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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COFCC-GL-14

版本:6/0 编号:COFCC-GL -1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管理规则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OFCC)发放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GB/T19630《有机产品》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认证证书指COFCC依据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和程序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的证明性文件,证明其获证产品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认证证书包括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本规则所称的认证标志指认证委托人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在产品上加施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COFCC标识,表明其获证产品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规范和要求。适用于认证委托人对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备案、管理,也适用于COFCC对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管理、检查和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产地、核准产量的认证产品。认证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五条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COFCC将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语言为中文。如认证委托人需要,经向COFCC书面申请,COFCC可发出与中文内容一致的英文或其它文种证书。证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认证证书名称及编号,编号由“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生成;

(二)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及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认证类别:生产/加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具体类别);

(四)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五)认证覆盖范围,包括基地(加工厂)名称和地址、基地面积、产品名称、产品描述、生产规模、产量等信息;

(六)证书日期及有效期,包括初次发证日期、本次发证日期及证书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标识;

(八)认证机构印章及签发人签字

(九) CNAS认可标志

第七条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不应宣传或推广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当获得认证的产品或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OFCC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COFCC 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按本规则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认证委托人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4个月向COFCC提出再认证申请。

第九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COFCC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COFCC将在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OFCC应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或未通过再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况。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OFCC应在15日内暂停认证委托人认证证书1-3个月,同时对外公布:

(一)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COFCC评估在暂停期限内不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认证委托人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四)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五)认证委托人拖欠认证费用在一年之内的;

(六)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OFCC应在7日内撤销获证企业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认证委托人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十)认证委托人不接受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或COFCC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十二)认证委托人拖欠认证费用达一年以上的;

(十三)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十三条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被暂停证书的认证委托人,需在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前完成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COFCC 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认证委托人因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发认证证书时,应向COFCC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COFCC审核同意后,可制作补发认证证书,补发证书应与原认证证书一致,并注明补发日期。

第三章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认证标志包括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COFCC标识两部分。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形与颜色要求如下图所示:

COFCC标识标有中文名称“中绿华夏”和英文简写“COFCC”字样,图形与颜色要求如下图所示:

第十六条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COFCC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加施认证标志或使用相关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认证标志施加方式可选择加贴或印刷。依据产品及包装特性,加贴型认证标志分为不干胶型、PVC防水型、环保塑料扣型、洗唛型、二维码型等式样和规格。

第十八条认证标志由COFCC统一发放。认证委托人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应及时向COFCC申购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认证委托人应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一)现场采摘销售的果蔬类有机产品;;

(二)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

(三)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但应在销售专区的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认证委托人应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程序及台账记录,对认证标志的申领、使用、流向等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认证委托人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后,如果需要在包装上进一步体现更丰富的有机设计,应参照COFCC《有机认证标志使用规范手册》和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可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印制认证标志。印制认证标志前,应把设计印制方案报COFCC备案。印制标志应清晰、明显。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COFCC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采用监督检查、市场监察等方式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及本规则的认证委托人,COFCC将按照本规则相关条款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

第二十三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应立即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在10日内将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COFCC;或经COFCC同意后,在COFCC工作人员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

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于伪造、冒用COFCC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一经发现,COFCC将在网站给予公布,并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侵权。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国家监管部门,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COFCC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标准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标准 中国有机农业网时间:2014.03.14 来源:有机农业 环保部加大了对有机生产基地考核管理。环保部有关方面今日透露,该部近日作出规定,明确提出申报有机食品基地须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其中,土壤、大气等环境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二级标准。 环保部近日公开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表示,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10个条件,其中第一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有机食品基地应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且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 规定要求,有机食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得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同时,申报单位其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此外,基地还要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规定要求,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其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规定明确,有机食品基地要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基地信息,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以接受公众监督。 环保部称,我国有机食品基地可自愿申报。环保部表示,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将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标志及申请认证程序 (一)有机食品标志及申请认证程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6月19日发布了10号令,颁布了《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1.有机食品标志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组成(图1)。内圆表示太阳,圆内既像青菜又像绵羊的图案泛指自然界有机、天然的动植物食品;外圆表示地球。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征着有机产品是无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2.有机食品认证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3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要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3.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送中心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①同意颁证。申请者的产品若全部符合有机食品认证要求,可以分别发给“OFDC有机农场证书”或“OFDC有机加工证书”以及“OFDC有机贸易证书”。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申请认证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②有条件颁证。申请者的某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需要改进,只有在申请者的这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条件满足认证要求,并经中心确认后,才能获得颁证。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发布日期:2010-09-27 08:49:18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 3 期作者:编辑:wjzx 点击数: 355 人们在追求健康食品的进程中,到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形成有机农业/有机食品。虽然英国土壤协会早在1967 年就制定了协会的有机农业标准,这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机标准,但并没有形成国际规模,1972 年,全球性民间团体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成立,使有有机食品标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机农业目前,世界有机食品市场潜力巨大。据统计,全球用于有机农业的土地面积1581.3 万公顷,其中大洋洲占 48.51%、欧洲占23.58% 、拉美占20.02%、北美占7.42% 、亚洲占0.33% 、非洲占0.14% 。2000 年全球有机食品销售额为200 亿美元。有机食品占食品的比例2001 年为 。年预计达15%1.3%,2005 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对有机食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现将有关国际组织和: 主要食品生产和贸易国家制定的有机食品标准的情况介绍如下一、国际组织的有机食品 标准的有机食品标准)IFOAM( —目前该组织有110个国家700多个会员。IFOAM的基本标准,属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标准,由于其标准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加上每两年修改一次,因 此具有权威性和先进性。此外,IFOA M的授权体系,即监督和控制有机农业检查认证机构的组织,和其基本标准一样具有很大的国际影响。(IOAS)和准则IFOAM的基本标准包括了植物生产、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的 各类环节。IFOAM制定的有机农个方面。4/业有机食品的国际基本标准有以下前提条件1.成员IFOAM 凡标上“有机”标签的产品,生产者和农场必须属(1) . 标准进行生产的;IFOAMIFOAM勺个体生产者不可声明他们是按(2)不属于标准包括农场审查和颁证方案的建议。IFOAM(3)不属于基本标准的框架2.生产足够数量具有高营养的食品。(1)维持和增加土壤的 长期肥力。(2) 在当地农业系统中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3) 在封闭系统中尽可能进行有机物质和营养元素方面的循环利用。(4) 给所有的牲畜提供生活条件,使它们按自然的生活习性生活。(5) 避免由于农 业技术带来的所有形式的污染。(6) 维持农业系统遗传基质的多样性,包括植物和野生物环境的保护。(7) 允许农业生产者获得足够的利润。(8) 考虑农业系统广泛的社会和生态影响。(9) 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3. 可采用遵循自然生态平衡的某些技术,强调指出禁止使用农用化学品,例如合成肥料,杀虫剂等。如何 使产品成为有机产品 4. 原来不是有机产品,可进行转换,让其变为有机产品,在一定时期内按标准要求进行转换,由每个有机农业颁证机构确定转换过程的饿时间,并定期(每年)进行评价,转换计划包括:(1) 增强土地肥力的轮作制度;(2) 适当的饲料计划(养殖业);(3) 合适的肥料管理方法(种植业);(4) 建立良好环境,以减少病虫害转换周期时间,如果产品在两年之内满足所有标准则第三年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的有机食品标准)CAC(二1999年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导则》(CAC/LG32—1999) ,其中不包括畜牧生产。2001 年又通过了该导则的“畜牧与畜牧产品” 部分,这样就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有机食品标准。CAC W机食品标准基本参考了欧盟有机食品标准 (EU2092/91)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制定表明,有机农业/ 有机食品已得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同,它将有力地推动有机农业/有机食品标准的统一, 从而有利于有机农业/有机食品在全球的进一步发展。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定义、种子与种苗、过渡期、化学品使用、平行生产、收获、贸易和内部质量控制等。此外,标准还对有机农产品的检查、 认证和授权体系做了非常具体的说明。二、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美国农业部于1997年首次提出了一套管理有机食品的国家标准,但是农场主和其他有机食品工业的从业人员强烈反对其中的某些规定,因为这些规定没有禁止将下水道的污泥用作肥美国农业部随后撤消了这套国家标准。同时允许食品中包含转基因和经过放射处理的成分。料,2000年底,美国农业部颁布了新的有机食品国家标准。新标准规定,不使用杀虫剂、激素和抗生素;不使用放射线照射;不使用转基因等生物技术;为了提高环境的质量,必须保护土壤,善待家禽。上述规定不仅适用美国国内的食品,也适用从外国进口的食品。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于2001 年开始实施,对有机食品发放统一许可,由农业部授权的许可发放机构负责检测有机食品是否符合要求,并从2002 年10 月2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机食品的标识,以此代替原来非正式使用的或各州制定的 “有机”标识。美国的有机食品标:种4签分为以下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有机产品认证程序

一、企业上报材料 1、使用最新版本; 2、装订成册,设有目录; 3、新认证在产品收获前二个月,再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前4个月。 4、尽量完善,减少往返环节。 二、合同评审 1、简单了解项目情况,包括申请产品的品种、规模、生产组织模式; 2、申请的产品在不在认监委发布的目录内; 3、申请的认证在不在COFCC的业务范围内; 4、COFCC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该项目,包括人力资源、语言能力、时间等。 5、简单把关,是否有禁用物质出现。 三、费用核算 附表有机产品认证费用标准一览表

* X 为生产规模及工艺复杂系数,核定方法参见《有机产品认证收费管理细则》或本合同附录 申请项目核定的X数为,检查报告份,证书张,年度管理费元,合计认证费用(表中1-7项):。 比如:一大米项目,面积为1000亩,X为1,检查报告1份,证书两张。 一花生油项目,面积为1000亩,X为1,检查报告2份,证书两张。 四、合同 1、合同进行了改版,现在为《有机产品认证合同》与《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与标志 使用许可合同》。 2、《有机产品认证合同》一年一签,许可合同随证书有效期。 五、检查策划与审核 1、各绿办有机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本省企业的现场检查安排。 2、可以单个企业安排检查,也可集中时间对集中连片的几家企业安排检查。 3、检查安排应具体到人、日、企业。 4、现场检查需安排在生产季节和加工季节,至少各一次。 5、检查组中至少有一名该项目所属领域的国家注册检查员。 6、检查组中至少有一名专职检查员。 7、再认证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前进行检查。 8、再认证不能连续3年安排同一检查员。

9、该计划为大计划,绿办主任签字或盖章,提前两周提交中心。 10、人日数、企业证书相关信息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联系。 六、上传检查计划 1、提前5个工作日上传到2.0系统。 2、具体到上午、下午。 3、如有变化,要提前通知,到2.0系统上将计划删掉。 七、文件审核 1、专职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前一周完成,并在文审报告上签字。 2、完成后将补充材料清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发给企业。 3、要认真、细心进行审核,以免后面反复延误时间。 4、补充材料清单要具体、详细、易懂,便于企业补充。 八、检查计划制定 1、绿办收到《检查员委派书》与《检查通知书》后,需安排检查组长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书,开始现场检查。 2、要严格按照《检查员委派书》与《检查通知书》上确定的人员、时间制定。 3、《检查计划书》中检查日程的安排要合理。一个人日至少6个小时。 4、检查组都需要手签字。 5、要提前发给企业确认,企业签字时间不能跟检查时间为同一天。 6、利益冲突声明检查组成员都需签字,时间跟检查计划一天。 7、检查计划制定后要发到中心进行确认。 九、检查文件提交 1、现场检查后三周内提交检查文件;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有机食品认证要点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 1986年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由在国家注册并认可的组织机构去担任这样的第三方,这样的机关或组织就叫做“注册认证机构”。 为促进食品案例,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由通过资格认可的注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该过程称为有机食品认证。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可追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的全过程。有机食品认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交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检查后批准。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介绍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介绍 22、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37 22、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 加入37 22、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前言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

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 据。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 的经过有机(天然)食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 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5)。 3、在土壤耕性良好、无污染、符合标准(附表6)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4、避免在废水污染源和固体废弃物(如:废水排放口、污水 处理池、排污渠、重金属含量高的污灌区和被污染的河流、湖 泊、水库以及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废化学药品、废溶剂、尾矿粉、煤矸石、炉渣、粉煤炭、污泥、废油及其它工业废料、生活 垃圾等)周围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5、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废弃物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可能来自系统 外的污染。 第二章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绿色食品认证及申报要求教程文件

新疆第三期绿色(有机) 食品生产管理培训班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与申报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新疆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

大纲: 一、绿色食品概念及标志 1、绿色食品概念 2、绿色食品分类 3、绿色食品标志(标志、编号) 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准 1、绿色食品申报条件(申请者、生产、申报范围) 2、绿色食品申报程序(申请、审核、现场检查、上报、发证) 3、绿色食品标准 三、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的准备 1、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及调查表 3、生产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4、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原料收购合同、基地图、农户名单) 5、其他材料 6、外购原料

一、绿色食品概念及绿色食品标志 1. 绿色食品概念 1、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绿色食品并非指“绿颜色”的食品,而是对无污染食品的一种形象表述。由于与环境、健康和安全相关的事物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对环境保护的有利性和产品自身的无污染与安全性,因此命名为绿色食品。 2、绿色食品分类 绿色食品按照是否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投入以及相关标准的不同,分为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 A 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的,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AA 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国际上的有机食品。 2. 绿色食品标志及其含义

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

高纲1139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01965食品标准与法规 江南大学编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它是研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与法治管理的科学,是食品科学与质量管理交叉形成的一门新学科。本课程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食品法规、标准,认证等的基本概念,熟悉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关系,了解并熟悉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并逐渐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食品违标违法事件的基本能力,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及工作实践打下宽厚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选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吴晓彤、王尔茂编,科学出版社,2010年),全书分九章,教材篇幅适中,通过学习考生应掌握以下的内容。 1. 了解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掌握食品法律法规的概念。 2. 掌握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及应用。 3. 了解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的法规体系来改进我国的法规体系。 4. 掌握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分类、标准的结构、制定、编写和实施。 5. 了解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熟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保健食品的标准,掌握食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6. 了解主要发达国家有关食品标准,掌握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方法,掌握ISO22000和ISO9000及HACCP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7. 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的认证程序,了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8. 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认证的过程和原则,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原理,了解地理保护产品的申报。 9. 了解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内容,掌握HACCP 体系,学会实际生产中应用HACCP 体系。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先修课程有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食品卫生学、食品工艺学

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 任何农作物、家畜和家畜产品、以及其它农业产品比如野生采集作物和蜂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有四类标签: 100%有机:100%的成分都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通常不允许含有任何加工助剂或添加剂(除非是有机农业原产物)。允许物: 水和盐。 95%有机:95%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5%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无法购买到有机产品,或属于国家列表(§ 205.605)中的非农业物质及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 70%有机制造:70%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30%可以是常规成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成分、离子化成分或用污泥生产的成分。 有机成分少于70%的产品: 有机成分少于70%。非有机成分可能没有按照NOP的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这类产品可以免于有机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 1、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 2、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 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4、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5、加工/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有机食品的质量要求

有机大米种植中肥料的使用 有机大米种植中不允许使用化肥,强调使用各种有机肥料,包括一些微生物肥料。稻田有机肥料来源包括如下几类。 1、作物秸秆 作物的秸秆是重要的有机肥源之一。由于它含有相当数量的营养元素,又具有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和提高土壤肥力、增加作物产量等作用,加之它来源广、取材易、数量大等特点,可以多种方式(包括堆沤、垫圈和直接还田等)与厩肥、圈肥、人畜粪尿等一起在水稻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物秸秆还田技术包括堆沤还田、过腹还田和直接还田等形式,其中以直接还田的改土效果最好,使用也方便。秸秆直接还田可采用翻压还田(秸秆粉碎撒施或留高茬后直接翻压入土内)和覆盖还田(人工铺盖秸秆于株间或田间、留高茬等)两种形式。 2、畜禽粪肥 牛、马、猪、羊等畜粪尿和鸡、鸭、鹅等家禽粪是我国农村的主要有机肥源。所谓的厩肥(或称圈肥)则指这一类物质与垫圈物制混合而成的肥料。 经微生物发酵处理后的畜禽粪肥兼具有机肥、微生物菌肥和腐殖酸肥料的优点,能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作物对养分的需求,达到优质、

高产的目的。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商品化的有机肥销售,但多数有机肥中加入了化学肥料,因此在购买有机肥时一定要注意购买纯有机肥,最好是经有机认证的有机肥。一般情况下,纯商品有机肥,N、P、K 三要素的含量不会超过6%~8%。 3、饼粕肥料 饼粕目前主要用于饲料,但也可用于肥料,其中豆饼是最优的肥料, 它具有增产和改善农产品品质的作用。饼粕类肥料含氮量。 高,腐熟后适合作为基肥与追肥使用。 有机大米病虫害允许使用的药品及生物防治方法 有机水稻的生产与常规水稻的生产有所不同。它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任何化学肥料、化学合成药,因此,有机水稻必须有一套特殊的“防虫体系”,它虽然不用化学农药,却同样保证产品质量。有机水稻病虫害防治须遵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药剂防治等技术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把病虫害的危害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据许多研究表明,有机稻田里的天敌群落一直比常规稻田高2倍以上,因此在害虫一般发生年份,完全可依靠天敌防治。当然,害虫大发生情况下,需要采用多

有机农产品认证程序图

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程序图(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一、有机认证程序该程序主要参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程序。 .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个月以上; (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6)在五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7)在一年内,未因中()至()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2.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a)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简况;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 )同一生产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 )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人向中心递交《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有机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 (3)公司对基地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基地图、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受理及文审 2.1中心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 2.2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中心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

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有机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1 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有机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有机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察员依据《有机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有机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有机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有机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环境监测 4.1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绿色食品申请材料准备

办事条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 十、《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十一、《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 十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十三、《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十四、《产品检验报告》; 十五、《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其中1-8由申请人提供,9、10、12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供,11由现场检查组提供,13、14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提供,15由中心提供。

申请材料准备 日期:2013-03-14 10:19 来源:农业部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可于“下载区”下载。)

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日期:2007-07-21] 来源:中国有机食品消费网|http://www.of3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d4284233.html,/ 作者:松州咏鹤编辑 [字体:大中小] 在网上看见这个帖子,感觉很不错,感觉对大家有所帮助,能够具体地了解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的、具体的要求。转发在这里,供大家参考,同时,也感谢本帖的原作者------编者按语 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的建立、追踪体系的确立。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企业(单位),须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涵盖如下内容的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阐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体系和质量活动的纲领指导性文件,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了恰当的描述,是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中所应用的主要文件,即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循的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2)开始有机食品生产的原因、生产管理措施 (3)企业的质量方针 (4)企业的目标质量计划 (5)为了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管理的措施。 (6)生产过程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7)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等 (二)、操作规程 所有的操作规程都是为了将《质量保证手册》具体化的程序和方法的文件,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共同讨论通过并切实地实行。 1)、作物栽培部分 (1)、作物栽培部分操作规程 ①种子和种苗的选定及处理方法 ②田地的准备方法 ③播种及育苗方法 ④基肥和追肥的制作方法 ⑤基肥和追肥的施肥管理方法 ⑥病、虫、草害防除的方法 ⑦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轮作制度 ⑧对来自水源及周边的污染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⑨异常和办理发生时的处理或报告方法 ⑩收获的方法(包括防止与普通农产品混合的措施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2)、原料收获的管理规程 ①收获方法 ②有机原料识别批次号编号方法 ③从收获到出货的各道工序的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有机产品认证程序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一)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认证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3、申请者交纳申请费等相关费用,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4、认证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5、实地检查评估。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已经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后,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检查员完成检查后,编写产地、加工厂、贸易检查报告。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8、颁证委员会决议。颁证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证书的决定。 9、颁发证书。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获证申请者在领取证书之前,需对检查员报告进行核实盖章,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根据有机食品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办理有机标志的使用手续。 (二)有机食品认证流程图

(三)认证机构认证程序的时限 1.目的 认证机构检查和认证程序的目的是在客户与认证机构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和有效的建设性的调查和决策机制,以及在认证机构保证下对有机食品商业贸易的控制。该程序是为有机生产者、认证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2.认证程序的时限 2.1 申请(1周) 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机构将询问有关基础上的一些信息以便进行严格而可信的费用预算。 2.2 合同和费用预算(1周) 在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上,第二周申请者会收到一份检查合同以及一份费用预算、检查程序、时间表和有关技术细节的说明。 2.3 检查(根据地区、产地情况时间可能不同3-7天) 认证机构指派一名有经验的检查员执行检查,他将提供一份详尽的检查时间表,并要求通知申请者在当地的合作伙伴等细节。 检查包括申请者的有机生产内部规章制度,生产地以及参观包装、房屋、仓库和加工厂,最新文件、记录和最终与申请者的讨论。 2.4 检查员报告(2周)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 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 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 (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 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据。 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 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的经过有机(天然)食 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 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本规范共分八个部分,第一、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第二、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第三、有机(天然)食品加工技术规范;第四、有机(天然)食品贮藏技术规范,第五、有机(天然)食品运输技术规范;第六、有机(天然)食品销售技术规范,第七、有机(天然)食品检测技术规范;第八、有机农业转变技术规范。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82(见附表1)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2.有机农业生产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渔业用水、畜禽饮用水及食品加工用水等)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附表2—5)。 3.在土壤耕性良好、无污染、符合标准(附表6)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4.避免在废水污染源和固体废弃物(如:废水排放口、污水处理池、排污渠、重金属含量高的污灌区 和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废化学药品、废溶剂、尾矿粉、煤矸石、炉渣、 粉煤炭、污泥、废油及其它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周围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5.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废弃物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采取严格 措施防止可能来自系统外的污染。 第二章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

一、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报: 1、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2、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终审。 6、终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7、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8、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二、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所需上报的材料 申报申色食品标志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3、《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4、《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5、省委托管理机构考察报告及《企业情况调查表》 6、产品的执行标准 7、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10、加工产品的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11、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12、其它 三、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随着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做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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