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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首先要解决一个时间节点问题,也就是说,以什么时间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建设认定的截止点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开始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应按该条例规定确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在确定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后,综合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作如下处理:

(1)第一种情况属于增量“违章建筑”,也是实实在在由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章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2)第二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3)第三种情况属于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章

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4)第四种情况造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当事人与政府均有过错。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

(5)第五种情况是在政府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章建筑。对于政府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政府默许,其原因在于:

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章建筑,理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6)第六种情况系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如果该违章建筑在处罚时效之内,应给予现违章建筑占有人以受让对价补偿,以填平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和景区规划范围内违规建房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项目,包括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都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在规划区内进行 建设,必须报经市住建局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一书两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一)未经登记处理或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照审定的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批复的内容,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应由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 (五)在取得“一书两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 (六)影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以及在道路两侧、市政公共设施范围内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 (七)未经批准,在现有房屋周围、房顶、阳台、退层平台、天井等处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市住建局和市容管理局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市公安局、电力局、工商局等部门协助相关事务。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协助市容管理局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容管理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理全市违章建筑。 对不服从的、仍坚持施工的:市电力局停止供电;市政设施处停止给予市政管网的对接;自来水厂停止供水;天然气管理部门停止供气;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建设情况报告doc

违法建设情况报告 篇一: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汇报稿 梁平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自今年4月27日全县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深入细致地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全县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全县各级各部门历时2个多月,共进行了三次清理,初步摸清全县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据各乡镇(街道)第三次违法建筑清理上报数据汇总,全县违法建筑共4109户,总占地面积129.57公顷,总建筑面积313.32万平方米,已由乡镇政府收取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共计2171万元。因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情况复杂,整治工作组还会对上报数据进行进一步核实。 (一)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情况。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共3411户,其中有543户办理了部分规划国土建设手续,有2868户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58.49公顷,其中国有土地上违法面积约13.64公顷﹑集体土地上违法面积约为25.60公顷﹑另有19.25公顷土地性质

不详。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196.05万平方米,建设规模在500-1500平方米的有242户﹑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有198户。已收取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1747.89万元。 (二)城镇规划区外新农村及单位建房违法建筑情况。城镇规划区外新农村及单位建房违法建筑共698户,其中办理了部分规划 建设手续的有267户,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有431户。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71.08公顷,总建筑面积117.27万平方米,已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422.81万元。其中,建设规模在500-1500平方米的有34户﹑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有39户。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启动后,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集规划、国土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阶段具体工作步骤及工作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建立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周例会制度,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按照县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及时细化,拟定了实施方案,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为保障整治工作有效推进,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整治组、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文章来源:未知发布日期:2013-09-16 10:59 在城乡拆迁征收尤其是农村拆迁征收中,被拆迁征收人经常会被政府相关部门或非法拆迁征收人“忽悠”的一个概念就是“违章建筑”。为给予被拆迁征收人很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最终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拆迁征收人常以违建之名行非法拆除之实,使得广大民众面临生活窘迫、无家可归等困境,造成群众长期上访、集体上访等事件,有些因此与民众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发生流血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从违章建筑的界定入手,总结分析了违章建筑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深入研究了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探讨了存量违章建筑的保护法益问题。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这一国务院文件中,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起,该等用词开始见于国务院的多部行政法规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中,未使用违章建筑一词而采用违法建筑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其后出现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相关条款之中。

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对违章建筑一词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市政、环保、防洪、消防、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防震减灾、文物、园林、水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违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这些规则杂乱而无序,常常混淆了一般违章与严重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成为行政机关背离依法行政原则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尚属法律保留事项。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汇报(精简篇)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汇报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汇报 ****年《媒体网络重要信息(特刊)第**期》发布了网友关于 XX 县大面积强拆修建时未接到相关部门任何公文,强拆时未出示任何证件及批文的网贴,这个网贴严重失实。一、双山新区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原因 ****年毕节市委、政府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抢抓机遇,规划建设毕节双百城市的宏伟蓝图,决定成立双山新区,双山镇为新区的主战场,纳入毕节双百城市总体规划。****年*月**日,市委副书记安金黎同志主持召开了双山新区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次会议,明确规定双山新区规划范围内停止一切建筑行为,冻结所有房屋建筑审批手续。双山镇党委、政府根据市委、政府和双山新区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次会议精神的要求,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发布并在集镇及主要村寨张贴了《双山新区土地纳入总体规划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双山新区规划范围内严禁一切建筑行为,成立了由国土、村建等部门组成的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综合执法组,组装宣传车对双山新区规划范围内严禁建筑行为作了广泛宣传,同时利用镇广播及校园广播进行严禁建房的宣传,在各中小学多次召开家长会及群众会进行宣传。但是部分群众由于受到利益的驱动,不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不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抢建抢修。对此,镇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执法组对所有违法违章建房户下发了《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但部分群众不顾政府的《通告》及通知,顶风冒雨、昼夜抢修房屋。为此,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几次强制拆除行动。尽管如此,部分群众还是屡拆屡建,严重破坏了双山新区的建设规划,引起了市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二、依法拆违情况 ****年*月**日,市委专题组织召开了会议,要求双山镇用一个月时间全部拆除新区规划范围内在****年*月**日《公告》发布后抢修的违法违章建筑。当日,县委、县政府在双山召开专题会议。县委书记作了重要指示,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有关县委常委、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拆违领导小组。根据专题会议精神,镇党委、政府迅速对控制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作了详细安排,明确从*月**日起严格按照调查摸底、宣传发动、

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二)关于程序法依据 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的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对违章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关于广州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问题 广州市最新规定: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注意:该意见没有写明制定部门,效力层级比较模糊。经规划局网站查找,确定其由广州规划局制定,规划局的发布说明如下: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于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情形 (1)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类)违法建设分为: 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B、其他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 (3) 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用地手续合法完备,并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的;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包括:A、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自愿并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的;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过规划条件有关高度控制要求,且仍满足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要求的C、擅自移位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通过限期自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满足建筑外观、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处罚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做如下处理

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今年以来,按照《X市深化集中整治X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暨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全市持续加大力度、强力推进,集中整治X违法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度情况。截至x年x月x日(下同),全市X 共排查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已拆除x.x万平方米,拆除比例x.x%。其中市本级应拆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累计拆除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累计拆除比例x.x%;县(市)应拆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累计拆除违法建设面积x.x万平方米,累计拆除比例x.x%。 二、主要工作举措。(一)细致摸排违建存量。按照x 年x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会议部署和省专项办《x 年度集中整治X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考核办法》通知要求,今年x月,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背街小巷、人口密集场所、军事设施周边、城乡结合部、防灾减灾避难设施等区域为重点,对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重新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并明确了违法建设的名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违法事实等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确定了责

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分别建立X违建台账,标注“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拆除一个,销号一个。 (二)大力营造拆违氛围。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大拆不难、小拆不易”氛围,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进展和成效,形成全社会立体化宣传阵势。通过网易X、X头条、X省人民政府网站、X市人民政府网站、X日报、X晚报和新闻公众号等媒体对我市X集中整治进展情况进行了进行了宣传报道;各地方媒体也对X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宣传,累计发表相关报道x余次,发表相关文章、消息共计x余条。 (三)依法依规实施拆违。一是结合规划调整、项目建设、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等工作积极拆改结合。在整治行动中,X新区不断地思考总结,在摸排过程中,实行了群众自报、社会举报和集中查报相结合的推进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方联动聚民力;在拆违过程中,坚持阳光执法,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抓到底”和“一个要求落到底”,保证公平正义、让群众看到新区“拆违”的决心;在拆违之后,做好“回头看”和“经常看”的工作,持续用力抓好拆违后续工作,盯紧违建反弹问题,扭住拆违不松懈。X在城区范围内划分了x个拆临拆违网格,由相关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明确网格员,负责辖区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 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2031+ 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范围内,xxxx年x月x 日前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严重影响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第五条违法建设为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多台基联合建设、小产权房开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建成且违法出售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相关服务,责令停止非法建设,且不

违章建筑的定义

违章建筑的定义 对于违章建筑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狭义的讲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而修建的建筑物。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当然,三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第一种观点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但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排除在违章建筑之外显然不妥。第二种观点中将违反各项制度所建造的建筑物纳入违章建筑的范畴,是用社会上对违章建筑的认识来定义法律概念,是社会理念替代法律概念的表现,是没有理论支撑的;其狭义的定义又将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修建的建筑物排除在违章建筑外,亦属不妥,故第二种观点的(广义)定义过于宽泛,其狭义上定义又过于窄小。第三种观点采用了

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来定义,但“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否包括地方法规,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包括地方法规,但为何又将地方规章排除在外?作者未能说明,故此观点是一种易引起争议的观点。 考虑到《立法法》已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法律表现形式,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对违章建筑作了相应的规定,故第二种观点比较流行。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关于如何处理违法建筑,由于没有既定的法律文件,每个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大致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置: 首先,规划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

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其中,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

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

关于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 为摸清全市违法建筑的现状、监控违法建筑的发展与变化,具体的掌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打击违法建筑在内的全市城市管理,为处置违法建筑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局领导高度重视,特召开动员大会,由我局杨爱民副调研员督办,成立工作小组参与此项工作。 打击违法建筑,本着“拆房子,不拆民心”。我局在9月底动员大会上,要求所有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充分理解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配合好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配合好本次打违指挥部完成前期违建摸底工作。为避免在外业现场标图工作中出现错误,能够更快、更准确的判定出违法建筑的位置,我局从下属单位海口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抽调4名专业测绘人员进行现场配合上图和标图工作。具体分工,在全市4个行政区中,每个区派一名专业测绘人员,其中秀英区由何敦儒工程师负责,美兰区由周裕工程师负责,龙华区由陈显章工程师负责,琼山区由王台武工程师负责。 本次摸底调查,由市打违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以四个区为主体,成立专门的队伍,形成工作合力,重点调查的六个方面的违建是:主城区内一、二类道路、景观大道、主干线、重要节点、重点项目片区及其周边的违建;威胁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特别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建,将协同消防部门联合打击;新建道路两侧违建,特别是2012年“9+1”及2013年“11+1”路网贯通工程周边抢建的违法建筑。2012年“9+1”贯通道路主要有绿色长廊二期、向荣路二期、高登西路、红城路延长线、青年路延长线、美祥东路、南宝南路、海府一横路、国贸一横路、三叶东路;2013年“11+1”贯通道路主要有金垦路延长线、友谊路、红棉西路、市一中北路、金宇东路、海垦中路、金牛路、兴丹路、东新大道

违章建筑处理流程

违章建筑处理程序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一般程序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送达和执行 第五章结案 第一章管辖 一、违章建筑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包括下列四种: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的拆除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章一般程序 一、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1、查处违章建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 ⑦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⑧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

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一、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压实治理责任。借助省级、市级层面狠抓违法建设治理的难得机遇,坚持“超前整治”和“全域整治”,成立由市长挂帅的违建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调度、推进该项工作。从各业务部门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督导检查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带着“问题清单”深入基层督导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每月一次现场观摩点评,每月一次实地考核,每个镇街区抽取5个重点村检查,镇街区之间互评打分,排定座次,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打牢压实违建治理基层责任。 (二)综合施治,强化防控措施。为使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我们坚持六个一:一份文件明要求。印发《违法建设治理终结验收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标准、检查标准和验收标准,让基层干部明白“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一个干部担责任。明确镇街区党政一把手和各村居支部书记为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凡治违不力,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追究责任。一张报表“零报告”。村居向镇街区,镇街区向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提报违建“零报告”报表。一月两查推进度。每月组织两次现场检查,现场核实违建治理进度。一户一档有记录。对所有违建户登记造册,建立违建管理台账。违建拆除前后,留取照片,进行比对,防止伪报、造

假。一部电话回应社会诉求。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手机、微信、短信等平台,向全社会公布“2632058”违建举报热线,各镇街区也各自公布一部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六个一”举措,全市新建违建“零发现”。 (三)动真碰硬,拔除城市丑点。明确违法建设拆除重点,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治理、示范带动、强力攻坚、不留死角”,妥善处置各类违法建设。做好结合文章,把违法建设治理与重点项目建设结合起来,与15个棚户区片区改造结合起来,与“作风建设年活动”、“四个城市建设”、“潍坊科学发展大观摩”、“城市管理提升年”等活动结合起来。督促各镇街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大兵团”作战优势,动真碰硬,铁腕治违,拔除丑点。同时,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拓展延伸,把大型户外广告治理工作纳入违建治理范畴,一并部署,一体推进,同步整治。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是部门联合对**装城进行集中整治,拆除乱搭乱建377处,清理城市一大“丑点”,取得良好社会效应。截至目前,全市存量违建*处**万平方米,已经拆除**万平方米,完善手续**万平方米,合计处置**万平方米,完成治理任务进度的**。 (四)长效管理,巩固治理成效。建立网格化管理巡查制度,实行违法建设包靠制度。加密巡查,强化监管,坚持“横到边、竖到底”,采取定点、定人、定时方式开

违章建筑的认定

拆迁方说我家的房子是违法建筑,是否可以补偿? 文章来源:李霞发布日期:2014-06-13 11:15:19 近期,很多被拆迁户打来咨询电话,有的说“我家的房子已经盖好并且住了好几十年了,现在拆迁方说我们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是违法建筑,给我们很低的拆迁补偿”,还有被拆迁人说“我这房子有一部分是有房产证的,可是后来我们扩建了一部分是没有房产证的,现在拆迁方说我们扩建部分是违法建筑,不给补偿,这合理吗?”现在笔者就违章(法)建筑的认定、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做一个梳理,以此帮助广大被拆迁户正确应对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法)建筑”的含义,在学术界目前比较认可的一种说法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这个词之所以在拆迁过程中会频繁出现,主要是涉及到拆迁的补偿利益问题。征收实践当中确实有一部分被拆迁户抱着侥幸心理,在拆迁之前快速地新建、扩建部分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想以此来要价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殊不知,这是自欺欺人的小聪明,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因为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然而,还有一种情况是,拆迁方为了达到一个低成本征收的目的,不管三七二十一上来先给你定个违章(法)建筑,将被拆迁人打懵,然后再用破例“适当补偿”让被拆迁人感觉是占了大便宜而顺利搬迁。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就属于违章(法)建筑的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设的房子,面对这样的房子拆迁,拆迁方自然不愿意补偿,但如果站在被拆迁方的角度,对房子进行了较大投入后一分补偿没有必定是接受不了的。面对拆迁方的种种说法,广大的被拆迁人法律意识强的还知道咨询咨询律师,核实一下拆迁方的说法是否正确,但是更多的被拆迁人因为自身法律意识浅薄,也就稀里糊涂地被“拆”了,事后发现事情不对,再来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已然是十分被动了。那么,被拆迁人就要注意了,遇到拆迁方主张你的房屋是违章(法)建筑的时候,首先你要看看先以下几个关键点,判断一下你的房子到底是不是违章(法)建筑。 第一:时间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然而目前拆迁方对2008年以前的违章(法)建筑的认定基本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这显然就是有问题的。我国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一部法律实施前的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2013年2月17日连政规发[2013]1号文颁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巡查 第四章处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协调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

近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近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近段时间以来,我区先后以前川地区、南部经济发展带的重点建设工程和旧城改造等区域为重点,继续保持大拆违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有效地开展长效控管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物245处,累计面积达89991.97㎡,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同时,按照市控查违协调办的部署,在全区展开了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清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期工作开展情况 1、加力度,上措施,顺利推进前川市政广场建设工程 前川市政广场位于黄陂大道以南、区政府对面,占地面积 135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是黄陂区第二届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目前正处于建设初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前川街牵头,区城管、国土规划部门密切配合,增加20人的巡查控管队伍,抓积极好日常的控违查违工作。尤其是认真制定了“五一”和端午节期间巡查控管工作方案,力争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针对年初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区人民政府果断组织2次集中大拆违行动。由前川街和区城管、规划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机关协助执法,出动了拆违机械(挖掘机)1台,民工60人,共对39处各类违法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面积达1429平方米,圆满地完成了预期的工作任务,达到了制止抢建势头,有效地打击了违建行为的目的,为前川市政广场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2、市区联动,强力出击,南湖违建得到有效控制 南湖村位于滠口街南部,与江岸区一桥之隔,属典型城乡结合部,有常住、流动人口等共计万余人,土地面积1.1万亩,以经商和蔬菜种植为主,是我市“菜篮子”工程重点基地。近年来,随着武汉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向北推进,中环线、武合铁路、解放大道延长线等重点项目的先后落户,企图借征地拆迁之机牟取不法利益的违法建设越来越多,我区执法部门虽几经查处,但收效甚微。今年,区人民政府下定决心,根治这颗毒瘤。从滠口街、城管局、国土规划局、监察局、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抽调近30人,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驻该村,开展了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后,于5月14日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和滠口街的执法力量,会同市公安局、城管局及江岸区城管局、江汉区城管局、硚口区城管局、汉阳区等兄弟城管局组成1300余人的综合执法队伍,出动大型拆违机械11台,在滠口街南湖村展开了我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甚至是全市近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拆违行动,当天强制拆除了南湖村第一批次81处4.9万平方米的违法建设, 有力地打击了南湖地区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建设的蔓延之势,净化了我区的建设环境和投资环境。此次战役结束后,滠口街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南湖村的控违专班,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长效管理。 3、认真办理各类信访投诉件,推进长效管理工作 在强力拆除的同时,我区高度重视各类信访督办件的办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有效地解决群众诉求的问题,从而推进我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1至6月份,共受理各类信访督办件61件,其中:市长专线19件、市长信箱2件、《武汉晚报》曝光1件、市局督办6件、市局控违网上信息平台群众投诉10件、区委督查室督办1件、群众来信4件、黄陂论坛网民反映7件、电话投诉11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 上述信访督办件全部及时处置

对违章建筑管理的几点思考

对违章建筑管理的几点思考 ——拆违控违创和谐承诺践诺促发展 XX镇应把创先争优活动与阶段性重点任务相结合,党员干部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消除建筑安全隐患、规范辖区建设管理为公开承诺事项,以开展拆违控违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优化发展环境。 一、思想入手,干部带头 一抓基层党组织履责。XX镇应强化“抓党建促拆迁”的理念,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创先争优活动融入拆迁控违等重点工作中,着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镇相关领导带头落实分片监管责任,定期到所联系社区(村),分析控违拆违情况,研究对策措施,督促统筹联系协调好各部门,实施对口服务,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二抓领导干部带头和党员承诺践诺。要求机关党员干部、社区群干专干及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自查自纠,发现自己存在违章建筑行为的应做好及时拆除,做好带头作用。各村(社区)党支部对辖区内违章建筑分类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对辖区内违章的心中有数,组织党员把“我为拆违出一份力”作为公开承诺内容,分片包户,重点联系拟建户、在建户,严防严控违章违法建设。 三抓政策宣传抓氛围营造。一方面通过宣传单、宣传栏、宣传车等形式向居民、企业宣传建房审批制度、拆违法规政策,打消违建念头,同时村委应做好辖区内困难户的解困工作,防止因困难导致违章的出现,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对占道经营商户、乱堆乱放等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发放宣传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做出整改,对不改者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二、聚合力量,群防群治 机关各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踊跃参与,增强整治力度、扩大整治范围,在打拆违控违的硬仗中创先争优。全镇

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章建筑的认定 1、无证房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 有可能符合违章建筑特征,也有可能最终无法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没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谁也无权认为无证房就是违章建筑。 什么是违章建筑?回答这个问题很难,有个基本概念: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2、法律没规定无证房不予补偿安置 裁决书如果下结论无证房不予补偿,这是错误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没规定无证房不予补偿,问题关键是对无证房性质如何界定及其有无界定,如果对无证房未作任何结论就强制拆迁了,产生了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把无证房界定为违章建筑程序法与实体法几项规则 a、先了解一下我国事关违章建筑规划建设几个重要立法: 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 b、违章建筑认定的几项原则 (1)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项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 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 (2)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有些建筑虽未办手续,但很早形成,对他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甚至在一些收费中把该部分面积算进去了,再作为违章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 (3)程序正当原则。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及拆除违章建筑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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