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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确定案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确定案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确定案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确定案

一、案情介绍

有三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身份争议案。

第一起,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撞伤案。

1998年2月1日,D市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4月7日,该辆客车满载乘客驶向市郊风景区。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全都下了车,就在司机倒车进入停车区的车位时,客车不慎将一名叫蒋一舟的乘客撞成重伤,司机立即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治疗,蒋一舟脱离危险,但一共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裁定,客运公司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乘客蒋一舟的全部医疗费用。客运公司接受了交警部门的裁定,随后就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受伤的蒋一舟是车上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起,被保险人的弟弟在车下被压伤致残案。

2000年3月,Q市私企业主楚文俊为经营需要买了一辆江陵牌卡车,办妥有关手续后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5月4日,楚文俊出车给客户送货,车刚驶上简易公路准备右拐时,他的一个在邻村居住和工作的弟弟楚文杰恰好路过。楚文杰一见到楚文俊驾车上公路,就想搭他的车顺路进城办事。楚文杰边招呼哥哥边迎着卡车奔去,楚文俊见弟弟急奔而来,便紧急刹车,因楚文杰跑得离车的距离太近,车一下刹不住,前轮压上了他的下肢。经医院急救,楚文杰脱离危险,并在治疗数月以后出院,但最终成了残废。于是,楚文俊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取他给“第三者”——他的弟弟楚文杰造成伤害所应承担的住院治疗费和残疾补偿费共计20万元。保险公司以伤者是被保险人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

第三起,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压伤案。

1997年7月23日,G市个体运输户王光以其朋友转卖给他的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1年。7月26日,货主赵明雇用王光的车运输煤炭,并随车押运。当该车行驶在山区坡道转弯时,因天雨路滑,加上车速过快,导致货车发生倾覆。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赵明先是被甩出车外,后又恰好被倾覆的车辆压住上身受了重伤,路旁林木也被倾覆的货车损坏,狼藉一片。赵明被急送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35 000元,路旁的林木损失计3 000元。被保险人王光以货主赵明和路旁林木是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赵明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拒绝承担被保险人王光对赵明所负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这三起保险索赔争议案最终都通过法院判决得到了解决。

二、问题思考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与其他财产的第三者责任险相比有哪些特点?具体承保什么?

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范围有多大?哪些人和哪些财产不属于“第三者”?

3.在这三起保险索赔案中,三个受伤的人即乘客蒋一舟、被保险人的弟弟楚文杰和货主赵明中,哪些人是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

4.在你看来,保险公司对这三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应分别如何处理?

三、本案评析

在第一起的“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撞伤案”中,蒋一舟是保险车辆上的乘客。我们知道,乘客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购买车票并乘坐车辆的人员,一旦他们所乘坐的车辆到达目的地,其特定的身份就变了。因此,乘客蒋一舟如果是在车上受伤,作为车上人员的他自然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蒋一舟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下了车,他就不再是该车的乘客,而是成为普通的第三者,因为车辆已完成承运义务,他与客运公司的乘运关系已告结束。

所以,蒋一舟在下车后被保险车辆撞伤,他的第三者身份不容怀疑,应作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

在第二起的“被保险人的弟弟在车下被压伤致残案”中,楚文杰是被保险人楚文俊的弟弟,他被哥哥驾驶的车压伤,那么兄弟俩是不是家庭成员呢?如果是,楚文杰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就不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如果不是,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被保险人团给他这个第三者造成损害须负的赔偿责任。在作出判定之前,我们得先弄明白亲属与家庭成员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所谓亲属,这是指有血亲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之间的称谓,而家庭成员则是指在同一家庭里共同生活的人。楚文俊和楚文杰两兄弟毫无疑问是亲属,但他们是家庭成员吗?

人们常常简单地按所立户口来认定家庭成员,认为家庭成员就是指一个户口中的成员,这是不确切的。比方说,父母兄弟姐妹一个户口,但实际上各自经济独立,他们便不是家庭成员;而夫妻分居两地,虽然有两个户口,双方经济上并不各自独立,他们就还是同一家庭成员。

因此要区别家庭成员与亲属,主要就是看他们之间有没有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

通常,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配偶。不管他们是经常住在一起的或是分居在两地生活的,夫妻应互为家庭成员。

二是居住在一起的子女(包括收养的)或兄弟姐妹。但是,户口另立且财产已经分割,经济各自独立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就不是家庭成员。

还有,临时寄居在家里的人,即使户口在一起,也不能成为家庭成员,只能是第三者。

总之,对保险人来说,判断是否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应当掌握一个原则,那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让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换句话说,保险人付给受害的第三者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

显然,在本案中,楚文俊和楚文杰兄弟两人各自成家立业,经济上彼此独立,不能作为同一家庭成员。要是楚文杰还未成年,依赖哥哥楚文俊为生,那就另当别论了。既然楚文杰不是被保险人楚文俊的家庭成员,他又是在车下被保险车辆压伤致残,所以应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

在第三起的“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压伤案”中,货主赵明在倾覆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是坐在由王光所投保的那辆货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的,属于车上人员,他因倾覆事故发生而被甩出车外,在车外为被保险车辆压伤。尽管赵明受伤时不在车上,但因为他在车外受伤是倾覆事故所造成的必然结果,所以倾覆事故是导致他车外受伤的近因,即倾覆事故(人在车上)→受伤(人在车外)。

近因发生时,赵明在被保险车上,当以近因为准,应认定他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人员,也就是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只要赔偿王光应承担的对路边林木损失的赔款。

最新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 者责任险 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基本内容:负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 ①下列损失: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②下列财产损毁: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争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作废和财产损毁. ③下列原因: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④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鹪、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起讫:保险期内 保险金额: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宇宙那么大,你的下载与我链接,是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17860683.html,

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17860683.html,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编号:YB-HT-02014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Motor vehicle third party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通用】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二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贝y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 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 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 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我们知道,如果机动车车主购了的,在发生后,应理赔,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呢?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机动车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或诉讼费用

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二、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1、肇事逃逸。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赔,这一条上应该是有的。虽然这一免赔条款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律界的许多争议,但目前确实有这种规定。 2、肇事司机无责任。交法实施后,为了更多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当的经济责任,而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这也为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但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3、驾车撞了自家人。这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就不赔的一个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仅在

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4、酒后驾车肇事。我国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拒绝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买单,其中当然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 1、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对方车损吗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对方车损吗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对方车损吗 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的,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对车损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二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 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 失限额100元。 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丧

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的,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对车损进行赔偿。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2012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2012-10-09 16:54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出台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而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因此,不少车主都有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愿,而2012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就成了车主们关注的焦点。 2012最新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 第三者责任险

提示: ①单买第三者责任险最高为10万。 ②如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20万以上,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并购买附加险(如:玻璃险、划痕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温馨提示:因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占责任比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比较。置之实践,责任保险虽具“分散损失,消化危险”之功效,但商业保险公司绝非乐善好施之慈善家。更何况,保险公司因具有营利目标,“惜赔”情形时有发生。 你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可编辑修改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4、严重超载驾驶的; 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可编辑修改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080-6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

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第三则责任险的理赔流程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方式

第三则责任险的理赔流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方式 1.通知出险和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便于保险人及时调查核实,确认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应当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一并告之保险人。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人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其代理人报案。这就是通知出险。 2.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 合理施救是被保险人承担的一项义务,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抢救措施,进行抢救,例如灭火,抢救遇险财产等。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保险人查勘、核损或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先行清理事故现场,也不须自行拆修、处理受损财产。否则,会给以后的理赔工作造成困难,增加定损、赔付的麻烦。 3.接受保险人的检验 保险人有权进行现场查勘,而被保险人负有接受检验的义务。因此,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出检验申请,接受保险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的检验,并为其进行的检验提供方便的条件,用以保证保险人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等。 4.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才会接受其索赔。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如下单证: a.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b.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 c.有关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前者如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后者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 d.证明保险事故及其损害后果的文件。如保险事故调查检验报告、出险证明、损害鉴定证明等。 e.索赔清单。包括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如施救整理费用)清单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知识讲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了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也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保险车辆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 (六)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用产品)年上海世博会专用产品) 总则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从事与2010年上海世博会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已为其自有或租赁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本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被保险人自有或租赁的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下列各项负责赔偿: (一)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 (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事故责任免赔”和“绝对免赔”部分; (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超过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赔付的部分; (五)依法应承担的、必要合理的非医保范围内用药; (六)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车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中超过商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的部分。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8)(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 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 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 。 责任免除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一条 别约定组成。 赔偿的数额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不论在法律上 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所有或代管的 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 政府征用;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 (五) (六)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 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 (四) 险车辆;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新旧标准赔偿差一倍(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新旧标准赔偿差一倍 从5月1日起,人保、太保、华泰、大地等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提高了10%左右,以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同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大幅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扩大的保险赔偿责任。 不过,5月1日之前投保的三者险,是不是也按照新的标准来赔偿呢?昨天,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作出说明:对5月1日前签订的车辆三者险保单,保险公司将只承担原来制订三者险费率时依据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车主如果希望按照新标准增加的这部分人身赔偿也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高院《解释》可能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1倍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于同日废止。《解释》极大地体现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宗旨,在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方面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审理标准进行大幅提高。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从原先的按10年计算改为按20年计算,而且人身损害死亡及出院后的后续医疗赔偿金标准也已提高。 有保险业人士估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变化可能使赔偿金额增加一倍,比如按照北京地区的工资水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平均将可能从原来的10万元增加到20万元。而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当中,人身损害赔款约占赔付总额的一半。而这也是五一过后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提高三者险费率的直接原因。 旧保险合同也可变更增费以扩大保险责任 保监会该负责人表示,对于5月1日前的三者险保单,由于保险公司在制订条款厘定费率时依据的是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如果保险公司按照5月1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依据最高法院日前向保监会作出的《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三者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对于持有5月1日前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DATED THIS DAY OF 199 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二○XX年XX月 页脚内容34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明细表 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 1)主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被保险人 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 1、建筑工程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

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壹)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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