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概要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概要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概要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概要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C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

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

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

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

的同类用地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

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

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

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

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

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

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

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

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

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 其它公共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

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

(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

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

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

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

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

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

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

用地

T41 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

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

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

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

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

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

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

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

U14 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

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

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

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

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

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

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

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

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

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

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建设用地村庄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经济发展用地村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公路用地村与城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其它用地村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

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1.3)

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性质

规划建设主要类别

R11 R12 R13 R14 C1 C2 C3 C4 C5 C6 C7 C8 M1 M2 M3 W1 W2 W3 T S U G D

1 住宅●●●●×○××××××○××○×××××××

2 宿舍○●●●○○○○○○×○○○○○××○×○×○

3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中小学●●●●○××××○××○○×○××××××○

4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托幼●●●●○○××○○××○○×○××○×××○

5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服务设施●●●●○●○○○○○○●○×●××●○●×○

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7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行政办公○○○○●○○○○○×○○××○××○○○×○

8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商务办公○○○○○●○××○××○××××××××××

9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

10 居住区级

以上(含居

住区级)综

合市场

社区购物中心○○○○○●○×××××○××○××○××××市区购物中心×○○○○●○×××××○××○××○××××小型批发市场×××○×○××××××○○○○××○××××城郊购物中心×××○○●○×××××○××○××○××××

11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医疗卫生设施×○○○×○○○●○×○○××○××○×○○○

12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体育设施○○○○×○○●×○×○○××○×××○×○○

13 科研教学○○○○○○○○○●○×○○○○××××○××

14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15 社会停车场○○○○○●○○○○○○○○○○×○●●○○×

16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普通工厂×○○○×○×××○××●○○●×○○×○××

17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18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19 普通储运普通仓库×○○○×○×××○××○●○●×○○×○××

仓储

式商

业建

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仓储式

会员店、家居建材商店等

×××○×○××××××○○×○×○○××××中型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市场×××××○××××××○○×○×○○××××

20 危险品储运×××××××××××××○××●○×××××

21 露天堆场××××××××××××○○○○○●○×○××

R11:低密度住宅用地;R12:商品住宅用地;R13:经济适用房用地;R14:廉租房用地

C1: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文化设施用地;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G;绿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7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序号规划建设类别建筑分类建筑物举例

1 住宅居住建筑——住宅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等。

2 宿舍居住建筑——宿舍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

3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中小学公共建筑——教育建筑中小学教学楼,中小学配套实验室、体育馆(体育场看台)、食堂、礼堂等。

4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托幼公共建筑——托幼建筑托儿所,幼儿园。

5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建筑——办公建筑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

公共建筑——文化、娱乐、医院建筑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会所,卫生站(所)。

公共建筑——办公、商业建筑物业管理用房,煤气管理站,液化汽站。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邮政所,电信所,储蓄所。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

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左右的便利店、食杂店以及营业面积300~500㎡的折扣店(含粮油、副

食品、水果店店,综合商店,饮食店,杂货店,药店等),营业面积在6000㎡以下的超市(含

肉菜市场,肉菜分销店),理发店,照相馆,书店,银行分理点等。

公共建筑——交通建筑自行车库,汽车库。

市政设施建筑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转运站,变配电房,燃气输配站等。

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公共建筑——金融建筑银行、证券、保险等。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

本表第5栏允许设置的各类商业建筑以及各类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建筑等;

实际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大型超市,营业面积6000~20000㎡百货店(含商业性展览建筑)。

公共建筑——旅馆建筑各类旅馆建筑,(包括公寓式酒店)等。

7 行政办公公共建筑——办公建筑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

8 商务办公公共建筑——办公建筑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

9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文化娱乐体育设施

公共建筑——文化建筑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文化宫、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等。

公共建筑——娱乐建筑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老年活动中心;各类大型文化娱乐(观光)服务设施及附属建筑。

8

10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综合市场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为5万㎡以内的社区购物中心;

建筑面积10万㎡以内的市区购物中心;

营业面积在3万㎡以下小型批发市场;

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城郊购物中心。

11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医疗卫生设施

公共建筑——医院建筑

提供医疗、保健、疗养、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筑,包括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

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

12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体

育设施

公共建筑——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

13 科研教学公共建筑——教育建筑

各类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校、各类成人及业余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区级中小学、托幼设施的

教学楼和相关的配套附属建筑。

公共建筑——科研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14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

市政公用设施

供应设施建筑水厂建筑、泵房、调压站;变电站、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锅炉房、调压、调温站。

城市交通设施建筑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库、保养场、

车辆段和首末站站房,以及轮渡(陆上部分)附属建筑、交通指挥中心、教练场用房、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

对外货运交通建筑供铁路、公路、货运港、管道运输使用的货运站及配套设施建筑。

公共建筑——对外客运交通建筑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港等以城市对外客运交通运输服务为主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建筑。

邮政、电信设施建筑邮政、电信和电话等技术机楼。

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泵站、排渍站、处理厂以及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建筑。

殡葬设施建筑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以及配套建筑。

其它消防、防洪、防震、人防设施建筑。

15 社会停车场城市交通设施建筑社会停车库(场)。

16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普

通工厂

工业建筑——普通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电子工业、轻工业等单层、多层(通

用)工业厂房以及相关配套附属建筑(含单个建筑面积100~200㎡的工厂直销中心)等。

9

10 17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工业建筑——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等工业厂房; 18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工业建筑——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原材料加工、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化工等工业厂房。

19 普通储运

仓储建筑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普通仓库、冷库等。 仓储式商业建筑

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商店等。

营业面积在3万㎡~8万㎡中型批发市场。 营业面积在8万㎡以上大型批发市场。

20 危险品储运 仓储建筑 危险品仓库。

21

露天堆场

货物堆放场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货物堆放场。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

2.1 一般原则

2.1.1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1.2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

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使用和协调。

2.1.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把节约用地

放在首位。

2.1.4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选址。

2.1.5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

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须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

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2.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1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2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或说明;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4)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5)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等项内容;

(8)建设项目与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等的协调情况。

第三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3.1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主要是指通过规划用地红线图对用地位置和范围进行界定,通过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规划指标进行控制。

3.2规划用地红线

3.2.1规划用地红线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界线。

3.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参见图3.1。

图3.1 “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

3.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红线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选址范围及界线一致。当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公众重大利益等情况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按城市规划及现状实际情况对原选址范围、界线进行合理校核、调整,一般不超出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的范围。

3.3用地面积计算

3.3.1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红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净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的面积。

3.3.2净用地面积指用地面积中扣除代征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即可建设用地面积)。

3.3.3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用地。

3.3.4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

3.3.5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3.3.6邻近建设用地有表3.1所列情况且尚未征用的用地,根据规划需要原则上应纳入代征范围。

代征用地项目表3.1

类别代征用地项目代征范围

代征道路

用地规划控制宽度不大于50米的市政道路代征至规划道路中线

代征绿化用地位于铁路、河涌两侧,每侧规划控制宽度不大于

20米的本侧防护绿地

代征全部

3.4 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表3.2中的项目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参阅《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相关内容。

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表3.2

1 用地概况

用地单位

5 绿化规划要求

绿地率用地性质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用地位置防护绿地设置要求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古树名木保护要求

2 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密度绿地设置位置及要求容积率

6

道路交通

规划要求

地块四至城市道路相关参

总建筑面积交通出入口方位要求人口密度配套停车场(库)要求

3 规划建筑设计

要求

建筑高度

7 专项规划要求

文物、公安消防、环保、卫

生、防洪排涝、电力、交通、

地质灾害等要求

建筑退让

建筑间距竖向规划要求建筑退缩道路、河涌等要求

8

规划方案布局及

城市景观要求

4 公建配套要求

第四节村建设用地控制

4.1 一般要求

4.1.1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4.1.2村庄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4.2村居住用地

4.2.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而安排的村民复建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2.2在增城市中心城区及各镇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4.2.3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

4.3 村经济发展用地

4.3.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留用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3.2村经济发展用地的规划建设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控制。

4.4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4.1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公建配套及金融用地。

4.4.2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

4.4.3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1的规定。

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及规模表表4.1

类别项目中心村基层村每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一般规模

用地面积

(平方米)

所需处数

(处/万人)

行政

管理

村委会●-根据情况具体设置

教育机构

小学●-3500~4500

10000~

12000

1

(18~24班规模)幼儿园●○1500~1800 1500~2000 2(每所6~9班规模)托儿所○○600~800 1200 1~3

文体科技

文化站○○400~600 1000~1200 1 小型运动场○-300

10000~

15000

1

村民健身设

○○50~100 500~1000

医疗保健

卫生站●○300 2~3

老年人服务

站点

○○100~120 1.5 托老所○○150~450 100~300 1~2

公建配套

肉菜市场●○公厕●○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金融信用社○-150 0.5~1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4.5 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4.5.1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0.5平方米/人。

4.5.2新村建设绿地率控制在30~3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平方米/人。

4.5.3市政设施用地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件: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 调查问卷 1.您的年龄是(___(2)_________)。 (1)20岁以下(2)20-40岁(3)40-60岁(4)60岁以上 2.您的工作单位是_____(1)______,工作性质是(______(1)________)。 (1)规划管理(2)规划编制(3)大专院校(4)其他 3.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_____(3)_______) (1)0-3年(2)3-5年(3)5-10年(4)10-20年(5)20年以上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评估 一、作用与适用范围 1.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下文简称《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除规划编制和用地统计之外,新增加了用地管理一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总体规划延伸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1)_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3.《2011版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_(1)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二、城乡用地分类 1.《2011版标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构了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大部分,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2011版标准》中,城乡用地分类中建设用地(H)根据用途细分为五个中类用地,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需要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原因: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0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表格版)》GB50137-2011

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表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 Chinese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green space 表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 点建设用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H11 城市建设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 H 用地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 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地 H13 乡建设用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建设部[ 1990-7-2]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居住用地 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R14 廉租房用地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公共服务设施 R2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道路用地 R3 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R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公共设施用地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C11 市属办公用地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 –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