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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2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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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专利法概述

1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

1.专利法的起源

(1)13世纪,英国皇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且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们。其奖励方式是,由英王颁发诏书对新近的发明或者新引进英国的技术授予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2)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贸易交往已日趋发达,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许多国家开始着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制度。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3)1624年颁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的英《垄断法案》,以取代原有的英王依其个人喜好而授予特权的制度。《垄断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

利法,各国纷纷效仿,建立了各自的专利制度。

2.专利法的发展

(1)19世纪专利法的发展一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出现倒退现象,专利法所授予的权利是一种在外在形式上具有垄断性的权利,故被斥为恶法。

(2)专利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那些坚持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得到了验证,那些没有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在国际贸易和人才竞争方面渐渐地感到了劣势,所以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数量仍然在缓慢地增加。

(3)20世纪,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创立了一套发明人证书制度,依照这种制度,发明人一旦获得了发明人证书,国家将给予发明人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奖励,但该发明的权利却归国家所有,该发明的实施亦由国家掌控。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市场的要求,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相继恢复专利制度的实施,进而废止了发明人证书制度。

(4)在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后对于专利制度本身的存在已经不再成为争议的焦点,但对于专利权的效力以及保护的力度的强弱,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做法。

(5)20世纪的七八十年代后,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靠着技术优势所建立起来的领先地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则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6)在专利法的国际协调方面,在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达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如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国在专利法方面的协调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

二、中国专利制度

1.近代中国有关专利的法律思想和制度

(1)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专利法,虽然有“专利”一词,其含义同英国早期的君赐特权大致相同,基本上可以等同于专营或专卖。

(2)太平天国洪仁玕在其《资政新篇》中称:“倘有人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造”,这是中国学者在接收了西方的思想之后,第一次用文字形式将专利制度的轮廓表述出来以告民众。郑观应在其《易言》中的《论机器》一文中就西方专利制度作了介绍。

(3)1898年,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依此章程在兵工、纺织、造船等行业中颁发了几项专利。这一章程是改良派变法的成果之一,但随着变法的失败该章程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2.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

(1)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根据该章程,有关发明或改良的制造品经工商部考验合格始予以奖励,工商部于1923年修订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章程将奖励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2)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奖励工业品暂行条例》,并废止先前颁布的有关奖励章程,后又于1932年颁布《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并先后于1939年及194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3)1944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利法。该法分为发明、新型、新式样及附则四章,共133条。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这一法律在当时的世界上算是非常先进的,该法在台湾地区一直施行到20世纪九十年代中才作了大规模的修订。

3.新中国专利制度

(1)建国后,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根据这一条例,申请人

可以就一项发明创造自由地在发明权和专利权之间选择其一申请之,到1963年国务院明令将其废止。

(2)国家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对那些具备新颖性、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效益、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的发明创造发给发明证书,这使中国从过去的专利与发明奖励制度并存的双轨制,转变成为单一的发明奖励制度。

(3)1978年国家开始研究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1979年3月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1980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专利法终于获得通过,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4)1992年,国家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

(5)2000年,为了全面满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最低要求,我国再度对专利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6)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三、专利制度的特征

1.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1)现代专利法的具体规定中不仅包括授予发明人以权利的内容,同时还有兼顾公众利益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专利制度在20世纪中的几项重大变革直接反映了专利法立法宗旨的演变:

①先发明制向先申请制的过渡,大大地提早了公众了解最新技术信息的时间,这对于发明人显然是不利的。

②改即时审查制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仅提早了公众知晓专利信息的时间,而且将

那些不满足专利性要求、并申请了专利的有关技术信息直接划归公有技术的范畴。

(2)从专利法所赋予的垄断性权利内容看,专利法所规定的垄断绝非对技术的全面垄断,而仅仅限定在对技术的营利性实施方面:

①专利法绝不限制技术信息的传播,相反还鼓励或有助于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

②专利制度绝不禁止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即使研究开发中需要实施专利技术。

(3)专利权的垄断也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垄断

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是一种对于作品使用的专有权,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是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这些专有权利都不涉及对技术的实施,因而在权利内容上完全不同。

2.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1)技术的公开是专利制度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

①各国专利法都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其申请专利的全部细节,否则该申请将因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

②专利的公开性不仅表现在技术信息的公开,还表现在专利权利内容的公开。

(2)专利制度的这两方面的属性,也构成了它与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区别

①技术秘密在其自然状态上首先应当是一种秘密。

②技术秘密之所以能够为其持有者垄断,不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而是通过前述保密手段维持其秘密性,从而在事实上实现其垄断。

四、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1.自然权利说

(1)自然权利说是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按照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法律的制定只是为实现这种意志而设置的一种技术手段,权利是天赋的,法律只是对天赋人

权加以确认,而不是创制权利。

(2)发明人因其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对其创造的成果自然享有权利,专利法只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对这种权利给予了确认。

2.报酬说

(1)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势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法律授予其专利权是作为对其预先支付的人力和财力的一种回报。

(2)专利制度本身在事实上并不体现按劳分配或者按资分配的原则。

(3)按照专利法,每一个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其他的发明人尽管也同样完成了发明创造,但却未必能够得到相应的权利,可见专利权在性质上并不是智力劳动的报酬或者资本投入的回报。

3.契约说

(1)按照社会契约说,专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发明人与社会订立的契约。

(2)按照这种契约,发明人以公开其最新的发明创造作为对价,来换取社会对其专利权的承认。

(3)这种契约说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专利制度的特质,体现出法律保护与公开发明创造之间的关系。

4.发展经济说

(1)根据这一学说,专利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经济。

(2)专利权的授予在事实上可以起到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作用。

(3)高新技术的诞生客观上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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