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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实现“发案少,秩序好,林区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结合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统一实行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制度,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队伍建设、内务管理、警务保障八个方面,项目分值总分为100分。不具有人口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人口管理各项的分值以满分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局(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大兴安岭、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考评内容,制定具体的考评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第四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评定内

容的项目分值总分达到95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为一级公安派出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可申报为二级公安派出所;达到70分以上不足85分的,可申报为三级公安派出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可评定为四级公安派出所;不足60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五级公安派出所。五级公安派出所为不合格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五条人口管理(10分)

(一)辖区实有人口底数清楚,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全部纳入管理,协助出入境管理部门落实对境外居留人员的管理。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人员的现实表现。(2分)

(二)严格辖区暂住人口登记、办证制度,掌握身份、暂住理由等情况;对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知道其有无违法犯罪经历。对从事林副业生产的外来人员登记率达95% 以上,并能掌握其基本情况。(2分)

(三)熟悉辖区重点人口、涉林重点人员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管理、帮教措施落实,无漏管、失控现象。对辖区租赁房屋户底数清楚,落实房主的治安责任制。

(2分)

(四)辖区当年被判刑、处罚的人员中,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线索、提供基本情况抓获的占总数的60%以上。(1分)(五)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线索破获的刑事案件,占辖区破案总数的60%以上。(1分)

(六)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指纹和DNA等个人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等事项及时、准确,符合规定要求。(2分)

第六条治安管理(15分)

(一)辖区内无严重危害林区社会稳定的案件,无严重危害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无严重治安灾害事故。(3分)

(二)辖区内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垦滥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未发生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其他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3分)(三)辖区内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存放、使用爆炸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因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而发生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2分)

(四)辖区内未发生严重扰乱林场、林业单位、学校秩序,侵害林业职工、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1分)

(五)对辖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部位,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整治。(3分)

(六)对辖区的采伐山场、抚育采伐生产点、木材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场所、苗木生产场所、管护站、承包户、养殖户、采矿点等登记造册,准确掌握,及时更新,每季度检查一次。(3分)

第七条安全防范(20分)

(一)了解掌握社情民意,能够及时掌握并如实上报涉及辖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动态性情报信息,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2分)

(二)动态掌握辖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能够及时收集、整理、适时更新信息档案。所领导掌握辖区的基本情况,民警熟悉责任区的基本情况。(3分)

(三)经常向辖区群众进行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安全防范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通报治安状况,群众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2分)

(四)治保会、护林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健全,人员、制度落实,发挥作用的达80%以上。(2分)

(五)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重点地区的控制能力强,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等措施落实面达80%以上。(2分)

(六)在林场、森林或野生动物集中连片地区设立警务室,安全林区覆盖巩固率达60%以上。(2分)

(七)辖区发案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霸、村霸、林霸等黑恶势力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2分)

(八)通过抓获辖区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占破获现行案件总数的20%以上。(2分)

(九)全所民警人均布建治安耳目3名以上,每名耳目年内提供有价值的线索3条以上。(2分)

(十)与毗邻派出所联系密切,开展警务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和制度,结合部林区治安问题少,秩序稳定。(1分)

第八条执法办案(15分)

(一)执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文书规范、完备。设置兼职法制员,负责案件的审核把关。(2分)

(二)受理案件认真负责,记载详细,无推诿现象;出警迅速及时,无延误现象。受理、办理案件和出警、处警无责任投诉。(2分)

(三)严格公正执法,在执行职务中无复议撤销、变更裁决、诉讼败诉、国家赔偿及其他执法过错责任案件。(2分)(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林政、治安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重、特大案件及时

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报告。(2分)

(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未发生民警从事非警务活动。(1分)

(六)未发生越权执法、插手经济纠纷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1分)

(七)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1分)

(八)未发生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等问题。(2分)

(九)未发生超时限、超范围继续盘问等问题。(1分)(十)未发生指使或放任非警务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行为。(1分)

第九条服务群众(10分)

(一)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颁布规定的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到位,日常联系、方便、服务群众的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2分)(二)杜绝“冷横硬推”问题,认真办理信访案件和上级批办件并及时反馈,未发生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引起的群众投诉。(2分)

(三)办事制度、程序、时限及收费范围、标准公开,并张贴在派出所醒目位置。(2分)

(四)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随时接受警风警纪监督

员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查办并反馈结果。(2分)

(五)群众安全感强,警民关系密切,群众对辖区治安状况、公安派出所工作、民警队伍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2分)

第十条队伍建设(10分)

(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未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2分)

(二)注重民警队伍日常养成教育,“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成为民警的自觉行动。(2分)

(三)领导班子健全,领导能力强,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新,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所长符合规定的条件。(2分)

(四)从严治警,队伍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民警纪律严明,作风严谨,警容严整,廉洁自律,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2分)

(五)公安派出所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活动,每周集中安排一次业务学习。民警全面掌握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警务知识和实战技能,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法律法规、警务知识和实战技能培训,成绩合格。(2分)

第十一条内务管理(5分)

(一)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办公场所干净整洁,办公秩序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1分)

(二)按统一规范的标准,悬挂公安派出所标识、标牌和等级牌匾。(1分)

(三)严格实行24 小时值班备勤制度。(1分)

(四)各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业务工作基础台账和档案管理规范,未发生失、泄密事件。(1分)(五)枪支、警械管理严格,无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使用规范。(1分)

第十二条警务保障(15分)

(一)警力按规定标准配备到位,派出所按管辖森林面积3-5万亩配备一名民警,警力不少于5人。(3分)(二)有独立的办公用房。(4分)

(三)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要求进行办公区、办案区、接待区、生活区“四区”分设。(4分)(四)建立小阅览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1分)

(五)武器、警械和计算机、交通、通讯、防护器材等装备达到规定的配备标准,武器库配有铁门、铁栏杆、铁柜和报警器。(2分)

(六)定期组织民警体检。(1分)

第十三条一级公安派出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成绩突出,当年在地(市、州)森林公安局(分局)考评中名列前茅;

(二)近三年荣立过集体功或受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林业部门表彰;

(三)当年无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五级公安派出所:

(一)当年有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

(二)当年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或违反规定出借枪支的;

(三)当年有民警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当年发生被继续盘问人员自杀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五)对辖区内的非法组织、邪教、会道门等窝点、黑恶势力未能及时发现报告的;

(六)其他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七)派出所民警不足5人的;

(八)没有警用车辆、值班电话的;

(九)群众对辖区治安状况、公安派出所工作、民警队伍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60%的;

(十)派出所在考核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应评定为五级公安派出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考核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反对形式主义,确保考评质量。

第十六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成立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由纪检、督察、政工、法制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查和“倒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派出所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治安(森保)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将对派出所的年度各项考核评估工作纳入等级评定,各部门不得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评定程序

(一)县(市、区、旗)森林公安局(分局)对所属派出所进行考核初评,对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评定当年12月底前报送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

(二)地(市、州、盟)森林公安局(分局)根据申报

材料和考核情况,经公示,评出四、五级公安派出所,报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并对三级以上派出所的申报材料审核后,于评定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森林公安机关审核。

(三)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根据申报材料和考核情况,经公示,评出三级公安派出所,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备案,并对一级、二级公安派出所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评定次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

(四)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考查,评出二级公安派出所,报公安部备案,并将一级公安派出所申报材料,于评定次年3月底前报送公安部。

(五)公安部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上报的一级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评定标准和申报标准。对达到一级、二级分值的公安派出所,应好中选优,择优申报,严格控制评定数量。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年度公安派出所等级考核评定后,对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安派出所统一悬挂等级牌匾。一级公安派出所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公安部颁发。二级公安派出所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颁发。三级公安派出所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各省级森林公安机关颁发。四级公安派出所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各地级森林公安机

关颁发。

第二十一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建立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考核、奖惩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评定相结合,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或发生不具备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原评定机关撤销所评定的等级,重新认定等级。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的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对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评定等级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程序申请奖励。报请公安部命名表彰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是一级公安派出所。报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命名表彰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是二级以上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有关规定,县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要有派出所所长工作经历,对在派出

所连续工作5年以上、符合提职晋级条件的民警要优先提拔使用,干部竞争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有派出所工作经历的优先提拔。同等条件下,一、二级公安派出所民警优先任用。

第二十六条对五级公安派出所必须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定为五级公安派出所的,应对派出所所长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对派出所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由于机构、编制等原因长期被认定为五级公安派出所的,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撤并整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下发的《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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