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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考试大纲

国际公法考试大纲
国际公法考试大纲

《国际公法》考试大纲

一.课程考核的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

1、本课程的考核对象是法律学科类法学专业的学生。

2、本考核说明是依据《国际法》教材和中央电大多种媒体教材编制的,是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我们所用的《国际法》教材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梁淑英主编、中央电大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新教材。

3、本课程主要考核学生对国际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原则和规则的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考核要求分了解、领会、掌握三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考核要求。了解是要求学生对该部分知识有一般的了解和一般的认识;领会指在了解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有关的知识有完整的理解;掌握是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原则和规则进一步的加强记忆和运用。(有关考核的内容详见第二部分。)

4、国际法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5%、35%、40%。试题类型包括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或案例分析,

5、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时间为120分钟。

二、考核内容和考检目标

第一章导论

[考核知识点]

1、国际法的概念

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3、国际法的渊源

4、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6、国际法的编纂

5、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国际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2、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及各类渊源

3、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

4、国际法的编纂

二、领会:

1、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2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3、国际法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4、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以及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三、掌握:

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含义

第二章国家

[考核知识点]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国家承认和政府的承认

3、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4、国家责任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国家的概念、要素及其类型

2、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发生的原因

3、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则的编纂

二、领会:

1、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条件和方式

2、国家继承的含义及其法律效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继承的立场和实践

4、国家责任的执行

三、掌握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

3、国家责任的构成的要件,国家承担责任的形式及其排除行为非法性的情况第三章国家领土

[考核知识点]

1、国家领土及其构成

2、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

3、领土主权和领土主权的限制

4、国家边界

5、中国领土

6、南极的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领土主权的限制;

2、国家边界的概念和形成

3、中国和有关国家的领土和边界问题

二、领会:

1、各类河流的法律地位

2、边界的划分方法和程序

3、边境和边境制度

三、掌握

1、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

3、南极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海洋法

[考核知识点]

1、海洋法的发展史

2、内水

3、领海和毗连区

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5、群岛水域

6、专属经济区

7、大陆架

8、公海

9、国际海底区域

10、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海洋法的发展史

2、内水制度

3、我国的港口制度和琼州海峡的航行制度

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其通行制度

5、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其航行制度

5、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

二、领会:

1、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划界

2、中国的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

3、国际海底区域及其法律制度。

三、掌握

1、领海和领海的范围、领海的法律地位

2、毗连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3、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4、大陆架的定义、范围和法律地位

5、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国家在公海上的管辖权;国家的临检权和紧追权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考核知识点]

1、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3、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4、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5、外空活动的原则及有关的制度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航空法及外层空间法的发展历史

2、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领会:

1、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关于外空卫星国际广播、卫星遥感和使用核动力源原则

三、掌握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2、航空器的国籍及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及其管辖权;对嫌疑犯的引渡或起诉

4、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营救制度和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考核知识点]

1、国籍的概念和作用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引渡和庇护

4、难民的法律地位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国籍的概念及其作用

2、国籍的抵触及其解决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难民的立场和实践

二、领会:

1、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2、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3、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三、掌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2、外国人法律地位、外国人待遇的原则

3、引渡和庇护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引渡和庇护的立场和实践

5、难民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

[考核知识点]

1、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渊源

2、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

3、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护措施和监督机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人权问题基本立场和实践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与发展

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领会:

1、《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两个人权国际条约的内容和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人权问题基本立场和实践

三、掌握

1、个人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

3、国际人权法中的国内保护措施和国际监督机制;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考核知识点]

1、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

2、使馆制度

3、外交特权和豁免;

4、特别使团制度

5、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定

7、领事制度

8、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外交关系法和领事馆关系法

2、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

3、使馆和领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二、领会:

1、使馆人员及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2、外交团的性质

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4、特别使团和他的组成、派遣和职务

5、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规定

三、掌握

1、使馆的职务

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3、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4、领事馆的设立及领事的职务

5、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第九章条约法

[考核知识点]

1、条约及条约的特征

2、条约的缔结

3、条约的效力

4、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条约的名称和条约法的编纂

2、关于条约的修订;修正与修改

3、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实施的原因

二、领会:

1、条约的定义及条约的特征

2、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3、条约的适用范围和条约的冲突

4、中国关于缔约程序的规定

三、掌握

1、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保留

3、条约的解释和解释的一般规则

4、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5、条约生效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考核知识点]

1、国际组织及其形成与发展

2、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

3、联合国

4、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5、区域性国际组织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

2、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3、联合国的建立过程

4、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与联合国的关系

5、主要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二、领会:

1、国际组织成员的种类及其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2、国际组织的机构及其议事程序

3、集体安全保障制度和维持和平行动

三、掌握

1、联合国的宗旨

2、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职权

3、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组成及其表决程序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考核知识点]

1、国际争端的概念、种类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2、国际仲裁制度和常设仲裁法院

3、际法院的建立及其组成

二、领会:

1、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

2、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3、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组成及其管辖权

三、掌握

1、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2、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3、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十二章战争法

[考核知识点]

1、战争和战争法

2、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

3、战争法规

4、战时中立法

5、战争的结束

6、战争犯罪的惩治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战争法的发展及其编纂

2、战区和战场

3、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4、军事占领的含义和占领当局的权利义务

二、领会:

1、战争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战争的开始及其后果

3、战时中立及中立国和交战国的权利和义务

4、战争结束的方式和战争状态的结束

5、关于战犯的庇护和引渡的问题

三、掌握

1、作战的基本原则

2、交战者、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

3、作战的基本原则以及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5、惩治战争犯罪的实践以及惩治战争罪犯的原则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 题库 单项选择题库 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在平安险下,保险人须予以赔付的损失为()。 A.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B.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C.自然渗漏 D.串味 2.将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合法化的国际运输规则是()。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华沙规则》 3.下列各项中,对出口方来说收汇风险最大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A. D/P付款交单 B.D/A承兑交单 C.跟单信用证 D.保兑信用证 4.美国花旗银行到中国设立分行并且提供银行服务,这种服务贸易属于()。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 A.《华盛顿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汉城公约》 6.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机构是()。 A.解决争议国际中心 B.国际法院 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为每件()。 A.30金法郎 B.100英磅 C.835SDR D.250金法郎 8.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适用()。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9.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基本原则 B.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C.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国际法强制规律 10.下列哪些机关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A.安全理事会 B.万国邮政机构 C.世界银行 D.世界气象组织 11.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可以设立()。 A.专属经济区 B.毗连区 C.渔区 D.领海 12.按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已具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 A.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B.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保留中国国籍 C.不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D.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13.代表国家参加缔约谈判时须出具全权证书的是()。 A.国家元首 B.政府首脑 C.外交部长 D.普通谈判代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中国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A.领馆馆舍 B.领馆中的办公室 C.领馆馆长的寓所 D.领馆馆舍中专供工作所用的部分 15.在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法院有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名本国法官参与审理,此种法官称()。 A.任选法官 B.专案法官 C.特别法官 D.聘任法官 16.“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连接点 B.范围 C.准据法 D.关联词 17.“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该规范属于国际私法中下列哪种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8.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上,我国采用了()。 A.直接限制的方式 B.间接限制的方式 C.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式 D.区别方式 19.在下列各项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是()。 A.边境贸易的特权 B.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 C.征收关税 D.经济集团内部成员国之间的优惠

国际法小整理

第十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名词解释】斡旋报复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调查与和解斡旋与调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司法解决*: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由其根据国际法对争端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简答&论述】 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1)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 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非UN会员但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承诺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义务的国家。 2)受理案件范围: ①自愿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双方同意,提交特别协定 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③任意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 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分析*:a.强制性:国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具有强制性; b.任意性:国家自由决定并声明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家可随时撤回同意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 国家可随时通知书记处选择一定范围内接受; 国家可随时通知国际法院今后一段时间不接受管辖 2.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 1)申请主体: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的申请;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对工作范围内法律问题 2)法律意义:国家没有咨询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对争议解决和重要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对某些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规定和实务在组织内部具有法律效力。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③一般法律原则;④司法判例及各国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⑤经当事国同意,法院可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 4、诉讼程序:起诉;书面和口述程序;附带程序。 二、附带程序 ①临时保全措施:一方当事国为防止他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动使法院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请求法院以命令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②初步反对主张:在以请求书起诉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该请求书的接收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 ③反诉:如果与原告国的诉讼标的直接相关,并且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国可以提出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 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17.在国际法上,国家▁▁引渡罪犯的义务。因而,引渡是根据▁▁进行的。庇护是国家的▁▁行为。引伸于国家的▁▁。 18.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外交部门。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有常设的机关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三级。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 19.对一个国家来说,缔约权必须由统一行使。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说来包括:▁▁、▁▁、▁▁和▁▁。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20.缔约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因某条约、公约或宪章而创设的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之。 21.联合国的重要机关有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2.国家:机构 3.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 简答题题库 (2015年1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31.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参考答案: (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1分)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1分)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2分)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2分)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分)3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参考答案: (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2分)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2分)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2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2分) 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参考答案: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分)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 3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2分)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4分)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2分) 3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3分)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1分) 2)沿海航运权;(1分) 3)领空权;(1分) 4)立法管辖权;(1分)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1分) 33.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2分)具体如下: 1)派遣国向接受过止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3分) 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得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法考试范围

11.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概念和区别(缔约权能: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根据一般国际法,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具有缔约能力。这种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国际法来确定。缔约权,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这种权限的有无应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来确定。区别:缔约能力与缔约权是相互联系的。缔约能力是缔约权的前提,无缔约能力的实体就不存在由谁或如何行使缔约权的问题; 缔约权是实现缔约能力的条件,缔约能力必须通过具体的职能部门行使缔约权来实现。 12.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①馆舍不可侵犯②馆内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③通信自由与行动自由④与派遣国国民通信及联络⑤免纳捐税、关税⑥使用国旗、国徽 13.政府间组织的特征:(国际组织都是指政府间组织) ①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②根据国家间协议而建立的③具有特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权力也具有职能性的特征④具有连续性工作机制的常设机构⑤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 14.危难和危急情况 危难,指行为人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为拯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者的生命,仅能做违背义务的行为,别无他法。在国家责任领域,危难多发生在船舶或飞机因天气恶劣或发生机械故障或导航失误进人他国的情况下,当然并不仅限于此。一般来说,危难不应延伸到人道主义干涉等其他领域。一般情况下,危急情况不应作为免责事由,除非有关行为是“保护该国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因此,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有极其严重的危险存在。另外,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15.国际争端的种类: ①法律争端,法律性较强而关涉利益较小,适合于利用仲裁或国际法庭依现行国际法规则加以裁判解决。②政治争端,涉及重大利益而其法律性较弱或者有关的法律规则不甚明确,适合于政治解决而不适合于司法裁判。 16.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①争端发生后,当事国协商同意下提交的一切案件;②争端发生前,当事国在现行各种条约、协定中事先约定,遇有条约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时,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③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争端 17.公海自由的内容:①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②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③违背公海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18条约保留的规则:条约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①条约禁止保留②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供参考)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范围内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内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

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国际法期末考试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 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组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954年由中国首次提出,之后成为了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的准则,是中国对于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 3.国际法委员会: (1)谁设立的:联合国按照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章程》成立的 (2)哪一年成立:1947年 (3)干什么:国际法委员会职能: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第二、国际法的编纂。 (4)干成了什么:在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公约草案基础上通过了: 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1961年和1963年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法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 (5)评价:国际法委员会曾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目前,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另一方面包括: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共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 4. 域外庇护:指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庇护外国人,又称外交庇护。拉美有些国家一般承 认外国使馆有权予以庇护,如拉美国家签订的1928年《庇护公约》、1933年《政治庇护公约》和1954年《外交庇护公约》都规定了使馆对政治避难者的庇护。但是在整个拉美地区及其之外的区域,外交庇护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因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5.《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已初步形成。这三个法律文件连同《世界人权宣言》和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它为国际人权法起了奠定基础,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6.国际人权标准:是指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誓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类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和相互关联。 7.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它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的内容。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一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知识整理 1、主权: 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 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 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 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 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 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 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 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 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 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 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 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 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 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 17、毗连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8、领事关系: 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19、国际组织: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20、国际习惯: 各国在国际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1、互不侵犯原则: 也称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2、内政: 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是一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及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条件下所从事的、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对内和对外事项。 23、民族自决权: 各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追求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 名词解释题库 26.保护性管辖权一般是国家为了保险其安全、独立利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管辖的权力。 27.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28.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国家不仅要对其本身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实体,如私人企业、团体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29.庇护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丁因政治原因被迫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30.战争法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26.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7.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8.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29.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30.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26.战俘是指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27.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28.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9.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30.紧迫权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6.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恢复原状是责任国消除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因此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除非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采用其他方式替代。 27.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28.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2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30.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26.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7.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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