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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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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一、总则

△制定《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保护耕地,重点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哪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哪几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包括哪些?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和批准日期。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 5亩) 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 公顷(30亩)的,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今年全国第十个土地日的主题是什么?

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土地管理法》共几章几条?

共8章86条。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应如何表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和切实保护耕地。

二,耕地保护

△何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何谓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呼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何谓土地整理?

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何谓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对基本农田衽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

区域。

△何谓土地复垦?

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何谓未利用土地开发?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对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何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建设

立项审查、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有哪一级规定,规划期一般为多少年?

由国务院规定;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何谓非法占用耕地罪?

检查机关对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的具体标准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其他耕地2公顷以上的。

△国家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分别是什么时候通过和施行?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委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1995年11月27日湖南省八届人

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日湖南省八届人大常务会议修正,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务会第16 次再次修正公布,即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当年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这句话是否正确?

为什么?

不正确。应该为“当年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规划目标;二是规划期限;三是规划范围;四是地块用途;五是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 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 15 亩) 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 公顷(30亩)的,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 以上的,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给予开除处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什么标准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其中占用菜地的,为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已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动工的;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如何处理?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动工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2元─10元/㎡的标准收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复垦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复垦的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原则是“占多少,垦多少”。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应如何处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开垦未利用土地时有什么要求?

开垦未利用土地时应当禁止在25℃以上坡度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农用地应包括哪些地类?

农用地应包括以下地类:1、耕地: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2、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3、菜地: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4、牧草地: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5、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面积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什么比例?

我县划入基本保护的面积是多少,占总耕地的百分之几?应占80%以上。我县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是2 7321.2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85.3%。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三是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四是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影响土地利用的因素有哪些?

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科学技术因素;三是社会因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性是什么?

特性是:总体性;长期性;动态性;唯一性;政治性和政策性;权威性。

△耕地保护中“三禁止”的内容是什么?

“三禁止”即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土地质量的职责和措施在《土地管理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建设用地预审包括哪些内容?

一、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科学、合理和集约;五、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措施是否可行;六、取得用地的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七、投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能否落实。

三、地籍地政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它的核心是什么?

是土地的权属管理,亦即“地权”管理。

△、什么是地籍?

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土地状况的簿册。

△、到目前为止,国家就地籍管理工作出台了哪些部门规章?

①《土地登记规则》②《城镇地籍调查规程》③《城镇土地估价规程》④《城镇土地定级规程》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苦干规定》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⑦《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苦干规定》⑧《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苦干规定》

△、什么是土地登记?它以什么为基本单元?分为哪两种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的“十二字”标准是什么?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变更土地登记包括哪些范围?

①土地权属变更登记;②他项权利变更登记;③更名登记;④更址登记;⑤土地用途变更登记;⑥注销登记;

△、土地证书分为哪几种?分别由哪级部门颁发?

土地证书有四种,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怎样填写土地证书?

按分摊土地面积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如何处理?

该土地证书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可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逾期不办理土地登记的,如何处理?

对个人处以200元/宗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宗以下罚款。

△、土地证书年检的概念、范围、对象?

土地证书年检是依法对登记的土地权属、用途、面积、使用状况、变更情况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等的监督检查。年检的范围是国有土地。年检的对象是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登记费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8号文件和(1998)湘价房字第184号文件。

△、什么是土地的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哪两种形式?

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转是什么意思?

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用后转变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不能也无法流转为集体土地。

△、在我国实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国有土地的代表是谁?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行使。

△、我国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两个重要文件是什么?

①1956年6有3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②1962年9月27 日中共中央八届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指什么? 农民个人对其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

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农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有使用期限限制、能否转让,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不能直接转让,必须将其变为出让土地,即签订出让合同,补办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从何时起算?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领取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形式?

包括房地产出售、交换和赠与及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进行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作及以房地产抵债引起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均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谁?

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哪些集体土地可以抵押?

不能抵押。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同时抵押。

△、单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

不能抵押。但由于法律允许房屋抵押,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连带抵押,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因为房屋抵押才允许随房屋一起抵押。

△、抵押权人实现划拨土地抵押权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对剩余的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多少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中反映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种使用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怎么办?

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依次按照什么样的证据确认所有权?

①集体土地所有证;②土地权属认定书;③家族联产土地承包合同;④山林所有权证;

⑤“四五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⑥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⑦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什么是土地侵权行为?土地侵权案件由谁处理?

是指在土地权属清楚,地界明确的情况下,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造成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土地侵权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处理。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20年的和连续使用未满20年的,如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连续使用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集体所有;未满20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空地及房屋倒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如何确定土地权属?

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权属。

△、连续撩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如何确认土地类别?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无法恢复耕种或因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经有权机关同意或者责令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引起连续撩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可以视为非耕地。除此之外,特别是对于那些擅自将承包的水田、旱土闲置荒芜的,虽连续超过三年,仍应按原耕地看待。

△、国有土地是否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费)?

行政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费)。

△、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

△、按土地价格形成的方式,土地价格分为哪两类?

分为交易价格和评估价格。

△、我国土地市场的三级运行模式是什么?

一级市场即政府出让市场,是指政府有偿、有限期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二级市场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市场;三级市场是指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换,具有消费性质。

△、土地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统计包括哪些内容?

初始土地统计和日常土地统计或国家土地统计和基层土地统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评定土地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①土地调查成果;②规划的土地用途;③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

四、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临时用地概念: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的概念: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概念: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土地使用者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哪些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征用哪些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哪些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拟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

△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租赁方式有偿使用?

(一)原划拨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各为多少年?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的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多少比例确定?

40%。

△国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在报批前必须拟定哪些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方法和用途是什么?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两年。

△哪些情形之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哪些情形之下,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几个月内全额支付?

3个月内。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哪类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哪级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哪级政府裁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几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1年内。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其审批权限分别是多少?

(一)不足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三)四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几天内,先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十五天内。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什么标准计付?

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哪级政府提出,报哪级政府批准?

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什么方式?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分别是什么?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多少米内禁止采石、爆破、架设高压电线?

50米。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

△哪个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设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哪级政府另行规定?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限额面积是多少?

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使用荒山的不超过23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谁组织实施?

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法规监察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享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行政处罚权吗?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国土资源部享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住宅如何处罚?

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住宅,只能拆除,不能没收,也不能罚?/p>睢?

△土地侵权案件由谁处理?

土地侵权案件由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违法建造的建筑物强制拆除后,拆除费用由谁承担?

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如何处理?

应当没收,可以并处罚权。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怎么处理?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几条?

主要有两条: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几种?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另一种是刑事责任。

△什么叫土地行政处罚?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条?

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②非法占有耕地罪(刑法第342条)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 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刑法中的量刑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刑法中的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

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应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 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应给予什么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什么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日。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

180日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多少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

定?

30日

△土地管理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土地管理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非法所得;④责令退还土地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⑥责令限期治理; ⑦责令退赔;⑧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什么的权利?

听证。

△转让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地产,应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 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 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 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C17053S(试题库答案)投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_IPO专题

单选题(共1题,每题10分) 1 . 根据《行政处罚法》,以下哪项不属于行政处罚(C)。 A.罚款 B.停产停业 C.批评再教育 D.行政拘留 1 . 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若发行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则其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不低于(C)。 A.1% B.3% C.4% D.5% 1 . 以下哪项不属于内部控制体系(D)。 A.内部环境 B.控制活动 C.信息与沟通 D.规范运作 1 . 以下哪项问题不属于IPO项目中的财务会计问题(B)。 A.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B.上市主体的选择 C.会计账簿不规范 D.存在“两套账” 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思路有(ABCD)。 A.发行人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或者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 B.发行人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竞争方或者无关联第三方,或者放弃竞争性业务 C.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构成同业不竞争,并且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D.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1 . 若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需对以下哪些事项进行核查(ABCD)。 A.劳务派遣单位情况 B.劳务派遣用工范围 C.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社保情况 D.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2.发行人需相关部门开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包括(ABCD) A.工商 B..税收 C.安全生产 D.海关 D.海关 1 . 公司为规范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ABCD)。 A.《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B.《社会保险法》 C.《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D.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1 . 关于集体土地,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ABC)。 A.《农村土地承包法》 B.《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C.《土地管理法》 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 . 企业改制的依据可以参照以下哪些法律法规(ABCD)。 A.《企业国有资产法》 B.《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C.《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D.《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 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以下哪些标准(ABD)。 A.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B.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

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观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予以批准。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战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1 什么是土地法? 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 3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二是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三是切实保护耕地;四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五是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得到加强。 4 什么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

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5 什么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6 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同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7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为什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

国土资源知识百题问答

国土资源知识百题问答 1、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1、绝对数量较大,耕地占有量小;2、山地多,平地少;3、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4、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2、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全国土地日是如何确定的?是每年的哪一天? 答:“全国土地日”是每年的6月25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庆祝该法颁布5周年之际,为了深入宣传土管法,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紧缺意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 4、镇巴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1)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规划和国土资源其它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市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3)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调处各类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4)拟定全县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农田保护、 承办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土地复垦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 (6)拟定全县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查土地评估机构改革资格,确认和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 (7)负责全县国家重点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8)拟定全县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对全县矿山企业的资源利用情况定期督察;按照县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一、总则 △制定《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保护耕地,重点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哪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哪几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包括哪些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和批准日期。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公顷( 5亩) 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 其他土地不足2 公顷(30亩)的,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今年全国第十个土地日的主题是什么

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土地管理法》共几章几条 共8章86条。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应如何表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和切实保护耕地。 二,耕地保护 △何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何谓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呼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何谓土地整理 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何谓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对基本农田衽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 区域。 △何谓土地复垦 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何谓未利用土地开发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谁有权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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