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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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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最新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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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的最新修订内容?

《商标法》三修最新评析1、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声音”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知名商标或可请求依照驰名商标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3确定工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多轨制。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

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

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4、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

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将商标抢注中代理人、代表人”扩大解释的行政审查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就同一种

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

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6、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保密义务”、禁用注册商标告知义

务”、抢注商标不得代理义务”、禁止超范围申请义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

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

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7新增一标多类”商标申请流程,明确商品分类表适用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

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

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8、明确商标注册审理期限:9个月。对

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

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9、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交补正,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

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10相对禁止条款适用中,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1明确商标驳回复审审理期限:9个月。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2、明确商标异议审理期限:12个月;商标异议复

审审理期限:12个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

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2

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

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3、商标争议案件审理期限: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

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4、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不具有追溯力,但因恶意造

成损失和显失公平的除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

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

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

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5明确

概念商标的使用”,为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确定审查范围。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

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6撤三案件审理期限:9个月;撤三复审

期限:9个月。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

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7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罚款额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明

确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的罚款额度:10万人民币。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9将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

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明

确商标侵权工商处罚额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

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

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21、商标侵权赔

偿额度提升300万,确定恶意处罚性赔偿制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

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

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

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2、免责条款主

张权利商标三年未使用”、提供销售合法来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

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

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

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

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3该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使用的作品

已经发表;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其条件为:①法定许

可使用的主体只能是报刊杂志社、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②法定许可使用的对象

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③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④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该作品不能被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 )限制的权利范围不同:

法定许可制度依法承认和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其限制的对象仅仅是

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权利,即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或者许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权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财产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使用的目的不同:

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营利,使用人随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并且在使用的数量和次数上无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业性,凡是以营利或者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3 )法定许可制度往往涉及邻接权人

在法定许可条件下的使用行为,除了使用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关系外,往往还涉及与邻接权人,如表演者、演唱者、演奏者等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定许可制度比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

(4)法定许可制度下作者有权以事先声明的方式保留其权利,排除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而合理使用制度下作者则不能保留其权利

最新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关于《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3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的委托,承担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工作任务。六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三、主要修改情况 现行《商标法》共8章64条。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保留原法律条文26条,修改39条,直接由条例上升为单独条款规定的9条,新增条款5条,共79条。 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上述修改思路展开: (一)关于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异议案件采用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异议程序过于复杂,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征求意见稿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异议由商标局裁定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同时针对目前异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情况,对异议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以遏制不当异议行为。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裁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行政审级,较大幅度地提高商标确权效率。同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可注册性的专业性事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五十条)。 (二)关于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

1、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现行《商标法》总则中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能进行了阐述,没有对地方工商局在商标工作方面的职能进行明确的表述,但在商标管理和专用权保护等章节中又有地方工商局明确的法定职责。征求意见稿参照《专利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使地方工商局商标管理法定职责更为明确,并与其他章节中地方工商局的法定职责相呼应(第二条)。 2、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001年修法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规定可以查封或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第六十六条);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从而明确目前受到高度关注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由五十万提高到一百万(第六十八条)。 3、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地方工商局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执法风险,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了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以稳妥处理相关注册商标正处于评审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等情形下申请保护的案件(第六十六条)。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 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

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追究前述责任,可以遏制相当一部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净化商标申请与使用环境。第三,针对恶意申请与诉讼的处罚。恶意注册商标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积大量商标用以出售、阻止其他经营者在既有市场或新市场的正当经营行为、讹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等各种情形。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了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异议、“撤三”、无效等阶段诉求救济之外,还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该可以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恶意注册商标之人,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了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不义之财”。这些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行为,如不加遏制,必将怂恿企图不劳而获者,撼动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

新商标法题库

新商标法题库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后的新《商标法》自()起施行。 年8月30日,2013年8月30日 年8月30日,2014年5月1日 年8月30日,2014年1月1日 年12月1日,2014年5月1日 2、()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知识产权局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原则。 A.合法 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4、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A.三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 5、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告知委托人。 A.无须 B.应当明确 C.可以 D.可选择性 6、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D.相关各方抽签确定 8、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9、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六个月,六个月 B.十二个月,六个月 C.六个月,三个月 D.十二个月,十二个月 10、。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撤销其注册商标 A.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处理。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商标法 C.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D.反垄断法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处()罚款。 A.五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二十五万元以下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A.两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B.三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C.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D.五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14、.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新《商标法》对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将为您提供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请您阅读了解。 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商标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级电子通信工程黄鑫 201020203673 [摘要]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问题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进一步凸现,成为当代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工作重点,我国也不例外。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接轨,曾按照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协议)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水平。但近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商标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日渐显露。本文试对商标法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作一研讨,为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TRIPS 协议;商标法;差距;完善 Summary: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World Trade further highlighted as one of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the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the issue of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the focus of Governments, and China is no exception. Trademark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and the 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and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WTO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ree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RIPS Agreement)" Trademark Law ", to modify, to some extent, improve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the Trademark Law of China. But recently, with the changes in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China's foreig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imperfections of the Trademark Law has become revealed. This paper tries to make a discussion of trademark law need to consider a number of issue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a's trademark. Keyword:TRIPS Agreement; trademark; gap; perfect

2017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7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超凡律师团队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其适用进行介绍和解读,回应实践中广泛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 问题二:本次商标法修改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强烈呼吁予以规制。 对于前一类的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近年来打击力度很大,使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方面,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打击力度不够。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问题三: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问题四:关于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如何落实? 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明确,如对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大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等典型行为类型进行详细列举,除

最新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完整题库188题(含答案)

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考核题库188题(含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优先权的期限是(AC) A.申请人自其商标在法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 B.申请人自其商标在法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12个月 C.申请人在中国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该商标展出之日起6个月 D.申请人在中国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该产品展出之日起12个月 E.申请人在中国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该产品展出之日起12个月 2.下列选项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的取得形式的是(ABC)。 A.依法注册取得 B.通过受让取得 C.通过继承取得 D.通过使用取得 3.集体商标是指以(ABC)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A、团体 B、协会 C、其他组织 D、个人 4.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ABC) A、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B、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C、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D、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ACD) A.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B.改变注册商标标志

C.变更注册人的地址 D.删减指定的商品 6.下列标志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是(ACD)。 A.“同一首歌”片尾曲 B.“GB” C.饮料容器的造型 D.“红十字”文字和图样 7.在我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不能填写(BC)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 A、1 B、2 C、3 8.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AC): A、分别转让 B、一并转让 C、强制许可 9.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权效力范围的是(BCD) A.在不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B.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C.在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D.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 10.针对商标评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ABC) A、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B、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C、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D、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就可以不回避。 11.下列说法中,错误的说法是:(ACD) A、气味也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B、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C、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任何人的名字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D、外国的国家名称绝对不能申请注册

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1、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新增诚信原则。 2、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增“声音”要素。 3、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新增国歌,军歌。 4、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的使用要规范。 5、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业务往来抢注。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注册除代理服务外的其他标。 6、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新商标法解读

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

《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讲老师黄洁洵 【前言】 《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3次修改:1.1993年2月22日 2.2001年10月27日 3.2013年8月30日 《商标法》第3次修改的主要原因: 1.解决实务中新出现的问题;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 《商标法》第3次修改主要体现为: 1.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2.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3.提升商标行政管理效率; 4.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 5.增加声音商标; 6.调整商标续展申请时间; 7.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一、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1.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15条新增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授权代理或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例】2月1日,甲公司申请在“服装、鞋、帽”上使用“PPP”牌商标,同年3月1日,乙公司亦提出了相同的申请;经查,“PPP”牌商标,乙公司已于同年1月15日开始使用于新产品,但由于新产品未全面上市,尚未产生足够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代理或代表关系。 【解析】如果上述事项发生于《商标法》2013年修改前,除非乙公司依法享有优先权,否则,按照“先申请原则”,“PPP”牌商标应当授予申请时间在前的甲公司。但在《商标法》2013年修改后,如果乙公司能证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已经知悉该商标存在,则甲公司将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即使申请在先,也不能获得“PPP”牌商标权。 2.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 以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当前常见的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 《商标法(2013年修正)》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在第58条中强化了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禁止以其做宣传广告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体现商品质量或品牌认知度的荣誉称号,“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害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商标法(2013年修正)》力图“正本清源”: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摘要]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终于正式公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是自1982年立法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历时十年之久,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文章主要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关系、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简化以及无效宣告程序等方面介绍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与意义,并提出了笔者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不断接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原先的商标制度暴露了很多问题,例如:恶意抢注现象的出现、对商标权保护的乏力以及商标确权程序的复杂与期限不明。所以我国从2003年开始全面进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终于在2013年的8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下文称新《商标法》)。现就《商标法》的一些修改亮点加以论述。 一、明确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关系,规避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 (一)形式上注册产生权利,实质上使用产生权利 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只要形式上符合注册的要求,没有禁止性内容,即可获得商标注册。可见,原《商标法》缺少对注册商标使用性的要求。这就导致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出现注册商标的使用性不强,抢注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例如有些商人只是为了高价出卖其已抢先注册的他人未及时注册的商标,该商人并没有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恶意抢注意图明显。所以新《商标法》为了有效遏制商人的这种违法行为,新增了第四十八条,此法条明确了使用的概念,表明注册不再是取得注册商标的唯一条件,使用也成为注册商标的条件之一。此法条突出了商标的使用性。新法规定取得注册商标必须在形式上符合注册的要件,在实质上还必须符合使用的要件。这一条文的增加使我国《商标法》更加契合TRIPS的规定,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条件。但是,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一项条件。不得仅以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前商标未按原意使用而予以驳回。”这说明我国逐渐采用英美法系的使用制度。 (二)给予在先使用商标一定限度的保护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类似《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文都是对在先权利人的一种保护。 我国是注册商标制,法律仅对注册商标加以保护,驰名商标除外。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商人出于一些原因,例如商标注册程序耗时太长,程序繁琐或者商家经营范围狭小等,而认为没有必要注册其商标。但是随着时间的积累、经营的完善,

新《商标法》学习

新《商标法》学习 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并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于1983年起施行的,在此次修订前已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本次修订将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个条文,新《商标法》中的一些创新性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关系明知他人已在先使用的商标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第一次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日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具体体现在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的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我们可以预测,该条规定将会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商标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二、增加了声音商标;实现了“一标多类” 新《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处的修订,增加了“声音”要素,日后,大家熟知的一些声音将可能作为商标被注册,但是鉴于声音的特殊性,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使用与保护等还需要相关的细则来明确。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多类”制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意商标在多个类别注册申请,这对于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给我公司后期品牌保护以及重点品牌的防御商标申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三、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 修订前的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做规定,导致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在实施的

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的总结

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总结:主要的修改在于 修改1:“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包装及广告宣传。新版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且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新版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就是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发现广告中声称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修改2: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明确最长时限。现行商标法中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新版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修改3: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程序。 完善了异议制度:不但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1、我国商标法当中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见该申请中的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的新的修改,为了能够进一步的保护商标权的内容以及规范商标的相关管理。关于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商标本身的认定问题。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

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法制在线)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1982 年制定的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本次修改就是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 禁止抢注他人商标,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 条增加到73条,内容非常丰富,也很完善。这也是继1993年和2001年之后,立法机关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历时十年完成修改程序 截至2013年上半年, 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 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 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并涌现出一批享誉国内外的驰名商标。但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 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实现国际化的发展, 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变化,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 2003 年,有关部门启动商标法修改工作。经过十年的努力, 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顺利完成。 据了解, 草案被提请表决之前, 为进一步增强商标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对法律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也许会碰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证评估, 认为现在出台是必要和适时的。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 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01 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但是实践中, 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 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本次修改对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 对于其认定、保护以及规范使用等都作了细化。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 同时, 按照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同时, 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其次, 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为了不误导消费者, 新的商标法还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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