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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中城四方软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播赵文凯涂英时刘超詹雪红林若慈罗涛刘燕辉林建平宋小冬田峰殷丽陈晓勇潘杭郝晓王语夫韩继发尹兆东牟雪松夏建忠徐磊林紫荣张雅军丁伟王军周张尧高风雷刘启耀高峰石建军陈道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嘉广朱子瑜肖辉乾吴晟耿毓修黄均德韩秀琦相秉军方芳赵中元薛峰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计算。

1.0.3 建筑日照计算的完整过程应包括:数据资料整理、建立几何模型、确定计算参数、确定计算方法、计算操作、书写计算报告、校审计算报告、数据归档管理。

1.0.4 用于建筑日照计算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1.0.5 建筑日照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真太阳时 apparent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

2.0.2 建筑日照 sunlight on buildings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状况。

2.0.3 日照标准日 reference day of sunlight assessment

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

2.0.4 有效日照时间带 period of effective sunlight

根据日照标准日的太阳方位角与高度角、太阳辐射强度和室内日照状况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用真太阳时表示。

2.0.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reference position for sunlight as-sessment

为规范建筑日照时间计算所规定的建筑物(场地)上的计算位置。

2.0.6 日照时数 sunlight duration time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2.0.7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sunlight on buildings

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2.0.8 日照基准年 reference year of sunlight assessment

建筑日照计算中所采用的相关太阳数据的取值年份。

2.0.9 遮挡建筑 obstructive buildings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已建和拟建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2.0.10 被遮挡建筑(场地) buildings(site) being overshad-owed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筑(场地)。2.0.11 建模 modeling

为计算建筑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建立几何模型并确立空间位置关系的工作。

3 数据要求

3.0.1 日照计算前,应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包括确定日照计算范围、收集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处理。计算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3.0.2 日照计算应根据实际遮挡情况及相关利害人的要求确定日照计算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主要遮挡建筑的实际遮挡范围,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

2 应考虑周边其他建筑对被遮挡建筑(场地)的叠加影响,合理确定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3.0.

3 在确定日照计算范围时应根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对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进行评估,并应在必要时纳入计算范围。

3.0.4 计算数据来源应包括测量数据、存档数据和报批数据,数据来源的选取顺序宜根据工程建设阶段,按表3.0.4的规定确定。

表3.0.4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

注:1Ⅰ、Ⅱ、Ⅲ、Ⅳ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2 实测图应由具有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

3 表中的建筑实测图为测量数据,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筑方案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竣工图、地形图为存档数据,待审批的各类报批图为报批数据。

3.0.5 日照计算数据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建筑日照计算数据

3.0.6日照计算应采用计算机图形文件。纸质资料应转换为计算机图形文件,并应对转换后的计算机图形文件进行校正。

4 建模要求

4.0.1 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地形及其相互关系,并可对模型进行必要的简化。

4.0.2 建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模型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基准;

2 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3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

4 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

5 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6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4.0.3 在建模时可进行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建筑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可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4.0.4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

5 计算参数与方法

5.0.1 日照计算的预设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

2 采样点间距应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窗户宜取0.30m~0.60m;建筑宜取0.60m~1.00m,场地宜取1.00m~5.00m;

3 当需设置时间间隔时,不宜大于1.0min。

5.0.2 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日照时间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5.0.3 日照计算宜选取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经纬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实际位置与城市纬度差超过15'或南北距离超过25km时,宜另确定经纬度的取值;

2 当建筑实际位置与城市经度差超过15'或东西距离超过20km时,宜另确定经纬度的取值。5.0.4 日照计算宜考虑太阳光线与墙面水平夹角的影响,水平夹角的取值应按建筑朝向、建筑墙体和窗户形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5.0.5 日照计算应采用真太阳时,时间段可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0min。5.0.6 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应以虚拟的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图5.0.6-1)。

2 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洞口所在的虚拟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图5.0.6-2)。

图5.0.6-2 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的计算起点

3 异型外墙和异型窗体可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4 宽度小于等于1.80m的窗户,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0m的窗户,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0m宽度计算。

5.0.7 日照计算应依据分析对象的特点选取合理的计算方法,应对房间进行窗户分析,对建筑进行平面分析和立面分析,对场地进行平面分析,并应采用直观、易懂的表达方式。

6 计算结果与误差

6.0.1 日照计算的时间表达应为真太阳时,也可换算为北京时间,时间的输出结果应精确到分钟。6.0.2 日照计算软件的计算误差允许偏差为±3.0min。当不同工程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之间及其与观测日照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最后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为准。

6.0.3 计算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2 资料来源、项目概况等;

3 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4 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

5 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

6 日照计算范围:包括拟建建(构)筑物、已建建(构)筑物和地形等;

7 日照计算结论:判定是否满足日照标准(可采用图示、表格及文字等方式表达)。

6.0.4 日照计算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制。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以第29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等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开展了访谈和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建筑日照模拟计算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物理模型与实测对比、地理参数影响、建筑附属物遮

挡影响等试验,取得了日照基准年、采样点间距、计算误差的允许偏差等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了该标准的编制目的。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处理好建筑的相邻关系成为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建筑日照标准的贯彻实施尤为突出。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对各类生活居住建筑和场地的日照标准作出了规定,并且通过计算机模拟等操作性较强的技术手段得到落实。随着这些新技术的应用,部分城市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逐步探索,制定了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对计算参数的设置差异较大,而且仍然有很多城市没有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对成熟的经验进行总结,编制统一的国家标准。

1.0.2 本条说明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涉及日照标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较多,包括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包括了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和标准。

本标准的大部分参数主要针对计算机模拟方式进行的日照计算,有些天文和地理等参数也适用于其他日照计算方法,如棒影图、间距系数等。

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既包含了建筑,也包含了场地,例如有日照要求的公共绿地等。

1.0.3 本条说明了日照计算的一般流程。根据各地的经验,不仅日照计算的结果要准确,而且对计算流程也要进行规范,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便于管理。

1.0.4 本条说明了对日照计算软件的一般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取代传统的手工分析方法,成为日照计算的主要技术手段。目前,北京、上海、杭州、石家庄、青岛、乌鲁木齐等城市已普遍采用专业的日照软件对建筑方案的日照状况进行分析。由于软件直接关系到日照分析的结果,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必须对各种软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以确保其能满足日照分析的要求。

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只是针对软件的安装运行以及卸载等常规项目进行测试,无法保证计算结果的正确,因此还需通过专门的测试来验证软件的性能指标。因为日照分析软件专业性强,又关系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实施,对其分析功能、运算速度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及精度的全面检测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备相关资质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完成

2 术语

2.0.1 真太阳时是相对平太阳时而言的,地球绕日运行的轨道是椭圆的,因此地球相对于太阳的自转并不是均匀的,每天并不都是24小时,有时候少有时候多。为了计时方便,天文学中引入了平太阳,我们日常用的就是平太阳时。平太阳时假设地球绕太阳是标准的圆形,平太阳在天赤道上作匀速运动,其速度与真太阳的平均速度相一致,因此一年中每天都是均匀的。而日照标准采用的真太阳时以真正的太阳为参考点,以真太阳的视运动来计算地球自转一周的时间,要求每天的中午12时,太阳处在头顶最高,这样才能准确反映太阳照射在建筑物上的状况。真太阳时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是不方便的,因为地球自转同时还绕日公转,而且公转速度是不均匀的,例如在近日点附近运动快,在远日点附近运动慢。

2.0.3~2.0.5 这三个术语来自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日照标准日一般为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是对应于不同日照标准日的时间段,日照时间计算起点是一个空间位置的概念,不是时间的起点。这些内容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都有明确规定。2.0.9、2.0.10 这两个术语在日照计算中比较常见,叫法也比较混乱,在本标准中进行了统一。

3 数据要求

3.0.1 本条规定了数据处理的主要内容和一般要求。完整翔实的数据才能保证日照计算的准确,因此数据收集和整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中确定计算范围是收集数据的前提,对数据进行处理可以在保证准确的基础上,进行优化简化,提高计算效率。

3.0.2 确定日照计算范围是日照计算的一个重要步骤。一方面,拟建建筑或造成遮挡的主要建筑较高时,其影响的范围也比较大,有些被遮挡建筑容易被忽略,有些被遮挡建筑没有日照要求,需要逐个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城市中的建筑遮挡通常不是单栋建筑造成的,往往还存在叠加影响,这种叠加影响既包括了不同建筑的阴影在空间上的叠加,也包括了时间上的叠加,因此还要确定拟建建筑与造成遮挡的主要建筑之外其他产生遮挡的建筑。此外,在高层建筑密集的特大城市中,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数量多、范围大,数据收集工作难度很大,计算与审批效率很低,而距离较远的高层建筑虽然构成了实际遮挡,但是阴影移动速度较快,对居民的心理影响相对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在实际日照遮挡范围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计算范围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还要特别慎重,与居民对环境质量的接受程度相符合。总之,在确定日照计算范围时,既要充分考虑到所有可能产生的日照遮挡,还要注意实际的工作效率和可操作性,最重要的是不能忽视相关利害人的要求。

日照计算范围由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共同构成。在实际工作中,一个或一组主要的遮挡建筑通常是引起日照计算的原因,一般是规划审批中的拟建建筑,或者是影响待审批住宅项目的已建建筑。根据主要遮挡建筑的阴影范围,再综合考虑建筑日照要求、相关利害人要求等各种因素,就可以确定一个被遮挡建筑或场地的计算范围。计算范围中被遮挡建筑或场地的日照能不能达到标准,除了刚才提出的主要遮挡建筑之外,也有可能受到其他建筑的影响,因此还要进一步分析其南侧的所有建筑,在主要遮挡建筑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在有些城市,经过长期实践和总结,这个具体的工作过程被提炼成一套更加简明的规则,便于社会各界理解。

3.0.3 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其未来的建设可能对已建或拟建建筑物产生遮挡,或者自身有日照要求并且位于其他建筑的阴影范围内,因此应当在确定计算范围时进行评估,充分了解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在必要时纳入计算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相邻的空地可能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有些城市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建筑体量模拟或镜像、限制阴影范围等等,来保证相邻土地的开发权益不受侵害。

3.0.4 计算数据可以根据数据来源进行划分,并按照不同的建设阶段确定不同的选取顺序。日照计算所采用的数据来源很广泛,根据调查,数据来源主要分为三类:测量数据、存档数据和报批数据。

表3.0.4中的实测图为测量数据,是指测绘机构借助测量工具、按照测量标准工作所获得的数据。普通居民使用简单工具测量的数据没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测量误差很大,不符合日照计算对于数据测量误差的要求,因此不能纳入日照计算的数据选取范围之内。在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过程中,待审批的各类报批图纸都是报批数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筑方案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竣工图、地形图都是存档数据。

对于已建成建筑,相对于测量数据,其方案图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数据差异较大,不符合日照计算对于数据误差的要求,因此表中未选取。对于在建建筑,修建性详细规划数据差异可能较大,因此表中未选取。

3.0.5 周边现状地形的地表轮廓指的是地面的高差变化,不包括其上的植被。地表轮廓和竖向设计共同反映出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建(构)筑物的平面定位不仅反映了单体建筑的定位,更重要的是要标明建(构)筑物之间的相对位置。首层室内地坪高程能够反映出不同建筑的相对高差。

3.0.6 首先纸质资料通过扫描、数字化仪等途径转换为计算机栅格文件(如JPG格式),由于纸质档案保存程度、扫描操作、扫描仪器等多因素的影响,转换后的栅格文件经过重新录入或数字化过程,均会与纸质档案原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变形、扭曲或旋转。然后计算机栅格文件需要转换为计算机图形文件(如DWG格式),但是这样转换的文件还不包含坐标信息或与坐标信息不符。应对转换后的数据进行校正。

4 建模要求

4.0.1 日照计算所需要的模型内容不同于其他(如表现图、动画模型),反映的是与日照计算相关的数据;另一方面,如果数据内容比较详细或建筑形体比较复杂时,通过适当的简化可以提高计算的效率。

4.0.2 为提高所建模型的准确度,减少因模型偏差而造成的误差,本条提出了基本的建模要求。

1 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标高应有统一的基准面,否则会产生错误的计算结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城市建筑高度控制采用绝对高程时,采用绝对高程建立模型也是可行的。

2 日照遮挡是由建筑实体产生的,所以应按照实际外轮廓线或批准图纸的尺寸对外墙轮廓线建模。

3 上款对墙体建模做出了要求,此款是对比较复杂的建筑其他组成部分做出建模规定。对遮挡建筑所建模型原则上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但为了提高计算效率,确实不遮挡其他建筑的部分可以忽略,如建筑南侧的一部分阳台等可以不建模;被遮挡建筑的情况则比较复杂: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的女儿墙、北侧阳台、屋顶等明显不产生自身遮挡,则不需要建模;另一种情况是产生了自身遮挡,为了分析造成遮挡的综合原因就应当建模。有些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则需符合本款所有的要求。

4 构成遮挡的地形指的是山体、挡土墙等。建筑附属物指的是建筑物屋顶上长期存在并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的水箱等设施,不包括上款中提到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和屋顶。

5 在实际案例中,有时候只是对建筑日照做粗略的计算,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对窗定位,但是如果在粗略计算后需要了解每户或是临界部位的详细日照情况,就需要进行窗分析,则应对需要分析的窗定位。

6 对建筑和窗户进行编号的方法可以有很多种,有些编号以窗体为主,有些还考虑了分户的情况,考虑到既有建筑的调查工作比较复杂,因此建筑及窗户的唯一编号可以适应各种情况。例如:建筑:建筑所在地块号或小区名称+楼号

如:R21-15号地块(×××小区)1号楼

2号楼

……

窗:建筑所在地块号或小区名称+楼号+(楼层号-窗顺序号)

如:R21-15号地块(×××小区)1号楼

窗1-2、窗1-3……

窗2-2、窗2-3……

……

4.0.3 在建筑日照计算中,对许多复杂的附属物如通风口、雨水管进行精细建模,并不一定能提高

建筑日照计算的精度,往往还浪费大量的精力和降低计算速度,因此附属物的遮挡时间如果小于6.0.2中规定的允许偏差,可以不建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附属物的种类比较多,形状复杂,在建模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附属物排列组合产生的日照影响(如形式多样的栏杆),确定附属物建模的取舍。另外,使用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来替代,也可以简化建模过程和提高工作效率(见图1)。4.0.4 建模数据应完整指的是所建模型要包括日照计算中涉及的各个建筑以及对日照产生不可忽略影响的建筑部位及附属物等。由于建模过程数据输入、修改等原因,经常会产生冗余的模型数据,这些冗余模型数据不仅影响计算速度,而且会导致计算结果的不正确。建模时人为地将建筑体块进行包容和交叉,在计算过程中也可能引发错误,导致计算结果的不正确。因此这些情况都应尽量避免。

图1 屋顶局部简化示意

5 计算参数与方法

5.0.1

1 为了避免因采用不同的年份计算建筑日照而使计算结果不同的后果,需选取一个相对公平的日照基准年来计算建筑日照。根据历年的天文年历资料,主要从天文学标准历元和太阳赤纬角的因素来考虑确定。首先,为了确定一颗恒星的位置,天文界需要注明所使用的赤经赤纬的时间。1976年国际天文学联合会通过了新的天文常数系统,并规定从1984年开始正式使用这一系统。该系统除根据新的观测资料对1964年系统中的各种天文常数值作了修改外,还把计算天文常数的标准历元由1900年改为2000年。新的标准历元是公元2000年1月1.5日,即儒略日2451545.0,记为J 2000。故

从1984年后的天文年历上的黄经总岁差、黄赤交角、章动常数等都采用2000年为标准历元。其次,查阅历年的天文年历可以发现,太阳在冬至日与夏至日的回归点的赤纬角变化值很小,而在大寒日的赤纬角变化较大。仔细分析1984年~2007年赤纬角的数据,发现它的变化存在一定的规律,变化周期为4年,且与一个闰年周期重合,大寒日的赤纬角在闰年最大,然后以每年约3'的角度递减;冬至日的赤纬角闰年最大,闰年后的第一年最小,然后逐年以不超过15″的角度递增。故闰年的建筑日照计算结果与常年的计算结果会有较大的不同,不具代表性,应予排除,而根据赤纬角的变化规律,选择闰年后的第一、二年较为合理。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以公元2001年为日照基准年较为科学与合理。

2 进行日照计算分析的基本途径是设置窗户、建筑或场地上的采样点,通过判定采样点是否被遮挡来判断其日照状况。不同的采样点间距,将影响日照分析的最终结果。所以,日照分析时应根据计算方法、区域大小及分析对象确定采样点间距,减少因采样点间距不合理带来的计算误差。一般来说,采样点间距较大时,其计算结果的误差也较大,采样点间距较小时,计算的结果更为精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同一个项目,在不同的建设阶段可能会采用不同的采样点间距,其结果可能会不一致。

以窗户洞口为分析对象时,一般是将窗台面(线)的两个端点作为起点和采样点,对窗台面(线)按一定间距布置采样点进行采样分析。以建筑外轮廓或立面为分析对象时,采样点间距是指建筑外轮廓或立面上每两个采样点之间的距离,以建筑外轮廓线或某一段的端点作为起点位置。以场地为分析对象时,采样点间距是指日照分析的场地平面区域内每两个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3 时间间隔是指在日照分析的连续时间采样计算中,上一次采样计算时刻和下一次采样计算时刻的间隔。日照计算时采样的时间间隔是影响计算误差的重要因素。为保证日照分析计算结果的准确,将误差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采用阴影分时迭合算法的计算软件,需要设置阴影采样时间间隔时,不宜大于1.0min。

5.0.2 虽然很多标准规范、法律法规都提出了不同建筑或场地的日照标准,但是只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明确提出了日照标准日以及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因此在选取以上两项参数时,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执行。

5.0.3 在建筑日照计算中,一般取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经纬度来进行计算。但是,当一个城市的地域范围南北或东西跨度较大,建筑实际位置与政府公布的城市经纬度距离超过一定的允许范围时,计算结果与实际日照时间会有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城市确定2个或2个以上的经纬度的取值就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在设置经纬度取值时,城市纵向允许范围主要受太阳高度角的允许误差的限制,城市横向允许范围则主要受计算时间与真太阳运行时间的允许误差的限制。纵横向距离允许范围与地理纬度高低成反比,即纬度低的城市,纵横向距离的允许范围越大。需要另行确定经纬度取值时,既可以采用建筑所在的真实位置,也可以对城市进行区域划分,在不同的区域范围内取不同的经纬度值。

5.0.4 太阳光线与墙面的水平夹角又称扫掠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照的质量。由于有效日照时间带的限制,南北朝向的建筑基本不会受此影响,但是随着建筑朝向的变化,当建筑外墙与太阳光线之间的夹角逐渐减小时,对日照质量的影响也会逐渐变大,示意见图2。

图2 太阳光线与墙面的水平夹角示意(以北京市大寒日为例)

由外墙外表面左下角窗洞边缘至外墙内表面右上角窗洞边缘连接入射光线,可以看出此入射光线与外墙面夹角为光线通过窗洞射入室内的最小临界角度,小于此角度时入射光线将照射于窗洞两端的立墙上,无法射入室内。当入射光线夹角大于此角度时光线均可以照入室内,且此角度越接近90度光线越能完全进入,获得日照的效果越好。由于全国各城市、各年代的建筑窗宽、墙体厚度差异较大,因此难以确定全国统一的参数,但同时也要避免问题复杂化,不能给每个窗户都设定不同的取值。习惯上各城市根据当地的建筑主要朝向、主要墙体厚度、窗户形式确定一个最常用的太阳光线与墙面水平夹角值就可以了。调研中所分析的窗宽与墙厚的关系数值见表1,供参考。

表1 太阳光线与墙面的水平夹角参考数值

5.0.5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规定日照的有效时间带为冬至日9时~15时,大寒日8时~16时,采用的是真太阳时,因而日照计算时也应采用真太阳时。

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遮挡情况比较复杂,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建筑物获得日照的时间段往往是不连续的,有些情况下还会出现几分钟甚至更短的时间段。不计入这些较短的日照时间段,有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很短的日照时间段,其日照质量不佳;其次,受到数据精度和软件计算精度限制,在计算中容易出现的错误或误差一般也是几分钟左右;另外,在实际观测中,由于日影边界模糊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过短的日照时间段也很难判断和察觉。从软件计算和实际观测对比来看,两者之间的偏差一般在3.0min~5.0min之内,因此小于5.0min的日照时间段是不确定且没有意义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从便于计算的角度出发,有些城市为了保证日照质量,对最小连续日照时间做出地方性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

5.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原则规定了“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为了便于计算,在本条中对几种异型窗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例如凹阳台或半凹半凸阳台,由于两侧(或一侧)墙体的遮挡,如果以窗台作为计算点,则窗台上的日照时间很难满足标准要求,这将对住宅设计带来很大的限制。

受住宅开间及窗地面积比的限制,住宅的窗户宽度很少超过1.80m,而窗户宽度越宽,越难满足日照标准,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日照计算窗户宽度很有必要。

5.0.7 日照计算常用方法有平面分析、立面分析、窗户分析等,常用表达方式有平面等时线、多点

分析、线上日照(沿线),立面等时线、窗户分析表等(见表2)。窗户分析方法以及窗户日照分析表相对直观易懂。

表2 日照分析的常用方法

6 计算结果与误差

6.0.1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横跨五个时区,采用真太阳时不便于理解,容易引起混淆,而北京时间作为我国统一的标准时间,已为普通市民广泛接受。因此,为了便于理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真太阳时或者北京时间这两种时制,给出日照计算结果。

现有的多数日照分析软件由于计算方法和计算精度的限制,时间输出结果是以分钟为最小计量单位。一般来说,精确到分钟已能够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

6.0.2 日照计算的计算误差是指日照计算结果与基准年理论日照时间之间的差。根据国家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目前使用中的主要软件进行检测,大部分软件的偏差均能控制在±3.0min。在日照计算的过程中,除了软件误差外,还需要考虑建模误差、施工误差、测绘误差、天文误差等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以日照计算的结果为准,是为了避免用日照计算结果与实际观测的日照时间进行简单的对比。本条中提到的不同工程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不同,是指在规划和建筑设计过程中事前所进行的日照计算,不包括事后因日照遮挡引起纠纷后重新核算,因为施工和测绘误差是事前无法控制的。误差产生的各类具体原因如下:

1 建筑设计图纸和实际的建筑物之间存在着施工误差,建筑物的测量数据也难以和现实中的建筑物完全相同,建筑物在使用中,还会出现沉降、变形等变化。通过研究发现,施工和测绘所带来的误差和日照时间之间的关系是非线性的,或者说存在很大的不均匀性。通俗地说,在计算范围内的特殊位置,建筑物数据的细小变化会导致日照时间的较大变化。为尽量减小此问题影响,前文规定了数据来源不得低于有关测量规范中的精度要求。但当实际条件受限只能使用大比例尺地形图和施工图等数据进行计算时,此类数据精度通常低于《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误差要求。

2 同一建设项目的数据可以分为实测数据、竣工数据、地形图数据、施工图纸、方案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这些数据分别对应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方案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比较注重于建筑的外部环境和外部轮廓,施工图纸注重于建筑物的内部设置和构造,这三者之间由于侧重点不同,建筑物的位置、轮廓以及建筑内部的窗户设置、建筑物附属物设置有可能存在着差异,同时这三者与实际建设之间存在着施工误差。地形图数据、竣工数据、实测数据这三者的测量要求不一样,使用的测量仪器也有可能不一样,因此这三者测量结果不会完全一致。这些误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日照计算的结果。

3 目前,全国各地的城市进行日照计算时,几乎全部都是采用固定的城市经纬度,实际上由于大中型城市区域较大,同一城市南北端纬度存在差异,如果采用同一经纬度,日照计算结果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其次,日照计算时采用了基准年的天文数据,但实际上由于每年的赤纬角、时差等天文数据均有差异,因而日照计算结果与观测结果会有一定偏差。另外,由于太阳不是理想的点光源,阴

影轮廓边缘存在过渡区。同时日影的清晰状况还受到天气状况、大气透明度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在观测过程中,日影变化快,观测位置、仪器设备等条件也会对观测结果造成影响,因此,观测结果与软件计算结果不一致是正常的。

6.0.3 目前各地在日照计算工作中,计算结果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为了方便理解、交流和存档,全面、合理与准确的表达计算结果,因此规定了最基本的内容。

6.0.4 日照计算的结果关系到相关各方的利益,需要保存一段时间以备查询,因此要建立必要的档案管理机制。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问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 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本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与合理性。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时至15时。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计算间距: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计算间距: 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区分了大寒日、冬至日 请问他们的区别在哪? 具体有何规定? 哪个要求更高? 以下是“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的具体内容,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 ========================================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 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 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

日照间距计算

在介绍发证方法之前,笔者想详细解释一下建筑间距的计算过程以及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选取。 例1:南,北两幢住宅楼,日照间距按1:1.35控制,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5.8米,方位角18度,底层为用于休闲活动的层高3.5米的架空层,1层窗台高0.9米。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6.2米,方位角16度。 1、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附录一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第(2)小条的规定: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查看南侧住宅楼阁楼层平面图(见图2-1),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之间的局部突出部分连续长度:8.4米,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2、查看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的剖面图(见图2-2),从1/C 的檐口处划一条1:1.35的日照线,可以看见该日照线在E轴线处没有遮挡,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3、查看1/C轴线的檐口大样图(见图2-3),檐口日照点的建筑高度:18.9 米。 4、檐口日照点到1/C轴线的距离:0.12+0.4+0.6=0.58米 5、1/C轴线到建筑物最北侧E轴线的距离:2.1+0.3=2.4米 6、两幢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 (18.9+6.2-5.8-3.5-0.9)×0.9×1.35+0.58-2.4=16.2835米

由上例可知,对于住宅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见图2-4、图2-5): 1、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或是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 图2-1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1)日照从阁楼檐口计算 查看阁楼层平面图一,建筑物局部突出连续长度超过8米,日照应该从局部突出的轴线计算。 查看阁楼层剖面图一,日照线没有遮挡,所以日照线应该从阁楼檐口计算。 (2)日照从建筑檐口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 2009-10-10 10:27 《住宅设计规范》5-6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

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证全室换气。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6-9m>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多层233有出入口2.55-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4.2公共服务设施 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道路交通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1.3坡道的坡度高度(m)1.501.000.75坡度≤1:20≤1:16≤1:12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室外环境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围及园桥、汀步附近2m围,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竖向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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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strip of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真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 月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21 日、9 月23 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 月19 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 月1 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 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 时至16 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 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

时至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 时至15 时。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 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 时至17 时;的北海道则采用9 时至15 时,其他地区8 时至16 时。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h。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lh 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 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 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 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 反应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 达到的。3、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 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中城四方软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播赵文凯涂英时刘超詹雪红林若慈罗涛刘燕辉林建平宋小冬田峰殷丽陈晓勇潘杭郝晓王语夫韩继发尹兆东牟雪松夏建忠徐磊林紫荣张雅军丁伟王军周张尧高风雷刘启耀高峰石建军陈道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嘉广朱子瑜肖辉乾吴晟耿毓修黄均德韩秀琦相秉军方芳赵中元薛峰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计算。 1.0.3 建筑日照计算的完整过程应包括:数据资料整理、建立几何模型、确定计算参数、确定计算方法、计算操作、书写计算报告、校审计算报告、数据归档管理。 1.0.4 用于建筑日照计算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1.0.5 建筑日照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真太阳时 apparent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 2.0.2 建筑日照 sunlight on buildings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状况。 2.0.3 日照标准日 reference day of sunlight assessment 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 2.0.4 有效日照时间带 period of effective sunlight 根据日照标准日的太阳方位角与高度角、太阳辐射强度和室内日照状况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用真太阳时表示。 2.0.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reference position for sunlight as-sessment 为规范建筑日照时间计算所规定的建筑物(场地)上的计算位置。 2.0.6 日照时数 sunlight duration time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篇一:某一纬度日照时间计算方法】 某一纬度太阳日照时间计算方法 当天a点所在的纬度bca弧半球日照只有ca弧,则从北极俯视图如下: 近似把地球看做球体,设赤道半径r。 所以a点 但是,我们不能无视实际情况因素,日出和日落太阳处于地平线,加上空气散射影响所以日出半小时和日落半小时几乎无日照效果,应减去1小时;除此之外出平原外的山区有山体阻挡日光,也会减少日照,如果地处丘陵山区也应减去半小时左右日照;还有海拔不同,远高于海平面地区日照比接近海平面地区长。结果,综合考虑冬至时北回归线有效日照在9小时左右。 【篇二: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天正日照tsun7.5分析流程 二:日照基本规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5.0.2.1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1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

(厅)。(《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6、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7、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8、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7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 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9、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10、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建筑的日照间距计算

建筑的日照间距计算 在建筑小区规划设计中,往往由于建筑物布置不当,造成四周的建筑物互相遮挡,虽然建筑朝向选择较好,但室内仍得不到直接阳光。因此,在规划设计时,就必须在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距离,以保证阳光不受遮挡,直接照射到建筑室内。这个间距就是建筑物的日照间距。 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是由日照标准,当地的地理纬度、建筑朝向、建筑物的高度、长度以及建筑用地的地形等因素决定的。在建筑设计时,应该结合节约用地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筑的日照间距。 在居住区平面规划中,建筑群体错落排列,不仅有利于内外交通的疏畅和丰富空间景观,也有利于改善日照时间。 图1 平地日照间距的计算 日照间距的计算通常以冬至日正午正南向太阳照至后栋建筑底层窗台高度O点为计算点。 1、平地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如图1所示。由公式: 可导出: 式中:H为建筑总高;H为底层窗台高;H=H-H;h—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 212s

在实际应用中,常将D值换算成与H的比值。间距值D可根据不同的房屋高度计算出。这样,可根据不同纬度城市的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计算出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值。 2、坡地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 在坡地上布置住宅时,其间距因坡度的朝向而异,向阳坡上的房屋间距可以缩短,背阳坡则需加大。同时又因建筑物的方位与坡向变化,都会分别影响到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讲,当建筑方向与等高线关系一定时,向阳坡的建筑以东南或西南向间距最小,南向次之,东西向最大,北坡则以建筑南北向布置时间距最大。向阳坡间距计算公式(参见图2(a)): 背阳坡间距计算公式(参见图2(b)): 图2 坡地日照间距的计算

(a)向阳坡日照间距关系(b)背阳坡日照间距关系 D-两建筑物的日照间距(m);H-前面建筑物的高度(m);W-后面建筑物底层窗台离设计基准点(或室外地面)高差;θ-建筑物法线面的太阳投射角;γ-建筑物法线面的地面坡度角;o,o'-分别为前后建筑物地面设计基准标高点;β-建筑方位角;h-太阳高度角;d,d'-分别为前后建筑物地面设计基准标高点外墙距离(m);A-太阳方位角;ω-建筑方位与太阳方位差角,ω=β- A0(或A0-β);d-地形坡向与墙面的夹角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 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 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 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 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 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 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3 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1 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 1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 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 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

住宅日照要求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

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⑴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1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 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 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 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 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 图2 2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正对范围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 图5 3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 日照标准 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日照时间限制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

《住宅建筑规范》GB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 术语 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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