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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影视制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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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随着经济的繁荣日益发展,在法律更加健全和资本运营多样化的今天,如何正确处理影视制作中的法律问题是进行好影视制作的关键。

一、在创作前期注意处理好剧本的法律问题是进行影视制作的前提。

剧本是进行影视制作的基础,在此阶段能否处理好法律问题是决定一部影视作品能否出现法律问题的前提。在实践中,影视剧本的运作通常有两方面:一种是将小说改编成剧本,一种是委托作者针对制片者的要求创作剧本。对于前一种情况,制片方与原作者协商时取得了对小说的改编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还应取得将改编的剧本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电视电影等形式的权利,同时制片方还享有与他方合作拍摄或转让拍摄权的权利。这样,制片方才能将小说拍摄成影视剧充分享有自主权。在实践中往往在协商时忽略了上述权利要求,致使不必要的纠纷产生。针对委托作者直接创作剧本的情况,制片者应注意与作者约定清楚剧本的版权由谁来享有。如果约定得不

清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剧本的版权就应归创作者享有。

二、进入影视剧制作阶段后,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首先是影视制作资格问题,由于该问题直接与影视剧版权有紧密关系,所以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影视剧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是对于“制片者”,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概念。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才有资格成为真正的制片者。只有成为真正的制片者,才能享有影视剧的版权。因此,在现实中,许多投资者自以为对一部影片出资了,就理所当然享有该片的版权,实际上他们根本不具有制片者的资格,而是至多享有投资回报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真正具有制片者资格的单位,却常常因为资金运作短缺而无法承担全部的摄制经费,因此只能向社会融资。当制片者与投资方共同摄制一部影片时对于影片版权的约定。

有的合作双方约定由投资方享有版权,仅支付出品者(制片者)管理费。这样的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约定的。因为这样的约定实际上就是“卖厂标”的行为。所以这样做只能由制片者承担无限的制作风险,如果

再将制作管理权给予对方,对摄制管理完全失控,那么制片者承担的风险将是巨大的。因此,无论影片版权在合同中如何进行约定,制片者参与管理摄制工作的义务和责任是不能推脱的。

2、如何在影视摄制期间对演职人员进行聘用?对导演、美工、摄影、录音等人员聘用时,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享有署名权,这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是不可剥夺的。但特别应对于在出现对方达不到制作者的要求时,双方提前解除合同问题应给予较细的约定。影视制作是艺术创作过程,一部作品的好坏,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这正是影视作品区别于其他工业产品的特别之处。许多制片者只注重聘用主创人员工作,忽视了一旦对方的工作或者是拍摄的样片达不到制作者的要求时,如果制作者希望换人时,对原来人员的解聘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许多制片者在遇到换导演或换摄影等主创人员时处在异常被动的境地,处理不好还会被告上法庭。

三、在影片进入发行阶段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一部影片的摄制完成后,往往合作方仅就35~影院放映进行详细的约定,忽视了其他项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多项财产权,如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

网络传播权等等。一部影片的收益不仅体现在影院票房收人上,更大一部分在上述权利中,即对影片的后电影开发也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影片的全部权利均应有细化的约定才能对制片者和投资方都有公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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