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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型犯罪心理特征探究_赵凯

贪利型犯罪心理特征探究_赵凯

青少年犯罪心理及预防

【摘要】当今世界,青少年犯罪与毒品、环境污染并列为三大公害,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性的问题,是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许多国家感觉到难以治理的问题。因为,青少年的成长对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未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多少年来,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中,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始终不变的主题,并且已经形成了关于青少年概念的法律界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趋势,青少年心理方面的特殊性,以及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及趋势预测等若干方面组成的基本研究范畴。关于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主要先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来入手,再分析其犯罪特点和心理特点,针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对于这个课题研究的目的不是在于惩罚,而是用法律的尊严去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国民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让他们懂得什么才是一个公民应该拥有的觉悟,自觉的维护国家法律。【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原因预防教育一、对青少年犯罪的初步认识依据普通心理学的研究理论,青少年时期通常是指11岁至13岁的少年期,14岁至17岁的青年初期,18岁至25岁的青年晚期。青少年时期是一个由儿童向成年人过渡的特殊时期,是独立与依赖性、自觉性与幼稚性相伴的矛盾时期。也有的学者将这一时期成为“心理上的断乳期”或“困难期”。[①]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文件中也有“青少年”一词,但没有十分明确的表述。按照学者研究的惯例,在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一般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个体。在过去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21岁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具有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点,即激烈性、感情性和突发性。犯罪人是在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下,临时起意,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这个案件与一般普通青少年犯罪有一些区别,犯罪人有文化、有思想、懂法律,没有不良嗜好,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完全不同于一般而言的不听家长话,打架斗殴的不良少年,也不属于文盲、法盲犯罪。从这一点来看,这个案件的发生是一个悲剧。就案件本身来看,犯罪人当时的心理层面比较突出。而且心理特征的变化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特征,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与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青少年在心理所出现的特殊性——所存在的危机与矛盾,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1)独立性意向和认识能力方面。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带来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独立意向发展很快,但认识能力的发展跟不上。调查发现,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独立性意向和认识能力方面存在以下一些特点:独立性意向表现为对社会具有强烈的抗拒性,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要求背道而驰;认识能力极低,对道德、法纪的认识愚昧无知,是非不分;违法犯罪青少年错误认识的核心是“两大精神支柱”——封建主义的哥们儿义气和剥削阶级的吃喝玩乐的享乐主义,“三种错误观念”——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和低级下流的乐趣观。(2)情感和意志方面。违法青少年在情感方面的第一特点是情感情绪性同一般青少年比较是爱憎颠倒、好恶颠倒;第二个特点是在对待人与人的关系上,极易感情用事;第三个特点是极易产生激情而往往又难以自我控制;第四特点是情感极不稳定,情绪变化多端,喜怒无常。违法犯罪青少年在意志方面的第一特点是意志力具有明显的两极性,即在正确方向上自卑,意志力薄弱;在错误方向上自负,畸形地发展着意志力。在意志方面的第二个特点是冒险侥幸,因为认识水平比较低,生活阅历比较浅,情绪的冲动性比较强,因此,在特定的刺激下,就会产生盲目的、冒险的、强烈的行为。同时,也会产生侥幸心理,即体现为简单幼稚的想法,轻信和盲从,以及对自己能力的过高估计。犯罪青少年狂妄自负的心理,是在他们一时得逞的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自我评价。尽管这种评价是主观的、错误的,但却是支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当然他们也会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要受到惩罚和制裁的。因此在犯罪活动中,尽管自恃甚高,但仍不免担惊受怕,有冒险之感。这种矛盾心理的存在,形成了冒险侥幸的心理特点。而当冒险侥幸犯罪行为的偶然成功,又会强化已有的犯罪心理。(3)动机方面。青少年时期无论在物质还是精神上的欲望和需要都比童年更多更强烈。青少年犯罪的常见动机有:利己欲动机、哥

激情违法犯罪心理特征及预防

激情违法犯罪心理特征及预防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加宽泛,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其侵害手段残酷,涉及面广,危害性严重。此类案件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当事人通常品德修养较差、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收入微薄、心理品质脆弱等;从性格特征上讲,当事人往往比较内向或比较偏执;从年龄阶段讲,当事人以不谙世事、缺乏自控能力、情商较低而智商尚可的中小学生居多。 关键词:激情犯罪;情境刺激;法制 正文: “激情犯罪”的心理基础是性格粗野、缺乏修养。一些性格有弱点的人思想偏激,报复和嫉妒心理强烈,一遇外界刺激,其心理发生恶性转化,从而导致攻击性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大多没有预谋策划过程,但往往不计后果,具有突发性强、极端鲁莽、危害性大、案发后十分悔恨的特点,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这些犯罪嫌疑人原本不是罪大恶极,90%以上没有犯罪前科,就是因为一时的不冷静,才堕入犯罪的深渊。 一、违法犯罪及其心理特征 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犯罪。在 西方犯罪学中,激情犯罪往往被看作是挫折攻击型犯罪之一,是指行为人在受到强烈挫折后,由于情绪异常激动而产生难以控制的侵害性行为。通过对激情违法犯罪成因分析,激情违法犯罪与常态违法犯罪比较,激情违法犯罪主要采用暴力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没有预谋性激情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前,心理品质虽处在不良阶段, 但却没有形成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力定势。违法犯罪行为人主观意识只处于间接、被动的违法犯罪阶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只有具备了客观刺激性条件,为满足某种需要迅速产生违法犯

谈谈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原因

谈谈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原因 张百川 20124070421 1号 (一)个人原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原因是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最主要的原因。不正确的教养方式,不健康的家庭氛围,都会导致孩子的心灵受到伤害。具体可以表现为:(1)父母自己的生活方式不当。(2)父母的言行举止。(3)父母离异。(4)溺爱。(5)父母教育方式不当。 (三)学校原因 应试教育下的学校思想教育工作薄弱,一些学校视教学质量、升学率为“生命线”,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教学质量,忽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一些学习较好的学生,不惜一切代价重点培养,对一些在校表现不好,成绩较差的学生,则弃之不顾,甚至将他们推向社会,造成一些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使学生心理产生偏差,甚至是破罐破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社会原因 近年来社会上盛行的不正之风,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一些青少年就是在消极丑恶环境的影响诱惑下,放弃了远大的理想,动摇了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快男歌女及追星使大多数青少年梦想一夜成名,放弃艰苦奋斗,脚踏实际。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等非法音像制品,是他们争相仿效江湖义气和哥们义气等封建糟粕,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割据势力。有的沉迷于网吧、歌舞厅无法自拔,暴力游戏使他们变得冷漠、残忍,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心理原因。 青少年所处的年龄段以及自身的心理状态与犯罪的形成密切相关。在这一年龄阶段,青少年个人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差,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却往往较为盲目,加之大多数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贫乏,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年龄”。

越轨青少年与犯罪标签

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 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具有暴力性和贪利性、模仿性和多变性、突发性和盲目性、纠合性和群体性等鲜明特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滋生既和青少年身心快速发育、感情意志薄弱、情绪波动大等主观因素有关,也和新时期家庭教育存在误区、学校教育严重错位及社会大环境不良因素有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越轨行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 越轨行为又称偏离行为,《教育大辞典》将其界定为“违反一定社会的行业准则、价值观念或道德规范的行为。”青少年越轨行为则是指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发生的偏离社会化轨迹而导致对抗社会规范的行为。目前青少年越轨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席卷全球的严重社会问题,并已将其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青少年越轨行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 (一) 在越轨类型上,青少年越轨行为种类日趋多样化,暴力犯罪突出,贪利性犯罪已成为主要类型。过去,青少年越轨行为多以盗窃为主,越轨行为单一,而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已呈多元形式迅速渗透发展。凶杀、抢劫、绑架、强奸、伤害、爆炸等暴力行为大幅度增加,贪利性犯罪在全部犯罪案件中居于首位。 (二) 在越轨方式上,青少年越轨行为具有模仿性和多变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有线电视、VCD、DVD影碟、互联网等现代传播媒体走进千家万户,极大地丰富、扩充了人们的视野。与此同时,西方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随之而来,一些青少年往往不加选择地盲目接收,获得暴力、肉欲的刺激。青少年的犯罪方式多是从大众传媒中模仿学习而来,诸如绑架、奸淫、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无不具有模仿的痕迹。同时,由于受国内外的不良影响,特别是一些影视作品的错误导向,青少年的犯罪手段也不再停留于某种固定模式而是处于经常变化之中。 (三) 在越轨时机的选择上,青少年越轨行为具有较大的突发性和盲目性。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快速发展时期,他们精力充沛,释放能量的欲望强烈,但是非观念模糊,认识水平和意志能力低,易冲动,缺乏理智。这就决定了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时具有较强的情境性,没有明显的动机过程,往往是一触即发,随即反应,见财起意,见色动心,触景生情。常只因一件极小的事情,或偶遇一点挫折,就感情冲动,大打出手而不计后果。偶发性和盲目性是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他们在着手越轨行为时对其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缺乏深思熟虑,行为前没有预谋和准备过程,表现出“想干就干,说杀就杀”的特点。 (四) 在越轨的形式上,青少年越轨行为多数具有一定的纠合性和群体性。青少年渴望友谊,乐于合群,他们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却喜欢意气相投的同学、朋友。同龄人结伴在一起,形成一个小团体,他们重感情,讲义气,把“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作为处世信条,深信“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冤家多堵墙”的交往原则,有的甚至拉帮结伙,称兄道弟,互相结拜。为了向其他同学和社会显示他们的力量,他们经常进行殴斗、流氓滋扰、盗窃、抢劫等越轨行为。青少年越轨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群体性,但多数组织松散,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临时组织,其结构松散,没有明显的核心人物。团伙和地域色彩突出,人员变动也较大。在作案过程中,他们往往仗着人多势众,互相壮胆,因而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与单个的犯罪行为相比,团伙犯罪行为的强度大,社会破坏力强。 (五) 在越轨手段上,青少年越轨行为日趋多样化、智能化、技术化和现代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各种现代传媒的大量涌现,信息传播的速度也空前地加快了。青少年大多思维敏捷,善于捕捉各种信息,有较强的获取新知识的能力,这促使了其越轨行为日渐趋向于多样化、智能化和现代化。在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中,电脑、毒气、麻醉品、医药技术、窃听技术被广泛应用,据统计,在英国,电脑犯罪每年给其工商业造成高达亿镑的损失。在我国,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这方面的犯罪也正日益增多。 (六) 在成员构成上,青少年越轨主体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分布,低龄化趋势明显,女性犯罪增加。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和频繁接触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呈逐步上升趋势。据统计,1993年至1994年青少年犯罪在21℅左右,到上个世纪末已超过25℅,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的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同时,越轨主体还表现为女性青少年越轨行为急剧增加,女性犯罪有向男性化发展的趋势,少女打群架、结伙抢劫等新情况时有发生。 二、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成因 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的今天,青少年不完全社会化的程度有所加深,青少年越轨行为率也相应的有所上升,这既和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快速发育、感情意志薄弱、情绪波动大等主观因素有关,也和当今社会新旧体制更替、商品经济负面效应、腐朽思想文化泛滥和社会控制力减弱等客观原因有关。 (一) 主观因素 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大量滋生,首先是由青少年所处的人生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具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的。从生理角度而言,人的12岁至18岁,属于青春期这一人生关键时期,也是青少年成长的最不稳定阶段。发育增快、体重增加、性机能出现等身体和生理方面日益成熟,但神经系统发展不平衡,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青少年容易兴奋、冲动、和感情用事;心理方面,自我意识开始萌发,自信心和自尊心随之增强,对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及自身所处的环境也较以前更加关心。他们亲身体验到生理、心理发展的这些变化,感受到“成长的烦恼”。 (二) 客观因素 1. 家庭教育存在误区。在新的历史阶段,社会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家教模式已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使之成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一是传统家庭的亲职教育弱化。一些父母为了生计,长年奔波在

关于持有型犯罪问题的思考

关于持有型犯罪问题的思考 一、案例及衍生问题 (一)案例 2010年7月,陈某计划持枪抢劫。7月中旬,陈某以打猎为名,托其弟陈某某找熟人购买一支双管猎枪。陈某某到某市买回猎枪。因陈某在外地未归,陈某某叫其妻弟包某将枪存放在包某的房间内。两日后,公安民警传讯包某调查其参与盗窃作案的事情,包某的妻子林某心中惧怕,私自从房间取出猎枪,走到村中一高山处,将枪丢落山崖。后公安民警到山下提取枪支时,发现枪支已被摔坏损毁。 (二)问题 1.陈某未取到猎枪,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陈某某仅是帮买猎枪,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3.包某仅是简单的存放,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衍生问题 1.如陈某取到猎枪进行抢劫,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与抢劫罪两罪并罚还是单以抢劫罪论处? 2.如陈某某是直接到包某处将枪存放在包某处,将事情告知在外旅游的包某,包某同意。三天后陈某某又到包某处将枪取回,此种情况下,包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3.如果包某并未知道陈某某将猎枪藏于其家中,其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4.如陈某某买到的是假枪,却误以为是真枪,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以上问题,笔者将会在下文对持有型犯罪的剖析中一一解读并作个人之答。 二、持有型犯罪思考 (一)持有型犯罪内涵思考 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支配或控制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是构成其他犯罪的一类犯罪。 “持有”,新华字典及辞海均将它解释为”掌管、保有”一义,指掌管有某物或保有某物,明显地文义上倾向于对物品的实际掌有状态,倾向于有形的控制。有形控制指可根据表面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占有该物。而在英语的法律词汇中,“持有”(Possession)一词与“占有”一词同义,都有“支配、控制、保持”之含义。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不同于国文意义上的持有,不仅仅指行为人对物的有形控制,还包括行为人对物的无形控制。无形控制指对物的无形支配,从表面现象看,行为人并没直接占有特定物,但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行为人仍然对物品具有支配、控制能力,行为人可以通过其他人或其他途径而间接地使用、影响特定物,无形控制多指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存在一定空间间隔但依然存在支配、控制能力的情形。空间间隔是影响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持有支配关系成立的重要客观因素,但并不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必要要件。较近的空间间隔之下,行为人可以对特定物品随意行使支配力,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具有紧密的持有支配关系;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具有较远的空间间隔,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具有松弛的持有支配关系,但这种一定的过渡期间之后,行为人基于需要会缩短对特定物品的空间间隔,将特定物重新置于自己能随意行使支配力的空间范围内,终而恢复紧密

智慧树知到《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的青少年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A: 已满14周岁而未满25周岁 B: 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 C: 已满14周岁 D: 未满25周岁 答案: 已满14周岁而未满25周岁 2、我国当前青少年人犯罪的特点有() A: 从犯罪性质看,呈现出暴力化的特点 B: 从犯罪动机看,具有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的特点 C: 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具有团伙性特点 D: 从年龄上看,呈低龄化的特点

答案: 从犯罪性质看,呈现出暴力化的特点 , 从犯罪动机看,具有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的特点, 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具有团伙性特点 , 从年龄上看,呈低龄化的特点 3、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个人因素包括()A: 青少年盲目模仿性强 B: 青少年好奇心强 C: 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 D: 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薄弱 答案: 青少年盲目模仿性强 , 青少年好奇心强 ,

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 , 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薄弱 4、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包括() A: 父母离婚、死亡、服刑或者其他原因丧失了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B: 父母的生活方式、教育方式对孩子的影响不容忽视。教育方法不当,诸如溺爱、打骂、放任不管等等,都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C: 青少年的年龄 D: 不良社会环境 答案: 父母离婚、死亡、服刑或者其他原因丧失了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 父母的生活方式、教育方式对孩子的影响不容忽视。教育方法不当,诸如溺爱、打骂、放任不管等等,都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5、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学校因素包括() A: 教育功能单一化:有的学校片面强化智力教育,忽视思想品德、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重教书轻育人 B:

浅析青少年犯罪心理

浅析青少年犯罪心理 青少年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增长趋势,根据老师上课公布的90年代的数据,14至25周岁犯罪人数占总人口的34.67%,占犯罪人口的74%,而这一数字至今仍在不断增长;同时,青少年的犯罪性质不断恶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由此可见问题的严峻。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原因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青少年犯罪率如此居高不下?我认为,可以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观因素: 1.错误的人生观:犯罪青少年的认识水平较低,对许多人生问题愚昧无知,观念模糊,甚至到了颠倒是非的地步,这也是支配他们实施犯罪的最主要动因; 2.法治观念的欠缺:许多青少年由于认识水平低不懂法或没有守法意识而很容易实施一些触犯法律的行为; 3.不成熟的认知结构:体现在青少年对事物没有很好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容易受情绪影响实施犯罪行为; 4.情绪体验的原始性、低级性:很多青少年实施犯罪只是单纯的为了生理需要和感官刺激,缺少更高层次的追求; 5.情绪的易激动性和外露性:青少年无法很好地控制情绪,喜怒哀乐往往显露于外,容易不顾后果; 6.冒险性:青少年在不成熟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容易出现盲目冒险的不良行为,许多青少年一开始犯罪就是处于冒险心理; 7.易受暗示性: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接受他人教唆或暗示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 1.青少年时期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于生理发展产生的身心矛盾:青少年正处在人生长发育最快的阶段,身体各方面如体态、内分泌、第二性征等逐渐有了明显变化并趋向成熟,但此时他们的心智仍未完全成熟,于是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矛盾; 2.青少年自身心理冲突产生的矛盾:此时的青少年心理具有两重性,幼稚与成熟并存,理想与现实的碰撞等等导致青少年往往存在一系列的心理问题,一旦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就容易成为犯罪动因; 3.家庭、学校的影响:青少年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家庭和学校,一旦家庭和学校的环境出现问题,例如家庭破裂、学校教育不平等,都容易影响到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4.社会的影响:青少年此时接触社会开始增多,但其认识和辨别能力无法应对社会上大量复杂的信息,同时也容易收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预防 既然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了一个无法避免的严峻问题,我们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其发生。预防青少年犯罪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家庭预防:要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家庭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和睦稳定的家庭有利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同时应当注意观察他们的心理变化、行为方式,一出现偏差立即纠正,将犯罪心理的产生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学校预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尤其是所谓“差生”的管理,不应对他们有歧视或偏见;要注意纠正学生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以教育引导的方式帮助他们消除内心的不良因素,培养青少年积极向上的思想,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 (三)社会预防:社会应当注意对青少年的保护,避免不正之风的扩散,同时加强对媒体和网络的监管,防止青少年接受毒害思想。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没有健康发展的青少年,国家就没有未来。因此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犯罪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犯罪心理学应当研究的重要课题。

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及适用性

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及适用性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正当性根据的追问 国内很早就开始关注持有型犯罪的储槐植教授曾经指出:“制定持有型罪名,就是为了在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现状的来源或去向的情况下,不使狡猾的犯罪人逃脱法网,提高刑法威慑力……根据有些国外立法,设立持有型罪名的意义还在于以惩罚早期预备行为来防止严重犯罪的发生,例如,持有凶器罪、持有犯罪工具罪等。”问题是,在能够查明来源或去向时,为何理论与实务还是以持有型犯罪定罪处罚?例如,认为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而持有毒品,如果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数量较大”标准,也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即使查明毒品系盗窃所得,也以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对于明知是假币而盗窃的,仍弃盗窃罪不用,而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刑法虽未将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在查明所持有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发票系购买所得时,实务部门仍然毫不犹豫地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使用假币时被查获,在

去向明确的情况下,仍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等等。 二、持有与相关行为辨析 (一)持有与私藏、储存、运输、窝藏 司法解释指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这种严格界分持有与私藏、储存的立场,恐会导致非法私藏毒品、假币、伪造的发票,以及非法持有大量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无罪的局面。其实,私藏属于持有的一种,两者系种属关系;在仅规定“持有”的持有型犯罪中,私藏假币、毒品、伪造的发票的,完全可以“持有”进行评价;储存与持有、私藏,“只能从行为对象的量上来考虑。即大量保存、储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储存,而少量储藏、存放枪支、弹药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或私藏”,因

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

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特征 一)物欲性 近三年来,为钱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8%,位居首位。调查显示抢劫是当今青少年犯罪主要类型。山东省少年管教所统计的资料显示,侵犯财产罪占同期犯罪的75.53%;武汉市青少年犯罪当中抢劫犯罪占50%以上;西安市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近3年的青少年犯罪中,抢劫案件占到55%,盗窃案件占28.5%,其他案件占16.5%;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在众多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盗窃、抢劫等侵财性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0.7%,位居首位。 二)野蛮性和残酷性 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多,呈恶性发展态势。部分青少年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实现犯罪欲望,不仅作案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其中以故意伤害最为多见,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甚至死亡。 三)集合性 青少年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个群体,这样,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形式上具有团伙性特点。虽然青少年罪犯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缺乏作案经验,思想还不是太成熟,能力差,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因此,团伙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四)冲动性 青少年犯罪心理上的冲动性往往表现为案件的突发性。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成年人违法犯罪相比,他们的动机往往比较简单,作案没有明确目的,随意性强,有时甚至表现出正常人无法理解的某种奇特的变态心理。因为青少年在这个时期,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性的生理冲击力强,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但是他们在心理上、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容易干出意料之外的犯罪行为。 五)模仿和易受暗示性 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年龄大多数界于14岁至18岁之间,从生理发展的角度看,处于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模仿能力与好奇心较强,对于是非的分辨能力较弱,在冲动与好奇心的作用之下,很容易模仿电影、电视、网络游戏中的某种镜头和情节,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伎俩,进行犯罪活动。 六)戏谑性 富有新奇性和刺激性的游戏,对青少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可以成为他们的行为动机。不少青少年由于道德水平低下,精神生活贫乏,对正当的学习、工作和娱乐活动缺少兴趣或不能持久参加,觉得精神空虚,生活无聊。为了追求刺激,他们往往置道德和法律不顾,不计后果地去实施犯罪行为。这些青少年对自己的戏谑心理缺乏调节和控制,以侵害他人为乐,满足自己低级的精神欲求。 二、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为什么会产生以上种种犯罪心理呢?导致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影响 1、父母的言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对青少年有着直观重要的影响。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父母奸诈、粗狂、残暴的性格会使子女学习、效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家庭不和睦容易导致子女犯罪。离异家庭的子女的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在

犯罪心理学期末复习答案1

《犯罪心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 简述题 1、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答:青少年时期为什么是犯罪的高峰期?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与青少年时期固有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相关的。 (一)青少年的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 青少年生理发育还不完全成熟,缺乏抵御外界诱惑的生理机制。所以,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腐蚀作用远远大于对中年人和老年人的腐蚀作用。 (二)青少年的体能强壮、精力充沛。 从犯罪行为所需要的体能来看,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精力最充沛、体力最强壮的时期。有的青少年因精力过剩,便不顾对象和方式地发泄,甚至不惜以恶作剧的方式进行暴力犯罪。此外,青少年的感情易冲动,胆大妄为,这就决定了青少年犯罪具有典型的重体力、重暴力、凶残等特征。 (三)青少年的欲求最多、最强烈。 青少年时期是个人欲求最多、最强烈的时期,当正常渠道不能满足欲求时,便可能采用非法的手段和方式去获取满足,从而诱发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青少年遇到的矛盾最多、最复杂。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矛盾最多、最复杂的时期,也是挫折和磨难最多的时期。由于生理的迅猛发育与心理发展水平不平衡,造成了青少年内心的冲突加大,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有的青少年经不起挫折和磨难,企求不劳而获,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再加上不良文化的泛滥、社会风气的败坏、腐败现象的存在等,都对青少年的犯罪心理起到了激发作用。 2、简述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答:诈骗犯罪人使用欺骗的方法掩人耳目、以假乱真,使被害人“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与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条件和被害人的心理弱点的巧妙利用,是诈骗犯罪得以实施的两个主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一)诈骗犯的认识特征 主要表现为:第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第二,熟悉市场行情。第三,自我评价自以为手法高明,很难识破,具有较强的冒险侥幸心理。第四,对社会心理现象比较熟悉,其依据的社会心理是以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状况有密切联系的。 (二)诈骗犯的情绪、意志特征 诈骗犯的情绪色彩和意志努力不明显。 (三)诈骗犯的个性特征 突出表现为:第一,具有冒险性。第二,诈骗犯给人的外部印象常常是诚实、活泼、善于交际、待人和气、肯帮助人。实际上具有极端自私的性格特点。第三,诈骗犯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和模仿能力使其能适应环境的变化。 (四)诈骗犯的动机特征 诈骗犯的犯罪动机主要是获得财物。在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心理背景下,个人需要恶性膨胀,为实现个人的金钱欲、享乐欲、畸形的成就欲,而蒙生犯罪动机。

以家庭教育为背景分析青少年犯罪心理

以家庭教育为背景分析青少年犯罪心理 [摘要]青少年是祖国与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家庭不仅仅是青少年个体成长的摇篮与接受启蒙教育的场所,更是塑造个性的熔炉,它直接而全面地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不良家庭教育因素包括家教不当及家长失范等都将导致青少年极易形成消极心理暗示与人格障碍等等病态心理。因此,它是青少年犯罪心理诱发与形成的主要原因。文章认真分析探讨以家庭教育为背景之下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并努力提出相应的家庭教育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家庭因素;心理抚养;家庭民主 一、家庭教育不当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一)过度溺爱 青少年当中独生子女占多数,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优越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的成长创造了许多便利,父母也往往将子女视作掌上明珠般悉心呵护。但是,家长一味地满足子女在物质生活上的各项要求,很容易造成“亲情过剩”,却往往忽视了子女精神的富足与良好品质的培养。长此以往,青少年子女就会养成骄奢、自私、任性等等不良的个性品行,当外界不能及时满足自己的需要时,他们就会采取蛮横的态度强制解决,而父母出于对孩子过分溺爱与保护的心理,也往往对此恶劣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是迁就、姑息和纵容,这样就容易让孩子养成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坏习惯。 (二)严厉惩罚 对待子女严格要求在出发点上是好的,没有一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子女成才,然而,过于苛刻与严厉的教育方式也往往会给青少年的自尊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而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出现较大的情感裂痕与隔膜,导致亲子之间无法正常地沟通与交流。有些家长习惯运用过于粗暴的教育方式,却不注重平日里的言传身教,问题一旦出现就毫不犹豫地施加惩罚措施,这样的教育手段使得子女十分恐惧犯错,犯错之后又不敢独自承担责任,甚至是编造种种谎言欺骗父母来逃避惩罚。长期下去,表面上相对和谐的亲子关系背后,其实隐藏了太多的积怨与仇恨,父母难以觉察到子女的孤独与叛逆,也无法及时有效制止其犯罪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剧其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三)放纵不管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最初始的启蒙老师。”对子女放纵不管就是父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有些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子女的教育与成长,单纯的认为只要满足子女的物质生活需要就可以代替自己的陪伴与教导。实际上,空间与时间上的分离恰恰拉远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距离,金钱的充裕代替了沟通,很多子女产生了心理问题却无法找到可以排遣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 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 每天为你推送智豪团队呕心整理编辑的最高法及各地 法院裁判要旨、观点集成。(记住!每天都有哦)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编者按:贪污罪因其特殊的犯罪构成使得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认识上的分歧。现笔者基于个案引发的争议,整理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1-102集)》裁判规则,以供阅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1.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关键词:临时工监守自盗贪污罪侵占罪规则: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本案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均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钟国华、卢欣阳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本案案发时为1995年,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正确。案例索引: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贵杰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4期。2.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特定身份职务便利规则:虽然本案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因为身份犯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犯罪所作出的特 殊规定。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问题是较常见的。须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3.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关 键词:定额承包集体所有制肖元华无罪规则:上诉人肖元华兴办的经济实体,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抚顺市司法局没有投资、没有贷款和集资,也没有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完全由上诉人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对剩余的所创利润,按承包协议,应由承包人肖自主分配,其有权处分,原审法院对其占有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当。二审改判上诉人肖元华无罪。案例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肖元华贪

试关于刑法中 持有型犯罪

试关于刑法中持有型犯罪 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特征 (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 何谓持有型犯罪,理论界的看法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支配或控制法律禁止持有物品的不法状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 ○1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持有的某些特定物品在事实上处于支配或者控制状态,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一类犯罪行为”。○2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即因故意非法持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而构成的犯罪。” ○3第四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支配或控制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 ○5 上述几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他们从不同角度给持有型犯罪下了定义,但是他们也都存在着不足:其一、他们在给这类罪下定义时,均使用了“持有”二字,在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定义项直接包括了被定义项。其二,他们都缺少了持有型犯罪自己特有的一个特点,即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 据此,要正确界定持有型犯罪必须把握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行为违法。即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第二、对象特定。即

行为人持有的物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的;第三、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换句话说,无法证明是为其他犯罪而非法持有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支配或控制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是构成其他犯罪的一类犯罪。 (二)持有型犯罪的特征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持有型犯罪,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犯罪客体。持有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总的来说侵犯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具体来说侵犯刑法分则所保护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新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他们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静态犯罪,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持有的对象上,这是因为持有对象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故对持有一般物品的,立法者是不可能将其列入持有型犯罪的,那么持有哪些物品才具有社会危害性呢?” ○6纵观中外刑事立法,持有型犯罪之对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管制物品。主要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刀具。这类物品由于其自身性能特点(即具有很强杀伤力),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潜在的危险。第二种是毒品。为了更好地同毒品犯罪作斗争,各国在刑事立法上对持有毒品的行为均规定了犯罪行为。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印尼、日本等国

青少年犯罪心理学

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心理及其规律的科学。也正因为如此,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才显得至关重要。研究犯罪心理学不仅仅有助于研究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更重要的是能从源头上消灭犯罪。 青少年犯罪无论是从心理还是生理上都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俨然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青少年犯罪开始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200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抢夺占23%;盗窃占%;强奸占%。

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大部分人的预料。鉴于不断上升的数据与不断恶化的态势,我国正积极采取措施杜绝青少年犯罪,包括主题宣传教育,普法讲座等一系列措施。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就必须要研究其犯罪心理。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以前的研究人员探究过杀人犯的思想后大多认为其暴行系源自于童年时代的某种创伤,但是犯罪人的心理往往比想象中的要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1、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再加上处于青春叛逆期容易冲动,所以容易导致犯罪。具体表现为: A、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

浅议持有型犯罪

浅议持有型犯罪 [摘要]持有型犯罪作为刑法中一类特殊的按照行为方式规定的犯罪,关于该类犯罪的认定一直是刑法学界热议的问题。文章通过介绍持有型犯罪主客观上的特殊性,立法论上的意义,揭示了持有型犯罪被惩处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严格责任说;双重法定性 一、持有型犯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意义 持有型犯罪并非是一个具体的刑法上的罪名,由于它不是普遍按照犯罪客体所进行的分类,而是依照行为方式的特点所划分出来的一类犯罪。具体说来,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持续地支配或者控制某种物品,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有关持有型犯罪最早的立法见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也就是后人所称的“拿破仑刑法典”。如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典都规定有持有型犯罪,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典型的如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持有假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持有型犯罪界定关键在于“持有”行为的认定,学者们一致认为这一行为的根本特征是行为人对财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与控制。 立法者们事先将“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严密法网的同时也能行之有效的打击犯罪,体现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价值取向。 二、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特征 一般说来,对于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界目前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严格责任说,其二是故意说。严格责任说是指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是严格责任的要求,即对这类犯罪没有具体犯罪心态的要求,不管此前行为人是多么小心,在道德的层面多么无辜,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结果,就构成了犯罪。严格责任说起源于英美法,简单说就是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在犯罪构成中不强求主观要件,因为主观的故意或者过失可能很难被证明,但是只要行为或者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严格责任说是为了避免因为行为人主观方面难以证明,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此种做法虽然有可能侵害到无辜者,但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故意说是指持有型犯罪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前提,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笔者主张持有型犯罪采用“故意说”,因为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罪过”始终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持有型犯罪也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1.同普通犯罪一样,持有型犯罪也要求行为的非法性。“持有”的非法,是认定该罪的关键,即持有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不合法的身份或者其他条件,不该由其支配或者控制,但事实上或法律上支配或者控制了某种财物。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就是因为以不合法的程序实际占有的违禁物品,而构成的犯罪。 2.持有型犯罪的特殊就在于其构成上的双重法定性。一般的犯罪只要行为满足刑法的规定就可构成,而持有型犯罪不仅要行为上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且犯罪对象也要满足刑法的规定。如“持有假币罪”就必须要满足“假币”这个条件。 3.持有的行为具有静态性及可转换性。持有行为的静态性是指行为人占有某种财物后,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的状态,但这并非是最后的行为状态,只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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