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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稽查机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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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稽查模式比较

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一国对证券稽查模式的选择,实际上是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法律环境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具有内生性特征。同时,证券执法和稽查制度的选择是一个动态的转换过程,具有历史阶段性,即对证券执法和稽查制度的选择不是一劳永逸的,没有单一的证券执法和稽查制度适合于同一时期的所有国家或同一国家的所有时期。从长期来看,各国都会在3.1.1 美国稽查执法模式的特点

美国目前的证券稽查采用的是集中统一稽查模式。集中统一稽查模式的关键在于有一整套专门的全国性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集中统一监管的专业性稽查机构。美国证券监管稽查模式见(图3-1)。美国通过《1933 年证券法》和《l934 年证券交易法》后,依法成立了全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管理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由此确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和稽查模式。美国SEC 是由美国国会设立的统一监管全国证券活动的独立规制机构,拥有立法权、准司法权和独立执法权,其宗旨是监督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的执行,保护证券发行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SEC 由设在华盛顿的总部和十一个派出机构组成,其下设的专门稽查部门——执法部负责统一的稽查执法工作,承担着调查、阻止和处罚证券市场非法行为的重要职责。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赋予执法部广泛的行政执法权,执法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手段,由执法部对一切违反联邦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稽查。部配备有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丰富的稽查资源,在SEC 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需要不断地改善和调整其证券执法和稽查制度。

在美国SEC 实行集中统一稽查的同时,自律组织辅助稽查也充分了发挥一线稽查的优势,构成美国证券稽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SEC 一起共同维护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在美国证券监管执法中,自律组织发挥着及其重要作用,这无疑大大增强了SEC 稽查的执法效果。如1999 年SEC 接受的投资人申诉及询问案件有73008 件,其中投资人申诉案有24504 件。对于如此多的申诉案件,经SEC分析、过滤后,转交给纽约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等自律组织或证券商办理的案件有2600 多起。从多年证券稽查的实践来看,美国SEC 一直比较重视与自律组织辅助稽查的协调与合作,充分利用置身市场的各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信息充分、业务熟练、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让它们站在监管前沿,很好地发挥了自律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而且SEC能够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条件和客观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政府稽查与自律稽查的权能结构,使证券稽查随时能跟上证券市场发展的步伐。总体来看,在SEC 及其分支机构组成的集中监管稽查体系下,美国证券市场充

分依赖各类自律组织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自律型监管,同时注重发挥州证券委员会的监管作

用,形成了多层次“金字塔”型监管稽查体系。这几个层次互为补充、互相支持,确保证券稽查的及时、高效、快捷。

3.1.2 中国稽查执法模式的现状

经过早期的探索阶段后,我国在二十世纪末期正式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稽查职能也从早期的从属地位日益转变为整个监管体系的核心。证券稽查机构和职能几经调整,证券稽查队伍日益壮大,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交易所、证监会、派出机构“三位一体”证券稽查模式。大体说来,交易所是自律监察,证监局是现场监管,稽查系统是立案调查,分工上,职责有所不同,工作时,互相配合,形成一条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生产线”。根据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在全国共设有36 个派出机构(地方监管局)和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专员办事处,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垂直领导。2007 年,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稽查职能由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合并后的稽查局(也称首席稽查办公室)和新成立的稽查总队行使。稽查总队主要负责调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重大案件,以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要案、急案、敏感类案件。稽查局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指导地方稽查局和派出机构案件调查工作,意味着合并后的稽查局没有了直接调查案件的任务,而主要担负管理职能。地方证监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本辖区的资本市场进行监管,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证监会授权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办理证监会交办案件或调查事项。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一线实时监控,如果发现异常现象,就可以启动核查程序,并依照自律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建立的,市场自律能力发展缓慢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不存在采用市场自律模式的土壤。因此,我国按照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构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三位一体”证券稽查模式是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以下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1、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但证券法又赋予其广泛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存在着稽查权限合法化的问题。2、自律组织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人事任免由证监会掌握,自律组织规章和会员规则由证监会制定,甚至证券交易所的一些日常的业务规则都需要证监会批准,自律组织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更无法涉足,现行的“三位一体”证券稽查模式完全忽略了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由于被称为“一线监管”的自律组织实质上的缺位,使得中国证券监管体制天生残疾,欠缺为市场所认可的诚信与理性。事实上,自律稽查形同虚设、作用有限正是我

国证券稽查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3、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虽然直接隶属于证监会,但由于工作环境、人员结构、地方保护等原因,很难完全超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和干涉。

通过对比中美两国的证券稽查模式,我们发现美国证券稽查之所以高效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充分发挥了灵活、独立的自律组织辅助稽查作用。自律组织可以提供一套有价值、灵巧、有效地机制,确保市场诚实、交易透明与保护投资者利益。借鉴美国证交所自律监管的先进经验,反思我国证交所自律监管制度设计的缺陷,我们应与国际接轨,努力将政府一权独大的监管格局逐步转变为具有多元化的监管主体,他律与自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多层次的监管格局,尤其要恢复交易所的独立性,加强其自律监管的功能,建立政府的宏观监管和严格执法与交易所日常监管、一线监管、微观监管的有机结合的监管体制。证券监管过程把政府监管的力量与自律监管的力量联合起来,产生最高效、最有力的监管制度,进而共同培养人们对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信心。

3.2 执法主体比较

3.2.1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一、成立背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诞生于一个呼唤变革的时代。在1929 年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前,人们对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并没有太多的要求与关注,相反,受到当时无数个一夜暴富神话的刺激,绝大多数公众并不希望联邦政府插手证券市场。1929 年10 月,美国经济危机爆发,大多数投资者在这场历史罕见的大萧条中损失惨重,倾家荡产者不计其数,社会公众对证券市场丧失了基本的信任,美国经济处于整体崩溃的边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多次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最终通过了一项意义非常重大的法案——《1933 年证券法》,这一法案和随后的《1934 年证券交易法》一起催生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模式由此确立。

二、主体地位。SEC 是一个由国会立法成立的集行政权、立法权、准司法权于一身的独立规制机构。美国的独立规制机构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于一身,是公认的政府第四个机构,在某些方面发挥着类似立法和司法的职能,以确保规制活动的公正和高效。1887 年,联邦层面设立第一个独立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FCC),时至今日,这一组织形态在美国有百余年的历史。SEC 在当初设立时,国会就沿用已被历史证明能有效减少证券监管机构被“俘虏”的独立机构模式,以此来保障证券监管的专业性、持续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组织结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由5 名委员组成SEC 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5 名委员均在总统提名下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并且指定其中一人担任主席。每位委员任期

5 年,实行交错任期制(staggered term);委员任期不与总统任期挂钩,总统换届时不能对证券交易委员会重新组阁,除非基于“渎职、失职或违法行为”等法定事由,委员不得被总统任意解职;委员全部属于专职,不得兼任其它公职,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交易;委员中不得有3 人以上隶属于同一政党。委员以外的职员,主要受文官制度制约,采用公开竞争考试和功绩评审制选拔和任用。

四、制约机制。在议事规则上,委员会采用合议制,除非涉及保密事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会议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以此来增强委员会的工作透明度。经费保障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实行独立预算,预算编制经联邦管理与预算局(OMB)审核同意,由总统提交国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总统拨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对国会负责,每年就全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和证券监管情况向国会提交书面报告。

五、组成部门。SEC 设有公司融资部、市场监管部、投资管理部和执法部个职能部门和总会计师办公室、经济分析办公室、国际业务办公室、执行主任办公室、交易者事务和信息服务办公室、公共事务办公室、行政仲裁办公室、地区办公室等18 个办公室作为辅助机构。在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四个部门依靠18个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支持,从事联邦证券市场监管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SEC 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全国设立了11 个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不与行政区划重合,彼此独立并向委员会负责。目前,整个SEC 系统拥有大约5000 名员工,其中3000 多人属法律专业出身。

六、主要职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全国的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拥有广泛的调查权、民事和行政裁决权以及刑事追述建议权。其主要职能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负责制定并解释有关证券活动的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秩序,调查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执行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三)组织监督证券市场主体收集和披露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相关信息。

七、SEC 执法部。SEC 执法部的主要职责是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提请委员会采取执法行动,将调查后的案件向联邦法院或行政法官申请裁决。其主要的执法方式包括:1.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SEC 执法部代表证券交易委员会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或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民事罚款。2.采取行政手段。在对案件调查过程中,SEC 执法部代表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和执行有关命令和文件,要求违法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3.向行政审裁法庭提请裁决。针对有争议的行政处理案件,SEC 执法部可以向行政审裁法庭提请仲裁,并执行行政审裁法庭的

裁决。4.签发委员会意见。应证交所、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请求,就其颁发的初步裁决和自律性决议,SEC 执法部签发证券交易委员会意见。在多年的证券稽查实践中,SEC 执法部非常注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稽查手段和扩充稽查队伍。如1998 年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和网上证券欺诈的大量产生,SEC 执法部及时抽调精通网络运营环境的骨干力量,成立了一支超过百人的网上稽查队,专门监控网上证券活动,保障证券网络交易安全。安然事件后,几天时间就迅速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进行了及时修改,这些都显示了SEC 快速的市场反应能力和和强大的自我纠错能力,使得SEC 稽查一直能走在市场前沿。

通过以上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剖析,可以看出,美国在SEC 的主体地位、组织架构的设计上始终秉承独立机构的理念,国会更是通过一系列立法措施保障SEC 证券执法的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在美国,SEC 的独立性专指SEC不受政党政治影响,独立于总统及其领导的政府行政部门。正是因为SEC 在组织设置上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被赋予了监管证券市场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受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或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的干预,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保证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权,被称之为“美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权”。独立规制机构的属性保证了SEC 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威是至高无上的,稽查系统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由此成为世界上最严厉、效率最高、名副其实的金融警察。

3.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中国证监会主体属性:解读、反思与定位。

根据1998 年国办发【1998】131 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1999 年《证券法》和修订后的2006 年《证券法》虽从法律地位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但都未明确界定证监会的主体属性。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规则制定权、案件调查权和行政处罚权,这些权力都是公权力,属于行政职权的范畴。而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的是一种公共服务,一般不享有行政职权。在我国,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能来自于法律授权,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这一法理基础指导下,我们可将证监会理解为法律授权的组织。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作为事业单位的中国证监会拥有的权力已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几乎拥有所有的行政职权。除了拥有规章制定权外,其规章效力似乎也超越了《行政处罚法》。由此看来,在证券法回避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仅凭一个效力层次不高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厘清中

国证监会的主体属性。由于立法上的灰色地带以及相关法律间的消极冲突使得中国证监会没能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从而势必最终会影响到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与规制。那么,关于证监会主体属性这个看似容易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证券法在立法上采取回避的态度,以至于造成理解的困惑和理论上的争议。笔者认为,这是中国证监会在设立时意图模仿美国SEC 成为独立规制机构,却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束缚下无法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种种无奈的情况下法律选择了逃避,从而造成证监会主体属性问题的在法律层面的搁浅。一方面赋予证监会广泛权力,另一方面直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定位又有违独立规制机构的初衷,在自我矛盾的运行中最终导致了中国证监会“四不像”。中国证监会成为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一方面行使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权,另一方面在性质上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虽然名为委员会,但又不实行委员会制,而是首长负责制。

二、中国证监会组织架构(见图3-2)

中国证监会下设19 个内部职能机构,4 个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两个专门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 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主席(1 人)

副主席(5 人)主席助理(3 人)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

直属事业单位

研究中心

信息中心

行政中心

稽查总队

内设职能部门

1.办公厅

2.发行监管部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4.市场监管部

5.机构监管部

6.风险处置办公室

7.上市公司监管部8.基金监管部

9.期货监管一部10.期货监管二部

11.稽查局12.法律部

13.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14.会计部

15.国际合作部16.人事教育部

17.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18.监察局

19.网络信息监控办公室

派出机构(36 个地方证监局和两个专员办事处)

1.天津证监局

2.河北证监局

3.山西证监局

4.内蒙古证监局

5.辽宁证监局

6.吉林证监局

7.黑龙江证监局8.大连证监局9.上海证监局

10.江苏证监局11.浙江证监局12.宁波证监局

13.山东证监局14.安徽证监局15.河南证监局

16.青岛证监局17.湖北证监局18.湖南证监局

19.江西证监局20.广东证监局21.福建证监局

22.广西证监局23.厦门证监局24.深圳证监局

25.海南证监局26.四川证监局27.云南证监局

28.西藏证监局29.贵州证监局30.陕西证监局

31.甘肃证监局32.青海证监局33.宁夏证监局

34.新疆证监局35.北京证监局36.重庆证监局

1.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2.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三、中国证监会基本职能。

根据《证劵法》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二)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四)负责组织拟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五)统一监管证券业。

四、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变迁

(一)1998 年以前的“单兵作战时代”。1993 年中国证监会成立时,没有稽查的建制。最早出现证券“稽查”一词的正式法律文件是1994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刘鸿儒同志在全国上市公司法规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的通知》,该法律文件称,“证监会内部还设立了专门的稽查机构,负责重大违法事件的查处”,实际上直到1995 年证监会才将只有三四个人的法律部信访处改组为稽查部。当时,对于中国证监会的职责权限尚无明确法律界定,而地方的监管机构是证管办,归地方政府管理,中国证监会对证管办还未实行垂直管理。因此,改组后的稽查部力量相当薄弱,远远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二)1998 年-2002 年的“由游击战向正规作战转轨时代”。1998 年,国务院推行机构改革,证监会升格为部级,但其性质仍然是事业单位,稽查部也相应地改为稽查局,编制扩大到33 人。1999 年证监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对地方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并在各地派出机构设立了稽查处,同时在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九个城市设立了9 个大区证管办;2001 年,证监会在上述九个城市成立了9 大稽查局,与大区证管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至此,稽查队伍的总人数扩充到210 人;此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处也升格为局,并进驻中国证监会,与证监会稽查局合署办公;2002 年,专门查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稽查二局正式成立,稽查一局、二局相互配合,共同履行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职责,在业务分工上确立了“两局分工,系统交办,适度交叉,协调配合”稽查新体制。

(三)2002 年-2007 年“由正规作战向集团作战过渡时代”。2002 年后,稽查一局除负责查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外,同时组织、督促、协调与指导派出机构开展稽查活动,运行过程中,渐渐演变成“司令部”角色,集中掌握了整个证监会稽查系统90%的人马。而股权分置改革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大量出现,仅有30 人的稽查二局根本无法适应新情况的变化,力量配置与稽查需要极不协调。在这种情况下,2007 年证监会提出了交易所、证监会、派出机构“三位一体”稽查体系,根据稽查需要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大幅调整。稽查一局、二局合并为稽查局,新成立了稽查总队(编制为170 人),并在查审分离原则的指导下,新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同时,证监会派出机构增加稽查人员110 名,地方稽查力量也直属于稽查局。经过调整后,现有证监会系统的稽查力量增加到600 人。在新的体制下,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案件调查,负责立案、复核及行政处罚的

执行,负责跨境执法合作及行业反洗钱工作;稽查总队主要负责调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重大案件,以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要案、急案、敏感类案件;地方稽查局及各地方监管局的稽查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内案件的调查,承办稽查局交办的案件,办理协助调查事项,协同反洗钱工作,落实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所有案件的审理。

随着中国证监会执法权力的扩充和稽查队伍的壮大,证券稽查执法的效果也显著增强,但是最根本的证监会主体属性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因此从本源上明确证监会的主体属性赋予其高度的独立性便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在为争取广泛的立法、执法权而努力,但证监会的性质尚未变更之前,所有的理由都显得缺乏力度,因为证监会的事业单位属性与日益扩充的行政权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美国SEC 独立规制机构显现出来的优越性已经为中国证监会的最终定位指明了方向,设立独立政府规制机构的动因十分明晰,即屏蔽政治和非商业因素对市场的干涉,增强透明度、专业性、稳定性和致力于最优长期政策。在规制法律制度中,这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目标。但独立规制机构的选择与确立受到政治体制、历史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证监会能否以及何时发展成为独立规制机构,笔者将拭目以待。

3.3 稽查程序比较

3.3.1 美国证券稽查流程

一、线索发现。SEC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取违法线索,除执法部自查之外,还包括:

(1)SEC 其他部门转来的消息;(2)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提供的消息;(3)联邦或州政府部门转来的消息;(4)通过SEC 网站的公众投诉平台获得的消息。值得注意的是,SEC 还试图将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成监管同盟,出台相关规则要求他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督促客户守法,并负有特定情形下的报告违法义务,否则会被认为不具有在SEC面前执业的资格。此外,SEC十分重视媒体的监督作用,著名的《华尔街日报》被指定为业内人士必读刊物,其新闻报道栏目往往是重要的消息来源。SEC 查处的很多著名案例的线索最初都来源于媒体报道,事实上,媒体已发挥着证券稽查的前沿阵地作用。

二、调查程序。在启动正式的执法程序前,SEC 通常会进行调查。SEC 对违反联邦证券法律行为的调查通常分为非正式调查(informal investigation)和正式调查两个阶段。

三、处理措施。SEC 通常根据调查的进展采取如下处理措施:(一)向司法部移送刑事案件。由于没有刑事起诉权,当SEC 发现当事人故意违法,涉嫌犯罪的,会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移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负责起诉,但追究刑事责任并

不影响SEC 对违法行为人基于同样事由施以罚款或者吐出非法所得之制裁。(二)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证券违法行为,SEC 可选择适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裁决手段,纠正和惩罚当事人,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3.3.2 美国证券稽查程序中的相关制度

一、非正式调查制度

非正式调查也称初步调查,是指在正式调查启动之前展开的相对简便、灵活、快捷的一种非正式程序。非正式调查的启动门槛较低,当SEC 执法部得到可能存在违法联邦证券法的线索时,SEC 执法部即可自主决定展开非正式调查,而无须SEC 签署调查令;非正式调查的形式较为灵活,可以采取当面会见和电话访谈的方式,也可以现场检查一些文件资料;非正式调查不具有强制力,调查的顺利进行,主要依靠被调查者的自愿配合。

实践中,执法者和被调查者双方都愿意接受非正式调查程序,对于执法者来说,非正式调查程序简便快捷,可以避免内部繁琐耗时的报批程序,提高调查效率,节约执法资源。申请签署正式调查令的程序一般会耗时几周,而非正式调查程序几个小时就可以展开。另一方面,对于被调查对象而言,往往也会接受非正式调查并倾向于与执法者合作:(1)是否展开正式调查取决于非正式调查中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2)在自愿性的基础上,被调查人员及其律师可以和调查人员谈判,协商确定提供材料和信息的范围和期限;(3)被调查人员配合的程度是SEC 日后采取何种稽查程序和处罚手段时的考虑因素,也是SEC 考虑和解协议的重要条件。因此,SEC 在执法过程中一般是先采取不施加强制措施的非正式调查,积极寻求相关人员的自愿配合,非正式调查一旦表明被调查者存在违法行为和不合作的现象,就会启动正式调查。在决定实施正式调查时,SEC 执法部向SEC 申请签署正式调查令(formalorder of investigation)启动正式调查。正式调查过程中,SEC 执法部拥有广泛的调查权以及相应的司法保障。即使对不受SEC 管辖的事项,只要与违反证券法相关,也可以签发传票(Subpoena)。

SEC 执法部通过传票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资料。如果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席作证或提供文件,可以被定为藐视法庭的轻罪,处以1000 美元罚款、一年内监禁或两者并罚。

二、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即SEC 作为原告一方,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司法禁令和附带的衡平法救济。司法禁令就是“法院禁止或要求从事某种行为的命令”。从SEC 成立以来,司法禁令程序一直是其执法手段中的王牌,它不仅引入司法强制力来制止证券违法行为,而

且通过其中的附带衡平救济措施大大增加了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无处罚内容的禁止令不能威慑当事人的问题,SEC 自20 世纪60 年代起在申请禁止令的同时提出了返还非法所得(disgorgement)、民事罚款、冻结资产、清算等多种衡平救济请求,得到法院的积极支持。

三、行政审裁制度

证券领域执法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和时效性,法院提供的司法救济只能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大量案件需要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审裁和处罚程序来消化处理。由于SEC 同时拥有民事起诉权和行政裁决权,对于未构成犯罪的证券违法行为,SEC 有权选择适用行政审裁程序,对当事人做出行政裁决。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SEC 自身执法手段的丰富,具有审理周期短、配备专业审理法官,又能提升SEC 执法地位的行政审裁程序占了上风,成为适用最多的追诉机制。行政审裁程序由独立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主持,SEC 行政法官虽然是SEC 的职员,但因其职责需要,保持着相当高的独立性:行政法官的选拔和任用,具体由隶属于国会的行政法官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法官的裁决权力来源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明确规定,不需SEC 另外赋权;《联邦行政程序法》禁止SEC 对行政法官施加控制,也不允许对其进行绩效评估。正是由于一整套确保行政法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设计,才使得SEC 行政法官及其行政处理程序以其专业、高效的突出优点备受青睐。在行政审裁程序中,SEC 执法部的地位仅仅是一方当事人,证据是否采信、举证规则都由行政法官决定,当事人享有通知和听证的权利。行政法官按照《联邦行政程序法》和SEC 规定的程序作出初步决定,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SEC 提起复议,由SEC 作出最终的决定。在SEC 的行政审裁程序中,行政法官的初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尚未生效,因此SEC 复议不是一个事后监督程序,而是一个可选择程序,当事人可在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后的15 天内提起,过了复议期,行政法官的裁决就是SEC 的终局决定,此时当事人只能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当然,对SEC 最终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SEC 通过行政审裁程序可以对违法当事人施以返还非法所得、行政没收与罚款、禁止任职、制止令等执法措施。

四、和解制度

在证券执法过程中,监管机构同相对方之间就相关事实及处理结果达成妥协,从而以和解方式结束执法程序,这就是证券执法过程中的和解制度。行政和解制度作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在美国证券稽查中得到广泛运用,SEC 证券稽查的和解比例高达90%。实际操作中,在证券稽查执法的任何阶段,SEC 均可与被调查人和被查处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协议。SEC 有50%以上的案件在进入民事诉讼或行政审裁程序前被和解,还有大量的案件在诉讼审裁进行过程中和解,实际上,SEC 稽查的案件中,最终走完民事诉讼或行政审裁的只有10%左右。同非正式调查程序类似,和解制度对于证券监管机构的意义主要在于能大大提高稽查效率。和解制度的广泛运用使得SEC 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现法者接受惩罚的执法效果,另一方面也为SEC 稽查人员集中力量查处重要的、影响力大的案件提供了时间和精力保障,优化了监管资源配置。而对于被调查者而言,和解能为其节省巨额的诉讼成本,并尽可能地减少涉诉的负面影响,所以也有足够的激励达成和解协议。纵观美国的证券稽查程序,我们可以发现其调查程序灵活主动,行政审裁机制专业高效,和解策略运用得当,而且,美国的执法机构之间,可以平行执法,民事、行政、刑事并行、联邦、州都有权查处,形成执法竞争局面。灵活多样的稽查程序和立体交叉的执法格局无疑是美国证券稽查高效的重要保障。

3.3.3 中国证券稽查程序

一、证券稽查流程

中国证券稽查程序从总体来说,交易所是自律监察,证监局是现场监管,稽查系统是立案调查,处罚委提交审理、处理意见;分工上,职责有所不同,工作时,互相配合,形成一条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生产线”。证券稽查流程见(图3-3)

(一)线索发现。中国证监会在线索发现上与美国SEC 的做法较为一致,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主要来源于:(1)投诉举报;(2)日常监管。日常监管主要来源于证券交易所的一线实时监控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3)监管联席会议。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相互通报监管信息;(4)新闻报道。媒体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报道,如对2004年德隆事件的一系列报道,成为稽查的重要线索来源。

(二)立案调查。合并后的稽查局新设“立案处”,面向市场收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主动寻找线索,及时进行立案处理。立案处的职能包括:负责收集处理违法违规情况和信息,提出启动非正式调查的建议,根据非正式调查结果,提出是否正式立案,协调分类案件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证监会可以法定程序作出稽查效率的最大化,一方面在不进行冗长的诉讼或审裁的情况下,同样达到了违行政处罚,就有关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向有关纪律检查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他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处罚。在“查审分离”原则的指导下,中国证监会于2006 年设立了行政处

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首先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由

稽查部门移送的案卷资料,进行案件审理;其次,对于普通案件经过主审、合议、报批

程序,而对于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则要经过主审、合议、审议、报批程序。接着召开听证会,听取处罚对象,如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陈述意见;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送达。

3.3.4 中国证券稽查程序的逐步完善

一、非正式调查的全面确立

中国证监会非正式调查制度的确立经历了试点与全面推行两个阶段。2002年出台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证券稽查工作的“三及时”原则是非正式调查制度诞生的基石;2005 年在二级市场开始试行非正式调查制度,稽查提前介入,进行案前调查,以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立案;2007 年中国证监会将监管关口前移,把“提前介入”这一程序常规化,明确“非正式调查”作为稽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不止是在二级市场,所有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一般都要经过非正式调查阶段,至此,非正式调查在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展开。截至今年3 月底,2008 年以来证监会对68 起内幕交易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已经立案38 起;对29 起市场操纵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立案15 起。

实践证明,提前介入进行非正式调查,不仅可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还可以缩短调查时间,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正式立案调查的准确性。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设立

借鉴美国SEC“行政法官”制度,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06 年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定行政处罚意见。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编制为20 人(含委员)。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设立实现了对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理的专职化和专业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但是,在行政处罚委员会制度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专职委员人数有限,大多数审理人员是从派出机构临时借调而来,期限长短不一,存在着专业性不强,业务不熟练,工作缺乏长期规划等问题,这样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2、行政处罚委员会成立时间较短,存在着工作制度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推行非正式调查制度之后,应该说在稽查程序设置上已和美国SEC 非常接近,但和解制度欠缺,执法手段单一,证券民事诉讼举步维艰等实质问题无不影响着证券稽查的效果

3.4 执法依据比较

3.4.1 美国证券稽查执法法律渊源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是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一系列联邦立法或州立法之上。美国证券监管稽查法律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严密、完整、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总体来说,美国的证券稽查执法法律渊源具有六个层次。如图3-4

第一个层次是联邦证券基本法,包括《1933 年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和《1975 年证券法(修正案)》三部法律。《1933 年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监管法律的基础与核心部分。《1933 年证券法》特别强调发行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又被称为“证券真实法”。《1933 年证券法》主要是针对证券发行市场制定的,是美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联邦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核心内容强调证券发行人在首次证券发行时,必须真实,充分,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1934 年证券交易法》主要用于规范二级市场证券交易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已上市流通的证券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公众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的交易信息,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1975 年证券法(修正案)》再次了强调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能,重要的是,在现代科技得到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通过法律规范来鼓励和倡导证券市场进行技术革新。

第二个层次是证券关系法,即美国国会颁布的一系列与证券基本法相配套的法规和法案。其中主要包括《1935 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40 年投资公司法》、《1940 年投资咨询法》、《1970 年证券投资人保护法》、《1984 年内容交易制裁法》、《1988 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执行法》、《1995 年私人诉讼改革法》、《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上

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极大地完善了证券稽查法律体系,进一步扩充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权力,显著提高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证券市场稽查执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个层次州立“蓝天法”,各州制定的地方证券监管法规被统称为“蓝天法”,内容大多是联邦证券法条文的重复和解释。1956 年,为制止跨州法律规避的行为,美国律师公会起草了一部《统一证券法》,各州在制定“蓝天法”时可以自愿采用。尽管如此,目前大部分的州接受了《统一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个层次是SEC 规则,SEC 作为独立规制机构,拥有立法权,但在内容上仅限于对国会通过的证券法律进行解释和制定具体的规则。SEC 不能超越国会的法律制定规则,美国属普通法系,越权无效。

第五个层次是判例法。按照普通法系“判例必须遵守”的原则,法院判例对相同事实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美国证券市场上著名案件的判决,在法律的适用与解释过程中确立了一些重要原则,为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判案依据。

第六个层次是自律组织的规章、规则。《1934 年证券交易法》允许自律管理机构制定对其会员有约束力的规则。美国各大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自律组织开展自律稽查的法律依据。

3.4.2 中国证券稽查执法法律依据

截止2008 年底,颁行有效的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文件435 个,其中法律3 部,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17 个,规章54 个,规范性文件361 个。

一、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统一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针对证券市场专门规定了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价格罪等罪名。三部基本法和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稽查法律的基础和核心。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4 部,另外,国务院还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性文件。4 部法规与《证券法》、《公司法》一齐被称为“两法四规”。“两法四规”从整体上构建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和主体框架。

三、部门规章。就证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而言,目前证监会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多达400 余件,显然成为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主体部分。证监会规章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和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容忽视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层次上,证监会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分工不明确,分界不清晰,证监会越位、越权的现象比较严重。二、证监会本着“法制创新”动机,突破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了本应由证券基本法律调整的规则,扩大了证监会的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三、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本来应由自律组织制定的市场运行规则。当然,问题的出现并不全是证监会为扩充权力主动制定规章造成的,主要是因为我国证券立法技术落后,可操作性不强,立法速度比较慢,证券法历时 6 年才修改,至今尚未出台统一的《证券交易法》。面对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和花样翻新的违法违规,现有的法律明显不足与滞后。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法律的执法者,只好自己出面制定各种规章和政策进行被动应付,造成证券稽查缺乏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

五、自律规则。自律规则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自律规则对自律组织的会员有约束作用。我国虽然已从整体上构建出证券稽查法律的架构,但却存在着体系性、操作性不强,效力层次不高,越位与缺位并存等诸多问题。借鉴美国证券立法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构建我国多层次的的证券稽查法律体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要注重各层次立法的协调与衔接,避免法律调整的越位、缺位和重复、冲突。二要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三要加快立法进程,摆脱立法滞后和无法可依的困境。

3.5 稽查权限比较

3.5.1 美国证券稽查权力配置

SEC 拥有的执法权力有:一、调查权。SEC 调查一般分为非正式(Preliminary)调查和正式调查两种,非正式调查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愿配合,执法者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正式调查可以发出传票强制被调查人配合调查行动,可强制证人作证或提供文件。2002 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进一步强化了SEC 的调查权,对于不配合其调查工作的,SEC 可以处以巨额罚款。二、传唤权和强制作证权。被调查人如不遵守证券执法部门签发的传票,SEC 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强制执行,并很可能导致民事和刑事责任。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SEC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者支付民事罚款,追回违法者的不当得利,代受害人向违法者寻求赔偿。四、和解的权力。五、账户查询冻结权。六、行政处罚权。七、行政审裁权。八、刑事案件移送权。

3.5.2 中国证券稽查权力配置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我国证券法

规定,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中美证券稽查权力对比见(表3-5)

3.6、执法效果比较

3.6.1 美国证券执法效果

美国证券市场有着高效率的稽查机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为严格执法和投资者保护的楷模,并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自身证券市场稽查体系的典范。SEC 通过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成功地在投资者心中树立起高效的执法者形象,成为美国政府对所有经

济活动的公共管制中最受赞扬与尊崇的那一部分。如2002 年 6 月25 日,美国爆出了世通公司38 亿美元欺诈丑闻后,SEC 在短短三天内就对世通财务欺诈案向法院提起控告,其执法稽查之高效快捷实在令世人惊叹。美国高效的证券稽查与多层次的稽查模式、SEC 的独立执法地位和广泛的执法权力密不可分,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国会对SEC 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数据表明: SEC 长期以来把大部分资源用于行政执法,例如,2006 年SEC 的执法费用高达3. 37 亿美元,占全年经费的38%,是最大比例的单项支出,执法部门人员超过1900 人,占总人数的50%以上。SEC 稽查活动是SEC 监管职能的核心,其绝大部分的人力资源和财政预算都用于执法活动。当然,美国的证券稽查机制不是尽善尽美的,也有让人诟病的地方。2008年以来,次级贷危机引起华尔街投行全线崩溃,再加上纳斯达克前主席麦道夫的“庞氏骗局”,使一向以执法严明高效著称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受到广泛的抨击与质疑,虽然近年来美国证券市场出现的重大问题不能归结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己之过,但作为证券市场最主要、最核心的证券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显然难辞其咎。事实上,2000 年以来,面对证券市场日益猖獗的不法行为,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执法者,其监管触觉常常滞后于财经媒体和州监管机构。究其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

一、监管者存在着浓重的反监管、去监管论调。2005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COX 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有正在做的和应当做的,都要有助于形成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环境,如果市场的问题没有自动爆发,就别去碰它。

二、监管重心转移。20 世纪80 年代开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中心逐步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倒向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银行及中介机构的利益。2006 年的《信用评级改革法案》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次级贷危机爆发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评级机构只是发布了一份措辞严厉的报告,并没有对早就暴露问题的评级机构采取任何执法行为。

三、监管队伍自身问题。“旋转门效应”使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职员将在监管部门服务作为尽快投奔薪酬丰厚的华尔街私人部门的跳板。由于衣襟连带关系的存在,面对华尔街大型证券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似乎患上了“软骨症”。

3.6.2 中国证券执法效果

截止2008 年底,中国证监会共办结案件130 起,非正式调查157 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及线索200 起,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77 项,罚没资金 3.2亿元,实际收缴和冻结资金 2.5 亿元,执法效果明显提高,案件调查审理周期显著缩短。然而,不容乐观的是证券市场上仍然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被查处的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甚

0012739-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证券.doc

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_证券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由审批制发展为核准制,证券承销机构将在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上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美国在证券承销的管理体系、承销作业时机、承销方式、承销程序、安定操作、信息披露和私募发行制度上都是最成熟的,将美国的相关制度与我国的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之处,逐步完善我国的各种制度。同时,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需要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予以避免。 关键词:私募发行制度,中美两国,比较研究 一、引论 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2月底,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总数超过1160家,流通市值超过14500亿人民币,证券投资者开户超过6000万户。[1]近5年来,每年新发行和上市的股票超过100

只,历年融资额平均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参见附录一)。从总体上,中国的证券市场为企业的融资,扩大生产,参与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投资者也从中获得了相当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在股票发行上市中权钱交易和一些中介机构不能尽职审查,导致某些上市公司质量低劣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可以说,中国的证券市场一方面是一个规则过剩的市场, 因为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有着巨大的权威 ,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包括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生效,但另一方面, 中国证券市场又是一个规则不足的市场 ,同样以证券承销为例,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稳定和企业融资能否取得成功至关重要的发行方式选择权和安定操作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在中国仍然处于空白状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市场化和规范化带来了契机。从2000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取消了以前指标分配、行政推荐和实质性审批的办法,开始实行主承销商推荐制和股票发行核准制。[2]这一改革的实质,

中美股市人比人气死人

中美股市人比人气死人 俗话说,人比人气死人。把这话用在中美股市的身上,同样也很贴切。 先说大盘指数。目前反映中国股市走势的上证指数还在2200点附近徘徊,与2007年大牛市时的最高点位6124点相比,目前的股指只是处于山脚下。而反映美国股市走势的道琼斯指数,近期的最高点位是15709点,把2007年大牛市时的最高点14198点成功地踩在了脚下。 再看股市对消息面的反应。上周三,美国9月非农数据大幅逊于预期,标普500、黄金暴涨。但接下来中国股市却大跌超过1个百分点。美国非农不及预期,市场预期QE暂时不会退出,美股拉升。而之前美国经济数据超预期,市场因经济复苏强烈预期,美股拉升。总之,不能消息面好与不好,美股都能拉升。反观中国股市,经济数据较好,市场预期经济见顶了,跌!经济数据不好时更跌!不论消息面好坏,中国股市就是无妈的孩子只有“跌”(爹)。因此,从市场对消息面的反应来看,美国股市明显偏于乐观,而中国股市更显得消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明显的差别呢?其实出现这种明显的差别也很正常。实际上,中美股市是没有多少可比性的。毕竟美国股市的历史超过了200多年,美国股市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市场,这个市场是为投资者服务,它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己任。所以这个市场有一句名言叫做“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华尔街”。至于中国股市只有短短20几年的时间,还是一个非常不成熟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主要是用来为融资者服务的,融资功能是中国股市最主要的功能,为此投资者的利益常常被牺牲,因此中国股市的名言就是“支持中国经济的发展”。所以,美国股市对消息面反应更加积极,中国股市对消息面的反应偏于消极,这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要说中美股市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其重中之重在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同。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股市管理层对此是有很清醒的认识的。就在日前,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人民日报》上发文称“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肖钢主席准确地解剖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在于: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规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缺乏,权利行使存在很多障碍,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肖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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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金融监管是金融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它保护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但是金融创新往往会受到金融监管的制约,金融服务业为了逃避监管又不断地创新产品以逃避监管,金融业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矛盾中不断发展。但是作为保护金融活动参与方特别是普通投资者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却始终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本文将探究中美金融监管体制之间差异,为中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可参考意见,或者是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制 前言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与信用的特殊产业,对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异或是抑制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互通有无的金融平台。对金融业的合理监督与管理是整个金融业健康、高效和持续发展以及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对经济的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英国金融业的发展为其成为世界强国奠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财富快速增长,而二战后美国的崛起就是我们更加生动的例子,美元成为了世界国币,为美国成为超级大国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从美国1929年的大萧条到2008年的次贷危机,每一次金融危机都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总的来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超过了其负面影响。 金融业作为一种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正是这个特殊性,使得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与其它行业有巨大的差别,不仅要维持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也要保护与金融业有关的组织和人员的利益。因此,金融监管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从分类上来说,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就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①。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都必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从这个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合称。金融监督就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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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情况是,探索有效的发展道路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找到战略性的发展思路。但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2.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入市和退市难 (1)证券发行核准制形成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我国目前对证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以前的审批制有了较大进步。所谓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审核机关对证券发行申请只作形式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 形式要求,应予以登记核准的发行审核制度,而审批制,不仅要求发行人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文件格式符合法律,证券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资信,营业状况,发展前景,所发行的证券的数量,价格等进行实质审查。 而西方世界对证券发行普通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就是证券发行公司在公开 发行证券,募集资本之前,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向证券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并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材料。 而我国的核准制将证券发行的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也就是由政府配置资本市场资源,扭曲了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从而形成了资本市场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大量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为过不了发行审核委员会这一关而被关在证券市场大门外。 (2)证券市场中“政府市”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 股市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政府不应该过多地干预股市,我国“政策市”(政策市是指利用政府来影响股指的涨停)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政府通过各种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扼杀了市场机制的正常工作,使得证券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效率的下降。 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不到位虽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证监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地位,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较多,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出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包括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容易造成了部门之间权力重叠,导致了中国证监会缺乏权威性。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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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对金融数学专业的认识 一、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数学方向)的介绍 金融数学,又称数理金融学、数学金融学、分析金融学,是利用数学工具研究金融,进行数学建模、理论分析、数值计算等定量分析,以求找到金融学内在规律并用以指导实践。金融数学也可以理解为现代数学与计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因此,金融数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发展很快,是目前十分活跃的前言学科之一。 我们的专业与经济学院的金融学。经济学等专业不同,我们的专业偏重数理金融,强调数学手段研究相关问题。在课程设置上既突出数学基础,也注重金融、证券、保险、经济等基本原理。 二、主要课程 数学分析、解析几何、高等代数、离散数学、常微分方程、概率论、数理统计、计量经济学、数学实验、数学模型、财务会计学、金融学、微观经济学、证券投资学、宏观经济学、公司财务管理、金融时间序列分析。 三、我们的就业前景 我们专业的就业方向比较广。主要有:银行、证券、保险业、基金和一些企事业单位涉及金融的工作岗位。 (1)银行 银行有着比较稳定的收入,较好的福利,受到很多金融数学生的青睐,所以竞争性较强。我国现阶段银行分三类: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恒丰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大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浙商银行。 (2)证券公司 证券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压力的行业。特别是前三个月有银高业务要求,竞争非常激烈,并且淘汰率比较高,很难坚持,所以有的时候证券公司招人,但同学们不热情。 (3)保险公司 我国是世界上潜在的保险大国,在寿险、财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将有巨大市场,为此需要大量精算师和投资管理专家。精算师是我国最紧缺的尖端人才,目前在我国职业400多名精算从业人员,其中79人取得了国内精算师资格证书,但被世界保险界认可的不足50人。据统计,中国加入WTO以后,大批外资保险公司近日中国,精算师的市场需求量达5000人。因此,精算数学和金融数学的发展必将是大趋势。 朱燕燕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doc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从注册制和核准制的一般理论出发,在综合分析美国股票市场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注册制核准制现状建议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股票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之一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 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理论分析 1.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定义及特征所谓证券发行核准制,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在申请证券发行时,必须公开披露企业经营情况,以保证各项情况均符合证券监管要求,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发行人方可发行证券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向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文件进行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仅对企业所申报文件作形式审核,而不对发行人及其准备发行的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如果发行人所申报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能有效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发行的效率,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但在注册制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上市相对容易,也可能导致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2 美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当前,美国股票市场上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是相互分离的,受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管制的是发行而不是上市。一旦企业股票发行通过了注册制审核,则股票就具有了交易的权利。至于选择哪种交易方式(在全国性还是地区性交易所上市交易,等等),则由企业和市场自己选择。 在发行审核方面,美国实行注册制。作为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法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披露信息进行实时监督,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提升投资者的决策水平。但SEC并不去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去判断该项股票发行能否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不过,如果投资人能证明其购买股票所遭受的损失是股票发行者信息披露不完整所致,可以请求赔偿。 在上市方面,美国发行股票选择何种上市方式,是发行人和市场之间协商的结果。各层次的市场通过建立不同层次的上市标准、上市费用等,来吸引不同情况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来进行上市交易。美国股票的上市审核有形式审核,也有实行“蓝天法”的州实施实质审核。 3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我国于1990年建立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通过分析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进程,我们可将其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审批制和核准制。 从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一直采用审批制。审批制适应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审批制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 核准制的发展历经了通道制和保荐人制两个阶段。通道制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现状与发展思路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现状与发展思路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脚步已经走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十几年来,证券分析师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已经成为普及证券知识、推动理性投资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当前,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正面临国内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同业竞争的双重挑战,这一新形势既蕴藏着发展的新机遇,又急切呼唤着新的改革。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壮大起来的,以管理部门实现监管为标准,其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1984—1991)。这个阶段是证券分析师行业的萌芽和孕育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刚刚开始,管理层、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全国性的有形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在一些大城市一级半市场上,开始有人研究股市行情,传递信息,指导操作,但尚未形成稳定的证券咨询群体。

第二阶段是自发阶段(1991—1998)。这个阶段是证券分析师行业飞速发展阶段,也是管理部门监管处于真空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市场成立之时,为适应证券公司的需要,证券咨询部门纷纷成立,最早是从券商的客户服务部门开始,准确地说是营业部对股民进行的“入门指导”,离严格意义上的咨询业务相距甚远。在这一阶段,证券市场刚刚成立,投资者还比较陌生,此时,证券分析师的作用更多的是起到一个“入门指导”的作用。接着,我国证券市场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由于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弥漫,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基本上是建立在对“政策”“、庄家”、“内幕消息”等概念上,为迎合投资者投机的需要,各类“股评家“”股评人士”“、市场人士”、“证券研究员”活跃在证券交易所和各种新闻媒体之上,新闻媒体也推波助澜,而且市场缺乏政策监管。在这种大环境下,证券分析师行业出现了大量的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是规范发展阶段(1998—至今)。这个阶段是证券分析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阶段,各类管理法规和条规相继出台,管理部门开始监管。面对证券咨询业的放任自流和大量违规行为的出现,监管层开始引起注意,1998年4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并实施,开始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加上其后颁布执行的《证券法》,中国证券咨询监管法规在某些方面甚至比香港同类法规还要严格。2000年7月16日我国颁布实行了《中国

浅谈对股票市场的看法 正文

浅谈对股票市场的看法 股票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国家,它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可以公开上市,也可以不上市。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即同权同股。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目前我国股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 1.股权集中,内部监管无力。目前上市公司中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一股独大现象特别严重,而且目前国有股、法人股的不流通,使上市公司的民主决策管理形同虚设。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成其“提款机”,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强令上市为其担保,严重干扰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作为内部的监管机构的监事会的虚设,使其的监管的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公司的违规违纪不能得到遏制。 2.独董虚设。独董介入上市公司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作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了独董的职责不明了,独董成了“花瓶”的代名词,更有因此与所在公司产生矛盾而闹上法庭。

二、投资主体。在目前法制条件下的中国股市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投资者的投机性很强。在机构投资者与个体投资者的博奕中,个体投资者往往损失惨重。 三、中介机构。中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时间虽然较短,但发展很快。在目前法制环境下,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的较低,造成中介机构的公信力普遍低下。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处罚乏力。 四、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管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但是中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独立性有待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亟需提高。这不仅是外延的机构的扩张,对于上市的监管,应加强事前预防制度的完善,加强事后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监管会作为一个中间机构,应以保护投资者、市场环境为已任。 五、发行交易行为 投机性较强,股票发行价过份的高,市盈率离谱。 六、价格操纵,坐庄现象严重 由于中国股市的投机性强,流通股的份额不多,一些大的机构通过操纵某一公司股票价格,谋取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而由于乏力的监管处罚机制,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关联公司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以谋利的现象也不鲜见。 关于证券市场体系的问题: 美国股票市场具有多层次的市场格局,股票市场通过层次细分可最大

各大证券公司佣金一览表

各证券公司佣金一览(申请加精) 2009年08月11日 各证券公司佣金一览 川财证券:‰,限电话委托交易。400元开通费。 宏源证券:年费600元,对40万元以下的场外交易(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远程交易)中小散户实施。 金信证券:5月1日至7月31日所有客户免收佣金。3个月后按累计交易金额分档收取, 100万元以上的客户协商收取。 山西证券:30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300万元‰至‰,30万元-100万元‰至‰,15万元-30万元‰,中小散户最低‰,网上交易‰。 国泰君安 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对不同资金规模、交易规模的客户,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客户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对现场客户按最高佣金标准;对机构客户、重要大户要通过一对一地谈判确定佣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对网上交易客户,原则上不低于‰;对电话等非现场客户原则上不低于2‰。 新设不到一年、客户基础较差的营业部可根据自己情况机动把握,不受公司佣金控制标准限制。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城市营业部的佣金定价方案由分公司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制定,经营销管理总部审批后实施。 申银万国 各营业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佣金收取方式。 1、按客户类型或委托方式实行固定比率的佣金收取标准。如:对现场交易的散户实行3‰的佣金率; 2、按客户资产的多少及其交易周转率的估计,实行固定金额的佣金收取标准,即收取"年佣金"或"月佣金"等方式; 3、按客户累计交易量实行超额递减佣金率的收取方式。

华夏证券 只规定3‰的上限。要求营业部根据客户交易量大小、场内场外交易方式等标准,以及营业部所处地区的当地成本和竞争对手情况来制定佣金价格。 海通证券 公司不设统一标准,授权营业部自行制定。对于非现场交易方式收取的佣金标准应该相对较低。 银河证券 现场交易客户佣金标准为‰;网上交易客户佣金标准为‰。机构大户客户无具体规定,由营业部自定。如果营业部所在地有同业协会的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执行。 国通证券 将客户分为A、B、C三类,分别提供不同的收费标准。 1 A类客户:在营业部占用固定座位或大户室等资源的大中客户。 2 B类客户:不占用固定座位或大户室,且不采用固定佣金标准按渠道收费的客户。 3 C类客户:只使用国通场外交易方式(如电话委托和网上交易),并不占用公司任何其他资源(如不占用专线、不赠送电脑等)、资金存取相对稳定的客户部分营业部采用。 注:上述收费除3‰收费标准是包含交易所经手费、监管费及风险金外,其余均为国通证券公司净收费标准,交易所经手费、监管费及风险金另计收。 中信证券:由营业部根据盈亏平衡自行制定。 南方证券:由各营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大鹏证券:交易方式,非现场交易为‰,现场交易则根据资金量和交易量累计制定,最低为‰,最高为‰。

我国证券市场现状

目录 一、引言 (1) 二、我国证券市场现状 (1) 2.1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 (1) 2.2我国证券市场发行规模.. (2) 2.3投资队伍壮大以及交易额增加 (2) 2.4证券市场监管法制化 (3) 三、市场存在的问题 (3) 3.1新股发行制度不健全 (4) 3.2市场监督力度不够 (4) 3.3证券市场缺乏诚信 (5) 3.4我国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 (5) 四、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措施 (5) 4.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5) 4.2建立完备的市场体系 (6) 4.3完善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6) 4.4加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7) 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7) 5.1制度创新全面推进.. .................................... (7) 5.2产品创新将系列化 (8) 5.3市场机构创新发展 (8) 5.4证券市场国际化 (9)

一、引言 证券市场是通过有效的竞争买卖证券的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高速成长的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发展。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飞跃发展 在交易品种、市场容量、交易手段、监管规则以及清算体系等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很短的时间内走完了发达国家百余年的历程,确立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回顾十五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主要有如下几个重要特点。 1、市场发展状况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中起步的,经过多年努力,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有序化的发展轨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我国早期的股票发行制度为行政审批制。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开始正式实施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券发行制度由此从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场深刻变革,它大大加强了证券公司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责任,为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维护“三公”原则、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制度前提。 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逐步规范。经过15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颁布了禁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还通过一系列法规条例对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作出了规定, 等等。同时,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从网上发行技术手段、上市审批制度、交易清算制度、席位和账户管理、行情发布和通讯方式等方面对市场进行管理。所有这些,有力地促进了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但是,像杭萧钢构、S T长运之类的,各种形式的坐庄,操纵股价的不规范行为还屡见不鲜。

对证券业的看法

对证券行业的看法,对当前宏观形势的看法,对应聘的职位有什么了解,个人有什么爱好。一面后还有个二笔,考察金融基础知识和金融数据分析,主客观题都有,有一道是英文的数据分析,题量不大,半小时。我在二笔被刷了。 对证券行业的看法 证券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证券业是整个金融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筹集社会资金的另一渠道。我国证券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为国有企业改革、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以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证券行业经过多年的超常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仍是一个不够成熟、有待完善的市场。相当数量的证券公司粗放经营,业务品种单一,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突出。证券行业的发展前景很乐观, 首先,近年来,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保证。 其次,国家的政策支持,重视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会提供一些指导性的意见, 再次,人们投资理财观念的转变,在金融产品的选择上,银行储蓄存款以外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在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比重将不断提高,从而构成对证券产品持续强劲的需求。 “十一五”规划再次强调要“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在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必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它是联系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的桥梁证券市场所提供的经常性和统 一性的市场,使证券发行者、证券购买者、证券转让者和中介机构得以在这个市场上联系起来,使证券的发行与流通便利地进行。 2、证券市场是企业筹集社会资金的另一渠道银行储蓄存款,保险业吸收保险费等,都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渠道。但是,一般的企业不能经

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1

目录 一、证券佣金的概述,汕头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 二、发生佣金战的原因及其分析 (2) (一)第三方存款的退出 (2) (二)佣金自由化后,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 (3) (三)我国证券业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 (3) (四)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 (4) 三、应对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弱化佣金作用力 (4) (一)从业人员尽量少以佣金作为争取客户的手段,佣金高低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 (4) (二)多与客户沟通,提升营业部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信任感 (4) (三)发展附加业务,特别是理财顾问服务 (5) (四)建立区域内行业协商制度 (5) 四、证券公司培养核心竞争能力才是发展趋势 (6) 参考文献 (7) 致谢 附录 顶岗实习记录表 顶岗实习考核鉴定表

关于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战的思考及分析 一、证券佣金的概述,广州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之一,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运营管理。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用等组成。从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我在上年十一月份中旬进入广州证券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实习,这6个多月以

0012735-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_证券_2.doc

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_证券论文 (4)募集资金的运用;(5)发行价格或决定发行价格的方法;(6)股份稀释(指由于内部人与公众购股价格的差异和期权方案造成的每股净值减少);(7)。出卖证券之证券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登记证券由证券持有人提供);(8)发行计划(包销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承销协议的内容,包括稳定市场价格的方案);(9)应注册证券之叙述(主要是其基本情况,以发行证券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规定);(10)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11)有关发行人的信息;(12)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揭示(有固定的内容,表明证管会认为对登记人的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由于违反证券法而应承担责任的补偿是不具有执行力的);(13)其它发行费用;(14)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限于其职权范围,出于善意或为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判决协调费等支出);(15)过去三年内未按33年证券法注册证券之出售(包括销售概况、主要购买者和资金运用情况等);(16)附件及财务报表、(17)对相关事项的保证。 我国在证券承销信息披露主要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下,依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第1号、第7号、第12号予以规范,另外还有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的特殊信息披露规则。其中,第9号准

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和第1号准则-招股说明书最为重要。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制度,特别借鉴了美国 注册登记S-1申报表和F-1申报表的内容和格式。[9]因而比较两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发现有很多共同之处。当然,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一方面, 主要表现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股份稀释,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揭示,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有关股份稀释,主要是由于我国没有股票期权等制度,所以在披露上也就没有相关的要求,随着股票期权等制度的普及,该方面的信息披露也将越来越重要。对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的披露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原因在于这些专业人士及其所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发行证券的质量有重要影响,他们与发行证券的利益关系将极大的影响他们能否中立、客观的履行职责。中国的银广夏和美国的安龙事件使得人们对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能否尽到尽职审查的义务产生怀疑,对这

浅谈中美股市发展对比

浅谈中美股票市场发展对比 系别:财政金融系 专业(方向):金融学 年级、班:2011级投资方向本科班学生姓名:路洋张敏妍赵靖赵文育 2013年09月06日

浅谈中美股市发展对比 摘要 股票是起始于16世纪用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作为最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发展至今。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811年由经纪人按照粗糙的《梧桐树协定》建立起来并开始营运。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逐步变为当时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美国也成为证券投资的中心。相比于美国,中国股市的起步则晚了很多。1986年9月16日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柜台——静安证券业务部开张。1990年11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中国股市正式起步。 相比美国股市的发展,中国股市晚起步175年,在这175年里美国股市迅速发展并且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股票交易市场。而中国股市虽发展势头迅猛,但近些年来A股股市持续低迷可见中国股市的发展和美国股市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 基于此,本文研究了中美两股的股市发展过程及发展原因,以中美两国统计局调查的数据为依据,从股票交易量、从业人员的数量和审核制度以及中美股市的制度进行对比,寻找出中美差异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中国股市;美国股市;发展对比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目录 中文摘要 (1) 第1章前言 1.1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4) 1.2世界股票市场的发展历史 (4) 1.2.1美国股票市场的发展 (4) 1.2.1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 (4) 第2章中美股市的发展对比 2.1中美股市交易量及融资金额对比 (5) 2.1.1中美股市交易量对比 (5) 2.1.2中美股市融资金额对比 (11) 2.2中美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机制对比 (13) 2.2.1中美证券从业人员的前期培训管理对比 (13) 2.2.2中美证券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管理对比 (14) 2.3中美政府对股票市场的干预程度对比 (15) 2.3.1中美股票上市制度对比 (15) 2.3.2中美政府对股票市场的调控力度对比 (17) 2.4中美上市公司的对比 (18) 2.4.1中美上市公司自律性对比 (18) 2.4.2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对比 (19) 第3章中国股市发展中产生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的发展历史 1990年我国在上海、深圳创建证券交易所,时至今日已有30年。伴随着30余年的发展和创新,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又好又快发发展(王国刚,2019)。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持续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强势的经济力量成功占据了国际市场的重要地位,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进一步增强,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显著扩大(王年咏,2005)。主要表现为境外投资者转移资金到中国,并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资金投资(王叙华,2006)。另外国内不少大型企业同样也在国外设立了投资机构(皮六一,2013),特别是我国已执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下,不少企业试图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迎来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宋承国,2010)。 以港股为例,截至2018年12月31日,港股累计成交25.06万亿港元;2018年平均日成交1,014.3亿港元,与2017年同期相比上升27%(郭田勇,2018)。香港市场上市公司共2315家,总市值299,094 亿港元(巴曙松,2014);主板标的1947只,总市值297,232.17亿港元,创业板391只,总市值1861.83亿港元(赵新江,2014)。中资股1146只,占上市公司数量49.5%,占港股总市值67.5%。 H 股267 只,总市值59,420.1亿港元;红筹股164 只,总市值53,772.2 亿港元;中资民营股715只。中资股总市值占比约为67.5%,中资股成交金额占总成交金额的79.1%(李蒲贤,2007)。截止目前,港股总市值位列全球第六,国际化程度高交易品种多样,中资股占比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董毅,2004)。 恒生指数于1964年由恒生银行创制,该指数通过前一个收盘指数经流通市值加权后得到,反应了香港股市重要行情(BM Ho,2001)。该年指数设100点为基点,并选出33 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分股。1985年,恒生指数以板块进行划分统计,衍生出恒生金融、恒生公用事业、恒生地产、以及恒生工商业指数。截至目前,恒生指数成分股共有50只,其中地产板块有10只标的进入恒指成分股的计算中,为11 大板块之首(Correspondent,2020)。恒生指数的特点在于,指数包含在香港本地上市的市值最大以及成交量最活跃的标的(包含红筹及H股),同时所有成分股均设有10%的比重上限(刘明彦,2008)。 然而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市场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到位、退市规则和企业诚信问题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出现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如何解决,便是本文需要讨论的话题。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2019年底由于新冠肺炎的突然爆发,导致所有机构对权益市场预期悲观,活跃度回落,券商盈利前景不确定性增加,板块跑输市场,2020年1-5月整体业绩+14%。但是随着证词红利的叠加和新冠肺炎后经济的复苏,券商即将引来边际改善(吴涵,2016)。 在全球疫情的冲击下,市场情绪整体悲观,上半年泸深300最大跌幅7.9%,交易额持续回落,券商盈利前景不确定增大,流动性持续宽松,1-4月债市上涨明显,政策整体超预算,未能对冲主要矛盾。相比2019年同期,券商板块1季度固执处于相对相对高位。 1.面对疫情,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进展加快 2020年以来,一系列政策加速落地,涉及再融资、创业板IPO、财富管理、

入行10年,说说我对证券业的看法

入行10年,说说我对证券业的看法 经纪人政策出台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这前前后后也了解过很多券商、同行的意见和想法,当然更多的是牢骚。我个人认为券商经纪业务的赢利模式在未来三五年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转型已经迫在眉睫。认清形式、调整自我、应对危机、避免淘汰,才是我们广大业内人士当前最需要做的。 我入行10年,一直运做证券软件、证券经纪、期货经纪这三块业务。就证券经纪业务这块,达到年收入百万级也有好多年了。这在业内也不算特别突出,不过我的业务发展有几个特点还算比较另类:1、业务规模是靠服务带动客户转介绍为主做起来的,以户均资产50万的中大户为主。所以既不是靠关系发展几个大户或机构户,也不是靠招一大堆员工用人海战术开发市场,大小客户通吃。2、不打价格战,客户的佣金标准高于目前市场水准的三倍,多年来一直不变。3、08年的大熊市至今对我的业务规模和总收入没有大的伤害,基本保持了07年的水准。 一、经纪人不要怪券商没诚信,这是游戏规则,在网上看到很多责怪券商没诚信的帖子,大家熟知的券商几乎是一网打尽。其实,这是游戏规则,你再骂也改变不了什么,你要改变的只能是你自己。试想一下,随便找一个行业,如果你不能给老板带来新的利润,有几个老板会让你躺着吃饭。所以那些在牛市里拼命工作做了一定规模的经纪人,当市场不好时不能完成任务,被券商一脚踢开的,或提成比例降低的都没什么好抱怨的,因为你控制不了客户,对公司利润没有影响力,这叫淘汰。何况是小小的经纪人,连券商自己的正式员工都是板上的肉,不知给砍过多少回了。只要随便打听下就会知道,券商多是国有企业,企业内也多有帮派,部门领导常调动,而这会带来分配和激励机制的多变。都知道我们的市场还不成熟,不成熟就意味着多变是常态。所以员工的提成比例有没有、有多少,新政策下来老客户要不要充公,都是上面领导说的算。 我刚入行前两年也是碰上大熊市,也有过被券商黑的记录,所以始终把控制客户看做为比发展客户更重要的环节。这七八年来,市场多变,我们基本没再因为券商出过问题,这既有赖于券商的诚信,更有赖于自身控制客户的能力。 所以你只要做这行,只要不能控制客户,被黑就始终避免不了。直到有一天,券商很难招到经纪人了,才有可能改变。就象民工一样(经纪人别以为自己穿个西服、拎着笔记本电脑就是白领,其实和民工没两样),过去工厂很容易招到民工,那拖欠民工工资就是常态,这是市场行为,因为不诚信的成本太低。直到现在,民工难招了,那工厂才会提高待遇,并诚信的对待民工,以保证自己的信誉也是保证自己能招到工,这也是市场行为。 所以,调侃一句,就当没给黑过的经纪人不算是成熟的经纪人。把被黑当做你成功的新起点吧。 二、不要怪华泰,佣金战永无回头路最近很多券商的朋友都在抱怨佣金越杀越低,特别是营业部的老总几乎都是每周签客户降佣单签到手软。尤其是南京,大家都在抱怨华泰不计较客户大小都是万五来拉客户,甚至万三万四都有,交易量大的,

券商行业分析报告

券商行业分析报告 一、业务结构 (一)券商四大业务结构: 1.收别人的钱-经纪业务:相当于麻将馆老板,你们自娱自乐我来抽成。行话叫“通道”,各大券商的主要财源; 2.帮别人借钱-投资银行业务(盘活资产)。包括IPO,承销股票债券,以及做并购交易的掮客。 3.管别人的钱-资产管理:一个是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二是通过基金子公司来管理。 4.向市场提供钱-交易:这里分两部分,一个是借本钱给人玩(资本中介),包括融资融券,约定式回购和股票质押,以及做市商应该也算。二是用自己本钱下注,包括股票,股指期货,ETF以及分级基金,对冲基金等。 下面统计为总资产排名前六位券商的业务结构 制表(截止2014年年报) (二)国外同行的业务结构

1、摩根士丹利和高盛 高盛44%的收入来自对机构客户的服务部门,除交易外,高盛在直接投资方面也十分活跃,该部门现在被称为商业银行部门。其财富管理部门与摩根士丹利无法比拟,摩 根士丹利仅靠财富管理部门收益便有45亿美元收入,而高盛的相应部门收入仅为15.8亿美元,是摩根士丹利的三分之一。摩根士丹利CEO James Gorman在财报发布后向 摩根士丹利分析员表示,“关键就是不为取得盈利而加大风险。”高盛首席财务官Harvey Schwartz上周强调了高盛致力于复杂交易的决心,交易包括大宗商品、衍生品、和债券交易,并认为交易结果决定了高盛第一季度的成功。可见国外同行与国内不同 之处在于盈利模式的个性化,这也将是未来国内券商的发展方向。 2、高盛10k报告解析

高盛四块业务: 1、投资银行,包括金融咨询,承销服务,又分股票承销和债券承销; 2、机构客户服务,这部分貌似提供做市商功能,在股票、固定收益、货币和大宗商品市场提供做市商功能和专业建议。客户中大部分为个人打理退休金、闲置资金和存款等。通过高盛全球买卖系统接收交易指令,发布投资研究,交易建议,搜集市场信息 和进行深度分析。发布分为固定收益,货币和商品客户交易指令执行(代客户交易),股票,又分股票客户执行,佣金和手续费,证券服务收入。收入的四个来源:流动性 高的市场:如sp500,抵押证券等,执行大量交易指令;低流动性市场:如中型企业 基金,成长初期的货币和抵押证券等;指定交易,如客户的风险敞口或者一些复杂的 需求;剩下的就是类似于国内的融资融券。总体分为现金和衍生品两部分,收取手续 费和佣金。总体感觉,执行交易、做市商、融资融券等,收取手续费。3、投资和借款。长期投资,在不同资产间切换,首选是债券。可能直接投资,也可能通过自己管理的 基金来投资。高盛管理了很多资产组合,在资产置换,带杠杆的并购基金,并购和投 资基金,被外部部门管理。投资管理,通过全球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来管理,手段包 括对冲基金,信用基金,私人股权基金,不动产,现金,衍生品等。给客户理财。根 据客户需求定制资产组合,进行资产配合和投资变现。4、其他就是管理和咨询费用,从管理的高净值客户资产中产生。 (三)国内券商与高盛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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