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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附1: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

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2018年外汇展业知识竞赛题库

2018年外汇展业知识竞赛题库

一、单选题 1、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等值()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需要办理《携带证》? A.3000 B.4000 C.5000 D.6000 答案:C 2、境外个人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 A、存入本人储蓄账户; B、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C、凭本人身份证件提取人民币现金 答案:B 3、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资金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5000; B.1万; C.5万; D.3万 答案: C 4、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 B.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C.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D.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

A、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B、政府领导人出访; C、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理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D、赴美、日留学 答案:D 9、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A、10 ; B、20; C、30; D、40 答案:B 10、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对业务数据信息做详细的台账登记。个人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小时之内,银行应完成对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业务数据信息的补录工作。同时,银行应于个人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小时之内,将补录的笔数、金额及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外汇局。此外,银行应保留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详细台账记录六个月备查。 A、12,24 ; B、24,48; C、48,72; D、72,96 答案:C 11、个人结售汇中非基本信息,如币种或金额等录入有误,应进行()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刘荣耀*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订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进行了规定。但审判实践表明,《规定》对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不甚明晰。 一、无债务清偿情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据此,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依据是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工作量,以此确定管理人报酬较为客观、科学、合理。审判实践中,按此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对绝大多数破产案件而言无可厚非。但是对无债务清偿的案件,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会遇到障碍,因为无债务清偿,就没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缺乏基础。 无债务清偿的破产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驳回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不等于宣告企业破产,企业应否破产,还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报酬自然可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确定管理人报酬所依据的“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自然不成就,故无法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但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派,已开始履职,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以及办理其他破产事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相应报酬当无异议。第二种情形: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显然为零,根据《规定》第二条,管理人的报酬就应为零,即不能取得报酬。如前所述,如不给付管理人相应报酬显然不合理。 诚然,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授权,结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确定:(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显然,第九条的规定只是参考性因素,而不是具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从审判实务考察,人民法院在确定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报酬时可参照下列指标确定:(一)债务人现存资产总额;(二)申报的债权总额。两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案件繁简、破产财产规模、破产工作量大小与管理人耗费时间、精力之多寡等。再结合《规定》第九条,确定管理人报酬就显得客观、公平、合理、科学。具体操作时,既可参照其中一个指标,也可综合两个指标。一般而言,综合两个指标,更能准确反映管理人工作情况,确定出的管理人报酬相对更合理一些。 二、更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从文义理解,该规定主要包含两点:一是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二是对 *作者简介:刘荣耀,男,法律本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

银行结算业务及流程

一、银行结算业务: 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 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清算行为和开展的业务。 二、银行结算业务的种类和内容: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以银行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作为受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4. 支票结算业务: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5. 信用卡业务:银行通过发行信用卡实现经济主体结算的业务; 6. 汇兑结算业务: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业务; 7. 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业务; 8.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9. 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 三、银行结算业务的具体流程: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向开票银行申请银行汇票;(2)申请人将款项交开票银行;(3)开票银行开出银行汇票;(4)申请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特别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签发现金 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须为个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开票人在承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开票人开立汇票;(3)开票人向收款人支付汇票;(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承对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承对银行收取手续费。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流程: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 记 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 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__ 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 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

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基因克隆、假病毒操作步骤

实验名称:基因克隆 实验器材:荧光定量PCR仪、摇床、离心机、生工PCR产物纯化试剂盒、恒温加热器、 NEB连接体系、灭菌纯水、JM109感受态、冰、LB培养基、酒精灯、涂棒、氨苄、氨苄抗性平板、甘油等; 操作步骤: 1、可通过PCR进行拼接获得目的基因的,过柱纯化(生工试剂盒根据说明书进行纯化, 在最后一步的洗脱可以用预热的灭菌纯水洗脱,在加灭菌纯水洗脱的时候一定要加在纯化柱子的膜中间); 2、选择合适的载体(EZ-T)用连接酶进行连接,NEB体系,16℃过夜连接 T4lages 1.0 10×T4buffer 2.0 EZ-T 1.0 目的基因8.0 DdH2O 8.0 _________ 20ul 3、取100μl摇匀后的JM109感受态细胞悬浮液(如是冷冻保存液,则需化冻后马上进行下 面的操作),加入10μl连接产物,轻轻摇匀,冰上放置30min后,于42度水浴中保温90s,然后迅速在冰上冷却2min; 4、加入500μl LB液体培养基,混匀于37℃振荡培养45min使受体菌恢复正常生长状态并 使转化体产生抗药性; 5、将恢复培养的菌体5000rpm离心3min,移去上层LB培养基,用余下的200μl重悬菌体, 并用灭菌玻璃推子(酒精灯上烧后冷却),均匀涂布于琼脂凝胶表面(氨苄抗性),37℃倒置培养12~16小时; 6、挑取多个单克隆菌落分别接种到1ml含有抗生素(氨苄)的LB液体培养基中,37℃振 荡培养3h; 7、培养1-2小时即可以利用PCR(定量或定性)进行鉴定; 8、选取初步鉴定阳性的菌液送测序,测序正确后甘油保存(甘油的浓度为30%-50%),充 分混匀,-80℃保存;

破产管理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笔记 1、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仅指因管理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 不包含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法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在以下 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本文第2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高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照本文第2条中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 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5、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1)对于案情简单、时间较短的案件,一般采取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法 (2)对于案情复杂、时间较长的案件,可以预先支付管理人部分报酬 (3)对于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案件,一般应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 6、管理人分期多次收取的报酬可能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不相同,此时采 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 出预测,初步确定报酬方案。该方案由法院直接确定,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管理人的意见。 8、报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的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9、竞争方式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其报价为准。 (1)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的标准。 (2)该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3)法院应将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了解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情况告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并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 10、法院应自确定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方式将报酬的收取比例 标准和支付时间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面宣读法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

植物基因的克隆|植物基因克隆的基本步骤

植物基因的克隆 08医用二班姚桂鹏0807508245 简介 克隆(clone)是指一个细胞或一个生物个体无性繁殖所产生的后代群体。通常所说的基因克隆是指基于大肠埃希菌的DNA片段(或基因)的扩增,主要过程包括目标DNA的获取、重组载体的构建、受体细胞的转化以及重组细胞的筛选和繁殖等。本文主要介绍植物基因的特点、基因克隆的载体、基因克隆的工具酶、基因克隆的策略以及植物目的基因的分离克隆方法等内容。 关键词 植物基因基因克隆载体工具酶克隆策略分离克隆方法 Plant gene cloning Introduction Cloning (clone) refers to a cell or an individual organisms asexual reproduction produced offspring. Usually said cloning genes means

based on escherichia coli segment of DNA (or genes), including the main course target DNA, restructuring of the carrier, transformation of receptor cells and reorganization of screening and reproductive cell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lant gene and gene cloning and carrier, gene clone tool enzyme, gene cloning and plant gene strategy of separation cloning method, etc. Keywords Plant gene cloning tool enzyme gene cloning vector method of separation of cloning strategy 一、植物基因的结构和功能 基因(gene)是核酸分子中包含了遗传信息的遗传单位。一般来说,植物基因都可分为转录区和非转录的调控区两部分。 (一)植物基因的启动子 启动子(promoter)是指在位于结构基因上游决定基因转录起始的区域,植物积阴德启动子包括三个较重要的区域,一时转录起始位点,而是转录起始位点上游25~40bp的区域,三是转录起始位点上游-75bp处或更远些的区域。 (二)植物基因的增强子序列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 一、综合(28项) (一)基本法规(9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二)账户管理(7项) 10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1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 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帐户管理 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11日有效范围全国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1997]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1998-01-01 所属分类担保物权 ( 民法->物权->担保物权 ) ,外汇业务 ( 银行法->外汇业务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帐户管理 规定》的通知 汇发[1997]19号 1997年12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 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 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 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 行: 为了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境内 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请各中 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附件: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四条《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受益人依照《担保法》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办法》第二条第2款中有关概念含义如下: (一)"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二)"融资租赁担保"是指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包括现汇履约担保和非现汇履约担保,其中现汇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非现汇履约担保不以现汇方式对外支付,不属本细则管理范畴。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是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担保人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或者签约后,如不签约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则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是指除本款前四类担保以外的所有可能构成对外债务的担保。 第六条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 "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 "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

整个基因克隆实验流程(完整)

一、组织总RNA的提取 相关试剂:T rizol;氯仿;苯酚;异丙醇;75%乙醇;RNase-free水 相关仪器:制冰机;液氮&研钵/生物样品研磨仪;高速离心机;移液器(1ml、200μl、100μl/50μl);涡旋振荡仪;恒温金属浴。 相关耗材:解剖工具,冰盒,离心管,离心管架,吸头(1ml,200μl/300μl),一次性手套,实验手套。 实验步骤 1.取暂养草鱼,冰上放置一段时间,然后解剖,剪取肠道50~100mg,放入研钵中,加入 液氮迅速研磨,然后加入1ml 预冷TRIzol试剂,充分研磨至无颗粒物存在。 2.转移到离心管中,室温放置5min,使细胞充分裂解; 3.按1ml Trizol加入200μl氯仿,盖上盖子,迅速充分摇匀15s,然后室温放置3min; 4.4℃,,12000g 离心15min; 此时混合物分为三层,下层红色的苯酚氯仿层,中间层和上层无色水相;RNA存在于无色水相中; 5.小心吸取上清液,千万不要吸取中间界面,否则有DNA污染;转移至一个新的离心管, 加入等体积的异丙醇,轻轻混匀; 6.室温放置10min;4℃,,12000g 离心10min; 7.弃上清,加入1ml 75%乙醇洗涤;涡旋,悬浮沉淀;4℃,,12000g 离心5min; 8.弃上清;可以再次用75%乙醇洗涤沉淀; 9.弃上清;用移液器轻轻吸取管壁或管底的残余乙醇,注意不要吸取沉淀;室温放置5min 晾干沉淀;(RNA样品不要过于干燥,否则极难溶解) 10.沉淀中加入30μl RNase-free水,轻弹管壁,使RNA溶解。 RNA质量检测 相关试剂:溴酚蓝,TEB/TAE电泳缓冲液,溴乙锭(EB) 相关仪器:(超微量分光光度计,移液器(2.5μl 或2μl 规格,10μl规格),电子天平,电泳仪,电泳槽,凝胶成像仪,微波炉,制冰机) 相关耗材:(无菌无绒纸,吸头,离心管架,PCR管,PCR管架,锥形瓶,烧杯,一次性手套,实验手套,冰盒) (1)RNA纯度的检测:测定其OD260和OD280的值,根据其OD260/ OD280的比值,当其比值在1.9~2.1之间,说明提取的总RNA纯度比较高,没有蛋白质和基因组的污染。 (2)RNA完整性的检测:取2μlRNA,与2μl溴酚蓝混匀,用1%的琼脂糖进行凝胶电泳,20min后,在凝胶成像系统中观察效果。当28S与18S条带清晰,且亮度比大约是2:1时,5S条带若隐若现,而且没有其它条带时,说明完整性不错,可以用于下游逆转录实验。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1 一、综合(24项) (一)基本法规(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二)账户管理(6项) 8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1共收录外汇管理法规223件。

(三)行政许可(1项)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 (四)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4项) 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 (五)其他(6项)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3项) (一)经常项目综合(6项) 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

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

附件一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中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能够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它外汇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实行事后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 2

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能够根据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 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附件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以境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行为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境内机构、经办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五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币现钞的收付,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不得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 第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交易(以下简称服务贸易); (三)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 (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经办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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