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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简答题1及答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简答题1及答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简答题1及答案

1、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3、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何特点?答: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涉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普及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是普及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4、在我国,健全的教育法制的体系是什么?该教育法制的基本特征如何?答: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系,它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以宪法为基础,以行政法为主体,民事法律相配合,必要时以刑法为打击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保障,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如上述的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当具备如下几个基本特征:(l)有完善的法律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得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3)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教学

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的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有

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求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改变,使得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人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5、为什么说我国的教育立法面临着巨大挑战?答: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持续、深入发展的教育体制改革面前,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法律的角度看,改革就是旧的利益关系的扫一破,新的利益关系的建立。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教育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一些旧的社会关系消失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产生了,还有一些社会关系虽然存在,但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以政府和学校这对基本的社会关系为例,在计划体制下,它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的隶属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然而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一种教育管理和办学的新形式正在出现,从而带来了教育领域内社会关系的分化和改革。这种变化表现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调整上,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有利于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这样一种管理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政府与学校的原有的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必须发生性质的变化。上述这种变化正导致传统的政府与学校这两个主体之间关系,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演变成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教育领域中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分化深刻

地触及了政府与教学的传统关系模式,对现行的政府功能构成了新的挑战,各方主体的地位及其权责尚不明确,教育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分配和新的权力体制的建构尚不确定。这些都需要新的法律体制进行规范和确定。由于上述所说的情况可知,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说仍然相当落后。建立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系仍然是我国教育立法的首要任务。

6、简要叙述教育法的特点。答:教育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性质,它的特点表现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两个方面。(1)教育形式上的特点①教育法制尚不存在统一的法典。教育法在形式上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的,没有综合的、统一的法典,没有一以贯之的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者一般性的规定。②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由于教育法是以有关教育的事项为其规范的内容,而有关教育的事项本身经常变动,没有固定的范围和永恒不变的状态,因此教育法就不得不随教育事项的变动而变动。(2)教育法内容上的特点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的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任何人都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②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反或变更。③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一般采用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刑事犯罪案件则采用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而教育纠纷,则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如行政调解、申诉、仲裁、行政裁决等,以及行政诉讼的手段来解决。因-此,教育法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力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一般来说比较简单、比较自然。但是,教育法律纠纷凡涉及到民事、刑事法律者,都应服从民事、刑事法律,不可以行政手段取代民事、刑事法律规定应受的法律制裁。

7、简要叙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答: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及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或者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分别具有不同的特点。(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8、为什么说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律渊源?答: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母法,是一切立法的依据。我国宪法是教育法的重要渊源。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它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所以,由上述几点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律渊源。

9、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什么?答: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体系框架,可以分为六个部分构成,分别是:(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和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的单行法。我国义务教育包括通常意义的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因此,义务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实施普通小学教育、普通初级中学教育中产生的重要关系和重要问题。(2)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在我国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级形式的职业培训。(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我国高等教育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等不同层次,这些都应纳人高等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学位授予工作中产生的关系及问题也应属于高等教育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因此,已经颁布的《学位条例》当然也应包括在这一部类中。从调整的范围看,高等教育法除了调整高等教育学校的研究生教育外,还应包括可续研究机构所实施的研究生教育。

(4)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我国成人教育形式

复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人教育、农民教育、干部教育等;根据培养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教育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成人教育;根据教学形式不同又可分为广播、电视、面授、函授、自学考试等不同形式的内容。但这些不同形式、不同分类的成人教育都要受到成人教育法的调整。(5)教师法。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它构成了教育法调整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我国教师法调整的主要问题是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待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任职资格、职务评定、评价考核、进修提高以及师资培养等方面的内容。(6)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我国教育法已经规定了一个多元化的学校举办体制,因此除了国家之外,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多元化的办学体制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因此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调节领域。我国民办教育法主要调整内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与政府、学生及其家长的关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机构组织与管理、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等。

10、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什么?答:从体系化的角度看我国当前教育立法的现状,教育法律体系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和法律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部分。从现在已经形成的我国教育法体系框架来看,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五个层次和横向六个部分构成。下面是我国教育法纵向的结构特征。(1)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部门教育法。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六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个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加以调整。属于这一层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它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其中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各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活动,其中有关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属于这一层次的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主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且可以因实际土作的需要而决定其内容。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需要而制定规章,也是这一层次不可缺少的部分。

1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是什么?答: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它们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但在具体的立法权限上,又有不同的分工和侧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上形式来行使国家立法

权,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各个方面,有相当数量的委员成为专职代表。所以常务委员会这一机构能及时解决立法的需要,承担了大量的立法工作,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

12、国家教委如何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答: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可以依照授权或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同时为了提高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时效性,使行政法、规章能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1989年国家教委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发布工作做出程序上的规定。规定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教委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教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由教委主任签署发布令。行政法规、规章发布令包括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名称,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经国家教委主任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政报》、《中国教育报》上,全文刊登。

13、在什么情况下教育法需要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来适用?答:教育法需要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来实施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的支持的情况下,必须由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2)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纠纷,不可以自行解决的,必须有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是履行、实施教育法的一个方面。(3)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发生各种违法行为时,必须有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法律制裁也主要是行政制裁。

14、法律遵守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答: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中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百姓。从守法的内容来看,它应包括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等。首先,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二级大法,是对某一社会关系基本内容和基本任务的确认。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因此守法必须首先遵循宪法和法律。其次,守法还要求遵循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类法规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需要而制定的,因此也应当遵守。

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义是什么?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在法律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例如,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校、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专科学校、大学、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又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干部继续教育、社会文化教育

的各种机构。

15、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与企业的区别是什么?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而企业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最大化的剩余产品价值,是其发展动力。因此,对企业可以直接以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其对社会的贡献,而学校的效益性而表现在由于提高了人的智力水平和劳动能力,因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是多渠道的,其中主要部分来源于国家的拨款。国家出于公益性的要求,拿出一部分财政收人用行政的办法分配给学校,资金的使用无需偿还。而企业必须要拥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产,并以这种资产为基础,进行经营性活动,经过不断的周转,实现增值。(3)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做出必要的限制。国家根据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下,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享有办学决策权、用人自主权、招生分配权、经费适应权、学校财产权。而企业根据市场规律的要求,必须拥有很多的自主权。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的财产及人员,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国家虽也会用计划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控制,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市场来调节。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根据《教育法》第26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应当包括组织的、人员的、物质的、经费的四个方面。(1)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是指根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要求而在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权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结构。(2)有合格的教师。学校及其他教育教育机构一般由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构成,其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包括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设立,除了要有必要的物质条件外,还需要不断的投人流动资金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设备、设施的消耗、更新,人员的工薪、福利等,因此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1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答:《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等。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只有经过审批,如发给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拟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同样,也只有经过批准,才一能变更或终止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审理教育机构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如果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申请办学的机构份额和设置程序标准,则必须予以登记注册。

18、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领导体制经历了怎样的沿革?答:建国以来,我国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经历了如下的变化:(l)校务委员会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接管了学校的工作。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委员会有进步的教职员工组成,实行民主管理。(2)校长责任制。1952年经政务院批准,中央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中小学生暂行章程(草稿)》,草案中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政府委派,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拥有最后决定权。(3)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1958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一切学校应该接受党委的领导,一切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也应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这一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增强了对行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4)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年3月,教育部下发了《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5)革命委员会制。(6)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年,教育部重新修订了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指出中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的讨论决定,《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经常性工作”。(7)校长负责制。1985年5月,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决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校长负责制也是我国现行的学校领导体制。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第一,学校领导体制效能发挥得如何,就是要看学校管理的主体——校长、书记、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是否协调、理顺,三者之间的功能是否能够发生整合。第二,进一步有效地、合理地加强学校领导体制的法制规定性是保证学校管理系统有效正常运行的根本保证,是教育法制化的根本要求。第三,加强校长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负责制度这是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管理规律的必然要求。第四,学校领导体制的抉择,是教育、政治、经济共同作甩的结果,学校领导体制的类型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相联系。

1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是什么?答: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如下:(1)民主管理与监督原则。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应按照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章程、政策的规定,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审议、咨询和监督机构,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对领导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管理和监督原则,还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分配应科学合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分工合作,又要相互制衡,防止个人专断独行。(2)权变性原则。权变性原则是现代管理中的一条重要规律。学校领导体制的实行也要遵循这一规律,这种权变性表现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种类、层次和规模各不相同,因此其内部管理体制也就不可能是划一的模式,只能根据其性质、种类、层次、规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目前已经实行的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不同的形式。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小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高等学校中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中实行。20、我国法制是如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答:我国法制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1)领导体制类型的规定。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体制。根据现行规定,国家举办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应统一推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权责的确定。①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学校中,校长与书记都属于学校的高层决策者,他们之间的权责如何划分,是必须处理好的问题。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确定,必须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在我国办学体制中,国家对办学具有主导地位”。在我国不论实行哪种管理体制,都应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具体来说,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党的自身建设;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责;保证与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

教育目标与教育计划的顺利实施;考核与选拔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监督校长的工作行为,对学校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并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②学校与行政负责人的权责。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领导体制中,校长或其主要行政负责人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要上对政府、举办者,下对学生、家长、全社会负责,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的职权是:对学校工作的最终决策权、人事权、财经权、教育教学管理权、校舍校产管理全。③教职员工的权责。教职员工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中既是被管理者,又是民主管理的参与者。教职员工是学校工作的主体,是学校的主人。学校的办学效益、办学质量的提高都必须依靠广大的教职员工。1985年《中共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与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员工代表的大会制度,坚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教职员工依法对学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教职员工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是教职员工代表大会。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1995年《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些,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1、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怎样的?答: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地位决定了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20世纪中期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认识到了智力投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对教师采取了较为“开明”的政策,积极培养、选拔教师,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教师从根本上摆脱了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明显的提高。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比如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确立教师节,颁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令,设立“中小学幼儿园奖励基金会”等。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予以奖励。”我国的《教育法》专门对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对教师社会地位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教师的社会地位的提高既受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价值教师队伍的庞大等因素,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物质待遇等方面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要从根本上解决教师经济地位、社会地位问题,还需一个较长的时期。

22、何谓教师资格?我国教师资格如何分类?答: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执业许可制度。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证程序等一系列间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关于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中学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

23、我国《教育法》对教师资格的丧失是如何规定的?答: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

业特征对教师的思想品

德、道德修养提出严格的要求。我国《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

资格条例》进一步规定,依照《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能重新获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

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

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

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

缴。

4.我国对教师的职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答: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以及各级岗位任职

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我国《教育法》、

《教师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1)职务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

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其中,高等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

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

讲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教师,中学

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和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

级讲师;生产实习课程教师分为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实习指导

老师。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

高等学校、中专、中小学、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2)任职条件。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

件。从我国教师职务系列各试行条例的规定来看,担任教师职务的

任职条件一般包括:①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②遵守法

纪,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③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的履行县职

务职责;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⑤身体健康,能

坚持正常工作。

(3)职务评审。一般而言,各级各类的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

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予以评定。关于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

法等,在教师职务系列各试行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1.学生管理的法律形式是什么?答:学生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

工作的关键性环节。搞好学生管理是教育教学工作得以正常、有效

开展的前提条件。学生管理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国

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制定出一些管理制度,对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出规

定,包括校规、班规,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或班级、教师等根据有关规定,从教育教学目的需

要出发,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以期收到预定的教学效果。

从1978年我国教育工作全面恢复和重建以后,国家相继制定

了一系列有关学生各力面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颁发

了大量的行政性文件,涉及学生管理的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

人保护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

实施细则》等法规;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有《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则》、

《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则》等规

章和行政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和章程,各学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的规章和制

度,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学校还根据法律、法规和

规章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校规校纪,这些规定主要包

括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生的成绩和档案管理、学生的日常行为管

理、学生的班级管理、学生的体育卫生管理、学生的组织活动管理

等方面。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答:随着我国教育立法工作的开展和教育法制的不断完善,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逐渐发展了学生各项权利的规定,并逐步明确了

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个人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承担的角色

和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在教育领域,对学生个人身份的认定是这

样的:“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

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学生是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的对象,是教育活动的参加者,他们同

教师一样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是由法律关系中主体双

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公民,在

参加教育活动,在与教师、学生、教育行政机构形成的法律关系

中,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力,如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受教育权

等。在教育活动中,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

价权、物质帮助权等。作为学生权利的相对方的教师、学校或教育

行政机关,不能因为履行教育职权而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在

教育过程中,教师、学校、教育行政机关有权教育和管理学生,学

生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3.学生的成绩管理都包括哪些内容?答:学生成绩管理主要是对学生在校学习各门学科或课程的

知识、能力情况做出评定和记载。学生的成绩一般通过考试或考查

获得,是对学生学习状况和学习能力的反映。根据《小学管理规

程》的规定,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

式评测教学质量,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

考查评定成绩。中学按原国家教委的规定,平时测验语文、数学、

外语每学期不宜超过4次,其他学科每学期不宜超过2次,成绩不

计人学习成绩表中。期末和期中考试每学年举行一次考察学生的整

体学习成果,成绩一般计人学生的学习成绩表,高中年级则记入档

案表,作为学年成绩评定之用。学生的成绩管理一般采用五分制或

百分制。采用试卷的科目多采用百分制,其他科目采用五分制或优

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分制,大学采用五级评分制:优

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年成绩参照平时是成绩、期末

考试成绩和作业成绩等,按一定的权重比例计算。1997年10月原

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对中小学生的考试和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要符合教

育方针、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要积极提倡小学

阶段取消百分制,实施等级制,用正面鼓励的评语激励学生进步,

中学可以进行学分制的试验工作,要坚持摒弃以学科成绩作为评价

标准,以及损害学生人格的错误做法。要积极采取措施取消义务教

育阶段各种形式的同考,小学阶段废除汇考,小学升初中实行免

试、就近人学,初中阶段一般不实行会考制度,要不断完善省级高

中会考制度,推进高考制度改革。在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中第九至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学生学业成绩与考核办

法”,要求学牛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

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五分制或百分制计分。实行学分制的学

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

的学分。公共体一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要以

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4.学生的档案管理是如何进行的?答:我国在小学阶段,要求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学校应建立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以及学生重要情况登记制

度,定期向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上报,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在

中学阶段,自1981年《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通知》发出后,

我国的中学开始建立档案。建立学生档案是为了上一级学校选拔合

格新生,为社会选用优良劳动后备力量用作参考材料。1984年教育

部制定和颁发了《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

学生档案工作由一名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由教导处归口管理。档

案的内容包括学年评语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体质测试表、

体育锻炼情况表、健康检查表、毕业生登记表、高中毕业生家庭情

况登记表。学年评语和毕业鉴定是档案的重要内容,由班主任和任

课教师共同讨论后实事求是填写。体制测验表、体育锻炼情况表由

体育教师负责填写,健康检查表则有保健医生填写。学生获得的校

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应记

录在档案中。学生受到的校级记过以上的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

看、开除学籍、公安机关的拘留、少年管制劳动教养等,应记录在

学生档案中;同时,需记载所犯错误的基本情节、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悔改表现、处理情节等;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已撤销的

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等则不记人档案。被高校录取的学生的档案

由录取学校带走;毕业生档案如何保管,则有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决

定。在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根据我国的《档案法》、《档案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普通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

定,学生档案的归档材料包括写生登记表、政治审查表、体检表、

学生学籍登记卡片、课程考核成绩卡、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变

更(升学、留级、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材料、实习结果鉴

定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生奖惩材料等。《普通高等学校档

案管理规定》中第9条规定,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

绩计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学生档案;第66条规定,“对学生的鉴

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人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各个学校

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学生档案实施规范化管理。

1.简述我国现代学制的发展。答: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该学制是中国近现代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为成熟的学制。它是随着外

国教育理论纷纷传入中国以及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工业的发展而产生

的。它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酝酿准备

阶段(1915年一1921年)。1915年在天津召开第一届大会,会上湖

南省教育会提出了改革学制系统方案,对人会的各省代表在思想上

产生了很大的震动。第二阶段,形成时期(1921年一1922年)。第

三阶段,颁布实施时期(1922年一932年)。

壬戌学制将整个学制系统分为三个阶段:初等教育、中等教

育、高等教育。设三年制初中,三年制高中,提高了师范教育水

平,职业教育单成系统,课程的设置无男女校区别。

壬戌学制具有以下特点:(1)它打破了中国教育以往向日本学

习的传统,从我国的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向美国

学习;(2)学制的制定不再仅仅是政府的行为,它充分吸收了教育

工作者与教育专家的意见;(3)学制的制定酝酿时间长达七年之

久,实施时间长,影响最大。但是,壬戌学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性:对实用主义的教育影响缺乏辩证分析的态度,学制某些方面的

设置过于理想化等。

壬戌学制的制定对于我国教育立法的时间具有重大意义。首先

在教育立法的过程中,要正确分析与评价外来文化的影响;其次,

充分的吸收教育领域中工作人员尤其是教育专家的建议,这对于我

国教育立法工作步人科学化与正规化的轨道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简述我国现行学制的内容。答:我国现行学制是自195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

的决定》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教育结构的调整,逐步发展

起来的。它是一个从幼儿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比较完整的学校系

统。

《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

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由此,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划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

等教育。其中,初等教育阶段和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和成为义务教育

阶段。从横向看,到了中等教育阶段后,开始出现了类的区别。根

据性质与目标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教育划分为普通教育系统和职

业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系统需要以普通教育为基础;根据教育对象

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教育划分为学龄期教育系统和成人教育系

统;根据教育的普及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强制性,可以分为义务教育

系统和非义务教育系统。

我国现行学制充分吸收了以往学制的特点,注重于我国的教一育

实际,把幼儿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纳入到学制系统中,这是我国教育

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现代教育发展节奏的加快,我国的学制发展

必将具有新的、更丰富的内容。

3.简述义务教育的结构。答:我国的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以下分别说明两者的结构。

(1)初等教育结构。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以及初级中等教育相

互衔接的一个阶段。它为初中阶段的教育奠定基础。我国《义务教

育法》规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其中小学六年(或五年),初

中三年。因此,初等教育的规模必须与中等教育阶段的初级中等教

育相适应,否则,就难以在体制层面上,客观地保证九年制义务教

育的实现。初等教育阶段,由于我国个别地区教育和经济还很落

后,因此实施了小学分流,一部分人进人普通初中学习,另一部分

进人初等职业学校学习,学制3一4年,毕业后直接就业,直接地

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2)初级中等教育的结构。初级中等教育向前延伸是初等教

育,向后延伸是高级中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要想处理好向后延伸

与高级中等教育的衔接问题,必须实行初中后的分流。一部分人进

人普通高中学习,另一部分人进人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中等职业学

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这种分流是由多种

原因造成的。其一,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分工决定的。生

产力发展水平越高,对专业化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肩负培养专业

人才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也越来越快。其二,是由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与规模决定。高等教育的招生比例,决定了中等教育毕业后

升学机会的大小。高等教育的规模越大,进人高等教育学习的中等

教育的毕业生就越多。为了缓解中等教育的规模对高等教育形成的

压力,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

施中等教育阶段的就业制度。初级中等教育的类型以普通初级中学

为主,在初中升学率很低的地区,可开设初等职业教育,小学毕业

后,一部分学生直接进人初等职业教育学校,在保证一定程度的普

通教育的前提下,用较多的时间进行职业教育学习,及早地为社会

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4.学前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和幼儿受教育权是怎样的?答:学前教育阶段国家的教育权包括:

(1)举办幼儿园。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国家鼓励企业单位

和社会力量积极举办幼儿园,《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幼儿园的

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

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二,举办幼儿

园必须具有与保育与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与设施。幼儿园的园

舍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符合一定条

件的保育、幼儿教师、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幼儿园园

长、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

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造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经

费来源。

(2)对举办幼儿园的审批。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是:第一,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举办幼儿园。第二,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的区、不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

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3)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

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幼儿管理工作。”这一条

明确规定了幼儿园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行政的隶属关系上,都必须在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

部门的领导之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

儿园的保一育、教育工作。幼儿园内部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主办

单位或个人聘任。

(4)幼儿受教育权。国家鼓励、提倡适龄幼儿接受幼儿园教

育。幼儿受教育权的实施方式是不同的。有的接受过学前教育,有

的未接受过学前教育;有的接受了三年幼儿园教育,有的接受一年

或两年的幼儿园教育;有的幼儿教育是在幼儿园完成的,有的幼儿

教育是在家庭完成。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分别是怎样

的?答: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的教育权包括:

(1)学校的设置。普通高中的设置,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

划。职业学校的设置应按照《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

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所应具备的条件做出

了明确的规定,并进一步指出“职业学校与职业机构的设立、变更

和终止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经费的使用和保障。普通高中的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负

责,同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适当的学杂费用于补充教

散聂费不足的状况。《职业教育法》对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来源做

出了规定。职业教育经费除了各级各类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其来源

白幼金径是多种多样的。“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措发展职

业教育的资金”,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企业承担的教育经费,用

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开征教育费附加;农村科技开发与推广的经

费;适当收取学杂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力量捐助等。

(3)教育体制管理。国家对普通中学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负责”的原则,学校要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检查,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国家对职业技

术学校的管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统筹规划、综

合协调、宏观管理。在中教育阶段,学校内部的管理实行校长负责

制,《中共中央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生主要包括普通高中生、职业高中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由

于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不属于义务教育,国家并没有从法律上对该年

龄阶段青少年必须受教育予以明确规定。在该阶段的青少年拥有什

么样的受教育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决定:个人素质以及为获

得进一步教育的权利努力程度的大小;个人家庭经济状况;高级中

等教育发展程度;个人的兴趣和爱好。

6.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分别是怎样的?答: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包括:

(1)高等学校的设立与审批。第一,高等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

家教育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第二,设立高等学校,除了应具备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具

备的条件外,要求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应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

能力,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的规模。能够实施本可以

及本科以上教育的大学,还必须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

主要学科。第三,设立高等学校必须有高等学校的章程,并与申办

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一同提交审批机关。第四,设立高等学校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也

可由国务院授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高等彰哮事经费的投人与保障。为了保障教育经费的投人,

国家做出了如下几种规定:第一,在教育经费投人上建立以财政拨

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第二,按照教育法

的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证国家举办高等

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

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人。第三,高等教育收取的学费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第四,高

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3)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的指导与管

理,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内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

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办学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

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立。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如下: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主要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受教育权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不是就学权利、教育条件、教育效

果的平等,而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

面:(1)扩大就学范围。(2)竞争机会均等。(3)成功机会均等。

当前,我国只有少部分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我们面临的任

务是大力发展高等教育规模,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

1.如何理解我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素质,使儿童、少年在品德、

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规定了

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对我国义务教育的这一指导思想,

应做以下理解:

所谓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国情,借鉴国际教育发

展的经验,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以及受教育者发展的需

要,为实现教育目的而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或教育工作的

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

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方针首先指明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确立了教育

的社会功能;其次,明确提出了教育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再次,指出了实现教育

某地的基本途径,即“必须与劳动生产相结合”。这一方针,对全

国各级各类教育都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在义务教育中,应全面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

我国的义务教育既坚持义务教育的年限教育,更注重义务教育

的质量。义务教育的质量,首先是全面发展的质量,即在德、智、

体全方面发展的质量。其次是指全体学生的质量,也就是要面向全

体的适龄儿童、少年。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是义务教育的一项积极

任务,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

“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使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为贯彻

这一宗旨,完成这一根本任务,我们已经开始实施了素质教育,保

证义务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什么是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如何实施素质教育?答:素质教育是为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长远发展规划,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美

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

育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必须重视德育教育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

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教育总体目标和中小学生成长的规律,确定

不同年龄阶段的内容和要求。其次,智育工作要转变观念,积极实

行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

量,为学生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现代化生活、职业岗位的选择奠定坚

实的科学文化和技能的基础。在此,学校要切实加强体育工作,树

立身体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

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要确保学生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

举办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第四,要尽快改变学习美育工作

薄弱的状况,将美育融人学校教育的全过程。第五,学校要从实际

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使其接触自然、

了解社会,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

3.义务教育的对象和学制是什么?答:《义务教育法》所称的“社会”,是指全社会的各种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基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之外的其

他公民和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社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办学。《义务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

举办各类学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3款规定:“社

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举办单

位或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集。”这些规定说明,社会可

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并承担所需的各项经费。

(2)捐资助学。《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5款规定:“国家鼓

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第28条第4

款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

愿捐资助学。”

(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

少年就业。《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这是一禁止性法

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

(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第16

条规定,社会维护学校的权益,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

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改善教师的物质待

遇。社会应保护学生的权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的活动。

(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社会的职责是什么?答:《义务教育法》中所称的“家庭”,主要是指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父母除生身父母外,还包括养父母、继

父母,他们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

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

人担任监护人:(l)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

位或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

监护人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会人。

5.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家庭”的含义是什么?它的职责都有

哪些?答: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1)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

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其他监

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

教育。”《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从程序上作了明确

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

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人学通知

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在监护

人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送子女或其他监护人人学。

(2)不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时辍学。父

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并接受规定

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

辍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人学的,

以及其在校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市

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

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1.我国职业教育的方针和任务是什么?答:(1)《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方针,“职

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

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

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方针中提出教育

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规定了教育工作的总方针。教育

方针中提出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要求在实施职业教育的过

程中,把理论教学和生产实践紧密结合,要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

性教学环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是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总目标。职业教育要想各行各业输送合

格的劳动者,就要在培养学生扎实的职业知识和过硬的职业技能的

同时,高度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

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职业教育是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途

径。为了引导就业,在职业教育中还要注意进行职业指导,帮助受

教育者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选择国家需要、有助于社会发

展、实现个人价值的职业。

(2)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职业教育法》第I条规定,为了

实施科教兴国目标,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这

一现代化建设而制定《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

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根据上述的

规定,可以把职业教育的任务总结如下: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形成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

高尚情操和健康体魄的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我国职业教育的特征是什么?答:职业教育主要有以下特征:

(1)职业性。所谓职业性,是指职业教育事宜进行职业定向教

育为基本特征的培养人才的活动。职业性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

职业教育虽然也有提高受教育者文化水平的任务,但直接目的是使

受教育者适应社会职业的需要。无论何种形式的职业教育都是为了

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实用知识和技能,成为适应社会各类职业需

要的人才。《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

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

质。这一规定也充分说明教育的职业性特点。

(2)社会性。所谓社会性,是指职业教育要面向社会,适应社

会发展的需要,并且要得到社会的支持。职业教育同社会的发展有

着本质的联系。一方面,职业教育必须面向社会办学,主动适应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

才能坚持正确方向,才能保持旺盛生命力;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必

须得到社会的支持,社会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办学力量都必须积极参

与兴办职业教育,才能解决职业教育办学中的各种实际问题。总

之,职业教育作为新型的教育制度,以担负起独立的社会职能。因

此,社会性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

(3)实践性。所谓实践性,是指职业教育虽然要求学生掌握一

定的理论知识,但更强调掌握实际技能,增强其应用科学知识的能

力和动手能力。职业教育以造就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技能、技巧的

人才来实现自己的职能,决定了它必须十分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

养和训练,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确定实践在整个教学中的重要位

置。

(4)终身性。所谓终身性,是指职业教育要对受教育者实施终

身教育,是指适应政治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

的要求。人们只有通过贯穿一生的不间断的学习,才能使自己跟上

时代的步伐,才能适应从事某一种工作岗位或转岗、再就业的要

求。所以,职业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

3.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之间存在什么关系?答: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教育对象

不同。职业学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通过升学考试被职业学校录取的

学生,职业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未能升学的待业青年和在职、在岗人

员。第二,教育目标不同。职业学校教育的目标是通过对学生进行

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职业教育活动,为其就业做准备、打基

础,属于正规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的目的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使其适应就

业、在岗或转岗的要求,属于非学历教育。第三,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学校教育周期较长,不仅为学生毕业后就业做准备、打基础,

而且要为学生就业后的转岗奠定基础,所以教育内容是一个相关职

业群体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职业培训教育周期较短,针对性

强,内容往往是一个职业、一个岗位、甚至一个等级的职业知识、

技术和能力。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联系在于:第一,二者均应以职业

资格为导向。无论是职业学校教育,还是职业培训,都是为受教育

者就业而进行的定向教育,因此必须以职业资格为导向,与国家制

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随着我国首部职业分类大典

的问世和职业资格制度的完善,以职业资格为导向的定向培养将越

来越来明确。第二,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和前提,职业

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从终身教育来看,一个人一生

必须不间断地学习不断接受定向教育,职业学校教育是学生在结束

某一阶段基础教育之后接受定向教育的起始环节。随着科技知识对

职业演变的影响越来越大,绝大多数从业者必须面对各种形式、各

种层次的职业培训。从这意义来说,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

础和前提,职业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

总之,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紧密联系,又各有自己不同的

特点,在职业教育体系中都有重要地位,二者必须并举,不能偏废

任何一方面。

4.职业学校与其他形式的教育有什么关系?答:“其他教育”是指除了职业教育以外的所有形式的教育,

主要有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等都是教育整体中相互衔接的有机组成部分,

只是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基础教育是各种教育的基础,其主要

任务主要是在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文化素养、基本能力和健康体魄

等方面为未来的社会劳动者奠定基础。普通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培养基础科学教育、工程技术科学、人文科学、应用科学等方面的

研制、开发以及管理的专门人才。成人教育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满

足从业人员的研修提高和转岗培训的要求。职业教育主要是在基础教育的基础上,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直接从事生产和管理实践活动

的高级技术人才和劳动者。可见,各类教育之间只有相互沟通、协

调发展,才能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使整个教育事业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是相互沟通的,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

出这种关系:

第一,教育资源的沟通。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开

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对教育资源与教师资源、房地产资源、设备

资源、教材资源等进行全面的充分合理的配置与应用,做到资源互

补、优势互补。

第二,教育内容的沟通。《职业教育法》规定“普通中学可以

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职业

教育的内容。”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除了职业教育课程外,也要开

设必要的文化基础教育课程,是向同级别的学校教学内容既有共同

的一面又有各自的特点。同层次同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内

容也应当相互借鉴,互为补充。

第三,学生走向的沟通。各类学校的学生可以根据各自的条件

和爱好转人或升人不同类型的学校继续接受学校教育。这种学生走

向的沟通可以充发挥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随时发现人才并因

材施教,增强人才选择的准确性,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潜能。但

是像这种人才的沟通,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制定出一套有关规则

和条例,使得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走向的接口能够相互衔接并兼

容。

第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比例结构要合理。要从全局着眼,根

据各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规划,调整好各级各类教育比例结构,这

样,才能协调发展,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

总之,必须树立科学的系统观念,坚持教育系统的整体性、层

次性、开放性、有序性和协同性原则,构建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各

类教育的协同发展,促进教育同社会的协同发展。

5.为什么说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答:职业学校教育是我国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

法》第13条规定:“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

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这是由以下原因决定: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千百万受过

良好职业技术教育的中、初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工和其他受

过良好职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中等职业教育正是培养和提高在第

一线从事生产、服务和管理的各类实用人才及熟练劳动者的基本途

径。所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将直接影响着产品

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也是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以

1998年为例,全国共有1450万初中毕业生,约有1100万毕业生要

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但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才420万人,还有

近700万初中生没有机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要在全国范围内

真正实现“先培训,后上岗”,就必须使无一技之长的初中毕业生

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为从事

新的工作岗位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实施以初中分流为重点的中

等职业教育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战略决策,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

应当着重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以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

1.我国成人教育的方针和任务是什么?答:(1)成人教育的方针。成人教育方针是党和国家在一定

历史时期所确定的关于发展成人教育事业的总方向和基本政策。

1987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原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

的决定》中指出:“成人教育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直接有效

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根本

目的,贯彻学习与工作、生产的实际相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要

按照成人学习的特点,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不断提高教育素质。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兴

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使成人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要》提出,成人教育要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从业人员的实际

需要,积极发展。同年1I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

了“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的方针。1994年6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

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在深刻分析我国国情的

基础上发出了“要大力发展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大

部分人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能得到提高”的号召。

(2)成人教育的任务。成人教育的任务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思

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中明确成人教育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①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

育,成人教育对已经走上工作岗位但未受完初、中等教育的劳动者

进行基础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和初、中等文化补习教育;

②进行岗位培训。面向所有从业人员,以提高本职工作能力为

重点,对已经走向工作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就业的

各行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他们在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

岗位的规范要求。

③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级学历教育。主要对已经在职而又达

《教育法学》2018-2019期末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2018-2019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分) 1.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为(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 )原则。 A.方向性 B.平等性 C.公共性 D.终身性 3.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 )。 A.监督 B.公布 C.解释 D.实施 4.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 )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A.所有学校 B.民办学校 C.普通高校 D.新建学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A.财产关系 B.经济关系 C.物权关系 D.所有权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可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共10分) 6.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学生的隐私权 B.教师的教学行为 C.学生上课行为 D.教学设施 7.下列各类考试中,( )属于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范畴。 A.高考 B.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C.研究生入学考试 D.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8.-般而言,人身权包括(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多项具体权

教育法学

一辨析 1.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应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答:正确。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市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实施的保障,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教育政策不仅指导教育立法的过程,体现在教育法律规范之中,而且也指导着教育法规的实施。在一些教育法规中,常设有“总则”部分,这部分的某些条文的实质就是政策性的说明。可见教育法规的制定往往要以教育政策为依据,教育法规的实施也要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2.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义务教育法》 错我国的第一步教育基本法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它的颁布为我国教育法规的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3.第一次提出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政策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 答正确,纲要是1993年十四大提出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提出了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战略和指导方针。 4.“三教统筹”中的三教是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 答错,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提出来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的教育综合改革而提出的管理运作模。《中共中央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教育事业。 5.学历和学位都是由高等学校自主授予的 答错。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学业证书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国家承认学历证书持有者的学历,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与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家不承认非学历证书持有者的学历,用人单位视情况确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6.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教师。 答错,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属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承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 7.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答正确,这个规定确定了我国的教育教育公共性原则第一国家通过教育政策、法规等手段主导教育发展的进程,无论是公立教育还是私立教育都在国家的政策法规调控下实施公益性教育第二教育发展利益的社会共享。教育通过知识技能和规范的传递使个体社会化并得到智慧和精神的发展,从而使个体成为能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成员。教育的目标在于促进公共利益的扩大,提升公共生活的质量。第三教育培养具有公共理性和参与公共事务意识的公民。二简答题 1.我国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原则是什么? 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并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两个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广西13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正高职称法学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发达的广东地区,部分法学院系也仅有2~3名教授。实际上,相当多的院校并不具备设置法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师资专业性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软硬件设施缺乏,在盲目扩张的同时,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简答题作业及参考答案

31.管理的具体职能 (1)决策;(1分)(2)计划;(1分)(3)组织;(1分)(4)领导;(1分)(5)控制;(6)创新。((5)(6)共1分) 32.泰勒“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容是什么 (1)工作定额;(2)标准化;(3)差别工资制;(4)科学选择与培训工人;(5)管理和执行相分离。(每点得1分) 33.组织设计的原则是什么? (1)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原则;(1分) (2)统一指挥原则;(1分) (3)责权一致原则;(1分) (4)分工协作原则; (5)执行与监督相分离原则; (1分) (6)精简与效率原则; (7)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1分) (8)弹性原则。 34.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的优缺点各是什么? 正式沟通是按照正式的组织系统与层次来进行的沟通。(1分)优点(1分):代表组织;比较慎重。缺点(1分):要经过各个管理层次,影响了沟通速度,还有可能造成信息失真。非正式沟通是是指正式途径以外的、不受指责层级结构限制的共同方式。 优点(1分):(1)形式多样,速度快;(2)能够使决策者更全面、准确地认识问题,提高基础的合理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组织绩效。 缺点(1分):(1)造成信息失真和歪曲;(2)沟通效果难以控制。 35.简述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的主要容 主要有两个观点: (1)保健因素与激励因素。导致工作满意的因素与导致工作不满意的因素是有区别的,人

们感到不满意的因素往往与外界环境相关联的,例如公司政策、工作条件、人际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这些因素改善了只能消除不满意,也不一定有激励作用,赫兹伯格把这一类因素称之为保健因素。(2分)而使人们感到满意的因素往往是与工作本身相关联的,如工作成就感、工作成就的认可、工作容和性质等,这些因素能够提高满意度,有激励作用,赫兹伯格称为激励因素。(2分) (2)满意与不满意。“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满意”,而不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不满意”,而不是“满意”。(1分) 31.泰勒“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容是什么 (1)工作定额;(2)标准化;(3)差别工资制;(4)科学选择与培训工人;(5)管理和执行相分离。(每点得1分) 32.计划具有哪些特点? (1)目标性;(2)普遍性;(3)实践性;(4)灵活性;(5)效率性。(每点得一分) 33.管理人员选聘的途径有哪些? (1)部选拔;(答题需扩展3分)(2)外部招聘。(答题需扩展2分) 34.激励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1)与组织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2)按需激励的原则; (3)个人激励与集体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平公正的原则 (5)降低激励成本的原则。(每点得1分) 35.简述沟通的含义 (1)沟通首先是信息的传递;(2分) (2)沟通需要理解信息;(1分) (3)沟通是双方的行为;(1分) (4)管理信息系统改变着沟通的方式(1分) 31.简述管理的作用

管理学简答题汇总及答案

1:如理解管理的涵? 答:管理是管理者为为效地达到组织目标,对组织淘汰和组织活动有意识、有组织、不断地进行的协调活动。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管理是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群体活动。(2)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协调过程,主要协调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和利益关系,它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的始终。(3)管理是围绕着某一共同目标进行的,目标不明确,管理便无从谈起,目标是否切事实际,直接关系到管理的成败或成效的高低。(4)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达到组织目标,在于提高组织活动的成效。(5)管理的对象是组织资源和组织活动。 2:管理具有怎么样的性质? 答: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管理具有如下独特的性质:(1)管理具有二重性。(2)管理具有科学性。(3)管理具有艺术性。 3:影响组织的外部环境因素有哪些? 答:组织的外部环境是指对组织的绩效起着潜在的影响的外部因素,它分为宏观环境和产业环境两部分。宏观环境,又称为社会大环境,是指对某一特定社会中的所有组织都发生影响的环境因素。包括竞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政治法律环境和全球化环境。产业环境,又称作具体环境或中观环境,是指与特定组织直接发生联系的环境因素。包括竞争对手、顾客、供应商、战略合作伙伴、政府管理部门、新闻传播媒介等。 4:影响组织的部环境因素有哪些? 答:组织部环境是指组织拥有的资源条件,它包括组织部的物质环境和文化环境。 组织物质环境,是指组织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主要包括组织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技术资源等。 组织文化环境,组织文化是指组织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且为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具有本组织特色的价值观念、团体意识、行为规和思维模式的总和。 5、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容是什么?

教育法学(1)试题及答案

A B C D 、________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 A B C D 、所谓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教育法的本质取 A B C D 、我国教育事业的主要行政机构,中央一级是_________,它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在国务院领导下 A B C D 、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________,如高中会考、汉 A B C D

展规划的制定,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教育方针,学校制度的规定,教育课程、计划的编制,教科书的编写、审定,————班级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待遇、职称、进修等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都在不断加强。 A、入学 B、升学 C、毕业工作 D、学位授予 E、教学设施的标准 2、教育法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教育法必须由具有法定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范围、法定立法程序制定。 A、权威性 B、灵活性 C、严肃性 D、稳定性 E、连续性 3、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在制定时要遵循下列原则————。 A、第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 B、第二,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具有区域性; C、第三,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比较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D、第四,只在全国有效,不能超出全国范围 E、第五,有利、有理、有节 4、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法律有_____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宪法学》课程第一次平时作业

《宪法学》课程第一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领导的、以为基础的的国家。 2、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事先审查、、 和。 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机关和机关。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5、世界各国有关宪法监督的机关主要有:监督、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或监督。 6、宪法是制定国家普通法律的和。 二、选择题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 A、就是 B、形式上是 C、实质上是 D、不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 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B、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5、我国现行的宪法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6、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 A、到会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C、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7、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法律是()。 A、《独立宣言》 B、《人权宣言》 C、《自由大宪章》 D、1791年《法国宪法》 8、世界法律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意大利宪法 B、英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美国宪法 9、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区别主要有()。 A、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 B、宪法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 C、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 D、宪法的文本形式和普通法律不同 10、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 A、事先审查 B、事后审查 C、附带性审查 D、宪法控诉 三、问答题 1、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本文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核心,分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影响,着重论述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当具备的内容。 [标签]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创新确立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渐成蓬勃之势。但是,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质量不是太高。其症结何在?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有缺陷。而要完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就要科学确立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此,本文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及影响 我国法学教育较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且法学基础薄弱。1979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与法制的不断进步,法学教育不断加强,富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但纵观我国务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较,仍有以下不足, 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过于重视政治性,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忽视法律知识技能的掌握。其实,在法治国家,法律即是行为的规范或最高准则。过分强调政治性,有违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利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法律至上思想的形成,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2.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如某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从中可以看出,该专业培养目标仅指出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缺乏人才所从事的明确工作方向。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十分明确,如美国法学教育培养律师;德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行政官员;日本法学教育培养司法人员。 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内容不全面。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仅强调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忽视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大都采取单调的课堂讲授,缺乏课堂讨论及案例教学;考试方式大都采取闭卷的书面考试,对实践性教学重视不够。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在高等法学教育领域,长期偏重基础教育,对应用性教育重视不够。如果用“帕累托最优”的20:80规则来衡量,我国法学教育在多数情况下是用20%的资源发展应用性教育,而将80%的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比例刚

管理简答题及答案

管理简答题:(答题要点) 简答题 1.什么是管理?什么是管理学? 2.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主要内容有哪些? 3.管理学的特性有哪些? 4.如何理解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 5.如何理解管理的两重性,掌握两重性原理对于学习管理和从事管理工作的意义? 6.为什么要学习、研究管理学? 7.如何学习和研究管理学? 8.管理实践、管理思想、管理理论三者之间的关系? 9.现代管理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10.人际关系行为学派与群体行为学派的不同点是什么? 11.在管理实践中,怎样处理三个动力之间的关系? 12.为什么说人和人的积极性是管理的核心和动力?管理中怎样做,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 创造性? 13.动态管理原理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哪些原则?为什么? 14.要贯彻能级原则,必须做到哪些方面? 15.为什么在管理中强调封闭?运用相对封闭的原则应注意做好什么工作? 16.什么是管理方法体系? 17.传统的管理方法是什么?几种传统管理方法的本质是什么? 18.计划的特性? 19.简述计划的表现形式。 20.简述计划的类别? 21.计划的主要方法有哪些,怎样运用? 22.简述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的关系。 23.简述灵活性原理的限制条件? 24.简述目标管理的优点和缺点。 25.简述一下战略制定的程序。 26.简述预测的重要性。 27.简述预测的步骤。 28.选择预测方法应考虑哪些因素 29.简述决策的特征。 30.决策树法重要性在哪些方面。 31.简述决策的“硬方法”的优缺点。 32.简述组织工作的特点。 33.什么是组织,组织有哪些类别? 34.组织工作的步骤有几步,分别是什么? 35.组织结构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36.影响管理幅度的因素有哪些? 37.组织内的职权包括哪些种类?在授权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38.怎样处理好三种职权之间的关系。 39.怎样理解人员配备是组织发展的准备?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教育大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调查研究法是研究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方法。 3.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是(学校法学)。 4.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6.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7.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依据(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8.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9.(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0.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11.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12.教育法制监督主要分为(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13.依据《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4.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15.根据《学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16.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 17.我国对学校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两种制度。 18.学校内部权力划分的三个主体是(校长)、(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19.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0.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1.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22.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23.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学生)的权利。 24.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人身权)和(受教育权)的保护。 25.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南大《行政法学》第一次课程作业

作业名称行政法学第(1)次作业作业总分100 起止时间2017-4-20至2017-5-19 23:59:00 通过分数60标准题总分100 题号:1??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A、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B、行政法内容广泛,技术性较强 C、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D、行政法始终都将行政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具有确定性 标准答案:a 说明: 题号:2??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在我国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为()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标准答案:b 说明: 题号:3??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关于行政法渊源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等级的渊源 B、国际协定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渊源 C、我国的行政法渊源是“法典式”的 D、行政法规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标准答案:c 说明: 题号:4??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关系 C、行政主体 D、相对人 标准答案:b 说明: 题号:5??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内部行政关系() A、包括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B、是基于社会管辖关系而形成的 C、受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大于外部行政关系 D、各类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标准答案:a 说明: 题号:6??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如果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管理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则该相对人为内部相对人,如果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管理建立在行政管辖关系上,则该相对人为外部部相对人 1、错 2、对 标准答案:2 说明: 题号:7??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如果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单位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都属于单位行为 1、错 2、对 标准答案:2 说明: 题号:8??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行政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义务,同时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等权利。 1、错 2、对 标准答案:2 说明: 题号:9??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行政机关必须以行政主体而不是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出现,它必须是处于实施行政权的过程中 1、错 2、对 标准答案:2 说明: 题号:10??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行政司法权是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之一 1、错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

政治简答题及标准答案

政治简答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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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一 13、(12分)判断说明题,先判断,后说明理由。 (1)上计算机课时,同学无意间记住了你的邮箱密码,偷看了你的电子邮件,并被你发现。你立即报告老师。 判断( )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公共汽车上,你座位旁边站着一位老大爷。你装作没看见。 判断( )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你的好朋友在某游乐场游玩时因游乐设施质量问题造成重伤。你建议朋友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判断( )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你的同学小明与小刚相约第二天旷课去网吧玩游戏,邀请你参加。你爽快答应了。 判断( )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14分)材料一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侵权行为发生后,消费者常常由于各种原因不去维权,比如,有的嫌程序繁琐;有的认为购买的产品价格低不值得去维权;有的考虑到维权成本问题,选择了忍气吞声。 材料二地沟油是一种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泔水等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估计我国每年有200-300万吨地沟油流回餐桌。而地沟油中含有有害物质黄曲霉素,它的毒性是砒霜的100倍。 (1)请你评价材料一中消费者的做法。(6分) (2)材料二中经营地沟油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2分) (3)针对材料二中所述情况,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请你对消费者提出一些建议。(6分)

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简答题及答案

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简答题 1.关于人的身心发展有哪些典型观点?其代表人物是谁?基本观点是什么? 【答案要点】关于人的身心发展主要有四种观点:遗传决定论、环境决定论、二因素论和相互作用论。(1)遗传决定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高尔登和美国的霍尔。遗传决定论的理论观点是,幼儿心理的发展是受先天不变的遗传所决定的。(2)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华生。环境决定论的理论观点是,幼儿心理的发展完全是后天环境教育的结果,遗传并没有太大的作用。(3)二因素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吴伟士和德国的施太伦。二因素论的理论观点是,幼儿心理的发展是由遗传和环境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4)相互作用论是目前影响较大的一种观点,多数心理学家都支持这一观点。其理论观点是,遗传对幼儿心理的发展作用的大小依赖于环境的变化,而环境作用的发挥也受遗传的制约,即"遗传决定心理发展的限度,环境在限度内起决定作用"。 2.影响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因素有哪些?它们对人格 的作用是什么? 【答案要点】人格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遗传和环境,心理学家认为,人格是在遗传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下逐渐形成并发展的。(1)生物遗传因素。研究发现,遗传是人格不可缺少的影响因素,遗传为人格发展提供了可能性。(2)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对人格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后天形成的一些人格特征。社会文化塑造了社会成员的人格特征,使其成员的人格结构朝着相似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相似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3)家庭环境因素。家庭环境对人格具有极大的塑造力,尤其是父母的教养方式直接决定了孩子人格特征的形成, 不同教养方式对人格差异所构成的影响不同。(4)学校教育因素。学校生活中的体验、校风和教师的言行都会对学生的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5)早期童年经验。人格与早期童年经验的关系主要表现在:首先,人格发展受到童年经验的影响。其次,早期经验不能单独对人格起决定作用,它与其他因素共同决定人格。最后,早期儿童经验是否对人格造成永久性影响因人而异。 3.简述学与教的三种过程模式。 【答案耍点】1.学习过程。指学生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同学以及教学信息的相互作用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过程。2.教学过程。教师通过设计教学情境,组织教学活动,与学生进行信息交流,从而引导学生的理解、思考、探索和发现过程,使其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3.评价/反思过程。评价和反思过程虽是一个独立的成分,但它始终贯穿在整个教 学过程中。包括在教学之前对教学设计效果的预测和评判、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的监视和分析以及在教学之后的检验、反思。 4.简述加涅的信息加工学习论。 【答案要点】加涅认为,学习是一个有始有终的过程,可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耑进行不同的信息加工。(1) 动机阶段,有效的学习必须要有学习的动机。教师应采用多种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提供有效的学习目标,使学生将外在的激励转化为内部的心理期^。(2).领会阶段。学生要注意与学习有关的剌激,形成选择性知觉。教师可通过提问、图片、手势动作等吸引学生注意,使学习内容进入学生的短时记忆中。(3).习得阶段。学生将短吋记忆中的信息重新编码加工,转入长时记忆中。教师

教育法学课程纲要

《教育法学》课程讲课提纲 一、学习目标: 1.通过学习,掌握教育法学的知识基础,包括基本理论、基本原理以及基本分析方法2.通过学习,培养研究性学习的能力,形成独立搜集资料、分析资料、提出观点并进行系统论证的能力 3.通过学习,形成教育法学的学科意识,培养教育法的问题意识、实践意识以及教育法的敏感意识 二、学习要求: 1.每个同学必须选择一个教育法方面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这个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主要依据,字数1000字左右,并做7分钟的案例分析汇报,同时汇报时要做好PPT,汇报案例在前10周确定好并报给学习委员,避免重复。 2.每个同学必须对每个专题都有所了解,每堂课都必须先通过网络或者图书馆资料阅读相关文献,并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3.全班7人形成一个教育法学学习小组,共7个学习小组,选出一个小组长,要求每组围绕一个专题进行文献资料搜索,至少要搜索10篇以上文献资料(包括博硕士论文),同时翻译一篇相关的英文文献,一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以上讨论活动,所选的专题不可重复,具体由班长和学习委员落实,教师会不定期的进行抽查。 4.课程实行闭卷考试,主要考查教育法学基本理论以及对教育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与运用能力 三、讲课专题: 第一讲教育法学概述:包括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研究方法等 第二讲教育法的概念、价值、规范与法律责任 第三讲有关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 第四讲有关学校的法律 第五讲有关教师的法律 第六讲学生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讲教育立法 第八讲教育法的实施 第九讲教育法律救济 第十讲教育法律监督 第十一讲有关证据的法律知识 第十二讲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 第十三讲学生进行案例汇报 第十四讲学生进行案例汇报 第十五讲学生进行案例汇报 第十六讲复习课 四、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6月第2版 2.黄崴主编《教育法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11月第1版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程》是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课程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培训,使新教师比较系统地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内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涉及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问题的能力;帮助新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学会运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主要领域,了解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立法发展概况。(一句话有两个的)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的起源 二、特许状制度与大学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四、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讲授重点 1、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三个领域 2、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概况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领域的两种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 (二)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二)高等学校领域的特殊民事责任 讲授重点: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4、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等。 讲授内容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二、急需法人治理的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四、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学习重点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学业证书的意义、种类及其法律效力;了解学位制度的意义、学位

马克思主义简答题及参考答案

马克思主义简答题及参考答案

绪论 5、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特征。 ⑴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特征是以实践为基础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⑵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集中表现在它的彻底的批判精神和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公然申明自己的阶级性,申明自己是为工人阶级服务的。⑶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表现为它力求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如实地认识世界,揭示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客观规律。⑷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革命性都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 17、结合实际说明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1】马克思主义是时代的产物、实践经验的总结、科学成果的升华,所以它必然会随着时代的改变、实践的扩展、科学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其自身 【2】马克思主义问世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又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理论研究和与反马克思主义观点的论战,不断把自己的理论推向前进。

【3】列宁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即列宁主义阶段。 【4】马克思主义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在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产生了毛泽东思想,形成了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在内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 第一章。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 1,简述哲学基本问题及其内容和掌握哲学基本问题的意义。 【1】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或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 【2】内容:A思维和存在或意识和物质何者是第一性的问题。B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即意识能否认识现实世界的问题。 【3】意义:A哲学基本问题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B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是解决其他一切哲学问题的前

大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库及答案

64岁的李老太太在家中采用迷信的方法为刘某看病,获得刘某人民币9千元,法院宣判后,她一再声称,我没有文化,我不懂法,我有罪。李老太的行为形成哪一种法律关系 A. 单向法律关系 B. 横向法律关系 C. 民事法律关系 D. 调整性法律关系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 诉讼法属于 A. 私法 B. 社会法 C. 宪法 D.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 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B. 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 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 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律师法》属于 A. 宪法 B. 程序法 C.

D. 社会法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 在我国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 A. 人民法院 B. 全国人大 C.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D. 公安机关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A. 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B. 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D.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是() A. 《法国民法典》和《人权宣言法》 B. 《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 C.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D. 《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4条:“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使用的野生动物一起产品的名称、别称制作招牌、菜谱来引导顾客。”这一规范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 确定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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