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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文化事业建设费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1997﹞42号

【发文日期】1997-07-28

【实施时间】1997-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大对文化事业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娱乐场所和广告媒介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巩固文化宣传阵地、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财政、地税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要有足够认识,不仅要从经济的,而且要从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银行专门下发了《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陕财税[1997]58号),明确了具体的征收管理规定。但《通知》下发后,没有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有些地方至今还未将“文化事业建设费专用缴款书”等三种征收票据发到征收机关,也没有及时向有关缴纳单位宣传这项政策,致使征收工作不力,截止目前,该项费用几乎没有征收入库。因此,各地、市财政、税务部门应抓紧组织落实,相互协调,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对以前未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组织入库,以后每月保证按时足额解缴,并按期逐级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进度月份快报和季(年)报表。各缴纳单位要及

时如实申报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拖欠、少缴或不缴,自觉接受地税征收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为保证基层征收管理及稽核人员的业务支出,各征收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劳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省级或中央专户金额的5%提取,返还给同级征收机关,县及县以下征收单位的劳务费,由县级财政机关提取并返还给征收机关,(陕财

税[1997]58号文件中劳务费提取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四、为保证及时组织入库,加强监督考核管理,省上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下达给各地市(征收任务分配表附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把征收任务分解落实,确保全年征收任务的园满完成。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市,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完不成任务的,将在年终财政决算中扣减。

附: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任务分配表(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客户端操作手册 版本 V3.0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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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5) 1.1目的 (5) 1.2范围 (5) 1.3参考资料 (5) 1.4术语和缩写词 (5) 2系统配置 (5) 2.1系统配置 (5) 2.1.1电脑终端环境 (5) 2.1.2网络带宽环境 (6) 3注意事项 (6) 4系统下载安装和登录 (6) 4.1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软件安装 (6) 4.2纳税人登录 (10) 5功能操作 (12) 5.1办税桌面 (12) 5.1.1办税日历 (13) 5.1.2下载专区 (13) 5.1.3办税指南 (14) 5.1.4办税地图 (14) 5.1.5场景服务 (15) 5.2基础信息 (15) 5.3我要申报 (16) 5.3.1申报 (16) 5.3.1.1申报清册 (17) 5.3.1.2更新结果 (23) 5.3.1.3重置报表 (24) 5.3.1.4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6) 5.3.1.5申报作废 (28) 5.3.1.6申报查询 (29) 5.3.1.7注意事项 (29) 5.3.2海关缴款书 (30) 5.3.2.1数据批量导入 (30) 5.3.2.2数据手工录入 (30) 5.3.2.3录入数据查询及上传 (31) 5.3.2.4接收通知书查询打印 (31) 5.3.2.5稽核比对结果查询 (31) 5.3.2.6稽核通知书确认下载 (32) 5.3.2.7稽核通知书查询打印 (32)

5.4我要缴税 (33) 5.4.1缴税清册 (34) 5.4.1.1更新欠税费信息 (34) 5.4.2发送扣款 (35) 5.4.3扣款解锁 (36) 5.4.3.1查询条件 (37) 5.4.4缴款情况查询 (38) 5.4.4.1查询条件 (39) 5.4.5注意事项 (40) 5.5发票应用 (40) 5.5.1发票申请 (40) 5.6.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1) 5.6.1.2发票领购 (44) 5.5.2网络发票 (47) 5.6我要办税 (47) 5.6.1涉税事项受理 (48) 5.6.2纳税人补齐补正 (53) 5.6.3事项进度查询 (54) 5.6.4税务文书下载 (54) 5.7我要查询 (55) 5.7.1综合查询 (56) 5.7.2申报征收查询 (56) 5.10.2.1缴款信息查询 (56) 5.10.2.2申报信息查询 (57) 5.10.2.3财务报表报送查询 (58) 5.8其他辅助功能 (58) 5.8.1一键检测 (58)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原副处长虞秀选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3 年 8 月 13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提起公诉。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虞秀选,男,现年 40 岁。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 2000 年 4 月至 2001 年 12 月, 虞秀选在担任陕西 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委托陕西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对陕西铁路系统等多家单位进行专项财务检查等业务,使该 所收入 2722 万元。 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史来成为了答谢虞的 帮助,分别于 2001 年 10 月和 2002 年 9 月给予虞秀选人民币 28 万余元和 75 万元,虞将此款据为己有。 此后,还利用职权为其他 3 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 120 万 余元。 虞秀选先后在陕西中汇会计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50 万元,在陕 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投资 40 万元,还出资 23 万元为其弟购买一套单元房, 另交给他人保管的 20 万元存单一张和 10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现金,加上

其妻子的投资和其他存折 4 万余元,共计 148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扣除 收受部分单位赠予的好处费 16 万余元,案发后虞及其家庭财产尚有 132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 经核查,虞及其家庭收入从 1982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工资性收入 为 35 万余元,按西安市统计局城镇居民不同收入层家庭年人均收支情况 统计数据,降两档计算出其家庭支出为 17 万余元,收入尚余 18 万余元, 虞买卖股票共盈利 25 万余元。 现虞尚有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院认为,虞秀选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 受贿赂 120 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对其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的财 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 庭审中,虞秀选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虞秀选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虞秀选接受方圆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人史来成的钱, 系作为方圆所的股东分红所得。 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排除了犯罪故意,而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因 此虞秀选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院则认为,虞秀选借钱给史来成,帮其创办方圆所,之后史来成 连本带息将钱都还给了虞秀选。 虞很清楚自己没有投资,而是利用职权向方圆所提供业务。 对虞秀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财产数额持 有异议,请求法庭予以查明。 此案将择日宣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5 【实施日期】200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3、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交省地方税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4、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的职能。 5、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省以下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和财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下文是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

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要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包括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业务功能两大部分。该系统与核心征管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管理决策平台系统紧密衔接,数据交互,实现网络发票的审批、领用、开具、验旧、缴销、稽核比对、监控等闭环式管理。 第二章发票印制 第八条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第九条普通发票应当在陕西省境内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严禁擅自在省外印制普通发票。 第十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程序确定,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准印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和管理。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

陕西省国税网上税务局_客户端操作手册V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税务局 操作手册 版本 V1.0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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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5) 1.1目的 (5) 1.2范围 (5) 1.3参考资料 (5) 1.4术语和缩写词 (5) 2系统配置 (6) 2.1系统配置 (6) 2.1.1电脑终端环境 (6) 2.1.2网络带宽环境 (6) 2.1.3信息安全环境 (6) 3注意事项 (6) 4系统安装 (7) 4.1VPN拨号软件安装 (7) 4.2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软件安装 (8) 5系统登录 (11) 5.1VPN拨号软件登陆 (11) 5.2客户端登陆 (12) 6功能操作 (14) 6.1我的首页 (14) 6.1.1办税日历 (15) 6.1.2下载专区 (15) 6.1.3办税指南 (15) 6.1.4办税地图 (16) 6.1.5场景服务 (16) 6.2我要申报 (17) 6.2.1现在申报 (18) 6.2.1.1填写申报表 (18) 6.2.1.2更新结果 (23) 6.2.1.3重置报表 (23) 6.2.1.4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5) 6.2.2已申报查询 (28) 6.2.2.1条件查询 (28) 6.2.2.2作废 (28) 6.2.3申报作废 (29) 6.2.3.1作废 (29) 6.2.4注意事项 (29) 6.3我要缴税 (30) 6.3.1我要缴税 (30)

6.3.1.1更新欠税费信息 (31) 6.3.1.2发送扣款 (31) 6.3.2已缴税查询 (32) 6.3.2.1查询条件 (33) 6.3.3缴税信息查询 (34) 6.3.3.1查询条件 (35) 6.3.4注意事项 (36) 6.4设立登记 (37) 6.5我要办税 (38) 6.5.1填写申报表 (38) 6.5.2查看审批结果 (43) 6.6发票认证 (46) 6.6.1基础设置 (47) 6.6.2增值税专票扫描录入 (48) 6.6.2.1扫描录入 (48) 6.6.2.2保存录入结果 (49) 6.6.2.3“下一张”连续扫描编辑 (49) 6.6.2.4发送认证 (50) 6.6.3增值税专票认证管理 (51) 6.6.3.1刷新认证结果 (51) 6.6.3.2发送认证 (52) 6.6.3.3修改 (52) 6.6.3.4批量删除 (53) 6.6.4认证结果查询 (53) 6.6.5注意事项 (54) 6.7网络发票 (54) 6.8网上抄报税 (55) 6.9我要查询 (56) 6.9.1在线查询 (56) 6.9.1.1纳税人状态、资格查询 (56) 6.9.1.2发票流向信息查询 (57) 6.9.1.3发票真伪信息查询 (57) 6.9.2一户式查询 (58) 6.10收藏夹 (58) 6.11基础信息 (60) 6.11.1下载纳税人信息 (61) 6.12其他辅助功能 (62) 6.12.1一键检测 (62)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 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

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 (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保证交易主体的交易业务数据和电子发票信息的唯一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删除、篡改、伪造相关信息。 第七条具备接入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注册电子发票用户的申请后,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颁发电子发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并初始化该纳税人发票信息。纳税人凭税务机关颁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发票系统进行日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电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辅导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辅导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国税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2010-3-9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纳税咨询辅导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辅导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通过各种规范有效的手段和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断丰富咨询、辅导和宣传内容,努力扩大纳税人的税收法 规知识,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咨询,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理、答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它单位与个人涉税咨询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辅导,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有关职责,主动指导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掌握税收知识,知晓办税事宜,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宣传,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面对面、12366服务热线、互联网、宣传资料、办税公开栏以及其他各种媒体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的形式,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单位与个人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而部署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的总称。 第六条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应当坚持规范统一、文明高效、及时准确、周到细致、优质无偿和 因地因人制宜的原则。 第七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单位与个人提供纳税 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国税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网络版)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纳税人端 (网络版) 操 作 手 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2月

目录 第一章系统初始化 (4) 1.1系统登录 (4) 1.2设置财务负责人 (7) 1.3开票点设置 (8) 1.4代理人设置 (8) 1.5发票维护 (9) 1.5.1发票分配 (9) 1.5.2发票合并 (11) 1.6打印设置 (12) 第二章日常操作 (14) 2.1发票开具 (15) 2.2红字发票开具 (19) 2.3发票作废 (23) 2.4发票查询 (25) 2.4.1已开具发票查询 (25) 2.4.2未开发票查询 (27) 2.4.3收受发票查询 (27) 2.4.4发票领用存查询 (29) 2.5发票验旧缴销 (30) 2.5.1明细表 (30) 2.5.2传递单 (32) 2.6信息维护 (34) 2.6.1企业信息维护 (34) 2.6.2客户信息维护 (35) 2.6.3商品信息维护 (40) 附注: (46) 使用网络发票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46)

第一章系统初始化 初次使用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纳税人端(网络版)时,需进行初始化设置。初始化分为两步:系统登录和初始设置(设置财务负责人、开票点设置、打印设置等)。 1.1系统登录 纳税人正确连通互联网,拨通VPDN(详见《VPDN拨号软件操作说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10.113.10.9/按回车键,显示界面如下图: 图1.1.1 输入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密码(系统初始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6位,初次登陆后纳税人必须修改登陆密码),显示如下图:

陕西国税电子税务局服务助手操作手册V1.0

陕西国税电子税务局服务助手 操 作 手 册 V1.0

目录 1.服务助手下载与安装 (4) 1.1.客户端下载及安装 (4) 1.2.纳税人使用 (8) 1.2.1.新户注册和信息维护 (8) 1.2.2.电子税务局 (12) 1.2.3.网络发票 (13) 1.2.4.税控开票系统 (14) 1.2.5.电子税务局专区,问答中心,下载中心 (15) 1.2.6.其他功能 (18) 2.微信公众号 (24) 3.在线服务说明 (26) 4.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26) 4.1.系统配置 (26) 4.1.1.系统配置 (26) 4.1.2.电脑终端环境 (26) 4.1.3.网络带宽环境 (26) 4.1.4.注意事项 (27) 4.2.登录 (27) 4.2.1.纳税人登录 (27) 4.2.2.功能操作 (29) 4.3.我要申报 (33) 4.4.海关缴款书 (44) 4.5.我要缴税 (47) 4.5.1.缴税清册 (48) 4.5.2.更新欠税费信息 (48) 4.5.3.发送扣款 (49) 4.5.4.扣款解锁 (50) 4.5.5.查询条件 (51) 4.5.6.缴款情况查询 (52) 4.5.7.查询条件 (53) 4.5.8.注意事项 (53) 4.6.发票应用 (54) 4.6.1.发票申请 (54) 4.6.2.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54) 4.6.3.发票领购 (57) 4.6.4.网络发票 (60) 4.7.我要办税 (60) 涉税事项受理 (61) 纳税人补齐补正 (65) 事项进度查询 (66) 税务文书下载 (66) 4.8.我要查询 (6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征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三条凡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应税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业主居民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下 岗失业人员、大学生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证件、资料。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经营场所证明是指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房屋产权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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