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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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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例日本酒类税案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被申诉方:日本上诉方:日本、美国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6年11月1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 有关的WTO、议规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 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 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第3 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 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

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

“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 ”是错误的。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 ffi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 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GATT专家组报告虽然要由GATT缔约方

全体通过,但根据1947年GATT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并不构成缔约方全体的协议。在GATT普遍接受的看法是,专家组报告只针对一个案件的具体问题,因而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其他案件的专家组并没有义务根据其分析来决定其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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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上诉机构认为,在通过某个案件的专家组报告时,成员方全体并不想让专家组的意见成为对某一条文的固定解释,而且这也不是GATT勺本意。WT协议第9 条第2 款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应当是唯一有权对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作出解释的机构”,而且“决定应当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即专家组无权对协议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从历史上看,根据1947年GATT第23条通过的专家

组报告性质不同于根据第25 条由缔约方全体采取的行动;这一精神一直延续到现在,在WT(体制下专家组报告也不同于对协议的解释。

各专家组确实经常引用其他专家组报告中的意见,WTC成员方可以从专家组报告

中了解对某一条款的理解。但专家组报告除了对各自案件的当事方有约束力之外,并没有其他约束力。然而对于本案专家组提出的“未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在GATT或WT(没有任何效力”,然而“专家组可以从未通过的报告之分析中找到有用的参考”,上诉机构表示赞同。

上诉机构最终结论是:专家组关于“ GATT帝约方全体和WTO勺DSB?过的专家组报告构成嗣后的惯例”的结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评析:

本案上诉机构对DSB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的报告之性质作了很好的诠释:由DSB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不构成全体成员方通过的决议,也不具有解释WTO各项协议的作用,从这一角度讲,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不是普通法意义上的判例,它只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作出的结论,除了对该案有约束力,对其他案件并无约束力。然而,作出这样的结论并不等于说这些报告没有其他意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都是法律、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他们有的长期担任法官,有的是著名教授,都是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人。他们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中通常都会作出逻辑严密的法律分析,对于理解WT笛项协议的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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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六本木新城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东京六本木新城(Roppongi Hills in Tokyo) 一、概况 日本东京是个临海城市,环抱东京湾,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东京的规模也逐步扩大,高密度的人口带动了交通网络的建设,地下铁、电车等各种公共交通发展迅速。东京地铁站覆盖密度非常高,几乎每个路口都是都有地铁口,大部分商场都与地铁连通,完善的轨道交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业的繁荣。 二、基地区位 六本木新城位于日本东京都港区六本木,毗邻新桥、虎门的商业街,霞关的政府机关街道,青山、赤坂的商业街,历时17年兴建而成,是集住宅、办公、酒店、商业设施等诸多要素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 六本木新城项目地块面积约为11.6公顷,场地用地面积约为84000㎡,并且基地所处位置交通条件十分便利,有四条轨道交通在此通过,分别是首都高速4号新宿线、首都高速3号涉谷线、首都高速2号目黑线、首都高速都心环线,此外还有多条公交线路穿过。 三、基地历史

1.江户时代 在江户时代,此地区有六个皆有“木”姓氏的家族在此建房居住,分别为:青木氏、一柳氏、上杉氏、片桐氏、朽木氏以及高木氏。因此将此地命名为“六本木”,六本木地区在江户时期是诸侯官邸聚集的区域。 2.二次世界大战 二战之后,六本木附近开设了为外国人而设的酒店与饮食店,其后又开设了多间电视台,加上外国使馆的设置,六本木逐渐演变成为酒吧、夜总会等设施的繁华地区。 3.60年代、80年代 1960年代后半期开始,以外国人与较富裕的日本人为对象的舞厅在六本木开业,吸引更多人来此,80年代后期,各式最新潮流的商店、舞厅等在这里接连开张,日本人与外国人都相聚于此。 4.90年代至今 90年代后期,为了对城市进行更新,让老区重获活力,东京政府将六本木地区定位“城市改建示范区域”,同时发表六本木项目改造方案,2000年,六本木地区正式开始动工建设,并更名为“六本木新城”,03年竣工,正式对外开放,形成东京市中心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 四、项目总体规划 六本木新城由三个 区域构成:A区、B区、 C区。 A区:位于项目北 端,面对六本木大街, 是六本木新城的主要入 口。A区的广场直通六 本木地铁车站,同时还 集商业、教育等综合设 施于一体 B区:是六本木新 城的核心区,包括54层 的“森大厦”主办公楼、 拥有300间客房和五星

wto世界贸易组织案例分析

进口限制:欧共体家禽产品进口限制案 1.协定第1.2条和第3.2条关于进口许可证对贸易限制和扭曲包括所有贸易,而非 仅限于相关许可证措施所针对的特定贸易。 2.就本案而言,许可证程序只是针对冰冻家禽肉类的配额内贸易i,而不包括配额 外贸易。 3.关于透明度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协定第3.5条第一项规定成员方提供许可证分 配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数据的义务仅限于在接到要求后提供资料,而巴西没有证明 其要求欧共体提供资料而遭受拒绝,因此,欧共体没有违反协定规定的透明度要 求。 倾销价格:危地马拉水泥案 两个价格的比较不是处于同一贸易水平上的比较,因为发票显示的在墨西哥的价格是商业环节最末端的销售价格,而进口单证显示的是墨西哥水泥在危地马拉商业环节开始端的加个。很明显不是可以价格。 产品类型归零法:欧共体床上用品案 “交易归零法”即将单笔出口交易价格与单笔交易正常价值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差额为负值,反倾销当局会把负倾销差额归零处理,这也会人为的导致倾销幅度的扩大。归零法在WTO的各具体按键中最终都被裁定违法。 倾销的因果关系:危地马拉水泥案 专家组认为这不是一份合格的申请书,理由是:对于包含较少进口产品资料室可以理解的,因为私人公司不容易获取国家海关当局拥有的统计数据;但对于危地马拉国内产业影响的数据,由于该公司是该国唯一的生厂商,获取这些信息是容易的。 补贴考察的两个因素:巴西飞机补贴案 在此案中,专家组明确指出,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提供多边约束。SCM协定是国际上第一个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定的多边协定。在巴西飞机补贴案中,判断是否存在补贴时应考察两个法律因素:财政资助和授予利益。 第20条: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 美国提出其进口禁令可以依据第20条(b)的规定免责(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换言之,美国保护海豚的法令只能适用与美国领域内,并不具有域外效力。GATT第20条(b)项本意是为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而制定的,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恰恰是为了保护进口成员方境内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的措施。 第20条: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案 专家组否定了之前“任何进口方不得以保护域外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限制措施”,认定一国保护鱼类的政策符合(g)项的规定,耳不闻捕获这类鱼类的活动是在实施保护措施的域内还是域外。上诉机构指出,经常迁徙和濒危的海龟与美国保护措施有足够的联系。对于迁徙性的自然资源,WTO含蓄地承认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具有域外的效力。 碳关税第20条:美国汽油案 美国认为,衡量基准不同是因为对进口汽油的生产商进行单独测试是不可行的。专家组

旧改案例分析-东京六本木

东京六本木新城 ——旧城改造案例分析日本规模最大的都市再开发项目

项目地点:东京都港区六本木六丁目地区 项目占地:11.6公顷 用地面积:84,000㎡ 存在问题:街道狭窄、杂乱无章;建筑物陈旧、矮小稠密,亟需寻找新的发展方向和突破口 定位规划 规划: 定位: 改造背景 城市综合体。打造“城市中的城市”, 以展现艺术、景观、生活独特的一面为发展重点。 以办公大楼森大厦为中心,具备居住、办公、娱乐、 学习、休憩等多种功能及设施,成为超大型复合性都会地区,满足都市生活的多样需求。

总体规划 C区 住宅楼; 多层办公楼; 其他生活辅助设施。B区 核心区,包括森大厦、五星级酒店、朝日电视台、综合电影院、空中美术馆“森艺术中心”。 A区 新城主要入口,广场直通地铁车站,同时集商业、教育等综合设施于一体。

?通过增加大楼高度来增加更多的绿地和公共空间; 建设垂直型都市 将人们的生活流动线由横向改为竖向 运用绿色广场和园林庭院形成丰富的城市公园景观。 保留现存水系和绿化,整合周边公园和广场空间; 规划区一半区域作为户外开放空间; ?缩短办公室与居住区之间的距离,较少通勤时间; 打造广阔的开放空间和大面积园林景观 改造方法 ?地铁交通系统与都市公共交通系统相结合,交通立体复合。

立体花园和屋顶绿化 大规模运用再生系统发电、产生热能; 利用建筑高度,增大公共绿地面积; 立体花园和屋顶绿化。 生态城市 城市综合体的定位,集工作、生活、文化娱乐等功能,推进多功能型城市建设。 多样的开放空间,更多的活动聚集场所。 紧邻型城市概念 城市新生活方式,让城市“立”起来; 城市绿地空间倍增,找回繁忙都市迷失的人文关怀。 垂直花园城市 成功因素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 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 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 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而饲料维生素的税率是21%。后来,美国改变了两种维生素的计税方法,按照进口价值加权平均数来计算。这样,两种产品的关税税率都是40%。对于美国这一做法,欧共体认为,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饲料维生素的关税税率,从而违反了GATT第2条关于关税约束的规定,也违反了美欧在东京回合上达成的协议,即美国承诺将两种维生素的税率在5年内均降至16%的水平。 1982年6月,DSN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改变计税方法是美国在承诺关税约束时保留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违反GATT的第2条规定。同时,欧共体也没有理由认为新汇率会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至于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承诺,专家组只是希望美国加速这一进程。本案以美国胜诉告终。 4.美国与墨西哥关于墨西哥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纠纷 美国有一整套关于捕鱼作业规范的法律规定。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名列,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 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美国对墨西哥适用的标准与美国对本国捕鱼业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不是歧视性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2014年春季班期末试卷 《WTO 概论及案例分析》(第1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世贸组织(WTO)成立于()。 A、1993年B、1994年C、1995年 2. 如果磋商程序未能达成争端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成立()。 A、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B、专家小组 C、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3.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公平竞争原则 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总理事会B、总干事会C、部长级会议 5.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为()。 A、2年B、3年C、4年 6.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产品是() A、用于买卖 B、自己使用或消费 C、用于生产 7.《反倾销协定》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的申请。 A、50% B、3% C、25% 8.进口商对于难以接受的海关估价可以申诉吗?()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9.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称为() A、调解 B、调停 C、斡旋 10.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A、协商一致B、三分之二多数C、四分之三多数 11.1947年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成立。

A、日内瓦B、马拉喀什C、乌拉圭 12.为保护国内加工业或制造业,可对该产业使用的进口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而对同类制成品设置较高关税,以保护该产业国内生产,这就是()。A、关税配额B、关税高峰C、关税升级 13.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A、3个月B、4个月C、5个月 14.价格承诺是反倾销措施吗?() A、不是B、是C、有时是 15.《原产地规则协定》的适用范围是()。 A、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B、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C、保障措施 16.不可诉补贴,又称()。 A、“红色补贴”B、“黄色补贴”C、“绿色补贴” 17.出口退税政策是否属于补贴?() A、属于B、不属于C、视具体情况而定 18.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年。 A、10 B、15 C、20 19.《政府采购协定》规定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特别提款权。 A、13万B、14万C、15万 20.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识,称为()。 A、证明商标B、地理商标C、集体商标 二、多项选择题(20分) 1.进口国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需具备哪几个条件?() A、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B、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案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螺栓和垫圈等钢铁紧固件的生产商,欧盟是这些产品的最大市场,2007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价值达5.75亿欧元。但欧盟以中国紧固件存在倾销为由,从2008年11月起向中国输欧紧固件加征26.5%至85%的反倾销税。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将欧盟告上世界贸易组织。

案件分析:一直以来,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其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就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WTO规则的嫌疑。对中国企业,同时也对自身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本案中,双方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条是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规则之一,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并进而决定反倾销税税率的方法。 由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如果倾销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产业损害,则倾销要受到谴责,同时允许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对倾销产品征收一笔额外的反倾销税。欧盟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认为价格不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因此,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都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即找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依此计算倾销幅度,这往往会人为扩大倾销幅度。1996年的欧盟反倾销规则是歧视中国出口产品的典型反映,其通过列名方法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性反倾销税率。 WTO《反倾销协定》的原则是,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时,给每个出口商计算出单独税率是原则,抽样计算倾销幅度是唯一的例外。欧盟反倾销规则第9.5条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该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欧盟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为借口,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所有中国出口商不管出口价格高低都按单一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即针对所有的企业给予统一的国别税率,即所谓“一国一税”,而不是给与分别税率。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2011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最终裁决报告,通过澄清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的关系问题、抽样是否构成《反倾销协定》第6.10条所规定单独税率的唯一例外、能否将国家视为一个“生产者”并统一计算倾销幅度等问题,裁定包括两项内容,第一是欧盟的内部立法《反倾销基本条例》中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同时欧盟对中国碳钢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在这场贸易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启示: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清楚表明,欧盟这一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是歧视性的,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希望欧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立法和歧视性做法,公平对待中国出口企业,维护中欧正常贸易活动。最后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WTO的各项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经济贸易方面,凡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政策与做法都有可能触犯WTO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为对方实施单一税率留下把柄。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2014年春季班期末试卷 《WTO 概论及案例分析》(第1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世贸组织(WTO)成立于()。 A、1993年B、1994年C、1995年 2. 如果磋商程序未能达成争端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成立()。 A、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B、专家小组 C、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3.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公平竞争原则 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总理事会B、总干事会C、部长级会议 5.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为()。 A、2年B、3年C、4年 6.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产品是() A、用于买卖 B、自己使用或消费 C、用于生产 7.《反倾销协定》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的申请。 A、50% B、3% C、25% 8.进口商对于难以接受的海关估价可以申诉吗?()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9.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称为() A、调解 B、调停 C、斡旋 10.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A、协商一致B、三分之二多数C、四分之三多数

B、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 C、证明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D、该产品出口国有主观故意 2.属于专利权保护的世界性公约有()。 A、《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 C、《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3.WTO争端解决的方式有()。 A、专家组审议B、仲裁C、斡旋D、调停 4.WTO的非关税措施有() A、进口数量限制B、价格控制 C、自动出口限制D、与贸易有关的措施 5.WTO有哪些基本原则?() A、非歧视原则B、透明度原则 C、自由贸易原则D、公平竞争原则 6.补贴的具体内容包括()。 A、政府的行为涉及某项直接的资金转移 B、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 C、政府以不同于一般基础设施企业的方式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D、政府授予的其他优惠 7.采取反补贴措施要经过下列哪些程序?() A、调查、证据收集 B、协商 C、确定损害 D、计算补贴额度 8.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A、适用产品有针对性 B、实施措施与程度的适度性 C、实施时的非歧视性 D、磋商的义务 9.世贸组织总干事在解决争端中起什么作用?() A、协商 B、拥有专家组成员的任命权 C、拥有仲裁人员的任命权 D、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10.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由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者受

WTO案例分析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分析 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它表明: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虽然会发生冲突,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只要有关各方按照WTO的规则行事,发生冲突时不是采取简单的报复,而是按照DSU所规定的程序,在WTO框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是完全可以获得双赢结果的。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加强。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国际司法制度,其成就在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史上,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至少也是罕见的。新的争端解决谅解书显然对世界贸易体制构成重大改进,将明显增强贸易体制的规则色彩及可预测性。 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的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1965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汽车产品协定。根据该协定,只要美国汽车与原产设备制 造件的进口商满足汽车协定中的汽车“制造商”定义,加拿大即授予美国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件免税进口待遇。在基准年限内,汽车协定制造商必须在加拿大生产其进口类型的汽车,并且必须:(1)维持这类汽车当地生产的销售价值与在加拿大销售的该类汽车的最低数量的比率;(2)在汽车(包括某些情况下的零部件)的当地生产中达到最低的加拿大增值额。该汽车协定还规定,加拿大可指定没有满足基准年限标准的制造商免税进口汽车和原产的设备制造零部件。 1965年3月,GATT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对汽车协定进行审查。该工作组裁定美国对汽 车协定的适用违反了GATT。工作组一致认为,如果美国以拟议中的方式实施该协定,美国的措施明显与第1条不符,美国政府有必要寻求GATT义务的豁免。美国据GATT第25条第5款寻求并获得豁免。1996年11月,经美国要求,该豁免得以延长至1998年1月1日,此时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完全取消了对加拿大汽车产品进口的关税。当工作组 审查加拿大根据汽车协定的义务与GATT的关系时,加拿大政府代表强调,加拿大是在最 惠国基础上实施这一协定的。虽然有些成员对加拿大适用汽车协定是否与GATT第1条和 第3条相一致存有争议,但工作组对加拿大是否违反GATT的义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989年1月1日加拿大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CUSF-TA)生效,它也影响到汽车产 品贸易。该协定规定,只要根据协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合格,自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汽车产品的关税。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对汽车协定作出了改变,将进口免税的资格限于属于下列三类中任何一个公司:(1)汽车协定制造商;(2)在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前加拿大政府指定的制造商;(3)到1989年预期被加拿大指定的其他公司。换句话说,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给予某些潜在的新加入者一定的宽限期后,具有终止享有免税进口的公司名单的作用,这些类别之外的公司可能被授权免税进口的唯一出路是兼并原来的受益者或被原来的受益 者兼并。 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同时加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涉及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GATT第24条的自由贸易区通知了GATT。该协定允许加拿大维持受加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条件(包括与汽车协定制作商资格有关的条件)限制的进口免税。 与汽车协定制造商有关的规定,在加拿大国内是通过1965年汽车关税条例(MVTO)和关税项目950规章形成的。这些法律文件被1988年的条例和1998年的条例(MVTO1998,以下简称1998年条例)所取代。1998年条例保留了以前的法律文件中的实质性因素。该条例至今仍有效。根据允许加拿大政府指定额外制造商的汽车协定之规定,自1965年始,加拿大政府通过授予特别豁免令(SROs),赋予个别没有满足1965年条例和以后的条例原始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例日本酒类税案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 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被申诉方:日本 上诉方:日本、美国 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6年11月1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 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 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错误的。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 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GATT专家组报告虽然要由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但根据1947年GATT,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并不构成缔约方全体的协议。在GATT普遍接受的看法是,专家组报告只针对一个案件的具体问题,因而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其他案件的专家组并没有义务根据其分析来决定其他案

WTO案例分析与习题

WTO案例分析与习题 第一章 案例分析: 世贸组织秘书处在编著的《贸易走向未来》中指出“世贸组织有时被称为‘自由贸易’组织,但这并不完全准确——更确切地说,这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这就是对世贸组织的定位。WTO开宗明义提出自由贸易宗旨,把贸易自由化作为世贸组织的基本目标,有关世贸组织建立和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中的基本原则都体现了自由贸易的思想。然而,这里的自由贸易是“有节制的自由贸易”。从GATT 到WTO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看到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在矛盾斗争与协调中谈判了近半个世纪,不断清除与解决贸易壁垒,又不断产生山新的贸易壁垒,不断推进贸易自由的原则又不断规定有关的例外条款和保障措施。在WTO的思维逻辑、谈判过程、具体规则的实际运用中,体现了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这对矛盾的有效统一和共存,体现了市场开放与适度保护相统一的基本理念,WTO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是二元博弈、相互制衡与相互兼容的关系,世贸组织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向前发展推动贸易自由化,各成员国也是在此中探寻必要对策,维护国家利益。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贸易走向未来》(中译本),张江波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请讨论: 1、WTO为什么要允许正当贸易保护的存在? 解析:WTO以推进贸易自由化为己任,然而,由于世界经济,特别是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贸易自由化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论是GATT还是1995年以来的WTO,都没有也不可能对纳入框架的所有贸易产品和服务实现完全的自由贸易,从GATT条款分析看,很多地方体现了贸易保护的思想。世贸组织尽管没有明确指出允许适当贸易保护的理论,然而实质上,它含有这样的理论根据: (1)国家利益有差别,国家保护有其正当性。早在亚当·斯密提倡自由贸易时,就提出了国家保护的合理性问题。为什么国家有时会偏离自由贸易的原则?原因是自由

WTO案例分析 冻虾仁

WTO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2002年1月4日,舟山冻虾仁因氯霉素残留遭欧洲退货。浙江舟山出产的冻虾仁以个大味鲜名闻海内外,欧洲是它多年来的传统市场。然而,最近舟山冻虾仁突然被欧洲一些公司退了货,并且要求索赔。一问原因,原来当地检验部门从部分舟山冻虾仁中查到了10亿分之0.2克的氯霉素。冻虾仁里哪来的氯霉素?浙江省有关部门立即着手调查。结果发现,环节出在加工上。剥虾仁要靠手工,一些员工因为手痒难耐,用含氯霉素的消毒水止痒,结果将氯霉素带入了冻虾仁,造成大量退货。 氯霉素事件之后,欧盟全面停止了对中国冻虾仁的进口。 二、理论知识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不断努力下,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受到严格的限制。近年来“绿色壁垒”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通过绿色壁垒,有效地保护本国市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不平等的贸易关系,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绿色壁垒 所谓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及动物、植物健康或安全甚至生命为名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以阻止某些外国商品进口或在进口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市场和环境的目的。 实施不正当绿色壁垒的进口国,其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未能遵守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二,对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实行双重标准,从而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正是由于发达国家动辄设置不正当的绿色壁垒以排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从而掩盖模糊了绿色壁垒固有的、正当的、合理的一面。 (二)绿色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绿色技术标准 绿色技术标准是国家或组织出台的减少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尤其对于技术发达的国家,通过制定生产工艺要求,对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达国家占有技术水平的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占有劳动力和资源的优势,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成本较低。发达国家为了消除劳动力成本和资源成本对货物贸易的负面影响,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进口。这些技术标准都是基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制定的,因此,技术水平较低的国家就丧失了与发达国家进行市场竞争的机会。 2、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 当借助绿色市场准入规则和绿色技术标准无法达到保护市场的目的时,很多国家在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和程序上设置障碍。主要表现形式有: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增加检验检疫精度;限制检验检疫方法等。例如,中国出口到日本的大米面临的农药残留检验项目逐年增加,1994年仅为56项,1996年增加到81项,1998年达到104项。 3、绿色包装和标签制度

WTO案例分析

1美国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将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六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11年美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仅有三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月20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化学增白剂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63.98%至109.95%和6.2%。2011年,美国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此类产品总价值为3890万美元,从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890万美元。 美国政府当前面临经济复苏乏力与大选政治的双重压力,今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2美决定不对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7日宣布,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没有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因此美国将会不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6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不会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因此商务部将不会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仅有5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月19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钢制车轮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钢制车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从44.96%至193.54%不等。同时,商务部还裁定中国输美的此类产品接受了25.66%至38.32%不等的补贴。按照美方程序,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需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均作出肯定性裁决才能执行。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1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总价值约为8420万美元,2010年约为8040万美元。 这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今年以来在裁决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是否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时首次作出否定性裁决。最近一段时间,美国方面对中国产品多次发起“双反”和“337调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 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3美国对中国高压钢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6月11日再查结果)美国商务部5月1日宣布终裁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高压钢瓶征收6.62%至31.21%的反倾销税和15.81%的反补贴税。 按照美方程序,正式征收“双反”关税之前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终裁。根据目前日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今年6月11日左右公布终裁结果。 美国诺里斯钢瓶公司去年5月11日向商务部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输美高压钢瓶征收“双反”关税。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在2009年诺里斯钢瓶公司是美国唯一一家高压钢瓶生产商。 2011年美国从中国进口高压钢瓶价值约8170万美元。今年以来,美国对中国产品多次发起“双反”调查和“337调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几乎所有受调查的产品都被施以贸易制裁。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日本六本木案例研究—绝对值得一看

公园天地案例研究 ——六本木之丘ROPPONGI HILLS Artistic and Intelligent City

基地地理位置

六本木新城,建成于2003年,又称六本木之丘ROPPONGI HILLS ,位于日本东京闹区内的六本木,由森集团主导开发,是日本目前规模最大的都市再开发计划之一。 占地接近120000平方米,按照下个世纪东京理想风貌而建,筹划达17年,投资近170亿人民币,启用后,风靡全日本。 六本木之丘集中了时尚名店、五星级酒店、餐厅、朝日电视台、美术馆、住宅公寓, 54层楼高的森大厦、凯悦大酒店、维珍(Virgin)影城、精品店、主题餐厅、日式庭园、办公大楼、美术馆、户外剧场、开放空间、街道、公共设施……几乎可以满足都市生活的各种需求。紧临地铁都营大江户线,已被视为新世纪的城市综合体。 六本木之丘ROPPONGI HILLS

1986年,随著东京港区重划区完成,朝日电视台一度迁移。由于,森林大楼权利变换 成为当地权者,以这里为主紧跟著东京港区重划区的大规模的都市重新开发 计划是在森林大楼内开始。 1993年,推动森林大楼开端东京都也增加,开始六本木六丁目地区第一种市区重新开 Array 发事业。 1995年,东京都公布都市计划决定。记住教训阪神大地震,这一年抗震构造被组成。 1996年,“6.6 计划”发表。 1997年,港区实施地区的地区公告。东京都、港区,公共设施管理人员同意,最后计 划方案归结。 1998年,六本木六丁目地区重新开发准备工会设立。 1999年,东京都权利变换计划被批准,开始迁入临时住宅。 2000年,完工。总投资大约2700亿日圆(约170亿人民币) 2003年4月25日,开始营业。

城市综合体案例分析—东京六本木

日本东京六本木城市综合体考察报告 杨宝民 一项目简介 东京六本木新城是东京著名的购物中心和旅游中心,该项目在2003年4月开业,目前已经成为了外地游客去东京必到的综合商业设施,坐地铁日比谷线六本木站下车就可到达。 日本东京的六本木新城是日本森建筑公司的一个马拉松项目。在这个项目的初期,许多人都对这个项目持悲观态度,预测这个项目可能太大了,或者它对于日本传统来说,变化太大、太突然。同时人们也怀疑建造这样一个项目的时机不对,因为那个时候日本正处于一个最长的衰退期。 长达17年的运作,是任何一家国内开发商都不可能做到的。其敬业精神,为后代留下一点有价值东西的负责态度,是国内开发商所欠缺的。森稔社长要整个团队坚持不懈地追求品质,树立世界一流品牌,这也是森大厦株式会社感到自豪的信念。 图1 六本木新城在东京的地图位置

发展商简介: 森稔,森大厦株式会社社长。日本森大厦株式会社出资兴建了上海森茂国际大厦,该公司一直在日本东京的中心地区从事城市开发事业,上海国际森茂大厦是其在海外进行正式投资的重要项目之一。森大厦在上海投资的第二个项目是世界最高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大厦的建设。 图2空中看东京 六本木项目考察的启发不仅在项目技术层面,而且要深入思考我们对留下对后代有价值建筑及商业文化作品的负责态度与敬业精神,提醒我们在前期投入足够的精力和心血。17年的坚韧精神,就是坚持不懈的努力。 二总体规划设计特点 城市设计与项目设计相互结合,充分利用地铁交通和城市公路交通,园林设计立体化,整体设计趣味化,具有丰富的设计内涵。 (一)总体布局—酒店与购物中心形成综合体

图3项目总体布局示意图 (二)建筑设计特点 美国JERDE建筑事务所负责六本木购物中心及公共空间设计,JERDE在购物中心设计中非常注重将项目设计为旅游目的地,立面变化丰富,不断让顾客产生好奇心,延长顾客的停留时间,很多游客停留一天还没有单调的感觉,实践证明JERDE的设计思想是成熟的。 图4 空间的构思—将综合体连接为整体

《WTO案例分析》word版

美国对中国实施家电反倾销调查 一、案情介绍: “非典”盛行,“消毒家电”概念刚刚冒头,彩电业便再次强行夺走了人们的注意力。 5月2日,一份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为原告,针对中国向美出口的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诉讼起诉书被正式递交。起诉名单上,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国内主流彩电企业被“一网打尽”。被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是这些企业自去年四季度至今年一季度向美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 事情进展很快,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了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起诉中国彩电业在美“倾销”的起诉书。 联手还是单干? 美国彩电反倾销消息传到国内,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5月9日便在京紧急召集几大彩电企业商讨对策,建议彩电业联手聘请律师,费用由几家企业分摊。 事后几天,创维就公开表示,“创维只会联合那些没有在海外倾销的彩电同行共同应诉。” 就在创维首先站出来否定联手应诉但尚未采取实际行动时,长虹和厦华两家公司已先行一步,率先聘请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应诉申请,两家公司的申请文件已经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公布。这边康佳表示,除了初裁之前与兄弟企业共同聘请代理律师之外,康佳还在积极做好单独应诉的准备,为此已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 另一个让人吃惊的是,厦华并没有在此次反倾销名单中,但它却抢在前面提出应诉。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厦华虽未被列入“名单”,但不能不防患于未然。因为美国除了对中国企业指名道姓外,还有就是21英寸以上规格,以及去年下半年对美方有过彩电出口的反倾销调查条件。厦华一直与美方有交易,如果此次不应诉,今后就完全可能因为放弃这个机会而遭受高额反倾销税的打击。“这简直危机重重,不单是厦华,国内所有对美国有出口或者今后想到美国市场发展的彩电企业都应该积极应诉。” 国内彩电企业分头单干的苗头越来越明显,对此有两种不同见解。 一位法律专家从费用的角度支持联手:国内企业几年前应对欧盟时,第一回合就耗费了差不多50万美元的律师费。而美国价格更高,有的名律师高达1000美元/小时,一般来说最低的反倾销案底价也在10万美元以上。这次“上榜”的中国彩电企业,在去年下半年前对美国市场的出口量都很小,如果各打各的,在经济上显然不合算,一年赚的恐怕还不够律师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小济则认为,企业单独应诉并非坏事:如果众企业不能拥有共同利益,不能自发抱团、相互约束,行业组织硬把它们捏在一起也于事无补,企业若自己有经济实力、有能力应诉、胜诉,争取美国的区别对待,将美国市场拿下来,那就真的练就出一个出色的企业来了。 不过,也许身处其中、甘苦自知的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的话来得更实在:关键时刻恐怕还要靠联合。 二、案情分析: 美国彩电反倾销事情一出,国内彩电业普遍有点懵:美国现在基本没有自己的彩电生产企业和品牌,因此中国彩电对它们构不成很大的利益威胁。这在《反倾销协议》的“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中,似乎是不存在的。但种种迹象表明,这次反倾销诉讼的主角美国五河电子就与飞利浦关系甚为密切,由此有关人士认为,这或许又是欧洲巨头通过美国企业遏制中国彩电企业的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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