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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光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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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光照说

【摘要】奥古斯丁在认识论上综合了柏拉图的回忆说和亚里士多德关于积极能动的理性灵魂的观点,提出了“光照说”。他将恩典和真理说成是源之于上帝、见之于我们心灵的理性之中的东西。他把上帝比作真理之光,把人的心灵比作眼睛,而把理性比作心灵的视觉,正是上帝的光照使心灵的理性看到了真理。按照这种“光照说”,只有在虔诚的信仰中,上帝的光照才会显得通明透亮,而神圣的真理也只有在灵魂摆脱肉体之后才能最终被认识

ⅰ、“光照说”是奥古斯丁的认识论

“光照”用的是一个柏拉图式的隐喻*12,指心灵对唯有心灵才可通达的相界的特殊对象(即相)的直接把握。×13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时赋予了人的心灵关于“相”、上帝、自我以及永恒的记忆。人的这种记忆是心灵的潜在状态。当上帝的光照亮人心灵的时候,潜在的记忆就因光照而呈现出来。奥古斯丁在《论教师》里说,把真理启示给我们的是在我们心中的教师基督。神圣光照就是在圣灵的光照下,圣子基督帮助心灵来理解记忆。既然心灵受到光照可得知识,理解本身便已显示了上帝在世界中的临在。×14

奥古斯丁的“光照说”与柏拉图的“回忆说”有着很深的渊源。在追问美德问题时,柏拉图借枚农之口提出了“枚农悖论”:一个人不可能去寻求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可能去寻求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不能去寻求他所知道的东西,是因为他已经知道了,用不着再去寻求了;他也不能寻求他不知道的,是因为他也不知道他应该寻求什么。×15回忆说就是柏拉图在试图解决这个悖论时提出来的,奥古斯丁则用光照说回答了这个问题。柏拉图认为各种品德虽然多种多样,“却共有一个同一的型,正是由于这个型,它们才都是品德”×16。这个“型”应该可以理解为某一存在着的事物的本性。柏拉图还主张灵魂不死和转世的学说。在人的灵魂进入一种新的,人世间的生存之前,它被允许看见各种理念的永恒形象。因此,它把对理念的回忆——哪怕是模糊的回忆——一起带到生命里。×17人受到一定的提醒,可以通过回忆想起他在前世见过的相,就形成了认识。

柏拉图的“记忆”是由于灵魂前世见过某事物及其相而形成的,奥古斯丁的“记忆”则是由上帝创造人时赋予的。柏拉图认为,获得对品德的认识(他在《枚农篇》中提出“回忆说”主要是为了探讨如何达到德性之知)就是回忆起关于品德的相的记忆,为此,人还需要一些提醒来帮助自己更好地进行回忆。奥古斯丁认为记忆虽然在上帝造人时就赋予了人,但是这些记忆只是一种潜在状态。如同物体在黑暗中,虽然确实存在,但是若没有光照亮,人便不能看见一样,人能够看到自己心灵中上帝赋予的记忆,一定是有某种光照耀了人的心灵,这光就是基督。奥古斯丁在他的《论教师》里说:“无人可以教人,唯有基督才教人”。奥古斯丁认为人的一切认知都离不开上帝,认识最终来源于上帝,并通过耶稣基督这位“内在教师”来帮助我们理解从上帝那里得到的知识。

无论奥古斯丁的“光照说”还是柏拉图的“回忆说”都是以人有与生俱来的“记忆”为认识的前提。这种“记忆”乃是认识的完全状态,也就是所说的应然。记忆与光照在奥古斯丁那里都与上帝有着根本的联系,归根到底都是上帝赋予人的,因此,记忆和光照必须从神人关系来看。*18“记忆”代表心灵的潜在状态,“光照”代表心灵的显在活动。“光照”以“记忆”为

前提,是耶稣基督临在人心,帮助人认识到被照亮的记忆。人的心灵里有关于上帝的记忆,所以人天生有寻找上帝的愿望。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洞察到自己的心灵受到了神圣光照,人为了看清自己心灵中关于上帝的记忆,除了光照这一必要的内在条件外,还需要信仰的外在提醒。人在此世得到的认识并不能完全与上帝所赋予的“记忆”一致,有时甚至是相悖的。作为有限性的人在此世最终还是难以直观上帝,只能通过信仰的阶梯努力达到在“惊心动魄的一瞥”中,得见“存在的本体”*19。再者,由于人有原罪和自由意志,使得人类还有一种背弃上帝的愿望和能力。因此,虽然人是照着上帝的形象所造,但还是形成了人的实际上的不完善和上帝意志完善之间的对比,这就产生了关于应然和实然的问题。

论中世纪哲学中的光照论及其意义

【摘要】光照论是中世纪哲学基于基督教信仰之下的一种独特的知识论,是柏拉图的理念论和新柏拉图主义的流溢说在认识领域的逻辑延伸,其主要目的是论证人的知识的可靠性和确定性。它着眼于强调人的精神的主动性,是近代唯理论和先验论哲学的先驱。光照论所揭示的柏拉图-奥古斯丁主义和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在知识论上的不同立场,最终导致的是对上帝(神学)的两种不同态度,即我们的知识是参与到世界和上帝的知识之中,还是必须与此相反,通过从外面去研究世界而认识上帝。

【关键词】光照天赋先验宗教类型

光照论是中世纪哲学基于基督教信仰之下的一种独特的知识论,这种理论主要为追随柏拉图-奥古斯丁主义路线的人所坚持;它又是与柏拉图主义的理念论(范型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理念论(范型论)在认识领域的展开就成为光照论。它肇始于早期教父如奥利金(Origen, 165~254)等人那里,完成于教父哲学的集大成者奥古斯丁(Augustinus, 354~430),充分发展于作为中世纪鼎盛时期的13世纪与托马斯·阿奎那齐名的神学家和哲学家——波纳文图拉(Bonaventura, 1221~1274)。

(一)光照论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内容

光照的概念则来自柏拉图所用的比喻。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其心灵转向理论时,讲了一个著名的比喻,即“洞穴比喻”。他认为,人的心灵有四种由低到高的认识能力,即想象、信念、知性和理性,它们各自的对象分别是影像、具体事物、数理对象和理念。通过教育和训练,专注于个别事物的心灵能够逐渐上升,最后获得对最高理念“善”的把握,但这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好比有一个很深的洞穴,这洞穴的一面向着地面,洞口有一条路斜着通向洞中。洞里有一些人,生来就被捆绑在洞穴的底部,背向洞口,头不能转动,眼睛只能看着洞壁。在他们后面有一道矮墙,一些人举着各种器物沿着墙往来走动;墙和洞口之间燃烧着一堆火,火光将那些器物的影子投射到洞的后壁上。由于这些影像乃洞中囚徒们唯一能见的事物,他们即以为这些影像就是最真实的事物。如果有一人被解除禁锢,并让他走向洞外,去观看外面的事物,这时他会倍感痛苦,因为这人有生以来,其视觉已习惯于昏暗,故无法忍受火光及太阳的光明,眼花缭乱,什么也看不见。因此,应该给他一个逐渐习惯的过程,先让他看事物在水中的倒影,再看事物本身;先让他在夜里看星星和月亮,最后才去看太阳本身。到那时,他才会认识到主宰可见世界一切的正是太阳,它是他过去通过各种曲折看见的所有事物的原因。

对于这个“洞穴比喻”柏拉图自己给出了它所要表达的意义,他说:“现在我们必须把这个比喻整个地应用到前面讲过的事情上去,把地穴囚室比喻可见世界,把火光比喻太阳的能力。如果你把从地

穴到上面世界并在上面看见东西的上升过程和灵魂上升到可知世界的上升过程联想起来,你就领会了我的这一解释了,既然你急于要听我的解释。至于这一解释本身是不是对,这是只有神知道的。但是无论如何,我觉得,在可知世界中最后看见的,而且是要花很大的努力才能最后看见的东西乃是善的理念。我们一旦看见了它,就必定能得出下述结论:它的确就是一切事物中一切正确者和美者的原因,就是可见世界中创造光和光源者,在可理知世界中它本身就是真理和理性的决定性源泉;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看见了善的理念的。”[1]此外,陈康先生也曾指出,柏拉图的这个“洞穴比喻”表明人生来即执著于感觉对象,唯有依赖正确的引导,方可获得高级认识,尤其是关于绝对价值的认识[2]。因此,光在人的整个认识活动中都是一个必要条件,每一个阶段的认识尽管都有自己的领地,但唯有在光的照耀下,方才具有合法性,才能展开和实现,也才能向高一级的阶段迈进,从而形成完整的知识系统和阶梯,用后来经院哲学的话来说,光是事物可以得到理解的理由。这种向上的引导,也就是后来中世纪哲学所强调的回归(reductio)和旅程(itinerarium)。

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看,光照论的主要目的是论证人的知识的可靠性和确定性。奥古斯丁基本上赞同柏拉图的教诲,认为感性的物质世界没有终极的价值,其本性也不足以成为任何确定知识的对象,纯粹的感觉主义必然导致普遍的怀疑主义,最终陷入虚无主义的泥潭。因此,他说:“决不能期待肉体感官给予我们任何真正的真理。”[3]此外,奥古斯丁还认为,我们对真理知识的寻求不仅仅是为了学术而学术,而是为了获得真正的幸福。由于人感到自己的有限不足,他渴望一个能给他带来和平和幸福,比他自己更伟大的对象,而拥有这个对象的知识是达到这个目的必要条件。他在《驳学院派》(Contra Academicos)一书中坚持说,只有智慧的人才能是幸福的,而智慧必然要求拥有真理的知识,而不仅仅是寻求真理。在《论幸福生活》(De Beata Vita)一书中,他进一步强调说,没有拥有他渴望拥有的东西的人是不幸福的,同样,一个寻求真理却尚未发现真理的人也不可能说他已获得了真正的幸福。关键的问题不是我们是否可以获取真理,而是我们如何能获取真理。我们拥有真理,拥有确切的知识乃是一个事实,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有限而又变动不居的人心,如何才能获得那统治管辖它而又超越它之上的永恒真理的确切知识?”[4]

后来,波纳文图拉同样认为,人不能仅仅停留在寻求真理的途中,任何个别、有限的真理都无法满足我们的本性,灵魂天性注定要认识那无限的善,即上帝。因为唯有在他那里,灵魂才会安息与满足。他认为,我们不可能有确定的知识,除非我们自己是确实可靠的,以及我们要去认知的对象也是恒常不变的。然而,就人类的理性来说,它不是确然无误的,因此,我们需要上帝的合作参与,即我们需要那作为永恒真理源泉的上帝的帮助,“如果没有从上而来的更高的光的帮助,人的理性不可能被充分地照亮。”[5]但是,他也明确表示,从人的角度看,上帝不是人类知识的唯一源泉,因为那样的话,区分世俗知识和天国知识、自然知识和恩典知识、理性知识和启示知识就毫无意义了。对于人来说,感觉经验作为知识的一个来源是必要的,但并不充分,我们所获得的确定知识和真理,必然是上帝参与的结果。如果说“真知就是要知道事物必须得如此这般。”[6]那么,我们总是依据一个更高的原则才能做出“必须得如此这般”的判断,其最终的结论就是,照耀一切的本源之光在我们获得知识和真理的进路上,总是到场的。进一步来说,我们对物质世界的认识,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是通过感觉到想象再到判断,而判断必然要遵循某些规则和原理,由于我们的心灵不可能对它用以做出判断的法则做出判断,故这些

法则比我们的心灵更高。因此,波纳文图拉认为,对事物的判断追溯到最后,必然会涉及到神圣法则,而这些法则只能来自是来自于永恒技艺中的范型(exemplar),所以,他说:“一切科学都具有正确、永不错误的准则,犹如从永恒法则中降至我们心灵的光线。”[7]波纳文图拉进而认为,我们在哪儿发现理真理,也就在哪儿发现了我们的上帝,即真理本身,所以,光照论和从真理的角度对上帝存在的论证又总是一致的。

因此,一切真理都存在于上帝之中,它以光的形式照耀出来,光照是人类获得真理的途径,是一切认识活动的先决条件。波纳文图拉在其《论学艺向神学的回归》(De reductione artium ad theologiam)的开篇,引用了圣经《新约·雅各书》中的一句话: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他认为这句话涉及到了一切光照的起源,即各种各样的光都是从那本源之光流溢出来;而光的起源和流溢则象征着知识的产生和等级。

波纳文图拉认为,虽然一切认识的光都是内在的(即在那本源之光内),但我们还是可以合理地把它们区分为外在的光明,即机械技艺之光;较低级的光明,即感性认识之光;内在的光明,即哲学认识之光;较高级的光明,即恩典和圣经之光。这四种光代表着人的四类知识,分为彼此对应的两组,即外在的和内在的,低级的和高级的。

一切为了满足人的肉体的需求而被发明的称为机械技艺,他将这类知识分为七种:纺织(lanificium)、军械(armatura),农业(agricultura)、狩猎(venatio)、航运(navigatio)、医药业(medicina)和戏剧(theatrica)。波纳文图拉认为,如果我们将这些加以进一步的扩展,这些技艺足以包括满足人的身体所必需的一切。它们也是人利用自己的理性,使自己的各种有限的自然官能得以延伸,从而去“役物而不役于物”。这类知识由于其外在目的性而缺乏内在的价值,因此它们要比纯粹以求知为目的而具有内在价值的哲学知识要低,波纳文图拉称之为“外在的光”。为了获得真理而照耀我们的光即哲学认识之光,由于它寻求的是事物内在和隐蔽的原因,波纳文图拉称之为内在之光。他认为,存在着三种真理,即语言的真理、事物的真理和品格的真理,相应的有理性之光(lumen rationale)、自然之光(lumen naturale)和道德之光(lumen morale),进而产生了三种哲学:语言哲学、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感性认识之光可以了解物质世界的各种性质,这类认识由于开始于人的低级感觉官能,并需物质形体的帮助,波纳文图拉称之为“低级光明”。与之对应的是“高级光明”,它是为了拯救的真理而照耀我们的圣经之光,也即启示之光。由于这类真理超越于人的理性之上,因而不是靠人的发现,而是通过上帝的启示而获得,这类真理存在于圣经中。

波纳文图拉进一步分析说,这四种光都是从众光之父上帝那里来的,但究其差别实则为六,即圣经之光、感性认识之光、机械技艺之光、理性哲学之光、自然哲学之光以及道德哲学之光。为了强调它们之间的差别及其统一性,他把它们与上帝创世的六天相类比。相应于创世的首日,也即首日所形成的光,应是圣经的知识,剩下的知识则依次配合创世的其他五日。通过这样,波纳文图拉强调了人类知识的统一性和目的性。如果说人类精神的全部活动都是通向上帝的旅程,那么,作为人类精神产物的所有学问最终也必然回归于神学,并为神学所指导。联系万物与人,人与上帝,知识与恩典的纽带就是爱(caritas, amor),正如奥古斯丁所说的:“我的份量在于我的爱。”[8]波纳文图拉同样认为,人类

一切知识的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爱、实现爱、回归爱,既爱上帝,也爱世人,“这爱是圣经的整个宗旨,也是一切由上而来的光所指向的终点,没有爱,所有的知识都是虚无。”[9]

(二)光照论与天赋论和先验论

可以看出,光照论是柏拉图的理念论(idea)和新柏拉图主义的流溢说(emanation)在认识领域的逻辑延伸。光照论涉及到对知识的一种态度和立场,在柏拉图的理念论中,理念是由一种特殊性质所表明的类,一类事物有一个理念,许多类事物就有着许多个理念,由这些理念所构成的总体即是理念世界。如果仅从知识论上看,柏拉图所说的理念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概念,他的理念世界也就是概念世界。柏拉图所坚持的是这些理念(概念)绝非起源于经验,不是通过归纳从个别中抽象出来的,相反,对个别事物的经验知识之所以可能,恰恰是在理念的范导下展开的。对个别事物的经验仅仅是一种手段,通过它们,我们可以把早已存在于灵魂中、但尚隐晦模糊的理念弄清楚而已,学习无非是回忆。

事实上,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思考和研究人的知识。一种途径是集中思考人的认知活动是如何发生的,概念是如何在我们的心灵中形成的。另外一种态度是思考我们知识之所以可能的根据。前者可称为知识的发生学,主要解决观念的起源问题;后者则着眼于我们知识的形而上学结构,观念确定性的根据。亚里士多德主要关注前者,而柏拉图则主要关注后者,而基督教的光照论则试图将这两者结合起来。

在知识的发生论上,光照论者一般都赞同亚里士多德。在他们看来,感官知觉是必须的,我们所有的关于外部可感事物的知识都依赖于感官知觉,都起源于感官知觉。依据人的感官功能及其所感知的对象,可以将人的外部感觉分为五种,即视觉、触觉、听觉、嗅觉和味觉,“因此,被称作小宇宙的人有五官,就如同有五道门,通过它们,对可感世界的一切认识进入人的灵魂。凡高大、明亮、有色彩的东西通过视觉进入人的灵魂;凡坚实和地上的东西经由触觉进入人的灵魂;至于其他中间的事物,则由其他三种中间的感官进入人的灵魂。”[10]可感的事物影响感觉器官,从而产生可感事物的种种影像,这些影像接着又影响感觉的官能,然后感官知觉得以发生。因此,感觉对于我们获得相关事物的经验是不可或缺的,从认识的发生次序来讲,感官知觉是首要的,如果缺少某种感官,也就会缺少这种感官所能把握的知识,所以,他说:“除非通过官能和对象之间的某种相似性和对应性,没有任何理解可以发生,为此感官乃天生必须的器官。”[11]因此,就知识的发生学,光照论完全同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在理性中的没有不首先在感觉中(Nihil est in intellectu quod prius non fuerit in sensu.)。

尽管我们关于外部感性事物的认识是通过感官知觉形成的,不是先天本有的,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关于纯粹精神性实在、关于上帝的真理也是通过感官知觉获得的,相反,这些真理,是灵魂自我反省的结果。正如奥古斯丁所说的,“我们对待任何尘世之物的合理态度就是,将它与获取永恒之物的沉思联系起来,轻轻略过前者,紧紧抓住后者。”[12]波纳文图拉也同样认为,对于人来说,感性认识是最低层次的知识,是人和动物所共同具有的。人所追寻的最高知识是仅仅通过心灵的内在反思去沉思那永恒的事物(上帝及其存在于他心中的范型),获得智慧。但是,在最高的真理和最低的事物之间有着一个中介,即心灵依据那永恒的真理去判断呈现给我们的可感现象,这种知识是人所独有的。这些判

断所依据的原则,对于人来说,就是天赋的(innatus)。“记忆还保存了科学的原理及其尊严,不仅这些原理是永恒的,而且记忆也永久地保存着它们,因为只要使用理性,就决不可能遗忘它们,只要听见它们就会赞同和肯定它们,这不是一个新的领会,而是认定它们是与生俱来的并回想起这熟悉者。例如,给予他的这样一些原理:“‘对于任一件事,要么肯定,要么否定。’或:‘整体大于它的部分’以及其他任何不可反对、有内在理由的自明的原理。”[13]

诚然,中世纪光照论者所举的“天赋原则”的例子,和后来笛卡儿所举的那些例子大同小异,都主要是一些数学上的自明公理和逻辑原则。但是,他们很清楚,他们要说的是走在通向上帝旅途上的人的精神的主动性,而不是头脑中生而固有的具体知识。事实上,在他们那里,很少出现“天赋”(innatus)这个词,即使出现,也主要是从内在性的这个角度来说的。例如, 波纳文图拉用得最多的术语是“永恒真理”(veritas aeterna),或“永恒技艺中的范型”(exemplar in arte aeterna)。后来的黑格尔也批评了“天赋”这个词, 认为它没有很好地传达出精神主动性这方面的意义,“永恒真理是普遍的规定,十分普遍的规定,十分普遍的联系,笛卡儿就此想到他们是天赋的。天赋是一个不好的名词,因为它表示一种自然的方式;这个名词对精神不适合,因为它意味着自然的出生。我们也可以说,这是根基于我们精神的本性、本质中的。精神是主动的,它的活动是以特定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不能有别的基础,只能以精神的自由为基础。要说明这种情形,还不只是说说的事;必须推延出这是精神的必然的产物。这些永恒真理是自为。”[14]

近代以来,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加强,光照论的神学形式越来越被降低,人们更多地从人的内在性中来理解认识中的先验条件,从而导致由光照论到天赋论的过渡,最终实现了向先验论的转化。近代对于天赋论的批评在洛克的《人类理解论》那里达到了顶峰。但是,由于他将天赋原则和现实的知识混同起来,因此,他从“普遍同意说”和“理性发现说”两个方面对天赋论的长篇批驳,在莱布尼兹看来,完全不中的。而莱布尼兹本人在反驳和辩护中,意识到他们两人正在延续和深化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伟大论争,“我们的差别是关于一些相当重要的主题的。问题就在于要知道:灵魂本身是否像亚里士多德和《理智论》(即《人类理解论》)作者所说的那样,是完完全全空白的,好像一块还没有写上任何字迹的板(Tabula Rasa),是否在灵魂中留下痕迹的东西,都是仅仅从感觉和经验而来;还是灵魂原来就包含着许多概念和学说的原则,外界的对象是靠机缘把这些原则唤醒了。我和柏拉图一样持后面一种主张,甚至经院学派以及那些把圣保罗说到上帝的律法写在人心里的那段话用这个意义来解释的人,也是这样主张的。”[15]

洛克的后继者休谟,用经验主义者温和的怀疑论将根植于德国观念论传统的康德从梦中唤醒,先验论产生了,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伟大论争被满怀信心地宣布,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然而,问题却似乎才刚刚开始。

在吉尔松看来,康德先验哲学的革命意义就在于把中世纪所保留给上帝的创造性的纯理作用交给了人类的思想,但是,它却暴露出更大的问题,“批判的观念论在扭转问题的同时,却使得问题永远无法解决。如果我的思想是存在的条件,那么,我将永远不可能通过我的思想而超越我存在的界线,我的无限能力也将永远得不到满足。即使我的思想仅仅提供经验的先天条件,但是,知性范畴所造之帷幕却

永远存在于自我与上帝之间,使得我们在今生得不到有关上帝存在的任何知识,在来世也无法瞻仰上帝的全部美善。当然,我们可以想象人类会发生完全的改变,从而获得其本性本来所达不到的知识,但这种东西正是基督教思想家所认为在哲学上有疑问而应予以必须避免的东西。”[16]

他进一步认为,基督教的信仰确实相信自然是为人类而被创造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在中世纪人的眼中,人站在世界的中心,是全部创造的王冠和目的。但是,基督教的信仰在肯定人的中心地位时,却仍然承认世界既然是上帝所创造的,那它便被赋予了它自己的存在,人可以认识它,但决不能僭越地伪称自己创造了它。为上帝神圣的有效行动所保证的万物,就其本性来说,总是有着独立于思想的确切实在性,思想必须从外面接纳它,领会它,最终主宰和消化它。所以,中世纪的人仅仅在局部的意义下认为自己是万物的中心。然而,当康德宣称自己用批判的观念论(the critical idealism)来取代中世纪的教条的实在论(the dogmatic realism),宣布人为自然立法,为自己的行动立法,从而实现了哥白尼式的革命时,在吉尔松看来,他真正所做的却恰恰相反。康德安放在世界中心的太阳正是人类本身,所以他的革命恰恰与哥白尼革命相反,从而导致了比备受责备的中世纪的任何一种人类中心主义都更为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康德观念论所熏陶的现代人,则将自然仅仅看作是心灵法则的结果而已。万物于是失去作为神圣作品的独立性,从此万物以人类思想为其重心,从人类思想衍生出它们的法则。”[17]

(三)光照论与宗教哲学的两种类型

光照论所揭示的柏拉图-奥古斯丁主义和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在知识论上的不同立场,最终导致的是对上帝(神学)的两种不同态度。即我们的知识是参与到世界和上帝的知识之中,还是必须与此相反,通过从外面去研究世界而认识上帝?上帝在我们的知识中是最后的还是最初的?柏拉图-奥古斯丁主义光照论的逻辑延伸就是以上帝为中心对世界做出判断,而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则首先注视世界,最后对上帝做出结论。这两种不同的态度直接导致了两种宗教哲学的类型,即本体论类型和宇宙论类型。现代存在主义神学家蒂利希(Tillich, 1886~1965)在其《文化神学》(Theology of Culture)中,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完整论述。

蒂利希认为,我们接近上帝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弥合分裂”,一种是“陌路相逢”,前者体现在柏拉图-奥古斯丁主义的传统中,后者体现在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的传统中。“在第一种方式中,当人们发现了上帝,也就发现了自己。他发现了某种与他自己等同的东西,尽管这种东西无限地超越于他。他发现了某种与之分裂但又受之制约的东西。在第二种方式中,当人跟上帝照面时,他只是碰见了一个陌路人。”[18]]蒂利希认为,这两种方式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智慧与科学之间的永恒对话在神学领域的表现,中世纪奥古斯丁主义与亚里士多德主义相斗争的整个运动都必须从这个问题出发去考察。

在他看来,在柏拉图-奥古斯丁主义的传统那里,上帝的知识先于其他的知识,它是认识的原则,是原初的真理,是主体与客体的绝对统一,根据这原初真理,我们才可以认识其他一切事物。上帝不可能被怀疑,因为怀疑只有在主客体分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上帝的知识最先来到,我们必须从它出

发。“我们的知识是参与到世界与人们自己的神的知识之中,还是必须与此相反,通过从外面去研究世界以认识上帝?上帝在我们的知识中是最后的还是最初的?奥古斯丁回答说,上帝的知识先于其他的知识,上帝的知识最先来到,我们必须从它出发。我们有真理的原则在我们自己之中。上帝甚至是关于上帝的问题的前提。波纳文图拉说,上帝是最真实地呈现于灵魂和直接可知者的东西。真理的原则是神或在我们之中的永恒之光。我们从它们出发,我们从我们的上帝知识开始,我们从这里运用在我们之中的神圣之光而走向世界。”[19]因此,在他看来,波纳文图拉将上帝理解为存在本身(esse ipsum),这必然表明,每一种认识活动都是在神圣之光的力量中形成的,一切知识都是以某种方式植根于我们之中的神性知识,从而根本不存在所谓绝对的世俗知识这样的东西,每一种知识活动都有其神圣内涵。蒂利希将这样一种方式又称为“神律”的方式。正如波纳文图拉一再攻击亚里士多德的,一切都从感性经验出发,这虽然适合于科学(scientia),但却破坏了智慧(sapientia),因为智慧的本意即是关于终极原则的知识,关于上帝的知识,关于真理本身(verum ipsum)的知识,因此,这种认识要么是直接的,要么就根本不存在。蒂利希认为,波纳文图拉的批评击中了亚里士多德哲学的要害。

相反,在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的传统那里,上帝虽然在存在的秩序中是第一的,但在知识的秩序中则是最后的。我们关于上帝的知识是推理的系列所达到的最终目的,它不是我们的一切认知的前提。在知识的活动中,我们没有上帝,但通过它们,我们却可以达到上帝,我们关于上帝的知识和其他知识一样,必须从感性经验开始。“与此相反的类型是托马斯主义的宗教哲学。托马斯·阿奎那去掉了认知活动中的上帝的直接呈现。当然,他承认上帝是在其自身之中的首先存在的东西,但上帝不是对我们来说首先存在的。虽然任何事物都从上帝出发,但我们的知识不能从上帝出发。我们的知识必须从上帝所创造的结果,即这有限的世界出发,然后从有限世界达到上帝。在从上帝所产生的结果出发上,我们可以对这些结果的原因做出结论。换句话说,人从存在本身分离出来,从真理本身分离出来,也是从善本身分离出来。”[20]在蒂利希看来,以托马斯的“五路证明”为典型的这种方法,即使在逻辑上是正确的,但它并不产生对上帝的真实信仰,因此,托马斯不得不转而求助于权威。

蒂利希认为,这两种接近上帝的方式以及延伸出来的两种对立的宗教哲学类型之间的冲突,在历史的各个阶段一次又一次的重现,但是,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的那种从外在世界出发的方法却逐渐占了上风。其结果就是一方面导致了中世纪的结束,另一方面导致了信仰与知识之间的现代分裂,以及西方世界最终的世俗化。“中世纪的顶峰是在十三世纪达到了伟大的经院哲学体系。特别是从坎特伯雷的安瑟伦到波纳文图拉的奥古斯丁路线代表了一种神学理论中的神律类型。在这里,从信仰开始,心灵对神在生活的一切领域和部门中的反映保持知觉上的开放。中世纪的结束是以唯名论和他律为标志的。世界是分裂的,宗教和文化的领域也是分裂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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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页276。

[2] 陈康《论希腊哲学》[M],汪子嵩、王太庆编,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63。

[3] Augustinus, De div. Quaest. 83, qu. 9. 转引自Etienne Gilson. The Spirit of Mediaeval philosophy, London, 1936, p230.

[4] 参见Erederick Copleston,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ume2, Mediaeval Philosophy, Part1, Augustinus to Bonaventure. Image Books edition 1962, P67.

[5] Bonaventura, Collationes de Septem Donis Spiritus Sancti, 8.20.

[6] Bonaventura, Collationes in Hexaemeron, 12.5. 转引自Charles Carpenter. Theology as the Road to Holiness in Saint Bonaventure, Paulist Press, New York/Mahwah, N.J. 1999, p83.

[7] 《中世纪的心灵之旅——波纳文图拉神哲学著作选》[M],溥林译。华夏出版社(北京),2003。页139。

[8] Augustinus, Confessiones, 13.9.

[9] 《中世纪的心灵之旅——波纳文图拉神哲学著作选》[M],溥林译。华夏出版社(北京),2003。页161。

[10] 同上,页131。

[11] 同上,页154。

[12] Augustinus, De Trinitate, 12. 13. 21.

[13] 《中世纪的心灵之旅——波纳文图拉神哲学著作选》[M],溥林译。华夏出版社(北京),2003。页136。

[14]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M],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页85。

[15] 莱布尼兹《人类理智新论》上[M],陈修斋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页33。

[16] Etienne Gilson. The Spirit of Mediaeval philosophy, London, 1936, p246.

[17] 同上,p245.

[18] 蒂利希《文化神学》[M],《蒂利希选集》上,何光沪选编,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页384。

[19] 蒂利希《基督教思想史》[M],尹大贻译,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2000年,页260。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新论文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新论文 论文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经济正义观法律正义观 论文摘要: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论述极其丰富、深刻,“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给他人以应得,取己之应得”、“法律,正义的化身与体现”等正义思想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经济正义观、法律正义观的基本理念,后世正义理论的研究者都或多或少从其中吸取养分。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然而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议的中心。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也进行了丰富的论述。本文拟从政治、经济、法律综合视角去探析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之深刻内涵。 一、“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政治正义观 政治正义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家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作为古希腊时代政治哲学的代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正义是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存在于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上均等的人之间。又指出,善德在行于中道,以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为最佳,而这同样适用于政体,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在这三个阶级中,极富阶级是寡头势力,他们本性狂暴,只愿发号施令,不肯接受任何权威的统治,他们的偏见是财产,认为财产的不平等是一切都不平等的根据,因而他们不堪为政。极贫阶级是平民势力,他们仅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就全像一群奴隶,他们的偏见是自由,认为一切相等则万物相等,提倡绝对的民主和自由,是一种凭所得的习性,它的特点在于适度,因而他们也不堪为政。中产阶级为民主势力,是中道的化身,最能顺从理性而不趋向极端。处于小康状态的中产阶级既不会像究人那样图谋他人财产,他们的财产也不像富人那样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凯觑,既不对别人耍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而且它人数众多,不会为贫富两极所操纵,自身又没有野心,中产阶级主政足以使城邦政治走上正轨,消除政治上的混乱和内江,导致社会的长治久安。由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汀的法学思想 奥古斯丁是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学的主要代表,奥古斯丁的神学理论以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哲学观点接近于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的哲学家。他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建立了以神权政治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奥古斯丁为了反驳异教徒对基督教的攻击,编写了《上帝之城》、《教义手册》等书籍。奥古斯丁的观点和功绩对于西方文化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在基督教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殊荣。 一、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 奥古斯丁认为,热键世界之外有一个天国存在,他说天国是永久和平的。他认为,与天国对立的是地国,或者说是世俗的国家。凡是不能升到天国而在人间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地国,即使将来有可能进入天国的人,也要先在人间接受锻炼和考验。奥古斯丁从教义出发,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惩罚。他认为要维护人间的国家的和平,需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不良欲望:“一个没有理性的人,需要别人用命令来控制他的各种欲望。”柏拉图曾经这样说过,对于那些不能控制自己欲望的人,需要用外部权威(即法律)来控制。在这里,他是承袭了柏拉图的观点的。 奥古斯丁说的和平就是只有秩序。换句话说,在人类社会中,就是“有秩序的统治与服从”或者“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罪合适的地

方。这种秩序和安排都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也就是他说的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互相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通知与服从。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按照他的说法,服从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服从统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就是和平。 奥古斯丁将发案率分为两种: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律”或永恒法。在他看来上帝的“至善”是不变的,所以上帝的法律也是不变的。而世俗法(即人法)乃是“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当修改的法律”,尽管它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时间与变迁限制。正义在不断变化,要了解此正义,全凭人生经验。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为本身有了经验,便对经验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会贯通。 第二,世俗法作为有形的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它不涉及这行为背后的动机,甚至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不可否认,有时一颗罪恶的心要比一个损害后果还要危险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规范后者。而恶行由恶的自由意志产生,世俗法对恶意志即无能为力,可谓“治标不治本”。 由于上述原因,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这就是永恒法。 在奥古斯丁看来,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治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

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

中世纪法律思想

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上帝在人脑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算是客观存在

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奥古斯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奥古斯丁的人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到了奥古斯丁时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者,逐渐演变为神法。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到了阿奎那时期,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法体系。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 ] (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 “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 ] (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1 ] (P302)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1 ] (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其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那么,不正义就仅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都得益的不平等了。罗尔斯并未对允许哪一种不平等的存在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也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那些确定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所拥有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惟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会互相妨碍自由的主张应首先被满足,而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所允许的不平等中获利,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功利主义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而不关心如何在个人之间对之进行分配。这实质上是允许用一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析

法律与正义 ——亚里士多德法正义观解读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对不妥协的。”—罗尔斯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斯吉塔拉人,是柏拉图的学生。他一生勤奋治学,从事的学术研究涉及到逻辑学、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等。作为一位最伟大的、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世界的贡献无人可比,他甚至被黑格尔称之为“人类的导师”。也正是因为他的博学,所以他的思想充满了睿智,他的洞见一直影响到现在。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就是这样的课题之 一。"正义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不倦探求的话题,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于是人们对“正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如此,人们在探讨正义之时,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多数时侯仍是其探讨的逻辑起点。无疑,在人们探索正义的征途上,亚里士多德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一项宏大的,贯穿于其整个政治、经济、法律思想的逻辑体系,本文仅试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来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界定 亚里士多德是在雅典柏拉图的学园中接受哲学教育的,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的影响,但是他自己的哲学却在很多方面背离了他的老师。与其老师相比,他更尊重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并以此来调和柏拉图式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②也正是由于亚里士多德这一立场,他认识到按照柏拉图式组织的国家必在人性的现实面前分崩离析。于是亚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奥古斯丁哲学思想讲课稿

奥古斯丁哲学思想

奥古斯丁哲学思想 奥古斯丁:教父哲学的典型代表 奥古斯丁(354—430 年)是教父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出生于北非的塔加斯特,母亲是基督徒,父亲却是异教徒。按照当地的风俗,奥古斯丁没接受洗礼。从7 岁起,他开始接受系统的教育。17 岁赴迦太基攻读修辞学和哲学,曾崇拜西塞罗。稍后加入摩尼教,曾悉心钻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哲学。最后于386 年皈依基督教。奥古斯丁少年时代放荡不羁,皈依基督教后却闭门思过,清心寡欲,被基督教誉为浪子回头的典范。他曾做过教师、神父,42 岁时升任北非希波主教。后半生忠心耿耿致力于传教事业,为基督教立下了汗马功劳。他成功地运用柏拉图哲学,讨论各种神学和哲学问题,阐述基督教的世界观,把教父们的思想推向顶峰,为教会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宗教哲学理论体系。他所论证的基督教的基本信条在中世纪被教会奉为真理的台柱”,奥古斯丁本人也被教会称为“伟大的教父”、“杰出的大师”、“真神的圣者”等等,一直受到尊敬。奥古斯丁一生著述甚多,《忏悔录》和《真神之城》是他的代表作,此外重要的还有《驳学园派》、《独白》、《论自由意志》、《论真宗教》、《论三位一体》、《教义手册》、《布道集》等。 (1)信仰与理解 几乎和所有的神学家一样,奥古斯丁首先面临的是哲学与神学、理解与信仰的关系问题。面对动荡的时代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奥古斯丁大胆地肯定哲学、系统地利用哲学,为基督教义作论证。他以真神为核心、信仰为前提、圣经为根据,力求从哲学上阐述各种问题。他宣称真正的哲学只能和真正的宗教在一起,只有真正的宗教才是真正的哲学。奥古斯丁断言:“真正的哲学家就是爱真神”。他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哲学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关于灵魂,一是关于真神。”他的哲学就是以“认识自我,认识你(真神)”而建立起来的。 在论证理解与信仰的关系问题时,奥古斯丁首先从自我意识即人的思维存在的确切性出发,批驳了当时流行的怀疑论观点。在《独白》中,他自问自答道:“你知道自己在思维吗?我知道。所以,你的思维是千真万确的吗?千真万确。”他认为,人可以怀疑一切,唯独不能

奥古斯丁的政治思想..

奥古斯丁的政治思想 (1)时代背景:“教父学”时代----罗马帝国时代,基督教神学处于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此之前属于“使徒传道”时代)。在公元2—5世纪,出现了一批基督教知识分子,他们把基督教基本信条教义化、系统化、理论化,制定了一整套基督教教义,即基督教神学,同时还从政治上对基督教地位进行理论论证。这些人被称为“博士”或“教父”,其神学理论被称为“教父学”比较著名的教父有:奥古斯丁,德尔图良、安布斯洛、杰罗姆,其中奥古斯丁是教父学的最高权威(2)政治实践: ①著作:《上帝之城》,在神学的框架下阐述了一整套政治哲学,从理论上 总结了基督教政治价值观,对中世纪人们的政治观念和教会与国家之间 的关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②个人经历:公元387年皈依基督教,391年成为希波教会的神甫,后来成 为主教; ③他的思想主要受新柏拉图主义影响,崇尚精神的价值,鄙视世俗的享乐。(3)具体观点和思想特色 综述:与以往的政治思想家不同,奥古斯丁首先是一位神学家(波利比阿首先是历史学家),关心神学问题,他的理论主要是一套神学,极力推崇信仰、贬低理性(理性主义传统的先驱是亚氏),从神学的角度研究国家,从人与上帝关系中考察人、考察国家的政治问题。 从他开始到文艺复兴时,西方政治哲学都是基督教神学的一部分,被称为“神学的婢女”。 奥古斯丁系统地阐述了基督教的国家观以及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成为了中世纪的官方信条,对中世纪政教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①原罪救赎说 由于亚当偷食智慧果,因而使得每个人生来有罪—“原罪”,情欲败坏了人的理性本性;党人们达到道德行为当事人年龄时候,即成年之后就会继续犯罪,这是“本罪”,由于人的罪,注定受到上帝的“永罚”。一切人都带有原罪,因而惩罚是罪有应得,一切人间王国必然灾难深重,必然灭亡,只有上帝之国才是永恒的。谁能得救,需要上帝“拣选”,而上帝的挑选是任意的,并不靠个人的努力,即使是信仰基督教和实行苦修的人也不能免于惩罚。 ②恩典理论 人的主观努力没用,上帝的“拣选”人,令其信仰基督教从而得救是完全任意的,只能指望神的恩典,这就是恩典理论。奥古斯丁由此被称为“恩典博士”。 运用到现实中,他把一切社会的不平等和社会罪恶都说成是上帝对人的惩罚,所以人的反抗是徒劳的,只有服从忍受。 ③区分了所谓的“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地上之城)--这是他政治哲 学最突出的一点。 两个城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是以两种爱为基础:由只爱自己甚至连上帝也轻蔑的爱,造成了地上之城,选择肉欲;由只爱上帝甚至连自己也轻蔑的爱,造成了上帝之城,选择精神 两城分解源于天使的反叛,直接起因是亚当的堕落,实质上,是依据基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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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txt 罗尔斯正义论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罗尔斯正义论‖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4138739.html,的支持!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 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 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笔记和典型题详解(神权政治论)【圣才出品】

第五章神权政治论 5.1 复习笔记 一、神权政治 1.神权政治的定义 神权政治是指神权,即宗教权力与政权的结合,是宗教首领与政治首领的结合,是国家机构与宗教机构的结合,形式上世俗政权与教会是分别设立的,实际上世俗政权受控于教会,并只能完全依照神权政治的原则进行活动。 2.神权政治的基本原则 (1)君权神授。世俗政权是上帝的安排,是为惩治罪人并帮助世人赎罪的需要而设立,国王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国王对国家的统治应当按照上帝的旨意来进行。 (2)天国至上。地上之国和上帝之国同存于天地之间,地上之国充满罪恶与苦难,人们在其中获得的幸福与欢乐极其短暂,上帝之国充满光明,人们皈依基督,进入上帝之国后获得的幸福将是永恒的。 (3)教会至尊。教会是上帝为拯救世人进入永恒天国的代理机构,世俗政权的权力是教会权力的一部分,教会为把管理世俗事务的工作交给了国家和政府,因此世俗政权应服从教会,为神效力,应协助和保护教会进行拯救人类灵魂的工作。 (4)天启律法。法律是体现上帝意志的,是上帝治理人世的工具,是世俗政权依照上帝的旨意在上帝的启示和安排下制定的,所以人人必须服从。

二、基督教的产生及早期基督教的政治思想 1.基督教的产生 (1)基督教是公元1世纪中叶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和小亚细亚地区产生的,基督教最初是犹太教众多教派中的一个教派,是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产物。 (2)在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斗争中,由于犹太人内部各阶级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利益的不同,产生了政治、宗教观点上的分歧,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宗教派别,基督教便是从一个代表下层劳动大众的教派——拿撒勒派——发展起来的。 (3)基督教能得到广泛的传播是由于它打破了传统的犹太教的排它性、孤立性和保守性,把犹太教由一种狭隘的民族宗教改革成为一种开放的世界性的宗教。 2.早期基督教的政治思想 (1)对罗马帝国表示无比痛恨,把罗马帝国比喻为“巴比伦的大淫妇”,宣称这一恶势力将为基督所代表的“羔羊”所战胜。 (2)蔑视有钱有势的人,反映下层劳动群众的情绪和呼声。早期基督教宣称穷人是上帝的选民,上帝与穷人同在。 (3)大家都是兄弟,信徒一律平等。早期基督教高举平等的旗帜,团结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群众,包括奴隶在内,都被视为上帝的儿女,信徒同称兄弟。 (4)宣称要进行最后的审判,提出要建立一个平等正义的、公共消费的理想国家。 三、教父学派与神权政治论的形成 1.基督教的演变 (1)公元2世纪后,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信徒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其原因主要是:

浅析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论文

浅析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论文 奥古斯丁“信仰寻求理解”的哲学诠释学解读 “信仰寻求理解”(fidesquaerensintellec-tum)源自奥古斯丁在《论三位一体》第七卷中谈到如何理解三位一体时提出的“你们要是不信,定然不得理解”,后来安瑟伦将其表述为“信仰寻求理解”。关于三位一体的表达,奥古斯丁指出,“倘若这不能用理解力来领会,就要用信仰来把握,直到那藉先知说‘你们若是不信,定然不得理解’的主,照耀在我们的心田。”[1]在奥古斯丁看来,信仰就是“赞同地思考”,是“人类通往上帝之路的起点,也是“人类理解的向导。”[2]而信仰是为了理解,“理解是信仰的回报”[3]。奥古斯丁提出“信仰寻求理解”的用意,不仅在于批判古代希腊晚期以斯多葛派为代表的独断论、以皮浪为代表的怀疑论、以德尔图良为代表的极端信仰主义,更在于在认识上实现方法论的突破,为寻求宗教真理指出一条由信仰走向体悟,通过内心反思来追寻上帝,达到理解,最后达到荣福直观的大道。在“如何达到理解”这个向度上,奥古斯丁的“信仰寻求理解”是如此地和现代哲学诠释学的思想进路相契合,以至于Grondin指出,“奥古斯丁是20世纪诠释学的一个主要的对话伙伴。”[4] 一、“记忆-信仰”与“前见-预期” 奥古斯丁的“信仰寻求理解”并非泛泛而谈,而是实有所指。关于信仰的对象,奥古斯丁作了如下的划分,“有三种信仰(念)的对象:首先是总是被相信而从不被理解的,如在时间与人类事件过程中的历史个例;其次是那些一被相信即被理解的对象,如数的领域或任何学术研究中理性的运用;最后是先被相信后才被理解的对象,如那些除清心者外不能被理解的神圣事项,只有服从诫命,适当地生活才能达到这条件。”[5]这段话从历史、逻辑、宗教三个层面指出了信仰在理解中的作用。与此相对应,信仰本身也可分为信任、相信、信赖三种[6]。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试题集

一、单项选择题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 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 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1.4.随着____的产生,法学和其他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A.比较法学B.罗马法学家集团C.规范法学D.希腊法律哲学【B】 1.5.主要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A】 1.6.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是A.公平B.理性C.正义D.自由【C】 1.7.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是指A.法律规范行为,道德规范思想B.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C.统治者各司其事D.被统治者各守本分【B】 1.8.柏拉图的《理想国》又称A.《论理想》B.《论正义》C.《国家六论》D.《法律帝国》【B】 1.9.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是A.良法之治B.正义与善德的制度C.哲学王的统治D.民主共和【C】 1.10.“美德即知识”的观点来源于A.柏拉图B.苏格拉底C.亚里士多德D.乌尔比安【B】 1.11.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A.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B.实现由政府控制的高等教育制C.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制D.建立道德教育体制【A】 1.12.提出“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的思想家是A.亚里士多德B.苏格拉底C.阿奎那D.柏拉图【D】 1.13.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A.平民政体B.贤人政体C.军阀政体D.专制政体【B】 1.14.柏拉图在其《政治家》中倾向的政体是A.贵族政体B.共和政体C.民主政体D.君主政体【A】 1.15.柏拉图提出“混合政体”理论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C】 1.16.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中,个别正义分为A.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B.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C.自然的正义和习惯的正义D.传统正义和现代正义【B】 1.17.最早提出“国家自然起源论”的是A.柏拉图B.康德C.黑格尔D.亚里士多德【D】 1.18.下列不属于亚里士多德观点的是A.人天生是“城邦动物”或“政治动物”,进行社会结合是人的天性B.国家是家庭、村落的目的因,国家要优先于个人、家庭和村落C.国家是家庭和村落的扩大D.国家的标准是完全独立性、自我满足性和自我生存性【C】 1.19.亚里士多德划分“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的标准是A.地理环境B.国家政权分立秩序C.完全独立性和自我满足性D.主权掌握的人数和统治目的【D】 1.20.下列属于“正宗”政体的是A.平民政体B.贵族政体C.暴君政体D.寡头政体【B】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2020年奥古斯丁教育思想

奥古斯丁教育思想 奥古斯丁(Augustinus,354~430年)是 ___教父哲学的集大成着,他是把哲学用在 ___教以上,从而创立了 ___宗教哲学体系的神学家和哲学家。 在他的重要著作《忏悔录》中,结合自己的经历,历述了对教育的一系列看法。 他的教育哲学成为中世纪 ___教育的理论基础。 (1)宗教哲学和教育 奥古斯丁的最高精神实体就是上帝。 上帝是不变的存在的本体,是绝对的精神。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的虚构,成为中世纪___会实现其国际神权政治以及与世俗国家争夺政治权力的理论根据。 这个理论对于加强教会在欧洲国际政治中以及各国中的地位,对于加强教会对教育的控制,起了重要作用。

(2)灵魂论和知识论 人的灵魂是一种精神实体,它也是上帝的创造物。 人的灵魂具有三种功能:知、情、意。 人的认知活动,在人的灵魂活动中占着极重要的地位。 人的认知活动包括三种能力:一是感觉,二是灵魂,三是思想。 教学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发现心中已有的真理,而不是去认识客观物质世界。 教学活动,就是通过符号、语言、数等等,引起学生对其心中已有概念的重新认识。 奥古斯丁的知识论,也同样充满着浓厚的宗教色彩。 他强调信仰高于理性,宗教虔诚高于知识。 但是,奥古斯丁并没有达到完全弃绝知识的地步。

(3)伦理学和德育 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和禁欲主义是他的宗教哲学和教育思想中的两个极重要的理论。 到了中世纪,它们就成为 ___教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从圣经中的有关亚当夏娃的故事制造出他的“原罪论”。 它对教育也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它成为中世纪学校恐吓和鞭打儿童的理论根源。 奥古斯丁的禁欲主义是他的原罪论的派生物。 他每天采取斋戒和鞭打自己身体的办法,来到到禁欲的目的。 这种用鞭打而强行克制并进而扑灭人的任何情欲的办法,以后在中世纪的修道院学校中,在大教堂学校中颇为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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