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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起草、审核和办理

公文的起草、审核和办理
公文的起草、审核和办理

公文的起草、审核和办理

一、公文起草

1.公文起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

(2)全面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领导的意图。

(3)情况属实,重点突出,观点鲜明,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符号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5)使用公文种类、格式合理,并标明主题词。

2.起草公文应当按照公文起草要求办理。规范性公文与现行政策或者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另附起草说明。

各局级单位对部领导交办的公文应当认真收集资料,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使公文符合起草要求;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可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报告部领导。

3.各局级单位在代部起草有关文件,特别是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时,内容涉及中央、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和省级党委、政府的,要主动先行协商。各单位在协商过程中所执意见应代表公安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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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审核

1.各局级单位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安部公文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本单位起草的公文,审核后送本单位领导审批。各局级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起草的公文,审批同意后应当签署意见送有关部门审核。

2.以公安部名义印发的公文,应当送办公厅审核,对其中涉及法律、政策问题的,要先送法制局审核后再送办公厅审核。

3.办公厅、法制局在审核中,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认为需要作较大修改、调整的,应当与公文起草单位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分歧意见送部领导审定。

4.公文审核的重点: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安部内其他局级单位职责的事项是否已协商,并有明确意见。

(3)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符,所提出的新政策规定理由是否得当。

(4)是否与本部或其他部门过去发布的文件相衔接,改变过去的规定或提出新的要求是否已经协商一致。

(5)公文内容、文字表达、公文种类使用、发文形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6)公文的签批和报送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5.审核单位对公文应当及时审核,对急件在一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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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件在半个工作日内、一般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长篇或多篇公文一起送审的,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6.对部领导签发的“办核”范围内的“中共公安部委员会文件”、“公安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在印发前对印刷厂排印的文件清样要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三、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各局级单位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起草公文。

2.公文起草完毕后送本单位办公室审核。

3.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送本单位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签署意见送有关部门审核。

4.以公安部名义印发的公文,应当送办公厅审核,对其中涉及法律、政策问题的,要先送法制局审核后再送办公厅审核。

5.公文经办公厅审核完毕后,对其中修改、调整不大的,可直接呈报相关部领导审签;对部分作出重大修改、调整的,将公文退主办单位改清后再呈报部领导审签。

6.办公厅对部领导签发的“办核”范围内的“中共公安部委员会文件”、“公安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在印发前对印刷厂排印的文件清样要进行复核,复核后由拟文单位办理公文编号、使用印章后交付印刷;其他公文在部领导签发后由拟文单位认真校对后自行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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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印制的公文,由拟文单位按有关手续交办公厅文电部门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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