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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

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

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市财政局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条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

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市房改办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办理。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第十七条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可申请实行住房补贴,除执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外,其它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驻地不实行住房补贴的市级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驻四城区外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填报的年度住房补贴申报表,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并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

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1、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2、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3、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4、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5、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3)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向职工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补贴模拟运算举例

一、全额补贴

〔例一〕某科级干部,无房,1976年12月参加工作,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6年+1=20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20年)×80平方米 =54,288.00元每月住房补贴额=54,288.00元÷300个月 =180.96元

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180.96元×288个月

=52,116.48元

因此,该职工的每月住房补贴为180.96元,25年补贴总额54,288.00元(其中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为52,116.48元,余额采取按月随工资发放)。

〔例二〕某单位科员,无房,1998年2月参加工作,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0

住房补贴总额=600元×70平方米=42,000元

每月住房补贴额=42,000元÷300个月=140元

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140元×34个月=4760元

因此,该职工的每月住房补贴为140元,25年补贴总额42,000元(其中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为4760元,余额采取按月随工资发放)。

〔例三〕某副厅级干部,无房,1946年10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离休,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工龄=1993年-1946年+1=48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总额=(600元+3.93×48年)×120平方米 =94,636.80

因此,该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94,636 80元。

二、差额补贴

〔例四〕某科级干部,1972年参加工作,已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购买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工龄=1995年-1972年+1=24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应补贴面积=80平方米-60平方米=20平方米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24年)×20平方米 =13,886.40元

因此,该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13,886.40元。

〔例五〕某双职工,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男方为正处级干部,1974年参加工作;女方为科级干部,1979年参加工作。住房在女方单位,已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购买住房建筑面积74平方米,计算两人应得的住房补贴额。解:在计算双职工差额住房补贴时,应以双方现有住房为基准,分别按双方职级计算。

1.计算女方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9年+1=17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应补贴面积=80平方米-74平方米=6平方米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17年)×6平方米 =4,000.86元

因此,女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4,000.860元。

2.计算男方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4年+1=22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应补贴面积=100平方米-74平方米=26平方米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22年)×26平方米 =17,847.96元

因此,男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17,847.96元。

三、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补贴

〔例六〕某科级干部,无房,1985年参加工作,从另一实施住房补贴的城市调入本市工作,调出城市的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20年(240个月),调入城市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该职工在调出城市已计发两年的住房补贴。计算其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及应补贴总额。

1.计算每月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85年+1=11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该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600+3.93×11年)×80平方米÷300个月=171.53元2.计算应发放住房补贴年限。

在计算该职工应发放住房补贴年限时,应扣除其在调出城市已计发住房补贴的年限,由于两个城市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不同,可按比例扣除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年限。

应发放住房补贴年限=300月-300月×(24月÷240月)=270(月)3.该职工的住房补贴总额=171.53元×270元=46,313.10元

因此,该职工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为171.53元,住房补贴总额为46,313.10元。

〔例七〕某职工,1985年参加工作,实施住房补贴时职务是一般干部,每月住房补贴为150.09元,补贴已发8个月。现职务升迁为科级。计算从升迁之日起应得的住房补贴及应补贴总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85年+1=11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1、升迁后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600+3.93×11年)×80÷300个月=171.53元

2、该职工住房补贴总额=(300月-8月)×171.53元=50,086.76元

因此,该职工从升迁之日起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为171 53元,应补贴总额为50,086.76元。

〔例八〕某职工,1974年参加工作,实行住房补贴时任科级,已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了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房屋,并已向单位一次性领取过差额住房补贴10,296.90元。〔(600+3.93×22年)×15平方米〕,现职务升迁为副处级。计算按现任职务应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4年+1=22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级差住房补贴=(600元+3.93×22)×25平方米-10,296.90元=17,161.50元-10,296.90元=6,864.60元

因此,该职工升迁后,应一次性补发级差住房补贴为6,864 60元。

〔例九〕某职工,1973年参加工作,实行住房补贴时任副处级并已按

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了建筑面积95平方米住房,现职务升迁为正处级。计算按现任职务应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3年+1=23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应补贴住房面积=100平方米-95平方米=5平方米

级差住房补贴=(600元+3.93×23年)×5平方米 =3451.95元

因此,该职工升迁后,应一次性补发级差补贴为3451.95元。

(完)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 (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 (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

人才); (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 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 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 (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属于分期付款的,还需提交分析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租房补贴申请时,员工不在公司集体宿舍居住,且需提交租房的相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员工,准备齐全以上资料后,连同《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进行补贴发放,申请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 四、其它规定: 1、达到规定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达到购房补贴的条件时,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可转为享受购房补贴。 2、不符合条件时,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待符合条件后,可再次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申请流程与初次申请一致。 3、对于不购房或不租房,但符合条件的员工,不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4、享受购房、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补贴期内,离职或因本人或客观原因致使不在其岗位(职务)上就职时,公司将自次月起取消其享受该补贴的资格。 5、关键、特殊岗位上的骨干员工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经公司讨论确定后,可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附:《住房补贴申请表》 山东美伦食品有限公司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管控文件之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15.03.02 审批: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内六区)区外;3、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三、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⑴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员,公 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 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四、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住房补贴 房屋补贴水电气补贴150元/月 50元/月

管控文件之 审批: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五、惩罚 对以上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条件申请,或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划为补贴范围以外的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罚款,时间长者按上限处罚。 六、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录一)→本部门领导审 核→总监批准→经办人办理 七、实施日期 1、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 法规条例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 3、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日

管控文件之 审批: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附录一: 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姓名部门入职时间 户口□本市______县□外地岗位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是否转正 现居住地址 住房补贴标准 行政部审核 财务审核 总监审核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版次: 拟制审核批准日期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公司相关岗位工作实际情况,为达到既方便工作、节省开支、又能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特设立本补贴办法。 二、补贴类型 1、住房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的)。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行政部负责对各人员提出的租房补贴申请进行登记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住房补贴标准 按职位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序号级别补贴标准(元/月) 1高管800 2主管(经理)及以上500 3基层300 (4)补贴说明 4.1享受公司住房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出差住宿除外); 4.2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10日前(含10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10日以后,),住房补贴自次月起计; 4.3当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月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4.4住房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5)补贴的申请 5.1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写明补贴原因,流程为:个人填写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核——行政人事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总裁审批——行政人事部执行。 5.2如果员工调整了工作岗位,提升(降低)了级别,自调整后次月起,该员工的住房补贴应按照新岗位补贴标准执行,并重新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其他流程同上。 2、中餐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午餐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中餐补贴标准 以当月应出勤工作日为基数,根据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确定发放金额。 补贴标准为10元/日。 (4)补贴说明 4.1员工请假休假(包括年休假)无当日午餐补贴,单日请假不足5小时的,不扣发;单日请假超过5小时(含)的,无当日午餐补贴; 4.2员工出差期间无午餐补贴; 4.3午餐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3、车辆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条公司为改善员工及配偶的住房条件,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部门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可经审批核准后给予租房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住房补贴: (一)非长沙市户籍且没有在当地购买住房的。 (二)不论户籍地,在长沙购房需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第四条长沙市户籍,无需租房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职级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按对应标准的50%进行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住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住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或以上成员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 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租房或房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 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结算中心发放。(二)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05日起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结算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件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名:—— 文件总页数(含附件):2页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起草人:邓玮玮参与讨论人:董事会成员 审批人:陈社行审批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5日

【2019年整理】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2003]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丁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 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 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尸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公务员调出原工作单位后,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影响新工作单位为其缴存住房补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原工作单位发出限期办理账户转移通知,原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账户封存) 公务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未有新工作单位或者新工作单位没有实施住房补贴致使住房补贴缴存中断,住房补贴账户无法转移或者注销的,其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封存。原工作单位将封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 第十一条(账户启封)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813 【实施日期】19990813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章名】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章名】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 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 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集资额-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主任科员,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中级工以下和20年(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一、领取条件: 1、签订入校协议,办理完毕入校手续; 2、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 3、人事档案已经调入学校。 二、领取时间:每周三上午。 三、领取地点:勤政楼人事处308房间。 四、联系方式:3326203。 五、住房补贴适用税率: 经咨询财务处,博士兑现待遇适用税率: 所交税额计算办法:领取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领取16万元,应交税:16万*25%-1005=38995元。 六、领取方式及应具备的条件:

领取方式3分两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108000;第二年52000。 领取方式4分三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54000,第二年54000,第三年52000。 采取第一种领取方式时,在第一次领取时需提供博士学位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入校协议、工作证原件;以后每年领取时只需提供工作证即可。 采取其它领取方式时,需要按如下要求领取: 1、在校外(新乡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 2、领取住房补贴时,请领取人和担保人一同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 3、领取人需提供以下证件:①身份证;②博士学位证和毕业证;③购房(认购)协议或房产证;④工作证;⑤入校协议。 前三个证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后两个只需提供原件。 4、担保人需提供: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工作证原件。 担保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且以下三类人不能作为担保人:①人事处人员;②领取人亲属;③本年度引进或培养回校的教职工。 担保人如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校,领取人应更换担保人。 5、购房协议或合同上一般应是领取人本人姓名,如是领取人配偶姓名,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南府发〔2003〕13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的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七)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凡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级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 市单位或市外在沪企业工作的职工及其单位;也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员工 是:在上海市管辖境内注册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具有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职工。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对员工的福利政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上海市和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并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执行。 第三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上海市和外省市农村户口的职工,不能参加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公司可以给这部分职工办理公司内住房补贴存款,建立个人住房补贴 账户。 第四条为了加速改善公司职工住房条件,也为了公司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将按员工个人岗位工资10%的比例,提供作为员工的住房费用,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除上交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目前上海缴费比例是7%,江苏是10%)外,余额部分 将存入公司内建立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退聘员工、农村户口的员工,岗位工资 10%的比例金额全部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由公司财务部按月存入银行个人住房补贴专用账户。个人住房补贴专用银行卡(软卡)由公司人事部门保管,只有在公司按个人可提取本人住 房补贴的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由公司开出提取介绍信后,再发给本人的住房补贴 专用银行卡,由本人去银行取款。除退职人员一次性提取完所有余额,并注销个 人住房补贴专用卡外,其余人员均在提取后,仍将原卡交还给人事部门保存,否 则停止提供住房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装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或退聘人员终止聘用的; (三) 由于公司的原因(非本人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上海市户籍、在上海无房而自住租房,有租金凭据的。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者,由个人申请,并提供有效凭证经人事部门审核,总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按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6年止)及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执行。 (三)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标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算测定。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 (五)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及《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1]29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住房补贴制度 为吸引外地人才,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并切实解决员工在住宿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特设立住房补贴制度。 一、住房补贴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XX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的);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合计6个月发放1次; 二、住房补贴须知 1、公司优先将存量宿舍提供给外地户籍员工使用,该部分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享受公司提供的宿舍后将不再享受月度住房补贴待遇; 2、入住宿舍的员工,每人每月享有2度电和1吨水的免费配给额度,免费配额之外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住宿员工承担,水电费用单价按公司所处地区的日常标准收取; 3、员工宿舍月度水电费用需自行承担的部分,经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享受公司提供宿舍或住房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 5、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工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1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2日以后的,住房补贴自次月起计); 6、凡享受住房补贴之外地户籍员工,入职未满半年要求离职者,住房补贴以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形式发放(即一个月不补、两个月整补、三个月

补两个月、四个月整补、五个月补四个月、六个月整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 1、入职超过六个月的员工,住房补贴自起算月份开始,计入第六个月的工资合并发放(如3月份开始计算,住房补贴则并入8月份的工资发放),以后依次类推; 2、员工住房补贴合并计算的六个月内,如发生月度因请假问题而产生当月不补的状况,住房补贴仍按原定月份合并发放(如3月到8月的住房补贴,如中间某个月因为请假而没有住房补贴,则其余月份的补贴仍计于8月份的工资内发放); 备注:当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月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XX市高丰电器厂 人事部 20XX年3月6日

公司住房补贴有什么标准

公司住房补贴有什么标准 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公司或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一、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二、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 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区域办事处住房补贴管理办法(上传)

区域办事处住房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域办事处租赁管理,完善办事处人员福利,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区域办事处人员的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补贴是指*****各区域办事处人员(非属地员工)长年在当地办公,自行解决住宿而享有的货币性补贴。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营销中心各区域行政助理负责统计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名单,并将每月实际发放的住房补贴清单提交到综合部人资处; 第五条营销中心区域总监负责审核人员名单合规性,报营销中心经理批准; 第六条综合部负责复核住房补贴的合理性、合规性。 第三章住房补贴发放条件 第七条享受住房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长期在公司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工作的办事处人员(非属地员工)。(二)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享受住房补贴: (一)当月事假、病假超过15天的; (二)医疗期间不发放住房补贴; (三)。。。。。。。。 第四章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城市住房消费指数进行分类,不同职级的办事处人员住房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十条上表中的住房补贴已包含办事处人员自行租房的一切费用。住房补贴标准随当地经济等因素调整。 第十一条住房补贴发放金额按办事人员在驻地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离职员工、调岗员工按在本岗位实际服务天数计算。 第五章住房补贴发放形式 第十二条住房补贴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作为薪酬的一部分。当办事处人员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时,公司从次月取消住房补贴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房发[2008]164号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 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五、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8-12-16 阅读次数:1662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 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省直房发[200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1.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 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直房发[2001]1号2001年12月28日)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 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06]134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1—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2— 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凡 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次年及以后年度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 —3—发放。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 办法(暂行)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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