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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与商业保险公司意外险协议

协议编号:

xx县新农合意外保险

合作协议

签署时间:年月日

地址:

乙方: x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5号

为满足农民医疗保障需求,建立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障制度,佳木斯市桦川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x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农民意外保险承办机构。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协议构成

1.1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二、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2.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具体参保人员以甲方盖章提供的参保名单为准)。

三、保险期间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四、保险计划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残疾或医疗时,此保险赔付范围为:

4.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2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1万元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3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如下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00—2000元,给付比例为80%;2001—3000元,给付比例为30%;3001—5000元,给付比例为15%,5001元以上,给付比例为3%。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

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协议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中,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五、保险费

5.1 新农合意外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交费方式为趸交。

六、责任免除

6.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或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1)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七、指定医院

7.1 本协议约定的指定医院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定点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急诊可以到非指定医院就诊治疗,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而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

2)所有指定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特诊病区、特诊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7.2 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需提前15天向当地理赔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承担此部分责任。

八、投保程序

8.1 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一般程序如下:

1)投保人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需加盖投保人公章);

2)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纸质版与电子版名册(需加盖投保人公章),并进行核对:被保险人名册内容需包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保障方案等项内容;3)投保人向保险人帐户统一缴纳保险费;(可以用现金或转账方式)

4)核保通过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5)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开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九、宣传

甲方负责承保与理赔保险金申请的宣传

9.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6)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9)受益人存折(结算账户)复印件

9.2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与出险人的关系证明;

3)由保险人指定的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残疾程度

鉴定书;

4)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及出院小结;

5)受益人存折(结算账户)复印件。

9.3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与出险人的关系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如医保局留存原件,需提供医保局出具的分割单)、

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医疗病历及出院小结;

4)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被保险人能享受社

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时需提供);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6)受益人存折(结算账户)复印件。

十、理赔服务

10.1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于理赔案件符合保险责任且无需进行物流与调查的,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0.2 理赔金给付方式:保险人在理赔期限内完成理赔后,直接委托银行将赔款划入受益人本人的银行帐户。

十一、协议的变更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十二、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共同意见,双方均可向签发保单的x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若对本协议有任何补充修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可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四、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五、未尽事宜

本协议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xx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2]114)》、《xx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0]123)》,本协议未尽事宜以条款为准。

任何人包括双方所有员工及乙方保险代理人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且内容与本协议不符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意外保险协议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 款(示范合同) The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facilitate the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rovide a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 the future,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 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

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

有社保还需要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4大原因

有社保还需要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4大原因 【摘要】常常听到有人说:“我有社保,不需要买保险!”而且,我们也确实看到有些人一年到头隔三差五的去医院看病、拿药、住院,年报销额能达到十几万,而且是年年看病年年报销,不像商业保险会有“黑名单”之说……所以一些人认为有了社保就足够了,事实是不是这样呢? 2009年广州市医保最高报销额度达到33万元,这的确是个诱人的数目。而一个能享受最高报销额度33万元的广州城镇职工,社保的年缴费不超过2k元。这和商业保险比较起来,的确便宜很多。难怪现在很多卖商业保险的代理人都建议投保人先买社保,再买商业保险了。 但我们可以说,社保是必须的,但是社保不是万能的,最简单的例子,如果你不幸感冒了住进3甲类的医院,花费1000元的医药费,这在社保是得不到任何报销的,因为社保3级医院的报销起付线是2000元;如果你花费的是2500元,社保会报销,但是只报销起付线上的那500元。这样的保险,是不是感觉"头重脚轻"? 商业医疗保险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补充社保的不足。社会保障局的官方人员也曾建议市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商业保险。为什么?以下是具体分析: 1、为什么说社保是“保而不包”,商业保险补充才能为医疗保障保驾护航? 1)社保不报销意外伤害类住院费用! 职工医保和社区医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住院医疗费,门诊和因车祸、工伤等意外伤害住院的费用不能报销,对医疗事故不负赔偿责任。而大大小小的意外伤害损失是不可避免的,那这部分保障有谁来承担? 2)社保先支出后报销,巨额医药费用谁来垫付? 单位和社区的医保都是报销制,是先支出再补偿,得了大病,必须先要有足够的钱去应诊:“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时,为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3)社保不报销“医保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再加上医保制度是先支出后报销,你能保证家里能拿出这么多钱来垫付巨额费用吗? 4)社保的身故保障几乎为零。 如果只交社保,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都只能给家人留下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余额而已,如果患了大病的,这笔钱肯定早就花没了。当然,也会有法定抚恤金,自然低的可怜。 如果你买了商业医疗保险,首先,意外伤害类可以报销;其次,像重疾类的医疗保险,一旦大病确诊,便可先给付保额;再者,有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可以报销进口药的;最后,商业保险一般都会有个身故保障,而且身故赔偿额很高,这笔费用或可留给子女,或可用来还看病花费的债务。 另外一点,大家都知道社保一般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如果没有企业支付部分而是自己全额缴纳社保费用的话,一年也是要3-5k元不等。相比较而言,社保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各色千秋,已不用多说了吧? 2、那到底什么是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分为普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5大类: 1)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小贴士: 这部分的报销和社保是一致的,但是社保剔除起付线、相关不报销项目后的那部分费用,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补偿报销。

员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购买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为更好的维护甲方和乙方的权益,保障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出资为乙方投保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现就保险费支付及保险金赔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负责为乙方在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支付,乙方不承担任何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以保单列明金额为准。 2、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享受该保险保障,乙方离司保险责任终止。 3、乙方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理赔事宜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应予以协助。 4、如乙方出现意外事故,无论基于何种法律规定,只要甲方依法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工亡责任),乙方均同意从保险公司就该此事故的赔偿款中等额冲抵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及补偿款,保险公司赔偿款少于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及补偿款的,差额部分将由甲方支付。 如保险公司赔偿款未及时支付,甲方应按法律规定赔偿或补偿。待保险甲方赔付后,乙方同意将保险公司就该次事故支付的赔偿款归甲方所有,但超过甲方赔偿或补偿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5、乙方出现保险事故,法律规定甲方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的,保险公司就该事故的赔偿款应归乙方所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甲方可以追究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包括保险公司给付的各种名义的金钱;本协议“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及补偿款”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各种项目的金钱义务。

7、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将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保险的行为视为甲方对乙方无条件的赠与。 8、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本协议内容保密,严禁外传。 9、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公章)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补充商业保险

]“补充”医保作用小,商业健康险应参与第三方管理 2009年4月6日新医改方案正式公布,涉及商业健康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参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委托管理,为政府经办群众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以及“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正是这两方面的内容,让商业保险尤其是专业健康险嗅到了商机,也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依据。 南开大学保险系保险法教授朱铭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从2008年开始已经越做越大,在北京、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最高基本给付已经达到30万元,从理论上讲,社会医疗保险做大了,对原本就经营亏损的商业健康险发展更是个打压,商业健康险公司未来应作为第三方管理参与到社保的经营管理中,而不是一味地做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是未来的趋势。”参与社保第三方管理 去年推出的新医改方案,对商业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功能进行了两大定位: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朱铭来则认为,“可以说社保是很强势的,如果按照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现状,商业健康险对基本医疗险的补充作用非常小,商业健康险公司应该把眼光放长远。”

朱铭来表示,“从经营模式上来讲,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评估、费率精算等方面有一定优势,在社保体系中,商业健康险可以参与第三方管理,比如帮助社保设计费率定价、分析数据、赔偿额度等,而保险公司则不用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的经营亏损。” 朱铭来指出,具体来看,商业健康险通过疾病发生率、残疾持续时间、医疗费用数据、客户健康信息等,可以帮助政府制订更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障方案,从而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据了解,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机构通过慢性病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多种方式,改变了医疗体系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医疗市场运行方式,从而融入了医疗服务体系之中。风险承保机构、医疗服务提供商和健康风险服务三边关系的协调一致,最终将使公众受益。 应从服务入手 (缺点)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健康险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健康险产品定价还低于寿险保费平均水平。由于理赔发生频率高、运营投入大,需要在理赔服务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运行成本较高,造成盈利难度大、盈亏周期长。国内几家知名的健康险公司也都面临亏损甚至转型的窘境。

商业合作伙伴贸易安全补充协议书

商业合作伙伴贸易安全补充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友好协商,为保障甲乙双方利益,提升供应链安全保障水平,拓展双方未来持续高效合作空间,就商业合作伙伴贸易安全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商业行为符合贸易安全相关规定,保障整体货物交付稳定与供应链安全,与(甲方)合作的供应商、生产商或服务商(乙方)承诺并切实按以下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签署贸 易安全补充协议之后,甲方才考虑继续合作。 第二条、乙方承诺持续改善内部贸易安全条件,完善企业内部贸易安全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内部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进入安全、货物安全、商业合作伙伴、集装箱安全、运输工作安全、危机管理过程中各 项工作,保障货物的交付中出现任何异常状况及时反馈并有效保障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避免影响 到甲方货物交付出现中断。 第三条、为使贸易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甲方有权不定期按AEO认证中有关贸易安全标准(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有关企业认证标准细则规定有关贸易安全相关内容)对乙方的场所安全、人员安全、 进入安全、货物安全、商业合作伙伴、集装箱安全、运输工作安全、危机管理等过程进行安全评估。 第四条、贸易安全不合格者,甲方将提出整改建议措施并限定期限整改。若整改不合格者,甲方将有权终止其合作资格。

第五条、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不定期的贸易安全检查。乙方配合甲方的检查并积极落实有关整改事项。 第六条、乙方加强教育培训相关负责人员以及对应岗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甲方贸易安全相关程序要求,对甲方内部贸易安全异常情况要及汇报给管理层。 第七条、贸易安全是货物交付稳定和供应链安全的最大保障,甲方双方均同意持续执行贸易安全相关要求。 本协议至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甲方将每年定期根据贸易安全实施状况反馈给乙方。 第八条、本协议为合作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473-21 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 保安服务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 原合同基础上附加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 充协议。 协议内容补充部分为: 一、原合同更改内容: 第二条工作时间 2、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对安排保安员节假日或其 它时间加班,无特殊原因保安员应服从甲方安排,乙 方应给予支持。 更改为: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甲方安排。

3、节假日或其它时间的加班,甲方一般安排保安员补休,不能补休的,由甲方支持给保安员相应的加班补助。 更改为:节假日或其它时间的加班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有人员值班。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甲方应向乙方保安员提供适合的工作条件,为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械,设施,通讯联络工具等。 更改为:甲方应向乙方保安员提供适合的工作条件。保安员的工作衣、必要的器械,设施,通讯联络工作等由乙方提供。 二、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合法手续; 2、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的中国男性公民; 3、五官端正,身高在1.78米以上; 4、品行良好,无治安扣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文本

编号:XS-20219910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服务协议书文本 Promises resulting from either express or an implied agreement can be enforced.

[标签:titlecontent]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编号:QJ-HT-0456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 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一、保险套餐 方案一:特惠保费:800元每人每年 方案二:特惠保费:1050元每人每年 方案三:特惠保费: 1100元每人每年

方案四:特惠保费:1450元每人每年 二、投保规则 1、以上方案投保人数最低10人; 2、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6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12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280元/人/年; 最高不超过45岁; 3、员工人数20人(含)以上方可附加子女险; 4、可单独增加子女险:费用450元/人/年; 员工子女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万元;因疾病在规定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除社保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医疗费用50%赔付,保额各1万; 5、可单独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套餐:费用50元/人/年;

员工因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意外残疾、死亡或烧伤按约定额度赔付,保额飞机50万、轮船30万、火车30万、汽车10万;(仅限多加一份) 6、非北京企业客户或无北京社保人员成本价上浮标准: 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30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35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400元/人/年; 7、以上方案投保期限1年,缴费方式为年缴费,不支持月缴费或 季缴费,当月签约投保并缴费,次月一日开始生效; 8、本次促销活动限定以上四款固定方案,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方案 变动,价格不得低于特惠保费,但能够加费。

合同补充协议书完整版

编号:TQC/K135合同补充协议书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补充协议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全称):xx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xx市公司xx加油站 乙方(全称):xx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xx年4月20日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4月20日共同签署的《油品购销协议》。甲乙双方本着互

商业合作伙伴贸易安全补充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商业合作伙伴贸易安全补充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友好协商,为保障甲乙双方利益,提升供应链安全保障水平,拓展双方未来持续高效合作空间,就商业 合作伙伴贸易安全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商业行为符合贸易安全相关规定,保障整体货物交付稳定与供应链安全,与(甲方)合作的供应商、生产商或服务商(乙方)承诺并切实按以下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签署贸易安全补 充协议之后,甲方才考虑继续合作。 第二条、乙方承诺持续改善内部贸易安全条件,完善企业内部贸易安全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内部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进入安全、货物安全、商业合作伙伴、集装箱安全、运输工作安全、危机管理过程中各 项工作,保障货物的交付中出现任何异常状况及时反馈并有效保障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避免影响 到甲方货物交付出现中断。 第三条、为使贸易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甲方有权不定期按AE以证中有关贸易安全标准(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有关企业认证标准细则规定有关贸易安全相关内容)对乙方的场所安全、人员安全、 进入安全、货物安全、商业合作伙伴、集装箱安全、运输工作安全、危机管理等过程进行安全评估。 第四条、贸易安全不合格者,甲方将提出整改建议措施并限定期限整改。若整改不合格者,甲方将有权终止 其合作资格。 第五条、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不定期的贸易安全检查。乙方配合甲方的检查并积极落实有关整改事项。 第六条、乙方加强教育培训相关负责人员以及对应岗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甲方贸易安全相关程序要求,对甲方内部贸易安全异常情况要及汇报给管理层。 第七条、贸易安全是货物交付稳定和供应链安全的最大保障,甲方双方均同意持续执行贸易安全相关要求。 本协议至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甲方将每年定期根据贸易安全实施状况反馈给乙方。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 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共计职工人。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人保寿险补充团体医疗保险(C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医疗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医疗费用理赔相关服务,不承担医疗报销过度而导致保险金不足的风险。 第三章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第五条双方约定,甲方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保险

费圆整(¥元)。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委托的医疗保险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分配权,有权对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重新分配与或按其它方式处理; 2、有权按单位的管理规定,制定并修改被保险人的理赔标准,乙方应按此标准进行理赔; 3、有权了解投资、理赔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理赔分析报告及帐户余额变动情况; 4、有权要求乙方按投标书中的标准提供服务或改善服务; 5、若乙方服务不符合投标要求,有权提出改正要求并向监管部门投诉; 6、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损失; 7、任何情况,有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分段计算资金收益,而无其它退保损失。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享有以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管理费; 2、投保时按其掌握的信息,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及身份状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346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

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医疗保障是全球性难题,没有一个可照抄照搬的模式。目前,国家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人身保险监管部对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发挥其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思考。 一、作用机制 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大家交少量的钱(保险费)形成基金,对遭风险损失的人进行补偿(保险赔偿),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思想,提高了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商业保险的思想在我国早就有,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IAA)研究表明,最早的医疗保险思想来源于古代中国,当时,人们在身体健康时向行医郎中支付费用,以换取生病时的免费医治。 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常由政府举办,重点保证社会公平;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由市场经办,重点体现服务与效率。从保险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机制上是一脉相承的。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借鉴商业保险机制,首先推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主要是为稳定劳动力市场,解决社会不公平等矛盾,随后西方工业国家纷纷效仿,逐步形成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储蓄健康保险制度等五类制度模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一样,都通过建立基金应对风险。由于政府介入,社会保险公平性相对较好;由于市场竞争,商业保险的效率相对较高。正因为如此,各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都期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的作用。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只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只有商业医疗保险。如2004年,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总人口的27.2%,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68.1%。即使在建立国家卫生保健制度的英国,也有11.5%的人口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从保障对象来看,对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补充性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如在法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由于25%的医疗费用需要自付,大部分人还要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加拿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的牙科服务等项目,近70%的人口是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解决的。对社会医疗保险没有覆盖到的(或暂时覆盖不到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医疗保障需求。如在荷兰,社会医疗保险只覆盖中低收入人群,高收入者的医疗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提供。 从参与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发挥精算技术、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优势,按照自愿协商原则,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提供医疗基金管理、费用报销等第三方管理服务,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承担医疗基金运行风险。如美国政府将MEDICARE与MEDICAID(均为政府举办的社保项目)的管理和赔付工作委托给蓝十字公司承担,从而节省政府成本,提高效率。 二、实践经验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新)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双方意愿,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其它事项在本附件中共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 1.1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在不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题下,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职责 2.1本协议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随甲方工作安排而定。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和乙方 的表现和能力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乙方在公司内部的职务级别,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双方同意,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或职务级别作必要调整: A.双方协商同意; B.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 C.乙方所在工作岗位不复存在或者被削减; D.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详见8.3.B中第一条和第二条) 2.2乙方应严格依据其岗位职责范围和授权,以应有的谨慎努力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未经 授权、越权或者在原授权终止后对外代表公司的任何行为。 2.3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本合同及其他任何续期内,除从事自己岗位工作以外,乙方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详见员工手册第六章)。 第三条工作时间 3.1公司依法实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视工作性 质另行安排(详见员工手册)。经公司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届时将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公司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定并调整工资制度和职工工资水平。 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公司将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职工实行职工(包括乙方)工资与职工个人业绩及公司效益挂钩的工资政策,鼓励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具体规定详见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 4.2本协议生效时乙方月工资税前人民币。该岗位工资已包括国家及 地方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等。乙方工作岗位和/或职务级别调整,适用调整后工作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用模板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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