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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育登记表

山西省生育登记表

山西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填表时间:编号:

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孩)模板

生育服务登记表 女方 姓名联系电话 夫妻合影照片 (二寸)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男方 姓名联系电话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1.双方初婚 2.男初女再 3.男再女初 4.双方再婚结婚时间结婚证号 子女数量:个其中亲生:个其他: 第一个 子女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妊娠情况 1.未孕 2.已孕(怀孕时间:年月) 3.已生育 已生育补登记新生儿姓名:性别:孩次: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 健康情况:出生地点: 男女双方系合法夫妻,共有个子女,其中亲生个。现依法登记生育第个子女。 我们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导致违法生育的,同意按最高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承诺人(签名、指纹): 女方:男方:代办人:代办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年月日 以上内容由登记对象填写

承办 村(居) 登记(单位盖章) 经手人:电话:年月 日 乡镇 (街道) 意见 (单位盖章)经手人:电话:年月日 生育服务证编号 生育服务登记须知 1.夫妻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前用碳素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此表。生育服务登记为备案制,非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2.登记人须如实反映本人及配偶的婚姻与生育情况。生育后填写此表的,还应在“已生育补登记”一栏填写新生儿的信息。 3.登记人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造成违法后果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登记人法律责任;将依法将登记人失信行为记入政府及相关部门诚信档案。 4.“子女数量”包括夫妻已经生育子女和其他子女总数,“其他”是指: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5.“第一个子女”一栏用于二孩生育登记时填写,第一孩生育登记不用填写。 6. 此表在村(居)计生专干处领取,也可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负责登记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登记人的隐私。 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新)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申请及说明[2]

附件1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计生办盖章有效,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用黑色碳素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真实。 二、登记地、登记日期、登记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写,登记号、乡镇(街道)核实结论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三、登记对象填表说明: 1、登记地填写生育服务登记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内注明。 2、男方、女方姓名以持有身份证姓名为准。婚姻状况注明初婚或再婚。婚姻变动年月指再婚的时间。 3、登记孩次填“一”或“二”孩。预产期填写预计分娩的日期,怀孕前进行登记的,可不必填写分娩的日期,已生育的,填写分娩日期。 4、家庭子女情况包括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 5、家庭地址(居住地)指该申请人目前居住所在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填住宅电话或手机号。 6、男方(女方)户籍指该户籍所在的具体地址。 7、承诺声明栏,请申请人(代办人)认真阅读后,签名并按手印;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委托代办人进行承诺。 四、乡镇(街道)核实填写说明 1、乡镇(街道)核实结论栏,由乡镇(街道)负责填写。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在相应的方格内注明,并签名。 2、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 3、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4、生育服务登记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夫妻进行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5、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福建省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福建省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注: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对象、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各一份,经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有效,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用黑色碳素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真实。 二、登记地、登记曰期、登记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写,登记号、乡镇(街道)核实结论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三、登记对象填表说明: l.登记地填写生育服务登记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相应的方格内注明。 2.男方、女方姓名以持有身份证姓名为准。婚姻状况注明初婚或再婚。婚姻变动年月指再婚的时间。 3.登记孩次填“一”或“二”孩。预产期填写预计分娩的日期,怀孕前进行登记的, 可不必填写分娩的日期,已生育的,填写分娩日期。 4.家庭子女情况包括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 5.家庭地址(居住地)指该申请人目前居住所在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填住宅电话或手 机号。 6.男方(女方)户籍指该户籍所在的具体地址。 7.承诺声明栏,请申请人(代办人)认真阅读后,签名并按手印;属于委托代办的,需 填写委托书并请委托代办人进行承诺。 四、乡镇(街道)核实填写说明 l.乡镇(街道)核实结论栏.由乡镇(街道)负责填写。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在相应的方 格内注明,并签名。 2.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 3.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l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l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4.生育服务登记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夫妻进行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己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登记的,需 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 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5.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新)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申请及说明[2]

附件1 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计生办盖章有效,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

《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用黑色碳素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容要真实。 二、登记地、登记日期、登记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写,登记号、乡镇(街道)核实结论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三、登记对象填表说明: 1、登记地填写生育服务登记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注明。 2、男方、女方以持有为准。婚姻状况注明初婚或再婚。婚姻变动年月指再婚的时间。 3、登记孩次填“一”或“二”孩。预产期填写预计分娩的日期,怀孕前进行登记的,可不必填写分娩的日期,已生育的,填写分娩日期。 4、家庭子女情况包括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 5、家庭地址(居住地)指该申请人目前居住所在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填住宅或手机号。 6、男方(女方)户籍指该户籍所在的具体地址。 7、承诺声明栏,请申请人(代办人)认真阅读后,签名并按手印;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委托代办人进行承诺。 四、乡镇(街道)核实填写说明 1、乡镇(街道)核实结论栏,由乡镇(街道)负责填写。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在相应的方格注明,并签名。 2、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

3、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4、生育服务登记应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五、夫妻进行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复印件。 2、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5、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2019年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附件1: 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编号: 注:本登记表本一式两份:县(市、区)或市级卫生计生局、镇(街)卫生计生机构各存一份。 女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居住证发证机 关 办理时间 男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目前婚姻状况 女方:□未婚 □初婚 □再婚;男方:□未婚 □初婚 □再婚 结婚日期: 目前孕育状况 当前子女状况:女方:已生育 男 女 男方:已生育 男 女 当前孕情:□未怀孕;□现孕 周;□已生育,生育时间 年 月,出生医学证明号码: 承 诺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所取得的生育登记自动失效,无条件退还申领到的各项奖励、待遇,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信息核查情况 □ 属实 □ 无法核实 受理机构意见(盖办证专用章)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审核人 登记时间

- 2 - 附件5: 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编号: 注:本申请表本一式两份:县(市、区)或市级卫生计生局、镇(街)卫生计生机构各存一份。 女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男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目前婚姻状况 女方:□初婚 □再婚,男方:□初婚 □再婚 结婚日期 当前子女状况 女方:□初婚生育 男 女,□再婚生育 男 女。男方:□初婚生育 男 女,□再婚生育 男 女。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现申请再生育第( )个子女。 承 诺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所取得的审批自动失效,无条件退还申领到的各项奖励、待遇,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信息核查情况 □ 属实 □ 无法核实 办理机构意见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审批时间

最新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及说明

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街道(社区)留存,一份由村(居)留存。

《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填写说明 1.婚姻状况:分别填写女方和男方当前婚姻状况,包括初婚、再婚、未婚等; 2.户籍地:户籍地地址应与《居民户口簿》上的户籍地一致; 3.现居住地:填写男方或女方现居住地地址,地址应填写至村(居)一级; 4.联系手机号码:填写夫妻一方或双方常用手机号码,夫妻均没有手机号码的可填写近亲属手机号码,并备注亲属关系和联系人姓名; 5.现有子女数:填写夫妻双方已生育(收养)子女数,再婚家庭应将再婚前夫妻双方分别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和再婚后共同生育(收养)的子女数一并统计;夫妻分娩后进行补登记的,其分娩子女应在此栏进行统计,同时应将其分娩子女情况详细填写进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 6.男孩数和女孩数:分别填写夫妻双方已生育(收养)子女中男孩和女孩数量,男孩数和女孩数合计应等于现有子女数; 7.现有子女信息:填写夫妻双方已生育(收养)子女的孩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子女与本生育登记的夫妇血缘关系,子女血缘关系包括亲生、收养、捡养、妻带、夫带,妻带、夫带主要指再婚家庭再婚前子女为妻子亲生或丈

夫亲生; 8.当前孕育情况:未怀孕的在未怀孕对应的方框内打“√”;已怀孕的在已怀孕对应的方框内打“√”,并填写怀孕周数;已分娩的在已分娩对应的方框内打“√”; 9.登记承诺:由登记对象对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和婚育信息进行承诺,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特殊情况不能书写的可由登记人员代签,并由登记对象按手印确认;委托代办的,由代办人代签委托人姓名; 10.委托代办:代办人要填写委托人夫妻双方姓名、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号和姓名。

(完整版)广东生育登记表.doc

附件 1: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编号: 女方姓名出生日期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居住证发证机关办理时间 男方姓名出生日期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女方:□未婚□初婚□再婚;男方:□未婚□初婚□再婚 目前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 当前子女状况:女方:已生育男女 男方:已生育男女 目前孕育状况 当前孕情:□未怀孕;□现孕周;□已生育,生育时间年月,出生 医学证明号码: 承诺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所取得的生育登记自动失效,无条件退还申领到的各项奖励、待遇,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信息核查情况□ 属实□ 无法核实 受理机构意见(盖办证专用章)联系电话: 经办人审核人登记时间 注:本登记表本一式两份:县(市、区)或市级卫生计生局、镇(街)卫生计生机构各存一份。 - 11 -

附件 2:□一孩登记□二孩登记 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 编号: 女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经审核,、,属于①夫妻拟生育第(壹贰)个子女,(□未怀孕;□预产期为年月),符合生育政策。 ②夫妻已生育第(壹贰)个子女(生育时间:年月),符合生育政策。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壹贰)个子女。 此证明只在本孕次、产次有效。 经办人:联系电话: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盖办证专用章) 年月日 注: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办理机构留存,一份登记人执有;此证明适用于住院分娩、夫妻申请生育保险、积分入学、积分入户等。 - 12 -

福建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登记日期:年月日 右栏信息由登记对象填写 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婚姻 状况 婚姻(变动) 年月 孩次及预产期(或 分娩时间) 男方年月 ()孩 年月女方年月 子女情况 (含收养、 送养、遗 弃、再婚的 子女) 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备注 家庭地址 (居住地) 市县(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门牌号 联系方式 男方户籍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女方户籍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承诺 声明 以上表格内容由本人填报,情况完全真实,愿意接受各方监督。 如有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无条件退还基于 此登记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 待遇,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按高限征收,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卫生 计生信用体系失信人员名单。 承诺人男方(签名、手印):女方(签名、手印): 代办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街道服务站核实结论□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属实□不属实 □向户籍地核查 □属实 反馈 时间 年月日 □不属实 □无法查实 □其他: □同意登记 □不同意登记 经办人:联系电话:登记机关(盖章) 登记号 注: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登记对象、街道服务站各一份,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 办理委托书 委托人、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申请再生育审批),现特委托先生(女士)代为办理以及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为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在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五、委托有效期为委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按手印) (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按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按手印) 委托时间:年月日 备注: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化生育服务,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 第三条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 登记制度。 第四条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 再生育审批制度。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怀孕、生育。 第五条开展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工作坚持依法行 政和便民服务相结合。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再生育申请,应依法举行听证,维护公民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章生育登记

第六条生育登记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为 登记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 第七条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第八条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 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相关机构凭生育登记证明办理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第九条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 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第十条夫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 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女方的居住证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登记表》。

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依法管理生育秩序,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已婚育龄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制定《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管理生育秩序,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已婚育龄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育服务证包括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子女的《再生育服务证》,是育龄夫妻依法生育,免费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凭证。 夫妻双方已生育(包括离异判随对方、寄养、送养、过继等)或收养的成活子女数,累计在一个以上(包含本数),继续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 第三条生育服务证发放对象是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或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或再生育子女的,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村(居、社区)自办或委托村级服务员代办、协办生育服务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 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村(居、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 婚后不育收养一个子女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材料齐全、有效的,应为申请人即时办理生育登记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于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为申请人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准备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并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条例》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再生育审批和《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因已依法生育(包括离婚判随对方、寄养、送养、过继等)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死亡,符合《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夫妻,可以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第六条《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由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统一归档;参加审批的成员,在研究涉及本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人员的再生育问题时,应当回避。 第七条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村(居、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人户分离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登记表二孩

生育服务登记表二孩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生育服务登记须知 1.夫妻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前用碳素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此表。生育服务登记为备案制,非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2.登记人须如实反映本人及配偶的婚姻与生育情况。生育后填写此表的,还应在“已生育补登记”一栏填写新生儿的信息。 3.登记人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造成违法后果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登记人法律责任;将依法将登记人失信行为记入政府及相关部门诚信档案。

4.“子女数量”包括夫妻已经生育子女和其他子女总数,“其他”是指: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5.“第一个子女”一栏用于二孩生育登记时填写,第一孩生育登记不用填写。 6. 此表在村(居)计生专干处领取,也可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负责登记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登记人的隐私。 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初婚二孩承诺书 XXX计生办: 我们二人系合法夫妻,男方身份证号码 与女方身份证号码于年月 日合法初婚,于年月日合法生育一政策内 (男/女)孩,(未/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间:年月日,证号: 现女方已孕政策内二孩,末次月经时间:年月日,预产期:年月,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原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退还。我们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取得的《生育服务证》自发证之日起即无效。 特此承诺。 男方姓名(手模):女方姓名(手模):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深圳市生育登记表.doc

篇一:《深圳办理计生证明》 深圳办理计生证明深圳办理计生证明 一、深圳户籍人员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女方)、一寸近期彩照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属查环查孕对象的需交查环查孕单),已办《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要到社区工作站查验该证。学校查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二、非深圳户籍的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社区工作站查验户籍地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然后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三、非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社区工作站查验户籍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到现居地住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四、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还应提供父母户籍地全额征收完毕的社会抚

养费票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流动人口子女,该生回原籍申请学位。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全家户口本; 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

广州市生育医疗定点告知书及申请表(20190412版)

产前医院定点申请告知书 一、办理生育医院定点,请提供以下资料: 1.孕妇有效身份证原件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产检本或预产期证明) 3.《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或《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计生证明) 4.经现参保单位盖章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 5.孕妇近期彩照一张 二、未就业配偶申请,请再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 2.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 3.未就业配偶办理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需有孕期失业登记的备案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需个人提供)(登记时间为怀孕期间) 4. 请在申请表上写承诺书,需双方签名确认 办理异地医院定点注意事项: 1. 产检费用从定点后开始报销。 2.申办时间:妊娠满12周(即第12周开始)到分娩前;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不受12周限制,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 3. 产妇没有买满12个月生育保险,不能办理定点,生产时还没买满,只能报销符合医保报销规定范围费用的80%。 4. 产妇没有买满12个月生育保险,不能办理定点,生产时已经买满,只能报销符合医保报销规定范围费用的60%。 5. .产妇买满12个月医保,没有办理定点,只能报销符合医保报销规定范围费用的60%。 联系电话:34815620 联系人:刘小姐 沙头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 一次告知书回执 本人已收到沙头街劳动保障中心制定的《产前医院定点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日期: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请正反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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