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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陕西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由政府确定部门,以下分

别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经拟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凭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

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跨省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四)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除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下同)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七)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和相关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九)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股东发起人为法人机构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证明复印件或社团法人复印件)、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信用记录报告等

材料;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等材料。

(十)省级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跨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以上。

(二)稳健经营,近2年连续盈利。

(三)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应自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

登记,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开业;经筹建人申请,省级监管部门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省、市两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省级监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由市级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省级监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相应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要求,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控制整体风险规模,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省级监管部门可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行业年审制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连续2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意见,对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年度审查的具体办法由省级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对拒不接受年度审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监管部门收回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变更注册,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省级监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

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

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

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五十二条全省统一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市级监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并报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第五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履行行业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并接受省级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

第五十五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由省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鼓励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快发展。对经营管理规范、支持涉农和企业融资业绩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扶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担保能

力。具体办法由省级监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中小企业、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有关要求,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按程序审核批准。规范整顿方案另行制订。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联系电话: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开户行:,帐号:。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⑵、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⑶、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⑷、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⑹、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2011年7月份在OA“学习园地”我以《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想和大家交流下对担保公司的看法,已经一年过去了,感觉自己的思想还是没有多少进步,再和大家讨论一下,希望大家能给予指正。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导致很多企业跑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速上升。在民间借贷危机还未平息之际,2012年2季度温州企业互保又发生危机。这些由银行和民间借贷形成的银行-企业-民间融资的资本操作模式,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还未完全暴露相关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但“截至6月末,温州市银行业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181.4亿元,比年初增加94.47亿元;不良贷款率2.69%,比年初上升1.33个百分点。6月末,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翻了一倍多”(温州银监分局公布数据)。 2011年末由于某行对担保公司贷款基本上只收不贷和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倒闭,造成了广东的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而与其关系密切,有关联关系的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现相同问题。三家担保公司在保金额达85亿元,大多数商业银行涉及其中。 2012年春节前后广东、湖北、江苏、河南等地的担保公司倒闭潮仍在继续。中国证券报2011年5月份一篇文章指出:在芜湖市区,几乎每幢写字楼里都有“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办公室。在芜湖市顶级写字楼之一的侨鸿国际商城里,几乎每层都有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最多的一层有三家。这些名为“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的公司,实际上都在做同样的事情:高息揽储,高利放贷。 目前还未听说安徽有大的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情况,但是风险是滞后和隐藏的,出现在我们身边的企业跑路,小额借贷公司的关门和一些民间个人的跑路不能不给我们敲响警钟。 一、担保公司的风险 我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理解分为两部分: 一是内在风险,也就是担保公司自己的经营管理风险。例如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决策,涉及哪些业务,内部控制等。经营风险不会让企业一夜之间倒闭,它的发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会有征兆和表现。 二是外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为担保公司客户的违约风险和抵押物变现风险,还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比如大部分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一旦企业的银行贷款批不下来,过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也会给担保公司带来严重损失。 担保公司内外风险的控制体系建设决定了担保公司的的风险管理水平,但就目前的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我难以高估。 首先,谋求暴利,没有长远规划。商业性担保公司性质是企业,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中国有些企业过于急功近利,寻求短期利润,忽视长远品牌建设,特别是以钱生钱为主要盈利手段的担保公司,变身“影子银行”,更是寿命短。同样以我在《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中引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的一段论述“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其次,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缺乏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担保公司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进一步拓展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从而为我市十二五规划伟大目标的胜利实现作出一份贡献,特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融资担保市场分析及成立背景 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目前,全市民营经济仍保持稳步快速的增长势,全市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逾180.9万人。单位个数达到25.3万家,增加值完成728.2亿元,同比增长38.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营业收入2777.2亿元,同比增长36.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实缴税金46.6亿元,同比增长38.8%,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88.4亿元,同比增长48.7%,占全年任务目标的91.5%。 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资金链是否断裂更成为中小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85%以上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难题,资金需求缺口超过30多亿元。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已经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和社会就业,关系到我省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发展大局。 做好担保工作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渠道之一。最近,国务院颁发国发[2009]36号文件,要求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河北××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对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体系建设,创新贷款担保模式,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缓解企业贷款难,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推进城镇化和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河北××担保有限公司将在抵御风险、扩大服务范围、延长担保链条、加大功能力度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谋求新跨越,不断解放思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_1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下面带来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一起去看看吧!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一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Ⅰ: 保证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 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转账凭证及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第二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2.1 借款利率为月息。 2.2 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还本。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条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借款,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 (A、现金;B转账支付)。 如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转账支付,出借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借款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下列任何银行账号中: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付款行为的完成是本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 4.2 借款人提款当日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据。 第五条还款 5.1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还款计划表履行还款义务。 指定还款户名:开户行:还款银行卡账号: 5.2 借款人归还最后一期本息时,应在保证人Ⅰ见证下进行,否则,保证人Ⅰ有权扣除借款人履约保证金。 保证条款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Ⅰ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Ⅱ自愿为保证人Ⅰ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具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其他条款 第九条担保约定 9.1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时,保证人Ⅰ对出借人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Ⅰ承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经出借人本人亲自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垫付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利息。 9.3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保证人Ⅱ自愿为借款人就因其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导致保证人Ⅰ承担保证责任时向保证人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保证人Ⅱ追偿。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长江路支行 乙方:XXXXXXX担保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信用证担保; (六)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七)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托管资本金账户余额的5倍。 第五条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此账户的存款余额即为担保基金。 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托管资本金再用于为其它融资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托管资本金。 第八条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的托管资本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低于乙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10%,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九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5倍的。 (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担保公司合同样本

担保公司合同样本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XX市金融办: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在XX市(县)设立XX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如下。 (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情况 (一)主发起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荣誉等。 (二)主发起企业行业地位和影响力、核心竞争优势,主营业务、财务(近两年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净资产、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占净资产比重)税收等情况。 (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介绍主发起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背景、经济实力、信用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 (三)其他企业发起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纳税状况等。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拟用名称、注册地、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 (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三)设立步骤写时间安排。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设想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二)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及特点。 (三)风险防范措施。 四、股东责任承诺 我们及XX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所有股东郑重承诺:自愿出资入股XX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人股,不虚假注册,不抽逃注册资金,并愿意根据担保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能力,持续增加资金投入;依法设立XX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经营中,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等内容;承担股东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规、违法活动。主动接受和配合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五、设立请求 鉴于我们已确定了股东名册,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符合规定,主发起人满足相关财务及其它指标;起草了可行性报告,制定了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物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起草了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初定了营业场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等。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有关证件真实、准确、完整。经对照,我们认为已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特请市金融办出具预审同意意见,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担保公司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605-66 担保公司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担保公司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担保公司合同(一) 出借人(甲方): 姓名:电话: 身份证号: 住所(地址): 姓名:电话: 身份证号: 住所(地址): 姓名:电话: 身份证号: 住所(地址):

姓名:电话: 身份证号: 住所(地址): 借款人(乙方): 名称: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址): 保证人(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1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工作单位:担保人:身份证号:手机:宅电:住址:工作单位: 担保公司:工商注册号:公司电话:单位地址: 1、出借人同意借款万元(大写)人民币给借款人,借期自出借日始天。 2、借款人在此声明:该笔借款用途为家庭及生意资金周转。 3、借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利息为每月%,按日计息。借款每满30日,借款人应当支付当月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于还款日按实际借款天数支付利息。 4、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全额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利息的,或者借款人有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目前在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有针对其而进行或即将进行的、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诉讼或仲裁的,或者借款人未能如实提供出借人所要求的资料的,或者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电话等事项时,未能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的,或者出现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6、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先计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付清后方可计为返还本金。除此之外借款人尚须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7、借款人未在借款到期时全额还清借款本息的,除偿还借款本息外,出借人为追索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借款人应予赔偿,关于其中的律师费,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共同确认:律师费不应超过借款本金的30%,如发生上述诉讼,出借人在此限额内支出的律师费,借款人应予认可并负责赔偿。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1、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 2、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

最低值) 3、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 4、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 二、经营发展情况 1、注册资本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注册资本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担保公司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931-17 担保公司合同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担保公司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保证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 债权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担保公司合同范本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为确保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作为保

担保公司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公司担保合同范本篇一:担保公司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担保公司合同范本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

融资性担保公司评级方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评级方法 (2011)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Golden Credit Rating International Co.,LTD.

一、担保公司类型及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特征 (一)担保公司类型 按业务品种分,担保公司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履约类担保公司及司法类担保公司等三大类。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客户不同,又分为公司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从事中小企业债项担保业务)、零售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从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体工商户、助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等担保业务);按股东性质又可分为政策性、商业性与互助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履约类担保公司主要是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和从事贸易合同履约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司法类担保公司主要是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目前,从事资本市场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主要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融资类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经监管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从事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特征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主要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此类担保公司在我国已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此类担保公司相对于其他类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及业务操作比较成熟,但其担保客户经营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且单户(或单笔)担保额度较大、风险缓释措施瑕疵较多,从而导致该类担保公司的担保代偿率和违约率相对较高。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多为一次性还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较大,从而造成担保公司的担保后期风险比较集中,流动性风险较高。随着担保业务的创新发展,一些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始涉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等资本市场融资性债务工具的担保,对担保公司的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等提出了挑战。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风险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信用质量易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 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主要为我国市场经济实体企业,宏观经济的波动对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影响较大,中小企业经营压力的增大势必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偿还能力,进而影响到担保公司担保资产的信用质量。宏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完整版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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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完整版)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章程草案。应当载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 (四)股东承诺书(附后)。 (五)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基本情况的报告。 1、各法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 (2)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附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信用记录资料(附贷款卡复印件、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2、各自然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最近1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3)无犯罪证明和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七)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任职资格申请书。 2、拟任人情况介绍,包括拟任人简历、未来履职计划,并附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3、拟任人任职陈述书和守法尽责承诺书,并附无犯罪证明、信用记录资料、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市金融局(办)出具的任职资格初审意见(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务人员、法人代表)或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其他人员)。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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