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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文件

沪海洋研〔2013〕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年9月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3年9月5日印发校对:黄金玲(共印5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二个基本要求:

(1)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培养环节(含通过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取得所要求的科研成果。

(2)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条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不应从事以下涉及论文作假的行为:

(1)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2)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3)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 伪造数据;

(5)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涉及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术不道德或论文作假等情形;

3. 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受处分学生的学位申请与处理

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处分的研究生,如其在处分后综合表现优秀,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课程与科研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外国语:第一外国语须通过硕士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 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4. 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须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

5. 科研成果要求:申请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理、工、农学的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须在SCI、EI、ISTP、CSCD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并注明对应学位论文的第几章节;申请经济、管理类学科及农学类渔业经济与管理专业的硕士学位者,需在CSCD或CSSCI收录的期刊上或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认可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2篇以上(含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

(2)获得署名前五名(含第五名)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3)获得与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是以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

6.国家重大平台、上海市重点发展学科等可另行制订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标准。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 对论文所有相关的内容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分析研究。

3. 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明确、实验设计或调查方法合理、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可靠。

4. 论文文字通顺、书写符合规范(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5. 论文应有一定的新意或应用价值或学术参考价值。

6. 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至少在一年左右。

7.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有其他规定的,则按其他规定处理。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原创性检查

硕士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答辩初稿和《实验原始记录本》。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查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实验原始记录本》、《实验原始记录本》记录是否符合规范。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硕士生要在本硕士点作预答辩,以征求意见。经过修改报院系领导同意后方可付印;同时填写《硕士学位申请表》。

修改后的硕士学位论文须进行原创性检查,以打击、杜绝在学位论文撰写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规定》。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应由二位专家(副教授)以上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并提供评阅意见。

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名单,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送审表》,填报4人(校外填报2人)。

(2)由研究生部确定2名论文评阅人(校外1人,评阅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硕导资格)。

(3)学院派专人送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给论文评阅人。

(4)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与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寄至研究生部。如果评阅人中有一人的评语为否定的,则不能进行答辩;应增聘另外一名论文评阅人,如评语仍为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半年后才能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程序。

(5)研究生部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返回学院,学院安排研究生导师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

(6)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条上海市研究生论文盲审

1.拟申请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当年度上海市的论文盲审,领取确认号后上网登录信息,并填写《盲审简况表》。

2.被抽中同学需在两日内将学位论文一本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根据相关规定送审。

3.盲审成绩未通过的,应在一个月内修改论文后,由研究生部重新增加一名论文评阅人进行论文盲审,仍未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需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4.论文送审超过20天成绩未出,研究生可进入答辩程序。如答辩后盲审成绩未过的,由研究生部重新增加一名评阅人进行盲评,如通过,则本次答辩有效;如仍未通过,则本次答辩无

效。需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5.论文盲审成绩至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时仍未出来的,视为通过。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 硕士生将学位论文一式三份送交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2.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送审表》,交研究生部审批。答辩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的专家3人以上(包括3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至少2人为硕导;评阅人和答辩委员重复不超过1人),其中主席1人,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3. 硕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

4. 学院派专人在答辩前一周送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给答辩委员会委员。

5. 学院填报《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安排表》,在校园内予以公布,并在规定期间内集中答辩。

6.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等情况;

(3)论文作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半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评阅意见书,并和与会者提出问题,答辩研究生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参加人员退场):

①答辩委员会委员讨论论文答辩情况,交换意见后写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②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③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汇总表》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汇总表》,统计出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

④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二条论文答辩不合格情况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或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答辩时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整理好,填入《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并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毕业生论文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一式三份(交磁盘全文)、《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汇总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汇总表》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课程与科研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外国语: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须通过博士生学位外语课程考试。要求具有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有较好的外语写作和听说应用能力。能以第一外国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学术交流。

3. 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分析综合能力。

4. 博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博士生须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

5. 科研成果要求:申请博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须在SCI、EI、ISTP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论文;或在CSCD核心库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性论文;或在C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其中核心库2篇);其中至少一篇已经正式发表。

其中,受国家重点学科支持的水产养殖、水生生物学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博士研究生须在SCI、EI、ISTP、CSCD核心库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 其中SCI、EI、ISTP收录期刊论文至少1篇,发表的论文中至少1篇已经正式发表。

(2)获得署名前五名(含第五名)的省部级二等(含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 1项(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是以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6. 国家重大平台、上海市重点发展学科等可另行制订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标准。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 对某领域以及相关的内容应以严谨的科学态度,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

3. 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明确、实验设计或调查方法科学合理、资料翔实、数据真实、分析方法正确、论证严密、结论可靠。

4. 学位论文逻辑清晰、文笔流畅,撰写符合《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5. 论文研究内容应在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探索性,要有创新性。

6. 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原创性检查

博士生最迟应在答辩前四个月交出论文答辩初稿和《实验原始记录本》。指导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实验原始记录本》、《实验原始记录本》记录是否符合规范。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行为。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所提意见的记录报送研究生部。预答辩通过者,可填写《博士学位申请表》。

修改后的硕士学位论文须进行原创性检查,以打击、杜绝在学位论文撰写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规定》。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和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完成,并聘请五位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的教授或研究员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名单,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送审表》,填报6人(校内3人,校外3人)。

(2)由研究生部确定5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名科研院所专家,校内专家不超过2人,博导不得少于3人)。

(3)研究生部派专人送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给论文评阅人。

(4)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与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寄至研究生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有二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有一人的评语是属否定的,不能进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评语仍为否定的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的,半年内不得申请重新答辩。

(5)研究生部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返回学院,学院安排博士生导师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指导博士生修改论文。

第十八条上海市研究生论文盲审

博士研究生的论文盲审同硕士研究生论文盲审,见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生将学位论文一式五份送交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送审表》,交研究生部。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研究员5人以上(包括5人)组成(至少3人为博导;校外专家2人以上;校外专家中至少有1人是博导),其中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答辩委员和论文评阅专家重复不超过2人。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

(四)学校派专人在答辩前半个月送博士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给答辩委员会委员。

(五)学院填报《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安排表》,并在校园内予以公布,并在规定期间内集中答辩。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博士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工作等情况;

3.论文作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超过一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论文评阅意见书》,并和与会者提出问题,答辩博士生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答辩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参加人员退场):

(1)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及答辩情况交换意见,讨论并写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2)答辩委员会委员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表》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表决票》,就是否同意通过论文和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3)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汇总表》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表决票汇总表》,统计出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

(4)答辩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不合格情况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或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答辩时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

答辩结束后,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整理好,填入《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并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一式四份(交磁盘全文)、《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论文评分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评分汇总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汇总表》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学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分委员会在规定日期内将有关材料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部汇总

研究生部整理汇总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表决,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开会出席人数应为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通

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时,予以颁发)。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毕业后学位申请

对于已毕业而未获得学位者,硕士研究生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后,可申请学位。

第二十七条违纪处理

1. 学位申请人自提交论文及有关表格后,在整个论文评阅、答辩、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期间,严禁进行非正当活动,一经发现要按纪律从严处理。一切有关人员要严守纪律,申请者本人不应了解的内容,严禁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发现有舞弊作伪或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等情形,对授予的学位应予复议,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的学位申请

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位异议处理

学位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存有异议,可自学位授予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到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条细则施行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于批准之日开始执行,其中对于科研成果的要求,自201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附件:关于科研成果要求的注意事项

对于硕士、博士的科研成果要求,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其中增刊上的论文不计入科研成果。

(2)所有发表论文须第一作者、或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作者;导师指导小组成员需经研究生部认定备案。

(3)所有发表论文须以上海海洋大学名义,或将上海海洋大学与联合培养单位名称并列。

(4)对于论文录用的情况,在资格审核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录用通知(以后发表的论文题目要与录用通知上的一致);②录用文章的全文;③导师承诺。学院在其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对该录用文章进行跟踪。该论文公开发表后,导师需将发表论文原件交学院。若在规定时间内该论文未正式发表,导师需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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