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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英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英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实质控制权】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一)发展历史 1979年中信公司成立,由此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雏形开始展露。随后,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国有银行纷纷踏足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国有银行开始加入金融控股开疆拓土的浪潮中。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营业,之后发展成为同时经营信托、证券、银行、保险等多种业务的金融服务集团公司。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不仅国有银行、大多数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介入金融领域各个业务,甚至人民银行的各级分行也参与其中,金融行业百花齐放。但这种混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示出弊端,行业内秩序开始混乱,经济过热各种问题频发。 1988年,为维稳金融行业秩序,人行对证券公司改为实行审批制,提出要求银行业与证券业要实行分业管理;随后,《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相继出台,指出商业银行、保险、证券要严格执行分开设立。自1995年分业经营开始执行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步伐开始停滞不前。 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也逐渐与国际接轨。一方面外资混业经营的金融公司进入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另一方面,本土金融业开始改革创新,走兼营、混业经营的道路,丰富利润来源渠道。2002年,国务院批准三家公司成为金控试点;2003年《商业银行法》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信托与证券业务,这一政策的修改为中国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保障;2005年,商业银行可以以试点的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的时代在渐渐远去;2006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声明,商业银行可以设立或参股信托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至此,我国金融业开始涌现出一大批以银行、资管等为核心的多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2009年9月,第一次以国务院部门正式文件从政府的角度认可与肯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2009年11月,商业银行对保险行业与证券行业的投资限制被放开。这种政策制度的放宽与完善,为金融机构实现多行业综合经营提供了保障,金融控股集团快速发展。 从金融控股公司的世界发展浪潮来看,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仍处于雏形阶段,法律上尚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中国的金融正在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金融控股公司将会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成熟。 (二)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总体包括以下五类: (1)国务院批准的以金融机构身份控股的金融控股集团,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为代表。以平安集团为例,平安最初凭借保险起家,在1988年成立,发展之初它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注册,但经过三十年的发展,通过不断地拓宽营业领域,目前已经成为集寿险、产险、证券、银行、信托等为一体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类集团的特征是,附属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开展业务,非银行机构控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2)以国有商业银行为母公司,通过控股或兼并的方式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为代表。以交通银行为例,交行与施罗德集团合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发起设立等方式涉足信托、金融租赁、保险、证券、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成为具有全牌照的综合性控股集团。这类集团的特点是,母公司是银行,子公司是非银机构,母子公司开展不同领域业务,互不交叉,实现多元化的发展。 (3)由大型企业控股形成的集团,以国家电网、中国石油、五矿集团等为代表。这类集团的特点是,集团的母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全资或控股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子公司具有单独的营业执照独立开展业务。 (4)由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发展成为的集团,以东方、长城、华融、信达四大国有资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完善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毕业论文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完善 院别金融学院 专业班级金融1165 学生姓名张飞敏 学号20204110212 指导教师吕超 职称讲师 2015年4月

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摘要 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要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就目前中国的经济形势来看,为了保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极其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平台,遵循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整合金融和产业资源。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结合我国的情况来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本文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特点及功能做了简单的介绍,随后描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包括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类型,之后简单介绍了下国外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然后在下个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内控机制等,最后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内控机制

Abstract The party put forward to“deepen reform comprehensively,accelera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odern market system”in the eighteen plenary session.The present China economic situation,in order to ensure the sustained and steady economic growth,extremely need to establish a unified financial platform,follow the financial service entity economic requirements,the integration of financial and industrial resources.Firmly grasp the essence of financial services to the real economy requirements,adhere to the market in the alloca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reform oriented,adher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innovation and regulator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3631799.html,prehensive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s the best choice. 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concept,characteristic and function of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to do a simple introduction,then described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n China's development status,including the development process,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n China type,after the next part mainly analyzes the existing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n our count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blem,including the relevant the legal system,management ability and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 to perfect. Key words: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Management ability Supervision system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论文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论文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产物,因其包含了不同的金融业务部门或非金融业务的多家控股公司,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来源和其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对我国现有监管结构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控股公司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控股公司。前者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以控制和管理为唯一的经营目的,后者则除此之外本身还从事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有效的综合性金融组织形式,它有以下几种优势: (1)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业务中,利用己有的分支机构和销售渠道开展新的业务品种。 (2)业务多元化优势。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3)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金融家的格言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或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4)金融创新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类是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2002年底,国务院己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类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指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而公司自身并不直接对企业与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企业法人。这里所谓的控制是指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有权任免董事长或有权决定被投资机构财务和经营政策。 词条目录 1 金融控股公司行业定义与分类 1.1 金融控股公司行业定义1.2 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行特征 2 金融控股公司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3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阶段 4 金融控股公司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5 国际金融控股公司行业知名企业 6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行业领先企业 7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趋势分析 7.1 发展逐渐规范7.2 垄断分化明显7.3 体系制定优势7.4 金融控股公司主导金融业7.5 影响监管格局 金融控股公司行业定义与分类金融控股公司行业定义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指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而公司自身并不直接对企业与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企业法人。这里所谓的控制是指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有权任免董事长或有权决定被投资机构财务和经营

政策。 中央金融控股公司指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中央金融控股公司仅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北京联汇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行特征 当代金融控股公司运行特征有以下三个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 集团控股是指控股集团设立一个控股公司作为其母公司。在金融领域,根据控股公司的不同可以分为投资型控股公司和经营型控股公司。投资型控股公司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机构,如金融控股集团;而经营型控股公司是指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随着金融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经营型控股公司正逐渐向投资型控股公司转变,这与金融业的特性密切相关: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有着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而且货币资产作为其经营对象在各业之间相互转化十分便利。 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并非纯粹的单一经营,而是彼此之间紧密配合,共同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发挥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从而降低集团整体利益的实现。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和弱专用性决定了综合经营可以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金融控股集团正是发挥这一优势的合适载体。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法人分业是指由不同的法人经营不同的业务,这可以防止不同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可对关联交易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特点虽然便利了综合经营,但同时也便利了风险的相互传递,而金融控股集团的分业经营特点可以规避这一风险的传递,将风险控制在集团内部。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 合并财务报表可以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重复计算,从而较好的发现金融机构的财务问题。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必须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可以避免资本金的重复计算,避免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金融业发展改革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整个金融生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改革方面,在实施正确的货币政策,努力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方面,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方面,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加强对外投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方面均获得了成功,我国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调节经济运行和实施宏观调控的作用不断增强。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融合,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将更多的受到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目前,金融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各国金融市场联系更加密切,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综合经营趋势不断发展,各行业之间相互渗透。 国际金融竞争日趋激烈,资本跨境流动规模不断扩大,.不确定因素增多。在这一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既有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正处于重要的转折和发展时期。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作为一名从事中央银行工作的青年学人,选择在有助于提高中国金融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学术领域进行研究,是责无旁贷的。本文选题《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拟借此文为中国金融业全面综合经营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操作尽自己一份绵薄之力。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产物,是一种组织创新。它通过资源的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节约了成本,实现了资源利用的优化配置。这种金融组织创新适应了新经济的需要,从上世纪末至今,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近年来,笔者已经深深感受到了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业的巨大影响,随着商业银行介入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活动的实践,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破题,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不能仅仅站在理论层面,而必须要在实践层面有所突破。 笔者通过对以往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发现:国外的研究偏重于实证研究,对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类现象进行了很好的解释,为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了佐证,指明了方向。但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证研究大多在某一方面或者从单个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没有形成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全面系统的理论体系;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始于本世纪初,研究历史较短,研究基本集中下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经济学理论分析,包括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说明如下: 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 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

银行实施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股东资质监管 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等。从负面清单看,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三)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 一是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法人、自然人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而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三是建立集团整体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来,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和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已逐渐突破了分业界限。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方式在我国有了较大发展。 按照控股模式的不同,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子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公司成立,将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等金融资产打包管理。同时母公司中信不再作为金融机构,正式更名为中信集团,改为非金融投资控股性的集团企业,开始筹建中信建设集团等企业梳理实业资产。2002年1 2月5日,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因此,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投资和管理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②光大集团。中国光大集团成立于1983年,从主要经营外贸和直接投资转变到以金融业为主,并且选择金融业为其发展的主要业务。集团董事会经由国务院授权,管理、经营国家投入集团的国有资产。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 9%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股东。 2.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不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但其全资拥有或控股拥有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营业执照的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董事会。我国目前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鑫源控股公司。从1995年开始,山东电力集团在集团化发展、多元化经营的战略构想下,开始了向工业实业、房地产、旅游商贸、金融证券、高新技术产业的多元化发展。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包含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等内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目前,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②海尔集团。近年来,海尔集团通过一系列投资和购并,形成了集实业、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于一身的集团公司。其拥有青岛商业银行60%的股份;持有鞍山信托20%的股权 (第一大股东),控股长江证券,成立保险代理公司,成立财务公司。此外,海尔集团旗下的“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纽约人寿”海外分支机构“纽约人寿国际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携手进军寿险市场。 3.商业银行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中

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 理财知识: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金融服务业法案》有关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这一法律术语,但是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

在第4条第1项第2款,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控制性,并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特点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集团控股,联合经营 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财务并表,各负盈亏 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金控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97412

《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据本办法对银行控股股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 (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三)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五)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关联机构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方式控制银行的,均视为银行控股股东。 本条第一款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直接或间接控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适用本办法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银行控股股东应确保其被控股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被控股银行及其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五条银行控股股东应该具有良好的资本状况,拥有充足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银行控股股东应建立综合信息安全制度,以确保被控股银行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银监会应通过建立与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政策协调与监管信息共享。 银监会应加强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确保银行控股股东在其母国得到充分监管。 第二章取得银行控制权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分析

目录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2) 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热点 (11) 国际 (14)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花旗银行 (14) 美国最大的金融控股公司 (15) 日本成立全球最大金融集团 (15) 国内 (17) 我国第一家以收购形式组建的金融公司 (17) 中信模式和光大模式 (17) 中信金融控股集团将成立 (18) 招商局案例 (19)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随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日益临近,我国券商面临着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而以目前我国券商的规模和实力,要想与国外的大牌投资银行一争天下,无异于舢板对航母,以卵击石。国际购并潮的风起云涌已反复证明,要在国际竞争中生存并发展,非大无以言强。审时度势,国内那些志存高远,胸怀鸿鹄之志的大券商已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战略目标及发展战略,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作为自己的远期发展目标。而相关的研究与探讨无疑对它们重新进行战略定位是有所帮助的。 何为金融控股公司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213的一票之差,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长达318页,共600多项条款,而正是在这个法案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而在此之前,美国只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在此之前,美国的法律禁止这3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 在我国通常而言,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根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监管探析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监管探析 【摘要】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呈现形式多样化和非规范化的特点。但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面临着许多困境,本文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加强与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关联交易 为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趋势愈来愈明显。自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逐步实现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模式,大型金融机构大多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形式。金融控股公司虽然能获得综合经营中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内部复杂的股权关系、组织结构、关联交易等使其存在的金融风险积聚、金融脆弱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在当前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基本空白,监管重叠或监管缺失的现象不可避免。因此,全面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呈现出非规范化及复杂化的特点。从类型上看,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可概括为五大类。 1、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而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如中信控股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 2、实业控股公司。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逐步市场化,只要企业符合对金融企业的投资入股要求,《公司法》不管制对金融企业的投资。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形成实业控股公司的现象逐渐增多。如山东电力集团投资形成的鑫源控股公司、海尔集团控股青岛商业银行、东方集团投资包括金融保险在内的六大产业等。 3、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公司的母公司是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直接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

最新浅谈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 关键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随着与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金融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也不断改革和创新,大型金融机构之间跨国界收购、合并盛行,涌现出许多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证券、保险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金融业改革与的新热点,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对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导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金融风险控制方面更是十分薄弱。因此本文将针对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更好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母公司控制和影响下,由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组成,形成主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市场和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采取集团控股、联合经营的模式,能够通过法人企业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第二类是以中银集团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三类是以海尔集团为代表的产业资本投资形成

的金融控股集团;第四类是以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 我国的金融企业相对于国际上的大型金融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业务种类也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客户高效、快捷、多样化的业务需求,从而缺乏国际竞争力。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各监管机构各自独立,监管职能并不具备系统的协调合作机制,也不能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因此,我们应当不断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以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渐进的现实选择,是由金融分业向混业过渡的桥梁。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能够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了金融业务多元化和资产多元化。但是也正是因为如此,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宽泛的经营范围使其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问题尤为突出。 (一)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产品和信息的相互划拨与传递,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的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等。内部关联交易在目前的市场运营中不可避免,它可以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如果不能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有效控制,使其过度发展,就会使风险在公司内部扩散,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其带来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风险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与规定。

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预防、控制突发事故及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集团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国资委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突发事件分类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所制定的应急响应流程、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与各类风险或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坚持“分工明确、快速协同、分级落实”的原则,把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 第三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突发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以及对集团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及附属设施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其他各类自然灾害性事件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与窒息、其他伤害等)、机损、设施损坏、有毒有害危险物质泄漏以及环境污染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战争、恐怖暴力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媒体或舆论的大量集中负面新闻、公众集聚场所发生的事故灾难以及其他各类重大社会因素干扰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事件等。 第三章应急预案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辖属企业应急预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由集团制定,并按要求报XX市国资委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辖属企业的重要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我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和发展(国外定义、分类依据)

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发展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蔡浩仪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金融业务综合化与一体化的产物,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金融控股公司一方面意味着规模效应、协同效应、运营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它也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们对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的考察中看到,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都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趋于完善的过程,并具有对既存金融监管的不足进行矫正与重塑的特点。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现实中的出现和发展,也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一个革新的问题。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界定及分类 目前,在中国大陆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还没有出现以“XX金融控股公司”冠名的企业。因此有必要先谈一谈对控股公司的一般理解。 1、国外几个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由于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各地的监管制度、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定义也

有所差异,甚至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也不同。 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下简称“联合论坛”)中,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被定义为: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2001年欧盟《金融集团审慎监管统一指引》(下简称“欧盟指引”)中,定义集团(Grou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而界定符合下属条件的集团为金融企业集团:1)其业务活动主要为在金融领域内提供多种服务;2)其至少应包括一个受管制实体,且该实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获得许可; 3)其至少应包括一个保险或重复保险业实体,且至少其中另一实体从事某一不同的金融业;4)上条所指在金融业内从事跨行业的金融活动是必不可少的。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中没有定义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只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是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只要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机构符合控股公司结构,即可当作被该法称之为金融服务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 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投资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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