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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领养协议

宠物领养协议

甲方(送养人):

乙方(领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住址:

被领养宠物资料

品种:

名字:

性别:

毛色:

健康程度:

年龄:

免疫:

绝育:

驱虫:

是否接受过狂犬疫苗:

本着为生命负责的态度,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小狗(猫)免费送给乙方领养。

二、乙方自愿接受领养甲方宠物小狗(猫),并保证有经济能力饲养该宠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乙方接受宠物小狗(猫)之前,应提供适当的食物和活动空间,保证其健康。

(二)向乙方如实告之宠物小狗(猫)的健康状况。

(三)为乙方喂养以及领养提供其他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接收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宠物小狗(猫)的健康状况、性格和爱好等真实情况。

(二)不得抛弃、虐待所领养宠物小狗(猫)。

(三)尽量为小狗(猫)提供天然猫粮、猫窝及宠物专用的生活用具、玩具等。提供洁净的饮用水等。

(四)定期为小狗(猫)注射疫苗、驱虫,适龄绝育,不得使用洗衣粉等有害物质清洗小狗(猫)。

(五)生病时为小狗(猫)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不得因病弃猫。

(六)未得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小狗(猫)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更改小狗(猫)姓名。

(七)甲方需要探望宠物小狗(猫)时,乙方不得借口拒绝,如甲方要求在博物馆探望,乙方应将小狗(猫)送交甲方。乙方将小狗(猫)送交甲方探望的情况下,探望频率超过二月一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如要接回小狗(猫)饲养时,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博物馆交接,甲方不得以接回饲养为由未经乙方同意长期(长期指2周以上)滞留小狗(猫)。

(八)不得给小狗(猫)实施不人道且不必要的手术,如:去爪,拨除犬齿,截耳、断尾等。

(九)带小狗(猫)出门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如配备猫包,拴好牵引绳,不得遗失,逃走。

(十)小狗(猫)如得绝症且已至晚期,经甲方同意可执行安乐死,死后火化或掩埋,不得抛尸、食用。

(十一)领养后,乙方需关注“碑林飒露黄”微博,并不定期以微博形式上传小狗(猫)基本情况及日常生活动态,如发生重大事件,不得向甲方隐瞒。

(十二)乙方在领养期间,如果自感做不到以上其中任何一条义务,可以

无条件、及时将健康干净的宠物返还给甲方,这样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交付及风险转移

(一)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小狗(猫)交付后,甲方不得无故撤销乙方饲养权。亦即小狗(猫)交付乙方后,乙方应悉心饲养。

(二)小狗(猫)交付后,由于小狗(猫)侵袭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若不交付小狗(猫),乙方可以要求其交付。

六、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不按规定履行领养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收回小狗(猫)。

(二)若乙方虐待,弃养小狗(猫),甲方可以收取5000元违约金。

(三)若小狗(猫)由于乙方原因身亡的,甲方有权收取1000元违约金。小狗(猫)年迈自然死亡以及年迈时双方同意的安乐死不受此限。

七、补充条款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生效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如有争议,双方应本着为小狗(猫)的健康生活着想,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三)若发生纠纷,双方约定以送养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此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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