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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大学信托法论文题目

名牌大学信托法论文题目
名牌大学信托法论文题目

注意标注了红色、黄色的不写

1、论信托的特征

2、信托制度历史演进下的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3、信托“三确定”之财产权向财产的演变

4、论信托的功能

5、论受益人的义务

6、论信托的撤销权

7、信托视角下的我国“两会”制度(参考文献:日本国宪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

8、动产信托的实用法律研究

9、共同受托人与复数受托人

10、论信托财产:以财产设立信托之考

11、论确定目的信托对信托“三确定”的理论发展

12、限定责任信托的立法意义及其对完善我国信托法之借鉴

13、信托制度与公司制度

14、日本受益人证券发行信托制度对我国信托法完善的借鉴

15、论遗嘱信托的期限

16、论禁止永久信托

17、危旧公寓楼信托改造的法律思考

18、论信托的有效成立

19、论第三方支付的信托法适用

20、受托人信息披露机制研究

21、空间权信托与旧城改造

22、信托制度于危旧住宅建筑物改造中的运用

23、论信托中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对象

24、论商事信托的概念

25、信托制度在旧城改造中运用

26、碳排放权的信托运用

27、设备租赁信托

28、生前遗嘱代用信托法律实务

29、企业年金信托税制

30、城市建设与信托

31、城市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信托制度的运用

32、信托受益权质权设定的效力(参考日本的文献信托研究文件夹中)

33、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34、信托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信托的终止情形、清算受托人制度的引进、信托清算的破产程序、清算受托人的义务、破产管理人、两种受益人,即收益受益人和权利归属受益人,当信托财产明显不足以偿还信托财产项下之债务时,该由谁承担起债务的偿还、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35、旧城改造中不动产权利占有瑕疵承继的信托法研究

36、农地流转中的信托功能考

37、法定信托于我国信托立法上的意义

38、信托与财产保全

39、信托在私人银行中的应用

40、信托与公司治理

41、信托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

42、论信托与反腐败

43、域外的宣言信托

44、投资信托与借贷关系(案例分析)

45、信托准据法与信托财产准据法的适用关系

46、日本受益人连续信托的遗产税课税制度研究

47、信托法理与证券公司承受的顾客的资产“归属”

48、我国信托业转型期中的财产管理信托

49、信托与信托法入门

50、财产管理领域中的信托天堂

信托法案例分析

高春惠与叶正杰等信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12金融工程/2012113144/李豪 案件已经讨论过,故本分析不再一一赘述案件事实,只对案件争议论点分析。不完全等同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焦点,本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论点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6日签订的《信托契约》是否有效;二、若信托合同无效,信托当事人能否提起诉讼,认为信托无效;三、信托合同的无效返还财产能否对抗《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即返还的是形成的股权还是原始资金。 其一,《信托契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前款二到六项,在本案中,信托财产是高春惠汇入叶正杰名下的人民币1994400元,信托财产确定;委托人高春惠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也并不是《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流通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限制流通财产;该信托目的明确,即为了参与广州宏铭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并不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受益人为高春惠,范围明确。那么,要确认信托无效,就只能考察《信托契约》是否满足《信托法》第十一条的第一和第六款,即是否违背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特别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该《信托契约》的目的是“持有德祐公司部分股权,再通过德祐公司投资于广州宏铭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之股权,即可获得股权溢价收益”。那么更准确的说,该信托目的是使受益人获得股权溢价收益。持有德祐公司部分股权以及再投资于宏铭公司只是为了达到信托目的所采取的信托行为,不是信托目的。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换句话说,以上设立德祐公司以及投资于宏铭公司的行为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达成信托目的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自然地,受托人叶正杰虽是以全部信托资金和另一部分自有资金出资与他人一起设立德祐公司,但是股东是受托人而非委托人,因此并不会存在二审法院认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在中国以合资形式设立投资公司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我国法律对于外资在国内设立投资公司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而且对于设立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从组织形式和资金规模都有明确要的要求,因高慧春为个人台商,因此《信托契约》无效。”是适用主体不对,在设立德祐公司时,应审批受托人叶正杰的投资资格。因为信托虽是为了委托人目的,使受益人受益(本案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该信托为自益信托。),但信托财产已经归为受托人名下,因此再考虑委托人是否能设立投资公司的资格是没有意义的。 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境外自然人能否以其合法财产成为境内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我国的信托法和相关涉外经济规定都没有禁止境外自然人成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且根据国际上多国的信托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国籍上,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具备设立金融信托的法定条件,都可以把属于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从而成为委托人。与之类似,无论国籍,原则上只要具备权利能力,也都有资格成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

信托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信托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信托的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一、信托的法律含义及其创新价值 (一)信托的法定含义 信托的定义(信托法第二条) 结论:围绕信托财产的转移和管理而形成的委托人、受益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典型的信托实例:安排亲属利益的本金与收益分离信托 (二)信托的制度特点及其实务价值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 实务价值:免责性 ● 实例:保护信托 2、信托利益的契约性 ● 实务价值:灵活性 ● 实例:分层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 3、信托财产独立性 1 ● 实务价值:安全性 ● 实例:证券化信托和年金信托 4、信托管理连续性 ● 实务价值:长期性 ● 实例:长期财产规划和隔代信托 结论:信托的灵活性使其利用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 (三)信托的制度价值及其历史演变 1、独特的财产转移制度:与赠与、继承、买卖的区别 2、独特的财产受理制度:与代理、有限合伙、投资公司的区别 3、信托的现代发展动向 (1)信托的积极化 (2)信托的大众化 (3)信托的营业化 (4)信托的金融化 附:中国信托立法的背景 二、信托业的法律调整与实践 (一)实务上信托业的类型 1、信托综合店:信托公司 (1)信托公司经营定位的历史演变 (2)综合店的法律地位 2

2、信托专营店 (1)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专户理财 (2)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及人民币理财计划管理人(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受理计划管理人 (4)其他机构 (二)信托公司的法规调整:“新政”与“旧规”比较 1、机构管理方面 (1)机构名称:从”信托投资公司”到“信托公司” (2)分类资本管理 ● 被动类公司:1亿元 ● 主动类公司:3亿元 ● 证券化业务:5亿元 ● 保险资金受托业务:12亿元 问题与困惑:资本金的作用 (3)净资本管理 (4)分支机构:从“禁止”到“放开” 2、固有业务方面 (1)资金运用方式:贷款、同业拆放、投资。对投资的特别限制:● 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 ● 金融产品投资 ● 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3 ● 实业投资 问题与困惑:私人股权投资的理解 (2)负债与担保 ● 不得负债:公允许同业拆入,比例从原净资产的100%下调为20%;● 对外担保:从原净资产的100%下调为20%。 (3)关联交易 “旧规”允许关联交易,“新政”只允许正向关联交易,禁止逆向关联交易: ● 向关联方融出资金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本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3、信托业务方面:集合信托计划 (1)投资者合格化:合格投资者 ● 当然的合格投资者 ● 有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合格自然人的人数限制:原始投资与后续转让 (2)交易结构基金化 ● 自益信托 ● 信托单位 ● 强制保管 ● 受益人大会

不同资管行业解读信托文化的异与同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是其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文化也是一个行业或一个已组织存在的基础和持久发展的动力。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在我国有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始终面临没有核心主营业务,发展大而不强的问题,经历了多次整顿。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托行业定位不清晰,行业发展缺乏文化支撑。信托文化建设可以成为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本文首先从信托制度的历史演进探讨信托文化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将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信托文化的特性;最后,尝试提出信托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 信托文化的起源与含义 信托文化传承于信托制度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use制度。use制度的盛行与当时社会上流行的教会遗赠,以及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密切相关。信托在英国的起源历史决定了英国民事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非常发达,信托观念和意识也根深蒂固,形成了较好的信托文化基因。 18世纪末,美国从英国引入信托业务,并将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运营推广。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成熟之前,许多企业都是采用信托的形式运营,典型的如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相较英国而言,美国更早完成了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是反托拉斯法(antitrsut law),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信托引入之初则是以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功能被深入挖掘,制定了明确和清晰的信托法律制度,并逐渐发展出年金信托、个人目的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等业务类型。 总体来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信托的制度,如德国法上的treuhand,印度法上的benemi,伊斯兰法上的waqf等。 信托在各国的发展初衷和发展历程决定了尽管其被赋予的功能和价值可能有所差异,但源于名义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的分离,是受托人作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被赋予管理信托财产责任的法律源头。可以说,产生于信任、服务于财产管理与财产收益的分离、使信托制度绵延不衰的根本,就是信托文化。

金融监管案例-德隆案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德隆案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曾经是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的德隆轰然倒下。当初被人们称作“股市第一强庄”的德隆系,这个旗下拥有177家子公司和19家金融机构的巨型企业集团,在瞬间瓦解。被称为建国第一案。2004年4月德隆系上市公司的股价开始狂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总共蒸发掉了百亿多元人民币的流通市值,德隆帝国崩溃。不知多少人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德隆靠彩扩业务掘得第一桶金,这家由新疆走出来的企业,先后控股了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天山股份、ST中燕、深发展等6家上市公司,参股华冠科技、重庆实业、光明家具、福田汽车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和金新信托、新疆金融租赁、新世纪金融租赁、北方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东方人寿保险等金融机构,甚至深圳明思克航母世界、北京JJ迪斯科广场、北京喜洋洋文化公司等也是德隆的下属企业。

这些上市公司及其他与新疆德隆有关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被称作"德隆系"。德隆系构建了庞大的产业帝国和金融帝国。德隆的产业横跨"红色产业"(番茄酱)、"白色产业"(棉花及乳业)、"灰色产业"(水泥)和"黑色产业"(汽车制造和机电业),资产以百亿元计,足迹遍布新疆、上海、北京、深圳等各大城市。"德隆"似乎成了无所不能的代名词。 然而,2004年3月开始,由于系内资金链断裂,再加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使得银根缩紧,由德隆控股和参股的多家上市公司股票连续跌停,滑落到停牌的边缘。德隆系股票二级市场市值在2004年3月初到4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损失近100亿元。2004年8月8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手德隆,负责有关德隆债权债务的一应事务,并着手对德隆进行重组。 二、德隆类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资本运作。德隆的“资本运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配股从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上获得资金;二是坐庄操纵上市公司股价,将股价拉高,从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中获取资金;三是将股价拉高之后,以股票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四是控制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发行个人柜台债和信托计划等取得资金;五是以下属企业名义从商业银行大量贷款,用作收购金融机构股权和股市操作;六是从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融资,转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七是挪用股民保证金;八是利用上交所国债回购大量融资。 (二)关联交易泛滥。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 (三)信息不透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德隆注重资产和业务跨行业组合,甚至故意通过组合隐瞒真实状况,这种组合使得公司真实状况非常隐蔽。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人们发现,德隆真实净资本模糊不清,“只有唐万新心里有一本账”。 三、原因 1.投资战线过长,非相关多元化投资严重 资金链环环相扣,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稳定,特别是在德隆目前的投资战线越拉越长的时候,这种弊端就显得更加明显。除了战线拉得过长以外,盲目进行非相关的多元化投资也是后来德隆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至今德隆共涉足汽车以及零配件、果汁以及番茄、机电业、建材、农牧、矿业、旅游、文化娱乐、金融等领域。德隆在众多不相关行业激进扩张的时候,其管理能力、产业整合能力、资源调度能力以及资金运用能力亦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过度的扩张及不相关的多元化最终给这些企业带来严峻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缺少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对于德隆来说,构建了如此庞大的金融体系,却缺少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和控制。金融操作的一个铁律是: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越大,对应的风险也越高。当德隆快速扩张的时候,它的资产价值可能早就在缩水了。德隆控制的资产大多是传统产业。扩张的账面边际收益会逐渐下降。与此同时,各种复杂资产关系、金融交易以及项目生命周期所潜藏的风险,却使扩张的风险成本不断增加。 3.银行的经营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银行贷款都是锦上添花型而非雪中送炭型,看到企业经营好或者名声大,就主动向企业贷款。所谓放贷之前的资质调查等,都是走个过场,做做表面

某信托项目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分析复习过程

某信托项目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分析 H信托公司在某信托项目中的监管账户被监管银行F银行申请扣划一案,引起广泛关注。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裁判文书披露的案情来看,本案受案法院的执行行为及其就H信托公司的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并无明显不当,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探析。案件出现后所引发的争论,反映出社会各界普遍对信托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基本问题的理解不足甚至存在严重误解。本文尝试对相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 H信托公司于2013年7月24与融资方S公司签署《贷款合同》,约定由H信托公司发起设立"H-S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项下资金3亿元向S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贷款规模降低为1亿元。为监管S公司对贷款资金的使用,H信托公司、F银行、S公司三方签署了《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由S公司以自身名义在F银行某支行开立监管账户,S公司在使用该账户内资金时,需由F银行依照《账户监管协议》进行审查。2014年4月11日、14日,H信托公司分两笔将合计1亿元的信托资金划付至S公司账户。2014年4月11日-5月12日,总额共计1亿元的资金划转至S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2014年6月,F银行在其与S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冻结了S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作出扣划裁定,扣划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1600万元。对于该执行行为,H信托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监管账户内资金为信托资金,不得扣划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执行行为,将资金转回至监管账户。H信托公司认为F银行作为监管银行,申请法院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属于"监守自盗"。后法院裁定H信托公司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法律问题探析 1、监管账户资金性质及信托财产独立性解析 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信托财产,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受案法院主要是从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规定出发,根据信托法和央行有关文件认定,信托财产专户应开立在信托公司名下,以融资方名义开立的监管账户不属于信托专户。法院据此认定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属于信托财产。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其论证过程在法律上也无明显不当。 不过,从更本质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有助于理解"信托财产"的概念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便转化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资产相隔离,与受托人固有资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也隔离。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经过受托人的管理、运

信托的起源及中国信托法律体系

信托的起源及中国信托法律体系 信托的起源 一、起源于“用益” 现代信托的前身并不叫“信托”,它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中国元朝时期)。当时英国兴起和流行着一种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名下去持有和管理的做法,这种做法被称之为“USE”(通常翻译为“用益”)的财产管理办法。 用益之所以能在当时的英国兴起,也是存在其历史因素的: 1.用益制度可以用来规避当时英国法律对土地捐赠给教会的限制 自11世纪以来,英国民间流行将土地在身故后捐赠给教会的做法,这一行为对当时英国的王权形成了对抗和威胁,所以在13世纪英国国王颁布了“没收法”禁止民间向教会捐赠土地行为。 在这一背景下民间人们构思出“用益”的方法,约定受让人要为教会的利益来持有和管理土地。这样教会虽然在法律

上、名义上没有拥有土地,但实际享有了拥有土地一样的好处和利益,同时还规避了“没收法”的限制。 2.用益制度可以规避当时英国法律的长子继承制 13世纪的英国盛行的是长子继承制。作为财产的拥有者,希望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女也可继承遗产,所以当时用益的制度也能满足这一需求。即在财产拥有者生前将财产转让他人代为管理,并约定其将财产产生的利益交付给除长子之外的子女,便又一次规避了当时的法律制度。 3.用益制度同样可以规避战争中对战败方的财产没收 中世纪的战争条约中通常规定战败的一方会被战胜的一方没收财产。于是,参加战争的士兵也取了用益这种财产安排方法,上战场之前把自己的土地财产转让给别人去持有,然后指定自己或家人为受益人,万一战败,战胜方就没有财产可没收了。 二、发展于“衡平法” 用益自13世纪流行以来到15世纪的200年间,当时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承认用益的法律效力。用益中财产持有人如果不把财产的利益交给受益人,受益人在普通法院那儿是起

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

1.1.1. 第一章一般性规定和定义 第101条短标题。 本 [法] 可以被引用为《统一信托法》。 第102条范围。 本[法] 适用于慈善或非慈善的明示信托,以及按照成文法、法院判决(judgment)或法律(decree)设立的并要求按照明示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信托。 第103条定义。 在本[法]中: (1)“行动(action)”是指受托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failure to act)。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人: (A)在信托中拥有实时或未来受益利益,这种受益利益可以是既得的(vested),也可以是或有的(contingent);或 (B)处于非受托人地位,对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拥有制定权(power of appointment)。 (3)“慈善信托”是指为了或部分为了第405条(a)款所规定的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4)“[接管人](conservator)”是指由法庭指定负责管理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所获遗产的人。 (5)“环境法”是指有关保护环境的联邦、州、地方法律(law)、规则(rule)、规章(regulation)或条例(ordinance)。 (6)“监护人(guardian)”是指由法庭[、父母或配偶]指定的、负责决定有关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的支持(support)、照顾(care)、教育、健康或福利(welfare)等事项。该词并包括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 (7)“受益人的权益(interests)”是指信托条款规定的受益权益。 (8)“管辖权(jurisdiction)”涉及地理区域时,包括州或国家。 (9)“人(person)”是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遗产(estate)、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协会组织(association)、合资企业、政府;政府性下属机构(subdivision)、代理机构(agency)或者部门(instrumentality);公共持股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或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10)“撤回权(power of withdrawal)”是指可实时行使一般性指定权(general power of appointment),不包括依赖于受托人或拥有反向权益(adverse interest)的人的同意才可行使的权力。 (11)“财产(property)”是指任何可被拥有的事物,无论属于不动产还是属于动产,属于普通法上还是属于衡平法,或者对上述事物持有的权益。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讲解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 、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3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 年4 月28 日; B、2000 年10 月1 日; C、2001 年4 月28 日; D、2001 年10 月1 日; 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C )。 A ?委托; B ?金钱; C ?信任;D.股权 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 D )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 名义进行活动。 A ?国务院; B ?中国银监会; C ?中国人民银行; D ?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4.受益人是由(D )指定的。 A ?受托人; B ?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 5 ?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 C )处置权。 A .绝对拥有 B .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 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 A )负责。 A .委托人和受益人 B .委托人和受托人 C .受托人和受益人 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 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 C、自信托生效之日; D、自信托 终止之日 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 D、国务院 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 、1 亿元; B 、2 亿元、 C 、3 亿元; D 、5 亿元 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D 、5 亿元 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1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A)。 D ?受托人和担保人 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法律环境及问题分析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2816863.html,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法律环境及问题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环境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依托于私募股权基金所设立的整体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相关的部门规章也未能全面描述其相关基本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过程中不同环节将被纳入到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中。当前,构成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大环境的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由《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构成。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证券法》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该法第10条划出了非公开发行的范围。因此,该条实际上承认了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为之后的法律规范的修补预留了空间。

第二,《公司法》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其第78条第3款中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募集”给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此外,《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采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形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股东法定人数、住所、名称及权利义务等。此外,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一般是结合《公司法》等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来确定。因此,《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与运营环节有局部监管。 第三,《合伙企业法》明确承认了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但该法在监管与其他法律的存在冲突。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依此规定,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合伙企业法》甚少对合伙企业的法定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二)部门规章 规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部门规章主要指“一行三会”、发改委和全国各地试点颁布的地方规章制度。 首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司制以及有限合伙制

信托法常识及其法律规定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2816863.html, 信托法常识及其法律规定 200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十年来,中国信托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托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推动了我国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建立健全了信托制度,促进了我国营业信托的健康发展,也推动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普及。通过《信托法》及之后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规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融资者认识了信托,目前信托业参与者规模越来越庞大,整个信托业保持着良好的快速增长趋势。 【目录】 一、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英美信托业务的发展特点 三、我国信托发展历程 四、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五、让更多人认识信托、参与信托

【正文】 一、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是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转移或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加安全、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财产处置方面的不同要求。信托制度有着其他法律制度不具备的优势。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制度。用益权制度是封建时期的英国教会信徒用于逃避对土地的征用与没收而建立起来的,其也被应用于摆脱长子继承制的法律障碍。信托制度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发展过程中人们在处分财产方面的客观需要,虽然统治阶级极力反对,但是信托制度还是继续生存发展并逐步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从宗教目的、家族财产管理走向了社会公益,并于工业革命后逐渐进入了商业领域。现今社会,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投资获利成为了财产管理中最重要的内涵和要求。 我国很早就引入了信托制度,引入该制度亦是以应用于商事投资领

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0831

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委托人名称: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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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 年4 月28 日; B、2000 年10 月1 日; C、2001 年4 月28 日; D、2001 年 10 月1 日; 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C )。 A.委托;B.金钱;C.信任;D.股权 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A.国务院;B.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4.受益人是由( D )指定的。 A.受托人;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 5.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 )处置权。 A.绝对拥有B.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 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A )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 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 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 C、自信托生效之日; D、自信托终止之日 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 D、国务院 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 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 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 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 D、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信托法颁布实施后的信托制度体系研究完整版

信托法颁布实施后的信托制度体系研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信托法》颁布实施后的中国信托制度体系研究 作者:张雅楠 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信托业的发展是伴随着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金融体制的深化而发展的。我国信托业在20多年的发展中历尽周折,几起几落。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宣告成立,标志着信托业在中国的兴起。在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到1998年最多达到1000多家。直至1998年中国第二大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事件成为中国信托业发展的转折点。此后,在整顿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的总数首次减少到218家,后来进一步合并后仅剩下60家。不可否认,经过20多年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完善金融功能、启发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促进证券市场形成与发展以及配合财政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几经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数量已经由1000多家,保留为目前的几十家,同时这些保留下来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过整顿规范,已经成为资金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内部组织健全的现代化金融机构,它们生机勃勃,蓄势待发,准备为中国金融事业做出新的贡献。但是在过去的20年中,信托业的发展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就像其他行业的起步一样,信托业积累了很多问题,也存在很多疑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宣布《信托法》将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信托法》的出台使信托业的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为信托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更重要的是使信托制度在中国得到正式的确立。本文将以《信托法》为基础,对中国信托制度体系做以专门研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重要意义 《信托法》是繁荣和发展我国金融事业的重要法律,它对于理顺信托法律关系,完善法律体系,确立信托制度,规范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促进信托业和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共同发展上具有积极的作用。《信托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现实的信托立法,将是中国信托业规范、发展和创新的原动力。 (一)完善市场经济立法体系 《信托法》出台以前,唯一专门规范信托公司的法律规范是就是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4月26日制定并通过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然而,1986年的条例不过33条,并且专门处理对信托投资机构的监管问题,其中根本没有涉及信托作为法律概念在中国整个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满足中国信托产业的飞速发展。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讲解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 分)分,共30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1、A、2000 年 4 月 28 日;B、2000 年 10 月 1 日;C、2001 年 4 月 28 日;D、2001 年日; 1 10 月。).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C 2.股权.信任;D.金钱 B ;CA.委托;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D.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 BA.国务院;指定的。( D )4.受益人是由.委托人.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D CA.受托人; 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处置权。.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 C 5.以上均不对 D C.不再拥有 BA.绝对拥有.相对拥有)负责。 A .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6.受托人和担保人 D.受托人和受益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 B.委托人和受益人A. )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自(C7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C、自信托生效之日;D、自信托终止之日)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8、国务院D、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A、工商行政管理局;B)元人民币。C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亿元5 D、C、3 亿元;亿元、A、1 亿元;B、2 )元人民币。、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10亿元5 亿元;D、、亿元;B、2 亿元、C3 、A1 )D、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11;,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 100% 40%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 100% 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40%、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D 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A当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贷款罚息DC、同业拆借利息;A、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信托经理。、信托公司设立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少应当配备(A13、四名、三名;D、一名;B;二名;CA14、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C)收余额的(50%、30%、;D; B、20%;C10%A、15、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C)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30、; D5; C、10 BA、3;、16、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D年15 、10 年; D、1 年;B3 年;C、、A17、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C)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30 D、C、10;53A、; B、;。)18、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A年4 、 D年;3 、 C年;2 、 B年;1 、A. 19、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融资类银行理财合作业务余额占银行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C50% D、 C;、30%;A、10%; B、20%20、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当在 2011 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

最新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信托法案例案例 1. 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负责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终止时本金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明显。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请示将剩余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接到通知后未予答复。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剩余1000万元买卖股票进行短线操作,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获利100万元。甲知道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要求解除信托,并要乙赔偿因股票买卖给自己造成的损

失,而乙认为甲已经默认了投资股市的提议,损失不应乙来承担。请问:甲能否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该损失应谁来承担?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案例2、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在外经营致富,于是出钱一笔,打算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苦于没有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订信托协议,村委会负责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所得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设立后第三年,村里修路时急需资金,于是将这笔资金的1/3用于修路,王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但于资金被挪用,致使当年符合条件的5名儿童无法获利资助。请问:王某设立的信托性质如何,是否有效成立?本案中,村委会改变此信托财产用途的行为是否合法?5名儿童能否要求村委会返还信托财产,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案例3、2001年5

月15日某公司财务部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财务部将100万元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放贷,期限6个月。放贷资金银行落实具体客户,财务部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利一次归还财务部。签约后,银行将财务部之100万元借给某针织厂,但合同到期后贷款未能收回,银行遂不能将100万元返还财务部。该财务部所属的某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为什么?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为什么?对财务部的100万元资金银行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案例4、A股份有限公司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B公司管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两年后,A 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财产列为清算财产,

信托计划书案例文本

吉信?松花江35号-鑫抚源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凭借自身的专业理财优势和卓越的管理能力,结合业务特点及上海鑫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收益的需求,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吉信?松花江35号-鑫抚源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目前吉林省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唯一一家信托公司,是吉林省政府直属的大型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2009年底,公司注册资本15.97亿元(含1815万美元),所有者权益19.39亿元,总资产23.07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公司存续信托计划182个,信托规模536亿元,较2009年同期增长315%。 公司现有控股的天治基金和全资的天富期货两个金融性公司,并参股了东北证券、吉林亚泰、吉电股份、辽源得亨4家上市公司以及吉林银行、长春农商行和九台农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 公司在经营中,遵循“面向市场、规模适度、资本充足、风险最小、效益最大、回报最高”的宗旨和“恪尽职守、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的经营理念,以“一流的信誉、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技术、一流的管理”,铸就诚信、珍视所托、专业服务。吉林信托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一流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力求在政府层面理财、企业资产管理、个人财富保值增值等各方面达到业内最优,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值得信赖的高质量的信托理财和财富管理服务。 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2816863.html,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1、名称和类型 名称:吉信?松花江35号—鑫抚源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 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规模和期限 规模: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总规模为110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募集资金规模达9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信托计划成立。 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12个月,自信托资金从信托专户划出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为止。 3、资金用途 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由受托人用于购买上海鑫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大标的金额的供货和采购合同的收益权,间隙资金只得用于银行存款等低风险业务。 4、委托人预期收益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6%/年(受托人按年为委托人分配收益) 5、保管费 保管费率为0.1%/年。 6、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率为0.6%/年。 7、银行代理信托计划收付费 银行代理信托计划收付费率为0.8%/年 8、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分配 本信托计划中,信托收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即贷款利息、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金融资产50年全权委托招行家族信托5000万门槛 招行家族信托的门槛是5000万元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为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目前信托资产尚不能涵盖企业股权、实物和不动产,这意味着无法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 生意越大,越怕“退休”——这是国内中年富豪家庭的普遍烦恼。 “家族信托可以让资产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永续传承,以法律的形式。”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近日接受了本报专访,详解最近推出的国内私人银行首单家族信托。 招行家族信托设立的门槛是5000万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针对财富传承的问题,通过事先设定的家族信托收益分配条款,资金可在日常生活或子女上学、创业,赡养老人等重大事项中支取;就算委托人去世,私人银行将按家族信托条款继续完成约定事项,从而真正实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支付其财富,无论是身前还是身后。 作为舶来品,招行家族信托在服务流程、参与各方的责任、监控体系等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成熟做法。“但不能照搬,毕竟我们国家在法律、税收制度与国外差别很大。”王菁说。 尚不涵盖实物或不动产 招行推出的家族信托属于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如果客户有其他需求,只能用其他资产另设一个信托。尽管如此,在家族信托的管理上,委托人依然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但招行依然主导整个信托的管理,并担任信托托管人和财务顾问。在招行内部,家族信托业务有一支30多人涵盖各投资领域的团队,及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副行长丁伟牵头。 家族信托设立初期,委托人可就信托资产投资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标或投资策略,招行作为财务顾问,根据这个目标或策略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建议,取得决策委员会和受托人通过后施行。“不能由某一个人随便拍脑袋决定,那样容易决策失误。”由于投资期限较长,其风险、收益要求与一般投资方案差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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