在走动,甚至会拿起东西,但是这时也不存在行动意志(教科书也常以此作为行动意志缺失的案例)。行动意志是构成意思表示的最基础要件。行动意志缺失的后果是不存在意思表示;如存在(在个别极端和假想情况下),也是无效的。

案例分析大赛 参考案例

首届上海海事大学商业案例分析大赛 参考案例 1.Apple的成功之道 从iMac到iPod再到如今风靡全球的iPhone,苹果一次次震惊世界,苹果的产品总是给人以不同的感觉,时尚,简单,一体,人性化等,虽然不似微软,诺基亚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但苹果依旧制造了一大批“果粉”,是什么让苹果这样一个原本市场份额不高的公司备受世人推崇。 让我们从公司的理念这个角度探索Apple的成功之道。 2.星巴克 星巴克成立之初以经营咖啡豆作为自己的业务,然而舒尔茨进入星巴克后,他受到一次在意大利的出差时的启发,不同于同领域的竞争对手,他认为精选咖啡有着比速溶咖啡更远大的市场,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后,舒尔茨将目光瞄准了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中国。但是面对中国这样一个茶文化积淀很深的国度,并且以速溶咖啡和罐装咖啡为主的咖啡消费模式的一个市场,再去copy在美国以精选咖啡的模式来打开封闭的中国市场是不现实的,睿智的舒尔茨将咖啡打造成一种时尚,一种生活态度,更关键的是为现代人提供家和公司外的第三空间,一个舒适的社交场所,让我们来看看舒尔茨是如何成功的。 3.北京易得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于 1999年 9 月3 日由清华大学学生创建,是国内第一家由在校大学生停学创业、吸引风险投资创办的互联网高科技公司。本着源于校园,

服务学生的创业理念, FanSo在短短的4个月里迅速成长为中国教育网内最大站点。 1998年12月15日,清华大学16号宿舍楼519活动室里,20来岁的刘颖靠一台老式的PC机、一份网民的热情和一些闪烁不定的想法,开通了他的个人网站“化云坊”。仅用6个月的时间,它一跃成为教育网内最大的个人网站之一。然而,就在易得方舟踌躇满志之时,2000年6月,IT企业在纳斯达克跳水,互联网的冬天降临。易得方舟遭遇了资本的无情,两周内,风险投资撤走。2000年底,易得方舟经历着它最艰难的时期。先是人事震动,5个核心人物走了3个:马云走上了职业经理人的路;陈曦另立山头,办了一家技术公司;童之磊在做他认为具有“史诗”意义的出版革命。接踵而来的是经济问题,账上只有几千元钱,40多个员工等着开工资。如今,许多无法登录的易得方舟网站的网民提出疑惑:易得方舟到底在干什么? 4.Facebook Facebook是一个社会化网络站点。Facebook的创始人是Mark uckerberg,他是哈佛大学的学生。最初,网站的注册仅限于哈佛学院的学生。在之后的两个月内,注册扩展到长春藤名校。第二年,很多其他学校也被加入进来。2005年12月11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大学也加入了Facebook,至此,Facebook中共有超过2000所大学和高中。2006年2月27日,应用户要求,Facebook允许大学生把高中生加为他们的朋友。2006年9月11日,Facebook对所有互联网用户开放,这引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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