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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2015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2014年10月31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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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2月4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技能,树立正确环境价值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保护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单位组织、全民参加,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

保护教育。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支持和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教育、工业信息、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第九条对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每年三月的第一周为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周。在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环境保护教育主题活动。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环境保护教育

计划,明确重点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指导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对学校环境保护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纳入

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每学年安排适量的环境保护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环境保护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环境保护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做好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经常性环境保护教育。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费组织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纳入国家、省、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每年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八学时;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每次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编制环境保护教育资料,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提供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

(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

(四)其他适合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栏目、节

目,开展公益性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依法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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