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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

简论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
简论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

简论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

蔡轶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湖北 武汉)

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最初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欧洲,在二战后得到巨大发展,到最近逐步走向研究的繁荣。在比较法发展的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其研究方法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从最初的规范比较的研究方法,发展到功能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即目前流行的法律文化比较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学家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越来越呈现多样性的特点。本文拟就对目前比较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三种研究方法的内涵做一简单的归纳评述。

规范比较是传统比较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规范比较也被学者称为结构(structuralis m )比较或概念(conceptualis m )比较。这种研究方法认为比较法就是对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其中包括了宏观上的法律规范体系比较和微观上的具体法律规范比较。也就是在拟进行比较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找出相对应的法律规范,然后将这些相对应的法律规范相互对比,寻找出各方的相同点和相异处,最终得出理论结论。规范比较一直为比较法学家们所钟爱的研究方法,因为这种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能够找到需要比较的国家的法律规范文本就可以进行比较。但是这种研究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因为运用规范比较的方法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就必须具备这样的前提:待比较的国家的法律部门划分相似,运用的法律概念也应该大致相同,这样才能保证各个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法律规范比较的可能性。否则,比较法就会成为自说自话,陷入喃喃自语的尴尬境界。此外,由于法律规范是文本的,即使待比较的国家法律在字面规定上可能相似甚至相同,但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和实现却有可能大不相同,因为各个国家在文化传统、社会状况、经济条件、意识形态、政治体制等等方面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所以在法律具体的运作过程的表现形态上各国会有很大的差异,专注于规范比较的比较法方法在这些问题上就会显的十分僵化,仅仅从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比较有可能会显的毫无意义。因此有些反对规范比较方法的学者甚至

称它为“教条主义”

(dogm atisn )的研究方法。 在对规范比较的方法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德国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和科兹提出了一种新的比较法学方法,这就是功能比较的研究方法。功能比较的研究方法认为各个不同的国家都会面临一些相同或相类似的社会问题,比较法的就应该具体考察他们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相同或相类似的问题时的差异,主张“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方法注重考察不同法律制度下对相同问题解决的方法,找出各自在规范、程序等方面的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实践形态,然后对双方加以比较。功能比较方法拓展了规范比较的范围,使得在规范比较方法之下无法进行的一些国家间法律规范的比较得以实现,因为比较法学家只要能够找到它们之间就功能方面的相同之处就可以进行比较,而不会受到不同国家相异法律体系结构的阻挠。同

时由于这种研究方法的出发点是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不需要拘泥于各国差异很大的法律概念,并且有利于摆脱固有法律思维的束缚。

茨威格特等人认为,功能比较与规范比较这两种方法是对立的,不相容的。但也有比较法学家这两种方法视可以相互协调。比如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只用一种方法来研究比较法是不够的,因为比较法涉及面非常广阔,需要有多种研究方式相互补充才能完满的达成比较的研究目标。

如果说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都是从外在视角观察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别,那么第三种重要的比较法方法———法律文化比较的研究方法就是从一个内在视角观察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异同。法律文化比较的研究方法出现在20实际70年代,以埃尔曼(H.

Ehr m ann )的《比较法律文化》、胡克(M.Hooker )的《法律多元主义》

和弗里德曼(L.M.Friedm an )的《法律制度》等书为代表作。主张法律文化比较方法的学者将法律视为一个国家文化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包含了该国人对世界、社会、秩序等内容的看法、态度、情感以及信仰,因此主张此种比较方法的学者们认为比较法就比较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法研究就应该深入了解隐藏在各国法律规范体系背后的文化基础,挖掘其中的文化底蕴,然后进行比较。正如有学者说:“……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每一种法律有其特定的文化生活。”比较法学者如果想要对某种法律体系的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就应该尽量将本身置于这种法律体系的历史-文化背景中,掌握其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涵,从这种法律文化自身的观点、思维方式出发来解释它,也就是美国比较法学者库里兰(Curran )所说的“文化介入(cultural i m m ersion )”的方法。 除了以上对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归纳之外,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比如比较法学家达维(R.D a 2

vid )、莱因斯坦(M.Rheinstain )、波格丹(M.B ogden )等人认为比

较法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两类,前者研究不同国家之间在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上的区别,后者主要是关于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初此之外,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R.

Sacco )认为传统的比较法一般是一种静态比较,仅仅只是概述各个

法系之间的异同点,是一种教条主义的研究方法。因此他提出了

所谓的“法律共振峰”(L egal for m ants )的学说。“法律共振峰”是指

认为法律由多种成分构成,不仅仅包含了法律规则、法院判例和法学家论述构成,而且还包括了立法者、法官、法学家所作出的各种非行为规则。他提出的“法律共振峰”学说是对比较法的动态研究,是基于对特定法律制度运行中各种成分的实际观察而得出相应的理论结论。

(下转第77页)

抗战时期蔡畅的妇女解放思想

苏颖 (山东经济学院 山东 济南)

蔡畅是我国伟大的无产阶级妇女运动领导人,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为中国的妇女解放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为我们留下了许多珍贵的思想财富。本文拟就对抗战时期蔡畅的妇女解放思想作一简要论述。

一 “妇女与全国同胞完成抗战建国事业”

蔡畅非常强调妇女在民族解放事业中的作用,女子和男子一样,同样可以成为抗日的一份子。蔡畅指出,我们必须根据“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团结全民族,发挥全民族每个人的力量,坚持抗战,争取最后胜利的坚定立场,依据坚持团结抗战,反对妥协方针,去注意动员在二万万五千万中国妇女中最优秀的一部分女工去积极参加抗战,努力参加生产,更大发扬女工们的力量,与全国同胞完成抗战建国事业,与全国妇女完成妇女解放事业。蔡畅认为,妇女的命运是同民族、世界和平的命运紧密相连的,国难当头,对于抗战救国,妇女责无旁贷。抗日战争是包括广大妇女参加的人民战争,妇女应该加入到抗战的洪流中,做抗战的先锋模范。 二 “与世界妇女一道,根本消灭法西斯主义”

蔡畅作为老一辈妇女运动领导人,具有卓越的战略眼光。她不仅看到中国的抗战事业,还看到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乃至整个正义世界的反法西斯斗争。她认为,“中苏两国妇女有着共同一致的利害,血肉相连的联系。”“因此我们对于苏联妇女正义的号召和英勇斗争的精神,除掉表示亲切慰问和热烈的敬意外,还必须和她们紧紧地团结在一起,结成一条世界妇女反法西斯蒂的铁链。”“我们还必须与一切与被奴役的朝鲜、越南等国妇女,日本国内被压迫的妇女大众,结成东方弱小民族的妇女反日统一战线;与苏联英美以及一切被法西斯奴役的妇女一道,结成巩固的国际妇女反法西斯统一战线。”

三 抗日根据地的妇女组织“必须有大胆的、真正实行“三三制”的精神”

蔡畅指出,“各级妇联或妇救领导的巩固,必须引进大批非党的妇女领袖或积极分子参加领导机关的工作,共产党员最多不能超过三分之一。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反对党员把持包办一意孤行,才能彻底肃清宗派主义的排外性”展开民主作风,使妇救或妇联真正成为团结各阶层妇女的广泛组织。”“在妇女工作中,贯彻执行这种新的方针,那末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妇女运动必然大进一步。”同时,蔡畅认为抗日根据地的妇女是“全国妇女运动的先导”,“要配合敌后游击战争,参加政权,参加生产,参加建设,为巩固和扩大抗日军队,巩固和扩大抗日根据地而斗争。”

四 敌占区的妇女干部要“必须组织教育女工与整个工人阶级,坚持全民团结”

蔡畅认为,“敌占区的姐妹们,可以利用一切的机会,很巧妙地团结和教育妇女群众,以提高她们的民族意识和抗战信心”,“在敌人沦陷区,特别是大城市,必须组织教育女工与整个工人阶级,坚持全民团结,坚持反对日寇汉奸汪派等等的欺骗软化、分裂破坏工人运动与工人组织的各种阴谋,誓不参加汉奸组织的工会,坚决反对“和平反共”而实际上是出卖民族投降日寇的道路。积极参加工人中的互助教育等组织,团结积蓄工人阶级的力量,准备着配合民族解放的最后胜利。”

五 大后方的妇女要“参加一切抗日妇女团体”

对大后方的广大妇女,蔡畅也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在大后方的姊妹们,可以更多地参加一切抗日妇女团体,开展妇女群众的民族民主教育,以提高抗战的积极性,加强内部的团结。”

蔡畅身在抗日根据地,放眼敌占区、大后方,放眼苏联,放眼整个世界,层次分明,高屋建瓴,表现出了战略家的气魄。在抗战的艰苦岁月里,蔡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根据党的路线、方针,结合时代背景和妇女运动现状,提出了一系列丰富的妇女解放思想,为抗战时期妇女运动的勃兴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是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妇女解放道路的有益探索。

(上接第76页)

参考文献

[1] 朱景文.比较法导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13-14.

[2] [德]茨威格特,科兹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M].贵阳:贵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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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B ogden.D ifferent Econo m ic syste m s and Co m parative Law[J].Co m par2

ative Law Yearbook,1978(2).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分析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分析 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法律实证研究已占有一席之地。对于司法实务人员而言,法律实证研究已成为探讨问题、推动实践的有力武器。但如何有效运用该方法开展法学研究,也需要加以思考。本文试作初步探讨,希望能对研究者有所帮助。 一、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内涵 1、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 法律实证研究在法学界的兴起,主要有两方面证据。一是法学核心期刊实证研究论文发表数量明显增多。有学者在2015年10月7日以“实证”作为关键词对中国知网期刊全文数据库论文按照“篇名”进行搜索统计,发现法学核心期刊从1979年至2015年,共计发表573篇法律“实证”类研究文章。而且,过去三十年来,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在绝大多数法学核心刊物都呈现明显增长态势,且增长量在2011-2015年非常明显。 二是国家社科基金立项也呈现相同的增长趋势。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官方网站所公布的历年(1993-2015年)法学项目立项资料,实证研究项目立项从2010年开始有明显的增长趋势,2010年8项,2011年14项,2012年11项,2013-2015年每年10项。 2、法律实证研究的内涵 通常认为,法律实证研究是将法律现象视为客观事实,利用观察、

访谈、参与、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定性、定量方法发现法律事实,对这些事实进行归纳,描述其特征,分析事实之间的关联或者因果关系,理解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从而提出有效改造法律制度意见建议的法律研究方法。 通过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准确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以较为精确的方式,对法律现象和问题进行观察。(3)了解法律现象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4)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分析这些因素如何影响、造成了法律实施现状和问题。 二、法律实证研究的价值与“问题” 1、法律实证研究的价值 第一,法律实证研究可以发现真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它是以事实与问题为导向的研究,以发现真实的社会问题见长。法律实证研究对法律体系建设的潜在贡献,在于可以为解决具体的法律规范问题提供建设性意见。尤其是当下中国社会“新兴+转轨”的双重变奏,加强了通过法律实证研究来发现真实问题、评估法治真实进展、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的迫切需求。 第二,法律实证研究可以为“应然”的制度设计奠定基础。在立法或者司法领域,法律运行的“应然”与“实然”之间必然会存在距离。在社会科学的逻辑中,实证研究提供对行为实然状态的描述,规范研究建立应然的理想目标,对策研究寻找从实然到应然的路径。如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论文

浅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认识 2011在职法硕刘雯婧学号:20113030 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

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分析

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分析[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教育目标定位不准确、实际能力的培养不到位、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缺乏等问题,因此,需要改进我国法学教育途径,如调整法学教育格局,结合培养能力设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引入案例教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深化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等,真正为我国培养满足不同层次实际需要的合格的法律人才。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律职业素养 我国法学专业教育近几年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却普遍不好,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几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无疑在量上取得了较大进步,全国大多数不同类别、层次的院校均设置了法学专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全国的法律院校有七百多所,在校学生七十多万人,这样的发展速度对我国法学教育而言确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比如专业配置不合理导致资源浪费、实践能力培养的欠缺导致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所以有人这样概括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法律文化熏陶弱、法律专业教育窄、教育的功利性太强、教育和学生的共性多个性少,这样的法学教育培养出的人很难适应实际需要也不太容易做到触类旁通和举一反三。 一、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目标定位不准确 目前我国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学院校,基本都以培养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而法律工作者大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及法律研究人员。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其他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样才有可能处理好不同专业领域的案件;同时还应该具备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这些专业知识与实际能力的具备需要日积月累、反复实践,还需要经验丰富的导师和足够的教学资源。英国的法律教育在大学阶段分为基础知识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最后阶段的实习,类似于医生的培养;而美国则以研究生教育为法学教育的起点,因为他们认为法律工作者承担更多的是社会责任,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职业操守。反观我国法学教育大多都是以获得文凭为目的,而且各种类别、各个层次都有,还包括所谓的函授、夜大等,直接造成文凭泛滥人才奇缺的尴尬局面,而我国法学教育肩负的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目标的实现更是无从谈起。 (二)实际能力的培养不到位 当前法学教育普遍注重灌输法律知识,学习方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学生的知识来源不是课本就是老师的讲解,而且方式上大多是被动地记忆,这样学生可能会系统地掌握了法律知识,但学生从始至终都没有或者很少有自己的想法和理解,老师说什么就记什么,课本怎么分析就是什么,不知道也不习惯从自己的角度分析问题,只是被动地接受与记忆,而不是主动地批判地看待问题,而法律工作者最需要、最不可或缺的就是批判精神。同时我国法学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从理论到理论,他们自身都缺乏实践经验,而且我国现有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主要看的还是科研成果与理论文章,至于符合法学专业特点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却不作为评定依据,更何况在我国法学教师承担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主要任务,欠缺实际经验的老师如何能培养出不欠缺实际能力的学生呢?即使现有为数不多的能力培养课程也很少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王轶 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主讲人:王轶教授 时间:2012年5月4日3点30——5点30 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

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方法

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方法 陈瑞华 北京大学教授 一、论文分析一一刑事和解 (一)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在正式讲之前,我们先分析三篇论文。第一篇是关于刑事和解,这篇论文发表在《中国法学》。第二篇是关于证据法,一篇关于新法定证据主义的。第三篇是在《中外法学》上的一篇文章,司法裁判的三种形态。这都是最近几年发表的,刑事和解这篇文章发表在2006年第5期《中国法学》,正标题就是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化,我们把它称之为私力合作模式的兴起。这篇论文发表在《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

法定证据主义。 我想通过这三篇论文告诉同学们,我自己在做研究,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困惑、问题,得出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这样讲起来比较有针对性。 刑事和解大家应该不陌生,就是被害方和被告方私了,如果是自诉案件不叫刑事和解,自诉案件本身就可以和解、调解。公诉案件,本来应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刑的现在也可以和解,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最近在中国,刑事和解形成了一种运动,刑事和解破天荒第一次写入2012年新刑诉法,有若干个条文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法律后果。 (二)辩证的看待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这个题目,乍一看在中国司空见惯,实践中到处都是,所有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都在搞刑事和解。但是怎么能写出一点新意来,有时候你会感觉到,要想摆脱地球引力太难了,传统的思维就像地球引力一样,让一个人难以自由的思考。现在刑事和解的论文多的是,都是刑事和解的概念、性质、意义、功能,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中国未来刑事和解的改造,都是这样的。 既然过去中国从来不允许公诉案件私了,为

什么现在出现私了?故意杀人案件怎么能私了,交通肇事怎么能私了,这是国家追诉原则。我们学法律学刑诉法,国家追诉,被害人被替代了,不能被害人说了算。 刑事和解这么一场伟大的运动,跟刑事诉讼的主流理论完全背道而驰。很多论文用批判的眼光看待刑事和解违反罪行法定、违反无法推定,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批判没有用的,因为刑事和解很好的解决了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解决了上访问题,很好的解决了附带民事诉讼流于形式的问题,效果是显著的。 中国的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陷入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之中,新刑事法修改以后,最高法院充当了这样一个不光彩的角色。中国的法院系统,面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已经没有任何能力解决了,引发了大量的上访问题,社会问题,群体事件。 (三)刑事和解的模式和原因分析我在研究刑事和解的时候,没有提一个对策,没有提一个批评。整个论文2万多字,就解决了三个问题,第一个刑事和解的模式是什么。我们把刑事和解分成三种模式,全国各地搞刑事和解实验的分成三种模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模式、法院模式还有自行和解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一切法律现象可统称为法律现实。法律现实是一个综合性、概括性的概念,包括法的体系、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 法学的产生比法的产生要晚。当法律资料积累到一定的程度、立法和司法日益复杂化,产生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以后,法学才随之产生。 法学研究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具有阶级性。具有同一阶级属性的法学,由于历史条件、研究方法、研究重心、概念体系等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法学流派。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流派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和阶级的局限性,未能揭示出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但是其中有不少反映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合理的、进步的因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性变革,是法学发展的质的飞跃。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继承人类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实践上逐步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的区别在于,它们的阶级基础不同,指导思想不同,在一些重大的理论观点上也存在原则性分歧。只有马克思主主义法学才是惟一科学的法学,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科学地提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的方法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还包括若干具体的方法论。这些具体的方法论包括:(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查的方法;(3)分析和比较的方法;(4)语义分析的方法;(5)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新的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6)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在各种方法论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总的指导思想,总的方法论,具体的方法论应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此外,在具体的研究中,要注意各种具体方法论的结合运用。 法学是一门学科群的总称,它包含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学科具体可以分为六类,即(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部门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边缘性技术科学。其中每一学科还可以继续再分。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何在? 法理学是整个庞大的法学的知识体系中的一个支学科,但它和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是不同的,它是从宏观上、整体上以法和法律现象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1、由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所以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对学习和深入研究部门法学及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是从其他学科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所以,学好法理学,对于学好法学其他学科具有指导的意义和方法论的意义;而学好其他学科则又可以丰富和深化对法理学的理解。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没有牢固的法理学的基础或功底,要想学好法学的其他学科是绝对不可能的,那就等于是空中楼阁,或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法理学是打开神圣的法学殿堂大门的一把钥匙,学习法学不仅应该首先学好法理学,而且在学习其他学科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深化对法理学的理解和把握。 2、同时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法理学学通过其理论特有的魅力,向人们展示法律的文化内蕴,解释法律的内在精神,原则、价值和理论,提高人们的法学境界,扩展法学研究的视野,使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较高的理论层面上来返视重大的一般法学问题和本学科的法学理论问题。因此,一个合格的法律学生应当是具备良好的法理学素养的学生,一个称职的法官应当是既精通法律又兼具法理学境界的法官。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的探讨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的探讨论文摘要当今社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较多,常用的有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并得到推广。但是针对目前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探讨了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问题意识 当今社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较多,常用的有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积极推动了司法的进步,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的交流。但是,在我国目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关注。下面就这几种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之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应用到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的。比较研究,就是对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从而促进中外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目前,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基本上有了中文翻译成果,而其他一些国家如英、美、法、德、日、俄等国,他们的权威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也有了中文译本。这些条件为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更新研究人员的观念。 我国社会现正处于法制过渡、转型的阶段,因此,这些特征注定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会继续采用比较研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但是,从这些年的研究情况来看,比较

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如下: 第一,比较研究由于其性质是引用国外刑事诉讼法,与国内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学习研究。因此,容易出现机械照搬或者仅仅是简单对比的情况,从而会缺乏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分析,从而可能会得到较为武断的研究结论。例如,关于有些学者提出我国应引入保释制度的观点,其本意是想降下当今社会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我国的特殊背景,即我国法律上定义的“犯罪”,兼有定性和定量成分的特征,并且我国侦查和审判十分依赖于口供,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改变,这些特征使得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太可能引进保释制度。提出引进保释制度的研究人员就是典型的机械照搬,没有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 第二,不同的研究人员,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时,可能会分别具有不同的研究倾向。比如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他们之中沉浸于理论研究的部分群体,往往倾向于选择最先进的刑事司法改革作为参照物进行比较;而具有实务精神的研究群体,则倾向于选取更为保守的比较方式,往往不愿接受国际准则。 第三,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往往更多的研究英美形式诉讼法,较少研究大陆法。因为这种研究的偏向性,很少有能够真正贯通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而且,研究人员很少能够深入研究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因此很多时候都不能够真正学习研究到其精髓,引为己用。 二、研究方法之规范分析 相对来说,规范分析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刑事诉讼研究方法。它是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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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摘要: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的法学基础学科。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的历史传统,这也使得中国传统律学研究较为发达。但是运用近代西方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并按照西方的学科分类方法建立中国法制史学科,则开始于二十世纪初期。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将西方一些重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视为非马克思主义而加以排斥,结果形成研究方法的呆板与单一,严重妨碍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法学史学研究方法 法律史,顾名思义,其学科特性中既有法学的成分,也有史学的成分;而且由于其专史的性质,因而应当侧重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然而,在对法律史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对象大都需要从浩瀚的史料中采撷的原因,现代法学出身的学者往往处于弱势。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源起来看,论者称法律史学家常提梁启超、杨鸿烈、瞿同祖、刘俊文等,皆治史大家,可见一斑。所以在法律史的研究过程,史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主要应用的方法。①但是由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史学的研究方法在对相同对象上的侧重点的不同,一味的追求考据必然会使法律史的研究陷入纯历史的境地,而忽视了法律史学本身应当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领域而存在的前提。我们还应该注意研究的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方法不仅是法律史研究中避免呆板、单一的需要,而且是法律史向纵深研究所需要的。本文拟从多个角度探寻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法学案例研究分析的一般方法

法学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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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当今社会科技突飞猛进,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思想和世界,我们全社会需要建立共同的信仰和准则,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良好的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实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独有的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作为社会的素质人才。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个人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作为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律行的有理有据,当然,法学的案例分析也是有一定方法可循的。

第一,审阅案例的内容和情节。为了弄清案例发生背景和来龙去脉,可以采用5W2H的方法。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at(何事),Which(何物),How(如何做),How much(费用)等一连串的疑问,即从时间、空间、人物、过去、现在与未来等多维度、多视角提出问题,然后再认真思考,只有对提问逐一地做出正确的回答,才能真正把握案例实情。在分析案例发生的背景和隐含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文中的细节,认真对待案例中的人和事。案例分析应当实现中高层管理者的角色扮演,设身处地进入案例的情节之中,只有这样做,才能在掌握各种数据的基础上,透过错综复杂的案情,“一进门”就抓住事件的关键,认清事物的本质。。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探究与分析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探究与分析 作者:徐伟超陈晓璇陈晓琪 来源:《科学大众·教师版》2020年第09期 摘要:在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创新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呈井喷式发展。法律服务替代性收费的大范围应用,有利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特色发展,实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循环。本文采用实地访谈和文献分析的方法,旨在通过对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与增长的研究,分析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障碍和问题,提出法律服务市场增长的建议或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法律服务; 替代性收费; 法律市场; 行业生命周期 中图分类号:D922.294;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6-3315(2020)9-118-001 1.研究背景 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只有40年的历史,但法律服务市场一直迅速发展。传统上西方法律服务市场一直是前沿,近年随着法律服务需求激增,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上升。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度和增长率比西方市场受制度惯性和传统的束缚少得多。中国市场更有可能尝试不同的方法和战略,并利用这些替代方法结合实践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从而形成私人和商业企业律师事务所中国特色法律服务模式。 2.研究分析 筆者围绕中国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展开实地调研:笔者实地调研的每10家企业中,就有9家需要法律咨询。 2.1法律服务模式与需求 目前国际普遍适用的法律服务模式是按小时计费,替代性收费安排为辅。在法律服务历史悠久的西方法律市场,任何取消按小时计费的定价模式都被视为新模式。但在中国,替代性收费模式是一种历史常态,在法律服务市场较发达的美国替代性收费安排占比仅为17%,对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占55%是替代性收费安排,同时93%的中国公司对法律服务具有需求,高于美国的78%、英国的85%。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2020年的数据,跨国客户中73%希望从按小时收费的模式中转移出来,同时国际公司正在努力将重要的法律需求有效地转移给替代性收费。因此,中国的定价方式可以使其律师事务所获得一些竞争优势。同时均衡价格点仍较全球标准偏低,有利于刺激法律服务市场增长。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的角度 对“法律现象以及法”进行考察是一定需要一个角度的,这个角度包含了“距离”之意! ◆角度包含了“距离”之意! ●法律故事:四川泸州“二奶遗赠案” 案情简介:黄某与妻子蒋某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与蒋某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一直在医院照顾,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公证处得到公证。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蒋拒绝。张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按遗嘱履行。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随后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1、实践中的“参与”角度 这件案子,以及法院判决本身,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论。这是今天之中国一个重要的法律故事。应该承认,在这个故事中,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法与道德关系、法律规定之间关系、如何看待等。在这里,“阅读者”不必关心这些问题,它们与“叙述者”所要说的“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的角度与距离没有关联!我们应注意所有参与争论的人们所处的角度和距离。这个角度是“实践参与”的角度。其距离是“零距离”。其实,法官的判决、立法者的立法所处情形都是如此。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各自诉说着自己的观点! 2、理论中的“外在”研究角度 在法学研究中,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其所处的角度和“实践参与”的角度是不相同的,这种角度是“外在”的客观中立的角度。就像观察思考外在的树木、

法理学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A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 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 2.法学方法论原则 3.阶级分析方法 4.价值分析方法 5.实证分析方法 二. 单项选择 1.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法学方法可分为()。 A.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B.主要方法和次要方法 C.理论方法和实践方法 D.原始方法和派生方法 2.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用真正获得正确处理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从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以上描述的以下那种法学研究方法?() A.历史的比较 B.历史考察的方法 C.逻辑分析方法 D.语义分析方法 三.多项选择 1.方法论是指()。 A.关于方法的理论 B.论证的方法 C.关于方法的体系 D.关于方法的学科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分为()。 A.阶级分析方法 B.价值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实证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包括()。 A.社会调查方法 B.历史研究方法 C.逻辑分析方法 D.语义分析方法 四.简答题 1.简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2.如何正确对待阶级分析方法? 3.简述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4.简述法学中价值分析的过程。 五.案例分析 材料(一):“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页) 材料(二):“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材料(三):“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6~696页) 材料(四):“青年们有时过重看重经济方面,这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她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运力,而且还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8页) 问题:1.根据材料(一)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唯心主义法学的区别。 2.根据材料(二)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观点。 3.结合材料(一)、(二),根据材料(三)、(四)理解为什么把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是错误的。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 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

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 [摘要]法学研究方法是为了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是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法律条例的公平性、公正性、伦理性以及适用性应进行具体的探究。文章通过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进行探讨,确定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遵守其基本法则,利用该方法有效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提升,保证法学研究的实用性。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基本法则 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础是法律条例,而要保证法律条例的公平性、公正性、伦理性以及适用性,就需要运用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从目前的具体研究实践来看,不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得出的结果,对于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不会产生积极的作用,甚至会阻碍法治社会的发展,所以采用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十分重要。从现阶段的具体分析来看,法学研究方法要保证其正确性,需要遵循基本的法则,所以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进行探讨至关重要。 一、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法学研究方法的确定。法学的研究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如何确定研究方法,需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方面是研究的角度。就目前的法学研究中,有的学者从法的社会作用角度出发进行重点探究,而有的学者则从法的历史传统以及民族精神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简言之,法学的研究是多方面的,通过不同的角度进行法学研究,其采用方法具有一定的差异。另一方面是研究的方式和手段。①在目前的法学研究当中,有的学者采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和手段,而有的学者则采用类案研究的方式和手段,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方式和手段会取得不同的研究结果,所以很难对比手段和方式的优劣。总而言之,法学研究的手段方式和角度是具体方法确定的重要参考,对二者进行有机融合,这样才能够确定更加具有实效性的法学研究方法。(二)法学研究基本方法的种类。具体的研究方法可以使研究目标、研究的步骤、过程等方面更加的具体,促进法学研究结果的有效性。通过对目前的法学理论研究调查发现,在现阶段的法学研究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的方法,分别是似无法而有法和似有法而无法。这两种方法的使用对法学研究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下面就对两种方法进行全面性的分析。1.似无法而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书笔记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书笔记 问题意识(如何选题) 在问题意识方面,最重要的是区分该问题是理论问题还是制度问题。是提出立法对策还是有理论和模型。 证伪方法(如何对理论进行论证) 1、研究必须要有假设。学者的理论贡献在于提出一个假设性的理论命题,对这个问题做理 论上的解释。 2、对理论命题的重要性。包括理论上的证明和经验上的证明。 3、证伪对于研究结论的检验作用 证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1、尽量证明自己的理论不被推翻。2、证伪的意义在于要界定理论的边界和使用范围。 大胆假设(如何提出理论创新) 理论要想取得重大的突破,必须首先提出一般理论的例外,然后用经验事实对这个例外加以证实,之后再将其确定并概念化,最终提出自己的理论。王力“先归纳后演绎”和黄宗志“从经验到理论”。 模式化分析与因果律的揭示 模式化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最大程度地了解“是什么”的问题,最有利于达到社会科学的理论任务。可能的困难在于:模式化分析需要明确划分模式的标准,对于这一标准或模式要素的把握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思考的跳跃有两层含义:提出理论和模型;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不能以事实来解释另一事实。应当用模型化的理论去解释事实;把解释事物成因的理论概括出若干变量。 与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对话 社会科学是在理论的竞争和对话中前进的,对话才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归宿。 一个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分为五个阶段:第一,研究者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从经验出发,发现、提出并解决理论问题);第二,要学会提出假设;第三,要运用科学方法对其加以证明,特别注意证伪方法的使用;第四,要学会从经验事实出发,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一般到个别,提出概念化、模式化的理论,进行因果律的分析;最后,要跟最前沿、最经典和最权威的理论进行对话,发现这些理论的例外,反思甚至挑战他的权威性,到最后将例外联系起来,或许就是一种理论的创新。 如何对待事实经验 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描述和解释。法学与其他学科不同必须以理论为导向。林毅夫的学术态度:第一,一种理论跟现实不一致的时候,应当反思理论而不是让现实迁就理论;第二,学术的发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密切。对策法学不是一无是处的,关键是我们过去既没有基础理论的指引又对实践缺乏必要尊重,所以才导致失败。逻辑的跳跃有两个指向:一是中国法制的经验另一个是中国法制的教训。 如何进行价值研究 社会科学的方法总体上是客观性,描述性的方法,讲究价值中立和价值无涉。法学应该如何对待价值问题:(1)我们应把价值问题当作一个客观法律现象,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其分布、形态、状况和冲突加以研究。价值问题是完全可以进行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研究价值分布规律本身就是一个客观研究对象。(2)切忌在研究中轻易的出应然的结论,这种判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太强,而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3)一定要考虑价值研究的可操作性问题。总之,研究价值应当将研究对象客观化,从价值的反面切入进行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因果律的揭示。法学研究应该分析近因,而不应该动辄强调追

郑成良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郑成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1-5 浏览次数:4620 字体大小:大中小 2002年1月2日,郑成良老师在吉林大学南校区逸夫楼7阶教授《法学方法论》。这个专题他已研究多年,有许多深刻的见解。这次讲课他打破逻辑体系,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剖析。这个材料主要根据傅穹老师的记录整理而成。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法学的研究方法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社会的中心与边缘 ?1、侵害的危害程度 ?2、提起诉讼的可能 ?3、诉讼成功的可能 ?CEO VS 流浪汉 ?同命不同价 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法律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规范 ?发源:与道德、宗教等同源 ?逐渐独立:民族国家的出现 ?方式:制定或者认可 ?制定: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规定 ?认可:一是赋予某些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和礼仪等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二是承认、签定或加入国际条约,认可国际法规范使之在国内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司法裁判形成某种规则和原则并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解释不是法律创制的方式。 法学的研究方法 ?多样性: ?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特征,与研究者的研究角度与研究目 的紧密相关。法律现象是规范、价值、事实诸方面的复合体,具有视角的多维性,这就决定了法学研究应该依靠方法体系,研究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研究角度和目标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或者综合运用若干方法达成其目的。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构建“应然法”体系,确定立法 应该遵循的价值准则体系。十诫 ?其二是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进行评价。 ?价值分析方法主要是自然法学或价值法学所采用的方法。 ?(二)规范分析方法 ?规范分析法学以法律规范体系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效力与范围、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机制等方面的分析,目的在于获得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法律知识。规范分析方法主要是以法律规范和法学原理为分析工具对案件事实所进行的评价,使法律方法中最为重要的分析工具。 ?如何运用规范分析方法 ?第一,法律是行为规范,是社会行为的公共准则,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调整人 们的行为。 ?第二,法律是由规范组成的体系,单个规范不能组成法律,我们只能通过规范的联 系认识法律的性质。凯尔森的规范金字塔 ?(三)解释学方法 ?解释的含义: ?(1)解释就是把隐含在文本中意义揭示出来,把不清楚的意义说清楚。 ?(2)解释就是发现已有的意义,而不是意义添加,主要是捍卫文本的原本含义; ?(3)解释是在理解基础上的说明。

法学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一)下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2010年3月12日下午14:00—16:00 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第三会议室 主讲人: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副主任、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主持人:高汉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 记录人:王杨沁如(08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陈世辉(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高汉:大家下午好,我们讲座马上就要开始了,因为罗老师下午有课,这个讲座由我来主持。上午听了白老师的讲座,大家都能得到一定的启发,对这个领域也很感兴趣。白老师的讲座将会继续深入,我相信大家一定能够从白老师的讲座中挖掘出更多自己感兴趣的东西。下面我们就把时间交给白老师。 白建军:上午说到我们已经有了自己的数据库,刚才我已经把可以用来做体验的145个诈骗罪的数据提供给大家,有需要的同学可以自行下载,但是这需要SPSS软件包的支持。拿到这些数据和软件之后,结合今天上午讲到的分析单位的概念,研究问卷的问题等,来研究变量是如何设计的。 我们先说说什么是变量,比如性别就是一个变量,在研究劳动法案例的时候,需要分析原告、被告是否有歧视性待遇,就可以看女工在公司里的待遇是不是平均地、符合统计规律要求地低于男工。性别变量有两个取值:男和女。性别是定类变量,取值相互之间是可以平等的,比如男性变量取值为1,女性变量取值为0,而这里的“1”、“0”之间是没有大小的,更不能做加减乘除,这种变量叫做定类变量;还有犯罪类型,将案件分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也是一种定类变量;还有公司的种类,国企或者是民企的分类等,都是属于这个范畴的。收入也是个变量,但是收入是可以分组的,可以分为0—1000元、1001—5000元等,同时收入是一种含信息量很高的变量,比如收入两块钱就比收入一块钱多,多一块钱。收入还可以加减,可以排序,我们管这样的变量叫做定距变量。变量设计过程中有几个基本的规律,首先是要周延,周延的含义是要让每个样本都有其位置,比如性别的变量,如果有的人既不能放在男的一类,也不能放在女的一类,那么这种变量设计是有问题的;其次,变量之间还必须互斥,即每个样本都有且只有其唯一的位置,不能违反互斥原则,比如收入设计的限值正好是一千元或二千元,没有互斥,就难以分组。 有了变量,有了案例,现在就要完成一些最基本的统计分析。最基本的分析工具包括频次、均值、中值、众值(出现概率最大的一组值,比如老中青哪拨人出现得最多,哪拨人的数值就是众值)、方差、范围等等。方差反映的是数据离散的趋势,比如一个班平均分是85分,另一个班的平均分也是85分,这就表示这两个班的状况一样吗?不是这样的。如果第一个班大家的分值都围绕在平均值左右,84、86分的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 1.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多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正确的说法有( ) (分数:2.00) A.只研究法的状态 B.只研究法的实然状态 C.只研究法的必然性 D.研究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解析:解析: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所以ABC的说法不完整,只有D正确。 3.法学的主要职能是( ) (分数:2.00) A.应用的职能√ B.认识论的职能√ C.意识形态的职能√ D.规范功能 解析:解析:规范功能是法的作用之一,故D不正确。 4.下列关于法学与经济学关系的正确说法是( ) (分数:2.00) A.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共同课题√ B.经济学的发达程度决定了法学的发达程度 C.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引入法学领域√ D.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解析: 5.下列对法学体系的认识,错误的看法是( ) (分数:2.00) A.法学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B.同一时代的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基本相同√ C.法学体系从来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 D.各国法学家对本国的法学体系的构成有一定的影响 解析:解析: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因此,即使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原因,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不可能相同。 6.关于法学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学既具有实践性又具有阶级性√ B.所有法学家都主张法学具有阶级性 C.法学具有阶级性,法学中的任何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印上阶级性的痕迹 D.法学的超阶级性是法学科学性的一种体现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对法学概念和特征的理解。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既具有实践性又具有阶级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学家都持此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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