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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

目录

中文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营业税向增值转型背景 (3)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必要性分析 (4)

(一)是完善我国流转税税制的需要 (4)

(二)是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深化行业体制改革需要 (5)

(三)是发展我国公交行业及民航业的需要 (5)

(四)促进交通运输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减少能耗、控制环境污染的需要5

三、交通运输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6)

(一)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构成 (6)

(二)税法中目前允许及未来预计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 (6)

(三) 信息管税提供技术支持决定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 (6)

四、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6)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6)

(二)企业税收人身份的选择 (7)

(三)固定资产采购活动筹划 (8)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筹划(进项税发票,又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销项

发票) (8)

(五)混业经营、混合销售的筹划 (8)

五、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财务管理 (9)

(一)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水平 (9)

(二)加强内控和内审的有效性,强化企业监管力度 (9)

(三)改革会计核算方法 (9)

结论 (9)

参考文献 (11)

中文摘要: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了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现行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不属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也就是,中国对于流转额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税的模式。而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范畴,由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已经成为如今税收领域的热议话题之一。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增值税

探析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

——交通运输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一、营业税向增值转型背景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再与适用的税率相乘计算而成应纳税额。一般来说,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其税负却容易向下游转嫁,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就要纳一次税,重复征税的问题比较突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自从1954年以来在法国开征以来,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要为产品的增值部分纳税,成功地解决了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迅速被其它国家所采用。直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70多个国家以及地区开展了增值税。我国于1979年引入增值税,刚开始的时候仅仅在襄樊、上海以及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五类货物试行。我国国务院于1984年发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将范围扩大至全国。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它劳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也纳入了增值税抵扣的范围。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于推进结构调整以及提供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我国建立健全有利于发展我国经济的财税制度的要求,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产业的融合;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以及出口机构,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能够健康协调地发展。

此次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涉及面十分的广泛,为保证这次改革能够顺利地开展,在部分行业展开试点十分重要。这次主要对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展开了试点。而之所以对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展开试点,主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交通运输业

与生产流通的联系非常的密切,在生产性服务行业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其次,运费属于现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而运费已经纳入了增值税管理体制,相比于其它行业来说,改革的基础是非常好的。最后,对于一些交通运输企业来说,购买交通设备以及加油费时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话,可以省下一大笔钱。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必要性分析

(一)是完善我国流转税税制的需要

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分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划分不合理,两税难以自然地衔接。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范围虽然涵盖了所有的货物销售以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行征收各种营业税。但是从规范增值税制度的角度而言,增值税的覆盖范围越广泛,就越能确保增值税机制能够畅通无阻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彻底解决经济领域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从而提高增值税的管理效率。但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由此引发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是导致了增值税的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的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税制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对各个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增值税由于在筹集政府收入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此客观上非常有利于引导以及鼓励企业在公平的竞争之中加大加强,也就是说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如果想要正常发挥出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那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范围要尽可能地广泛,最好是包含所有的商品以及各种服务,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之中,增值税的税基范围比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之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容易被打断,中性效应自然也是大打折扣。

其次,链条中断定处的征税范围很难划分,究竟是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应该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之间、税企之间容易发生争议,从而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影响了税务执行效率以及税法的严肃性。

再次,重复征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增税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收环节时,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是按营业额课征营业税;营业税已税货物进入到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征收环节时,已经征收的营业税得不到

抵扣,而是按增值税额课征收增值税,所以说重复征税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

最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税率方面也是不一样的,这样的话会使得同处在商品流通不同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及营业税纳税人会感到税负不够公平。

(二)是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深化行业体制改革需要

在我国,一些交通运输业不设置账目或者设置账目但是账目十分混乱,出现了原始凭证残缺不全、无法核算计税依据,税源管理失控的现象,这也说明现行的营业税管理机制显然不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不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或不能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并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在这样的增值税税法之下,交通运输业自然也会认真做账,完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的管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另外由于交通运输业实行增值税可以使购销两方交叉审计又相互制约,会减少运输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自然也有利于建设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三)是发展我国公交行业及民航业的需要

我国的经济在不断地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我国居民的私家车保有量也是在不断地增加,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日益严重。在我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业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与此同时,因为燃油价格的交流运行,交通运输业的成本压力也随之增大,交通运输业也面临了新的挑战。目前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征收的范围,不能抵扣油价中包含的已经交纳增值税税款,这也给我国的公交行业及民航业加重了负担。如果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运输企业可以抵扣成本以及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已纳增值税税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税负。特别是一些亏损企业,如果改征增值税有可能使得这些企业不用缴纳流转税,这是由于成本中包含的已经交纳的增值税税款可能超过按收入计算的应纳税款。现在世界上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将交通运输业计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另外,在税收税率的设计之上,一些国家对交通运输业适用从低的税率甚至于免税。

(四)促进交通运输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减少能耗、控制环境污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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