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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中行政执法问题研究_胡哲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中行政执法问题研究_胡哲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中行政执法问题研究_胡哲

第6卷第5期2006年9月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J O U R N A LO FZ H E J I A N GS H U R E NU N I V E R S I T Y

V o l .6,N o .5S e p .2006

收稿日期:2005-04-12

作者简介:胡 哲(1979-),女,浙江金华人,实习研究员,就读于浙江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陈 然(1980-),女,浙江江山人,就职于浙江省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中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胡 哲 陈 然

(浙江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2;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绍兴312000) 摘 要:我国确立烟草专卖制度已经20多年,在这20多年中,烟草专卖体制不仅没有日趋完善,反而受到日益严重的冲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也因其特殊性而得不到理论界的充分认识。本文着眼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实践,重点分析了上路检查权、入室检查权、违法物品实施查扣权三项执法权力的矛盾,总结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症结所在。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上路检查权;入室检查权;违法物品实施查扣权 中图分类号:D 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714(2006)05-0078-05

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并于1984年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至此,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确定烟草专卖制度已经二十多年了,但该制度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受到日益严重的冲击。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烟草专卖体制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某些方面和环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烟草行业的发展不适应,维系与冲击烟草专卖体制的两种力量此消彼长,争论不断。但目前理论界对该课题的研究主要从经济管理体制的角度入手,而烟草行政执法由于其涉及面小、专业性强,往往被理论界所忽视。本文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为切入点,对上路检查权、入室检查权、违法物品实施查扣权的行使问题做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上路检查权”

(一)问题的提出

曾有文章披露:1998年湖北省某烟草专卖局查获了

一起价值万元的无证运输卷烟案件。①据说该案件的当事

人是湖北省公安厅某领导的亲戚,该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出面为其说情,但没有如愿解决。不久,该烟草局检查人员在上路检查一起伪装运输卷烟案件时因司机不予配合引起争执,当地公安局介入调查后在没有烟草局检查人员人

在场的情况下就把违法运输卷烟的司机及涉案卷烟和车辆放走了。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公安局事后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上路检查的烟草专卖局的检查人员处以

行政拘留,最后在赤壁市有关领导干预下才不了了之。

此次事件,公安局表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公路交通秩序,但根本原因却是该市公安局说情未被满足而对烟草专卖局所实施的报复行为。事件中的两个执法机关各执一词,各有依据,上演了一场“依法打架”的闹剧。从深层次上说,该事件的产生源于有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从而引出一个令人思考的问题,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上路检查?

(二)上路检查权的法律依据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上路检查呢?《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得出以下推断:第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因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对实施“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权”的主体做出规定时使用的是“或者”这一选择性的限制。也就是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于是,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对正在进行的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正在行驶中的车辆)进行检查是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的。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拥有独立的上路检查权。

在这次“依法打架”事件中,公安部门的依据是国务院于1994年6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精神,只有公安部、林业、交通三个部门拥有上路检查权,如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独自上路检查的话就是违法行政。于是,公安机关就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为由对上路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队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至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似乎都找到了各自的法律依据,这场“依法打架”事件的就转为了法律冲突,即《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与国务院《通知》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该事件的关键就是按照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来处理。

(三)上路检查权问题的解决

一般说来,法律冲突的解决主要依照三个规则:“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由于发生冲突的两部法规③都是在各自不同领域的规定,都属于特别法的范畴,因此“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无法适用。于是我们寄希望于另两个规则。

首先,从两者的制定机关看,都是国务院,但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与国务院《通知》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五条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后者只是由国务院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位阶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的规则应当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单独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其次,从两者的发布时间来看,国务院《通知》发布于1994年6月1日,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发布于1997年7月3日。显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比前者整整晚了3年,对于国务院《通知》来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新法,而且在国务院《通知》的第一条第一句就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时该条款的制定者没有也不可能预测到在此后颁布的行政法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会授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上路检查权,于是在公安部门、林业、交通三部门以外排除了其他机关的上路检查权是可以理解的。而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就依法取得了上路检查权。

另外,值得提起的是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对行政机关在普通道路上行使上路检查权做出限制,而只是在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该条款仅仅是对“高速公路”这一特殊道路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果需要继承国务院《通知》的精神的话,该法就应该规定在“所有道路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了。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这样做,这显然是把在普通道路上的上路检查权的设定权留给了其他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的授权,在普通道路上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是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

综上所述,妨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上路检查权的法律障碍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冲突解决规则来排除。但在实践工作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很少独自上路检查,在上路检查前,往往事先寻求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这样做一般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于公安部门的介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其对烟草专卖的行政执法权时就或多或少地受制于公安部门。而一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想排除影响独立执法时,又可能导致类似前文所述事件的发生,并且作为国家暴力机器的公安部门往往占有绝对优势。因此,虽然理论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独立执法,但实践中难以真正做到。故要从根本上解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上路检查权难以实现的问题,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尽快修改《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④

二、关于“入室检查权”

(一)入室检查的法律障碍

案例:2001年9月16日,浙江省Q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李某在销售假烟。该局指派检查人员陈某等4人前往检查,当场在其商店后段一纸箱内查获三五卷烟3.6条。因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卷烟被该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经Q县烟草专卖局立案查明,上述卷烟系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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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胡 哲,陈 然: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中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某丈夫从温州农贸市场购进,并由李某负责在商店内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查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于是Q县烟草专卖局于2001年9月25日对李某做出行政处罚。李某不服,认为被查扣的卷烟系检查人员从其商店后段用于烧饭及临时住宿的房间里翻查到的,并非其经营场所,该局检查人员非法搜查其临时住宿生活场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⑤

现实中类似上述以住宅不受侵犯为由拒绝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由此可见,非经营性场所是被排除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权之外的。同时,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4年4月26日发布的《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第十条也再次重申“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于是,许多不法经营者就利用经营场所以外的场所来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以此来对抗检查。

(二)对市场经营场所的确认

关于入室检查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室”的划分和界定问题,可以把“室”划分为“生产经营场所”和“非生产经营场所”。而问题的矛盾和焦点就是如何确认“生产经营场所”。

1、通常意义上“生产经营场所”的确认。“生产经营场所”就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工商登记或申请办理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向行政机关提供确认的用于公开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场所。目前我国烟草专卖零售户主要以个体户居多,他们依托自己的零售商店从事一些非法经营活动,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对于这些单纯地发生在“零售商店”内的违法行为,因为“生产经营场所”容易确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尚容易予以查处。但如果经营者将“零售商店”改造成“前店后宿”的模式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范围就难以确定。对于解决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做法,该《办法》要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相关的资料中包括了“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⑥。如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求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作为其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的附属证明。那么,卷烟零售户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认问题将能较为容易地解决。通过这样的事先界定,当事人领证时所提供的材料就可以成为在争议发生时界定生产经营场所的重要证据,从而确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是否违反程序。

同时,这类前店后宿的经营场所的界定还应把握一个转化原则。这类场所的性质是随着时间和周围环境的变化而转化的。一般认为,在日常的经营时间,这类场所应当然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受到行政权的管理监督,而不是作为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保护;在非经营时间,如夜间,它的性质才转化为住宅。

2、关于“非生产经营场所”的界定。在通常意义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能实施检查权呢?“生产经营场所”以外存在着两个概念,一是“非生产经营场所”,二是“住所”,显然前者的外延要大于并包括了后者。可以肯定的是,公民在其“住所”内的“公民住宅权”是受到宪法的保护的,除侦察机关为了调查违法犯罪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检查公民的住所。所以,如果违法经营者直接把涉嫌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储藏于自然人的住所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权自然被排除。对于该类案件,合理的做法就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搜集其他相关证据,在可能及必要时将案件移送公安侦察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为由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当中还有一类案件是发生在不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如无证运输卷烟案件、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案件、经营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案件,这些违法经营行为往往不以固定的经营场所为依托,违法经营者从外地运输非法卷烟入境后,常常寻找某些隐蔽处作为仓储窝点,然后分批上门兜售。这些窝点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了普通的自然人的住所、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一些本不应该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如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这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往往案值较大且危害深远。对于这些场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权是不是绝对无法进入呢?笔者认为不然。

在排除了“住所”以后,“非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延仍然存在着大片的行政执法检查权的真空地带。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非经营性的场所,如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它们在正常情况下显然也不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权的检查范围之内。但笔者认为,这些场所一旦被作为仓储非法烟草专卖品的窝点,它们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违法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的扩展或者延伸,理应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关于“违法物品查扣权”

(一)无权查扣违法物品的尴尬现实

在上述有关“入室检查权”问题的案例中曾提及Q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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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对李某以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为由,将涉案卷烟作为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其实,这是一个非常无奈的做法。因为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只有七天,如果在此七天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做出处理就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而对于一个复杂的案件而言,要想在七天内就完成调查并对违法物品做出处理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更何况,将违法物品作为证据来先行登记保存还存在着行政处罚后的后续执行手段匮乏等问题。

笔者认为从行政效率原则来看,《烟草专卖法》在这方面是存在缺陷的。可以设想,如果在某国道上查获一车无证运输的卷烟,不把无证运输的烟草进行扣押而是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做出处罚后再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这个已经查获违法物品的案件得到执行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本来通过查封、扣押违法烟草专卖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就能顺利得到执行的处罚,就因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查封、扣押权而使得执行变得难上加难。这种规定只是过于保护当事人并不合理、未必合法的权益而没有兼顾行政效率原则,牺牲了绝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是一种行政资源的浪费。

(二)违法物品查扣权的立法缺陷

在《行政处罚法》中,前五章均未对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物品的查封、扣押权做相应的规定。这样看来,行政执法机关似乎是没有对违法物品的查封、扣押权的。然而“查封、扣押权”却又在该法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一章中突然出现。该章中的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后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是合法的。那么查封、扣押本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行政处罚法》这样的规定方式,颇为让人费解。我们只能暂且这样理解: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直接授予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物品的查封、扣押权,但是并不排除其他专门法律授予专门的行政机关该项权利⑦,于是该机关可按照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其查封、扣押权,一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即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那么作为烟草专卖管理的专门法律《烟草专卖法》是否同样也授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样的权力呢?答案是否定的。《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没有任何关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任何授权或禁止性的规定。仅仅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9月2日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其实,这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无太大差别,只是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然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与“违法物品的查封、扣押权”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证据保全措施,而对违法物品的查封、扣押则是一项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措施。同时前者往往采取的是当场封存,需要时再抽样取证,其对违法物品的保全功能显然要比可以采取异地封存的查封、扣押差的多。任何一个正常的违法嫌疑人都会利用这个时机转移违法物品,从而使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根本无法执行。而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要比后者短的多,这显然是无法满足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的。

(三)寄希望于新的立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违法物品查扣权问题是《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缺陷。而依照行政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赋予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对违法物品的查扣权时,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只能是望法兴叹。值得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工委于2003年8月12日至15日在杭州召开的立法研讨会,会上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三节中用了一节的内容对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权做了详细的规定。可见,依法、科学地赋予行政机关对违法物品的查封、扣押权是符合行政法发展趋势的。

通过上述三个问题的论述,可以看到,作为一部政策性很强的行政法律,1991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已经很难满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导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无法可依,行政执法处处受阻。但在国家行政执法的职责压力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当地的情况创造出种种土办法、土经验。在这种无法可依的现状下产生的土办法、土经验将会导致执法不公、腐败孳生。当今世界上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正越来越少,我国在加入WT O以后,烟草行业也将面临巨大挑战,同时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 C T C)的制定和对该公约的加入,烟草行业的发展也将进入一个不仅受国内法调整更受国际法约束的时期。面对这种挑战和限制,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获得生存。这种调整不仅仅是管理方式的调整,更可能是整个体制的更换。面对这种调整,作为烟草专卖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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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也必须进一步改革,以适应新的发展。

注释:

① 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运输卷烟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

运证”。

② 相关文章见郑志华,《当前专卖执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对

策(二)》,载于2003年9月3日中国烟草在线:h t t p://w w w.

t o b a c c o c h i n a.c o m/n e w s/d a t a/20039/h908093201.h t m。

③ 关于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与《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

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定性下文将会进一步论述,这里暂且将两者都称为“法规”。

④ 当然,《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

通知》是有着其存在的价值的,我们应当看到在当年公路三乱泛滥的大环境下出台的该《通知》对治理公路三乱、保障公路畅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在非常态情况下出台的具有针对性的非常态法。要做到合理分配行政部门的上路检查权,摆脱当前行政权“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困境,最根本的做法就是不断完善立法技术。在各个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根据具体情况、实际需要来分配该权利。这样才是解决这一结症之根本途经。

⑤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司编:《烟草专卖执法手册》,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230页至第250页。

⑥ 见《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等多条法律就授予了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权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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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蒋海岩,张卉.浅析烟草专卖体制[J].山东经济,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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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理论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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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汪银生.中国烟草的历史现状与未来[M].合肥: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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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建州,刁景文.烟草专卖法概论[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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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 yw o r d s:t o b a c c o m o n o p o l y;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a we n f o r c e m e n t;r i g h t o f i n s p e c t i o n o n t h e r o a d;r i g h t o f i n s p e c t i o n i n t h e h o u s e; r i g h t o f t r a c k i n g d o w ni l l e g a l g o o d s

(责任编辑 毛红霞) 82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年

2020年《烟草专卖法》知识题109题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法》知识题109题及答案 1《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日期是(A)。 A 1991年6月29日 B 1992年1月1日 C 1997年7月3日 D 1991年1月1日 2国家于2009年8月27日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下列有权对其进行修改的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C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烟草专卖法》的解释权属于(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办 C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烟草专卖局 4《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下列叙述错误的是(D)。 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B维护消费者利益 C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D切实维护行业利益 5运输下列哪种商品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D) A卷烟、雪茄烟 B烟丝、复烤烟叶、烟叶

C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D以上都是 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D)。 A烟草专卖品 B烟草专卖管理品 C烟草产品 D烟草制品 7下列不属于烟草制品是(C)。 A卷烟 B烟丝 C烟叶 D复烤烟叶 8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下列哪个环节不实行专卖管理?(C) A生产 B销售 C消费 D进出口 9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A),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A专卖管理 B行政管理 C垄断管理 D计划管理 10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A)。 A许可证制度 B审批制度 C备案制度 D准入制度 11《烟草专卖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A) A卷烟的吸食 B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0200523204326)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规范车辆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 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 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2.1驾驶员应在每日班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2公司主管车辆的部门,对本公司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 检查。 2.3公司安全保卫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4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 2.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三、驾驶员管理 1.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详细制定驾驶员招聘标准,确保驾驶质量和行车安全。 2.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双证制”。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必须持有烟草系统内部核发的《烟草系统机 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3.《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专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 职责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人员)及兼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职责不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干部),都由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核发。 4.申报《上岗证》必需具备以下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驾驶 经历两年以上;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年龄控制在20-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遵章守纪。 5.所有驾驶员必须熟知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电路、机械常识及简单车辆的故障排除、特殊情况的处理及单位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并经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上岗证》。 6.《上岗证》发放程序:具备资格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后需填写《烟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涉及案卷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立案报告表 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证据复制(提取)单 9、询问笔录 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 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 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6、涉案卷烟核价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烟草专卖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本质要求:奖惩分明,贵在激励,重在教育;以人为本,促进发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合同法》、《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县级局;所称员工,是指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书》并在合同期限内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对外发布公示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行员工奖惩制度,必须坚持“严格制度,公平公正;严肃程序,规范运作;贵在激励,重在教育;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节奖励 第六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企业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经营、专卖管理、企业管理的某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市局(公司)以上机关表彰或者推广的;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市局(公司)以上机关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的; (三)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事故损失中作用显著的; (四)同歪风邪气、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作出特殊贡献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对受到国家局(总公司)表彰的员工,给予奖金为3000--5000元奖励;受到省局(公司)表彰的,给予奖金为1000-3000元奖励;受到市局(公司)表彰的,给予奖金为500--2000元奖励;奖金数额在以上幅度内,由市局(公司)行政办公会议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受到行业外领导机关等其它表彰的员工的奖励,由市局(公司)党组或者行政办公会议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一事一议确定。

中国烟草经营形势与发展趋势

卷烟经营形势与发展趋势 一、全球视角下的中国烟草产业 ●吸烟人口:全球约11亿,中国3.3亿,所占比重为30%。 ●烟叶生产:全球烟叶产量563万吨,中国207万吨,所占比重为 37%;其中全球烤烟产量388万吨,中国202万吨,所占比重为52%。 ●卷烟生产:全球卷烟产量6.03万亿支,中国2.02万亿支,所占比 重为33%。(2007年2.12万亿支)(销量单位简介:箱、万支、件、支) ●卷烟消费:全球卷烟消费总量约5.75万亿支,中国2.01万亿支, 所占比重为35%。(以上为06年数据) 结论和推断: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市场,中国烟草产业在全球烟草产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跨国烟草公司非常渴望进入中国烟草市场,它们强烈要求中国烟草取消专卖、放开市场。 问题:中国放开烟草市场是必然的吗?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必然取消吗? (一)烟草特点与政府政策取向 ●烟草特点:健康危害性、负面外部性、需求低弹性 ●政府角色:公共利益提供者、公共秩序维护者、利益最大化要求的 组织 ●政策取向:控制烟草生产与消费、降低烟草消费的健康危害性、矫 正烟草的负面外部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二)各国烟草体制及主要政策 ●体制类型:国家垄断经营或授权经营、严格管制下的市场竞争、相 对自由的市场竞争、禁止卷烟生产和销售

●主要政策:征收重税(寓禁于征)、计划生产和配额许可、设置严 格的技术标准、干预厂商行为、干预消费行为 ●发展趋势:加强管制、不鼓励跨国投资和贸易、部分国家民营化、 再国有化呼声 (三)中国烟草专卖体制演变历程及主要特征 ●演变历程 1981年5月,国务院印发同意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 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00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的意见》。 2007年1月,财政部、发改委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 2007年3月,国家发改委修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8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3月11日, 11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这次国务院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主要特征:法定专卖、国家垄断、计划管理、政企合一 (四)决定中国烟草行业体制安排的主要因素 ●国家法律和政策: ?烟草专卖是法定专卖; ?中国加入WTO没有承诺取消烟草专卖;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烟叶收购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及烟草专卖

2020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7题)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颁布,自起施行。(A) A国务院;1997年7月3日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6月29日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1月1日 D国务院;1991年6月29日 2国家对下列哪项业务没有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C) A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B烟草专卖品的销售 C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D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B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C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对主要添加剂之外的添加剂和色素可以自行决定 D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叶种植收购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C烟草专卖检查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购证 D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不是必需的?(C) A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C有批发烟草制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D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7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是必需的?(D) A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C有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D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8对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问题 (一)资金条件不明确。取得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均规定了要有相适应的资金,但是没有各类具体资金最低限额。实践中,负责许可证发放的申请机关进行审核时无据可依,只能同意其办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建议国家局参照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中的资金限制规定,对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资金资格作 出具体规定,禁止相当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卷烟生产、经营者进入这个领域。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规定不明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但对何为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具体标准,国家局也未进行解释,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我们认为在修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时,应对此作出严格限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只指具备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 无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行政机关不应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都规定了“要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合理布局”的全国性的原则性规定至今没有出台。虽然,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中授权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容易出现全国各地“合理布局”标准千差万 别。 我们根据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的授权,制定了《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尽管在全省推广,已见成效,全省卷烟零售点已由55万多个减少到42万多个,但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是比较低的。 如果国家局就国产卷烟零售点出台原则性规定,对人口分布、零售点间距乃至零焦点总数作出严格规定,有利于确保卷烟经营户有利可赚,也为烟草专卖管理减轻压力,真正维护国家的利益。而国家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较高。 (四)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 国家局至今未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合理布局”作出解释,不利于限制国外烟草公司进入。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735号文件中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第4项作了解释,即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但对何为“合理布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是国外的烟草公司怎么办(虽然我国暂未同意国外烟草企业进入我国烟草分销体系),不能充分利用法规赋予的条件作出限制,没有做到未雨绸缪。 二、进口卷烟管理问题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内管制度汇编(十项制度大全)

目录 一、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1) 二、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商业企业监管制度 (9) 三、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16) 四、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制度 (17) 五、 XX县烟草专卖局对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19) 六、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移交制度 (22) 七、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同级监管制度 (23) 八、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日常监管制度 (25) 九、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7) 十、XX县烟草专卖局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30

一、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效率,保障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按照《XX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通知》(XX烟办[XXXX]85号文件)和《XX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XX烟办[XXXX]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指导思想是紧扣“携手客户,构建和谐并进的利益共同体”的使命,谨遵“人为本、德为准、法为先”的核心价值观,在遵循依法行政、责任效率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对XX省烟草公司XX市公司XX营销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管理责任制。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四条必须加强和充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和力量。从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

中国烟草规章制度

基建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工程设计、建设方案、及施工工艺的调查研究。 二、参加审查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变更通知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施工技术核定等工作。 三、参与工程的计划、技术、质量、安全和经济责任的交底,按照计划、设计、施工等文件和上级的指示做好工程现场施工调度和场容、质量、安全管理,并调查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出现的变化,提出应对措施,做好应变准备,为工程建设活动的协调,顺利进行创造必备条件。 四、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遵守规范、规程和制度,并按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报告,协助主任全面工作。 五、严格按相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对工程材料的质量、使用和代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密切配合协调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施工中各单位的协调工作,检查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好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做好安全防范。

专卖管理股副股长 1、协助股长制订局专卖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与考核。 2、协助股长组织、指导专卖部门工作计划、工作小结、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文字资料的撰写、汇报与上报。 3、负责安排本部门上传下达及接待工作。 4、负责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5、组织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工作,负责与客户服务分部配合协作,协助市场服务分部组织、策划、实施辖区网建方案,并负责客户规范经营档案管理。 6、负责部门分管下属的日常管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范本(一)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0142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Tobacco Monopol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烟草专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知识讲解

烟草专卖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本质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第一节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条差旅费管理 (一)交通工具规定及补助:出差乘坐飞机、火车动车组及软席卧铺的需报经主要领导批准;乘坐长途汽车的,按票价60%补助;出差乘坐火车的,乘坐硬(软)席的按所乘硬(软)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个人补助,并每夜补助50元,乘坐硬席卧铺的每夜补助50元,不再按票面比例计发个人补助;乘坐飞机、火车动车组及软席卧铺的不享受补助。 (二)出差补助规定:全市范围内补助10元/天,省内补助20元/天,省外补助30元/天,特殊地区(北京、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上海、西藏)补助40元/天。 (三)住宿费规定:省内150元/人/天,省外180元/人/天,特殊地区240元/人/天。单人出差,可按住宿费标准2倍执行。由会议、培训、考察学习等统一安排的据实报销。 (四)出差在外自行就餐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凭《在外就餐单》报销。 第二条基层工作补助 (一)误餐补助规定:专卖、营销、配送一线人员在基层工作误餐的(不含城区),补助10元/天,不误餐不补助。 (二)专卖、营销在基层驻点值勤,根据考勤记录,每人补助15元/天。县级局(营销部)根据考勤核实上报,人力资源科和财务管理科审核后,经领导批准,按月统一核报。 (三)专卖人员夜间稽查,根据考勤记录,每人补助10元/天。夜查补助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天。 (四)专卖、营销驻点费用定额内实报实销。水电费春秋季120元/月,夏冬季200元/月,液化气费120元/月,固定电话费60元/月。 第三条通讯费管理 (一)通讯费实行定额管理,在规定的定额内据实核报。通讯费含移动话费和住宅固定电话话费,费用总额不得突破定额,超额部分自理。

中国专卖制度

中国专卖制度 报告者:王兴江时间:2013年3月5日星期二版块:财政与经济 关键词:专卖制度 自古至今,中国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还顺着一条路走下来,而且在经济上越走越深入。垄断制度处处可见,商业商品被垄断的越来越多,势不可挡。 一个历史悠久的华夏文明古国,无论在政治制度、文化习俗还是在经济上都源远流长,永远一个样、一条路地走下来。多少诸君圣帝走起路来摇头、招手、口舌几乎一点也没变。过去经济上实行法家经济思想——国富民穷,如今也是这样。 过去(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为富国强兵,实行各种经济改革:将民间各种财富(土地等等)收归国有;各种商业国有化,为的就是能从百姓身上争夺财富,增加中央财政。过去是这样,现在同样也是这样:春秋时期,管仲、商鞅、、、、、、搞经济改革,对各种商品(盐铁、茶、醋、、、、、、)实行专卖,禁止商家经营,一切由官府自办;当代,中国经济改革,对各种商品(如大米、油、电信、烟酒、电、盐、、、、、、)同样进行专卖、垄断,凡是肥的肉都不会放过。为的也是和古代的一个样——征税,提高财政实力(君强民弱)。只是过去的更少,只有茶、盐、铁、酒、烟这么几样东西能让官府给盯上。可现在就不同了,其实不光是现在不同,历代王朝改朝换代时就已经不同,换一两个朝代,被垄断的商品或多或少也会冒出一两个。 春秋时期,被官府垄断的商品只有盐铁;汉朝不光是盐铁了,连丝绸也被纳入官府禁榷产品的范围内;唐朝,香料、茶叶这些产品又让官府给盯上了;自那时以来的历代王朝,从第一个动手起,再也没有放下过。肉越肥越放不下,越做越过头。在这种政治制度下,谁想逃也逃不过——没有人能说官府卖的盐价太贵了以后就不吃盐了;米价太高了就不吃饭了,谁也不会这样做,喉咙被官府给掐住了谁也别无选择。要是人能不吃盐、不吃饭、、、、、、那官府还垄断这些产品干嘛呢! 尤其是烟,更是一块肥肉——建国以来,垄断烟草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二十世纪末1982年到1998年的17年间,烟草行业累计税利8000多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0%,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还实行了《烟草专卖法》,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它的地位。 产品垄断给社会各界尤其是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多不良现象。在一个经济发展蓬勃的社会里,政府一只脚插了进来,将所有经济发展道路给堵住了,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官府通过垄断,从百姓手中掠夺大量财产,使百姓赋税承担负重,中央财政越来越多,民间财富越来越少;况且官府的人办事可不像商家那样讲效率,办事钱花多花少又不是他的,反正捞的钱是他的就是了,这样会导致效率低下。 中国从古至今,历来已是这样,谁也无法改变,况且现在越做越大,基本上所有的大企业都被垄断了。 资料清单:(1)文章:从盐铁专卖浅析中国专卖制度、茶叶专卖制度、盐专卖惨过战争、盐铁专卖制度、中国烟草专卖制度。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11.30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章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 第七条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八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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