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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某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某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XX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实行,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围,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

第五条本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六条为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本行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并与本行总体资产负债管理策略相匹配。

第七条本行的资本分配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资本总额及分配办法,

核定市场风险的资本分配总量,并在本行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章市场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实施部门。

第九条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全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批市场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全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

(二)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

(三)定期获得并审阅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

(四)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面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上全部或部分职能。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就承担的相关职能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面的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具体操作规程;

(二)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确保全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根据超限额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三)积极推动本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的研究和应用,为压力测试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定期对压力测试的设计和结果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序;

(四)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市场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负责对外部审计报告所发现的市场风险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案并采取改进措施;

高级管理层可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全部或部分职能。

第十二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法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章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十三条本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

计量、监测和控制法。

第十四条本行应当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

第十五条本行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法计量承担的所有市场风险。

本行市场风险的计量式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并采用压力测试的式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本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对各类和各级限额的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

总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限额的种类、结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本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

(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五)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

(六)压力测试结果;

(七)部控制水平;

(八)资本实力;

(九)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本行应当为市场风险的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和安全。

第十九条本行应当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案,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本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

第五章市场风险报告体系

第二十条本行应建立明确的市场风险报告体系,包括报告路线、报告容、报告频率。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围、程序和频率。

第二十一条市场风险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全部或部分容:

(一)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

(二)对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

(三)盈亏情况;

(四)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五)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六)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包括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

(七)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

(八)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九)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情况;

(十)对改进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市场风险应急案的建议;

(十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当出现重大市场风险事件时,相关部门应提高市场风险报告的报送频率。

市场风险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出现超过我行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重亏损;金融市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较大市场波动对我行市场风险管理产生的影响;交易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其他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场风险信息披露

本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市场风险状况的相关定量和定性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二)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汇率变动对我行收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四)市场风险资本状况。

第六章市场风险部控制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行按照商业银行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部控制体系,作为本行整体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促使本行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本行应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实行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业务

经营部门的业务人员不得参与业务正式确认、对账、市值重估、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六条本行应当避免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励过度冒险投资的负面效应,防止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投资收益表现,而不考虑长期投资风险。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当与直接投资收益挂钩。

第二十七条本行稽核部作为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部审计应当既对业务经营部门,也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当督促高级管理层对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案并采取改进措施。稽核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部审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容:(一)市场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文档的完备性;

(三)市场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充足性、专业性和履职情况;

(四)市场风险管理所涵盖的风险类别及其围;

(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可靠性,市场风险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数据来源的一致性、时效性、可靠性和独立性;

(六)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参数和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稳定性;

(七)市场风险计量法的恰当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八)对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九)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十)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系统的有效性;

(十一)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部配置情况;

(十二)对重大超限额交易、未授权交易和账目不匹配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九条本行在引入对市场风险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出现重大变动或者存在重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扩大市场风险部审计的围和增加部审计频率。

第三十条在部审计力量不足时,本行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

第七章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一条本行应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自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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