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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高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高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高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任命、行政聘任的中层单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配合,负责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整、辞职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时,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对未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五条交接内容

(一)整体工作。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主管工作完成状况;确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状况;本单位(部门)和主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等。

(二)干部人事。主要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档案材料等。

(三)资产财务。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内的资产、设备、银行账号、经费使用状况、公章、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等;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等(须附交接清单)。

(四)文档资料。主要包括主管工作中形成的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文件和报告;上级下发的文件、学习资料、有保存价值的图书、音像、图片等材料及其电子文档;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须附交接清单)。

(五)外联合作。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合作关系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六条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中层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中层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中层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

(二)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有关领导为监交方,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交接会。

(三)移接双方需按照第五条要求,如实填写《高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以下简称《离任交接表》),在离任交接完成后署名确认。内容多时可附详细清单并作说明。

(四)《离任交接表》一式六份,由离任干部填写,在离任交接结束后由离任干部、接任干部、中层管理岗位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各存一份。

第七条注意事项

(一)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二)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三)离任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确因工作需要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四)对需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

(五)对交接手续不完备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先由交接双方协商处理。必要时由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六)对因机构调整等需要交接工作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处

理交接事宜。

(七)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中层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第八条纪律要求

(一)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严禁突击开支。离任干部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签字事项。

(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交接手续或不按规定要求交接工作的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

(三)干部离任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干部承担责任。

第九条学校科级干部的离任交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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