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安溪学校督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安溪学校督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安溪学校督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安溪学校督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安溪县学校督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一些学校领导干部因年龄、身体或其它因素退任学校督导员,他们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是教育的宝贵资源。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严肃纪律制度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129号)精神,为规范管理并发挥学校督导员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历年来从学校领导岗位退下来的、现尚未退休的正校级督导员、副校级督导员和督导员(其它原学校班子成员)。

二、工作要求

1.正校级督导员及县教师进修学校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副校级督导员及督导员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每周必须任课4节以上或听课6节以上,并协助其它相应工作。

2.正校级督导员及县教师进修学校督导员以片区为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见附件),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每学期督查每所学校至少一次,并做好督导记录。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反馈材料,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县教育督导室、县教育局中教股、初幼教股组织的督导、检查活动。

3.凡未达到退任督导员年龄(指完中校、职校、进

修学校53周岁以下,初中校、中心学校、县直小学、幼儿园51周岁以下)的原学校副校级和处室领导干部必须任课,副校级督导员每周4节以上,处室督导员每周6节以上。

4.各督导员任课、听课、协助学校其它工作等情况由所在学校报县教育工委组织人事股备案。

三、管理办法

1.督导员由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局考核任命。凡未被任命为督导员的原学校班子成员,按原相应的职务(正校级、副校级、处室干部)分别任命为正校级督导员、副校级督导员、督导员。

2.各督导员均由所在学校进行日常管理,正校级督导员同时接受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管理。各督导员必须坚持在岗在位,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加所在学校的考勤和绩效考评。

3.所有学校督导员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督查和奖惩。凡未在岗在位或未按规定任课、听课、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者,由县委教育工委、教育局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直至免去督导员职务并调离原单位等处理。

4.各督导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岗。离法定退休年龄两年内的督导员可适当减轻工作量。

四、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秋季起执行。

附件:安溪县学校督导员督导小组安排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