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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

(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

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

(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

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

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

(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3、处理机制不同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现行法律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内容的根本性。

(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平等原则

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

劳动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体现为: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劳动法的适用

第一,正式渊源优先的原则。

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正式渊源的应该优先适用。

第二,有利原则。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它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的人有: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家庭保姆。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劳动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的界定及其范围

界定: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范围:确立劳动者身份有一个共同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人格从属性。

(2)经济从属性。

注:各类企业中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其确切的身份应该是雇主或者雇主代表,而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三)劳动者的资格要素

1、年龄。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1992年原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A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B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C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D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2、健康(疾病、残疾、妇女生理条件)。

3、智力(职业资格考试)。

4、支配自由。

5、就业愿望。

6、其他要素

注:劳动者可以兼职,不过是有条件的(从事非全日制;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

《劳动合同法》第69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9条第4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权是宪法性权利,应该允许但是需要限制。

一般应该有一个本职单位,即名单列入其正式编制或为其提供劳动较多的单位,本职单位应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

其他应该作为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者团体(工会)

(一)工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特征:

(1)阶级性。

(2)群众性。

(3)自愿性。

(3)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团体

(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

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

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

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

四、用人单位团体:又称用人单位组织、雇主团体、企业代表组织等,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一、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二、特征:

1、明显的不对称性。

2、较强的法定性。

3、适度的受限性。

4、救济的复合性

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一、劳动权

劳动权,是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范围涉及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职业获得权包括要求政府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和拒绝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的权利。

1.劳动权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

2.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资格;

3.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5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获得的相应的货币收入。

劳动报酬权包括劳动报酬谈判权、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报酬支配权。(1)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2)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权利;

(3)劳动者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

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宪法》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进行专门规定:

(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

(2)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

(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

(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指劳动者享有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

劳动保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是把有关保护劳动的内容都包括在内,劳动保险、工资、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都可以归入劳动保护之列。后者仅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和设立的制度。

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

(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

(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4)定期健康检查权。

(5)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6)拒绝权。

五、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直接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为目的的一种培训制度,它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

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失业时,依法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1)平等权。劳动者在享受和领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时,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禁止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存在。

(2)在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或其他待遇给付方面的权利。主要有退休费用及其待遇;患病或负伤费用及其待遇;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费用及其待遇;失业费用及其待遇;生育费用及其待遇等。

(3)在休息或休假方面的权利。如患病或负伤医疗期限,因工负伤或职业病的医疗休息期限,女职工产假期限等。

(4)请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提供休息、休养和疗养条件的权利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

(3)控告权。

劳动者的义务

1、劳动给付

2、提高职业技能

3、遵守劳动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4、其他义务(保密、忠诚等)

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1.招收录用职工权;

2.合理组织调配权;

3.劳动报酬分配权;

4.劳动奖惩权;

5.辞退职工权

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3、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4、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5、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1、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4、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用人单位及团体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等。

二、义务:

(1)对工会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积极回应

(2)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3)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4)善意谈判

(5)禁止从事“不当劳动行为(差别待遇、黄犬契约、拒绝集体谈判、控制干涉工会)

劳动合同的分类

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1.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如果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有间断,但是间断时间不长(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内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为是连续工作。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

(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对于与劳动合同不是直接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应对询问,如果询问,劳动者也可以不予回答。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在确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为合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起才开始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1.试用期(劳动合同法No.19)

2.培训和服务期(劳动合同法No.22)

3.保守秘密和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No.23、24)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法No.75、76 )

(三)限制和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1、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1)第二职业条款(兼职条款)

(2)违约金与赔偿金条款

2、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1)歧视条款

(2)生死条款

(3)保证金条款(押金条款)

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1、主体适格(劳动者、用人单位)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一、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如“生老病死与用人单位无关”

“禁止考研”的约定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确认机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订立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的命运——解除或存续

(2)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亲自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四)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

(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医疗期满;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合理性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4、劳动者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如怀孕女工不适宜从事夜班工作,有权要求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变更其工作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关系

(1)条件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者的辞职和用人单位的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而发生,解除的条件比较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劳动关系发生消灭,主要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的丧失。

(2)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有的必须遵守一定的预告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必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预告辞职)

特点:

(1)预告辞职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

(2)预告辞职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

(3)预告辞职不受单位制约,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4)预告辞职除了以预告为程序性条件外,不附加实体性条件

(5)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职)

特点:

(1)没有预告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

(2)须具备法定许可条件,且许可条件一般表现为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41条

1、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特征:

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2、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

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

(二)劳务派遣分类

1、完全派遣

2、转移派遣

3、减员派遣

4、试用派遣;

5、项目派遣

(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岗位限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必须是全日制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原则

1、雇员租赁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

3、拒绝垫付原则

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4、受益归责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五)劳务派遣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一)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1、资质:准则主义、高额注册资本(《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2、法定义务

(1)雇主责任(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告知义务(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第58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不得收费义务

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用工单位(要派单位)

1、要派单位与派遣工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只形成劳务关系,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2、法定义务

(1)与用工相应的义务

第62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不得收费义务

(3)禁止再派遣和自我派遣义务

(4)不得随意退回派遣工义务

三)派遣劳动者的权利P194

1、平等待遇权

第61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团结权

第64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的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禁止约定试用期

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6、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1.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其特点

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法律规定的一昼夜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构成标准工作日制度;

一周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构成标准工作周制度。

2、工作时间包括: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

(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

(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未成年工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作工作时间的事项。

3、工作时间有显著特点;

第一,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

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4、我国工作时间立法概况

《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5、确定工作时间的依据

(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2)劳动者在生理、心理能够承受的限度;

(3)人口因素

(4)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观念等。

6、适当缩短工时的意义

(1)有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2)有利于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3)可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固定资产利用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4)对国家来说,能够启动市场,带动旅游、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我国的标准工时制有两项基本内容: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劳动者按照日历时间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二)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的时数少于40小时

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

三)不定时工时制:又称为无定时工时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最低工资制度

一、最低工资制度的产生和含义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它是商品经济和现代工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一)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最低工资应具有的三要件:

①劳动者在单位时间里提供了正常劳动;

②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愿协商;

③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正常劳动:在法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包括试用期、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三)特征:

1、最低工资的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4、最低工资只有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才能适用。

二、最低工资的给付

1.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

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支付的程序和办法按法进行张贴和公告。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货币支付规则。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

支付。

2.直接支付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

为实施直接支付规则,还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其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3.足额支付规则。

法定和约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必须全部支付,不得克扣。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

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无故拖欠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工会同意后,暂时延付。

?克扣不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明确规定的;经济效益下浮,工资下浮,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

4.定期支付规则。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或约定日期及时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如遇节假日或休息目,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定地支付规则。即用人单位除特别约定或依报酬性质、习惯等其他情形另行确定外,必须以营业场所为工资支付地。

6.优先支付规则。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7.紧急支付规则。在职工因遇有紧急情况下以致不能维持生活时,用人单位必须向该职工预支其可得工资的相当部分。

社会保障的内容

1、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

2、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因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维持

基本生活

3、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

4、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为社会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人及其眷

属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权利与义务涉及广泛的社会成员。

2、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统一

3、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4、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社会保障法隶属于社会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

3、社会法与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并列,是同属于宪法之下的第二层

次的部门法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1、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2、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3、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原则

4、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共通之处:

1、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

2、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

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

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例外);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3、目的不同:劳动法的目的为了协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为了保障全

体社会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4、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不同:劳动法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

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种待遇,即保险、福利、优抚、救助等待遇。5、保障原则不同:劳动法强调权利与义务统一;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不要求

权利与义务统一。

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规律:

1、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规律。

2、刚性发展规律。(项目能增不能减,待遇能高不能低,否则便会遭到获益阶层的强烈反对,引起社会动荡)。

3、协调发展规律。包括体系内各系统、项目之间以及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协调发展。

4、多样化发展规律。项目体系多样化;管理体制多样化;实施方式多样化;筹资渠道多样化;社会保障支出渠道多样化等。

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理念包括:

一、生存权保障理念

生存权是自然权利,但必须法律认可。

生存权的自然性:生存权与生俱来,是伴随人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直至人的

死亡而自然消灭的一种权利,终身专属,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可继承。

二、社会连带思想

社会连带:是指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所形成的互相依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各司其职,并意识到自己必须依靠他人,从而形成了互相间的依赖感、团结感、与社会的联系感。

三、社会平等思想

社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

社会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

社会保障法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利。

社会平等思想,是社会保障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给付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争议法律关系

监督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

2、保险对象不同。

3、营利性不同。

4、保障水平不同。

5、法律依据不同。

6、管理体制不同。

城镇职工“五险”筹资方式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论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统一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UNIFICATION OF LABOR LAW 内容摘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规定,众多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差异较大。文章对当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作了相应分析与评述,确立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重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并作出相应合理性分析。 关键词:基本原则劳动权三方性诚实信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学者、教师和学生,无论学习还是运用劳动法,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法领域,至今并没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或内容达成共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混乱和多足鼎立的局面,不仅使初学劳动法的法科学生摸不着北,也使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困惑。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确定其内容,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1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和完善劳动立法服务。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是由劳动法学者根据劳动法的特性和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抽象与概括,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差别不大。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3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4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则”;5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精 作者简介:蒋万庚(1974—),男,苗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1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2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3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4郭安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5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期末考试反思及总结1000字

期末考试反思及总结1000字为了帮助考生们了解考试信息,XX分享了期末考试反思及总结1000字,供您参考! 期末考试反思及总结1000字一 期末考试结束了,我所剩下的中学生活随着一次又一次 的考试逐渐变短,这次考试比上次有些进步,我认真分析了 原因: 1、在考试前我并没有深入复习,只不过是看了看书。 2、临阵磨枪,突击,平时不善于积累。 3、复习没有重点。 其实,语文一直是我这三科中最不理想的科目,我对此 也非常的着急,所以我在今后的学习中会更加重视学习。 数学一直是我的强项,可这次发挥的也不是很令自己满 意,但也没有发挥出自己应有的水平。这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是自己思想上的问题,我总认为没什么,靠自己的功底完 全可以应付,但是事实与自己所想的是完全相反的。 经过这次考试,我也明白了,随着年级的升高,我们所 需要掌握的知识也在不断的增多,我以前学的那些知识已经 远远不够,所以,既是自己的强项,就更不能落下,就更应 该跟着老师好好的学。在语文方面,我还应该加强阅读训练,使自己的阅读能力有所提高。 努力,是我们熟得不能再熟的字眼,但这两个字就够一

个人做一辈子的了,而且它是永远做不完的。所以我更应该 珍惜时光,为自己的目标而奋斗!好的成绩是靠良好的学习方法。许多教育专家认为,将来的“文盲”,不再是目不识丁的人,而是一些没有学会如何获取知识,不会自己钻研问题,没有预见力的人。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掌握知识,更重 要的是必须学会如何学习。 学习的方法因人而异,因学科而异,正如医生用药,不 能千人一方。同学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情况,发 挥特长,摸索适合自己特点的有效方法。但良好的学习方法 绝对离不开预习、认真听课和课后复习。 然而在这三点中,我认为听讲是最重要的,或许这已经 是老生常谈了,但是,只有听讲你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认真听老师的讲课,甚至比做10道练习题还要好。 预习,不仅仅是简单的看书,对于语文,应该画一些重 点字词、概念和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数学则要着重地看例题和定理、概念。看完书以后,可以试着做一下课后的练习题。这样可以帮助你知道你是否已经基本了解了这些新知识。英 语只要了解基本的句型构成,再多背几个单词就可以了。 人长得越大,记忆力就越是递减。因此,常常复习很重要。不过不必天天复习,毕竟我们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你 可以把学的知识积累下来,利用周末的时间复习。每周都是 这样,一个月后,来一次总的复习,把前四周的内容再巩固

《劳动法》期末考试试卷

《劳动法》学期末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 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 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 工厂立法 的开端。 限制工作日长度 .保护女工与童工 .确立社会保险制度 .提高劳动报酬 .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 。 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动法协会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为 。 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工会与企业行政 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应该 。 参考集体合同中的标准 .不需要考虑集体合同中的标准 相当于集体合同中的标准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标准 .我国《劳动法》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的工资报酬 。 . % . % . % . % .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 是实现职工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在岗业余培训 .离岗专门培训 就业前培训 就业后培训 .《劳动法》第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以 .应当 .必须 .能够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给予 的医疗期。 . 至 个月 . 个月 至 个月 . 至 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劳动英雄称号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推荐,由 授予。 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 。 .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动法协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 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 周岁。 . . .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

劳动合同法考试试题---带答案

劳动合同法试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B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2、用人单位自(C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订立劳动合同 B、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 C、用工之日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B)。A、60% B、80% C、100% 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竟业限制的人员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B)。A、一年 B、二年 C、三年 5、劳动者提前( B)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以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BC ) A、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劳动者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AB ) A、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B、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C、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C )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不服从用人单位领导工作安排;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以下哪些情形,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BC ) A、在试用期内;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5、以下哪些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以取得经济补偿?(ABC ) A、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B、由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判断正误题〔每题2分,共10分〕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错 ) 3、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 4、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保管。(错 )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学习重点)

第四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学习重点) 一、如何理解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我国宪法在总纲的第6条中规定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分别对劳动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工会等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宪法原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宪法原则是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的必须服从宪法的指导。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三、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的。 四、劳动者的个人权利的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五、劳动者集体权利的内容。 1.结社权 2.集体谈判权 3.罢工权 4.参与权

学生期末考试反思与总结

学生期末考试反思与总结 篇一:学生期末考试反思与总结期末考试的成绩出来了,我考得并不是很理想,成绩后退了两名,这我很后悔,因为在这学期的学习态度不好,后来老师找妈妈谈话了,我这才意识到我应该把态度端正好,可是那时,已经晚了,因为想要要改正的那一天,已经距离考试只有一天的时间了,我真是后悔没有把以前玩的时间用来好好背一背政史地生,这该多好,但是....这世上也没有后悔药买,这才为过去的光阴感到惋惜。 在考试的试卷发下来的时候,我仔细的盯着试卷,仔细的分析试卷的错因,回到家的时候爸爸也没有批评我,爸爸说这不怪我,是发现错发现的太晚,如过早发现就好了,但是我自己已经在心了狠狠的把自己骂了一顿,怎能不怪我呢,如果刚开始就把态度端正好,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成绩了,我也在老师面前下了决心,在初二一定努力努力再努力。 这次考试除了数学的计算外有一些粗心外,其它的还真没有多少是因为粗心错的,这一点我还是比较欣慰的,起码我改掉了一点缺点,但是我在知识方面还是要加强的,下学期一开学就要考试的—预习考试,我在这个暑假一定要好好学习,好好复习,让这个暑假过得充实快乐,开学时用一个好的成绩来迎接自己!

篇二:学生期末考试反思与总结今天刚刚看到所教班级期末的考试成绩,基本上符合自己的预期,考的不理想在我的预料之中,但是和其他教师的差距有点大,这一点超出了预期。今天整整一天的时间在反思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反思自己在日常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大致来说有如下几点: 一、平时上课,课堂效率不高。这一点我在教学中就感觉到了,现在的成绩印证了以前的课堂教学的效率。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想出改进的办法,没有实施。现在想来,应该及时的改正不应该拖延。在平时的教学中应该以点带面,详细系统的进行一轮复习,应该着眼于基础知识。 二、复习中忽略了基础知识的教学。这一点我在课堂是感觉十分的明显,同时也是自己对学生学习程度估计过高了。通过这次的考试来看学生对基础知识掌握的不够熟练,导致考试时间上不够用的,做题的认真仔细程度下降。对学生来说,题目不是很难,但是需要细心思考,这就要求熟练。 三、过分的依赖区教研室的一轮复习资料。在教学中没有对有些不适合的题目没有及时的增添和删减,导致了复习效果不好。 四、日常的检查流于形式。由于需要讲解的讲义事先发给学生,让学生课前完成,每天抽查。学生基本上都完成了,但是是不是自己认真完成的存在疑问,很难保证学习效果。

劳动法期末模拟试题三

劳动法期末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10分) 1、国际劳工组织于()正式成立。 A1990年9月B1915年3月C1917年3月D1919年6月 2、我国劳动法采取()形式。 A内地为成文法,港澳台地区既有成文法,又有判例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工会法》B《合同法》C《劳动法》D《宪法》 4、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5年B10年C15年D20年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球劳动者工资范畴的劳动收入是()。 A加班加点工作额外获得的劳动收入 B发表专业论文获得的稿费 C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D用人单位发放的劳保工作服和劳保手套 6、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因工作性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50 B45 C44 D40 7、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如需分期扣除的,每次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阶级过职工本人月标准的() A10% B20% C25% D50% 8、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三个基本渠道: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 A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B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C国家统一拨付的财政补贴 D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9、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担任。 A职工代表B工会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10、按照争议发生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可以分为() A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B合同争议与法律争议C社会争议与经济争议D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 二、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0分) 1、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A统一各国劳动立法B统一各国劳工标准C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D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建议书E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2、在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均确认了()制度。 A集体罢工B集体合同C失业保险D集体协商E集体仲裁

期末考试总结与反思范文

期末考试总结与反思范文 期末考试考完了,还没等成绩出来,我已经预料到了这次考试的惨败,我认为让 这次考试惨败和这几点有关: 1、考试前没有好好复习 2、考试时心理状态不佳,非常紧张 3、考试时精神状态异常不好,没精打采,根本没有心思考试,只想赶快把题做完,结束考试 4、在考试的时候有部分题目不会做,放在了后面来做,结果后面没有了时间,也忘记了还有这些剩余的题目 成绩次日就下来了,结果非常令人惊讶,简直不可思议,卷子错误连篇,叉叉随 处可见,上次期末222名,这次中期考试竟然409名,直线下降187名,接近翻番, 如果在后半期还是这样的状态,留在宏志班是没有希望、完全不可能的,因为在我后 面还有许许多多的人想到宏志班来,而我在后退,他们在前进,所以我在后半期一定 要努力,做到这几点: 1、每天所有的课余时间均拿来学习、做作业、看书,上厕所除外. 2、提高每次作业质量,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其它科目,尽自己的力量完成会做的题目. 3、做作业认真审题,遇到选择题、填空题不乱写乱填,坚决做到先审题再思考最后再答题,不盲目的猜. 4、回家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不使用电脑,在有关学习的情况下才使用电脑 5、上课不和同桌及其周围的人讲话,在上课时不理睬与课堂无关的谈论、事件 6、上课尽量精力集中,不发呆、坐飞机 7、不在上课的时候睡觉,特别是数学课的时候 8、不在上课时做与本堂课无关的事情,例如在数学课上做其它科目的作业之类 9、改变我自暴自弃、破管子破摔的观念 这9点,我一定要在这在校的四十多天中坚持下去,争取考到前200名,留到这 个集体,时间已经不多了,难道在这剩余的四十多天中,我都不能坚持么?

合同法期末考试

《合同法》选修课考查题 一、结合所学内容和你的生活,谈谈你选修本课程的主要收获。 <<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实务运用学习活动,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研讨和同行的交流,让所有参与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学习交流,也让所有参与者对新法颁布实施后,如何更好的依法进行《劳动合同法》将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清晰的法律规范与保障。另外,对国家与社会而言,只有劳动关系得到合理规范,失衡的劳动关系才能真正走向平衡,这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二、案例分析 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是否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能否继续租用该房屋?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提纲一、拟好论文题目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论文内容1、劳动法的概念2、劳动者的概念3、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劳动法内涵4、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那些内容6、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其他内容7、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目录摘要………………………………………………1关键词………………………………………………1论文题目………………………………………………1一、劳动法的概念及劳动者的概念…………………1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3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6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9参考文献………………………………………………10摘要: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本论文阐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内容和重要作用,强调了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本文也侧面论述了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键词:主体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正文:要想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者的概念。对于劳动法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理解;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综合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这样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各国名称不同,如《劳动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本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法。法律效力较高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大量的单行法规调整,经过多次起草和更改工作,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因为这种法律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统一适用于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这部法律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在世界各国多数制定并颁布了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即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广义劳动法是所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停止劳动,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义上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可不是一般人们称的劳动,这一点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具有明显特征的,一般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职务劳动。弄清楚劳动法的概念,我们就不难了解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中国的劳动法与国际的劳动法都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自然劳动中必然形成的社会劳动关系,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法的形成经历了风风雨雨和无数次变革,才延续到今天,形成一种固定化、规模化、规范性,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以生产关系需要的法律规范的法典。我们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变革的历史,就不难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

期末考试总结与反思

期末考试总结与反思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意思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事先做好准备。期末考试也是一样。要想取得好成绩,除了平时努力学习,打好基础,提高能力外,期末复习方法也很关键。今天X给大家整理了学校期末考试工作总结与反思,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期末考试工作总结与反思范文一 我校期末考试在全体老师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圆满地结束。各位教师也已经按照学校的要求对学科教学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找差距,找不足,以便在今后的教学中进行修正和改进。教师、学生和家长对期中考试也很看重。教师要了解自己的教学情况;学生想知道自己学得怎样,家长渴望了解孩子的在校学习状况。同时从教学管理角度看,通过考试可以了解半学期的教与学情况,对后半学期的教学有借鉴、参考、指导作用,所以学校对期中考试每个环节均作了认真组织和精心安排。现就期中考试的前后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 一、准备工作 根据校办要求,考前一周,召开了全体教师会,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积极主动,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①强化学生书写训练,强调试卷的书写与条理占5 % ②强调激励评价机制,不但发学习成绩奖,还发学习进

步奖。 ③振奋精神,鼓舞士气,优秀生写决心书,中下生写挑战书,班主任要点评,特别是四年级的学生将上次考试名次与这次要考的名次贴在课桌角上,时时提醒自己。 ④严肃考风考纪,严禁作弊。 ⑤营造考试氛围,精心安排考场:一、二混编,三、四单人单行,桌洞朝前,场标、考号一应俱全,非本班任课教师2人监场。 ⑥印制、学习监考须知、考生须知。 二、考试工作 本次考试监考情况好于以往,学校在考前就下发、学习了书面的教师监考须知,对有关监考工作提出了明确、细致、操作性强的要求,同时,在书面要求中,又对特别注意的事项用黑体字加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醒目的提示。通过这些工作,整个考试过程得以顺利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监考教师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按照考试要求,按时领取、检查和发放试卷;无教师缺席迟到。学生认真考试,考风考纪良好,考试工作井然有序,一、二年级学生使用铅笔答卷,三、四年级学生使用黑色中性笔答卷,无一例外。学校专人专橱保密试题,一科一发,严格执行市局考试时间,不提前、不错后。 三、阅卷工作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理解概念: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低工资标准 3.标准工时 4.劳务派遣 5、劳动权 6、最低工资标 7、养老保险 8、劳动执法 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国家依法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维持劳动者及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3.指法定的,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 4.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经派遣劳动者同意,派其到被派单位在其管理下从事其指派的劳动。 5、是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权利,是劳动者这一特定角色主体享有的,是一种利益、资格、能力、自由。 6、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 7、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这会获得的物质帮助或补偿。 8、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法律法规。 理解并简述: 1、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度及工资支付标准 2、解决劳动争议各种方式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1.一般延长工时:条件限制:因生产经营需要;程序限制: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时间限制:一般每日超过1小时;(4分) 特殊情形延长工时条件限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时间限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2分) 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分) 2.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也可以直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2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2分)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2分) 1、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哪些过错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期末试题

一、选择题(2’x15) 单选 1、《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A 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2、《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产假。 A 3个月 B 2个月 C 1个月 3、《劳动合同法》于()起施行。 A 2007年6月29日至2008年1月1日 B 2007年6月29日至2007年8月1日 C 2007年6月28日至2008年1月1日 4、《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口头劳动合同 C 书面或口头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6、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 ①劳动合同期满;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⑥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⑦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①②④⑥⑦⑧ B.①③④⑤⑥⑧ C ①③④⑤⑦⑧ 7.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其“区域”是指( ) A.市级以下区域内 B.县级以下区域内 C.省级以下区域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A.外国使馆B.家庭C.企业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应该由( )承担刑事责任。 A 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B.用人单位C.直接责任人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A.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B.集体协商机制C.联席会议制度 多选 1、《劳动合同法》第21条,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C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12条,劳动合同类型有()。 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的,劳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法》第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 同时设计 B 同时施工 C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下列事项属于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有()。 A 女职工不能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B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C 哺乳期女职工不得被安排加班加点 二、是非题(1’x5)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3、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上

学生期末考试反思总结

学生期末考试反思总结 这次考试的结果,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或许是期中考试考得太好的缘 故吧,毕竟那样的成绩,整个初中阶段到目前为止只遇到过两回,仿佛中了彩票似的。期中我足够幸运,但期末就没有那种运气了,甚至运气还更糟糕一些。 这次期末考试,由于我已经初三了,所以初三的期末考试提前了一个星期。原本 就没有多少复习的时间,现在时间就更少了。我个人认为,初三的学习就好比一列火车,一旦开始行驶,就以很高的速度一直向前奔去,来不及回头,看窗外的风景。 我个人本不是一个很迷信的人,但这次的预感却出奇地准确,这是巧合吗?考试前,爸爸出差去了,要等到考试后才回来。这意味着我只能孤军奋战,如果有不会的题目 就再也没有人教我了,我心中有了不好的预感。在我考试的那天早上,妈妈做了一个 噩梦,她梦见我们家的房子全都倒塌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钢筋混凝土造的房子,怎么可能倒呢,何况我们又不住在一楼),但她没有告诉我,这是我后来才知道的。而我考试那两天,突然发了急性肠胃炎,饭都吃不下去,每天饿着肚子去考试,而等我 考试了,这种症状却又奇迹般地好了,实在有点诡异。 以上的只是客观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影响的成分应该更大。我被期中的成绩所麻木,没有提早复习,等到我意识到的时,为时已晚,连学校的作业都应付不过来,更 别提花时间去复习了。 我在考场上头昏脑胀,不会做的错了,会做的也错了,所有考试考下来,除了第 一门数学考得好之外,其他几门都挂了红灯,有点甚至创了历史新低。考完试后,我 只是很麻木地看着小说,玩着电脑,无所事事。我尽力不去想考试,但我最终不得不 去面对。 比以往有所改善的是,我这次并没有过分伤心,我甚至没有哭(当然,我没有抑制自己想哭的欲望,只是心里已经麻木)。我问妈妈这算不算是一种堕落,但她却告诉我这表示我有一个良好的心态,我只能对她苦笑。 考试并不是说每次都要取得好成绩,当然这也不是说成绩不重要,而是通过每一 次考试,我们都能有所收获,在考试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提高自己,完善自己。 借一句诗来总结全文:垂下头颅,只是为了让思想扬起,你若有一个不羁的灵魂,脚下就会有一片坚实的土地。

劳动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主讲人:经济法学院徐志强博士 一、劳动法是个什么鬼? 1、劳动法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七分之一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部门法属性: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国家干预与契约自治) (2)法域归属:属于社会法,社会本位与社会利益、社会法定义 (3)中国劳动法生成中的“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的修正:职业保险义务 劳动基准、合同期限限制解雇保护 工伤无过错责任 2. 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其他社会关系(也称附随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生产关系、产业关系 (1)劳动法上的劳动的内涵? 六性:自由性(劳动教养)、为他性(自我雇佣)、从属性、职业性、有偿性、契约性(2)劳动法中的劳动力的特征 七性:人身不可分割性、形成的长期性、利用可重复性、不可回收、容易贬值、流动性差、需要持续供养、需求层次低、劳动力总是供大于求 3.劳动关系的生成基础 *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劳动力与资本的分离,出现交换的“诱惑”与“冲动” *劳动力的天然从属性特质——进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从属性体现在: (1)在人格上被雇主纳入劳动过程而受到支配,形成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支配控制关系——人格从属性 (2)在经济上为了资本利益而劳动,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依赖于与资本的结合并获得对价——经济从属性 (3)在组织上纳入资本的组织体系——组织从属性 *劳动力的权利化——劳动力产权——劳动者最大的“财产权” 4.劳动关系的特征 *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劳动力与劳动者合体性,名为劳动力的商品性交易,实际为劳动者的人身交易) *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缔结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纳入到雇主的经营管理控制关系中) 5.附随劳动关系(前提+保障) *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 *劳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鉴定、教育、研究活动 *社会(职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社会费保险服务、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基于资本对于人身的控制和生命延续对于资本的依赖,需要化解劳动风险) *劳动团体关系:组织工会、集体谈判、罢工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调解、监察、仲裁、诉讼 二、劳动法是怎么产生的? *劳动者是高等动物,连低等动物都有保护法,劳动者也需要。 *需要——权益——法律

劳动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考核试卷 部门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 1.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 A )。 A.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 B.物质帮助权 C.报酬权限 D.休息休假权 2.(B )是劳动权的核心。 A.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 B.就业权和择业权 C.休息休假权和劳动保护权 D.劳动保护权和职业培训权 3.所谓( C )是对劳动者权益和权能的保护,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法定权利 和约定权益。 A.基本保护 B.优先保护 C.全面保护 D.部分保护 4.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时应当贯彻“三方原则”,即政府、工会、( D )共同参与决定。A.企业 B.员工 C.员工代表 D.企业家协会 5.不属于社会保险特征的是( A )。 A.自由性 B.社会性 C.互济性 D.补偿性 6.(B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7.( A )是劳动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8.( C )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D )。 A.劳动法律 B.宪法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10.将①宪法、②劳动法律、③行政法规按照法律效率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正确的( A )。 A.①②③ B.③①② C.①③② D.②①③ 11.( B )不具有法律效力。 A.立法解释 B.任意解释 C.司法解释 D.行政解释 12.( A )是雇员与雇主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A.劳动合同 B.雇用规则 C.司法解释 D.集体合同

关于期末考试的反思总结

关于期末考试的反思总结 篇一:期末考试反思 期末考试结束了,语文基本上都会做,可是数学有点难,有两张试卷,第一张感觉还可以,第二张太难了,好多题我都没见过,有两道题不会,有按规律填数,我拿不准,我想数学可能考的不太好。妈妈让我总结为什么考试不好?我想了想,原因就是自己平时不虚心,而且太懒惰。平时作业做完时,妈妈总想让我做一些练习题, 可我一点也不想做,总感觉书上的都会了,不用做了吧。我只想着看动画片,玩电脑游戏了,让书柜上的语文试卷、数学测试,还有两本数学奥数书都在那儿睡大觉了。现在考试不好了,后悔当时真应该听妈妈的话,那样可能就会考好了。这次考试结束了,妈妈说让我吸取这次教训,一定要虚心学习,多练习一些别的题型,争取下学期学好,考个好成绩。加油! 篇二:期末考试反思 xx分的期末考试分数,可以称得上是惨不忍睹。我不敢想象,当老师们知道一个好学生有这样的成绩是,相信他们的心情是用嘴说不出来的。我也不敢想象,到了散学典礼的时候,他们和我会有怎样的对话。 可是,妈妈说得对:“遇到失败时,不是要把失败放在一旁,而是勇敢地站起来,勇敢地面对失败。”我可以在寒假的时候报一些课外班,努力学习。

失败是成功之母。这次的失败,是要让我懂得如何去站起来。但如果我各科考试都得了100分,寒假时我就会手机、电脑离不开。 至散学典礼我和老师的谈话,我也找到了正确的答案;不管老师会不会当着全班的面大声骂我,不管老师叫我去办公室谈话。我会把自尊心扔下,我会告诉老师:“老师,我考的的确很差,但是我会更努力的学习!” 勇敢地面对困难,是唯一的正确的办法,不会再遇见绊脚石的时候停下脚步,低头哭泣。哭泣是没有用的,有两条路给我,是在原地哭泣?还是继续勇敢地站起来,向前走呢? 篇三:期末考试反思 1月21日,是我们1年1度的考试时间。考试完后,我心里像挑着十五个水桶--七上八下。非常想知道自己的成绩。 终于,今天老师该念成绩了,如坐针毡我心里怦怦直跳。“语文95,数学100,英语100”老师清脆的声音打断了我的思考。我心里暗自高兴,心里的一块石头也算落了地。但是,我心里也同时在反思,为什么语文退步了4分我暗暗难过起来。我在心里想:难道试题越来越难。还是对,都是粗心大意惹得祸,我越来越恨我的脑细胞了。回到家,我向妈妈说了自己的成绩,本以为一场暴风雨就要来临了但妈妈却会心的笑了笑,和蔼可亲的说:“你不要伤心,也不要放弃,这次进自己最大努力就行了。”我听了妈妈的话非常温暖。

电大2012秋期末考试劳动法单选分类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B.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A.1%)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其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B.8%)。 ●从教育目的上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A.基础性)。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B.2年)。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A.具有劳动合同的 约束力)。 ●地方总工会(C.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费用由(A.用人单位承担)。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A.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 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B.按小时计酬)。 ●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务的主体是(A.用人单位)。 ●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察工作的部门是(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个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B.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 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D.25%)以上。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B.1.5%)。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A.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D.40小时)。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C.劳动监察机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1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 (D.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前休假一般为(C.15)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A.1 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未成年工人须持证上岗,其证是指(A.未成年工登记证)。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是(B.边远地区企业)。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较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B.3人以上10人以下)。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D.30人以上)。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A.3人以下)。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C.10人以上30人以下)。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C.3年)。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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